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
民国前,县无专职财政机构。知县兼管财赋,属下机构为“三班六房”,“户房”掌管户口、钱粮财赋等。1913年(民国2年),县衙门改建为县知事公署,增设两科,其中二科为财政。1928年(民国17年),改设五科,其中之三科管财政,兼负钱粮征解,科下设地方财政征收处,又分田赋与杂粮两股。1931年(民国20年),地方财政征收处改建为县财政局,此可视为县专职财政机构之始。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在马头成立后,设二科管财政。1943年1月,二科改为财粮科,下设粮库、金库。1948年末,财粮分开,分为财政科和粮食局。
建国初期,税政股从财政科分出独建税务局。1953年,农税科并入财政科,科内设有会计股和册籍室。同年,建立县级财政,又增设审计会计、监察员并建立相应预决算制度。1958年4月撤销税务局,其业务并入县财政局,各乡税务所属县财政局领导。1961年税务局划出单独建制。
1966年“文革”开始后,财政机构基本失去其职能。1968年2月,县革委生产指挥部财贸组成立。1971年9月,该组和银行、税务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1973年11月,该局解体,成立财税局,银行单独建制,财税两家合一。至1978年,局内设有:人秘、监察、税政、会计、预算、农财和企财7股。
1983年3月,财税两局再次分设,财政局下设:人秘、预算、农财、企财4股。1985年增设行财股,至1989年,全局共26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人。1990年8月,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成立。1993年7月,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成立。
1993年,县乡机构改革。县委撤销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其职能归并财政局。1994年2月,财政局设机关行政编制23人,领导职数为正职1人,副职3人(空1职);内设机构有办公室、预算管理科、行政文教财务科、农业财务税收科、企业财务科、大检办。设事业编制30人,机构有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计划管理办公室、国债服务部、后勤班。同年4月,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县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成立。1998年,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成立。
到1999年底,财政局共有干部职工93人,局长1人,副局长3人。根据县编委意见,财政局改股设科,局内行政科室有办公室、预算科、税政科、行政科、农业财务税收科、企财科、大检办,事业科室有综合科、社保科、基建科、会计科、政府采购中心、国债服务部。归口财政局领导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有国有资产管理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内设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稽查队)、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副科级事业单位有房改资金管理中心。
第二节 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体制基本沿用明制,财权高度集中,县只管征收,行丁徭、赋税和军屯制,经费支出由国库。1853年(清咸丰三年),行地丁合一,正税附加等征免权限均在中央,仅杂税杂捐改由地方掌管。1912年(民国元年),临时政府定《国家地方政费标准》,以作编制预算之据,次年又定《国家税地方税草案》,规定国税17种,县税20种,名义划分为各自收支范围并授预决算之权,而本县由于连年战乱,基本未实行。1928年(民国17年),公布《划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和《国家支出与地方支出标准案》,田赋、契税、牙贴、当税、屠宰税及各种杂捐划归地方,大致形成本县财政体制,但仍无具体明细法则。
1940年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战时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总方针,依战争之需,统一计划,分散经营,各自收支,又相应统收统支。1943年,郯城二次解放,根据地已基本巩固,建立起全县统一财政管理制度,其中心是统收统支,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拨款。当时县财政收入,主要是征收公粮、田赋,其方式是实行合理负担。1945年,执行滨海区《征收救国公粮办法》,基本内容是:按累进法征收,最高不得超过其产量的35%,以全年计算,以每人5分地为起征点,游击区均一律按官亩折合,按人口计算,按亩累进征收。1949年,全县实行“统一政策,分散经营,统一货币,各管收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各项收入集中上缴,支出按月编报经费决算书,报专署财政科核销,实行报帐制度。
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一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除地方各种附加收入、自筹资金外,其他收入全部上解中央,支出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给。干部实行“实物供给制”,县区级属地方财政预算供给,县级统一向上级领报结算。乡镇干部由乡镇财政供给,不足部分由上级补助。1953年,供给财政转向建设财政。财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三级管理体制(即中央、大区、省)。县列入省级财政负责,省对县实行“固定比例,分成收支,支出包干”的管理体制,县则“定收定支,超收上解,结余留用”。1954年,按中央财经会议精神,县地方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印花税、屠宰税、契税等)、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工商所得税、营业税等)和调剂收入三类;其中农业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25%留地方,工商所得税、营业税按50-55%固定比例分成。1955年,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停止使用“供给制”。1958年,财政管理体制有较大改革,中央对地方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计划。省对县实行“固定收入,固定分成”和“调剂收入,以收定支”。固定比例收入,国营商业利润按20%;调剂收入,工商统一税按33%,工商营业税按44%,公债按60%,以此比例规定本县收入,并量入为支。1962年执行“核实比例,超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当年总额分成比例为44%。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收支大包干财政体制,全县超收上交17.7万元,分成比例为77.2%。1975年,执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奖励,支出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体制,总额分成比例为89.22%,全年地方财政分成收入17.4万元,留成收入11万元;超收分成收入6.4万元。1978年,又改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 差额补助”,中心是改超额分成为增收分成,即以地方当年实际收入,按相同口径比上年增加部分来确定分成比例,计算应分数额。当年按规定补助170万元,增收分成19.1万元,县办企业分成19.5万元,总计分成208.6万元,比例为24.1%。
1980年,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财政体制改革加快步伐。地区对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给本县划定收入任务485.2万元,支出指标为1193.1万元。并规定完成收入任务才能分配支出指标,如短收多少,支出 就得压缩多少。这样,必须量收为支,将过去多年使用的“统收统支”、“吃大锅饭”办法革除,通常称为“分灶吃饭”。1985年继续改革,执行“收入三七分成,不足支出部分依1983年既有财力为基数定额补助,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1988年开始,地区对我县实行定额上缴的管理体制,并以8%的比例递增。1994年1月1日起改革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是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依此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包括分事、分税、分管三层含义。分事是在各级政府间划分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权,并依次为依据确定各级政府的预算支出范围;分税是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分管是在分事和分权的基础上实行分级财政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体系。1999年,仍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第三节 财政收入
清代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田赋丁银、关税、盐税和地方附捐。田赋按土地亩数交纳地税,丁银按在丁人口交纳徭役税。鸦片战争后,关税失掉,只能加重他税以应财政危机。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田赋及商业行税。郯城县以田赋为财政大宗,课税尤重,且年年增加,目多项繁,民不聊生。1920年(民国9年),据县赋税征收统计表载,征收地丁银40263元,田赋附加税4026元,地方附捐5052元,课税7699元,烟税145元,酒税8926元,烟酒特许牌照税1128元,总计征银67275元。而至1930年(民国19年)全县实征正税73341元,附加税78134元,两项相加实征151475元,再加其他税共计225626元,附加税比正税多4793元。总计征银比1920年增加2.35倍。
抗日战争时期,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发展经济,号召捐献和征收赋税等,发展经济有自办企业、农副业、贸易几项;征收赋税、含田赋、盐赋、货物税等几种。1943年,县麦季征收公粮662041斤,秋季征811375斤,合计1473416斤。全年每中亩征粮5斤(小麦2斤,秋粮3斤),所征平均占全年财政收入37.6%,当年开征货物税,税率1%,凡出入境货物只征1次,其方法有集市征、进厂征、设站征等,约占全县财政收入25%左右。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为反击反动派的进攻,在“一切为了战争,一切为了前线”的口号下,全县民工、粮食大调动,财政大集中,对田赋、公粮合并征收粮食,以应前线之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财政收入以国营和集体经济为基础,随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年增加。来源主要有农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及其他服务部门。1949年,全县总收入115.3万元。1950年至1952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总收入336.2万元,年均收入112.1万元。1953年至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684万元,年均收入136.8万元。1958年至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3757.6万元,年均收入751.5万元。1963年至1965年三年调整时期,总收入2063.7万元,年均收入687.9万元。1966年至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3275.1万元,年均收入655.2万元。1971年至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4456.7万元,年均收入891.3万元。1976年至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5230.9万元,年均收入1046.2万元。1981年至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实现总收入10283.1万元,年均收入2056.6万元,1986年至1990年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15104万元,年均收入3020.8万元。1991年至1995年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收入30253万元,年均收入6050.6万元。自1976年至1995年,20年间变化很大,1976年县财政收入687.9万元,1995年为8423万元,增长1124%。1996年至1999年总收入62985万元,年均收入15746.3万元,1999年实现财政收入18008万元。县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原称地方自筹资金,建国初期,本县预算外收入,只有农业税附加(又称乡村地方自筹经费)和 工商税附加,由县自行管理,不入预算。自筹办法是以户为单位,按农业税征收额的比例,随同公粮一同入库,由粮食部门抵折人民币交银行,由银行划入县自筹经费帐户内专户储用。1962年,财政部发出《关于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一切预算外资金,包括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一律纳入各级财政总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但仍为地方机动财力,按国家规定平衡使用,并逐级汇总上报。此规定,有利于强化管理和综合平衡,后一直沿用。
至1989年,县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项目有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集中的企业收入、集中的事业收入等项。1989年预算外资金收入3701万元。1998年预算外资金收入5632万元,增长52%。1999年实现预算外资金收入5226万元,
第四节 财政支出
清代,县级财政支出例有定额,郯城县核准为二等县,年例定从赋税中坐支。县坐支银两主要用于官俸役食和驿站夫马工料,里甲夫马工料及其他杂支。
民国初期,县财政支出仍按定银额从赋税中坐支。超支款额则从附加、折征、杂捐以及公产生息中解决。之后随着时间推移,县地方财政支出项目日见繁多,县地方苛捐附加,此兴彼效,蔓延不已。1928年(民国17年),县地方财政预算趋向制度化,年有概算岁有报表,其支出项目也更加广泛。分为经常支出与临时支出两大类。经常支出类为固定支出项目,临时支出类为预备支出项目。1932年(民国21年),县经常支出108299元,临时支出12619元,两项合计支出120918元。
抗日战争期间,地方机关和抗日部队所需钱粮经费主要是自筹自支,随筹随支。1941年5月,省战工会召开财粮会议,确定统收统支体制,并划分省款与地方款项类,定出“军七政三”开支比例。支出项目主要是军需和行政费用以及部分杂支。当时财政极端困难,人员供给、伙食、津贴、服装等项,标准极低,且难以保证。如普通人员伙食,每天粮2斤,菜1斤,油盐3钱,津贴每人每月1到3元。
解放战争时期,财政支出分经常、临时费用两项,前者有办公费、宣传费和杂费;后者主要供召开会议、购置物品和伤病员之用。各项支出省之又省,仍按二等县标准,县政府每月办公费仅90元,区公所15至25元,乡公所5至8元;杂费全县每月60元,包括擦枪、修理等项;特别费80元,含残废金、埋葬费、慰劳费、抚恤费等。
1949年财政总支出6.57万元。1950年至1952年三年恢复时期,总支出74.7万元,年均24.9万元。1953至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支出631万元,年均126.2万元。1958至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总支出3677.5万元,年均735.5万元。1963至1965年三年调整时期,总支出2030.3万元,年均676.7万元。1966至1970年“三五”期间,总支出3159万元,年均631.8万元。1971至1975年“四五”期间,总支出4400.2万元,年均550.4万元。1976至1980年“五五”期间,总支出4328.7万元,年均865.8万元。1981至1985年“六五”期间,总支出10283.1万元,年均2056.6万元。1986至1990年“七五”期间,总支出21016万元,年均4203.2万元。1991至1995年“八五”期间,总支出42272万元,年均8454.4万元。自1976至1995年,20年间支出变化很大,财政支出1976年862.1万元,1995年为11817万元,增长127%,财政供养人数由1976年5423人增加到1995年13710人,增长152%。
预算外资金支出包括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支出两个方面。生产性支出又包括地方经济建设支出和企业性生产支出,主要有国营企业更新改造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支出、地方基本建设支出以及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等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包括地方性行政事业支出和各项事业维持及发展支出。
郯城县预算外资金支出从1956至1990年总计为16747.6万元,其中1966年为200万元,1983年为826万元,1990年为3120万元。从1991年至1998年总计支出为29731万元,其中1991年为2893万元,1998年为5917万元。1999年支出为4983万元。
第五节 财政管理
财政管理是财政职能的体现,是保证财政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关系各项收入能否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地交入国库,各项支出能否按规定及时拨付并合理使用,保证财政预算收支的安排和执行,及时有计划的调度资金,平衡财政收支。
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部门一项经常性工作。其核心是搞好综合平衡,其主要内容是搞好预决算编制。县级预决算编制,遵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收入打稳打足,支出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全面安排,量入为出,不打赤字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县级没有建立总预算。1953年,成立县级总预算后,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以自上而下为主,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预算收支指标,由县直各单位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县财政局根据本县财力,编制县级总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变化、自然灾害侵袭实况调整。编制与调整,均报县政府审核,再报省财政厅批准,最后由省下达命令执行。总决算的编制,是由执行预算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开始,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编制的。决算基础数字,来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郯城县财政总决算,主要列报如下内容:①收支决算,主要反映财政收支预算执行结果的合计数字,包括收支决算决算总表、收支明细表、资金活动情况表;②基础数字,主要反映人员、机构和事业成果的基础数字表;③附表,由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特点和决算分析的需要制定。包括地方财政预算外收支决算表、调整预算支出情况表、支出结余转下年度使用数字计算表等。县级财政决算起止期,按国家规定均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财政决算年度,一切收入和支出均以12月31日为截止期。按照预算科目之款、项、目编制财政收支决算。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后,郯城县认真贯彻执行,更新预算管理观念,健全预算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预算管理的枢纽作用,严格按规定实施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类。前者指人员工资福利费等,其中工资比重最大;后者指公务经常性开支和临时开支等各项。对工资费用,县财政局历为重视,严格控制增长幅度和人员编制,厉行节约,精兵简政。1953年前,实行供给制。1955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本县最高执行14级,月工资106元,最低28级,月工资22元。之后随经济发展,工资逐渐提高,工作人员也大幅度增加。对公用经费,1960年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1960年后,县对行政事业财务实行“总额控制,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1971年,对公用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县直按人月12元,公社为9元。1977年对公用经费分三种情况管理:一是纯行政单位由财政按指标包干拨付;二是行政与事业合一单位,财政只拨负责人的工资费用;三是行政有收入单位,财政只管行政人员工资,其他费用从收入中解决。1984年,县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管理,预算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调动了各单位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的积极性,减少了损失浪费,保证了正常需要,促进了事业发展。1985年后,政策性增支因素很多,财政支出增长很快,而财政收入增长相对 缓慢,资金供求矛盾突出,财政困难很大。县财政局根据实有财力,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财政支出的重点是保人头费、保各项改革的支出,压缩行政经费,压缩预算外基建,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适当增加教育经费和支农资金。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包干,即全年预算经费年初一次核定,按季调度,按月拨付,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财务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县长、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财务管理,审批支出计划,签批报销凭证,以保证经费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对人员经费支出,实行定员全额管理,建立人员工资卡,严格核拨经费。对公用经费实行全额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根据有时收入进度缓慢的情况,将年初分配给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压缩10%供应,以缓解资金调度困难状况。
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不断改革公费医疗费用使用办法。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建档立卡,变过去的全部由国家负担为国家、个人共同负担。1995年8月实施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基金由县财政、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筹集,以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的10%为筹集标准,全额单位由县财政负担5%,单位缴纳3%,职工个人缴纳2%。职工必须在指定的医疗单位就医,其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内据实支付,超过个人帐户后按比例报销。改变了公费医疗完全由国家承担下来的弊端,体现了费用共济、风险共担的社会公平原则,建立了多方参与管理的约束机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严格“社控”管理,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1959年,下达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紧急通知,分配压缩任务11万元,要求各单位加强经费管理,节约开支。1961年,县对集团购买实行凭票供应。1972年,按中央规定,社会集团控购商品由原来22种增加到30种。1985年,对17种控购商品规定审批手续。随着经济的发展,专控商品品目几经变动,县控办严把计划关、审批关、供货关、结算关和报销关,每年都要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有效地控制了消费基金的增长。
农业财务管理 农业财务管理是财政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它包括农业、畜牧、农机、水产、气象、林业、水利等事业费及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支农资金、支农周转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项经费的管理。
农牧渔业事业费。1953年县设立农业科管理此项经费。1961年,对农业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系,对农业事业费实行“定员、定额、定任务”的管理方法,一直沿用多年未变。1980年,县对农业事业费除灾害救济和沼气推广补助费外,均实行包干管理。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方式。1981年,对县种子公司、淡水养殖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之后,相继推行到县农场、园艺场、种畜场、良种场等。
林业事业费,主要用于造林、育苗、采种、植保等,1955年由县林业科负责管理。1961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1973年,对国营林场实施“以林为主,多种经营”方针,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以多种经营利润抵补事业费支出,并逐步达到经费自给。1981年,按林业部、财政部《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国营苗圃定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实行经济核算,财务包干,以育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此法在林业场站逐步推开,经济效益明显。
水利事业费,由县水利局管理使用。防汛经费主要用于汛期以前的防汛准备和汛期抢险堵口。岁修经费,重点用于沂沭河的堤防和水库闸坝的岁修。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用于举办灌溉配套、排灌机械、机井、排涝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1963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按核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经费拨交银行,设立专户,监督支付,施工中定期检查,完工后编制决算,坚持无计划不拨款,无决算不报销。1965年,根据水电部制定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县水利局管理的马头灌区、李庄灌区、尧上灌区(后更名为清泉寺灌区)开始征收水费,采取按亩收费,每年秋季征收,每亩粮田收费0.5元、秋粮1斤,由当地粮管所代收。1983年县政府调整水费征收标准,旱田每亩收3元,水田收6元,每年秋季征收一次。自1980年后对县水利局所属的机修厂、打井队、建筑队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进行管理。
财政支农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发展农业生产,改变农村贫困面貌,县财政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援农业。支农资金分为无偿投资、无息贷款和支农周转金等,主要用于扶持贫队,建立商品粮基地和发展乡村企业,扶持开发性、示范性和综合效益好的项目。1953年至1985年,县财政对农业无偿投资1177.9万元。支农周转金,1981年开始发放,用于有偿扶持农村发展生产,有借有还,定期回收,期限不超过5年,单独设帐,及时检查,定期考核发放回收情况。1981年发放支农周转金126万元,1985年发放201万元。1986年乡镇财政所成立后,对支农资金采取县乡双层管理的办法。凡扶持的项目,必须有乡镇财政所的考察报告,经县财政局审查批准后,财政局农财股与乡镇财政所签订合同,财政所再与受援单位签订合同,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企业财务管理 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编制企业财务管理计划,按规定的来源取得资金,并按规定用途加以使用,及时完成上缴财政任务,正确地进行转帐结算,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建国初,本县无固定国营和集体企业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国营 工商企业逐步建立、发展、壮大,企业财务管理由开始的利润监交、投资拨款等工作,扩展到清产核资、扭亏增盈、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管理等。20世纪60年代着重整顿财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0世纪70年代抓经济核算,实行民主理财,加强成本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利改税等工作。1962年对全县重点企业进行清仓核资对帐,摸清家底,处理积压,调正余缺,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厉行增产节约,加强成本核算,使全县企业财务管理步入正轨。1983年1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以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为中心,进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1984年10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由“税利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国营企业按11个税种向国家纳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自主、自负盈亏。1987年,实行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年,商业、物资、粮食加工业等全部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1989年进一步得到完善,调动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经济效益越来越明显。1994年,郯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750人进行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从宣传发动、资产清查、所有权界定、价值评估、资金核实到1995年报表衔接、土地估价、建章建制,历时两年。全县参加清产核资企业77户,清查后国有资产总额71632万元,负债总额64916万元,所有者权益13787万元。在清查中清理出各项资金挂帐9966万元。
预算外资金管理 自1983年起开展预算外资金财政代管工作。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了预算外资金的流失。至1999年,经不断修改补充,逐步完善了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一是财政局与物价部门密切配合,清理摸底,打好基础,搞好源头控制,加强收费及罚没票据的管理制度。二是各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当月实现的收入,必须按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及时全额的交存财政专户,对收入出现坐支,未全额纳入财政代管的单位,财政局停拨其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经费。三是严格支出审批手续,控制预算外支出。四是严肃财政纪律,搞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进行严肃处理。1990年预算外资金代管123个单位,代管资金总额3385.9万元。1995年预算外资金代管147个单位,代管资金总额11090万元。1999年,预算外资金代管105个单位,代管资金总额15441.5万元。
第六节 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财政基本职能之一,贯穿于财政运行和预算执行的各个环节,是实施财政政策,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规范财经秩序的重要保证。具体地讲,就是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建国初期,没有财政监督的专门机构,也没有完整的制度。1956年,县财政局配备专职监督干部,每年开展不定期检查工作。1986年设监察室,1988年改称监督科,1993年,监察科与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合署办公。
1960年3月,县成立清物资、清粮食、清资金“三清”领导小组,组织6个工作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检查,查出粮食系统12个单位,耗亏公粮13.6万斤未报。商业系统长期挂帐无法收回款170万元,长期积压物资价值24.6万元。
1961年开展清仓、查库、核资澄清家底的专题财政检查。在对工业、商业系统检查中发现,企业缺乏健全的物资管理制度和合理的材料消耗定额,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财政局帮助这些单位及时纠错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981年根据国务院布署,开展企业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大检查,抽调专业人员35名,组成6个检查组,对63户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有18户存在欠税、乱挤乱摊成本、胡乱开支等问题。
1985年县财政局抽调25人组成5个检查组对各单位“专款专用”、“小钱柜”和“控购”方面进行专题检查。经查,均存在不同程度问题。为维护纪律,对有违纪的问题进行了严肃的处理,“小钱柜”一律收交财政,对违控购置物品没收、上缴或拍卖上交。
此后,遵照国务院决定,每年进行一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至1998年止),时间一般是从当年10月开始至翌年1月结束。检查内容按国务院和省、地的部署执行。检查方法是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检查。自查违纪问题处理从宽,重点检查查出的从严。边检查,边入库,为平衡财政收支起到了积极作用。1989年至1995年全县累计检查单位13168个,共查出有问题的9177户次,违纪金额3971万元,补交入库1814万元。
第七节 农业税收
农业税,农民叫公粮,往古称田赋,为县主要财政收入之一。1949年占全县总收入72.6%,1985年仍占37.1%;之后因工商业发展等由,1989年下降为13.9%。
县农业税征收,多年均由县财政局农财股办理。按“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原则,始终以支农为上,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该项工作一直进展较好。
农税制度 县新型农业税制,是在革命战争年代由征收公粮发展而成。初为“有地纳粮,无地豁免”;实行“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累进税制。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始发展为比例法,方初具新型比例税制雏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依中央政务院1950年9月所颁之《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县实行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计税制,税率为40级。规定按农业收入计算,以土地常年产量为标准,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15%。税收以征实物为主,实物则以粮食为主,并有相应减免优待等政策配套。
1952—1953年间,改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制度,税率定为24级。改制体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公平合理负担政策。依据农户种田多寡好坏,定出当年产粮数额,依此征收,三年不变。1958年,继续执行稳定负担、公平合理、鼓励增产政策;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据自然条件、经营状况和正常年景年量等评定计税产量、按率计算征收;平均税率则由省确定。
之后,执行40余年。随农村经济发展和体制变革,有相应修改补充,更趋完整合理,但基本内容依旧。
征收演变 ①查田定产,即统一核实土地面积,评定产量税额。本县自1951年4月30日起,依省政府指示展开此项工作,半月完成。开始,先在一区湖里乡搞评产试点,取得经验,再扩至全县。经测算得出常年产量154斤为县中亩产量,再以10斤为1级,154斤定为15.4级。全县最高为35级,最低为6级。
②固定产量始于1954年5月8日。据省“一般不动,个别调整”指示,县政府首先在六区试点。对该区涝沟、大辛、三堂等乡作土质、地等、产量调查,并参考以上“查田定产”资料,将全区分为3种类型:上等黄土地,有樊村、梁海、杨集、程集4乡;黑老土有孔圩、官集、高瓦房3乡;沙碱薄地有大辛、三堂、大埠子3乡。全区评定常年产量为300斤,分10斤为1等级,最高36等,最低6等。将六区樊村乡与四区归昌乡连边地对照,大辛乡与七区红花乡连边地对照。六区地级均高出邻区2—3级。据此,县批准六区30级以上降2—3级;30级以下高者降1—2级。之后,全县推广六区经验,详细核定查验地级,此项工作进展顺利。
③改进税制始自1955年2月2日。遵临沂专署指示,农业税以“小改、大不改”方针,本县实行累进与比例两税制通行方法。对个体农民,仍行累进税制。依一区湖里乡袁庄试点。将每人由150斤为起征点,改为100斤做起征点,该村全年计征15927斤,征收量比1954年增加12.5%。此行既合形势要求,亦与群众负担能力相适。对农业合作社以社为单位,按比例税制征收。社会减免归个人享受,灾情减免归社会共有。以社为单位计征,减产不足二成者不在减免税列,但原低于每人100斤起征点者扣除,该类农户不承担税务;以户为单位计征,除分散征集再由社统计交纳外,余之均按社为单位方式执行。
④提高产量税率,1958年2—3月,专署两次指示本县改定计税产量、提高税率指标。一是在原计税产量基础上提高6.4%;二是把农税率增加到15.5%,超过省税率0.5%。自2月21日始,至6月底,全县齐动员,终于完成此任务。
开始,在朱村、珩头试点,摸索经验,继之调查研究,分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安排工作。当时全县共有19区,年中又改为19乡,计有耕地176.3万亩,常产量2.3亿斤。其中809处农业合作社,有耕地169.2万亩,常产量2.21亿斤;7329家个体农户,有耕地717万亩,常产量0.09亿斤。
按自然条件,全县丘陵约40万亩,占总面积23%;涝洼地35万亩,占20%;平原地110万亩,占57%。将全县以乡为单位按自然条件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沃野平川4乡,有马头、房庄、重坊、港上;二是丘陵薄地4乡,有石门、观堂、店头、大兴;余之11乡为中间类型。
1958年3月16日,县人委召开乡长会议,布置税改任务,划片分批落实。之后,上门过拨,了解产量,核实地亩,查出漏报土地8000余亩。再据各乡自然条件、经营状况,拟定常产意见,定出可增税率。4月26日,召开全县财税干部会议,将分配指标安排到社。29日散会回乡,各乡研究调整落实。5月10日县召开乡党委书记扩大会议,将各乡指标略加调整,即拍板定案。6月底造册填串,此工作即告结束。此后,全县即按此征收,直至1985年变征实物为代金,期间无甚大变更。
征收概况 1949年,本县执行县《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为简政便民,将公粮、田赋、柴草等负担合一并征,以户为单位征收;以中亩为负担标准,每中亩产量150市斤;执行税率,每人扣除7分免征地后,每亩全年负担公粮30斤、田赋5斤、柴草5斤;附征乡村经费6斤;总计全年每中亩负担粮食46斤。全县共有计税面积429962.6中亩,依率计征税额19183631.8斤,实征17269556斤。
1951年,据省指示,在全县普行统一土地面积(折合成市亩)和评定常产工作。当年全县常产量为1.40亿斤,依率计征0.20亿斤;除减免28万斤,实征0.23亿斤。其中地方附加粮0.04亿斤。
1955年,县改以累进、比例两税并行。前者对个体农民施行,后者对农业合作社征收。当年全县以率计征农业税粮为0.29亿斤;依法减免0.03亿斤,实征0.25亿斤。其中地方附加0.09亿斤。
1958年,按省指示:“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继续执行稳定负担、公平合理、鼓励生产的政策”。该年全县实常产2.31亿斤,依15.5%税率,计征粮0.36亿斤。以粮折现金为132万元,之后10余年,除灾年减免有较大波动外,本县农税征收方式、数量大致无甚变更。
1971年,按中央规定,粮食征购任务从当年起,改为“一定五年不变”政策。县照此执行,夏季预征,全年统算,且农税仍征实物,品种以粮为主。当年全县计有纳税单位4072个,计税土地109万亩,常年产量1.51亿斤,平均税率12.5%,依率计征额237.5万元,减免60万元,实征199.0万元。
1985年,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活跃农村经济,按省、地指示,县农业税由过去30余年间通行之征收实物为主,改为折价征收代金。同时调整计征粮食价格,由过去平均斤价0.15元增为0.20元,此举深受农民欢迎,当年全县应征的395.8万元农税任务很快完成。
农税减免 县农税减免,按性质大致可分三类:一是社会减免;二是灾情减免;三是政策减免,如奖优、照顾等。为农税征收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即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又起到奖勤罚懒、支持新兴事业发展等作用。故历来本县对此相当重视。
1949年,按省《农业税灾情减免暂行办法》等文件,县规定:①受灾不足4成,不予减免;②受灾4—5成,减征2成;③5—6成,减4成;④6—7成,减7成;⑤7成以上,全免;⑥贫苦、荣复户等参照此执行。依上述办法,当年秋共减免农税95.9万斤,其中灾情减免27.4万斤;贫苦无劳力户减免14.5万斤;荣复军人户减免0.2万斤,耕畜减免47.1万斤,其它减免6.7万斤。
1952年,执行政务院《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对“受灾农户依其受灾轻重,分列五等,减免农业税”,①欠收6成以上,免征全部税额;②5—6成,减7成;③4—5成,减5成;④3—4成,减3成半;⑤2—3成,减2成半。欠收不足2成,不减。据此,全县当年灾情减免农税粮33.5万斤。
1953年,县春夏两季复受虫、冻、雹三灾。欠收粮食3700余万斤。初春,黄金虫、红蜘蛛等虫害麦田,受灾5万余亩,减产2成以上;4月12月,天气突变,夜霜成冰,持续数日,小麦受冻近70万亩,平均减产6成左右;5月6日,忽降冰雹,全县受灾20万亩,其中5万余亩绝产,平均减产5—7成。依减免规定,1953年全县共减免农税粮639.6万斤,占依率计征额51.09%。其中灾减359.0万斤,社会减免85.1万斤,老根据地22.4万斤,其它172.3万斤。
1954年,县继续执行“依法减免,实事求是”方针。对灾情划片分类,详细查证,民主评议,政府批准。以常产评灾情,从实计成,综合全户,照实减免。对烈、军、荣、工属和老弱病残、孤寡困难户,亦参照上法,详细查证,民主评议,照实减免。当年全县共减免农税粮99.4万斤,占计征数额5.5%。其中灾情减免16.0万斤,社会减免83.4万斤。
1957年夏,县复遭特大洪涝灾害。据当年7月23日县人民委员会向专署报告载:“自7月1日至22日连续下大暴雨,降雨量394公厘。李庄一带沂河水猛涨,水位已超过标准水位1720秒立方米,达6860秒立方米,为历年所罕见的最高洪峰,造成重坊区倪楼地段河埝溃决,该村房屋全部被冲毁。此时重北成了一片汪洋,有4个村347户全部覆没,全县58个乡遭受水淹50万亩”。
当年,全县共减免农业税粮914.3万斤。其中灾情减免406.9万斤,占计征数13.6%;社会减免97.2万斤,占计征数3.0%。灾情最重之重坊区减免74.1万斤;其中灾情减免61.3万斤,占计征数33.1%;社会减免9.9万斤,占计征数6.0%。
1962年,鉴于本县负担过重,5月19日专署通知将县农税负担由2656.5万斤下调为2000万斤(不包括地方附加)。同时还规定附加税征收不得超过10%。当年,县按7%征收地方附加。
1963年,县又遭水灾,受害粮田60余万亩,该年共减免农税粮530.6万斤,占计征数26.7%。其中灾情减免513.1万斤,占计征数25.8%;社会减免7.7万斤,占计征数0.4%。
之后数年,县农业丰收,农税任务亦完成较好,但“文革”爆发,生产失控,大好形势又得而复失。随农业生产状况欠佳,农税任务亦完成艰难。有些社队甚至出现“交完公粮,没有口粮”局面。1973年县财政局向地区请示减免农税指标报告说:“我县今年由于夏烂、秋旱,粮食减收3000万斤,花生减产130万斤。有216个大队仅有口粮、饲料,还有138个大队口粮、饲料都有困难。今年全县农业税任务274.9万元,虽经地区财税局核减40万元,但还完不成任务。经县委同意再申报减免10万元。”地区财税局同意该报告。
1970年后,特别20世纪80年代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县推开后,农村经济条件好转,农业税收减免工作日趋顺利。
农税附加 又称“地方附加税”,俗称“地方粮”,是随农业税正税附加之税粮。在财政部门则列为预算外资金。为减轻农民负担,制止随意摊派,国家历来对此严加控制。其征收比例、使用范围、管理方法等在不同时期均有具体明文规定。
1949年,据中央和省规定,本县随公粮征收16%乡村经费,次年,减为15%,再下年,复增为20%。1952—1954年,据中央指示,本县不征附加。
1955年,为支援国家建设和发展地方事业,再度征收地方附加。按省规定比例10%,县因受灾减为8%。次年,乡村小学经费半数改由地方附加解决,同时为发展县内其它事业之需,复增为按农税总额20%征收。其中7%划归乡村自筹经费3%作省附加,余之10%用于小学经费,由县统一掌握使用。
1957年,乡镇小学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县地方附加改征15%。其中7%作乡自筹经费,8%为省附加。1960年,农税附加改为省、县、公社各5%。
1961年6月23日,遵中发(61)441号文件,县地方附加降为10%。
1966年9月,经省批准用地方自筹资金,建 年产3000吨化肥厂1处,计划投资200万元。为此,从1967年1月起,调增农业税附加等地方自筹资金比例,确定郯城县上调比例为30%。至1972年,县化肥厂转正常生产,农税附加复降到15%计征。其中省分成4%,地3%,县5%,社3%,此比例并税率一直执行到20世纪90年代初。
征解结算 此为农业税征收工作最后一环节。其目的既是检验落实国家农税政策是否贯彻执行,又是达到交收有据、相互制约,以防贪占挪用等弊端。
1949年,县农税征收系以村为单位,各税户按交纳日期将公粮送指定粮站。公粮入库后,开收据交村公所,再由村到区或县政府换取收粮证书;仓库以三联报查,每旬末送县财粮科总算。县初始仅设马头、郯城二粮站,后为便民,每区均设一粮油站收购点,统由县财粮科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农税征解支拨业务手续由县财粮科管粮会计办理。夏季预征,秋天统算,全年任务分夏、秋两季完成。此式沿袭之后40余年未变。
1951年,依财政部通知,县农税征解工作改由农税科册串室负责,并由区粮食助理协同征收。公粮入库业务办理则由县粮食局负责。
1953年,农税征收结算,县采用会计年度与农业税征收年度两种计算方法。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年度预算”;征收年度结束后,编制“年度决算”。夏征行“夏征计算”,秋征为“秋征决算”。征收年度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县一般到1月底即完成任务。
1956年合作化后,县征收以农业社和个体农户两种形式为计征单位。时全县初、高级社1205处,个体农户16211家。至1958年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户在县已基本不复存在,农税征收改为普行征购合一,由公社直接交售县分任务,其业务手续由社粮管理所办理。农业税改为全额计算,仍以征收实物为主。
1959年鉴于以社为单位征收弊端太多,县农税征解结算改以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大队)征收。并按当年6月19日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征解会计、统计工作的规定》要求,将农科征收年与财政预算年统一,均为1月1日至12月底止为一年度。
1961年,据中央指示,县农业税(包括附加)一律征收实物而不征代金。次年5月28日,省规定夏季征收期为1月1日至8月底,秋季征收期为9月1日至12月底,全县农税任务完成后,由县组织力量将各纳税单位交纳情况,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张榜公布。
1981年,全县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结算由大队为单位改以户、组为单位,即分户交纳并结算。至1983年,随农业包干到户在县普及,农税减免亦由队为单位改成分户为单位办理。同时,代金征收比例随之上升。
1985年,有鉴按户结算过于繁琐,复改以村为单位结算,时全县共有纳税单位889个,其中行政村871个、国营农场12个、其它6个。按农户交纳依然不变,但已由实物、代金同征过渡到实物抵交折合代金,并以金额结算。此式沿袭20世纪90年代初基本未变。
郯城县1986~1999年农业税征解年度结算报表
附:该表见表格文件夹-表郯城县历年农业税
第二章 国家税务
第一节 机构
1948年年底,战时机构郯海工商管理支局(郯城、海州为一战略区)解体。除留赵奉平等5人在县外,余之全局近200人全部渡江南下。税收工作移交地方财政管理征收。至次年底,全县有税务人员42名,其中县局8名,区所34名。
1950年3月,税政股由县财政科析出成局建制。31日,临沂专员公署任命王茂棠为县税务局长。4月正式对外办公。设局长1人,文书2人;辖检查、税政、会计3股并马头、归昌、涝沟、沭河、桃林、大埠和直属7所,全局(所)共49人。
1953—1955年间,桃林税务所划归东海,重坊税务所由邳县来属。县税务机构人员略有变更,但总体基本如旧。
1956年,临沭县撤销,所辖李庄、南古、大兴、石门、醋庄、巡会6所来归,又增建红花所,全县税务所共达12处。
1958年4月,财税合一,税务局撤销建制,其业务并入县财政局。各乡税务所仍存,归财政局辖隶。同年,褚墩所由苍山来属。
1961年,临沭县复置。划县6所除李庄外余之全部归隶。年底,税务局亦复归建制,设局长、副局长、文书、主管会计和监察员各1人,辖税政、会计2股并红花、杨集、归昌、李庄、泉源、马站、城关、马头、港上、重坊、房庄、褚墩12税务所。
1971年,实行财税金融“三位一体”。9月7日,“山东省郯城县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成立。但名合实分,“一个牌子、三个摊子”,税务仍实质独立。同年,增建黄山、归义、高峰头3所。
1973年11月,财政金融局解体,县革命委员会财税局成立。1975年6月,增建沙墩、小埠、花园3所。至1983年3月,税务局再复置。
1987年设置大尚庄、小马头、新村、司家4个新建乡税务所。1989年划片成立了郯城马头、李庄、庙山、港上、店子四个中心所。
1994年8月17日郯城县税务机构改革,原郯城县税务局分设成立郯城县国家税务局和郯城县地方税务局。分设后郯城县国家税务局隶属于临沂市国家税务局垂直管理。机构编制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实有任职1人),纪检组长1人。县局机关设人事科、办公室、监察室、政工办、计财科、税政科、征管科7个科室和征收分局、稽查分局、涉外分局3个直属分局,1个城区分局,21个基层国税所,有干部职工160人。1996年10月农村税务机构改革,农村分局以经济区域设立了归义分局、马头分局、高峰头分局、归昌分局、港上分局、庙山分局、黄山分局7个农村分局,辖全县农村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撤城区分局。1998年7月撤销归义分局合并为直属征收分局。
第二节 税收制度
清袭明制,属中央集权。京设户部,县设户房,属上下级关系,主理户口,并管丁赋征解、保管与开销。赋税是按地亩征收银两,1726年(雍正四年),将各项丁银均摊入地税中征收,实行摊丁入亩法。
民国初,田赋沿用清制。抗日战争时期,中共郯城县委在解放区取消了国民党及军阀的苛捐杂税,在游击区推行合理负担、累进所得税等田赋征收办法,使人民负担得到减轻。1942年5月,山东省战工会作出“关于税务问题的决议”,郯城县贯彻“有粮出粮,有钱出钱,有人出人”和“禁出、禁入,鼓励和限制”的方针,发展了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组织筹集资金,保证了驻郯部队和人民政权的供给。
解放战争时期,郯城县人民一切服从战争需要,踊跃交纳公粮、爱国粮,积极纳税,为全县战争供给及财政开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统一了全国税收,建立新税制。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和税率的增减与调整和减税、免税的批准权限基本上集中在中央,只对一部分地方税的减税免税等事宜,授权予地方在全国统一税法的范围内具体确定。同年6月,国家对税收进行了调整,税种、税目和税率实现全国统一。1953年,进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经三年改造限制,县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已大为缩小。同年1月,修正全国工商业税,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开征利息所得税。1958年9月,改革工商税制,把现行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四税合一为工商统一税。1958年6月,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了原在革命根据地实行的累进税制。此次改革与财政管理体制配套,税务管理体制亦相应改革,主要是扩大地方管理权限,一些特殊税税种税目之税率改由各省制定,减税、免税等权限亦相应放省处理;县亦由此给予较多自主权,地方税收、上解、使用等比前均有较多扩大。1963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税负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本县按照要求调整了工商所得税税负,改革了征收办法。1969年4月和1970年4月,财政部军管会先后两次向国务院报送《关于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限的报告》,山东省在扩大试点试行之列。1972年财政部通知规定税收管理权限集中在省、区、市革命委员会,主要税收权限不宜层层下放。1973年工商税收改革,一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交地方掌握,又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对个别纳税单位和产品需减税、免税的,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企业需要减税、免税的,均报省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执行。郯城县对下列情况的减税、免税进行审批:①工业企业的已税产品,因变质、变色、损坏、回厂或委托其他工业企业加工整理或改制成同种产品,需要给予免征工商税照顾的;②对纳税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造成长期欠税,个别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③按照规定对投机倒把活动,采取具体罚款补税打击措施,对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具体加成加倍征税措施,有关税收规定的解释和补充,均由财政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在1973年国务院颁发《工商税条例》中,一是合并税种,原工商统一税、车船牌照税、房产税、屠宰税合而为一工商税;二是简化税目税率,相近性质归类简化;三是调整部分税率。改革后县税收征解只存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和其他工商税3种。其中工商税为主要税种,在县税源大、范围广,多年征解占县税收总额均为80%以上。“其他工商税”,又称“地方各税”,属地方财政固定收入。
1983年4月,国务院发出《批转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税试行办法〉的通知》,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号利改税,规定:一是凡有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二是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县以上供销社,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三是营业性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均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四是军工、邮电、粮食、外贸、农收、劳改等企业仍按原办法执行。
1984年9月,国务院又发出了《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税改税第一步的报告的通知》,财政部制定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第二步利改税的主要内容:将原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这次改革合理地调整了部分产品的税率,并改进了征收办法。本县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了全面改革,全县的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1983年完成税收807万元,至1985年增长到1201万元,增长67%。
1994年税制改革的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流转税改革、企业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其他税制改革。1994年8月税务机构分为两家即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郯城县国家税务局负责郯城境内“两税”(增值税、消费税)、中直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
第三节 税种税率
货物税 以货物的产制购运为纳税义务人。1949年,郯城按照华东军政委员会税务管理的通知,统一境内税种征收的其中一个税种为货物税,其最高税率为100%,如烟、酒等,最低税率为2.5%,如粮食、土特产等;1950年,按照政务院《货物税暂行条例》和中财委指示精神征收。1953年货物税税目税率调整,部分原为货物税的品目改征商品流通税。1954年,货物税品目存12个,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1日开征,它是从货物税征收范围中析出的部分产品,税率高者为50%,低者为7%,如卷烟、皮毛、元木、酒。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 1949年,依据《山东省征收管理税暂行条例》复征,
征收范围只限于大集镇工商业和农
村较大作坊,税率为5%至35%。
1953年1月,执行国家营业税修正税率,将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内,税率较前有所提高。1955年营业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9月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重新开征,以商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分为3%、5%、10%、15%四个等级。1991年1月起对经营房地产业的单位征收营业税。1994年后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1997年1月1日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5%的税率提高到8%,其中3%部分属中央财政收入,并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始于1947年,税率为3%,1951年改为5%。1951年开征粮食交易税,税率为2%,1953年停征。1962年初,集市交易税,在郯城县试点征收,同年7月在全国推开,主要征收家畜、肉、干鲜果蔬、蛋等,税率为10%、15%,1966年停征。1983年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1994年1月停征。
工商统一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四税合一而成的一种税。税目、税率分工农业产品和商为零售两大部分。工农业产品为24个税目,其中酒类税率最高为60%,日用必需品最低税率为1.5%,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等5个税目、税率为3%。1973年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合并为工商税。
工商税 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国营企业缴纳的屠宰税合并为一税种,按其流转额计算,分44个税目82个税率,最高为66%,最低为3%。1984年10月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开征,以从事生产和进口规定应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分24类、270个税目,税率最高为55%,最低为3%,1994年1月停止征收。
增值税 系参照国际税收标准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税,1984年开征,共5类,11个税目,税率为6%到25%。同年10月扩大征收范围,对汽车、机动船舶、轴承、钢坯、钢材、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等类产品征收增值税。1986年,国家再次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原属产品税征收范围的纺织品、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玻璃纤维制品、食品饮料、建筑材料、有色金属矿选产品等改为增值税。1989年1月1日起,又对原属营业税范围的从事工业性加工修配业务和销售原材料的企业征收增值税,并调整了税率。1994年1月起扩大征收范围,将原征收产品税的工业品和原征收营业税的商品批发、零售及公用事业中的水、电、热、气的税目并入增值税,实行价外征税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税金的价格为计税依据。税率分为基本税率为17%、13%、税率为零3种,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的简易税率。原执行的增值税率、产品税率同时废止。
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确定了11个征收税目,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鞭炮、焰火等。消费税采取从价征收及从量征收两种方法。税率或税额划分为14个档次,最高税率为45%,最低税率为3%。
工商所得税 1950年开征,以国营企业外的公私合营、合作事业、私营工商业为纳税义务人,初时采取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25%。1963年改为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采取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7%,最高为55%。对合作商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7%,最高为60%。1980年起,对个体经济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7%,最高为65%。1985年起,对所有独立核算的集体工商业统一实行国家制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级为10%,最高级为55%。1988年起独立施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采用35%税率征收。1994年1月并入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征,其税率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资薪金所得,按月收入扣除800元后,以5%至45%的累进税率纳税;二类是除工资薪金之外其他所得以20%的比例税率征收,1994年以后,属地方税务局征收。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1日起,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对国营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企业试行利改税,凡大中型企业(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年利润25万元以上)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1994年并入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1年12月起开征,以境内外国企业为纳税义务人。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在境内设立机构和合作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20%,最高为40%;另一类是对境内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内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所得税的外国企业公司,按20%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成,按照33%的比例税率征收,国家税务局仅就金融、保险及中央级企业(如烟草、石油等)征收。
利息所得税 1999年1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税率为利息额的20%。
印花税 1950年复征。应贴花凭证分为比例贴花和按件贴花。比例贴花税率分别为1/10000、3/10000、3‰,按件定额贴花税率为200元(旧人民币)、500元、2000元、5000元。年底执行政务院《印花税暂行条例》,凡因商业所成立或使用的凭证皆依条例的规定交纳印花税,税率有3‰、3/10000,按件定额贴花1500元、5000元。1958年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税。1988年10月复征,对各类合同、产权书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比例贴花,税率最高1‰,最低为0.3/10000;对于权利许可证和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1994年1月1日后转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屠宰税 1950年屠宰税率为10%,从价计征,隐匿不纳者,处以三倍以下罚款。1957年,屠宰税按零售价的8%征收。1966年对农村生产队及农户宰杀的猪羊按头(只)征收,猪每头2元,绵羊0.4元,山羊0.2元。1973年经营屠宰业的国营食品公司应缴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81年9月后对国营食品公司恢复征屠宰税,按采购环节3%的税率征收,对个体屠户每头猪征收2元,每头菜牛征屠宰税4元。1994年1月1日以后转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62年对自行车、机动车、船舶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自行车3元,机动车船按吨、趸征收。1967年自行车停征牌照税。1973年国营、集体机动车辆的牌照税并入工商税,1978年停征。1986年10月1日改征车船使用税,对船舶最低每吨每年税额1.2元,最高一万零一吨以上的,每年每吨税额为5元。对车辆执行山东省的规定:乘人汽车按座位每年分别按108元至240元税额征收;拖拉机,郯城比照载货汽车50%税额征收,即按各种拖拉机标明的吨数,每年每吨按21元税额征收车船使用税;三轮摩托每辆年税额48元,二轮摩托车年税额30元,轻骑每辆年税额24元。1994年后转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建筑税 1983年10月起,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自筹资金施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征税,税率分别为10%和20% 。1991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税率起点为0,依次分为以5%、10%、15%、30%征收,同年4月原《建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994年1月1日后转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奖金税 1984年开征。纳税对象为国营企业,税率为全年发放资金达到2.5至4个月标准工资的,按30%征收;达4至6个月的,按100%征收;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以上部分,按300%。1985年起,对县属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亦开征奖金税,税率比照国营企业规定执行,1994年1月停征。
房产税 1986年10月1日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征,以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开征对象,税率采取比例税率每年以房产价值(房产原值的70%)1.2%征收;出租的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1994年1月1日以后转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1日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对象,使用定额税率征收。郯城县按照县城每平方米0.25元,镇驻地每平方米0.2元税额征收,1994年1月1日以后转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工商各税附加合并而来,1985年1月起开征。征收对象为凡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税率有3个级差,纳税地点在城市的按正税额的7%缴纳,在县城的按5%缴纳,在建制镇的按照5%缴纳,在乡村的按照1%缴纳。1994年1月1日后转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营业税附加 1952年1月开征,按营业税额的15%附征。1955年7月改名为地方自筹经费,按营业税额的6%附征,1958年后停征。
工商所得税附加 1952年开征,为缴纳所得税额的15%附征,1985年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工商统一税附加 1962年开征,为缴纳工商统一税税额的1%,1985年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附加 1983年1月开征,为缴纳增值税税额的1%,1985年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产品税附加 1983年开征,为缴纳产品税税额的1%,1985年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1989年开征,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正税额的1%交纳。1990年8月1日起,附征率提高到2%,1994年,取消产品税,新增消费税,附征率改为3%。
第四节 税收管理
建国初期,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1953年,在税收的征收管理上本着“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进行。1958年再次简化税制,扩大地方的管理权限。1979年工商税制改革,县级掌握管理减免税的权力进一步扩大。1983—1984年企业实行利改税,在税收
管理工作上力求系统化、条理化。1985年实行岗位责任制,各项任务层层落实到人,同时,全县各乡镇以税务机关为主,乡镇长任主要领导,各有关部门配合,都成立了“税收管理委员会”,领导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法宣传工作。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按照条例规定县采取了对个体工商业户分组管理,自行申报、民主评议、按季核定、按月征收的办法;对国营、集体企业采取自行申报、查帐征收、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交的办法;对集市征管,县采取报验盖戳、按市口分工、个别扣压保证金、征查并举的办法;对农村税收管理,全县普遍实施专管员制度,采取分片包干、服务上门、各税统管、按月征收、集中清理的办法。与此同时全县开展了公开办税制度,增加了税务执法透明度,县税收征管工作成效显著。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从1993年1月1日施行,它涉及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使税收管理有法可依,增强了依法征税的力度,变过去上门收税为纳税人自行申报、到税务机关缴纳,使税收工作又上新台阶。
1994年,为确保中央和地方财力,实行分税制。县于同年8月17日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税局负责6个税种的征收,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1997年开征的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3%部分、1999年11月1日开征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996年1月,县国税局设立“征收服务大厅”,1998年改名为“办税服务厅”,建立了一个以申报纳税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在此期间实现了利用微机选案,加强了稽查力度,仅1998年至1999年就选案36起,稽查应补税876万元,实际入库833万元。此外,县在税收管理上还采取了开据“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制度、以“发票领用控制缴纳税款”的制度。
第三章 地方税务
第一节 机构
1994年8月17日,郯城县地方税务局设立,为正科级单位,隶属郯城县人民政府和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双重领导。局机关下设办公室、政治工作科、税收政策一科、税收政策二科、征收管理科、计划会计科、票证装备科7个股室。按行政区划,下设21个乡镇税务所。全县共有在编税务干部71人。1994年12月31日,郯城县地税局征收分局、郯城县地税稽查分局和郯城县地税局城区分局成立,均为副科级单位,隶属地税局领导。1997年2月19日,郯城县地税局设立“兴郯税务师事务所”,为股级单位,隶属地税局领导。
1998年9月6日,省政府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决定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1998年10月1日,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垂直管理体制正式运转。垂直管理后,郯城县地税局仍属正科级单位。局机关增设监察室。1999年5月,经省、市地税局批准,郯城县地税局撤销21个乡镇税务所,设立马头、新村、归昌、高峰头、归义、沙墩、黄山共7个征收分局。全县共有在编税务干部162人。
第二节 赋税制度
1994年,国家对税制进行全面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实行了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对资源税、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等税种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并调整了税率,规范了征收方法。再者,就是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奖金税、集市交易税等若干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新设了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1999年仍未开征)。改革后的税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1996年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又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按上述规定执行。涉外税收中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调整后的征管范围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三节 税种税率
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税率为:
营业税 共9个税目,设置两档比例税率,一档幅度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为5%—20%的幅度税率,郯城县娱乐业执行临沂市制定的标准,其税率为10%。1997年7月1日,金融业营业税税率从5%提高到8%,增加3%部分的收入,归中央财政收入。
资源税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类产品。其税目、税额见附表。
1999年8月1日,新开征了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和其他建筑石料四种资源税,其税额分别为:3元/吨、1元/立方米、1元/立方米、1元/立方米。
企业所得税 1994年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固定比例税率,基本税率是33%。特殊照顾:①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②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①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③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适用于20%的比例税率,但具体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费用标准不同。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的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车船使用税 机动船按净吨位每吨年税额1.2—5元;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每吨年税额0.60—1.4元;乘人汽车每辆根据座数多少年税额108—24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年税额每吨42元;三轮摩托车每辆年税额48元;二轮摩托车每辆年税额36元;轻骑每辆年税额24元;非机动车年税额每辆2.4—6元。
1999年8月1日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调整后的车辆上税额为:小型客车每辆年税额260元,大型客车每辆年税额30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年税额60元,三轮摩托车每辆年税额72元,二轮摩托车每辆年税率56元;非机动车、人力车每辆年税额8元,畜力车每辆年税额12元,自行车每辆年税额4元。
房产税 依照房产税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屠宰税 生猪每头10元;牛、马、驴、骡每头(匹)20元;羊每只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建制镇每平方米0.20—4.00元。1998年7月1日,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郯城县土地被划为一级土地,税额为县城每平方米1.20元,建制镇和工矿区每平方米0.50元。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其税率分别为0%、5%、10%、15%、30%。1999年7月调整固调税的征收标准,对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实现的固调税,减半征收,到2000年取消固调税。
印花税 税率为0.3/10000、0.5/10000、3/10000、5/10000、10‰;权利许可证照及部分营业账簿按件贴花5元。
土地增值税 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
教育费附加 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的附加征收率计算。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1994年1月1日开征,分别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或2‰征收,1999年7月1日停征。
社会治安费 1994年1月1日开征,按生产经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1996年5月1日停征。
发展旅游事业费 1997年8月1日开征,按计税营业收入的1%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年7月1日开征,按娱乐业、广告业营业额的3%征收。
第四节 税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税务登记 凡须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的,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 凡应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账簿。
凭证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在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税款缴纳 纳税人必须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需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还要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除以上五项内容外,另外还有以下十七项内容:税收政策管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税务行政赔偿、税收计划管理、税收会计管理、税收统计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税收电子化管理、税收业务技能管理、税收服务、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