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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2020年7-9月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0-0000426 [ 文       号 ] 郯政办字〔2020〕71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1-03 [ 公开日期 ] 2020-11-03 [ 有  效  性 ]

郯政办字〔2020〕71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县2020年7-9月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出庭应诉情况

自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实施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明显上升,效果逐步显现。

7-9月份全县共开庭审理行政案件10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0件,出庭应诉率为100%。其中,7月份开庭审理案件3件,分别是县公安局1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件;8月份开庭审理3件,被告均是庙山镇人民政府;9月份开庭审理4件,分别是郯城街道办事处2件,胜利镇2件。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单位应诉数据报送不及时、不准确。郯城县司法局于每月底前下发《关于报送行政应诉数据的通知》,对行政应诉工作数据和情况报告明确规定了时间节点、内容要求和报送途径。但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够,个别部门报送的行政应诉数据不真实,有的至今未报送行政应诉情况,影响了全县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行政机关未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工作机制,出庭应诉主动性不强,存在庭审法院、司法局电话督促情况;二是我县《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通知》下发后,只有县行政审批局、县科技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少数单位组织开展了庭审观摩活动,部分单位对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旁听庭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相对滞后。

三、工作要求

(一)贯彻落实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八项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行政应诉案件报备、出庭备案、出庭呈阅审签、庭前研判等制度要求。各单位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3日内,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上注明收文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本单位拟出庭应诉负责人情况一并报送县司法局备案。行政案件开庭后,被诉行政机关在2日内将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县司法局报备,消除行政应诉数据错记、漏记情况发生。各级各部门要稳步推进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巩固全县7月份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的成果。

(二)不断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和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依法行政和积极应诉职责,以实际行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要强化各类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利用旁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开展庭前研判等方式,熟练掌握行政应诉程序和案件庭审流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能力水平。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将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县司法局,并实行按月通报的制度。对应出庭而不出庭、不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附件:郯城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八项制度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郯城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八项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决定在我县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八项制度。

一、建立应诉案件报备制度。各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3日内,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上注明收文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本单位拟出庭应诉负责人情况一并报送县司法局备案。行政机关按照《郯城县行政应诉规定》(郯政办〔2016〕28号)承办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县政府出庭负责人确定后及时报送。

庭审后2日内,行政机关要将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及开庭案件基本情况向县司法局备案。

二、建立出庭呈阅审签制度。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案情拟定出庭应诉呈阅件,内容包括案情简介和出庭的机关负责人建议名单等。呈阅件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确定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各乡镇(街道)、县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按照“谁负责、谁应诉,谁主管、谁出庭”的规定要求,拟定出庭应诉呈阅件,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确定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负责人确有法定事由不能出庭的,由其报请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另行确定其他负责人出庭,并同时向县司法局报备。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三、建立庭前研判制度。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前,要召集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部门、法制机构、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及有关人员,全面了解案情,研判案件争议的焦点,全面梳理案件的事实和程序、证据依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多个单位的,具体承办单位要根据案情需要,及时组织召开由涉案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情况,共同研究和探讨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应诉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制作答辩状,提高答辩举证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

四、建立庭审反馈制度。庭审后,出庭的机关负责人要根据当事人诉求、举证质证等开庭情况,组织人员深入分析纠纷产生根源,提出争议解决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拓展和延伸行政应诉的效果作用,向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时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追责、和解或提起上诉等意见建议,并向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部门提出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的意见,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五、建立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县司法局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联系协调,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联合通报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各行政机关如遇影响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问题,应当在庭审前主动联系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职能、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庭审前及时主动告知人民法院。

六、建立诉讼事项柔性化解制度。对于符合和解、调解情况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采取柔性化解争议方式,依托法院行政审前和解中心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积极讲方法、想办法、找解法,推动行政争议案件审前和解、审中调解、审后化解工作,最大限度提高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成功率。

七、建立常态化庭审观摩制度。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通过网上旁听庭审视频或到法院现场旁听等方式,每年至少安排机关负责人及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2次。让行政机关负责人等应诉人员熟悉庭审知识和流程,切实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

八、建立出庭通报考核制度。按季度对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案件败诉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反映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质量和应诉效果的指标,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而拒不出庭的,县司法局将适时提请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文字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4/170697.htm

图文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6/174061.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5/171538.htm

音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7/173009.htm

视频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8/173020.htm

简明问答:http://tancheng.gov.cn/info/4261/1714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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