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钱 庄
钱庄 起始无考。清末民初,全境计有12家,主要经营存款放款、兑换汇兑等业务,其中低息收存、高利放贷为中心生财之道。放款多以关系户为对象,一般平民求贷需有富家担保。贷款利率有长短期两种,据放贷对象浮动。一般临时性贷款利率为月息1分8厘,稍长不过1年为2分,最高可到4分。存款亦无定制。利率视经营状况而付。时入钱庄存款者多为其关系户,特别是乡间富户。每至年终,钱庄总要宴请存款大户,并据数额及获利大小赠“红包”,包内装利钱。此又谓之“红利”以此吸引存户。
时县最大钱庄为城里以经营棉纱线土特产为主的“元兴诚”,清光绪间开业,老板为山西人,经理王次慕。次之为马头镇“元兴福”1916年(民国5年)开业,老板刘西朋,为当地人。“两元”钱庄资本雄厚,信用可靠,经营有方,称 之活跃。如“元兴诚”,民国初全县年年需上解库钱18000两,县府征收处即把征得税银存于该钱庄。如届时上解库钱不足,钱庄便垫足其数,待征得后再还,由此可见,“元兴诚”似已成县之金库。此外,尚有资本少、信用差之钱庄,多以兑换零批银洋为业。时还有汇票业务,多系商号到外地采购货物携款不便而为之。行前,向“元兴诚”、“元兴福”等钱庄兑款买票。双方定成协议买票人出现银,钱庄开据汇票,票一式三联,加盖印记。一联交买票人,携票至某市,找卖票钱庄驻市“坐桩”或关系商号;二联由收款钱庄寄给某市“坐桩”或关系商号与一联核对验证;三联留钱庄存底。汇票费用视路途远近、款额大小九折或九五折倒扣。
1918—1933年(民国7年至22年)间,县集市常见有背着包袱摆摊兑杂钞之“包包钱庄”,主要是兑换区域性土杂钞或“门头票”。兑换中,视票券种类“香”与“臭”(信用好坏)面议贴息。时此类经营者多系桃林、官湖等地行商。县钱庄均属以商兼营性质,且纯系私营,故1938年日军陷境后,商业凋零,钱庄亦随之败落。
因利局 1923年(民国12年),县成立赈济委员会,下设“因利局”。该局负责发放省拨小商贩贷款基金4000元(银元)。其贷款方式:①印制票据。10吊钱1张,每次放贷每人不过1张,且需有富家担保;②从贷出之日每天归还10文铜元50枚(10吊合1000枚),20日还清。收回再轮番放出;③放贷不计息,但贷出时只给980枚,收回则为1000枚。按20次套环计算,利息亦有2分多。
在赈委会“因利局”同时,县慈道院拨基金3000元(银元),亦办起“因利局”。此局放款对象广于前者,其方法则一样。至1931年(民国20年),两局因种种原因均停办。
第二节 银 行
北海银行 1948年2月,北海银行鲁中南分行郯城办事处设立,随县人民政府驻扎挂剑区王家、后城一带,办事处副主任黄守义。11月,县城解放入城,设址于县政府内西南角。基本业务为代理金库,执行财政统一收支程序控制;开展信贷业务,稳定社会金融;收兑金银,发行北海币,排除旧币体系;统一金融制度,设立各种业务章程等。次年10月,办事处定职定位,设会计、出纳10余职,总计职工达21 人。同期,北海银行易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分支机构随之更变,县办事处亦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办事处。
人民银行(简称人行)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办事处成立,主任黄守义、副主任刘洪悦。1951年1月1日,又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下设业务、会计、出纳3股,副行长刘洪悦。除原有收兑金银、代理金库、发行人民币、收兑地方币和发放农业信贷外,又增加信汇业务,开办城镇工商业存款放款、储蓄存款和保险业务。7月,又增设秘书、人事、农金3股。同年,马头镇设立营业所,归昌、港上、桃林、高峰头和一区、二区设立流动组。业务渐展开后,流动组亦改为营业所。
1956年5月,省分行和地区中心支行确定县人民银行为丙类县支行,整编改设秘书、会计、人事、储蓄、货币流通和计划信贷6股,全行干部职工137人。1957年—1961年间,县人民银行机构分合不定,人员变动频繁。直至1962年3月,据中央和省“健全银行机构人员”指示,县人行始固定秘书、人事、会计、出纳、信贷、计划和农金7股。
1971年9月,县银行和财政、税务二局合并归一,成立“郯城县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但名合实分,三家仍各自为政,对外亦挂“财政金融局”和“人民银行”两个牌子。办公地点在县人民银行。1973年11月,财政局、税务局迁出,财政金融局随之解体。
1986年,县人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各项职能。设中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人秘科、国库会计科、货币发行保卫科、金管稽核科、计划调研科。1989年人秘科更名为人事科,同时设办公室和金融管理科。次年5月增设稽核科。1993年3月设中国金融工会郯城县工作委员会,同时设中国金融工会郯城县人民银行委员会。1997年11月27日,设农村金融管理科,负责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监管工作。1999年末,有职工44人。
外汇管理局 1995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郯城支局成立,接受县人行管理。县人行内设转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转让业务的管理。
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 1996年12月6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郯城县支行成立。内设办公室、计划信贷部、会计出纳部、保卫部、营业部。
县农发行系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办理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审批发放、管理、监督和检查,经营原则为“库贷挂钩,钱随粮(棉)走”,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业务上接受县人行指导和监督。
工商银行(简称工行) 1984年1月1日,在原县人行基础上分设中国工商银行郯城县支行,对外一个单位两块牌子。次年1月1日,县人行正式由工行代理,对外一切公函、印章、公告、契约、合同、债权、债务一律改用“中国工商银行郯城县支行”名称。次年5月,工行与人行正式分设,工行负责办理城镇储蓄、工商信贷和结算业务,不再代理行使人行职能。内设工会、人秘股、信贷股、技改股、计划股、会计股、出纳股、储蓄股、保卫股。同年7月,县支行内部机构由“股”改称“科”。1999年末,设办公室、工会、信贷科、对公存款科、计划科、会计科、出纳科、储蓄科、保卫科。
农业银行(简称农行) 195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设农金股。1956年9月,农行和人行业务分开,但营业所依原人行营业所,农行只设信用合作和农业放款两股。其隶属关系,除受上级行领导外,并受同级人行领导。人行分一副行长专管农行业务,人事、秘书、经费等两行合一;基层营业所接受两行业务。次年4月,农行撤销,两行仍合为一人行。1964年1月1日,县农行二次建立,设人秘、会统、拨款、农村金融和信用合作5股及12处基层所。稍后建政治处,基层所配政治指导员。1966年4月,县人、农两行再度合并。农行人员、业务统一并入人行。
1980年12月1日,县农行第三次建立。人行农金、社企股及各基层营业所之机构、人员统归农行。内设政工、秘书、会统、出纳4股。1986年县农行各股改称科,秘书股改为办公室。1999年3月,设市场开发部、综合办公室、储蓄部、信贷一部、信贷二部、专项贷款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稽察保卫部、计算机网络部、营业部。
中国银行(简称中行) 1992年6月筹建中国银行郯城县支行,10月6日正式开业。次年3月24日,设人秘科、业务科、财会科、存汇科、信用卡科、保卫科。1999年未,设行长办公室、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业部。
建设银行(简称建行) 中国建设银行郯城县支行原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郯城县支行。1964年5月8日,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临沂专区支行郯城办事处,后改为第三办事处,仍驻郯城。1968年8月,郯城办事处撤销。1975年5月,在郯城县财政税务局内设一名驻县拨款员,主要负责全县基建拨款,业务受地区建行领导,行政属县财政税务局。1978年4月11日,组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郯城县支行。内设会计、拨款两股。1980年1月31日,建行将管理基建资金运动全过程承担起来,并负责相应建筑税代扣收纳等工作,使其具有的财政和银行双重职能更加完善明显。其职能可称“两管三办一监督”:即管理基建支出预算,管理基建开支财务;办理基建拨款、办理相应贷款、办理终核结算;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施行财务监督。1984年,业务经营、人事安排全部改为建设银行系统管理。
1987年11月,内部机构由原来的两个股改为保卫科、投资科、建筑经济管理科、会计出纳科。1993年,建行由专业银行转为商业银行。在此之前,建行一直履行财政、银行双重职能。这也是建行区别于其它银行的显著特点。
1998年,县建行机构由原有的8个科室改为综合管理部、信贷管理部、筹资储蓄部、保卫部、营业室、建行工程咨询事务所。凡冠“部”的负责人均称“经理”。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信用联社) 1954年2月,组建信用合作社。4月,高峰头乡信用合作社建立。至9月,9区1镇有22处信用社。1956年,信用组织大发展,至8月,全县有信用社120处,社员6260人。10月,全县行政区划调整,信用社亦合并缩编为27处。1958年6月3日,在县城乡实行供销、信用、农业社“三社合一”试点,7月10日,全县普行合并,在新社中设165处信用部。
1959年—1965年间,信用组织并撤频繁。1965年5月,信用社试改按经济区域设立并组建大社。先行城关试点,7月间全县铺开,将原105处合组为40处。其后,既有原来小社,亦有行政区为单位大社,还有经济区中心联社。
1972年,县信用社机构改革一律按人民公社为单位设置。1977年,据国务院154号文件指示,县信用社纳入国家银行体制,为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基层机构,但经济性质仍为集体。同年,按有关规定,“一社内既有银行营业所、又有信用社者,所、社合为一个机构。挂两个牌子,实行统一领导,使用两个印章,办理两处业务。只有信用社、没有营业所者,加挂农行营业所牌子,承担银行各项业务。”此后,二者均为国家银行基层机构,执行统一金融政策、统一计划管理、统一规章制度,但两种资金分开核算。
1984年成立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至1994年4月,一直与农业银行合属办公,联社主任由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行长兼任,行政与业务隶属农业银行领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5月,信用联社与农行实行分门办公,正式组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隶属临沂市农业银行管理。内设人秘、计划经贷、资金组织、督察、财务5个科室,辖全县22处信用合作社。
1998年9月,县信用联社经过改革规范,成立了理事会、监督会。至1999年底,内设人秘、业务、督察、财务、保卫、行政、电脑管理、资金保管、工务等9个科及后勤办公室和一个营业所。下辖22处乡镇信用联合社。
城市信用社 1988年5月24日,县人行和郯城县郯城镇人民政府联合组建集体所有制企业——郯城县郯城镇城市信用社成立。1991年1月,经县人行批准“郯城县郯城镇城市信用社”更名为“郯城县城市信用社”。设业务科、办公室两个科室。1994年6月,郯城县城市信用社与组建单位之一郯城县郯城镇人民政府脱离,直接隶属县人行,同年底隶属临沂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管理。1998年3月,郯城县城市信用社隶属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管理。
保险公司 1951年11月,人行郯城办事处农村业务股内设立“农村保险组”,此为本县保险业务初始。次年5月,组扩建为股。1953年1月1日,郯城县保险公司成立,公司下设秘书、业务、会计三个股。年底,公司撤销,财产交县财政科,人员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分配。
1981年2月,县人行根据郯革(1981)7号文件“关于恢复保险业务”的指示,在信贷股设专人负责保险业务。1984年3月16日,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批准,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郯城县支公司。5月28日,从县人行正式分设出来,全公司人员共8人,同年9月,相继设立了人秘、城保、农保、计财4个股。1984年底,全公司共有人员10名。1986年3月,设人秘科、城险科、农险科、计财科。此后科室设置变化频繁。1996年4月4月,产、寿险分业经营,成立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后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88年2月2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郯城县支公司成立财产险科、车船险科。1996年4月,产、寿险分业经营,成立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郯城县支公司。内设办公室、财产险科、运工险科、营业室、计财科。1997年1月又成立营销科。1998年,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复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辖公司相应更名。至1999年底,公司下设办公室、营销科、业务一科、业务二科、运工科、计财和、核保核赔科。
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1987年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郯城县支公司设立人身保险股。1996年4月,产、寿险分业经营,成立中保人寿保险公司郯城县营业部,设办公室、业务科、计划财务科。1997年内部机构为办公室、计财科、寿险部、意外险部、营销部。1999年4月,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全辖机构相应更名。至1999年底,设办公室、计财科、团体业务科、个人业务科、业务处理中心、客户服务科,聘用业务员220人。
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1号文提出:“适当发展民间信用”精神,按照集体合作金融组织条件筹备。1988年5月褚墩镇成立了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同年8月,李庄镇亦建立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1处。两会截止1989年底,吸收股金68万元,存款余额524万元,贷款余额453万元。1991年1月5日更名为褚墩金融服务社、李庄金融服务社。1998年10月16日归并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
邮政储蓄 (见卷十《邮政电信》)
第二章 货币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货币
民国通币 初,沿清制,境内通使铜钱(“制钱”、铜元)和银锭。稍后,又流通“光绪元宝”、“光绪通宝”等铜板及银元。纪念辛亥革命成功而铸造的“开国纪念币”(上印孙中山头像,县俗称“孙头”)和印有袁世凯头像的“袁大头”银元在境最为通行。此外,“龙洋”、“鹰洋”、“站人”等亦多见。至20世纪30年代中期,银元在县为主要之流通货币。“银角”、“铜板”、“制钱”为辅币。
1935年(民国24年),国民政府币制改革,禁止银元流通,以中国、中央、交通、农民银行发行纸币为本位币。嗣后,此类“中央票”便通行境内。同期,山东民生银行所发行“民生票”在县亦多见。本县还发行“地方流通券”,城镇大小商号亦争出“门头票”代替货币流通。一时,市场上各“票”充斥,争相兜售,货币陷于混乱。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30年代后期在县流通之各种货币职能票券达127种之多。稍后,汪伪政府又发行“储备票”,国民政府推出“关金券”,特别是1948年发行的“金元券”,因无黄金储备,更加速物价飞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一九四九年前夕,所谓“中央票”已形同废纸。
金属铸币 ①元宝,清末民初,货币本位取银、钱平行,二者均无限使用。但域内通常巨额交易用银,小额买卖用钱。时银在民间信用最高,故百姓完粮纳赋,官军薪俸兵饷,多以银两充任支付。县内流通最广的为“宝银”,(俗称“元宝”)。就其重量、形态大小而言,时大者为“元宝”(又称“马蹄宝”或“两头翘”),重量一般为银50两;中者为“中锭”(小元宝),重约10两;小者为“小锭”(小锞子、锞子),重1—5两。1两以下称“散银”(滴珠、福珠)。县内流通元宝多为上海银炉铸造,每枚重量以漕平49两8钱为标准,成色较好纹银可高出5.5%。
②银元,在县称“洋钱”、“洋锭”或“大头”、“花边钱”等。明万历间(1573—1620年)流入县境。1910年,(宣统二年)颁布《币制则例》定为本位币后,遂为县之主币。时定每枚重库平7钱2分,含纯银9成。1933年(民国22年)国民政府“废两改元”,颁布《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定银元为本位币,限每枚重26.697克,含纯银23.493克,并铸帆船图案“船洋”。直至1935年(民国24年)币制改革,禁止银元流通。但后因物价飞涨,通货膨胀严重,银元在县境实际仍广为流通。
③“标金”,为“标准金条”之简称。“标金”为长方形,状如小砖,故亦称“金砖”。多铸有制炼金铺名称、重量、熔造日期和“标金”字样。有上海、天津、北平标金种种,成色重量各不相同。如上海标金每条重为漕平10两,谓之“小金砖”,成色978‰,故又有“978标金”之称。熔7小条为1大条,重漕平70两,称为“平”,亦即“大金砖”,县人有之则视为巨富。
④纹银,为标准银,亦称“足纹”。明清至民国初,县民间交易均沿用,但实际成色低于宝银。以“十成足纹”即最好纹银为例,验证成色只有935.37‰,较之宝银成色仍低。故宝银折成纹银须“升水”、即升值。如上海“二七元宝”每枚重漕平50两,折成纹银,可升2两7钱,即可折成纹银52两7钱。
⑤银角、镍币。清末民初,县市场流通之银角,亦称“角子”、“毫子”、“小洋”等,为银辅币通称。始用广东银角,为1890年(光绪十六年)铸币,面额分5角、2角、1角和5分4种,成色为82%,10角为1元。后各省滥铸,成色降低而贬值,需11—12角方可兑换银元1元。
民国年间,县市场流通镍币,为1935年(民国24年)国民政府币制改革后采用之辅币,有5分、10分、20分3种。正面为孙中山像,反面为古代布币图案。
⑥铜元。至清末民初,域内民间交易所用铜元多系各种新式铜币,与传统圆形方孔制钱不同,中间无孔,故谓“铜板”。始用1900(光绪二十六年)所铸之“光绪元宝”,背有盘龙纹,枚重库平2钱,当制钱10文;百枚换银元1元。此外尚有面额1文、2文、5文和20文等类,但以“光绪元宝”在县流通最广,俗称“单铜板”。其次是20文铜元,称之“双铜板”。
北洋军阀间,县铜元种类很多,有当50元者,亦有当100和200元者。因制造过滥,致使铜元贬值,每枚银元兑换铜元数远超过面额,同时行情多变,铜元信誉日跌。1935年(民国24年)后,国民政府亦曾发行新铜辅币,有1分、半分2种,在县流传不广,后与旧铜元和制钱一起,多被手工业者收购熔化成铜,作工业原料或铜材出售。
县币 民国年间,县国民政府所发行以代货币流通之“地方币”类,主要有“流通券”、“县票”、“县库条”等。
①流通券,1927年(民国16年),县长陈长举为凑军饷,召集全县名流士绅合议,发行“县流通券”。并成立流通券发行董事会,由马头镇孙寿椿任董事长,44保之保长任董事,县财粮局具体负责经办。面额有红紫色1000文和绿色2000文2种。发放方法,以“流通券”充任军政人员工资和付给商号收购农副产品。县府明令全县商号、百姓不得拒收此券。因其放发无发行基金,为筹集收兑,随之又在财粮局成立“亩捐处”,由马头镇邓月楼任处长,郯城镇吴福配为主任,对全县田赋每亩加征“亩捐”1吊,共出11万吊,折银11000元。并通告纳税交捐可以“流通券”相低。如此之下,方保“流通券”币值和信誉。次年,县钱粮局发布公告,限期将券收回。
②县库条、县票 民国年间,有数任国民党县长以印发“县库条”来弥补亏空。该条春秋两季发行,票面额1000文,可在市场流通,待征收时回收。1935年(民国24年),梁钟亭任县长时,由于军政开支无着,发行票面额为2角的绿色的“县票”,允许在市场作辅币流通使用。因无发行基金,不收兑,信用差,不久即废。
民国公债 1914年(民国3年)5月,国民政府发行“六厘公债”(即三年期公债)。次年,又 发行“四年内公债”,即从第三年始还本,八年本息还清。上二种在县均有发行,数额不详。1935年(民国24年),国民政府又在县发行“水灾工赈公债”。1940年发行“建设公债”;1942年发行“国币公债”;1943—1947年,发行“同盟胜利美金公债”和“短期国库券”。以上债券,虽亦强调信用、管理、收兑等,但面对变幻 无常之货币政策和一日千里之通货膨胀,根本无人乐意购买,于是多强硬推行之,具体数额不详。
商业“门头票” 清末民初,县较大商号有200余家,尤以马头镇最为繁盛集中,其经商足迹几遍全国。为其发展,1918的(民国7年),该镇“长发”杂货百货店经理黄福臣首出“门头票”用以充实资本扩大营业。见其有利可图,随之各商号纷纷仿效。据不完全统计,至1933年(民国22年),出“门头票”商号,马头镇有43家,郯城镇21家,重坊、涝沟、红花埠亦有10—20家,甚至一些小商贩也效法印刷。
商号出“门头票”,须向当地商会注册登记,验讫发行。县城商号所出面额多为2000文,马头则大多为1000文。所发之票,用以收购农副产品,或以货币形式在市场兑换流通。一些资本雄厚、信誉较好者已流通省外,农民亦当货币储存。繁盛间县内“门头票”多至百余种,几有取代通币之势。但亦有商号为骗取资本,向商会谎报资金,超额数倍、甚至几十倍发行,以至无力收兑,信誉日落。加之商号间相互倾轧,以致“门头票”经营险象环生。1935年(民国24年),县城南关菜市街杨茂德杂货店,因生意萧条,无力收兑其票,全家弃店逃亡;同年县府门前“瑞丰永”金杂货店,亦因信誉低落,持票人蜂拥挤兑,店主吴绍瑞雇4名警察维持秩序,仍未免人群蜂拥而入,将店内货物哄抢一空,吴亦只好逃之夭夭。至后日军陷境,工商萧条,各店所出之票均成废纸弃市。
民主政府货币 1938年,山东解放区于胶东成立北海银行,并发行“北海票”以粉碎敌人经济掠夺与进攻。次年,该票流入县境。1942年底,省民主政府通令宣布以“北海票”为本位币后,境内流通日益广泛。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人民币发行以取代。同期,县内还流行少量“华中币”等,仅短期内见之于根据地间。至人民币发行,各民主政府所出货币一律收兑废止,唯人民币成域内唯一合法货币。
附: 货币斗争
1938年,日军陷境后,通过汪伪政权,大量强制发行伪储备票,以据点为基点向外层层扩展流通领域,以图在经济上扼杀抗日根据地。其主要方式:①先行法币登记,规定法币1元折换伪钞0.4元,强行收兑;②限定伪钞为唯一合法货币,见有持用它币者轻则撕毁、没收,重则毒打、逮捕;③实行并集,强将据点外集市迁入据点内合并,以便强制推行伪币;④征收捐税、筹集军饷等,以伪钞为算,它币拒收。
针对敌伪金融掠夺政策,根据地亦取相应对策:①由民主政府通令禁用伪钞;②动员群众设立分散小型集市;③发展根据地工商业,吸收法币,扩展北海票使用空间。
至1942年秋。马陵山区、沂河两岸根据地,伪钞已基本灭迹。
抗战胜利后,北海票在县基本占领市场,由于解放区施行平抑物价等一系列措施,其信用日高。内战爆发后,人民政府公开宣布“蒋币”、“伪币”为非法,域内禁用。1947年国民党占县,强制推行法币,但信用极差,币值猛跌,很快崩溃。在解放区军民迅猛打击下,至1948年6月,万元以下“蒋币”人们已拒绝使用。时“关金券”在县币值是“一千、两千(元),吸支香烟;一万、两万(元),喝碗稀饭”,实已同于废纸。境内25万元面额一张之大票比比皆是,至县城解放。不少群众竟以此充纸糊墙或遗弃公厕,蒋氏如何垮台,于此可见一斑!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货币发行及流通
货币发行 1948年11月,县境解放,北海银行郯城办事处随军进城后,即向市场投放北海币。时县市场流通货币以此为主,尚有华中、冀南、晋察冀等各地方币,均按比价与之兑换流通。东北币、中州币可与北海币兑换,但不能在市场流通。此种币制,对便利商民往来及物资交流颇有好处,但在货币管理上却存在种类复杂、票样繁多、印术不精、易于伪造、真假难识、折算困难等弊端。办事处大部人员从事出纳犹感不足,影响货币周转速度。致银元在市场公开流通,成为中间货币。鉴此,1949年2月,按省政府公告,以人民币为主币,北海币、冀南币、华中币和晋察冀币为辅;并对各币按固定比价长期稳定兑换,逐渐收回,最后成人民币单一货币。
时公布比价:人民币1元,等于中州币2元;等于北海币、冀南币、华中币100元;等于晋察冀边币、东北流通券、长城流通券、热河流通券1000元;等于西农币2000元;等于晋热辽边币5000元。
人民币币值高于各币,其原因主要是各币发行数年至10余年间,物价上涨,币值被贬。如冀南币500元只抵抗战前5分。为便商品流通和货币计算、保管等,故将人民币币值提高。1948年12月人民银行所发人民币面额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7种;1950年1月,又发大面额500元、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5种。人民币大面额票发行后,县当年即投入使用,市场小票流入农村,银行停止投放百元以下票券。为适应形势需要,195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发行新币,并回收旧币。新币共分11种,其中主币5种,为1、2、3、5、10元面额;辅币6种,为1、2、5角和1、2、5分。兑换比率为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发行新币时,县人行在全县组织15个兑换组,有46人参加,分布全县9区1镇。同时,储户存款,由银行代办折算。自3月1日起兑,4月1日即停止在市场流通,5月1日银行停止收兑。至9月底,全县共回收旧币1191亿元,计2638440张。10月12日和11月21日分两批在监全部销毁。
1957年12月,人民银行又发行1、2、5分硬币,此3种硬币与同面额纸币相等混合流通。至月底,全县共投放该类硬币10110元。
1964年4月10日,据省行指示,县人行对外公开宣传,收回苏印3种票券人民币,即1953年版黑色“工农”图案10元券、酱紫色“民族大团结”图案5元券和深绿色“井岗山”图案3元券。至5月14日停兑,共收回金额102459950元。
1980年1月1日,按总行规定在县发行金属币,面额有1、2、5角和1元4种。
1987年4月27日起,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行第四套人民币,纸币面值分别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共9种券别,年号均为1980年,因此称为“八○版”。首先发行的是50元券和5角券两种,本县各银行于当日向社会公开兑换。1988年5月10日起又发行了100元券、2元券、1元券和2角券;同年9月22日起发行了10元券、5元券和1角券,至此9种券别全部发行,与第三套人民币同时混合流通。
自“八○版”100元和50元大面额钞票发行后,市场相继发现这些面额的假币,由于缺乏防伪及鉴别知识,一些群众怕收大票,银行也时常收缴假币。
1991年3月10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第三套人民币中的六○年版2元券、七二年版5角券开始人民银行发行库只收不付。此后,第三套人民币部分面值渐淡出市场。
1992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了1角、5角和1元3种金属人民币,本县虽然投放较少,但回笼量很大,尤以1角、1元硬币回笼多,县人行发行库经常积压。
1992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发行了1990年版100元和50元带安全线的钞票,此种钞票增加了防伪措施,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较容易地识别假人民币。同年人民银行还发行了1990年版1元券、2元券。
1999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第五套人民币,面额有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5角和1角8个券别。首先发行100元券并陆续发行其它券别,与现行人民币等值流通。第五套人民币的印制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尤其防伪效果极佳。第五套人民币发行当日,本县各家银行的营业网点均公开兑换,但因投放量较小,群众常有拒收行为,后经广泛宣传,才正常流通。
1999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第三套人民币停止流通的公告”,公告称,自2000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人民银行限期兑换,自2000年7月1日起,第三套发民币停止流通。自此,县市场流通货币为第四套与第五套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自1984年10月1日发行首套流通纪念币——建国35周年纪念币。后又陆续发行了国际和平年纪念币、中国人民银行建行40周年纪念币、中国珍稀野生动物——大熊猫纪念币等流通纪念币。至1999年12月20日发行澳门回归流通纪念币止,已发行39套、51枚。为庆祝建国50周年还首次发行了50元面额的纪念钞。此外,国际儿童节、奥林匹克运动会、辛亥革命七十周年、香港回归等特种纪念币本县亦有发行。以上纪念币均与现行人民币等值流通。但在本县发行量较小,少有流通,多为钱币爱好者所收藏。
货币流通 建国初,县货币流通历经扩大——缩小——稳定过程。先行扩大货币投放,意在消除旧中国所遗留之恶性通货膨胀。之后依靠壮大国营经济、加强市场管理等措施,逐步缩小货币投放,最后达到稳定货币。1950—1952年间,全县货币总收入1355万元,总支出1331万元,差额回笼24万元。
“一五”间,县国民经济发展较快,工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0.3%,社会商品零售额年均增长17.8%,1957年末达1447万元。时物价稳定,市场繁荣,货币流通基本正常。
“二五”间,县国民经济发展有起有落。1958年“左”倾思想抬头,否定流通平衡,提倡留有缺口的所谓“积极平衡”,导致经济发展比例失调,造成1960—1962年间商品供应紧张,集市物价猛涨。针对物价不稳,县认真贯彻中央指示,重点控制财政支出、控制货币投放,适当提高部分商品价格,使货币流通至1962年末方趋于稳定。
1960年—1965年,全县共回笼货币716万元,将过去数年间投放之货币基本收回。到1963年春,货币流通基本正常。据当年4月12日银行对县城市场物价调查:仔猪每斤7—9角,比1962年同期下降50%左右;猪肉每斤1.1元,下降66%;鲜蛋每个平均1角,下降约40%;生姜每斤2角,下降80—90%;肉鸡每斤9角,下降55—60%以上;小麦每斤5角多,下降约70%;玉米每斤4角,下降55—60%……其它农副产品价格下降40—90%不等;工业品及多数商品价格亦有所下降,县市场复入繁荣。
“文革”间,经济发展受阻,县市场货币偏多问题再度暴露,并使货币流通速度变慢。对此,“文革”后在回笼货币之前,先由银行重点对市场购买力情况调查分析。通过现金计划执行情况研究,找到市场货币过多因由:①个人欠公款甚多,形成购买力加大,增添市场压力;②公有事业现金收入减少,本应通过非商品渠道回笼之现金,亦涌向市场,加大商品供求矛盾;③储蓄机构过少,群众持币待购现象普遍。对此,县采取相应措施,收效显著。1977年,全县净回笼货币382万元,该数超过之前任何一年。
1980年后,重点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指示。针对农村生产责任制后形势发展,采取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扩大企业自主权等措施,着力组织商品交换和非商品货币回笼。但其间因一些工商产品货不对路,购买力与可供商品之间仍有较大差额,市场流通货币仍偏多。1980—1984年,全县货币投放差额152万元。
1986年以后,县人行开始正式履行管理货币流通,调控货币供应量职能。根据央行指示适时采取适当货币政策:1985年紧缩,1986年开始有区别地松动;1987年执行紧中有活货币政策;1988年四季度开始紧缩货币,至1990年才适度放松;1993年上半年,由于经济过热,乱集资、乱拆借、乱建开发区,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为此,1993年7月,国务院开始全面清理“三乱”,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使全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与此时货币政策相适应,人行现金投放回笼不断变化,基本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1999年初,中央银行提出“执行适当货币政策”,数次降低银行利率,增加现金投放。
第三章 存款
第一节 民国储蓄
1914年(民国3年),县即见有民国交通银行所发之储蓄票,但罕有购买。后军阀混战,民不聊生,储蓄业更难发展。抗日战争间,国民政府先后制定多种储蓄章程,广为宣传储蓄意义,甚至开展“储蓄运动”,举办各种方式储蓄,但仍收效甚微。时在县有“节约建国储蓄”、“工农福利储蓄”、“优待劳工储蓄”、“特种有奖储蓄”等10余种,还建有“节储互助会”等组织,均徒有虚名而已。
直至县境解放,其间虽国民政府不遗其力倡导储蓄,但终因物价飞涨、民不聊生、信用失却而败北。自愿储存几近于零,强制摊派亦见效甚微。
第二节 对公存款
1950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单位间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单位在银行须开立户头(存款户或往来户)按户结帐。对企业主管部门和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存款,银行付给利息;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存款,因非为经营生产,亦不属商品流通周转金,故除定期存款外,不付给利息。
1950年3月,本县始办对公存款业务。初仅3户,月末余额8001元;至年底,发展到18个单位在银行开户存款,年末余额158437元。之后,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在银行开立户头。1989年9月,县农行营业部实现对公业务现代化,为全县第一对公网点。1991年7月16日,建行全面承办全县房改金融业务。后各专业银行相继开办对公存款。
第三节 储蓄存款
本县储蓄存款始自1951年,由人行会计股设专柜办理,年末余额2万元。初,储蓄种类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活期储蓄。同年还增办理保本保值定期储蓄。其方式,按每日公布折实单价,一次存入,到期支取;如折实牌价上升,则支取按折实保值;如不升,则按存入货币原本支取,并支取利息。
1951年,增办保本增值定期储蓄、定额双保储蓄、有奖储蓄,期限半年,以奖代息。次年,物价渐稳,始办单一折实定期储蓄,按当天公布实物牌价折实存入,到期支取,无论牌价涨落,均听储户意愿,照折实或货币支取本息。
1954年,配合统购统销,举办优待售粮储蓄,共办两期,利息不同:①1—3月存期,月息1分5厘;4—6月存期,月息2分。②1—3月,月息1分2厘;4—6月息1分5厘。同年,始办农村存款,年底余额2万元。1979年余额62万元,1980年2446万元。1956年7月,人行设立储蓄股主管存款业务。月末在县政府南建首家储蓄所(今郯中路西工行直属所)。同年,增办活期有奖储蓄。次年,又办零存整取、定期月奖储蓄(俗称“贴花储蓄”)。分为整户、半户、1/4户3种。整户存4元,半户2元,1/4户1元。10万整户为一分配奖金单位,每月开奖1次,到期付本息。
1958年,县人行开办“地方工业有奖储蓄”,系为解决县乡工业资金不足而办,定期1年。同时,还举办活期有奖储蓄。在农村,大搞“实物存贷”和“大包大存”等诸多“跃进”之举。
1981年后,县人、农两行多次举办有奖储蓄,存期1—3年;面额 有5、10、20元3种。
1987年6月,县建行设第一个储蓄机构——储蓄专柜。同年,县金融机构兴办“定活两便储蓄”。1988年9月,举办“保值储蓄”,保值率由人民银行总行按季公布。1996年市场物价稳定停办。
1992年10月,中行开办外币储蓄,当年外币储蓄余额 (折美元)0.18万元。1993—1999年分别为11、16、23、22、30、38、48万美元。
1998年初县农行推出首家“夜市银行”。
1999年10月,工行独家开办教育储蓄,分3年期、6年期两种,面对在校中小学生,免征利息个人所得税。9月末,工行县行储蓄所存款突破1亿元,成为九县金融系统首家亿元所。
1999年11月1日全国开征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第四节 储蓄利率
建国初期,物价不稳,为吸收存款采取高利率。1952年后,物价基本稳定,利率逐步下调。至20世纪70年代,国家基本上采取低利政策,存款利率不超过6‰,放款利率不超过8‰。二十年来基本保证了物价稳定和生产稳定。1979年起,为配合国家经济改革,储蓄利率连续5次上调。至1985年底,一年、三年、五年、八年定期分别为6‰、6.9‰、7.5‰、8.7‰,活期由1979年的1.8‰调至2.4‰;各种定期储蓄利率和活期储蓄利率分别比1978年提高了105%和33.3%。1988年8月9日,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当时物价上涨幅度较大,抢购商品成风的严峻形势,为稳定经济,深化改革,决定自9月1日起,对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实行保值,同时对半年以上定期储蓄继续上调利率。至1989年2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定期分别上调为6.3‰、7.5‰、9.45‰、10.2‰、10.95‰、12.45‰、14.7‰,与1986年相比,上调幅度平均为180%。1990年后物价趋于平稳,同年3月、8月和1991年3月相继3次下调利率。至1992年,活期储蓄为1.5‰;定期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分别为2.7‰、4.5‰、6.3‰、6.6‰、6.9‰、7.5‰、8.4‰;零存整取一年、三年、五年期分别为5.1‰、5.7‰、6.3‰;华侨人民币定期一年、三年、五年分别为6.9‰、7.5‰、9.25‰。1993年5月、7月相继上调利率。至1995年底,活期储蓄为2.625‰;定期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分别为5.55‰、7.5‰、9.15‰、9.75‰、10.2‰、11.55‰、14.25‰;零存整取一年、三年、五年,分别为7.5‰、9.15‰、 10.2‰;华侨人民币定期一年、三年、五年分别为10.2‰、1.5‰、14.25‰。1996年5月、8月相继2次下调利率。1997年,由于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造成国内经济滑坡、市场低迷、购销不旺。为启动内需,刺激经济发展,人民银行总行连续下发通知,下调存贷款利率,至1999年6月10日后,活期储蓄为0.825‰,定期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分别为1.65‰、1.8‰、1.875‰、2.025‰、2.25‰和2.4‰,利率降至建国来最低水平。
郯城县金融机构存款情况表 附:该表见表格文件夹-表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情况统计
第四章 信贷
第一节 民间信贷
典当 县称“当铺”,系以物品质押、权作信用之借贷形式,故又称“押当”,实为抵押贷款。据旧志载,早在1734年(雍正十二年),县境即有当铺9家。至清末民初,县城“庆丰典”、马头“丰盛永”、“祥聚”三当铺曾盛极一时。1925年(民国14年)后,相继关闭。
典当多以零星细小之物品作押取款,有衣服、首饰、古玩、器具等。放款抵押数量及其流通多寡,全以当铺“架本”(基金)为限。其消长兴衰,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相关,尤其与农业丰歉相关,常年营业以春秋二季为旺,即所谓“春当、秋赎”。
典当期限,清末多为18—24 个月,民国后改为1年左右,逾期宽限多为1月。届时,如当户仍不赎或转利即为满当,俗称“死当”。满当之物按约规定由当铺自由处理,多就地拍卖。典当手续有二,先将质物折成,即当户质物先由当铺估价折成。“庆丰典”按五折,即常说“当半”。折成不一,亦有发生争议,可协商上下浮动。后出据当票,即当铺收物后给予当户之赎物凭证。上写典当铺名称、质物名称、质当钱数额和利率、期限等。“庆丰典”当票系用木刻板印制。上填物品及金额均为形似秘码之象形字体,外人不识。赎取质物,全凭当票,如票遗失,即须挂失。挂失需有铺保,说明当票号码、日期等,方能补票或赎回;如挂失前质物被人冒赎,当铺不负责任。
利息收入为典当业主收入。利息在县均按月计算,名义上多“官二分”,实际上不止此。如“庆丰典”即加收保管费一分,与利息一并收取。
教育基金放款 1927年(民国16年),县设立教育基金委员会。该会由9人组成,设址于城隍庙张公祠内(今县面粉厂处)。用每年征收的地丁捐、呈文捐(行政状纸,每张征收1角)、契纸捐(契纸,每张征2角)、学田租等项2—3万元(银元)作放款基金,贷出获利。
该基金放款对象多为政府官员,平民很难企及。用款自填 借约,找富户担保,期限最长不超1年,年息2分。并规定用户每季度缴利息1次,期满利随本清。届时无力偿还,经基金会同意,易以利加本金合为一起重立借约。再次无力偿还,由铺保负责结清(多空文规定,无法实施)。
放款审查时,多以“老同职”、“老同学”为对象,故信用无保证。如1937年(民国26年)徐兆敏、徐元敏兄弟借款1000元,和裁缝工人孙建章合开“德济永”服装店,后亏本无力偿还,基金会诉诸官司,亦只把孙作替罪羊拘留几天废债了事。因借款失信,相当款项放之无回。至1938年,已基本放空。又因日军陷境,用户潜逃,放者哄散,借贷停办,前放之款亦随时过境迁而弃免。
信用合作社 1933年(民国22年),苦于地主豪富高利贷盘剥之苦,县曾组建信用合作社3处,社员95人,股金497元(银元)。时省府实业厅亦曾号召,还派员专程指导工作,但不拨基金,只空头许愿。后因组织无力,资本甚少,业务无法展开,与当时强大高利贷资本相比不堪一击。故仅存月余,无疾而终。
印子钱 又称“折子钱”,为县最常见高利贷。其发放,清末以制钱为主,民国多为银元。期限有“朝发夕收”,也有以五日、十日、百日为限,每天或十日一还,本利合算。发放先收“截头息”,如小商贩借款5元,期限为5天,放债人先收1元所谓“鞋袜费”,实借4元,每天还本1.2元,5天还清。此高利盘剥,用者苦不堪言,故歌曰:“拉纤人来真可怜,绳子勒肉难周全;苦苦奔波有何利?还不尽的印子钱!”该类放贷在县利率月息不低于50%,即大五分。实为杀穷人而不见血之刀!
驴打滚 即利滚利,贷款以一月为限,利率4—5分,到期不还,利息加倍,即按8分到10分算。如此利上加利,越滚越多,谓之“驴打滚”。每借1元,月后还利8角,半年本利照复息计,即达33.98元。如此“高利”,惊人之极!亦有以集为期,每借10元,适集(县5日1集)还2元,6集还清本利,月息20%。
青麦帐 多在农村施行。麦前借高粱1斗,麦收后还小麦1斗;或春借小麦1斗,夏还小麦2斗。时间一般从三月春荒到麦收五、六月间,长不过二、三月,利则原本翻。此式在县极为风行。广大人民尤其农民深受其苦,谓之“阎王帐”、“死命帐”,谈之色变。
民间互利借贷 在县形式多样,有“灶王会”、“标会”、“助丧会”(又称“老人会”)等。一般因婚丧嫁娶、修盖房屋或经商缺本等,邀亲朋好友为“脚”起会。发起人称“会头”,约定每月、每季或年聚会一次,每次交定量会款或实物,轮流交由一人使用,借以互助。亦有不定日期者,如“助丧会”(“老人会”)以入会人员家中有老人亡故为日,会员凑集股份(粮食等实物或钱款),交该人家中“助丧”,此类方式繁杂,且在一些地方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未止。
第二节 工商贷款
建国初期,因物价不稳,公私贷款均以折实方式发放,用各企业生产原料或成品折实计算。统一信贷制度后,对私营商业发放短期贷款,取质押方式,对余之三、五日短期贷款,始用货币方式供给。
1952年秋,根据“广泛开展、深入联系、大进大出,公私两利”原则,放宽私营商业贷款,扩大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域内市场经济。之后,全县形成购销两旺局面,物价迅速下降20%—50%。
次年,对基层供销发放贷款,其方式是县联社审批到银行办理。
1955年冬,对粮食部门实行预付贷款下贷上划办法,同时对全县10处基层供销社84个门市部实行进货贷款、销货还款、定额管理制度。年末,全县工商业贷款即由上年72万元增至339万元;1956年增至513万元。
1958年,贯彻省委“办工业自力更生、全面开花”指示,县一举新建38处工矿企业。当年,为示支持,县行发放工业贷款157万元,比上年剧增126万元。同期,发放商业贷款1385万元,比上年亦增935万元。此信贷工作“大跃进”致“大撒手”,工业贷款无偿还能力,商业贷款失物资保证,遂致经营资金大量短缺,市场经济陷入困境,人民生活导致艰难。时全县工商业盲目扩大,费用猛增,赊销迫于无奈而无限制放纵。当年,全县赊销额达181万元,比上年猛增数十倍多。
时县委指令银行,定“中心任务为举办1200处工业和全民大炼钢铁提供资金力量。”因信贷管理“大撒手”,在国营企业中推行“存贷合一”,致毫无基础条件之工矿企业亦一拥而上,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之矛盾被掩盖,工商企业大量资金运用不当。仅商业、粮食系统即挪用银行信贷资金171万元投资工业。同时,将失却物资担保资金投放市场,市场货币流通骤然增加,引起物价不稳、通货膨胀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当年,物资和资金不平衡造成县银行882万元贷款周转失灵,占贷款总额63.68%。同时,各企业征调资金,还得银行用同额信贷弥补,实同信贷无异,致资金空流。
1959年,信贷投入比上年又增2倍,创1979年前最高纪录。当年,上级银行批准县行最高指标1911万元,到5月即发放1707万元,占全年89.32%。地方工业贷款增长尤快,比上年多出79.3万元,但年产值仅完成358.1万元,利润更微乎其微。据当年计算,每生产1元钱产品,即需增1.4元资金。上年亏损未补,今年新亏又增。为扭转信贷资金紧张状况,县行贯彻中央指示,取消对县“计划包干差额管理”方法,将原拨各社信贷指标一律收回,从严管理,量入为出。同时,县调整工业布局,注意实际效益。至1960年,全县工业企业仅余12家。次年,又据实撤销化工厂、陶瓷厂和铁厂3家。清理结果,仅此3家即非正常占有银行贷款93万余元。
1962—1964年,县银行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对全县撤、停、并、转企业分类排队,按“宽严结合、区别对待”原则,从严掌握信贷,尽量堵塞漏洞,一改过去“满不在乎”、“缺钱就到银行拿”思想,树立起金融政策观念。1962年6月始,县行进行内外清产核资工作。按“先内后外”方式,至月底清理工业放款152.4万元,回收509.7万元。商业放款清出不合理占用553.6万元,收回无物资保证贷款145.3万元。之后,通过下马单位清资、对企业损失核实等措施。至秋,信贷工作复转正常。
“文革”间,县信贷资金供应基本能与生产流通匹配。但受形势影响,管理放松、贷不对路等问题严重,致使大量资金呆滞积压。
1979年后,重点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信贷以支援“四化建设”为中心任务。按“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先行调查摸底排队,对优质畅销产品和管理好、守信用企业列为一类,重点扶持;反之,对质次价高、积压严重、亏损混乱企业,列三类管理,停止信贷,促其更新;中间二类,视其情况,适当放贷;对极少数盲目生产、产品质量低劣、无销路、长期亏损、停产整顿仍无见效、丧失信用之企业,入编四类,除停止发放贷款外,并限期收回原贷。
1987年后,县人行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向全县累计发放“老、少、边、穷”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13笔,金额347万元,并组织各金融机构及时发放贷款。
在工业贷款方面,县工行始终贯彻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以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生产为主,积极支持化工、造纸、机械等工业发展,贷款优先保证。截止到1998年末,工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分别比建行初期的1984年增加7624万元和8168万元,共增贷款15292万元,产值增长54862万元,销售收入增加60447万元,利税增加14356万元。
1984年后,县工行首先突破对商业企业只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限制,对有效益的小型网点建设,购置经营器具,改造经营设备等给予贷款支持;二是突破对非商品经营企业不贷款的限制,对饮食服务、文教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需求也给予支持;三是突破对集体商业临时贷款的限制,对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给予贷款,对周转经营好的还实行周转定额贷款。截止1998年商业贷款增加3007万元。
第三节 农业贷款
1948年11月,北海银行中南分行郯城办事处迁入县城后,针对通货膨胀、高利贷活动猖獗、大批工商业户关门倒闭的状况,深入农村对农民发放低息贷款。
始,由要求贷款户6—10家为一借贷小组,按组发放。立据保证贷款用于生产,总款额分配由党委、政府、农会等会同银行共商决定;具体用户数额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议、农户决定” 方式,银行业务人员直接和用户办理立据手续。时因物价未稳,放贷多以大豆、小麦等 粮食为主,借粮还粮。利息亦以粮计,月息一分五厘,到收获季节本利一起回收。
1950年9月,贷款改以货币为主。为支持人民币币值稳定,银行会同贸易、农林等 部门认真备好物资,确保平抑物价。时县10区2镇,均设粮仓货栈应急,农贷员分片专管。还贷时,粮食亦可按市价折成现金。
至1956年,县已有90%以上农户加入合作社。农村经济体制随之变更,农贷对象即由个体农户为主转至合作集体为主;款额形式亦由小额短期转至大额长期居多。当年,银行还对全县1195处农业社的40028户贫农社员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91万余元,户均32元,助其解决入社股金困难。
1958年,为与县党代会“苦干一年上纲要、苦干五年过江南”口号策应,县银行提出“干干干,一年存款四百万!”并当年发放货币贷款396.4万元,亩均2.3元,户均30.5元。同时还提出“党委放卫星,我们造火箭,把生产资金全包下来”等口号。年中,县行共召开现场会、展览会、评比会、誓师会等50余次。直至11月间地委通知停止农村储蓄和信贷。
1959—1961年,县农村信贷主要为两项工作,一是整顿,一是救灾。先是1959年整顿“大跃进”混乱,包括核实清理放贷等;继之1960年夏旱秋涝,县境风、雹、病、虫数灾并起,人民生活陷入困境。为战胜灾害,此间三年,国家无偿投资120万元,银行配合放贷1644万元,并行多贷少收、降低利率等措施,以图农民尽快安顿生活、发展生产。同时,还认真清查核实存款放贷。通过多方查证,结果全县1959—1961年间371.6万元社员存款中,公款实物竟有327.9万元,虚假占88.2%!实证明1958年的“虚假风”仍在续刮。灾年困境之中,基本生活生产尚属艰难,还不切实际地提出“无贷款社”、“无贷款村”等,只能引起更大混乱。有鉴于此,1962年始,县集中力量整顿农村金融,尤以存、放款为重点,笔笔查证,项项落实。至年底,工作出现转机。
1963年,县又出现空前灾荒,秋涝受灾64万亩,占当年粮田65%,其中绝产17万亩;倒塌房屋34000余间。其它如柴草、家具等生产、生活资料损失严重,有60%以上生产队当年度日难以为继。据此,围绕救灾生产中心,县1963年—1965年间发放农业贷款1697万元,其中无息贷款38.3万元,帮助农民重建家园。同时,对无力偿还的1961年前4项贷款进行豁免,其中包括贫农合作基金45万元等,全县共豁免248万元。供销、粮食亦配合豁免赊销款71万元、定金0.9万元。与此相应,厉行增产节约,开展倡廉肃贪,社会风气为之一新。故此间虽生活仍未富裕,但人们精神振奋,很快战胜灾荒,达到大治。
“文革”间,有效规制复遭破坏。信贷和财政资金混淆。农贷“领导批条子、银行发票子”,造成大批到期贷款不能回收,甚至不少被贪污挪用,致使农贷资金未能发挥应有效益。
自1980年始,县行实行新农贷包干办法,积极组织农村存款,坚持常收常贷。至1984年,全县农村存款余额 即达3276万元,比1979年增长4.22倍。抓紧清理旧贷,制定合理新贷措施。当年,全县发放农业贷款2741万元,创空前放款纪录。之后,县农贷发展转归正常。
1984—1999年,郯城农行累计投放贷款28.6亿元。仅1999年,郯城农行贷款余额 达3.5亿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8家,支持经营农药、化肥、农机具的流通企业35家,支持乡镇企业、工业企业180余家,农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2100余户。
第四节 农村信用联社贷款
1994—1999年,县农村信用联社累计发放各项贷款18.81亿元,其中发放农业贷款15.05亿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80%,有力支持了全县的粮棉油及蔬菜、林果业的生产;发放农村工商业贷款2.45亿元,支持了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发展;发放其他工商业贷款1.32亿元,重点支持县属骨干企业。仅1999年,就发放各项贷款45140万元,比1994年增加27569万元;其中农业贷款22699万元,农村工商业贷款4702万元,其他贷款17739万元,为促进县经济发展起到较大地促进作用。
第五节 基本建设投资
贷款及预算审查
基建贷款 1985年前,郯城县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拨款方式,由建行经办管理。是年,全国基本建设投资实行重大改革,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即“拨改贷”。
县建行设立前,基建投资少,基本无大项目。此间,投资管理均由人行代理。1976年,在财税局设拨款员后,始固定专职管理。当年,全县基建投资200余万元。次年,投资增到601.3万元。1978年,全县共投资862万元。
县建行设立后,投资规模逐渐扩大。1978—1985年,该行即经办基建项目279处,累计拨款6428.53万元;经办挖潜、革新、改造项目40处,拨款总额1734.09万元,年均经办拨款1020.33万元。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是年,县建行经办拨改贷项目6户、贷款151万元。1987年,向县酒厂投放贷款300万元,支持扩大生产能力。1995年,再向该厂投资850万元,支持建成“银杏露”饮料生产线项目。1996年始,向郯城恒通化工有限公司投放贷款5080万元,支持新建热电厂一座。1990—1999年,县建行累计向城建、道路、交通部门贷款950万元,支持益新公路“拓宽改造”、“汤郯公路”修建,“马头大桥”、县乡公路、县城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
预决算审查 县建行设立后,尤注意管理监督,严格基建程序和国家规定审查工程预决算。自1980年至1999年末,县建行累计收审工程预决算1329份,价值33983万元,经审查核增518万元,检成3035万元;代编标的183份,价值18304.60万元。
郯城县金融机构贷款情况表
附:该表见表格文件夹-表县金融机构贷款情况统计
第六节 三资企业和
外贸企业贷款
中国银行郯城支行成立后,充分发挥了外汇外贸专业银行的优势。一是支持以华伟造纸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创税大户,1993—1999年,向华伟造纸有限公司累计投放贷款3780万元,使该公司由成立时996万元的规模发展到4261万元的规模。二是支持能够引进外资为本县创汇的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华美矿泉水厂因流资不足,本行及时注入流动资金40万元使企业得以顺利运转。1996年投放华荣工艺礼品厂36万元,用于柳编收购。三是支持有外汇结算业务的三资企业,特别在结售汇、调汇等方面给予支持。1994年后,每年为绿源银杏有限公司调汇300万美元左右。至1999年12月底,三资企业贷款较1992年建行初期增加845万元。
第七节 票据贴现
20世纪80年代中期,县工行、农行均办贴现业务。其原则①以合法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买空卖空;②贴现票据除向银行办理转帐“贴现”外,不得流通转让;③贴现资金纳入银行信贷计划,受银行管理监督。其范围,主要用于商品推销、赊销交易;用于批发业和零售业间因运输、仓储等需改期付款产品;用于某些高档耐用消费品或新产品推销分期收款等。
县办贴现期一般3—6月,最长不超过1年。破月按月计算。贴现起点为1000元,贴现率为国家规定,始为月息6厘6,后有升降。
第五章 信用卡业务
银行信用卡系银行向消费者提
供的信用支付凭证,主要用于消费者在指定的商店或饭店购物、消费时进行结算还用于在银行网点或ATM机上存取现金。
1992年10月,县中行发行本县金融史上第一张信用卡——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并成立信用卡部。1994年8月,县农行成立金穗信用卡部,发行金穗卡。同年8月,县工行发行牡丹信用卡。1995年4月,县建行龙卡信用卡部成立,所发卡种包括万事达卡、VISA卡、彩照卡、储蓄卡,因卡面以龙为显著标志,故
统称龙卡。1996年7月,县建行开办利用龙卡为公路局代收养路费业务。1997年9月,县农行与中保人寿保险公司联合开办“神农保费收缴专用卡”。1998年,中行开办电子借记卡业务。1999年7月,县建行发行龙卡储蓄卡,一张卡对应一张活折,即一卡一折,卡折通用,丰富了龙卡品种。
至1999年末,全县金融机构发行信用卡16791张,信用卡存款3588万元。
第六章 信托租赁
第一节 信托业务
县银行信托业务始自1980年,中间一度“摘牌停办”。1984年10月,工行再度恢复;次年3月,农行亦组建信托部。1990年起开办有信托存款、信托放款、委托放款、代理清欠、设备租赁以及临时情况垫支、拆借等项业务。1993年国家清理“乱集资、乱拆借、乱收费”,信托业务逐步萎缩。
在筹集闲散资金方面,主要是筹集单位闲散自主使用资金和社会公益金、劳保福利、退休基金等。其次,单位和个人专项委托资金,如委托投资、专项基金、个人特约、赊销商品分期付款和产业信用委托等,亦占相当比重。
此外,还试办技术改造资金调剂,将企事业单位暂时闲散技改资金收拢调剂,用于重点。在促进横向经济协作和支持企业联营,发放各种投资性贷款和补偿贸易货款等方面,县亦相继展开业务。
1985年后,县新开几种信托业务:①信托贷款。凡在县工商、农业银行开立帐户企业,执行国家政策计划并能按期归还者,信托部均可放给贷款;②信托投资。即信托部直接参与企业投资、参与经济管理、参与利润分成,共同承担投资责任;③补偿贸易贷款。系为扩大产地投资,以产品为补偿,引进短缺或紧俏生产、生活资料,信托部给予办理此类贷款;④信用签证。即办理企业订购设备、商品交易等经济交往资金信用或结算付款签证业务;⑤代存单证。即由信托部代为保管单位或个人有价单证,如国库券等。
第二节 委托代理
委托放款 愿委单位可将各种自有资金先存入信托部作保证金,该部按委托单位指定用途、期限、项目、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委托投资及以下各项委托,亦均按委托人意向,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予以办理,信托部只收手续费。1985年,建行信贷体制改革,委托业务日渐红火,开办有中央委托、省筹委托、省财政小贷、县计委委托等业务。1985年,省基建基金委托县建行向黄山煤矿放款1450万元;1988年又委托向供电局放款350万元。
代理业务 县办有代理发行债券、代理集资、代理收付款和代为清理债权、债务等项。与委托同,均按代理人意向。代理手续费据情由双方协定。1988年,县啤酒厂建设由县农行代理发行集资债券,成效颇佳。1992年7月16日,县建行代理黄山煤矿大坝水泥发行企业债券2000万元,次日又为县酒厂3500吨粮香酒技改项目代理发行企业债券90万元。
第三节 租赁业务
租赁业务多由县工行信托部办理,即面向单位集体,亦服务个体经济,凡有意于此者均可向该部申请办理。
至1989年,县工行开办金融租赁项目有:电子计算机、专用通用机器、交通运输车辆、装卸工程机械、文教科研器械、医疗卫生设备和商业旅游设施等。企业急需购买厂房、仓库而缺乏资金亦可取租赁方式。承租方和供租方商定价格后,即可与信托部门签定租赁合同;信托部门再与供租方签定交易合同,尔后凭承租方验讫付款租赁。
租赁费从信托部支付货款之日算起,承利单位每月或每季支取1次。租赁费用货物价款、利息、手续费、保险费等构成,一般按货物价款1—3%计算,其中手续费由信托部收取。代租、合办租赁业务,手续费由信托部与有关各方议定比率。
租赁间,信托部拥有租物所有权,承租方只有使用权。未经前者同意,后者不得将租物转租、转让或以其它方式让出。租赁期满续租或转让,可由信托部与承租方议定。
第七章 核算出纳
第一节 会计核算
1949—1953年,为基本沿用旧银行会计核算方式阶段。始,除改以北海币和人民币为记帐单位外,余之多未行改变,仍用旧银行资产、负债、损益三类及西式借贷复式记帐法。会计只用负债类7个、资产类15个、损益类7个,共29科目。1950年,私营企业和个体5种经济成分资金性质归类。
1954年初,总行发出关于修改会计核算劳动组织并帐务组织通知,要求各行学习和推广苏联国家银行会计核算经验。在帐务组织上建立多栏式日记和综合帐卡(总帐)等,实行“双线”核算,建立3人专柜,其中记帐员2人,专职复核员1人。该次改革,劳动组织比过去趋于合理,帐务组织亦相对健全,工作效率和质量均有较大提高。
1958年8月,在“大跃进”思想指导下,县人行提出“解放思想”、“缩小与群众之间距离”等口号,县行营业室柜台一度拆除,记帐收付款“一手清”——取消复核环节,取消现金收付记录簿、日记帐、分户帐,实行以单代帐,农贷以据代帐;传票改为单式传票,时谓“大破大立”。报表方面,改以项目电报代替日、月报表,取消一切表外科目帐务;劳动组织,取消3人专柜,实行单人负责制,记帐、收付款集于一手;信贷帐户,更行“存贷合一”;统计则取消单位现金收支计划、取消支票必须经领款人签章等。此举名谓“改革”,实得不偿失。因手续不全、监督不力等,造成银行帐务混乱、家底不清、责任不明,“铁帐”信誉付之流水。
1958年“改革”,在县实际持续年余。次年3月,即对部分规制施行改进恢复。至1960年,通过全面整顿,大部分已复行如旧。同时,对1958年帐务错乱清理纠正,对从中贪污盗窃人员查结处理。通过以上措施,县行会计核算业务质量明显提高,“铁帐”声誉再起。
“文革”期间,县行会计核算制度无大变动,只在1966年9月将借贷记帐法改为收付记帐法。
1979年,县行增加现金科目,改建“资金收付记帐法”。该法系根据资金来源总额等于资金运用总额的平衡原理来运算平衡,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1993年11月金融体制改革,银行会计核算办法也作相应变更。修改会计科目,设置了全国银行系统统一会计科目,专业银行根据需要分设了各自会计科目,确定各自会计科目与统一会计科目的归属。1994年1月,会计记帐方法由收付记帐法复为借贷记帐法。
第二节 结算
结算业务为银行主要业务之一。其形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
合作化前,农村中主要是个体经济,国家收购农副产品均以现金结算。县1953年3月始行现金管理,即规定现金结算只用于单位对个人、个人之间和单位之间30元内零星支付。时现金业务占相当比重。
合作化后,农村中集体经济居主导地位。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计划加强,农副产品收购渐多行转帐结算。至1980年,转帐已占县银行结算业务总量的95%以上。转帐结算遂成货币结算之主要形式。
转帐结算,又可分为异地结算和同城结算两种。据县银行业务发展,其方式变化大致如下:
1952年前,结算方式简单,主要有异地和同城结算各1种。异地结算多为汇总结算,分电汇、信汇;同城则以支票结算为主,使用单式转帐支票。
1954—1958年,学习苏联经验,建起一套比较系统的结算制度和统一的结算方式,该式有8种,异地、同城各4种。前者包括托收承付(电划、邮划)、信用证(电寄、邮寄)、特种帐户和汇兑结算,后者则有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支票结算和计划结算。
1959—1977年,据计划管理要求,逐步强化结算。先是1959年对一些结算制度和方式作以修改,将原特种转帐结算方式改为汇兑结算,采购汇款、同城结算增加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至后又据县情酌量修改。1960年后,异地结算主要有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结算3种形式。同城结算变为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即委托付款结算)和托收无承付(即委托收款结算)4种。
1978年后,银行强调结算监督作用。自当年1月1日起,取消凭实物收据办托收规定。之后,清查帐户,推行新结算办法和帐户管理规程。先在县内试行城乡限额支票结算,尔后逐步推及全省。1984年3月1日,开办票汇结算。1988年,在收购农副产品业务中,规定使用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同年,人总行制定《银行结算办法》,银行“一票一卡”正式形成,结算工作走上规范化。1990年,各银行普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同年,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至1999年。异地结算包括托收承付、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票汇结算和限额支票结算6种形式;同城结算变更为同城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支票结算及同城行处往来5种。
第三节 联行
联行是异地或同城两行间由于办理结算、汇兑业务、资金调剂等有关业务和相互代收、代付而发生的资金和帐务往来。联行业务是随着结算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发展而产生的。
全国联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结算业务的发展,从1951年到1953年开始执行全国联行制度。1956年,总行对部分省联行往来帐务集中总行监督,其后全部集中总行。人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全国联行制度从1985年4月1日起,全国联行往来由人行统一管理,改为“各专业行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互 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畅通了汇路,加快了资金周转。
省辖联行 1955年3月1日前,省辖联行往来,主要以委托行代理帐单核算,核算县外联行业务。1955年3月至1958年6月,山东省分行对联行制度进行改革,改为以省辖代收代付报单核算的办法,省辖往来集中在省分行对帐。1958年7月,实行省分行逐笔抄列清单、寄收、汇出行对帐。1971年8月以后,改为甲乙两行直接对帐的办法,按月 核对总数,由中心支行汇总扎平,全区上划分行。1981年1月,省辖往来改为人、农两行按系统各自办理。1985年4月1日,各行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凡跨系统汇划款项一律划交有关行转汇,采取代签报单方法按代发报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县辖联行 1955年3月1日前,以内部帐单核算县内联行业务。后改为县辖代收、代付报单核算,由发报行和收报行分别送报告表,由管辖支行逐笔核对、集中监督、核算县内联行业务。1980年人、农两行分设后,县辖往来由农行主办、人行参加。
第四节 现金出纳
收付业务 北海银行郯城办事处成立初,收兑银元和反假币斗争为出纳工作中心任务。时大量假币流入解放区,比例有时可高达10%以上,其鉴定清除工作甚为艰巨繁重。此外,还代收金库款、兑换地方币和发放一些农业贷款,其它业务很少。
1950年,据总行《出纳制度试行草案》,结合县情,办事处制定《出纳通则》和《出纳奖惩制度》,并以此为纲付诸实施。1953年,县出纳人员增至23人,现金收付量亦由1951年旧币值894亿元上升至3767亿元。当年,县银行推广“单指、单张、多指点钞法”,由原千张耗时6分钟提高到5分钟,折时速1.2万张,其它收付业务亦进展较好。
1958年,“大破大立”,会计、出纳二股合一,县行出纳人员由8人减为2人。现金始取“收付合一”,稍后行“存、放、汇、收、付五合一”。年现金收付量4626万元,人均2313万元,为历年最高负荷,但效果欠佳。
1959年,重行旧制。至1962年,此间国家实行高价商品政策,增加货币回笼,年均收付量6356万元。之后,随行业调整,现金收付工作亦日趋好转。至1965年,县银行系统开展业务技术比赛,推广“扇面点钞法”,时速达2万张。
“文革”10年,现金年均收付量7585万元。虽逐年上升,但变幅不大。之后,随国家经济发展,现金收付量剧增,1976年不足1亿元,1984年即达4.7亿元,1991年增至15亿元以上。
出纳制度 建国初,沿用旧银行一套收付款和保管方法。
1955年3月1日,随新人民币在县发行,新出纳制度亦付诸实施。此后,设立专职复核,分设收付款柜;健全库款管理和检查制度,规定出纳、会计、保管三人同出入库;会计、出纳办公隔开;出纳人员亲属不准在同行出纳机构工作,出纳不准兼职等。至1956年,各项出纳制度基本健全且已展开有效工作。
1958年,取消出纳专职复核,建立个人负责制,实行会计、出纳合一办公。基层处所取消钱帐分管,打破多年行之有效的“会计不管钱、出纳不管帐”制度,给贪污盗窃分子以可乘之机,银行“铁帐”付诸流水,国家资财蒙受损失。
1961年,银行全面整顿,省分行发布《关于会计、出纳工作规定的草案》,并强调上级规定制度,下级必须严格执行;非经上级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当年,会计、出纳两股分设,复核、交换制度复立,钱帐分管再度实行,出纳工作复入正轨。之后县银行系统出纳工作基本稳步发展,至20世纪80年代,重点坚持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和复核、交接、查库等基本制度,并加强稽查工作,出纳质量明显提高,差错比率逐年降低,各项业务指标达历史最好水平。
第八章 金融管理
第一节 金融机构管理
1986年始,县人行依《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金融管理制度,对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至1987年,对全县所有的金融机构补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按总行要求,次年1月,全县金融机构换发了总行统一印制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自此,县人行对全县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并等均进行严格审批。1995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相继公布,原有的国家专业银行逐渐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县人行开始按照金融市场准入的有关原则,严格依法审批各金融营业机构。1997年开始,对工、农、中、建四行及城市信用社、邮政储蓄设在农村代办机构,代办网点进行全面清理,县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步入有序和繁荣。1999年底,全县共有各类金融机构148家。
第二节 现金管理
1951年3月,县金融机构始行现金管理。时管理对象有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1959年又扩至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1961年4月根据中央指示,县人行制定了《对人民公社实行现金管理的试行规定》,对全县农村社队普行现金管理。之后,现金管理逐年加强。“二五”间,按中央指示,在扩大管理范围同时,对全县所有单位开始核定库存限额,并制定30元为结算起点,以堵住过量现金支付。
“文革”间,该制破坏,一度出现“花钱无人管”现象。1977年,按国务院指示,本县又重行现金管理旧制,通告各单位所有现金,除核定库存限额外,其余必须存入银行。至1980年,特别1985年执行省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后,此工作在县复入正轨。
1979年,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企业坐支和腰缠万贯外出采购现象比较普遍,现金管理工作一度流于形式。1988年9月7日,国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县人行据此制定《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10月1日起在全县贯彻实施,现金管理逐步加强。
1993年始,随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货币化程度提高,现金流通范围扩大,流通量增长,但因受结算改革滞后因素影响,出现了“体外循环”问题。1993年8月由县公安局、人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6单位联合在全县开展现金管理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现金“体外循环”问题得以遏制。
1994年12月,省人行制定《大额现金提取管理办法》。1997年4月人行总行制定印发《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大额提现得到控制。1998年7月临沂市人行制定《临沂信用卡、支付卡、银行卡、现金支付管理办法》。同年11月市人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和《临沂市现金系统化监管方案》。据此县人行建立现金监管网络,严格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使现金投放回笼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61年,县银行开始对各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各单位须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国家计划的职工工资,统一由计委审批后,再由银行划拨,工资总额超计划者,银行不予付款。
1985年9月,国务院针对消费基金增长,超过经济发展速度的问题,颁发《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实施办法》。地区劳动局、人行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要求各专业银行加强对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并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发工资提取现金必须携带《工资基金管理簿》,由开户银行根据劳动局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审查监督支付。
1989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县人行组织在全县实施,并启用中国人民银行和劳动部设计的《工资管理手册》,使现金管理运转正常。
1993年以后,随工资制度不断改革,工资基金管理基本流于形式。
第四节 外汇管理
1986年,郯城县人行在辖内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配备了外汇专管员,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制度办法对全县的机关、企业、团体、个人的外汇收付、买卖、借贷转移、货币汇价以及外汇市场活动实行管理。
1986年至1988年上半年,实行外汇分成制度,对企业外汇留成实行额度管理,对各单位外汇额 度的使用实行用汇指标控制。地方和企业使用留成的外汇额度必须有国家计划委下达的用汇指标。
1988年7月至1993年12月,国家实行扩大对外开放政策,取消用汇指标,允许企业外汇余缺调剂,对外商投资企业允许保留现汇。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新外汇管理体制,取消转让额度,实行银行收、售制度。全县有外商投资企业14家,利用外资232.54万美元,企业自营业务不断增加,出口外汇核销额逐年上升。1996年全县4家自营出口企业实现出口收汇240万美元,开立外汇帐户11个。1997年实现出口创汇460万美元,至1998年底外商投资企业已发展到17家,自营出口企业7家,合同利用资额 2670.14万美元,实现出口创汇619.8万美元,外汇结算帐户11个,资本金帐户13个。
1994年4月,中国银行郯城县支行经外汇局批准开办代理外汇业务。1998年1月,经外汇局年终奖转为自营外汇业务。1998年郯城农行郯中路储蓄所、郯城工行县行所,经外汇局批准分别开办了外汇储蓄业务。
第五节 金银管理
金银收兑 县银行自1948年3月收兑银元,次年秋收兑黄金。始,凭眼力看成色,难于掌握误差亦大。后,配专职验收人员并行专业培训。1952年又配试金牌和试金石。收兑来源主要是群众出售,其种类:黄金为熟金多,生金少,沙金只偶尔收购。熟金中则以戒指、金钗、金镯等首饰居多,次为金砖、金块,余之为少量金笔尖等 。白银收兑主要是银元,次为首饰杂银、元宝、银块等。
1973年,银元收兑价由原每块兑人民币1元调为 2.5元,激发起群众出售积极性,当年全县即收兑银元95405枚,创历年最高纪录。1961—1985年,全县共收兑银元378838枚,年均15154枚。临沂九县之中,郯城金银门市收兑任务尤为最少。1990年前,银元还时有收兑,价格为13元/枚,后涨到20元/枚,又28元/枚,却难见到。黄金收购价格1989年仅为48.1元/克,1993年涨到51.6元/克。1993年9月后,黄金收兑由固定定价方式改为浮动定价方式,当时价格为96.96元/克,鲜有收兑。后屡屡下调,1999年6月最低降至68.9元/克,却常有废旧金首饰回收,数量亦不多。1999年9月7日接市中心支行文件通知,撤销郯城金 银收兑点,全市保留3个点,集中收兑。
金银销售及市场管理 1951年,全县有银饰业11家,其中县城5家,马头6家。产品有镯子、坠子、钗子、戒指等10余种,多为女用首饰,亦加工餐具等物,年用银万两左右。原料多来自收购民间旧银首饰、器具和银元、银块、元宝等。1956年,因其经营黑市金银买卖,县银行、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对其整顿,只保留县城一加工组,合并组建县工艺美术合作社,余之全部取缔。之后,强化银饰业管理,金银黑市交易已极少见。1965年,县银行金银收兑量创历史最高水平,其中对比1964年,黄金增收31.6%,白银增收32.7%。同年,徐勤岭以县工艺美术社名义到临沂私购银元,被判刑4年。银制组张缘春、张保荣等人,至1966年“文革”始,被批判为“封资修”,银饰组亦被公安机关查封,产品全部没收。县银饰业就此休止。
1982年国内恢复金银饰品市场。1991年,县人行设立第一家金店——古郯金店。金饰品零售价随国内市场价格变化。初130元/克到145元/克,低时1993年曾100元/克,1999年最低时达到95元/克。县内金银饰品需求量一直较大,购销两旺,与居民消费习惯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金银市场管理较严,县内市场秩序良好。1998年12月31日,古郯金店与人行正式脱钩。1999年11月,总行宣布次年1月1日开放白银市场。
第六节 贷款卡管理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贷款证》制度。当年,县人行为各企事业单位代发《贷款证》129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1999年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借款人在与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均须持卡贷款。据此,至1999年底,县人行共为企业、事业及其他借款人发卡150张。
第七节 帐户管理
1978年,根据人行总行要求,全县银行帐户分为四种存款帐户,即基本存款帐户、辅助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由于当时开户单位较少,全县只有364家,因此帐户管理比较有秩序。之后,随经济的发展,开户单位逐年增多,对帐户管理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1994年,由县人行牵头,工、农、中、建五行组成帐户清理小组,对全县所有开户企业帐户进行了统一规范,将全县所有帐户严格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并严格地规定了各帐户申请、开立备案和使用程序。至1999年底,全县共有各类银行帐户2360个,其中基本存款帐户968个,一般存款户521个,临时存款帐户574个,专用存款帐户237个。通过帐户管理,稳定了全县金融秩序。
第九章 国家委托业务
第一节 经理国库
国库设置 1948年2月北海银行鲁中南分行郯城办事处设立,2月17日,山东省和华东财办下达文件,各级财政金库始由鲁中财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接管。1951年1月设立中央金库郯城支库,确立了金库工作的机构、任务和职责,使金库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1950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央金库条例》,规定各级财政金库均由人行办理。1953年8月,改建中央金库郯城支库,由县人行代理,行长兼任金库主任。人行所属的营业所均为县支库的征收处。1985年7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金库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由过去代理型转为经理型。1986年4月,县人行设立国库会计科。县金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县财政局。金库凭支拨凭证在各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超过存款余额一律拒绝支付。
国库业务 1948年北海银行鲁中南分行郯城办事处坚持财政统一收支,及时入库,每5日转总金库,支持前线和后方的生产建设。195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郯城支库建立后,代理财政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办理财政库款的划分、留解及拨付。库款实行日结日报,及时上解。20世纪60年代后,库款实行日报当天、月报当月、旬报当旬,达到财政库、上下级库、预算单位数字一致。1986年后,县支行按照财政确定的分成比例,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以及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监督预算收入的退库。1993年实行增值税后,实行中央75%、地方25%共享收入,并预抵返还收入。1995年12月,建立乡镇金库由县农行22个营业所代理金库业务,减少了预算收入上解和支出的下拨手续,加快了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节 折实公债
1950年,为迅速恢复和发展经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单位名称定为“分”,每分包括大米6市斤或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按全国六大城市的批发价格(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分值,每旬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分值。
全国第一期发行1亿分(折合人民币2.6亿元)。公债面额分为四种:1分、10分、100分、500分,年息5厘,分5年偿还。此次公债推销对象主要是城市工商业者,殷实富户及农村的地主、富农,对城市的教职员、自由职业者和农民采取自愿购买。
此次公债郯城县发行2827分,折合人民币7350.2元。1950年后国家经济情况开始好转,故第二期公债未发行。
第三节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至1958年,为了筹集资金,加速国家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连续五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至1957年,全国年发行总额均为6亿元;1958年为63000万元。偿还期限,1954年发行的分8年偿还,其余各年发行的均为10年偿还,利率皆为年息4厘。公债发行的主要对象是干部、职工、农民、工商界和城镇居民。
1954年的公债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5种。1955年至1958年的公债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
1954年临沂专署分配给郯城县发行公债的指标为7.04万元,实际完成发行7.84万元,超分配指标的11.3%;1955年分配指标11.36万元,实际完成11万元,占分配指标的96.8%;1956年分配指标为17.1万元,实际完成7万,占分配指标的41%,(其中按30%的比例留县);1957年分配指标7.2万元,实际完成7万元,占分配指标的97.3%(其中28%的比例留县);1958年完成10万元。5年时间共完成发行经济建设公债42.84万元,占专署分配指标的75%。
第四节 国库券
从1981年起,国家为了调整和稳定国民经济,适当集中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决定发行国库券。
1981年,临沂行署分给郯城县的指标是60.6万元,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实际完成61.5万元,占分配数101.5%。国库券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100元、1万元、10万元、100万元8种,并规定当年1月1日开始发行,6月30日交款结束,7月1日起计息。利息为年息4厘,自发行后第6年起,一次抽签,分作5次偿还本金,每次偿还总额的20%,利息在还本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发行范围是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农村富裕社队;个人也可自愿认购。
1982年继续发行国库券,上级分给郯城县发行指标是99万元,实际完成102.9万元,占分配数的104%,发行范围和1981年一样。不同的是,单位认购年息按4%,个人认购年息按8%。单位认购,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自发行后第6年起,按单位认购总额分5年5次偿还,不举行抽签。个人认购的,发给国库券,票面额分为1元、5元、50元、100元、1000元6种。自发行第6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5年5次偿还,每次偿还20%。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均从当年1月1日起开始发行,单位交款截止期6月30日,个人交款截止期为9月30日。
1983年上级分给郯城县发行指标100.3万元,实际完成100.8万元,占分配数的100.5%。发行范围、交款期限、还本付息办法与1982年一样。
1984年,上级分给郯城县发行指标106.1万元,实际完成114.5万元,占分配数的108%,发行手续和其他事项均与上年一样。
1985年,全国发行国库券总额60亿元,比上年增加20亿元,增加数额全部分给个人认购,总额分配量为单位认购18亿元,个人认购42亿元。为了提高认购的积极性,单位购买年息由4%改为5%,个人认购年息由8%改为9%,偿还期由10年缩短为5年。可在银行贴现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1000元以上者可以记名和挂失。1985年上级分配给郯城县发行指标159万元,其中集体20万元,实际完成165.5万元,占分配数的104%。
1986—1994年,上级共分配给郯城县发行指标2684.86万元,全部完成任务。此外,1987—1989年,郯城县还认购保值建设债券296.85万元;1988—1991年,认购特种国债142.8万元;1993—1994年,认购特种定向债券(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发行)424万元。
从1981年至1994年14年间,郯城县共接受各种债券认购任务4073.51万元,实际完成4115.06万元,占分配指标数的101%。1995年,财政部与金融部门签订协议,国库券发行全部由金融部门承销。
第五节 企业债券
1992年3月,为弥补郯城县地方经济建设资金之不足,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郯城县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中发行企业债券。债券面值为50元和100元两种,年息为9.3—13.2%不等,不计复息。本息采取到期一次性偿清办法。
第十章 保险
第一节 保险种类
企业财产保险 1951年郯城县特约代理处,主要对县级各单位与重点区开展财产强制保险业务。1957年10月,开办火灾强制保险,于1958年停办。1981年再次恢复企业财产保险,业务逐年扩大。
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主要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保险责任分为机动车辆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部分。1951年开办强制运输保险,1958年停办。1982年又恢复办理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1982年开办家庭财产保险。1984年开办自行车保险,不久停办。1985年又开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农村保险 农村保险主要是牲畜保险、养殖业保险和种植业保险。1951年开办牲畜保险(平时保防疫,病时保治疗,死亡保赔偿),1951年停办。1984年开办小 麦火灾保险、生猪保险。1985年开办大牲畜保险。1986年生猪保险、大牲畜保险停办。1990年,开办小麦火灾两全保险。
人身保险 1952年开办人身保险业务,1954年停办。1956年开办简易人身保险,1958年停办。1984年开办简易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985年开办团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学生平安保险。1989年开办独生子女两全保险。1997年开办九九鸿福保险、少儿一生幸福保险。
第二节 保险收入和保险理赔
保险收入 保险业务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储金收入、人身短险收入和长期返还性收入四部分。1951年至1981年,郯城县保险业务由于多次时办时停保费收入也不固定。自1981年保险业务再次恢复,当年收取保费13.7万元。此后,全县的保险业务不断扩大,并得到持续发展。1996年4月,产、寿保险分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发展迅速。
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积极做好保险理赔工作。1981—1999年,累计支付赔款14665.64万元,维护了社会稳定,支持了经济发展。
1987年6月,归义乡埝里村麦场发生火灾,损失小麦6万公斤,保险公司赔款6万余元。
1990年,县水利局桑塔纳轿车在205国道发生撞车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赔款14万元。
1999年,郯化集团连续两次发生爆炸,造成机器设备损失,保险公司赔款30万元。
1999年6月,县公安局民警驾驶桑塔纳轿车在夜间执行任务,因躲让道路障碍,撞在路边大树上,造成人员伤亡,车辆全损,保险公司赔款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