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cxzf-/2016-1129128 | [ 文 号 ] | 郯政发〔2015〕12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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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5-04-22 | [ 公开日期 ] | 2015-04-22 | [ 有 效 性 ] | 废止 |
TCDR-2015-0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2日
郯城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因各种突发原因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度过生活难关,全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生活保障、精神抚慰的功能,与其他社会救助职能互为衔接、互相补充。
第三条 临时救助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与精神抚慰相结合;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等相结合;
(六)既要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量力而行。
第四条 县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凡居住在本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困难的家庭;
(三)在居住地居住、就业半年以上,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临时困难家庭;
(四)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遭遇大病、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自伤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因择校或在私立、民办等高价学费学校学习的学生,因负担高额学费致贫的;
(四)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视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实行分类救助。救助金额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3-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救助标准:
(一)患病:因家庭困难无力住院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原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和各类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需提供有效医疗结算单据或票据,救助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发放,且不超过其自负医疗费用;
(二)助学:已享受慈善、残联、总工会等组织结对帮扶和助学的在校学生家庭,生活仍困难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发放;
(三)助困: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发放;
(四)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理赔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按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补助;
(五)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救助;
(六)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其他家庭,酌情给予救助。
第八条 一年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一事一审批;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应当相同。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本人村(居)民委员会,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郯城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疾病诊断书或灾害(事故)处理证明;
(三)医药费票据及有关报销凭证;
(四)子女就学证明及学费凭据;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应提供的证明和书面材料。
以上证件材料应保证真实性,并报县民政局审核认定。
第十条 临时救助严格按照家庭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审批审核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危急的,可以先审批后补办手续。
对经过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查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给予发放相应的救助款物,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临时救助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给予实物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救助期内不再符合条件和救助期满的家庭应及时终止救助。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通过本级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县财政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三)低保结余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四)引导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赠。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救助资金支出项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建立临时救助人员信息档案,制作发放台帐、统计表,防止随意救助和其他不规范救助现象发生。
临时救助材料要手续完善、要素齐备、装订成册,随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应实行评议公示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或家庭,责令退回违法取得的资金、物资,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县政府以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2018年5月31日废止。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