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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郯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1-0000374 [ 文       号 ] 郯政办字〔2021〕52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公开日期 ] 2021-08-0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政办字〔2021〕52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郯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郯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郯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总则

1.为加强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设施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3.本意见适用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建成并验收的各类工程设施均纳入管护范围。

第二条 管护原则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建与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以工程养工程”“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管护管理工作。

1.“建与管并重”是指建前、建中、建后三阶段全程、全面强化管护工作。建前,项目建设乡镇要把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在规划设计阶段安排和部署、提前谋划。无管护主体的不规划设计,理论上可行实际上用不上的不规划设计,低水平低标准工程不规划设计,把钱用农民群众生产上急需解决的、制约农业生产和产业化发展根本性的工程项目方面,确保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科学可行、经济合理,建成精品工程,群众满意工程,政府放心工程。建中,要落实好管护配套工程高标准建设。水电工程要有警示标识和安全配套设施,注重防偷盗、防破坏、安全使用等配套工程建设。机电设备要向使用对象进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做到应知应会。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要督导施工单位与建设乡镇及时办理工程项目产权、管护责任移交手续工作。施工单位要将工程竣工图、工程量清单、工程决算等竣工资料交接清楚。竣工图要明确单项工程名称、位置、规格、编号、数量等内容。水电系统工程要单独编制竣工图,如:机电井工程要以变压器为单位,与其配电的农井(大口井)、PE管道、出水口、地埋电缆为一个系统工程编制竣工图。建后,要落实好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运营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管护机构,建立制度、配备人员、明确职责、保障经费,切实解决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的难题,保证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

2.“谁受益、谁管护”是指能明确项目使用者的,以合同(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其管护责任。如种植大户、种植合作社等。

3.“以工程养工程”是指各乡镇以公益服务为目的、不加重群众的负担情况下,向用水用电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加收少量水电费,用于变压器电损和日常水电设施维修等公共维护费用,统一管好、用好机电井等水电建设项目使用维护工作。

4.“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是指林网等工程可以采取承包的方式,所得收益原则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排灌站等公益性农田建设项目发生的费用由乡镇政府财政负担,主要用于抗旱保苗、排涝减灾、重点水利设施运营维护等事项支出。

第三条 管护对象及管护内容

1.水利工程:机电井、大口井、排灌站、节制闸、拦河坝、输配水管道工程、出水口、田间渠系工程、田间排水工程、生产桥、交通桥、管涵等。

2.农村输配电工程:变压器及配套设施、高压线路、低压线路、机电设备、射频卡控制器等。

3.田间道路工程:砼硬化道路、沥青硬化路等。

4.田间林网工程。

5.其他工程等。

第四条 管护主体

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产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对建设项目管护工作负总责。建设项目明确归属村、农业企业、个人使用的,其使用者是所属乡镇下一级单位管护主体,对所使用的建设项目负具体管护责任,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第五条 管护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建立管护经费保障制度,本着“水电费收一点、乡镇财政府拿一点,县财政管护专项资金拨一点”的办法筹集管护经费。日常发生的水电费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直接由使用受益对象解决。

(一)管护经费来源

1.灌溉用水收费。

2.乡镇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设施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取得收入。

3.乡镇财政补助资金。

4.各级财政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专项管护资金。

5.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

(二)使用范围

1.自然毁损的,群众急需使用的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

2.重要水电工程(排灌站、桥涵闸等)缺失的配套管护项目。

3.重点建设工程(排灌站、节制闸等)管护人员的管护费。

4.公益性的排灌站等建设工程发生的电费及设备的维修保养费。

5.其他原因需要修建的工程项目。

6.年久自然毁损或人为破坏、维修无使用价值的或维修成本和新建成本基本相当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维护,按报废工程项目处理。

(三)经费管理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专项管护资金和结余资金由县财政专户管理。

2.乡镇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抗旱排涝等公益性事项和重点水电工程项目管护人员的管护费。

3.县级财政管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自然毁损的重点水电工程项目或乡镇无财力解决的公益性项目发生的费用。

4.乡镇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原则上要取之与民,用之与民,不得加重农民负担。乡镇政府要强化水电费收支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严禁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5.乡镇采取承包或租赁等方式获得的收入,主要用于管护经费支出。

6.县财政负责的管护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申请、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经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核实后予以拨付。

第六条 管护标准及管护职责

乡镇政府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组织和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细化“谁受益、谁管护”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加强桥涵闸工程使用管理,统一调水配水等抗旱防汛工作;做好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统一水电工程水电费用收缴;统一毁损农田工程项目维修管护;统一林网道路管护;强化防破坏、防偷盗、防溺水、防触电等工作措施,确保农田工程安全正常使用;做好爱护农田工程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台账,明确使用管护主体,加强资产管理工作。

各项目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附加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或占为己有,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通过承包、租赁等市场方式取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权的单位或个人,要服从各级政府抗旱防汛等工作的统一调度安排。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要增强主动参与工程实施运行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组)集体的统筹安排,共同维护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七条 责任追究

1.项目乡镇落实管护责任不到位,影响水电等工程项目不能正常使用群众不满意的、发生破坏偷盗等不良现象的,要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2.凡挪用管护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3.凡不按规定要求申报、审批、使用管护经费的不予拨付。

第八条 各乡镇根据国家、省、市、县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项目管护要求,结合乡镇的实际,制定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具体管护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郯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189594.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189598.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189892.htm

简明问答:http://www.tancheng.gov.cn/info/4261/189671.htm

音频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7/1898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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