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地指导、改善、保障郯城县中心城区各类地下管线安全、有序、合理地建设与运行,特此编制郯城县中心城区管线综合规划(2018-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现行郯城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年)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即:北起新北大外环、南至南大外环、西起沂河和京沪高速、东至南大外环,总用地面积160.25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60.20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期限
2018-2035年。其中近期2018-2025年。
第四条规划编制依据
本规划编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划等。
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2、相关规范、技术导则
(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
(2)《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5)《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
(6)《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 51074-2015)
(7)《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50853-2013)
(8)《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
(9)《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10)《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14)
(1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15)
(12)《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13)
(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版)
3、上位规划与相关规划
(1)《郯城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
第五条规划内容与深度
本规划依据郯城县中心城区地下管线普查资料和城市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供热、通信等各类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总体层面的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对城市道路系统规划中的主、次干路以及若干支路的现状和规划地下管线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开展道路横断面的各类地下管线的水平管位、竖向管位、与道路红线的关系、与周边建筑的安全距离以及埋设深度等评估,发现问题并针对性地进行管线综合规划布置,从而指导、改善、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有序、合理地建设和改造更新,支持城市正常运行。
第六条规划原则
本规划遵循安全、有序、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集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综合分析郯城县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现状特征和各类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的地下管线特性与布局情况,合理布置各种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和水平与竖向净距,确保地下管线运行和检修安全,彼此有序排布,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行为,有利于现有地下管线改善更新,为实现一体化管理提供条件,快速、准确、有效地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有利于城市和地下管线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规划法律效力
本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是郯城县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建设的依据。在该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各类地下管线(除军用管线外)规划、建设、更新改造均按本规划执行实施。本规划由郯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郯城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本规划实施具体的规划管理。本规划正式文件由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构成,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规划强制性内容
文本中加粗黑体字且加下划线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基本技术规定
第九条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布置规定
1、各种地下管线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燃气配气管、给水配水管、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管、给水输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等。以道路中心线为界: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宜在路东或路北;通信线缆、燃气管、污水管宜在路西或路南。
2、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米的城市干道两侧各预留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管位,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两侧各布置雨水、污水等排水管。
3、地下管线应沿道路平行敷设。地下管线应敷设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若布置确有困难时,热力管道、给水输水管、雨水管、污水管可敷设在机动车道下。
4、地下管线间距应满足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净距要求。
5、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改建、新建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6、改建、新建地下管线应平行道路中心线,宜相对固定在道路一侧,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7、规划设置综合管廊的路段,均按综合管廊规划入廊要求,将管线入廊:不入廊管线仍按各市政工程专项规划要求敷设。
8、已建区采取下列改造措施:
(1)全面改造电信管线,统一集约排管敷设。
(2)主干路不满足敷设要求的现状电力缆线改造入电缆沟内;规划建设人行道下电缆沟,逐步将架空线改造入沟。
(3)现状道路下各类地下管线间距不符合敷设规定而需要改造时,原则上采取保留不易改造的管道,改造更新易改造的管线的措施,具体为:燃气管道与排水管道之间,宜改造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与排水管道之间,宜改造热力管道;给水管道与排水管道之间,宜改造给水管道;电力缆线与热力管道之间,宜改造电力缆线。
第十条地下管线综合竖向布置规定
1、地下管线自地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通信光缆、电力电缆、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各类地下管线除交叉外,不得在垂直方向上重叠布置。
2、地下管线覆土深度应满足最小覆土深度,液体介质管道埋深应满足最大冻土深度埋设要求。
3、地下管线交叉应满足工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要求。
4、地下管线交叉避让原则:压力管线宜让重力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宜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宜避让主干管线,临时管线宜避让永久管线,新建管线宜避让原有管线。
5、地下管线与综合管廊避让原则:压力管线与综合管廊交叉时,压力管线避让综合管廊;未含排水管道的综合管廊与雨污水干管交叉时,综合管廊避让雨污水干管。
6、已建区采取下列改造措施
(1)现状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不满足最小覆土深度和最大冻土深度埋设要求的,应改造给水管道的埋设深度。
(2)现状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电力管线、排水管道之间的垂直间距不满足敷设规定时,燃气管道、热力管道或电力管线应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穿越铁路规定
1、地下管线穿越铁路的技术规定
各类工程管线穿越铁路时,应满足《铁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管线沿已建成道路敷设时,尽量利用现有涵洞或埋设空间敷设穿越铁路。当必须直接穿越时,宜采用顶管施工,垂直穿越并设置套管,轨底距套管顶的净距:通信管线不小于1.5米,排水、热力不小于1.2米,给水、电力、再生水不小于1.0米,燃气管线不小于1.2米。
管线宜与铁路垂直穿越;倾斜交叉穿越时,最小夹角不应小于30°。管线沿规划下穿道路敷设穿越铁路时,应与道路同步实施。管线以下穿铁路路基方式敷设时,采用顶管施工垂直穿越。
2、地下管线穿越铁路的措施
在下穿铁路的现状道路上改建地下管线时,需改造管线宜设于非机动车道下。规划道路穿越铁路与现状道路穿越方式一致时,市政管线埋设随道路修建同步实施,管线设于非机动车道下。当排水管道为衔接上下游管道标高而难以保证最小覆土厚度时,采用混凝土外包加固、设置套管或将其设于管沟内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穿越河流敷设
1、管线穿越河流、沟渠的技术规定
所有不允许沿桥敷设过河的工程管线均可由河底穿越敷设。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Ⅰ级~Ⅴ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2.0m以下;
(2)在Ⅵ级、Ⅶ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1.0m以下;
(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2、地下管线穿越河流、沟渠的措施
(1)污水管道穿越河流敷设
污水管道穿河道支流或沟渠时均由河底或渠底穿越,管顶低于河底设计高程不小于1.0米,低于渠底不小于0.5米;当上下游污水管道标高不满足重力流要求时,采取倒虹管穿河底敷设,倒虹管数量不少于两条。
(2)给水管道穿越河流敷设
穿越主要河道的给水主管采用河底埋设方式过河,给水主管的覆土厚度大于河底设计高程以下2.0米。管径大于400毫米的输配水给水管道采用河底埋设方式穿越河流。
当管径大于400毫米给水管穿越中小河道时,均由河底埋设,给水管顶低于河底设计高程不小于1.0米,给水管由泄洪渠下穿过时,管顶低于渠底不小于0.5米。
管径不大于400毫米的规划给水管可利用桥梁跨越除祊河、沂河外的其他河道。
(3)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敷设
规划区内现状次高压燃气管道穿河道时均由河底埋设,管顶低于河道设计高程不小于2.0米。中压燃气管穿小型河流及人工沟渠时,应与防洪规划相衔接,首选沟埋大开挖方式敷设,燃气管管顶低于河道设计高程不小于1.0米。
(4)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敷设
600毫米热力规划管道及700毫米热力规划管道沿桥敷设,规划期内1000毫米热力管道及长远规划900毫米热力管道过河均采用由河底敷设方式。河底敷设热力管道(管沟)的顶标高应在河道设计底高程2.0米以下。
穿越小河道的热力管道按专项规划要求,采用桁架架空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层底面与50年一遇的最高水位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米。当必须穿河底敷设时,热力管道顶标高应在河道设计底高程1.0米以下。
(5)通信管线跨河敷设
改建、新规划的通信管线跨河均沿桥梁敷设。
(6)电力管线跨河敷设
10千伏及以下的电力管线沿桥梁敷设,高于10千伏的电力管线过河考虑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
第十三条管线沿桥敷设规定
1、管线沿桥敷设技术规定
污水管道不得沿桥敷设。沿桥敷设的给水管道管径不大于400毫米;沿桥敷设的燃气管道压力等级不应大于0.4兆帕;高于10千伏的配电电缆不宜沿桥敷设;不应沿桥敷设可燃液体管道;所有管线沿桥敷设时均应征得桥梁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桥梁设计单位协调,与桥梁建设同步实施或预留。
2、沿桥管线敷设措施
给水输水管及管径大于400毫米的配水管由河底敷设。给水配水管管径不大于400毫米时,采用沿桥敷设方式;沿桥敷设中压燃气管道下净空应满足通航要求,设于不通航河道上时,高于设计洪水位0.5米以上。沿桥管道应设置补偿和减震措施。
跨越小河道的热力管道沿桥敷设;所有改建、新建通信管线均沿桥敷设,桥上埋设或预留12-24孔排管供通信缆线穿行;沿桥敷设管道应与桥梁建设同步实施或预留。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穿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定
地下管线穿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经由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地下综合管廊管线综合布置规定
1、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综合布置技术规定
(1)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入廊的管线纳入管廊内布置,未规划入廊的管线于管廊外敷设。
(2)综合管廊的平面位置应兼顾管廊实施空间,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或管线的净距,当采用明挖施工时不小于1.0米;当采用顶管、盾构施工时不小于管廊外径。
(3)综合管廊与排水主干管交叉时宜避让排水主干管,综合管廊净高局部不宜小于1.8米。
2、综合管廊的管线综合措施
(1)平面布置:管廊宜布置于道路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2)管道入廊:综合管廊规划断面中计划入廊的管线布置于管廊内,未考虑入廊的管线布置于管廊外。廊外管道与综合管廊的净距,当采取明挖施工时不小于1.0米,采取顶管或盾构施工时,不小于管廊外径。
(3)管廊断面
燃气管道应设于独立舱;热力、电力入廊时,热力设于综合舱,电力设于电力舱;高压电力入廊时,电力与通信异侧设置。
(4)管廊竖向位置:管廊在道路下的覆土厚度不宜小于2.5米,未入廊管线与管廊交叉的净距,当采取明挖施工时不小于0.5米,采取顶管或盾构施工时不小于1.0米。
(5)管廊穿越河流: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管廊顶面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2.0米以下,穿越其他中小河道时,管廊顶面高
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1.0米以下。
(6)综合管廊穿越铁路时,管廊可设于下穿道路非机动车道下方,与下穿道路统一实施,管廊与铁路支墩的距离应确保铁路安全。
第十六条地下次高压燃气管道敷设规定
1、次高压燃气管道敷设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执行。
2、次高压燃气管道宜设于专用通道内,距建筑物不应小于13.5米,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确需布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时,应保证与相邻管道之间的安全距离。次高压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和主要道路,穿越铁路和主要道路时应加设套管。与道路并行的次高压管道宜敷设在道路红线3米以外。
3、设于综合管廊内的次高压燃气管道应设于燃气独立舱。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敷设抗震规定
1、地下给排水、燃气及热力管道抗震设防参照《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执行。
2、综合管廊抗震设防按《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规定
地下管线的覆土厚度应符合地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见表1的规定。
表1 地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表(m)
注:聚乙烯给水管线在车行道下的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00m。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规定
地下管线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见表2的规定。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间最小竖向间距规定
地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下表3规定。
表3 地下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间距表(m)
注:1 *用隔板分隔时不得小于0.25m;
2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线与热力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
3铁路为时速大于等于200km/h客运专线时,铁路(轨底)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为1.5m。
第二十条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规定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下表4规定。
表4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表(m)
第三章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布置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布置
规划范围内地下管线按管线综合规划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埋深、净距、安全防护距离等实施综合规划布置,见附表1~4。
第二十二条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布置
规划范围内在主干道交叉口、主干道与次干道交叉口及新建地区规划布置地下综合管廊,见附表5。
第四章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时序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时序安排
1、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近期建设应重点结合新建道路建设,综合管廊近期建设、老城区改造更新、近期道路改建等协调进行。远期有计划地安排分期成片逐条道路的地下管线综合建设与改造。
2、城市工程管线需自身更新时,当规划改造管线在原位置附近改造时,可进行该单项管线改造;当改造埋深较深的重力管线时,建议影响范围内其它管线同步改造;当规划同时改造两种以上管线时,宜结合道路改造同步进行。
3、近期建设实施计划详见附表6。
4、管廊造价概算详见附表7.
第二十四条综合管廊建设与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协调措施
综合管廊建设与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关系最为密切,必须有机协调。在规划范围内,针对已建区和新建区采取下列措施:
1、已建区内综合管廊建设应确保管廊建设期间已建区内现有地下管线安全和正常运行。鉴于已建区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综合管廊宜在机动车道下建设,不易影响现有地下管线;待综合管廊建成后,现有的地下管线根据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安排,逐条入廊。
2、新建区内综合管廊建设应与道路同时建设,干线综合管廊应建于机动车道下,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综合管廊根据实际情况可建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下,地下管线根据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安排采取全部入廊或部分入廊,未入廊部分的地下管线根据管线和用户情况进行综合布置建设。综合管廊规划一览表,附表5。
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政策保障措施
1、严格执行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和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2、健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3、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与维护等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的管理机制保障措施
1、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建设指导与验收、应急咨询与调度职能的管理机构。
2、搭建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智慧管理平台。
3、出台大数据背景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
4、加强地下管线各专业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5、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巡护、隐患排查和安全应急预案的管理制度。
6、鼓励和支持管线综合建设管理的科技研发与创新。
7、构建制度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五章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程设施与管线建设的审批许可和核实等规划管理工作。
2、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工程专项规划及管线规划的审查、工程设施与管线建设的审查、管理和验收等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3、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协同工作。
4、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等)负责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5、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和利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指导与验收、应急咨询与调度等工作。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管理:
1、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工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
2、管线综合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市政府批复。管线综合详细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和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线综合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
3、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及设施的规划管理实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管理制度。
4、管线工程报批前,应先征求相关专业部门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然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许可和经核准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划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5、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组织施工。
6、市政管线工程竣工经复核合格后,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地下管线综合建设管理:
1、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2、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3、新、改(扩)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通知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管理单位同步建设地下管线。
4、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地下管线,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5、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新、改(扩)建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型翻建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变更,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信息系统管理
1、郯城县地下管线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和数据库标准;组织有关进行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探测普查;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实现地上、地下设施一体化管理;并采用定期补测与竣工测量相结合的机制,及时更新维护地下管线数据。
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报送工程竣工测量信息资料。
3、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线管理单位应及时在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协同办公平台上行汇交管线信息。
第二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与维护管理
1、禁止一切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2、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巡护、隐患排查、应急咨询调度机制。
3、城市地下管线发生紧急故障时,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在得到应急咨询调度意见后,可以先行施工修复,同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