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czj/2021-0000237 | [ 文 号 ] | 郯政办发〔2021〕12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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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1-11-23 | [ 公开日期 ] | 2021-11-23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政办发〔2021〕12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应急救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
三个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应急救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三个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应急救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三个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要求,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郯政发〔2019〕6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应急救援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县与乡镇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积极推进全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县级应急救援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县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县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县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乡镇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乡镇财政事权,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国家和省、市、县级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和省、市、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确认为乡镇财政事权,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县级主要负责县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乡镇主要负责本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县级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乡镇财政事权,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县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县性应急普法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乡镇组织开展的应急普法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乡镇财政事权,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全国和省、市、县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县级部门直接开展的全县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县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县级为国家和省、市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国家和全省性、全市性、全县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县级主要负责县级部门直接实施的全县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乡镇主要负责本行政区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国家或省、市、县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乡镇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由乡镇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乡镇财政事权,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按照确定的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领域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按上级要求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自然资源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要求,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郯政发〔2019〕6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自然资源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县与乡镇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基础性、专题性地理国情监测,全县自然资源通用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等地质调查,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基础测绘
将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运维,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政府委托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上级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法律授权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测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县级、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相关专项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级落实的任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乡镇落实的任务,确认为乡镇财政事权,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县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授权农转用、委托土地征收转用的市级管理和具体实施的事项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全县性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国家级和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和省市县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家和省市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安全
将县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和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病、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的野生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分析、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区域国有林区等关键区域林业防灾减灾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八)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县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对乡镇政府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管辖和全县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按照应急救援领域实施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协同推进改革。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领域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生态环境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要求,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郯政发〔2019〕6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生态环境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县与乡镇事权、支出责任和财政相适应的制度,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县级生态环境规划与综合性政策、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的制定,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全县主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全县重点监管行业监督抽测,全县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全县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县级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和督察,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定为县级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县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县性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地方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县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全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全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全县性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监督管理,全县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陆源污染物入河管理、重点河湖调查评价、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及更新等,确认为县级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县界、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通过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社会资本缺乏投资意向的个别危险废物种类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其他未列事项参照《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郯政发〔2019〕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县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按照确定的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