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0-2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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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收到《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项目的通知》等有关材料后,组织备案审查科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核终结,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一、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城市供水条例》;
3.《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4.《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5.《山东省定价目录》;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7.《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8、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90号)
二、合法性审查情况
(一)现行水价执行情况
郯城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21年5月,注册资本2亿元,前身为县自来水公司,始建于1982年。主要从事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市政工程施工及设施管理;水污染治理等,业务主要涵盖城区供水、农村供水、工业供水、纯净水生产、中水回用、污泥焚烧、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营、市政公用工程等多个板块。拥有城区水厂三座,设计供水总规模为9万吨/日,供水管网总长度198公里,服务人口约22.49万人,公共供水普及率96.43%。三座水厂联网供水,形成了主环状树枝形供水管网体系,基本保证了城区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
当前,我县的基本水价是2015年制定的,至今已5年未作调整。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2.50元(基本水价1.45元、污水处理费0.85元、水资源税0.20元),非居民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3.15元(基本水价1.75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20元),特种行业用水到户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为4.20元(基本水价2.80元,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税0.20元)。
《郯城县水务集团供水成本监审报告》显示:近三年平均成本核算,三年平均供水成本价格(含税)为1.25元/m³,售水平均成本为1.43元/m³。
(二)主体权限审查
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90号)规定:“2015年底前,各设区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各阶梯水量应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定,省级不出台具体阶梯水量标准。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仅适用于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附加费不实行阶梯价格。”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我县开展郯城县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工作,未超越法定权限。
(三)法定程序审查
根据国家、省、市及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结合郯城县用水实际,县发展和改革局多次调研和座谈,编制《郯城县水务集团供水成本监审报告》,召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会,充分吸收听证代表、专家的意见建议,形成听证意见,经单位内部合法性初审,在此基础上经合法性审查后拟报请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履行了有关程序。
(四)决策内容合法
《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项目》的决策内容,主要规定了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梯度,对相关配套政策等方面作了规定,符合我县实际,原则上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项目》具体建议,参考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建议。
因该项目涉及民生重要领域,应经充分论证,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形成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的通知,执行日期不得立即执行,建议明年执行,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郯城水务公众号等媒介广泛告知,同时郯价字〔2014〕31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审核意见
《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项目》、《郯城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会材料》等有关材料制定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形式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可以提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
郯城县司法局
202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