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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关于加强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1-0000168 [ 文       号 ] 郯政办字〔2021〕22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4-07 [ 公开日期 ] 2021-04-07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政办字〔2021〕22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关于加强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关于加强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郯城县关于加强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和省市部署要求,探索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增强兜底保障功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郯城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为重点,按照“全面开展照护,重点实施监护”的原则推进监护责任落实,全力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基本权益。探索建立适应特困人员监护照护的服务模式,创新特困人员监护照护制度,实现集中供养管理服务专业精准,分散供养监护照护全面覆盖,全力打造特困人员监护照料的“郯城模式”。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托清人员基本情况。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负责本辖区特困人员摸排工作。依法依规对辖区内特困人员身体状况、财产状况、近亲属情况等进行详细登记,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管理的特困人员进行生活能力评估,进一步托清全县特困人员生活能力基本情况。在自理、失能和半失能三种情况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二次分类管理,逐人逐户建立工作台账。

(二)依法确定监护照护主体。按照特困人员监护照料“五有”工作要求(有照护协议、有服务标准、有定期探访、有动态管理、有应急预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监护工作,由县民政局依据《民法典》监护责任相关条款,依法确定监护人,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护工作,由县民政局和乡镇民政部门落实照护机构或照护人,并负责监督照护情况。

(三)分类落实监护照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维护特困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分类贴心监护照护。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监护照护。试行监护人与照护人统一,监护人同意集中供养的,依法签订协议委托机构行使监护权,由托养机构设立精神障碍、传染疾病、盲人等专科实施监护照护;分散供养的,由第三方机构签约其监护人日常监护照护,并监督评估日常照护情况。

2.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护。本人愿意集中供养的,及时纳入相应专区供养。分散供养的,由第三方机构结合本人意愿进行照护,其中愿意近亲属照护的,机构签约其近亲属进行日常照护;愿意机构直接照护的,采取机构定时照护与发放物品相结合的形式实施照护。

3.依托“特困供养云基地”统筹监护照护。委托第三方机构在12349养老服务平台基础上,拓展功能建设“特困供养云基地”,统筹全县所有特困人员的监护照护,为特困人员配备智能手环、智能床垫等服务终端,实行服务需求“一键通”、服务人员“网格分布”的方式提供照护,对分散供养人员每月至少定时照护2次,临时生活照护需求45分钟内到达现场,医疗需求15分钟予以救治。

(四)全面落实保障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监护照料工作全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所需资金除民政、卫健等部门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兜底保障,从社会救助资金列支。购买服务标准为:

1.集中供养标准按郯政办明电〔2020〕4号规定执行,半失能、失能人员分别为每人每月2200—2500元,自理人员照护10人(不足10人按10人计费)每月3000元服务经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供养费用另行安排。

2.分散供养护理费用统筹使用,按照“定时+日常”、“服务+物品”的形式开展照料护理服务,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自理150元、半失能400元、失能700元。

3.政府购买委托机构运营12349平台及“特困供养云基地”,保障照护服务线上线下同步运行、及时高效。运营经费每年30万元,服务终端每年使用费用10万元。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1年3月15日—3月31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对全县特困人员全面摸底排查和生活能力评估,全面做好建档立卡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4月1日—6月30日)。依据《民法典》和有关政策规定,全面实施试点工作,指导托养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分类分区实施监护照料;充分发挥“特困供养云基地”作用,实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照料智能人工有机统一,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总结阶段(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31)。对试点进展、受益人群、资金投入、监护效果等形成试点评估报告,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全力打造特困人员监护照料工作“郯城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卫健、残联、医保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各乡镇要托清底数,逐人逐户进行落实,确保信息详实准确。

(二)做好制度衔接。各级各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资金保障。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挥中央、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效能,县财政对剩余资金和购买服务资金予以兜底;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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