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rsj/2022-00003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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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12-20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0 | [ 有 效 性 ] |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有关事项如下:
一、逐步提高补助标准。自2022年起,分3年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每服役1年4500元调整到每服役1年6000元,每年提高500元。其中,2022年退出现役(以部队下达的退役命令时间为准)并在我省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5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合力做好经费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和县(市、区)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对下补助比例平均达到30%,市级要加大补助力度,市、县级负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省、市两级补助经费要向兵员较多、经济欠发达县(市、区)适当倾斜。
三、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结合近年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总体情况,合理、足额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补助经费发放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