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3-22 作者: 来源: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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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郯城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征求了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查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27号);
3.《郯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零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二、合法性审查情况
(一)主体权限审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全县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强县,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起草《方案》,拟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印发后由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具体实施,未超越法定权限。
(二)法定程序审查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编制《方案》,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通过协同办公征求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意见,单位出具了合法性审查初审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方案》。在此基础上经合法性审查后拟报请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履行了有关程序。
(三)决策内容合法
该《方案》主要规定了目标任务、工作重点、保障措施等内容,明确培育壮大三条产业链、培强育壮产业龙头、深入推进绿色养殖、加快发展畜禽种业、做大做强饲料兽药、持续强化疫病防控、切实保障质量安全和积极打造智慧畜牧等八大工作重点,目标明确,措施可行。我局查阅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认为内容符合我县实际,原则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1、方案二、(一)中“全力壮大牧原农牧、郯润食品和大羽养殖为龙头的生猪、肉鸡产业链条,从用地、保险、金融、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扶持明昆农牧、五湖牧业、尚氏牧业等养牛场做大做强”,方案二、(二)中“支持以生猪、禽类屠宰加工为主的郯润食品、旺侬食品、顺鹏食品、正润食品等畜禽产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以及方案二、(五)中“支持沂和、德惠等现有10家饲料企业扩大规模和“无抗化”生产”、“支持阳煤恒通漂白粉厂做大做强”,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风险,建议该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二、(八)“扶持中小养殖户发展。加强对中小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而《方案》二、(四)“大力发展养殖合作社,实现小散户退出散养、退出庭院、退出村庄和进入规模场、进入合作社、进入市场循环的“三进三退”,”表述带有行政手段强行清退的倾向,建议予以修改。
3、《方案》二、(五)“从土地供应、配套设施、手续办理等方面特事特办”中“特事特办”,建议明确其法律或政策依据。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六、(二十)“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三、(一)“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方案》三、(一)“落实‘菜篮子’负责制”建议修改为:“落实‘菜篮子’县长负责制”。
四、审核意见
《郯城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等有关材料决策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形式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修改完善后可提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
郯城县司法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