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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郯城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1-0000290 [ 文       号 ] 郯政办字〔2021〕26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4-25 [ 公开日期 ] 2021-04-2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政办字〔2021〕26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年郯城县银行业金融机构

考核激励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金融机构:

现将《2021年郯城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2021年郯城县银行业金融机构

考核激励方案

第一条 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建立政银企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考核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引进开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条考核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其中,定量指标包括存贷比及增长率、贷款增长率、贷款余额增量、支持实体经济贷款、不良贷款防控、不良贷款处置及加减分指标。

(一)定量指标

1.存贷比及增长率(10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余额存贷比以及考核年度内余额存贷比增长情况。考核计算方法按照功效系数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存贷比数值以及增长率分别除以最高值即为各行本项评分的系数。存贷比及增长率以 6:4 权重分别计算得分,存贷比增长率为负数的存贷比增长率项得零分。

2.贷款增长率(20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投入的贷款增长率。考核计算方法按照功效系数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除以最高值即为各行本项评分的系数,增长率为负数的本项得零分。

3.贷款余额增量(18分)。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达到37亿元。其中:工行4亿元、农行6.5亿元、中行2亿元、建行8亿元、农发行1.6亿元、农商行7.3亿元、邮储银行2亿元、临商银行2.5亿元、日照银行2.5亿元、汉源村镇银行0.6亿元。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新增贷款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完成目标任务的得18分,未完成的根据(实际新增贷款量/新增贷款量目标任务)*18分,计算得分。

4.支持实体经济贷款(20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支持实体经济贷款余额和增速。考核计算方法按照功效系数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贷款余额和增速分别除以最高值即为各行本项评分的系数。支持实体经济贷款余额和增速以6:4权重分别计算得分,增速为负数的增速项得零分。

5.不良贷款防控(20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信用风险防控情况,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情况。考核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较年初下降值,考核计算方法按照功效系数法,以4:6权重计算得分。

6.不良贷款处置(12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不良贷款处置额和不良贷款处置率情况。

①不良贷款处置额(4分)。考核计算方法按照功效系数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数额除以最高值即为各行本项评分的系数。

②不良贷款处置率(8分)。不良贷款处置率=当期不良贷款处置规模÷(年初不良贷款余额+当期新形成不良贷款金额+ 期末本金或利息逾期 90 天以上但未计入不良的贷款余额)。不良贷款处置率得分=8x(本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率-倒数第2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最高处置率-倒数第2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率)。不良贷款处置率排名后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得零分,考核等次下调一个等次。

7.加减分。

①年末乡村振兴贷款增速每高于全县平均值0.2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2分。

②年末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增速每高于全县平均值0.2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2分。

③便捷信贷单项考核,第一名加3分,按照排名依次递减0.2分。

④已建立债权银行(人)委员会或者与企业签订债权银行合作公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债委会相关规定,对不加入债委会、不履行债委会职责、拒不执行债委会决议、拒不履行债务重组方案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影响债务重组顺利推进的,每有一次减10分,不设上限。

⑤在推动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试点县试点工作、积极参与全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创建、“金融管家”试点等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及金融辅导、人才贷、不良贷款压降等市对县考核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加分,贡献特别突出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根据以上指标得分情况,初步确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等次。

(二)定性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根据定量指标初步确定的考核等次一票否决,直接列入较差等次:

1.对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执行不彻底、不到位的;

2.发生挤兑事件等影响全县金融稳定的;

3.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案件的;

4.其他情形。

第四条考评小组

成立郯城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住房保障中心、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协调、调度、指导工作。

第五条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考核对象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计算得分,形成自查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分别报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

(二)数据审核。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对各考核对象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其中,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定性指标;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负责审核存贷比及增长率、贷款增长率、贷款余额增量、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及加减分指标第1、2 项;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负责审核不良贷款防控、不良贷款处置及加减分指标第3、4 项。

(三)拟定等次。共分优秀、良好、较差3个等次。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结合各考核对象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考核情况拟定考核等次,其中优秀、良好、较差分别占60%、30%、10%。政策性银行结合考核指标得分和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综合拟定考核等次。

(四)上报审定。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根据考核情况形成年度考核报告,将各考核对象拟定等次报县考评工作小组审定。

第六条结果运用

(一)财政性资金、房屋维修基金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时,以金融机构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指标,县财政局、住房保障中心参照综合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二)根据考核情况,县政府安排专项工作经费补助,对金融机构进行补助:(1)对完成全年贷款考核目标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分两个档次考核,目标内新增贷款额按0.3‰予以补助;高于融资指导计划部分按0.4‰予以补助。对当年新设立的银行机构,按照本外币新增贷款和表外业务融资新增额进行考核,最高奖励0.3‰。该项指标各金融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2)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保函等的票据融资按照新增累计签发额的0.2‰补助。(3)对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按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前6名奖金平均数予以工作经费补助;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按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前6名奖金平均数的50%予以工作经费补助。

(三)通报表彰:(1)对完成新增贷款量考核目标任务或纳税数额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金融机构,给予“先进金融企业”称号,并授予企业负责人“优秀金融企业家”称号;3000 万元(不含)至 1 亿元的,给予“明星金融企业”称号,并授予企业负责人“杰出金融企业家”称号;1 亿元(不含)以上的,给予“功勋金融企业”称号,并授予法人代表“功勋金融企业家”。(2)对在本年度金融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异的个人,授予“全县金融工作先进个人”称号。(3)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主管单位,授予“金融贡献奖”称号;对获得“金融贡献奖”的单位职工的奖励,由各单位根据自身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自行确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个月工资额,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四)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表扬;县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优先向全县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推荐,推动银企开展合作。

(五)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考核评价工作小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考核结果和整改建议通报上级行;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向上级行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

第七条附则

(一)本方案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进行解释。

(二)本方案第六条结果运用(三)通报表彰适用于2021年度郯城县保险业金融机构考核。

(三)《2020年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方案》(郯政办字〔2020〕24 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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