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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草案)
发布日期:2021-09-08   作者:   来源:    阅读: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国家、省关于水价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拟定我县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一、有关政策依据与掌握的原则

(一)政策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2.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90号)规定:“2015年底前,各设区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各阶梯水量应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定,省级不出台具体阶梯水量标准。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仅适用于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附加费不实行阶梯价格。”

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第十八条:“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19号)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镇供水价格统一弥补,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在城镇供水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5.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2013〕2676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

6.县物价局《关于调整郯城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郯价字〔2016〕41号):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55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二)水价改革掌握的基本原则

1、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

2、考虑大多数群众承受能力和低收入家庭负担的原则;

3、体现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

4、与我市其他县区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二、我县城区现行自来水价格情况

我县当前的基本水价是2015年制定的,至今已5年未作调整。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2.50元(基本水价1.45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非居民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3.15元(基本水价1.75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20元),特种行业用水到户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4.20元(基本水价2.8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20元)。

三、供水成本监审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我局对县自来水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城市供水成本进行了监审。

监审结论: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18、2019、2020年度含税售水成本分别为1.41元/立方米、1.44元/立方米、1.43元/立方米,三年平均为1.43元/立方米。

四、供水价格调整内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成本监审和广泛调研,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和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居民各方承受能力,提出我县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1.简化用水分类。按有关规定将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生产、办公用水、商业建筑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用水简化合并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2.城区供水拟调整方案:(1:1.5:3)

方案一:居民用户按月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每月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2(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68元(基本水价1.63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第二阶梯用水量12-24(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0元(基本水价2.45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4立方米以上,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5.94元(基本水价4.89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

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3.3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1.95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20元);

特种用水综合水价6.3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4.95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20元);

方案二: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月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5(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70元(基本水价1.65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第二阶梯用水量15-25(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3元(基本水价2.48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5立方米以上,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6.00元(基本水价4.95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

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3.3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1.95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20元);

特种用水综合水价6.3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4.95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20元);

七、相关配套政策

1、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区困难家庭(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第一级基本水价按原价格即1.45元/m3执行(综合水价2.50元/立方米),超出部分执行阶梯式水价。

2.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关于实施郯城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郯价字﹝2018﹞20号)执行。

3.对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在用水人口为4人及以下的水量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各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5立方米。

4.供水价格为居民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5.实行下游终端水价与上游价格同步联动机制,凡上游调整价格,如遇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标准、水资源税等,终端供水价格进行同步调整(实行价格听证的除外)。

6.对居民小区物业等转供水单位执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最终结算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单位与转供水单位协商确定,协议复印件报我局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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