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cxzf-02_Z/2018-0516001 | [ 文 号 ] | 郯政办发〔2018〕11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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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8-04-30 | [ 公开日期 ] | 2018-04-30 | [ 有 效 性 ] | 失效 |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郯城和谐使者”,是指为郯城县社会工作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编办、县信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单位组成“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郯城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我县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六条 “郯城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2年以上。
(六)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和“沂蒙和谐使者”不再参加“郯城和谐使者”的选拔。从我县产生的“沂蒙和谐使者”、 “齐鲁和谐使者”必须是“郯城和谐使者”。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郯城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县直部门从本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本行业中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八条 推荐申报“郯城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郯城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2000 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九条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郯城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郯城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600元。
第十二条 “郯城和谐使者”名单纳入郯城县高层次人才库,县里视情组织郯城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 每年安排管理期内的“郯城和谐使者”参加健康查体。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郯城和谐使者”每1 年选拔1 次,每次10人。管理期限为4 年。
第十五条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郯城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郯城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郯城和谐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对“郯城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
对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已经享受“齐鲁和谐使者”或“沂蒙和谐使者”待遇的、调出县外工作的,可继续保留“郯城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郯城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八条 加强对“郯城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的积极贡献,营造“郯城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