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19]75号),郯城县第二水厂为郯城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于水源地位置调整,根据郯城县县委县政府统筹安排,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临沂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函》(临环函[2016]189号)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文件,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启动了郯城县第二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调整)工作,并编制了本方案。
2、划分原则
(1)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航运资源和需求、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环境管理水平等。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污染负荷以及供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2)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可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事件,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3)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以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为前提,以便于实施环境管理为原则。
3、调整对象
原郯城县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的范围。
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文明路,西至郯中路,南至小黄楼村南,北至南环路,三路到中心”。
4、调整方案
针对拟郯城县第二水厂水源地实际情况,结合相关划定原则和技术方法,拟划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案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