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cgj/2021-0000210 | [ 文 号 ] | 郯政办字〔2021〕66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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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1-11-15 | [ 公开日期 ] | 2021-11-1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政办字〔2021〕66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
方案(2021-2022年)》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郯城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2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2021-2022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发〔2019〕2号)和《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0〕2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以下简称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政府推动、机关带头、试点先行、全民参与、协同推进的总体思路,统筹完善全县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全面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年底,全县形成较完备的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0%,市民垃圾分类知晓率达到95%以上,在进入焚烧设施之前,可回收物和易腐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合计达到35%以上;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标准和考核体系,通过垃圾分类试点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垃圾分类模式。
三、工作内容
(一)合理划定实施范围。
1、城区垃圾分类:规划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全面实施垃圾强制分类。
2、乡镇垃圾分类:2021年底试点镇(高峰头镇、庙山镇)80%的行政村实现垃圾分类标准,其他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确保两个试点村(居)基本实现垃圾分类标准。2022年6月非试点乡镇全面完成村(居)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到2022年底,试点乡镇全面实现垃圾分类,其他有条件的乡镇50%的行政村要实现垃圾分类标准。
(二)明确强制分类和试点分类要求。全面推动公共机构实施强制分类,党政机关带头,医院、学校等率先做起,其他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及时跟进,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垃圾强制分类标准要求,主动配合收运单位,做好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环节日常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本系统、本行业垃圾分类基本信息统计登记和指导监督工作。科学选择分类试点,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域实际的垃圾分类模式。
(三)科学确定分类类别。实施强制分类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不同类别的公共机构和企业生活垃圾,可在强制分成四类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分类类别,如政府部门和学校可单独回收纸张;体育场馆、电影院等可单独回收塑料瓶等);试点村(居)的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或结合当地实际增加细分类别);同时因地制宜对大件可回收物、园林绿化垃圾、易腐垃圾等实施源头分流减量。
1.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3.易腐垃圾。指普通存放条件下易于腐烂变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4.其他垃圾。指除去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大件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垃圾、破旧陶瓷品、难以自然降解的肉食骨骼、尿不湿、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烟头、灰土等。
5.大件可回收物。指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主要包括:废弃的家用电器和家具等。
6.园林绿化垃圾。指落叶、枯枝以及城市绿化美化郊区林业抚育、果树修剪过程中产生的树木枝干、草屑及其他修剪物。主要包括:树枝、落叶等。
(四)合理设置收集容器。实施强制分类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试点村(居)内的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分类收集容器应尽量结合现有容器进行改造或更换,做到位置合理、数量足够、便于投放和收集作业。分类收集容器标识应明显、规范,颜色和图样符合规范。
(五)建立分类收运体系。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别建立健全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收运系统。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或依托现有环卫收运单位统一收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并运送至相应的处置地点。结合我县实际,提高餐厨垃圾收运能力,扩大收集范围,做到应收尽收。根据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改造提升现有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及运输设备等设施设备。
(六)完善垃圾分类终端处理设施。加快推进分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提升现有垃圾处理能力,加强垃圾再生资源利用和垃圾协调处置利用,确保分类垃圾通过分类途径收运后实现分类处置。设置1处县级有害垃圾暂存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运输、处置有害垃圾。设定可回收物回收站点,建设相应规模的可回收物处置中心,保障可回收物妥善处理。继续委托中节能(临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做好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加强中节能(郯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发电管理,提升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七)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开展垃圾分类公益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各强制分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垃圾分类知识培训,利用专业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垃圾分类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重点做好试点村的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工作,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校园垃圾分类宣传教育专题活动,通过“大手拉小手”带动家庭积极参与垃圾分类;要注重借助社会力量,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知名企业等开展垃圾分类各类宣传活动,推动垃圾分类有效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启动阶段(2021年10月-2021年11月)。完成垃圾分类工作的动员部署,启动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工作。各垃圾强制分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选定垃圾分类试点物业小区和试点村,完成强制分类单位摸底调查工作。
(二)强制推行阶段(2021年11月—12月)。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试点镇(高峰头镇、庙山镇)80%的行政村、其他乡镇2个试点村(居)全面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垃圾分类投放容器配备到位。按要求规范有害垃圾收集,可回收物回收站点的投入使用,初步建立分类垃圾、大件可回收物和园林绿化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0%,其他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0%以上。
(三)全面推行阶段(2021年10月—2022年12月)。2022年6月前,除两个试点镇外其他乡镇完成社区的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到2022年底,有条件的乡镇50%的行政村要实现垃圾分类。全面落实垃圾分类试点村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扎实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资源回收体系与垃圾收运体系实现有效衔接,建成相应规模的可回收物处置中心,逐步形成较完善的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基本实现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0%,可回收物和易腐垃圾回收利用率合计达到35%以上。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底)。完成垃圾分类各项工作任务,认真总结分析垃圾分类工作情况,梳理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县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制定各项垃圾源头减量的激励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垃圾分类模式,为实施垃圾分类全覆盖奠定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郯城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总体筹划部署,研究、协调和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工作开展;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确保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部门作为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主体,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公共机构、相关企业、试点单位垃圾分类工作,推动本辖区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协助做好检查督促及考核考评工作,并组织垃圾分类相关人员业务培训,收集、上报信息,整理档案资料。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落实。
(三)健全规章制度。探索改进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采取补贴政策或特许经营等方式,激励收运和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做好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垃圾源头减量激励措施,切实减少末端处置量。
(四)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确保垃圾分类专项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鼓励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支持与垃圾分类、垃圾综合利用相关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建设,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五)强化督导考核。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强制分类单位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垃圾分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力度,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对不按要求实施垃圾分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在媒体曝光;对履职缺位、工作不力的,实施问责,严肃追究责任。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文明单位的考核。
附件:1.郯城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郯城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人员名单
组 长:王立军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苗运全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王柏亮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蔺胜运 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
莫 峰郯南农场场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孙守超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霍连军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居国防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县12345政务服务受理热线中心主任
吕久鑫 县财政局局长
李 波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陈 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凤康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卢忠志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吴清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
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李大登 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李 真 团县委书记
胡媛媛 县妇联主席
岳志强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县新旧动能办公室主任
李平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局局长
李新建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县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
韩铁道 县民政局局长
徐守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局长
马龙军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局长
朱秀芝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县中医药局局长
田 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大刚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黄广华 县商务局局长
潘宗龙 县统计局局长
石瑞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李敬辉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夏立坤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刘 涛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王军涛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郯城县中心主任
匡 伟 郯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周正薇马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戚传敏 李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陈康健 重坊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厚祥 杨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慧敏 庙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贾磊 高峰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威 港上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峰 红花镇人大主席
周步青 胜利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蒋欣平 泉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超峰 花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继远 归昌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吴琦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王清宝 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卢忠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发生职务调整或变动,由接任其职务者自然替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调整结果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附件2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分解表
项 目 |
序号 |
工作内容 |
进度安排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相关 标准 |
1 |
制定《郯城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2年)》。 |
2021年10月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直各部门 |
公共机构相关企业示范片区社区试点 |
2 |
制定全县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2021年10月 |
县机关事务 服务中心 |
县委县直机关工委、县文明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
3 |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2021年 10月—12月 |
县卫健局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4 |
制定全县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2021年 10月—12月 |
县教体局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县商务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5 |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村(居)分类方案,并组织实施。 |
2021年 10月—12月 |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6 |
组织协调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2021年10月—2022年12月 |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 |
县委县直机关工委、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商务局 |
|
7 |
组织协调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2021年10月—2022年12月 |
社会团体相关县直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商务局 |
|
8 |
组织协调火车站、客车站、公交站等公共交通场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2021年10月— 2022年12月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 |
|
9 |
组织协调文化场馆、演出场馆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2021年10月— 2022年12月 |
县融媒体中心、县教体局 |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 |
|
10 |
组织协调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相关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2021年10月— 2022年12月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
|
项目 |
序号 |
工作 内 容 |
进度安排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分类 收运 体系 |
11 |
建立有害垃圾收运体系。 |
2021年 10月—12月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 |
12 |
规范可回收垃圾收运体系。 |
2021年 10月—12月 |
县住建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3 |
扩大餐厨垃圾收集服务范围。 |
2021年 10月—12月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4 |
提升改造现有的生活垃圾 收运体系。 |
2021年10月—2022年12月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直相关部门、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
|
末端 处理 设施 建设 |
15 |
设置1处有害垃圾暂存点,并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运输、 处置。 |
2021年10月—2022年12月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住建局、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 |
16 |
设定可回收垃圾回收站点和建设相应规模的可回收垃圾处置中心,保障可回收垃圾 妥善处理。 |
2021年10月—2022年12月 |
县商务局 |
县商务局 |
|
17 |
规范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管理。 |
长期、持续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 |
|
18 |
继续委托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 |
2021年10月— 2022年12月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源头 减量 |
19 |
建立大件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开展大件垃圾分类 处置。 |
2021年10月— 2022年12月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直相关部门 |
20 |
建立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开展园林绿化垃圾分类处置。 |
2021年10月— 2022年12月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
|
21 |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超市等单位自行安装易腐垃圾处理机,就地处理易腐垃圾。 |
2021年10月— 2022年12月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商务局 |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
|
22 |
推进农村垃圾就地综合利用。 |
2021年10月— 2022年12月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
|
数据统计 |
23 |
2021年10月— 2022年12月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文明办、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县商务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4 |
推进资源回收体系与垃圾 收运体系衔接。 |
2021年10月— 2022年12月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工信局、县商务局 |
|
项目 |
序号 |
工作 内 容 |
进度安排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数据统计 |
25 |
指导做好餐厨垃圾处置量 统计。 |
长期、持续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
26 |
做好有害垃圾的数据统计。 |
长期、持续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 |
县直有关部门、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
|
27 |
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计量统计。 |
长期、持续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
|
28 |
做好园林绿化垃圾处理数据统计。 |
长期、持续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
|
保障 措施 |
29 |
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宣讲团, 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
长期、持续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直有关部门、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
30 |
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公众开放,完善 宣传工作机制。 |
长期、持续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直有关部门 |
|
31 |
设计制作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广告,并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上进行宣传。 |
长期、持续 |
县委宣传部 (县文明办) |
县融媒体中心、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2 |
组织编写生活垃圾分类教材或指导手册,开展垃圾分类示范校园建设,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环保课程和幼儿园教育内容,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家庭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
长期、持续 |
县教体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3 |
在公共交通场所开展生活 垃圾分类宣传。 |
长期、持续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
34 |
在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市场等公共场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并指导分类投放。 |
长期、持续 |
县商务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5 |
指导督促全县酒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长期、持续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6 |
在体育场馆、健身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
长期、持续 |
县教体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7 |
组织领导各级团组织及青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组织志愿者在城市公共场所进行垃圾不落地的宣传、劝导、监督。 |
长期、持续 |
团县委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项目 |
序号 |
工作 内 容 |
进度安排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保障措施 |
38 |
组织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妇女儿童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长期、持续 |
县总工会、 县妇联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39 |
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垃圾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分类。 |
2021年 10月—12月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发改局 |
|
40 |
制定激励政策,鼓励低值可回收垃圾回收利用。 |
2021年 10月—12月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县商务局 |
|
督导 考核 |
41 |
制定完善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级考评机制。 |
2021年 10月—12月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直相关部门 |
42 |
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 文明单位考核。 |
长期、持续 |
县文明办 |
县直相关部门 |
|
43 |
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 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体系。 |
长期、持续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直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