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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郯城烈士陵园、高峰头烈士陵园2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4-0000115 [ 文       号 ] 郯政字〔2024〕28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 公开日期 ] 2024-06-28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政字〔2024〕28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定郯城烈士陵园、高峰头烈士陵园2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单位《关于划定郯城烈士陵园、高峰头烈士陵园2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请示》(郯退役军人〔2024〕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划定郯城烈士陵园、高峰头烈士陵园2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郯城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郯城烈士陵园宗地图红线基准线为准,总面积为70317.082平方米;高峰头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高峰头烈士陵园宗地图红线基准线为准,总面积为2278平方米。

二、请你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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