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
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 郯城县衙设“三班六房”,其中“户房”掌管户口、钱粮田赋。
1912年(民国元年),县衙改建县知事公署,办事机构沿承清制。1928年(民国17年),县署下设4个科,其中三科负责田赋、粮食、捐税。
1940年(民国29年)1月,郯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5个科,其中二科分管财政、粮食。1942年4月,马陵办事处(县级政权)建立,设立财粮科,庞宗义任科长。1943年1月,马陵办事处改称郯城县人民政府,仍设财粮科。1946年(民国35年)7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粮库,负责粮食征管。1947年2月,郯城被国民党军队占领,县粮库随人民政府撤驻沭河以东。同年6月7日,县财粮科分设为财政科和粮食局,县粮库撤销。原粮库主任张自先任局长。1948年11月,郯城解放,粮食局随县政府迁至县城。
1949年1月,县粮食局设财务股、全保股和行政股,编制不足10人。1952年,粮食局机构扩大,编制45人。同年12月,与中国粮食公司新浦分公司马头支公司合并,粮食局迁驻马头镇。1953年,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粮食业务发生很大变化。粮食局内设秘书股、计划股、业务股、储运股和财会股,下辖马头、郯城和桃林3个分库。同年,境内各区粮食购销点先后设置。1955年,粮食局迁回县城,全县10区镇政府驻地的购销点改建粮管所。
1956年,临沂地区粮食局驻新沂转运站移交郯城县粮食局。同年临沭县撤销,其所属之李庄、岌山、店头、石门和大兴5个粮管所划归郯城县粮食局。1957年,县商业局油脂公司和农业局种子公司的业务移交县粮食局。1958年县粮食局筹建榨油厂和粮食加工厂,同年随撤区改乡和成立人民公社,全县调整为18个粮管所。1959年,苍山县褚墩公社划归郯城县,褚墩粮管所来属。1961年恢复临沭县建制,曹庄、石门等6个粮管所复归其县,驻新沂转运站交回临沂地区粮食局。
“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局改称粮食组,后又成立革委会,1970年复称粮食局。1981年组建粮食局车队。1982年成立粮油议价公司。1984年成立购销储运公司、工业公司、饲料公司和熟食厂,同年随县行政区划调整新设3个乡镇粮管所。1986年,临沂地区粮食局驻新沂转运站又移交郯城县粮食局。此后内部机构调整频繁。1989年12月,县粮食局内设12个股(室),下辖9个局直单位和22个粮管所并设粮站,共有干部职工984人。
1993年12月全县进行机构改革,粮食局成建制地改为粮食总公司。1996年5月,撤销粮食总公司,复称粮食局。此前后所属单位名称常易,调整频繁,1999年3月,县人民政府批转《郯城县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粮食局定编13人,负责全县粮食行业的管理及业务监督指导工作。同时成立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和粮食附营企业管理办公室,均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同年5月,对22个粮管所进行了收储和附营两项业务及人员的正式分离。1999年12月,粮食局设办公室、政工科、财会科、审计科、局直企业科、基层企业科、计划购销科、仓储科、基建科。其中计划购销科、仓储科、基建科和财会科的经营核算业务由收储管理中心管理;局直企业科、基层企业科的业务由附营企业管理办公室管理,同时还保留纪检组及工会、妇联、计划生育等群团组织。全县粮食系统共有干部职工2013人。
第二章 粮油购进
第一节 粮食征购
1946年7月,根据战争需要,按照《山东省各级粮食机构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建立了郯城县粮库,主要职责为执行上级交办之购粮草任务,协助粮草征购工作。
1947年4月,山东省政府公布了征收公粮暂行办法。公粮负担以户为征收单位,以人口为计算单位。先将该户所有土地折合为标准亩,然后按全户共有标准亩数,求得全户人口每人平均亩数,再按该户每人平均亩数之负担数(斤数)乘全户共有标准亩数,作为征收标准。根据以上办法,滨海区粮食分局于1947年5月28日公布了滨海区征粮办法,从0.61亩起征,负担率为2%;最高至4.7亩,负担率为35%;0.6亩以下免征。
1948年,为使群众负担合理,调动生产积极性,郯城县对土地进行了丈量整理,统一以五营造尺为1杆丈,240杆为1官亩,不合乎亩的一律照此折合。对土地按产量评议地级,15市斤为半级,30市斤为一级,每五级为一中亩。据1949年8月份统计,全县共有土地1308300官亩,折合733387中亩。据此,上级核定全县全年粮食负担20491437斤,其中夏季麦粮负担7727272斤,秋季负担12764165斤。
1949年7月,进行郯城解放后第一次夏征。县政府于7月8日在郯一区龙门乡搞夏征试点,由粮库的工作人员和助征人员分片包干,带着粮串(通知单)到各村召开村民会议,说明交公粮的意义和每亩地应交粮数量及附加事项,粮食局则组织各区粮库会计到龙门乡现场参观学习。该乡共8个村871户,应交公粮61016斤。由于深入宣传教育,群众提高了觉悟,中午即全部入仓,没有尾欠,达到了交好、交快、交齐的要求。县政府把这一经验整理成书面材料印发各区,并于7月21日召开了全县粮库主任紧急会议,总结经验找出偏差。截止到7月22日,全县共入库夏粮6369887斤。
1950—1952年,农业税征收采取“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全县3年共征收公粮14042万斤。1953年,国家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经济建设,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全县实行统购统销。当时,县内均为分散农户生产,粮食准确数量不清,采取逐村排队摸底,再下达征购任务,然后组织交送,当年征粮3028万斤。1955年8月,依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郯城县实行“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1956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粮食统购统销办法》,粮油征购实行一定三年不变政策。1957年,国家发布了《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当时粮食工作的方针“坚持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保证国家粮食正常收购,严格控制粮食销售。”1958—1961年,实行三年包购政策,由于受极“左”思想的影响,不按客观规律办事,浮夸虚报,片面追求高速度、高产量、高征购,因而征了过头粮,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1958年完成征购8678万斤。1959—1961年遭受三年自然灾害,粮食减产。为了扭转这一局面,1962年中央制定《农村人民公社60条》和粮食工作12条“三兼顾”政策和增产节约方针,对原定的征购计划进行调整,强调绝对不征过头粮,对社员口粮人均达不到360斤的生产队坚决不征。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改为以生产队为单位交粮至1982年。其间加购一部分粮食,加购部分实行物资奖励的办法,在坚持粮食三定包购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的政策。
1983年起改变粮食统收统支管理制度,实行购、销、调差额管理,调拨包干。以户为交粮单位,将原来定购基数落实到村、户。农民每交100斤粮食售标准化肥30斤、柴油20斤。省政府规定:商品粮基地县每征粮食1亿斤,或按农业人口平均每人完成粮食征购180斤以上者,奖励平价化肥2000吨,平、高价柴油各1000吨;每征购100元钱的粮食奖售化肥80斤(按统购价算,不包括超购加价),每征购100元钱的大豆,奖售化肥120斤。1984年实行粮油超购加价奖励办法,油菜籽实行比例价,农业税以率计征,规定征收实物。
1985年4月起,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定购品种:小麦、稻谷、玉米。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统购价,70%按加价,三大品种牌价为小麦每百斤22.60元,稻谷每百斤19.20元,玉米每百斤15.60元。自该年度起奖售物资票证。奖励标准为:每交售100斤粮食,奖售平价优质标准化肥13斤、平价柴油3斤。1989年起,农业税由征粮改为代金,并开展粮食换购。此后,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文完善合同定购制度,提高奖励标准,调整部分粮油收购价格。1992年,粮价全面放开,实现购销同价,自主经营。1995年4月,国家对粮食实行宏观调控,实行购销包干。1997年,为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国家对粮食实行保护价收购,并保证不限时、不压价、不拒收。小麦保护价为1.38元/斤,玉米保护价为1.16元/斤。这一年,全县按保护价收购余粮6874万斤。
第二节 油料收购
自1953年11月始,郯城县贯彻政务院《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实行油料、油脂统购与粮食统购同时之方针,即二者同时布置,同时收购、同列计划。对种植户实行留足口粮、种子,剩余部分全作统购,对上市 的油脂、油料配合工商部门严格管理,禁止市场交易,对缺油户进行供应,重点是保证城镇人口的口油和行业用油。1956年开始实行预购分配任务的办法,按照种植面积分配预购任务,规定每人留口油13—15斤,人口少的适当增加,亩留种子15—18斤,剩余部分的95%,作为预购任务。
1958年“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种植面积减少,收购数量减少,以致到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逐年减少购量,由于国家实行统一调剂,未影响供应。“文化大革命”后期,调整种植结构,花生面积有所增加,国家下达统购任务全部完成。
1979年后不断调整油脂收购价格,油脂实行定购,每年花生均完成定购任务。郯城县油脂任务是根据非农业人口增加及事业供应和农村缺油人口供应相应增加的,属油脂购销平衡县。
县内油料主要是花生,属自产自给类型县。1957年开始对其收购实行“两留一购,售油留饼”政策,包购任务一定几年不变。具体办法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亩留足30—50斤种子,每人留下8—12斤花生仁为自食油料,视剩余定包购任务,完成包购任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国家加价50%收购80%左右,其余的由农户自行处理。花生集中产区,除按种植面积由国家每亩预售化肥10斤外,每交100斤大生仁奖售化肥55斤,交售100斤小生仁奖售化肥45斤,交售油脂按小生仁奖售标准折算,收购时油脂、油料兼收。每交售100斤生仁,返还饼48斤,售油脂38斤顶生仁100斤,向国家交售油料时20%部分不返饼。1985年,改为每交售100斤花生仁(包括生果、生油折仁),奖售平价优质标准化肥30斤,返饼47斤。同年对花生收购实行合同定购、售油留饼和奖售化肥政策。1989年,改为每交售百斤生仁奖售优质标准化肥40斤,另外,蓖麻籽、芝麻、油菜籽、向日葵等油料作物或油脂收购,亦采取相同政策变更。
第三节 议价粮油收购
自1955年粮食归口管理起,议价粮油收购工作开始在各粮所开展。1978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扩展了营业范围,由在县内乡、村购销延伸到县外、省外。为适应议购业务的不断发展,1984年实行独立核算。
1980年,粮食部制定了《粮油议购议销试行办法》,郯城县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的前提下,大量开展议购议销业务。
第三章 粮油销售
第一节 农村粮食销售
1953年前,农村粮食销售多为市场调节,自由买卖。时贫富有差,粮商囤积居奇,左右粮价,部分受灾农民苦不堪言。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后,政府取缔私营粮商,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对受灾乡村,由上级控制统销数字,实行农户自报,村民民主评议,然后确定缺粮户和缺粮数量,再分批供应返销粮,保证其需要。1963年始,对议价购买的粮油实行议价销售。1992年后粮食充足,粮食销售价格放开,农民可在粮食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节 城镇粮食供应
1953年前郯城县实行供给制,1953年后粮油实行统购统销。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对非农业人口按年龄大小、劳动轻重分3等9级确定供应标准,凭证供应粮食。
1955年8月开始定量供应,遵照上级制定的3等9级准核人口,每人每月定量后发证供应。特重体力43斤,重体力38斤,轻体力34斤,职工及其他脑力劳动者32斤,大中学生35斤。居民及10周岁以上儿童27斤,6至10周岁24斤,3至16周岁14斤,不满3周岁12斤。
1971年11月,依照《山东省非农业人口主要工种等级划分粮食定量标准》,县制定出试行草案,经1年实践证明基本合理。次年对个别不合理地方调整后,地区又结合实际情况定出标准,特重体力:一级56斤、二级52斤、三级49斤。重体力:一级46斤、二级43斤、三级39斤。轻体力:一级36斤、二级34斤、三级32斤。脑力劳动者:一级33斤、二级30斤。居民27斤。其中儿童按年龄大小定量,即周岁内7斤、1周岁9斤、2周岁12斤、3周岁14斤、4周岁16斤、5周岁18斤、6周岁20斤、7周岁22斤、8周岁24斤、9周岁26斤、10周岁27斤。
郯城县对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按人分等定量,核定每人每月供应标准,按户领取《郯城县粮食局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到指定粮店或粮管所购买粮油或领取粮油票证。粮食一般常年以面粉为主。1960年后随水稻种植面积扩大,大米亦占相当比例。各个时期,均执行比例标准,但离退休干部不受此限,可自由选择购粮。高级知识分子(1989年6月前为中级知识分子)、南方籍知识分子等亦有一定照顾。
1989年,为照顾离休干部,县粮食局制定了离休干部粮油供应标准。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定量30斤,定量内每人每月供应大米6斤,大豆3斤。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定量30斤,定量内粮食品种任选,定量内每人每月供应大豆3斤。
对工商行业用粮(饮食、糕点、熟食等)采取凭票(指标)供应,非农业饲料(指机关团体喂养牲畜等)按头数核定供应。粮票同时流通,实行专人管理。工业用粮(包括饮料、酒)由省、市(地区)下达指标,县粮食局负责供给,供应至1992年3月底。1992年4月后改为议价供应。
第三节 军队粮食供应
1947年前,郯城县面临战争环境。县政府财粮科负责支前供应,主要任务是为部队筹集粮草。筹集方法是对控制区内的地主、富农和中农有粮户进行摊派,筹集品种大部分是小米、高粱和杂粮。随筹集随调运,调运不及即暂存于可靠户家中。有时采取只派数字,粮食仍存农户家中,如遇需要时,即通知交送指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军队的粮油供应由驻地的粮食部门负责,国家实行统一调拨。时部队的供应比例为小米40%,面粉60%。豆类在供应量中不得超过5%,以等价交换发付。供应部队的马料比例为:豆饼30%,麸35%,稻糠35%。1956年后凭军供票供应。
第四节 食油供应
食油供应,同粮食一样,1953年前除实行供给制的机关、学校等单位外,多为市场调节。1953年统购统销之后,对非农业人口计划供应食油:1953年每人每月0.5斤,1961年减至0.3斤,1968年复为0.5斤。
1973年1月,按《山东省食油供应和补助暂行规定》,定量人口每人每月仍按0.5斤供应,国庆、春节每人补助0.2斤。回族大尔代节对回民每人补助食油0.3斤,农业人口的回民如缺少食油可以在农村统销油中适当照顾。
1983年规定,定量人口节日补助油增至每人每节1斤,离休干部除按原供应标准执行外,每人每月补助1斤食油、3斤大豆。中级知识分子享受此待遇。
为照顾产粮区“四属”、“五保”和病灾户吃油困难,有时也按季由县安排给基层部分统销数量以应其需。
工商行业用油,实行计划控制和凭票供应的办法。为活跃市场,安排好人民生活,对食品业用油尽可能满足市场需要。供应至1992年3月底,之后改为议价供应。
第五节 议价粮油销售
议价粮油销售是在统购统销计划外,由粮食部门通过议价对粮油的销售。议销价格按“高进高出,略有微利”的原则。议销对象主要是工业用粮、调剂余缺、城乡市场供应。
1980年国家提出双轨制(即平价和议价)经营议价粮油,支援农业生产,活跃市场,平衡粮食余缺。1978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开始由购销股代管议价业务。
1982年,设立议价公司。1992年10月1日粮价放开以后,不再分平、议价经营。
议价经营方式有内购内销、外购外销、内购外销、外购内销。经营范围是县内、县外、省外、出口等。
由于1992年10月——1994年3月粮油价格放开,粮油经营失控,造成从1994年下半年起,粮油市场价格猛涨,粮食价格混乱无序。1995年上半年曾一度涨到小麦价格每市斤0.95元以上。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后,粮油价格从1996年4月开始回落。
第六节 粮食市场管理
1956年县工商、粮食部门根据《山东省国家粮食市场试行管理办法》,对市场进行管理。为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换互通有无,对粮商粮贩和投机倒把活动严加取缔,粮食部门收购上市粮,在管理中采取粮食统购。统购任务结束,新粮才能上市。市场价格,根据季节和品种,定于统购与统销之间,由买卖双方自行议价。市场购粮一次不满50斤者免收交易税,50斤以上买卖双方各交3%货物税。
1957年秋,县人民政府通知关闭粮油市场,1978年恢复市场。1992年10月1日粮油销售价格放开。1993年,县内建立了粮油贸易批发市场。
1999年5月,针对粮食市场出现的混乱局面,根据国家粮改的有关政策,成立了由县工商局、公安局、物价局、粮食局联合办公的粮食市场稽察队,打击了私商粮贩,维护了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经营地位。
第七节 粮油票证
支粮票 1941年6月15日,山东省战工会颁发的支粮票使用办法正式施行。规定支粮票的面额种类有1斤、1斤2两、1斤4两、2斤4两、2斤半、5斤、10斤、20斤、50斤、100斤、200斤、500斤、1000斤。支粮票用于机关、团体领取粮食,可在伙房就餐,也可到乡村政府或民间换取熟食。支粮票餐票每月发一次,余额都交回,过期作废。
抗日战争胜利后,山东省政府于1946年6月决定粮票发行权归省粮食总局。1947年底至1948年初,山东省粮食总局发行新粮票、料票、草票(民国36年度版),分麦粮票、马料票、柴草票、马草票。麦粮票为蓝色,分一餐、两餐、10斤、50斤、100斤、300斤6种面额;柴草票为黑色,分10斤、50斤、100斤、300斤4种面额;马草票为草绿色,面额种类同柴草票。新粮票、料票、草票发行使用后,旧支粮票于1948年2月1日停止使用。
粮票 粮票分为全国通用粮票和山东省地方粮票两种。
全国通用粮票1955年发行,有4两、0.5斤、1斤、5斤(16两制)4种面额。
1957年发行3斤、5斤两种面额的粮票,1965年新版粮票面额为2两、0.5斤、1斤、5斤4种,1966年1月1日启用。
1966年印制3斤、5斤两种面额的粮票,1973年启用。1955年版(包括1957年版)通用粮票于1980年10月停止使用。
山东省地方粮票1955年发行,9月1日起在全省使用,面额分别为1两、2两、4两、0.5斤、1斤、3斤(16两制),只准使用一次。
1958年省粮食厅印制粮票代用凭证,1963年粮票代用凭证取消。
1963—1966年发行1两、0.5斤、1斤、5斤、10斤5种面额的山东省粮票,只准在一年内使用。
1966年粮票延期使用到1969年。1969年山东省粮食厅印制了1两、0.5斤、1斤、5斤、10斤5种面额的粮票,1971年又发行了与1969年面额相同的五种粮票,1978年增印了1斤、10斤两种,1969年版山东省粮票于1983年作废,从1988年5月1日陆续投入1市斤、5市斤两种地方票。
食品票 为防止外地人员持粮票到县内购买粮食,挤占全县非农业人口销售指标,1990年1月1日,县粮食局在全系统实行内部食品供应票。
食品票由县粮食局统一印制,各粮油供应站负责发放,食品票的票面额分为五种:
50克 深黄色 250克 绿色
500克 红 色 1000克 蓝色
2500克 淡黄色
食品票的使用时间,原定为为1990年1月1日—1991年3月21日,后延期至1993年3月底。
油票 1955年粮食部发行,有1两、4两、0.5斤、1斤4种面额,1960年又发行2两、3两、6两、12两、1斤、2斤、5斤7种,此油票使用期1年。1963年发行0.5两、1两、3两、0.5斤、1斤、2斤6种,限用时间为1963年10月1日—1964年12月31日。1965年油票面额同前使用期为1年。
1966年发行了1两、4两、0.5斤、1斤、2斤5种油票,使用期到1970年。1969年发行的1两、4两、0.5斤、1斤4种面额的油票,1976年5月1日停止流通。
1976年发行1两、0.5斤、1斤3种油票,5月1日使用,1978年又发行1两、0.5斤两种油票。
军供票 1956年粮食部印发了供给粮票,分为粗粮、大米、面粉、马料4种,各有50斤、100斤、500斤、1000斤4种面额。
1964年印制了军用粮定额支粮票,分为粗粮、大米、面粉、马料票,面额均为50斤、100斤两种,粗粮票面额为100斤、1000斤两种,此票1966年作废。1967年初,粮食部印发了军用供给粮票和军用价购粮票,粮票供应有粗粮、大米、面粉。票面额均为50斤、100斤、500斤、1000斤4种。1967年印制的军用粮票除马料票外,于1983年6月作废。部队持证明信和军用粮票到粮食供应单位购粮。
市镇居民购粮证 《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是统购统销的产物,是非农业人口购买粮食的凭证。购粮证的内容有供应人口、定量标准、供应数量、结存数量。实行计划供应,节约归己,保证了计划供应的实施。
粮油供应关系转移 机关干部职工调动或城镇居民迁出时需持《户口迁移证》到粮食供应单位办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
农村人口迁出时,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到当地粮食部门卖出全部口粮办理《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
1992年粮食价格放开,取消供应,粮票、油票停止使用。
第四章 粮油调运
第一节 粮油调拨
1958年3月起执行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办法。1962 年9月,中央粮食工作会议后,实行“统一征购,统一调拨,统一销售,统一库存”的“四统一”政策,使粮油调运制度进一步完善。县粮食局在粮油调拨中,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调拨规定,根据省、地下达的粮油调拨计划,结合本县粮油库存及购销情况,于月初向各粮所下达调拨计划,如有紧急调拨任务随时追加计划,保证调拨计划按时完成。
1955—1984年,粮食系统内部调拨一律实行送货制,结算实行银行托收承付方法,即由发粮方组织运输,把粮油送到收粮方。1985年以后,逐步改为提货制,即发粮方在最后发粮点车板交货,交货后一切费用均由收粮方负担。
1992年,全国粮食价格相继全面放开,因此,1993—1994年间平价粮调拨停止。1993年夏季粮食价格降到最低点,当时每市斤小麦仅为0.36元左右,至1993年下半年开始缓慢上升,特别到1994年下半年价格开始飞涨,1995年上半年小麦每市斤市场价涨到0.95元以上。为抑制粮价继续上升,国家开始宏观调控,抛售储粮,并重新恢复平价粮油调拨,城镇居民又恢复用购粮本购买平价口粮。郯城县粮食局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于1995年7月份开始恢复粮油调拨和平价粮供应,7月份以后不到半年时间,全县外调给青岛2000万斤小麦,淄博市沂源县500万斤小麦,临沂市1020万斤小麦,县内调拨小麦1600万斤。由于国家调控,1996年下半年市场价格开始回落,并出现调拨价高于市场价,于是1997年初粮油调拨由调入方拒收而停止。
第二节 粮油运输
郯城县是产粮大县,调出任务多,因此选用廉价的运输工具尤为重要。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主要靠人力、畜力车运输。60年代及70年代初,县粮食局直属库备有两辆马车,负责向各粮所运送成品粮油。1970年后,临沂地区粮食局成立了汽车队,当时,每逢县里有大批量外调任务,即把全队的汽车调来突击拖运。后来,随着粮食丰收,库存量的增多,本县的粮食外调任务不断加大,除了用本县运输一队、二队及临沂地区运输公司郯城汽车五队的车外,大多使用拖拉机进行运输。70年代初执行的运率是:汽运0.22元/公里吨,拖拉机0.26元/公里吨,畜力车0.34元/公里吨,人力车0.36元/公里吨。1976年地区分给县粮食局2部跃进牌汽车,以后不断增加车辆,到1981年成立县粮食局汽车队时,汽车已增至10余部,达100余吨位,故粮油调运比较方便,一般均能按期完成调运任务。由于县粮食局的精心协调安排和全县从事粮食调运工作人员的积极努力,在历年粮油调拨中,从没发生过重大事故。特别在1988年,外调玉米支援广西、贵州灾区时,由原商业部下达玉米紧急调运任务,共分配给郯城县调拨计划2300万斤,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安排车皮计划相当困难。县粮食局千方百计申请专列,组织运输,提前完成了上级下达的紧急调运任务,受到了商业部的表彰。
粮油调运的种类:⑴县内调拨,主要是用于粮油加工的原粮和成品粮的调拨,粮所按县局下达的调拨计划,将原粮调入粮食加工厂加工成品,粮食加工厂按计划把成品粮油调给各粮所供应居民。1984年改为调拨加工,由加工厂按调拨计划加工调运。⑵县间调拨指在市(地区)内县与县之间的调拨。省内调拨指由省粮食局下达调拨计划,在省内的各地、市之间调拨粮油。⑶省间调拨,指发往省外的粮油调拨。由于郯城县是产粮大县,后又确定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之一,因此为外调县,基本上每年都有粮油外调任务,有时遇灾减产或统销品种调剂,亦有少量部分调入。本县外调的粮油品种主要有小麦、面粉、大米、玉米、瓜干、花生油等。
第五章 粮油储藏
第一节 仓库建设
1810年(清嘉庆十五年)前后,郯城设有社仓、义仓和常平仓,用以贮藏捐谷、赈谷和从民间征收的粮食。民国时期,主要采用富家宅第、寺庙经堂或闲置民房等,简单铺沙、垫基再筑附墙后即行存粮。至建国初,县内尚无国家建设之标准储粮仓库。
1953年,由山东省粮食厅设计、供料,县内第一座苏式大粮仓建成。该仓位于城区东关,仓容250万公斤,即今粮食加工厂前排大仓。次年,又先后在红花埠、港上、杨集建同式仓库3个,容量500万公斤,加上原有旧仓改修翻建,郯城县储粮仓库网络始告初成。
1970年,按商业部和省革委生产指挥部指示,学习黑龙江省明水县“土圆仓”经验,本县在马站、房庄等粮所先行“土圆仓”建设。至1975年,全县共建7座“土圆仓”,总容量115万公斤。惜该类型仓结构材料欠佳,不久即告废毁。后又建“石圆仓”8座,容量60万公斤,使用效果优于“土圆仓”,对部分小杂粮零散收购有较大作用。
1973年,开展了队办国助仓库的建设,在重坊公社的王场、小埠公社的孙港口、红花公社的大尚庄、马头公社的田站、马站公社的立朝、褚墩公社的青山、房庄公社的南刘宅子分别建设仓库,仓容为50万公斤,国家向上述仓库各补贴5000元。由于农业丰收,郯城县粮食部门的粮食库存量不断增大,特别是1978年后,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连年增产,国家粮食收购量也逐年增多,到1996年底全县粮管所存量达6722万公斤,1997年底为8726.5万公斤,创郯城县库存最高纪录,1998年底为7633.5万公斤。因此,国家不断加大国家仓库建设。郯城新建国家仓库容量,20世纪70年代为2535万公斤,80年代为2335万公斤,90年代为675万公斤。1998年全县有仓库456口,总 容量为9495万公斤。仓库条件不断改善,全县70%的仓库实现双笆仓,为安全储粮打下了良好的物资基础。
郯城县粮油库存包括国家定购粮,中央及省、地专项储备粮,保护价收购粮,议价粮,乡镇提留粮及代农储粮等项。专项储备粮在郯城县是从1990年开始储存的,经过几年的储存增加及调出减少,到1999年,全县共储存中央专项储备小麦554.5万公斤、省专储小麦40万公斤、代市局专储300万公斤、县级专储450万公斤。
1999年5月,根据中央“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改革原则,郯城县粮食局对全县粮食系统进行了人、财、物分离,全县国家仓库基本上按7:3的比例分给了收储企业和附营企业。
第二节 粮仓机械
1974年,县粮食局根据山东省粮食局会议精神,尽快实现粮仓机械化,抽调有技术特长的粮食职工,成立了粮机组。以后,随着规模的扩大改为粮机厂,当时主要生产炮式绞龙扒谷机,负责粮食输送机械的安装。1975年,地区粮食局分给本县输送机19部。次年,临沂地区粮食局为了重点装备郯城的粮仓机械,把省局拨给临沂地区的30多部输送机全部下拨给郯城。至此,郯城县18个粮管所除当时黄山粮所未通电没配备外,各粮所最少配备3台输送机、1台扒谷机,使郯城粮仓机械初具规模。
1978年全国掀起了科技热潮,县粮食局在初步配备粮仓机械的同时,又开展了粮食散装散运一条龙的建设,分别改装了两台散装汽车,并在红花、杨集、归昌、重坊、港上、马头、直属库等库存量较大的粮所安装了大型地中衡,又在当时的县粮食局直属库前排250万公斤大仓内安装了上、下输送和卸车提升设备。这样,从粮所仓库内装车、过秤,运输,到直属库卸车、传送、入仓以及到后来的出仓、加工,全部实现了机械化。
第三节 科学储粮
储粮方法,建国初主要是仓库防潮防霉变,措施是铺沙、垫墼、筑附墙。1953年建成标准仓后,始采用防虫、防鼠措施,开始采用氯化苦、可湿性六六六等防虫、治虫。1963年试用溴甲烷,次年又用磷化铝等药物。延续到1999年,已发展为林丹粉、磷化钙、磷化锌、防虫磷、性诱剂、锌硫磷、敌百虫、马拉硫磷等多种药物,并使用物理防治如整晒、趁热密闭、高低温杀虫、缺氧、“三低储藏”、机械通风、防护剂等多种科学储粮方法。
油脂储存,迄今为止,本县除榨油厂有部分油罐外,其余单位均以铁桶储存。
县粮食局科学储粮,最早是1974年以刘保奎为主在马站粮管所开始发展的,当时主要是缺氧储粮,就是把粮食在密封的条件下,利用粮堆本身的生理作用,吸进氧气,呼出二氧化碳,达到粮堆缺氧安全储粮的目的。山东省粮食局在郯城召开现场会议以后,该试验项目迅速在全省粮食系统推广应用,并于1978年10月获山东省首届科学大会奖。
为了解决农民存粮难的问题,县粮食局于1985年进行了“防虫磷储粮技术实验与应用”的研究,获得成功。该项目于1987年获临沂地区科技进步三等奖。十多年间,共配制2%防虫磷药糠10多万公斤,为农民储粮一亿多公斤,解决了农民存粮生虫的难题。
20世纪60年代,粮食系统为了杀灭粮食中的害虫,每年都要向粮食内投入大量的剧毒药品,使粮食中的药物残留量不断增大,也给保粮职工的身体带来了极大危害。县粮食局从1983年就开展了粮食薰蒸低药量的研究,首先开展了“磷化氢间歇薰蒸杀虫技术”项目的研究应用,并获得成功,1987年又对仓外投药技术进行了研究,经3年时间的初试中试和生产推广应用,“磷化氢仓外投药技术”获得成功,并于1989年12月3日邀请省内外有关专家教授对项目进行鉴定,认为该项技术研究是过去20多年间国内外采用的粮堆面层投药、粮堆仓埋投药和垂直探管薰蒸技术的重大发展,符合“安全、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该技术设计合理,杀虫效果良好。与现行常规低剂量投药技术比较,可减少操作人员 ,节约操作时间 ,用药量降低25%—50%,节省薰蒸费用50%,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系省内首创,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该项目中使用的“仓外投药器”于1991年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为了解决植物油的长期安全储存问题,郯城县粮食局从1989年开始,经过三年多的研究试验,研制成功“植物油脱氧储藏”技术,并于1993年获省科技进步三等奖,该技术在全省进行了推广应用。
第六章 粮油加工
解放前,郯城县粮油加工主要靠人力、畜力、石碾、石磨加工,几乎家家都可磨面又可兑水磨成糊状,用鏊子烙成煎饼,保证了支前和解放战争军需民食之用。解放后,继续沿用人力工具,并逐步向机械化迈进。石磨工具数量逐年减少。1955年实行城镇非农业人口定量供应后,采取委托农户加工的办法,保证 了机关、团体、学校、军队等供应。
油料加工,基本全为木榨。建国前夕全县仍有百家左右,遍布境内,马头、重坊、李庄三镇最为集中。
粮油生熟制品,郯城县种类繁多,谚曰:“吃了郯马饭,走遍天下不用看”,可见境内的饭食种类之多、味道之美。
随着非农业人口的增多,使用的柴油机作动力带动石磨生产已满足不了供应。1958年开始筹建郯城县粮食加工厂、郯城县榨油厂。此乃郯城粮食工业走向机械化的开端。
1984年,粮油工业在改革中开始实行自购原料、自己加工、自己销售成品的“三自”方针。1985年财政体制下放,粮食经济核算亦同时下放地方管理,此后,粮食经济盈亏自负。
1992年,县粮食局在重坊、大院子粮所新上两套20吨面粉机组,投资40万元。1992年,归义粮所从浙江购进日产0.5吨的糯米粉机组一套。1993年底,粮食局从滕州购进面粉机组7台(套),先后在褚墩、胜利、花园、店子、庙山、港上、泉源等粮所组织安装调试。归昌粮所购进日产30吨米机1套,总投资170万元,加工能力2250万吨。1994年沙墩粮所从河南新郑购进日产50吨面粉机一套,总投资86万元,年生产能力7500万吨。杨集粮所新上日产50吨米机1套,总投资30万元,生产能力7500万吨。
1998年,国务院规定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油加工全面推向市场。根据国务院“抓大放小”的原则,粮食企业为了适应历史发展,在企业内部实行了兼并、租赁、股份合作制,从1998年3月到1999年1月,榨油厂、饲料公司两户企业实行了租赁经营,成立了股份有限公司。到1999年底粮油工业逐渐向机械化、电器化发展,全县有碾米机97台(套)、面粉机51台(套)、榨油机144台(套)、粉碎机841台,全年粮油加工总量1.19亿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