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库 >> 正文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cxzf-/2016-1129119 [ 文       号 ] 郯政发〔2016〕14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6-02 [ 公开日期 ] 2016-06-02 [ 有  效  性 ] 失效

TCDR-2016-001003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

郯城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保证财政管理规范有效。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绩效评价、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对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项目的预(概)算、项目实施、决(结)算等进行全过程评审监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项目的预(概)算、工程变更、决(结)算等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类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追踪问效及绩效评价;

(六)其他与财政评审职能相关业务。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基本程序

第六条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提出拟建设的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进入财政投资评审程序,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预算控制价、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用、建设合同等进行评审,经评审或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总额,作为该项目财政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总额中,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5%,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原则应肢解发包。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建设投资管理进行评审把关,重点核实工程量及投资完成情况,及时出具建设工程资金拨付评审意见,为资金拨付做好服务。严禁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施工方式以及其它实质性工程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先进行评审,评审后,变更预算在中标价格5%以内且价格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批准后实施;变更预算在中标价格5%至10%以内的或价格超过30万元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批准后实施;变更累计超过3次或变更预算超过中标价格10%(含10%)的,建设单位要写出书面说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变更预算减少工程造价的,参照以上程序实施。工程变更报县政府研究时,必须附有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工程变更未按以上程序运作的,结算评审时不予认可。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等,对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资产移交的依据。工程结算评审,审减额过高且不合理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代扣。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项目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及时向项目建设部门及评审中介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委托评审文件2个工作日内,按照委托评审文件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资料。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必须到现场勘察。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要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在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评审报告(意见);

(四)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意见)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政府采购、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实施以上事项时,需附有财政投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建设合同等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后备案,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建立健全我县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四)指导评审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向接受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在评审中出现一次失误的,评审项目不支付评审费用;出现二次失误的,评审中介机构此后半年不能参与财政评审工作;对违反职业道德、玩虚弄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中介机构,将取消我县财政评审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共财务造成损失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考核评审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制定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从人员情况、工作质量、服务水平、廉洁自律、工作贡献五个方面考核每项委托评审任务完成情况。年末结合日常考核,对评审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现评审中介机构的优胜劣汰。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三)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评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负责。评审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评审报审价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收到委托评审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评审报审价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收到委托评审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评审报审价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可提出评审时限建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批准后执行。不能按时形成初审意见的,评审中介机构要形成书面说明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中出现变更等现场事项,评审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通知,领取工作任务单后参与审核,参与人员不少于二人。

(四)不得私自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不得私自在评审期间与被评审单位接触。

(五)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接收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在我县设有办公场所并配备常驻人员,工程跟踪评审业务应配备监管员常驻现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