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3-000047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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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9-26 | [ 有 效 性 ] |
一、起草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近日,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需对2020年7月29日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郯政发〔2020〕5号)的部分条文进行修订,为此,组织起草了《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今年7月份,县财政局会同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提出征收标准建议,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开展新《办法》的制发工作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先后通过征求意见函和县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各方反馈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十六条:第一章总则共计四条,分别明确办法起草的文件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义、范围及资金的性质;第二章征收管理共计四条,详细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收费标准及资金缴纳流程;第三章收费减免共计三条,主要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减免范围;第四章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共计两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资金用途、拨付流程和政府资本性支出形成的资产如何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共计两条,主要明确征收主体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计一条,明确本办法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四、会议内容
财政局应与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和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确保征收主体和资金缴纳流程的严格执行,防止滥用和浪费资金,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同时,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