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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2-0000435 [ 文       号 ] 郯政办发〔2017〕23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1-15 [ 公开日期 ] 2017-11-15 [ 有  效  性 ] 失效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发〔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县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3〕27号)、《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6名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

第四条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47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人员;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获得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首位的人员;或获得发明专利,并在本县域内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人员,获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的人员;

(三)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被《SCI》、《EI》等收录,引用率较高;

(四)在完成我县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国家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省(部)级奖励或称号的人员,或获得两项以上市级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六)长期从事医疗、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工作,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获得市以上奖励或称号的医务人员;

(七)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获得省(部)级丰收计划奖三等奖以上的人员,或获得市级丰收计划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并获得市以上奖励的人员;

(九)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著名教练员;

(十一)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并获得市以上奖励的人员。

第七条 选拔时以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县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向人社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县人社局。

第十一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1-13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负责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颁发《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 对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县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县政府津贴800元。由县财政列入预算,统一拨付县人社局发放。

(二)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人社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六条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的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郯城县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七条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在县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县人社局备案,调往县外的要事先报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县政府津贴,不再按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被选拔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

(二)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调往县外工作的;

(四)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五)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八条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2009年6月16日县政府办公室发布施行的《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郯政办发〔2009〕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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