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2-15 作者: 来源: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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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收到你单位送审的《郯城县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及相关材料后,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方案》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梳理,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内容等方面的合法性情况进行了审查,征求了县政府法律顾问丁凤飞和公职律师侯婉莹的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
5.《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6.山东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7.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函》;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二、总体意见
(一)关于决策权限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郯城县第二水厂为郯城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目前水源地未进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根据《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鲁政字〔2022〕196号)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尚未划定保护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本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时梳理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情况,形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组织第三方编制了《方案》(草案),正式文件将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列入政府2023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具体实施,未超越法定权限。
(二)关于决策程序
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委托第三方,形成了《方案》。2023年3月7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召开郯城县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征集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及新闻媒体。2023年4月12日,召开听证会,一致同意《方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众意见调查,征求财政、应急及乡镇等15个单位意见建议。2023年3月14日组织专家评审,经过质询、讨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依法出具了合法性审查初审意见,经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办公会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经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拟报请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履行了有关程序。
(三)关于决策草案内容
该《方案》主要介绍了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状况、保护区调整与定界、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要求、建设投资估算等。我局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山东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函》等有关规定,认为内容符合我县实际,原则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三、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省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建议《郯城县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草案)》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执行期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郯城县司法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