发布日期:2023-07-19 作者: 来源: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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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为充分反映水资源状况、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立完善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经价格听证会充分论证,报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水价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1.65元/m³。
二、相关要求
1.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执行农村居民用水价格。其他非居民用水价格均执行2.0元/m³。
2.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因公致残、带病返乡退役军人(均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由政府供养的孤寡老人,享受每月2立方米水费减免政策,超出部分按实际收费。
3.供水价格为郯城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农村用水户终端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企业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4.供水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价格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农村居民供水价格一览表
附表
农村居民供水价格一览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
基本水价 |
到户综合水价 |
居民用水 |
1.65 |
1.65 |
非居民用水 |
2.00 |
2.00 |
注:一、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 二、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医院;2、交通业、园林、绿化、环卫用水;3、商业、通信、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用水;4、餐饮、娱乐、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营业性写字楼。 三、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1、纯净水加工业用水;2、洗车业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