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j1/2023-000024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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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2-01 | [ 公开日期 ] | 2024-02-0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事项名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二、服务对象: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三、设定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四、决定机构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受理条件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管辖范围。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
六、投诉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投诉材料送交办理窗口或通过电话、网上提交: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七、办理方式
1、现场受理: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楼投诉中心
2、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电话:0539-6377830
3、网络投诉举报受理:消费者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全国12315平台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
4、其他方式受理:消费者可通过信函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地址:临沂市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276100 电话0539-637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