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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草案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08   作者:   来源: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政府的民生工程。目前我县自来水供水价格是2015年调整的,价格执行标准为郯城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郯价字(〔2014〕31号)。因受原材料价格逐年上涨、供水形势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县水务集团生产成本逐年递增,现行供水价格不足以弥补生产成本,公司已出现较为严重的亏损,企业经营运作日益陷入困境,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难以为继。

(一)背景

目前我县自来水价格执行标准为:郯城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郯价字【2014】31号)批准的自来水价格。

1.城区现行水价制定于2015年,现居全市较低水平。近年间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电费上涨、人工、设备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同时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不断增加,供水成本迅速增加,而与此极为不协调的是水价仍然保持在2015年的物价水平上,公司的运营成本与价格已出现多年倒挂,影响了正常的生产。

2.城区供水管网大已达到使用年限。近年来,供水主管道没有进行大规模更新改造,部分供水管网老化陈旧,漏水严重,造成水损居高不下。

3.随着城区范围的不断扩大,供水管道逐渐延长,城市高层建筑增多,二次加压设备使用量逐年增加。一是加剧了管网损耗、大大缩短了管网使用寿命。二是造成供水管网整体的水压降低,为了维持正常水压保证正常供水,公司必须令设备不断负荷运转,增加了设备损耗和电耗,设备维修费逐年上涨。三是近几年来,二供设备投入年增加,电费支出成本增加并未得到相应的补偿,更加剧了公司的亏损。

(二)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2.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90号)规定:“2015年底前,各设区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各阶梯水量应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定,省级不出台具体阶梯水量标准。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仅适用于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附加费不实行阶梯价格。”

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第十八条:“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19号)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镇供水价格统一弥补,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在城镇供水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5.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2013〕2676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

6.县物价局《关于调整郯城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郯价字〔2016〕41号):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55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三)内容

为充分反映水资源状况、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立完善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特草拟此《方案》。《方案》拟定城区生活供水简化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共拟定两套价格方案,居民用户用水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3.3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综合水价6.35元/立方米。

为保障水价调整顺利实施,《方案》中制定了包含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行下游终端水价与上游价格同步联动机制、对居民小区物业等转供水单位执行趸售价格等配套政策,并要求任何单位、企业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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