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一节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2年,县无专职计划机构,计划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1953年12月,成立县财政经济委员会,该会主要职能之一即是编制全县各种总体规划计划。1954年12月6日,县计划委员会(简称计委)成立。
1958年3月,改建为县计划统计局。1962年7月,统计局析出独立建制,存余复易名计划委员会。1963年4月,并组县财经计划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始至1969年,该机构一度瘫痪,工作处于非正常状态。
1970年,原计委、统计局再合编为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划统计组。1972年10月,该组建制撤销,恢复县计划委员会称谓。
1980年4月,物价、统计二科析出独建物价局、统计局。1984年机构改革,县计划委内设计划、物 资、基建、人事秘书和对外经济贸易5科。1987年,外贸科又析出独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至1993年县乡机构改革时,计委设两室三科,即办公室、农业区划办公室、计划科、基建科、经贸科。其中农业区划办公室职能于1996年移交县农业局。
1996,计委各科室重新配置,设一室四科,即办公室、综合计划科、投资科、科技社会事业科、对外经济贸易计划科。
其间,1993年和1997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分别成立了郯城县投资公司和郯城县计委信息中心两事业单位,其均挂靠县计委,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
1999年底,计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主任科员4人,副主任科员1人,工勤人员2人。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1人,科长(主任)5 人,科员6人,
第二节 产业结构
建国初期国民经济基础非常薄弱,发展无计划,比例结构失调,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按1952年不变价计算:1949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2002.2万元,其中农业总产值1974.5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98.6%,农轻重比例为98.6:1.4:0。在农业总产值中种植业产值1722.8万元,占农业总产值87.2%;林业产值22.9万元,占1.2%;牧业产值159.3万元,占8%;副业产值64.4万元,占3.3%;渔业产值5.1万元,占0.3%。粮食总产量99385吨,农副产品收购额208万元,社会商品零售额35.8万元,基本建设投资13.5万元,交通运输量1.3万吨,货运周转量39万吨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完成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力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使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1952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2377.4万元,比1949年增长18.7%,平均每年递增5.9%,其中农业总产值2311.2万元,比1949年增长17.1%,平均每年递增5.38%。工业总产值66.2万元,比1949增长140.7%,平均每年递增24.6%,农轻重比例为97.2:2.8:0。粮食总产111140吨,比1949年增长11.8%。农业总产值中:种植业产值占87.1%;林业产值占1.2%;牧业产值186.5万元,占8.1%;副业产值占3.3%;渔业产值占0.3%。农副产品收购额521万元,社会商品零售额371.7万元,交通运输量4.4万吨,货运周转量131万吨公里。基本建设投资161.9万元,是1949年的11倍。国民经济恢复较快,财政状况根本好转。
1953—1957年,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民经济逐步走上了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轨道。按1952年不变价格计算,1957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3254.25万元,比1952年增长36.9%,平均每年递增6.5%。其中,农业总产值3048.9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93.7%,比1952年增长31.9%,平均每年递增5.7%;工业总产205.6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6.3%,比1952年增长210.6%,平均每年递增25.4%。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业产值25.2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12.4%;轻重工业比例为91.8:8.2,农轻重比例调整到93.7:5.8:0.5。粮食总产量120415吨,比1952年增长8.3%。农林牧副渔各业的比例为87.9:1.2:7.4:3.2:0.3。农副产品收购额803.9万元,比1952年增长59.5%,平均每年递增9.8%,社会商品零售额1447.3万元,比1952年增长289.4%,平均每年递增 31.2%,交通货运量10.5万吨,比1952年增长138.6%,平均每年递增19%,货运周转量315万吨公里,比1952年增长140.5%,平均每年递增19.2%,基本建设投资103万元。
1958—1962年,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中,出现了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等现象,严重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加之连续三年自然灾害,使国民经济受到一定影响。1962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4120.1万元(按1957年不变价),比1957年增长26.6%,平均每年递增4.8%。其中:农业总产值3685.4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89.4%,比1957年增长20.9%,平均每年递增3.86%,工业总产值434.7万元,占工农业的总产值的10.6%,比1957年增长111.4%,平均每年递增16.2%,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业产值246.3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56.7%。轻重工业比例为81:19。农轻重比例调整到89:9:2。粮食总产量159115吨,比1957年增长32.1%。农林牧副渔各业的比例为87.3:1:9.8:2.1:0.1。农副产品收购额1405.8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1.1%。社会商品零售额2379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0.5%,交通货运量6.5万吨,平均每年递减9.2%,货运周转量138万吨公里,平均每年递减15.2%,基本建设投资125.8万元,平均每年递增4.1%。
1963—1965年,全县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恢复农业生产,压缩钢铁、机械生产,发展轻工业,调整国民经济比例关系。按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1965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3992.7万元,比1962年减少3.1%,平均每年递减1.04%,其中:农业总产值3446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86.3%,比1962年减少6.5%,平均每年递减 2.2%,工业总产值546.7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13.7%,比1962年增长25.8%,平均每年递增7.9%。其中,全民所制工业产值411.4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75.3%,轻重工业比例为69.6:30.4。农轻重比例调整到86:10:4。粮食总产量159425吨,比1962年增长0.2%。农林牧副渔各业的比例88.8:1:8.3:1.5:0.4。农副产品收购额1586万元,平均每年递增41%,社会商品零售额2441.3万元,平均每年递增0.9%。交通货运量13.9万吨,平均每年递增28.8%,货运周转量159万吨公里,平均每年递增4.8%,基本建设投资197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6.1%,通过三年调整全县经济取得了较大成就,农业方面,通过对涝洼低产田的改造,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并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使农业生产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工业生产从小到大,产品种类、数量、质量、效益都有了较大提高。
1966—1970年,“文化大革命”运动爆发,但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有力地抵制了左倾错误的影响,国民经济仍然取得了较大成就。按1970年不变价格计算,1970年全县工农业产品总产值4866万元,比1965年增长21.9%,平均每年递增4.04%,其中农业总产值3749.6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77.1%,比1965年的增长8.8%,平均每年递增1.7%;工业总产值1116.4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22.9%。比1965年增长104.2%,平均每年递增15.3%,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业产值801.9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71.8%,轻重工业比例为49.4:50.6,农轻重比例调整到77:11:12,粮食总产量146682吨,比1965年减少8%,农林牧副渔各业的比例为83.7:1:13.3:1.5:0.5。农副产品收购额1399.6万元,平均每年递减2.5%,社会商品零售额3281.7万元,平均每年递增6.1%,交通运输量34.03万吨,平均每年递增19.6%,货运周转量403万吨公里,平均每年递增20.4%,基本建设投资86.5万元。
1971—1975年,按1970年不变价格计算,1975年全县工农业产品总产值10640.2万元,比1970年增长118.7%。平均每年递增16.9%,其中农业总产值8267.2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77.7%,比1970年增长120.4%,平均每年递增17.1%;工业总产值2373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22.3%,比1970年增长112.6%,平均每年递增16.3%,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业产值1570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66.2%,轻重工业比例为7:3,农轻重比例调整为77.7:15.6:6.7。粮食总产量183013.5吨,比1970年增长24.8%,农林牧副渔各业的比例为80.5:1.2:10.7:7.3:0.3。农副产品收购额2412.3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1.5%;社会商品零售额4797.2万元,平均每年递增7.9%;交通运输量21.15万吨,平均每年递减9.1%;货运周转量519.2万吨公里。平均每年递增5.2%;基本建设投资119.6万元,平均每年递增6.7%。
1966—1975年十年间,本县的工业生产发展较快,先后建起了化肥厂、化工厂、褚墩煤矿、八O三金矿、制药厂、水泥厂、酒厂、副食品厂、粮食加工厂、榨油厂、纸板厂、农机修造厂、棉花加工厂、轻工机械厂、印刷厂、服装厂、工艺美术厂等企业,工业生产初具规模,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技术基础有所加强,大力推广了土壤改良,科学施肥,优良品种,农业机械化等生产技术,从而加强了农业的基础地位,提高了耕地的生产力水平。同时,交通、邮电、广播、饮食服务等也有了新的发展。
1976—1980年,特别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指导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使全县的工农业生产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按1970年不变价格计算,1980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20968万元,比1975年增长97.1%,平均每年递增14.5%,其中,农业总产值12497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59.6%,比1975年增长51.2%,平均每年递增8.6%;工业总产值8471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0.4%,比1975年增长257%,平均每年递增29%,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业产值4413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52.1%。轻重工业比例为70.5:29.5,农轻重比例调整到59.6:28.5:11.9。粮食总产量250065吨,比1975年增长36.6%,农林牧副渔各业的比例调整到69.1:2.6:8.7:18.9:0.7。农副产品收购额6181万元,平均每年递增20.7%;社会商品零售额9520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4.7%,交通运输量57万吨,平均每年递增21.9%,货运周转量1374万吨公里,平均每年递增21.5%,基本建设投资290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9.4%。
1981—1985年,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全县呈现出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1985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43180万元,比1980年增长105.9%,平均每年递增15.5%,其中农业总产值30261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70.1%,比1980年增长142.1%,平均每年递增19.34%;工业总产值12919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29.9%,比1980年增长52.5%,平均每年递增8.8%,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业产值7563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58.5%,轻重工业比为66:34,农轻重比例调整到7:2:1。粮食总产量411821.5吨,比1980年增长64.7%,平均每年递增10.5%,创历史最高水平,农林牧副渔各业的比例调整到73.4:2.6:13.5:9.4:1.1。农副产品收购额8566万元,平均每年递增6.7%;社会商品零售额14310万元,平均每年递增8.5%;交通运输量59.1万吨,平均每年递增0.7%,货运同转量4286万吨公里,平均每年递增25.5%,基本建设投资1484万元,平均每年递增38.6%。
1986—1990年,县委、县政府作出了“工业、农业一齐抓,重点抓工业,抓好工业促农业”的重大决策,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1990年全县社会总产值195095万元(按1990年不变价),其中:第一产业67022万元,占社会总产值的34.4%;第二产业108475万元,占55.6%;第三产业19598万元,占10%。国民收入80828万元,国民生产总值84661万元。工农业总产值153863万元,比1985年增长256.3%,平均每年递增28.9%,其中:农业总产值67022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3.6%,比1985年增长121.5%,平均每年递增17.2%,工业总产值86841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56.4%,是1985年的5.7倍,平均每年递增46.4%。其中:全民工业产值26845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30.9;集体工业产值25448万元,占29.3%;村办工业产值12002万元,占13.8%;联产办工业产值8323万元,占9.6%,个体工业14223万元,占16.4%。轻重工业之比为65:35,农轻重比例调整到44:36:20,农工比例为44:56。在国民经济各个时期首次出现了工业比重大于农业比重。国民经济各产业趋向合理,朝着良性方向发展。农业内 部结构趋于合理,农林牧副渔各业之比调整到:58.1:3.7:30:5.8:2.4。农副产品收购额18809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7%;社会商品零售额29801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5.8%;交通运输量104.74万吨;平均每年递增12.1%,货运周转量6246.6万吨公里,平均每年递增7.8%,基本建设投资3376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7.9%。
1991—1995年,县委县政府作出了“重工强农兴商”的战略决策,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实力,提高经济效益,国民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1995年社会生产总产值1017832万元(按1995年现价),其中:第一产业215358万元,占总产出的21%,平均每年递增26.3%;第二产业618678万元,占61%,平均每年递增41.7%;第三产业183798万元,占18%,平均每年递增56.5%。国民生产总值318818万元,平均每年递增30.4%。工农业总产值709323.2万元,平均每年递增35.8%,其中:农业总产值215358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30.4%,平均每年递增26.3%;工业总产值493965.2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69.6%,平均每年递增41.6%,其中:国有企业产值70061.3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14.18%,集体企业产值224484.3万元,占45.4%,私营企业产值60686.3万元,占12.3%;个体企业产值128267万元,占26%;股份制企业产值10344.1万元,占2.1%;外商投资企业产值122.2万元,占0.02%;农轻重比例调整到30.4:39:30.5,农林牧副渔各业之比57.1:9.4:.27:.5.3:1.2,一二三产业之比为21:61:18,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由一二三型转变为二一三型,各行内部结构进一步得到调整。农副产品收购额59810.4万元,平均每年递增26%,社会商品零售额79683.1万元,平均每年递增21.7%;交通货运量42.4%万吨,货运周转量7349.1万吨公里,基本建设投资22531万元,平均每年递增46.2%。
1996—2000年,县委、县政府制订了集中精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到本世纪末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第二个翻番和人民生活向小康水平迈进的发展目标,提出了农业生产要继续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调整农业内部结构,逐步建立种养加系列化经营新机制,走农工贸一体化发展的新路子。工业生产要全面发展,重点突破,调整工业内部结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强企业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成工业生产由速度效益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
1999年全县国民经济出现了稳定、协调发展的局面:按不变价格计算,国内生产总值44亿元,比1995年增长12.14亿元,平均每年递增9.1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1.4亿元,平均每年递增4.8%;第二产业增加值17.3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5.8%;第三产业增加值15.2亿元,平均每年递增23.6%。社会商品零售额11.7亿元,平均每年递增29.4%;交通运输量35万吨,货运周转量8614.6万吨公里,平均每年递增17%,基本建设投资10.36亿元,平均每年递增91.9%。
第三节 计划业务
管理权限 县国民经济管理权限划分,主要表现为管理集权与分权之关系变更,建国五十年来,大的变革有7次:①1954年,为保证“一五”计划实施,认真贯彻中央国民经济集中管理精神,对全县国营工业、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均自上而下下达指令性计划;②1958年,改革中心是扩大地方权力,县以下企业放县管理,上级统配物资比上年减少75%,地方建设占预算内投资比重由“一五”期间10%增到50%,此改革调动了地方积极性,但本县因下放过多、过急,计划失控。加之“左”倾思潮泛滥,造成生产建设盲目发展和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的后果;③1960—1963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强化集中统一,下放地方权力收回,注重经济综合平衡稳步发展,基本恢复1957年前的做法,县在某些方面甚至比前更为集中;④1964年,改革中心是再次逐步下放管理权限,后因“文革”中断,基本维持原状;⑤1978年后,强调实事求是,从国情县情出发,“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搞活;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发展商品生产,加速经济发展;⑥1983年以后,计划经济开始向商品经济过度,指令性计划逐步缩小,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逐渐扩大。流通方面,除非农业人口的粮食、食油、生活用煤仍保留供应证外,其他如布票、肉票、糖票等均取消,由市场调节供应。基本建设体制进行了改革,基建投资由过去的无偿拨付改为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社会发展重视加强了对人口发展、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三项国策落实的计划管理。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予以指令性管理。1989年又增加了“农转非”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管理,全面查清了全县国土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深入研究开发潜力与制约因素,并进行了总体规划,提出了对国土资源深度开发和广度开发的有效途径和措施,为全县的经济建设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⑦1993年以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过度,除保留人口计划、农转非计划、土地开发计划、环境保护计划等国家指令性计划外,其他基本执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由指导价向市场价转变,价格有了一定幅度的浮动。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为了使计划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成了计划体制由管理型向协调服务型的转变,构造了新型的计划管理体系,强化宏观调控职能,对全县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调查研究,为县委、县政府调控经济提供了重要依据。
实现形式 计划编制程序,一般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方式,亦为民主集中制在计划编制工作中之运用。其过程大致有编前准备,下发控制数字,编报草案和审批下达四个阶段。编前准备,主要端正指导思想、分析发展形势、核定基础资料、落实计划定额等。经充分准备后,广泛吸收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加讨论,听取意见建议,反复计算研究,全面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由县计委提出计划草案,上报县政府审定,再报县人大审议批准后,即下达执行。
编制形式内容,从形式上分,一般有文字说明和计划指标两部分,其后者为计划主要组成部分,前者为概括说明或注释简介之类;从内容上分,本县计划由少到多,至20世纪90年代初主要有:①农业生产计划,包括农业总产值计划和主要农产品产量、种植等方面;②工业生产计划,含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工业总产值、利税等;③交通运输方面,有货运计划、客运计划等测定;④基本建设计划为安排基建项目,确定工程进度等;⑤商品流转计划,包括购进、调拨、储存、销售四个环节主要指标;⑥对外经济贸易,分进口、出口两大部类,县出口主要有玉米、花生、银杏、板栗、大蒜、桐木、五金制品等20余种;进口主要是化肥、钢材、机械设备类;⑦综合财政计划,有财政预算、预算外收支、信贷收支、现金收支等10余种;⑧教育事业计划,包括全日制学校和各种业余教育发展规划;⑨科学技术计划,安排重点为经济服务的科研项目和技术推广;⑽人口计划,包括人口预测基本指标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人口总数等基本指标。20世纪90年代末计划内容主要有:①农村经济发展计划,包括农业总产值和制订农产品种植面积和产量及林、牧、渔各计划等方面;②工业生产计划,包括工业总产值和分企业计划等;③工业经济效益计划,主要为资金周转、实现利润等方面;④财政金融计划,含中央级收入、省级收入、县级收入、城乡居民储蓄等;⑤商品调拨计划,主要包括各乡镇粮食、棉花、食盐、蚕茧等主要产品的定购、议购计划;⑥建设用地与土地开发计划,包括各种建设用地和土地复垦计划;⑦环境保护计划,主要为各类污染物的控制指标计划;⑧人口计划,包括出生率、计划生育率、晚婚率等各类指标的计划数;⑨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包括全日制学校和各种业余教育发展规划;⑽农转非计划包括城镇户口和地方城镇户口指标。
县通过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种不同方式实施执行管理,且在不同时期各有不同,总趋势则为前者渐行减少,后二者逐渐增多。
指令性计划主要有上级统一分配调拨之钢材、木材、水泥等物资和贷款投资,引进外资、进出口商品以及全民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此类计划单位必须执行,保证完成。
指导性计划,有农业方面的粮、棉、油、生猪及工业方面部分产品等,此类计划不具强制性,执行单位可据情况自行调整,报计划主管部门备案,该计划主要靠国家经济政策、经济法规以及运用经济杠杆来实现。
市场调节主要有部分农副产品、日用商品等。1980年后呈现逐渐扩大趋势。1993年以后,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后,进一步培育市场体系,引导和调控市场运行,重点培育和发展人才、技术、信息、生产资料、金融、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和专业市场。
第四节 长期规划
一般10年为一期限,系发展经济、科技和各项社会事业之纲领性文件。县编制有五:
《1956年至1967年农业生产全面规划》 系由计委于1956年初编制而成,其依据为“一五”要求及县农业合作化进展实况;意在定出全县农业生产发展远景规划以激励人们努力奋进。
增产指标,计划1967年粮食播种面积186万亩、总产7.16亿斤;其中小麦1.95亿斤、玉米1.25亿斤、稻谷1.05亿斤、地瓜1.26亿斤、大豆0.50亿斤、花生0.34亿斤。另外棉花75万斤。
增产措施,有兴修水利、改良土壤、增种高产作物、提高复种指数、推广新式农具、增施有机肥料、加强农业科技等8项。
至1967年,全县粮食播种面积实际完成不到156万亩,占计划84%左右;粮食总产完成2.97亿斤,占计划41%,其中小麦完成计划37%(0.72亿斤)、玉米13%(0.16亿斤)、稻谷53%(0.55亿斤)、地瓜78%(0.98亿斤)、大豆48%(0.24亿斤)、花生30%(0.10亿斤)。仅棉花完成123万斤,超计划64%。此外,大牲畜存栏4.6万头,反比1956年减少9%。其它如猪、羊存栏等,均未完成计划。
《“五五”、“六五”规划》 系由计委于1977年8月21日定编下达。该计划前5年,每年都对各项指标做具体安排;后5年只定最后一年指标。其内容以工、农业为主,且以工业发展为中心,意在尽快发展工业。
规划内容、措施、执行情况等、分别记入“五五”计划和“六五”计划。此略。
《1990年和2000年设想》 全名《郯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1990年和2000年设想》。由县计委于1982年12月31日和“六五”计划一起定编下达,二者合为一本,内容简单扼要,显粗略,无文字,仅有一套表格。
其主要指标,1990年设想:工农业总产值6.20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1.75亿元,农业总产值4.45亿元;粮食总产量9.50亿斤,棉花总产量0.45亿斤,花生总产量0.32亿斤;多种经营收入3.50亿元;农民人均收入400元,人均口粮700斤。
2000年设想:工农业总产值9.67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3.50亿元,农业总产值6.17亿元;粮食总产11.00亿斤、棉花0.45亿斤、花生0.82亿斤;多种经营收入6.00亿元;农民人均收入550元、口粮700斤。
至1989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已达8.77亿元,提前超额41.5%达到1990年设想。其中工业总产值5.69亿元、农业总产值3.08亿元。当年粮食总产量8.75亿斤、棉花总产量0.23亿斤、花生总产量1.16亿斤、农民人均收入628元;其它各项亦多接近或超额达到设想。
《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 全名《郯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系由县计委于1991年初编制而成。根据中共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要求,及本县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此时正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迈进的初期,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强化计划的指导作用,努力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促进生产要素合理配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提高经济效益,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实力,提高经济素质,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第二个翻番。人民生活逐步向小康水平迈进,到本世纪末有70%的人达到小康水平,20%的人生活宽裕,10%的人脱贫致富。
规划发展目标:国民生产总值2000年达到20亿元,国民收入到12亿元,工农业总产值达到40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30亿元,农业总产值10亿元,乡村工业产值18亿元,固定资产投资4.5亿元,农民人均收入达到1260元。
至1999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已达44亿元,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430元,提前超额完成2000年设想,其它各项指标均超额达到设想。
《“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 系县计委于1995年11月和“九五”计划一起定编,二者合为一本,并于1996年3月下达。根据省、市《关于编制“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的意见》,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总要求,立足郯城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和未来走势编制而成的。
此规划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规划中最为具体的远景纲要,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制定了详细的计划,符合本县实际,可操作性强,并提出了六大发展战略:农村经济优先战略、科技兴郯战略、商贸兴郯战略、集团带动战略、外向带动战略、城乡一体化战略。
第五节 中期计划
一般5年为一期限,既为长期规划之具体,又为短期设计之依据。县编制有九:
《“一五”计划》 1952年8月,县政府编发农业生产五年计划,经修改完善,1955年12月23日,正式下达《郯城县第一个五年计划》,即后称之“一五”或“一五计划”。
该计划期间为1953—1957年。计划执行情况以起始年度实际完成数表达。到1957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实际达到3254.5万元,比1953年增长64%;计划粮食播种面积174.7万亩,实际达到189万亩。其它如大牲畜存栏、猪羊存栏、财政收入、文教卫生等,均基本达到或超计划完成。只粮食总产和造林二项较差,仅完成计划67%和19%。
综观全局,“一五”计划尽管存有编制粗糙、缺少参考和局部受“左”倾干扰等缺陷。但由于编制人员刻苦务实努力,仍达到预期目标,不失为一良好开端。
《“二五”计划》 1958年6月25日,县人民委员会编制下达《郯城县1958年至1962年社会主义建设工作规划要点》,即“二五”计划。该计划由于受“大跃进”等诸多因素影响,大部分未能完成或差之甚远。
计划粮食播种面积281万亩,实际达到168万亩,占计划59.8%;粮食总产159.7亿斤,实际达到2.9亿斤,仅占计划1.8%;大牲畜存栏10万头,实际4.2万头,占计划42%;生猪存栏350万头,实际11.2万头,占3.2%;副业产值7200万元,实际77.7万元,完成不足1.1%。其它如货运量、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等,均未完成计划。反之财政支出、职工人数等过量增长,导致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二五”计划成一纸教训。
《“三五”计划》 1966年2月26日,县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郯城县发展国民经济第三个五年计划》。该计划以“备战、备荒、为人民”作基本指导方针。计划期末工农业总产值达4866万元,粮食总产量达29317万斤等,堪称缜密。但料所未及,“文革”骤发,计划终成空文。至五年终结,不仅大多未完成计划,甚至不少数额反比“二五”降低,如全县粮食播种面积151万亩,比“二五”减少11%,造林完成0.1万亩,减少89%;财政收入570万元,减少33%;羊存栏1.2万只,减少76%……。粮食总产和单项产量大致持平。但在人口猛增22%冲击下,造成不少地方又重演三年自然灾害间粮荒悲剧。
《“四五”计划》 1970年9月1日,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达《郯城县国民经济计划第四个五年计划》,即“四五”计划。该计划因始编仓促,1973年又进行调整,之后发展与计划大致相应。
“四五”期末,全县工农业总产值10640万元,比“三五”增长119%,其中工业2373万元,增长113%,农业8267万元,增长120%;粮食播种面积141万亩,减少7%;总产36603万斤,增长25%。造林0.3万亩,增长200%;大牲畜存栏4.6万头,减少4%;猪存栏15.6万头,增长21%;羊存栏0.7万只,减少45%。
基建投资119.6万元,比“三五”增长38%;财政收入908.6万元,增长59%;支出898.8万元,增加67%;职工总数9569人,增加13%;工资总额469.6万元,增长26%。余之各项亦大多完成或接近完成计划。
《“五五”计划》 1978年1月11日,《郯城县国民经济发展第五个五年计划》和《1978年度郯城县国民经济计划》由县革命委员会同时下达。
该计划指导思想,为1978年中央两报一刊元旦社论“必须在一个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具体到县,则是那句时髦口号----“蹦成大寨县”,欲“蹦,则要“树雄心、立状志”,故“目标要高”。
“五五”期末,全县计划工农业总产值25000万元,实际20968万元,完成84%;其中工业计划1亿元,完成85%;农业计划1.5亿元,完成83%。
工业主要产品中,除合成氨和饮料酒完成计划外,余之烧碱、纸张、纸板、水泥、布匹等多数均只完成计划50—70%,少数甚至完成不足半数。
农业生产,除粮田面积达计划外,余之亦多未实现目标:粮食总产计划61600万斤,实际50013万斤,占计划81%;棉花计划1300万斤,实产547万斤,占计划42%;大牲畜饲养、生猪存栏等完成均不理想。
《“六五”计划》 《郯城县发展国民经济第六个五年计划及2000年设想》,由县计委于1982年10月着手编制,11月讨论修改,12月31日正式下达。该计划无文字说明,仅编发一套表格来表达,亦不完全。
从执行情况看,计划指标稳妥可靠,实事求是,起到良好指导作用,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定最好计划之一。
“六五”末期,全县计划工农业总产值4.45亿元,实到4.32亿元,占计划97%,比“五五”增长94%;其中工业计划1.22亿元,实到1.29亿元,超额6%;农业3.23亿元,实到3.03亿元,占94%。
工业主要产品,原煤、纸张、纸板、烧碱、合成氨、饮料酒、水泥、布匹、农用机械等,均完成或超额完成。除布匹外,超计划均在50%以上;饮料酒、纸板等超100%以上。
粮食计划播种面积145万亩,实达149万亩,占计划103%;总产计划7.50亿斤,实产8.24亿斤,超计划10%;其中小麦超8%,大豆超24%,造林完成计划88%,大牲畜存栏超计划20%,余之多完成或接近完成计划。
基建投资完成1484万元,比“五五”增长412%;财政收入完成2619万元,比“五五”增长125%;职工总数比“五五”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54%;社会商品零售额增长50%,教育、卫生、人口等多与计划相符,达到预期目标。
《“七五”计划》 系由县计委编制,于1986年4月20日在县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讨论通过并下达实施。
《郯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即“七五”计划,其指导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对内搞好改革、对外开放搞活”。努力发展经济,繁荣稳定郯城。
计划1990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为6.20亿元,1989年即达到8.77亿元,提前1年超计划41.5%完成,其中工业总产值计划1.75亿元,同年完成5.69亿元,超225.1%;农业总产值计划4.45亿元,完成3.08亿元,亦接近预期目标。
财政收入1990年计划2500万元,1989年即达3482万元,提前1年超计划53.7%;余之文教卫生、环境保护、工农业生产各项等,均按计划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
《“八五”计划》 1991年3月由县计委编制而成,并与十年规划一起编制下达,该计划期间为1991--1995年。到1995 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达28.5亿元,完成计划的220%;粮食总产连续5年创历史最好水平,1995年达到54万吨,是1990年的1.32倍;1995年棉花产量达到5万担,花生3.5万吨,五年新增造林面积23万亩。农村经济全面发展,1995年农业总产值达到12亿元,比1990年增长6.8倍。
纵观“八五”计划与执行情况,正是县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以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期阶段,由于加强了宏观经济的调控力度,各项指标均按计划顺利进行或超额完成,达到预期目的。
《“九五”计划》 1995年11月县计委编制了《郯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并于1996年3月11日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下达执行。
“九五”期间通过选择和实施正确的发展战略,把郯城建设成为农业基础雄厚,工业发展强劲,商贸繁荣活跃,区域特色明显的经济强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实现第三个翻番,人民生活实现小康。
主要计划指标是,国民生产总值达到52.5亿元,工农业总产值达到144亿元,农业产值达16亿元,工业总产值达到128亿元,粮食总产57万吨,农民人均收入达到3500元。到1999年底国民生产总值达到44亿元,完成计划的83%。
第六节 短期计划
县短期计划由计委编发,为年度计划。自1949年始,县即编制年度计划,之后除个别年度外,均按期编发,形成定制。现依不同历史时期,概述如下:
建国初期 (1949—1957年)1949年,无县办工业,全县农业总产值仅1974.5万元。粮食播种面积165万亩,总产99385吨。林业产值23万元。牧业产值159.3万元,大牲畜4.95万头,猪存栏5.05万头,副业产值64万元。渔业产值5万元。基建投资14万元。职工总数699人,工资总额9.2万元。社会商品零售额36万元。在校小学生1950人。卫生机构1处,卫生人员11人。全县总人口403688人。
1950年3月8日,县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郯城县1950年农业生产计划大会决议案》。决定以恢复生产为中心,尽快发展农业。该议案可视为本县现存之最早成文年度计划。由于方针正确,措施得力,此年计划顺利完成。农业总产值达到2175万元,比上年增长10.1—11%;除牧业外,种植业及林、副、渔各业均增长10%左右,达到预期目标。
之后,至1957年,县均有详细年度计划,且此间计划,因指导思想基本正确,调查分析深入踏实,贯彻执行措施得力,大部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1957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达3255万元,比1949年增长64.8%;其中工业从无到有,完成206万元,种植业和林牧副渔各业及财政收入、基本建设、文教卫生等均有较大幅度增长且多完成计划。但因长期计划失控,人口增长过速、基建规模过大等 问题已暴露,特别是“左”倾思想泛滥,终致“大跃进”及一系列失误,使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受严重影响。
“大跃进”及调整发展时期(1958--1965年) 此间,以1960年为界,大致可分前后两个时期。前期主要是“大跃进”,大起大落,对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后期主要是纠正1958年失误,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至1963年以后,县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复入良好时期,1966年“文化大革命”骤发,阻断常路。
1958年,县工农业总产值完成4069万元,比上年增长25%;其中工业完成922万元,猛增348%,与之相应,基建投资完成353万元,亦剧增340%;财政支出、工资总额等亦急剧增长。反之,农村副业产值完成48万元,比上年减少51%;大豆总产减少25%。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必导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严重受阻。故1959年度县国民经济计划虽多次反复修改,工农业总产值指标一降再降,仍未能如期完成。当年,实际产值却比1958年下降10%,其中工业产值计划14227万元,实际完成1333万元,仅占计划的9.4%;粮食总产计划59800万斤,实产27339万斤,仅完成计划的4.6%,其它如羊存栏只完成计划7%,猪饲养只完成5%,水产品只完成0.2%;就连“重点保证”的基建投资亦只完成计划9%,财政收入只完成13%;工业基建投资计划1225万元,实际完成15万元。
1960年,决心整顿,压缩计划,仍未理想。当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计划19173万元,实际完成4574万元,占计划不到24%。其中工业计划4573万元,完成1166万元,占计划25%;农业计划14600万元,实际完成3408万元,占计划23%。主要工业产品、农产品 多未完成计划,且比1959年下降或大幅度减少。当年全县人口却比上年增长30%,达49.4万人,致矛盾愈烈,加之又遇三年连续自然灾害,致人民生活十分困难。县厉行调整,真抓实干,1961—1964年间计划,均量力而行,务求实效。在历经前三年痛苦压缩之后,1964年复苏回升。1965年,在农业遭两旱一涝严重自然灾害情况下,县国民经济各主要指标仍如期完成或接近完成;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复入良好时期。
“文革”时期(1966—1976年) 1966年,县经济发展仍是好年头。当年2月27日,县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三五”计划和年度计划。这一年,大旱,但农业仍获丰收。当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完成4736.9万元,比上年增长19%。其中工业产值完成802.4万元,增长47%;农业完成3934.5万元,增长14%;均超计划完成。财政收入、教育发展和林、牧、副、渔各业,均超计划或基本按计划完成;财政支出、工资总额等,均按计划实行。
1967年,县经济发展陷入困境,计划大多落空。当年4月20日,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发出《关于下达1967年农业计划的通知》,宣布“抓革命、促生产”,但农业总产值仅完成2272.7万元,不仅与计划差之甚远,比上年还下降42.2%!工业总产值亦比上年下降8.9%。
1968年,全县动乱加剧,计划机构瘫痪,年度计划编制空缺。直至次年3月21日,县革命委生产组下达《1969年国民经济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财贸计划(草案)》。当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完成4138.6万元,比1966年下降12.6%。除工业生产与计划基本相符外,余之林、牧、副、渔各业不仅未完成计划,且与1966年相比大多下降;其中粮食总产、林业产值等降幅达30%以上,致县经济发展处境艰难。
1970年,随政治形势稍稳,经济开始回升。2月15日,县革委生产指挥部下达《1970年农业生产计划(草案)》。当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完成4866万元,比上年增长17.6%,与计划基本相符。其中工业产值完成1116.4万元,增长25%;农业产值3749.6万元,增长15%。粮食总产、财政收入等,亦基本与计划相符。
1971年,县经济形势继续好转。4月6日,县召开计划大会下达《1971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并结合整顿抓贯彻落实。同年8月,中共郯城县第四次代表大会召开,组成以军代表吴海熙和原县委书记于湘为主的新一届县委。此间,县委重点抓生产,力图扭转“文革”动乱所造成的县经济危难,取得明显效果。当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完成8388万元,比上年猛增72%;其中工业产值完成1573万元,增长41%;农业产值6815万元,增长82%;财政收入增长131%,林业产值增长206%,副业产值增长905%,其它各业亦多有大幅度增长或按计划完成。
1972年,县经济继续稳定发展。4月11日,县革委下达《1972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之后,按“重在实干”原则贯彻落实。当年,全县计划工农业总产值6544.1万元,实际完成9432.4万元。其中工业计划超4%,农业计划超58%,财政收入、基建投资等均较好地按计划执行。
1973年,仍排除干扰,稳定发展。6月21日,县计委下达年度计划。当年,工农业总产值计划10083.2万元,实际完成12887.6万元,占计划128%;其中工业计划超9%,农业计划超32%;财政收支、基建投资等均按计划进行较好。
1974—1976年间,受政治形势影响,年度经济计划完成呈不稳定状态,各业之间差别较大,年度相比起落不稳,成徘徊状态。
改革开放新时期(1977—1999年) 1977年5月27日,县计委下达该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当年,全县工业产值计划4423万元,完成5306万元,超额20%;农业计划9570万元,完成7781万元,占81.3%。至1979年,县国民经济发展呈不稳定状态,故与年度计划亦多有不符。1980年后,注重调整改革,方使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步入稳定积极可行之最佳状态。
1980年,县工业总产值计划7200万元,实达8471万元,超额17.6%;农业总产值计划11000万元,实到12497万元,超计划13.6%。粮食总产、林业总值、财政收入等主要指标均超计划完成。基建投资、文教卫生等项亦按计划协调发展。计划经济入健康发展轨道。
同期,重视对人口计划落实。“文革”10年,全县净增人口15.97万,净增率达28.25%。而计划经济中偏又忽视了这个重要因素,以致给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困难。1980年后,县将人口计划列入计划经济头等重要位置严加管理,但是,至1990年人口仍净增11.96万。
1981年,县计委于3月20日下达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当年,全县工业总产值计划8500万元,实达9007万元,超计划6.0%;农业产值计划12831万元,实到14038万元,超计划9.4%;工农业总值比上年增长9.9%;粮食总产超计划15.1%;财政收入和林、牧、副、渔各业等主要指标均超额完成计划,人口控制、基建投资、文教卫生等多按计划进行。国民经济入健康协调发展良好时期。
1982年,县经济与社会发展继续处良好状态。2月14日,县计委下达年度计划,并确立“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实事求是”方针,努力贯彻落实。当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计划24500万元,实际完成31736万元,占计划129.9%。其中工业计划9500万元,实达9569万元,超0.7%;农业计划15000万元,实到22167万元,超计划47.8%,比上年猛增长57.9%,显示出农业生产责任制强大威力。该年,煤、烧碱、合成氨、机制纸、饮料酒、水泥、布匹等主要工业产品均超额完成;粮食总产超计划28.4%。财政收入超计划62.3%,此类主要指标超幅之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罕见。人口发展、基建投资等亦多按计划进行。之后,直至1991年,各年度计划均由县计委编制,并务求“严、细、实”注重贯彻落实,多收到预期效果。
1991年计划完成国民生产总值5.64亿元,实际完成9.44亿元,超额完成66%。工农业总产值全县计划完成10.955亿元,实际完成17.76亿元,增长15.4%。其他各项指标都完成或超额完成了计划要求。
1992年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继续处于良好状态。3月10日计委下达年度计划,计划全县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0.5亿元,实际完成10.68亿元,完成计划的100.17%,国民收入达到9.85亿元,实际完成9.84亿元。工农业总产值19.79亿元,实际完成21.7亿元,比上年增长21.9%。农业总产值7.56亿元,比上年增长4.2%。在遭受历史上罕见的严重干旱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1992年粮食总产量达到48.39万吨,比上年增长4.3%。年度计划的顺利完成,为今后的发展打下更坚实的基础。
1993年全县经济工作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为突破口,以科技兴郯为根本措施,制订了《1993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于1993年3月下达。当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计划完成12.3亿元,实际完成14.4亿元,占计划的117%,工农业总产值计划达到26.6亿元,实际实现37.5亿元,超过计划9.5亿元。在全县粮食播种面积减少7500亩的情况下,粮食总产仍达到50.012万吨,占计划的100.02%,创历史最高水平。大牲畜存栏988万头,生猪存栏23.28万头,水产品达3500万吨,其他各项主要指标均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
1994年全县经济工作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突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化改革,确保稳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当年全县国民经济生产总值计划16.5亿元,实际完成 21.6亿元,工农业生产总值计划50亿元,实际完成60亿元,完成计划的120%,粮食总产达到52万吨,肉类产量达到41819吨,水产品达到4200吨,果品产量达到11000吨,乡镇企业继续高速发展。总之1994年全县经济运行有以下特点:一是粮食生产又获丰收,农村经济有了新发展。二是工业生产速度较快,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三是固定资产投资趋向合理,基础建设和改造取得新成就。
1995年县计委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转变计划管理的职能,围绕“加快全县经济发展”这一主题,积极运筹,当好参谋,搞好服务,促进全县经济更快、更好发展。1995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计划完成26亿元,实际完成28.5亿元,超出计划2.5亿元,粮食产量计划达52万吨,实际完成54.7万吨,再创历史新最。各项指标达到预期目标,当年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业生产大幅度增长,农村经济面貌一新,工业生产快速增长,总量、质量同步提高,对外开放呈现良好态势。
1996年年度计划于1996年3月11日在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全县国民生产总值计划完成33亿元,实际完成38.5亿元,比去年增长1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2.7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达到14.7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达到11.1亿元,粮食产量计划55万吨,实际完成59 .98万吨,其他各项指标均超额完成计划。人口控制、基建投资、文教卫生等多按计划进行,国民经济进入健康协调发展良好时期。
1997年度计划于1997年3月6日在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下达执行。当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40.5亿元,比上年增长12%,第一 产业12.7亿元,增长6%,第二产业16.1亿元,增长14%,第三产业11.7亿元,增长15%,粮食总产计划完成58万吨,实际完成56.7万吨,完成计划97.7%,棉花0.18万吨,大牲畜存栏17万头,生猪45万头,水产品产量4800万吨,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286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指标基本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计划。
1998年度计划于1998年元月由计委编制下达,计划完成国内生产总值43.1亿元,实际完成41.3亿元,比1997年增长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0.9亿元,减少1%,第二产业增加值16.3亿元,增长7.3%,第三产业增加值14.1亿元,增长16.7%。全年粮食生产44.7万吨,比上年减少21.6%,未完成计划。其他各项指标均超过或基本完成计划。
1999年度计划于1999年3月下达。计划国内生产总值46.3亿元,实际完成44亿元,完成计划的95%,比上年增长10%;第一产业增加值11.8亿元,实际完成11.4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8.5亿元,实际完成17.3亿元;第三产业16亿元,实际完成15.2亿元。从总体上看,1999年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继续推进,各项宏观调控主要经济指标基本完成。
第二章 统计管理
第一节 机构
1953年1月8日,县人民政府始设统计科。4月,临沂专员公署委任庄志有为科长,并定编制5人。1955年4月,该科与县计委合并组建计划统计科,仍为县政府直属职能机构,庄改任计划统计科科长,编制仍为5人。次年5月,复名为统计科,其职能、人员如旧。1958年3月,该科又易名为计划统计局。此间,工作范围扩大到计划、统计、物价、劳动、城乡建设等诸多方面,人员编制最多到13人。1962年4月,县统计局析出独立建制,为领导全县统计工作之行政管理职能机构,编制定员7人。
“文革”始,同县多数机构一样,统计机构亦先行瘫痪,继而撤销。到1969年方在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内务组中设一统计员,稍后又在新设计划组内列入统计工作。
1980年10月,县统计局再度恢复建制。1984年机构改革,又加强领导力量,增配调研员2人协助局长、副局长工作。同年,局人员由7人增至19人。新开出农业、工业、商业、物资、基建和劳动工资6项专业统计,并成立农村抽样调查队。至1985年底,全县已有专职统计人员140多名,兼职统计人员859名。基本形成有效统计管理体系。
1994年12月,县政府要求各乡镇要建立统计站,并配备2—3名专职统计人员;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综合统计机构,已撤销的要尽快恢复建立起来,并配备2—3名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当年全县乡镇级专职统计人员达到85人,各行政村设专兼职统计员1名,大部分由行政村会计兼任。县直各主管部门、各工商企业大部分设立了统计办事机构,配备了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至1994年底,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统计网络。全县共有各级统计工作人员1350余名。
1999年12月,县统计局内设办公室、财务科、综合科、工业科、农调队、农业科、微机室、事务所、城调队9个专业科室,共有工作人员34人。
第二节 专业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统计既无专门机构,亦无专业人员,专业统计更无从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社会化生产扩大,特别是计划经济加强,统计工作普遍展开,专业统计日渐发展。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已开出农业、工业、商业、物资、基建和劳动工资6项专业统计,农村综合调查亦有效展开,初步形成较为系统的统计体系。1990年以后,在原有的统计专业基础上,统计调查范围逐步扩大,统计业务量逐年增加,至1999年底,县统计局设有农业、工业、商业、物资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畜牧业、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基本单位调查及综合核算11项专业统计。统计工作逐步建立了以抽查调查为主,以全面调查(普查)为辅,逐步取消全面报表的统计方法制度。
农业统计 农业统计其范围括有种植业和林、牧、副、渔、农村、水利、气象等诸多方面。本县系以农为主之农业县,故此统计历来占重要地位。1953年统计科初设之时,主要业务即为农业统计,兼作少量其它。始,工作较被动,基本是听上布置,依样照搬。直至1971年,始设专人负责,之后渐加强力量。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有4人固定此职,农业调查统计基本步入正轨。1990年以后,各乡镇统计站配备1名专职农业统计员,并在各行政村建立了“农村统计年卡”(简称万年卡)及农业生产台帐、农村畜牧业生产台帐制度,实现了“数出有据、源头清澈、准确及时”的统计工作总要求。并于1996—1998年,在全县范围内成功地进行了“第一次农业普查”。
工业统计 1953年,县始有工业统计。当时县工业经济刚刚奠基,仅有几个合作社,规模甚小,工业统计只是几项简单数字汇总。之后,随工业生产发展和规模扩大,统计范围亦日渐扩展,但分工一直未行明确。直至1980年统计局恢复建制,始按专业人员各司其职。至1989年,已发展为较详细完备之统计。基本可按国家要求将工业从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和管理形式等方面成系统反映。其内容已能包括工业产品产量、总产值、年产值、产品产值、劳动生产率、生产设备、生产能力、原材料消耗和利税等几十个方面。
1990年后,全县工业统计在完成正常统计报表工作的同时,重点于1995年组织开展了第四次工业普查工作,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县工业企业的所有制结构、行业结构、技术结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产品结构、劳动力分布、运行机制和消费市场、经济效益等情况提供了参考依据。1995年后,工业统计逐步改革传统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和统计口径,推行限额以上工业企业抽样调查报表制度、限额以下工业企业抽样调查报表制度。抽样调查统计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避免了工业企业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现象的发生,为县委、县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
商业统计 商业统计包括国营商业、集体供销、对外贸易和粮食、个体商业等。1953年统计科成立之时,即已有此统计专业,但只限于供销合作等集体商业报表汇总,其业务以完成上级所定报表为主,兼作一些市场分析调查。之后,随国营商业、饮食服务业兴起,渐扩展至以国营商业统计为主,并重点转向商品购销、调拨、储存等量化反映。1980年以后,该项统计已含有商品流转、市场供求、生产消费、网点设置以及人民生活水平、党的政策落实等诸多方面。已能基本反映出商业发展变化之趋势。1985—1993年,国营商业流通企业完成了经营体制改革,以承包、租赁为主的国营商业流通渠道基本形成,个体、私营商业流通企业逐年增多,这给商业统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造成商业统计渠道不畅、报表不及时。为解决这些问题,商业统计在方法制度上进行改革,大力推行抽样调查方法制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抽样调查,取代了原有的全面调查统计方法。1998年,商业统计的部分调查内容和职能被城市经济抽样调查队所取代。
基建统计 1958年4月,县始有此项统计。其范围主要是基本建设投资和施工两项。开始仅简单数字报表,至1980年后发展到含有基建项目、生产能力、建筑面积、建设价值、投资效益、建筑产品、建筑材料、工程财务、施工分析和建筑工业化等方面,基本能与基建发展相适应。1990年以后,全县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加,加之建筑行业经济类型复杂,投资渠道多元化,基建统计难度增加,资料搜集难度大。为解决这一矛盾,县统计局于1996年在山东省率先推行了固定资产投资开(竣)工项目统计登记证制度。由投资单位进行投资项目登记,并按期报送统计报表。为调动投资单位的统计报表工作积极性,采取了统计报表保证金制度,按投资额的5‰收取统计报表保证金,按照完成统计报表报送任务,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额返还,对工程建设期间不能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的投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此办法的实施,有效地保证了基建统计报表的报送质量,被省统计局在全省统计系统推广。
物资统计 物资统计始于1958年。开始业务以定期报表为主,并兼对生产资料流通进行监督。1985年后,发展到广泛物资统计,其内容已涵盖工业、农业、交通邮电、基本建设等所有部门领域,并按生产和使用两大物资类别分析。
劳动工资统计 1957年,县劳动工资统计设在劳动科。后劳动科撤销,该业务并入计划统计局。统计局1980年恢复建制后,此项统计便一直由其负责。
20世纪50年代末,劳动工资统计以定期报表为主,兼作少量专项调查,内容只有工资总额等简单几项。1980年后,业务已扩展到劳动力数量构成、工资总量变动、劳动生产率水平变化和劳动时间利用等诸多方面。1990年后,劳动工资统计向乡镇延伸。1996年,在乡镇建立了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在统计方法上,以全面报表为主,以抽样调查为辅。劳动工资统计范围逐渐扩大到工资收入、劳动与就业、失业与再就业等方面。
农村社会经济调查 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主要是按随机抽样调查原理,在农村农业住户中,抽选部门代表住户作调查户(又称“记帐户”),逐日详细登记家庭发生的现金和实物收支帐目,然后综合整理,取得基本资料,并以此作为研究农民收支变化和农民生活水平变更等问题的重要依据。调查内容则有家庭概况、收支来源、消费构成、现金储蓄、债权债务以及作物种植面积、产量等几十个项目。
1963年3月,统计局在官路东建点,后又增点杨楼和张庄。主要是验证农村经济发展实况和农民实际生活水平。后由于多种原因,调查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展,对此项统计要求日渐迫切。因此,为适应形势发展,1982年12月又重开此业务,并将内容尽量扩大。当年,首批定点于房庄公社南新汪、花园公社于庄、杨集公社马庄和归义公社归义二大队。1984年又扩点到南关、梅岭齐、徐蒲坦、周庄、新庄、岭北头等村,使抽样更具代表性。同年,为强化此工作,成立农村经济抽样调查队,使该工作走上制度化、正规化道路。
1995年后,随着国家减轻农民负担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农村经济抽样调查工作越来越重要,成为制定“三提五统”计划的重要依据。全县的农村经济抽样调查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调查内容不断扩大,调查网络逐步完善,统计手段日趋现代化。至1999年底,全县农村经济抽样队增至19人,调查范围扩展到22个乡镇,每乡镇设调查点3处,每处调查点设记帐户10户。全县共有农村经济抽样调查点66个,记帐户660户,以点上的数据推算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
国民经济综合平衡调查 国民经济综合平衡调查其内容含有社会生产基本条件平衡、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国民收入生产等诸环节平衡、生产企业与非生产部门和居民收支平衡及地区综合平衡等。此项工作始于1985年。开始仅进行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等综合统计资料计算。1990年,已基本覆盖以上内容并达到上级规定要求。1996年始,县统计局在各乡镇逐步建立各乡镇综合核算报告制度,将国内生产总值等重要经济指标核算到乡镇。同时,加强对乡镇级综合核算工作的考核,广泛搜集、整理乡镇国民经济综合统计资料,至1999年,有半数以上的乡镇编辑印发了《乡镇综合统计资料》。国民经济综合平衡调查的范围也随之扩展到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等统计指标,综合平衡调查的作用越来越大,部分重大指标实行下管一级,成为调整产业结构,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城市经济抽样调查 城市社会经济抽样调查,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依据。随着城镇居民不断增加,城镇居民家庭人口、就业、收入、消费、手存现金、商品的需求及住房等结构发生很大变化,给各级政府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和资金、劳保福利、货币流通、商品生产和供应等方面的政策带来一定难度。为准确摸清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县统计局于1997年11月底设立“郯城县城市社会经济抽样调查队”。全县城市社会经济抽样调查,初时仅就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全县共抽调查住户50户,以50户的基本情况推算全县城镇居民的收入、支出、居住、存款等方面的情况。1999年10月,新增日用工业品及农副产品市场零售价格调查项目,设20个采价点。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统计理论研究 随着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统计理论研究和统计工作现代化方法的研究推广工作,成为全面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1998年12月,郯城县统计学会成立。吸收团体会员30个,会员265人。其中设会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统计学会的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1999年5月,统计学会组织开展了“郯城县首届优秀统计调查分析评奖”活动,将评选出来的22篇优秀统计分析汇编成册,提供给社会各界参考使用。1999年,全县各级统计人员共撰写统计理论研究和统计调查分析文章136篇,省、市、县三级共转发或采用105篇,其中有8篇分别在省、市组织的统计理论研究和统计调查分析奖评中获奖。
第三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商品价格一般由交易双方自行议定,或随行就市现定,即俗言“买卖是价”。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清政府设工商部、管理商业市场物价,各地成立工商联合会。1911年(宣统三年)9月,县成立商会,设址在马头镇天后宫。会长邓玉坤。时马头镇为鲁南苏北贸易中心,市场物价由该会组织同行议定。其议价格,不仅全县仿效,邻县邻省亦乐而见习。
民国初,国民政府曾于县财政局内设杀税股办“五行”。每行设牙人(买卖中间人或称经纪人),参予市场交易,评议市价,收取佣金。地方各集市五行均报县财政局和县长批办,规定五年一审。各行按集市行情定价,商店内商品由商会议价。
同时,县民主政府1944年组建临郯工商科,科内设物价股管理物价。1945年8月,临郯工商科改为郯城县工商科,在科内配备专职物价管理干部3人,编印物价信息刊物《郯城行情》。1948年10月,在马头镇设“郯城商店”,负责平抑全县物价,并对私商展开经济斗争。“商店”每天向上级报告物价。如遇商人囤居抬高,“商店”即抛物销售压价;反之,“商店”则组织收购,以保持物价稳定。同时,公开物价挂牌,全县随其价格。
建国初,以国营商业为主控制物价。各商业公司实行垂直领导,由上下达价格。1953年县成立工商业联合会后,下设基层分会,配合交易所评定市场物价。1951—1958年,全县物价依次由工商科、财委、商业局和统计局分管。1959年8月20日,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成立,专管全县物价。次年,下放统计局兼管。1963年,复设物价委员会,直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
1970年,县革委生产指挥部设计统组管理物价,1972年县计划委员会设专职物价员;1978年在县计划委员会设物价科,直至1980年4月,该科从计划委员会析出独立物价局建制。
1983年12月成立郯城县物价检查所,属县物价局领导,次年4月,组建郯城县农产品成本调查室,属县物价局领导。
1989年12月,物价局内设人秘、工价、收费、信息4个股室。
1991年4月,本县第一个乡镇物价检查机构——马头所正式成立,股级事业编制3人。负责郯西片7个乡镇的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同年9月,又增设郯城、店子两个乡镇物价检查所,分别负责郯北、郯南的价格监督检查。
1993年12月,机构改革,县物价局撤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物价管理股、物价检查所。县物价检查所、农产品成本调查室和马头、郯城、店子检查所同时撤销。
1996年3月,县物价局分设,内设工价、收费、办公室、财会4个科室,同时恢复县物价检查所、农产品成本调查室,新设价格信息服务中心。
第二节 市场物价
清末物价 终清一代,沿袭同前。市场物价随行就市,波动极大,不仅因时起落,而且因人而异,甚无定制。
民国物价 县境平川沃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几乎全为农业。工业仅榨油、酿酒、铁木制作及土布纺织等手工作坊而已,故市场物价以粮为主,其它商品价格随粮价高低而起落运转。在较长时间里,农产品价格偏低,工业产品价格偏高。按时期分,则1912(民国元年)—1926年(民国15年)基本处于稳定状态;1927(民国16年)—1936年(民国25年),由稳定到上涨继而下跌再上涨;抗日战争间物价直线上涨;抗战胜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一九四九年前夕则物价暴涨,甚至一天数涨。1947年底,县境大米价格已涨至抗战前5万倍以上。“大街过三道,物价跳三跳”,最高时商店一天换16次价格,到次年冬县境解放,域内市场陷入瘫痪状态。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场物价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物价(1949—1952年) 由于几十年战争破坏,十几年通货膨胀,致县境内工商凋零、农业萎缩,加之形势不稳、匪患猖獗等,经济危机仍笼罩域内。1949年10月至1950年2月,物价继续波动。除却上因,财政开支增加,对外贸易中断,特别是投机奸商推波助澜,哄抬物价,更造成市场不稳。据此,县仍然采取平仰物价方针,组织城乡互助,发展国营 、合作商业,尽快恢复生产,掌握市场。至3月,域内物价即趋平稳。至1952年底,为巩固物价、基本稳定阶段。此间,由于国营、集体商业迅速发展,工农业生产全面恢复和国债发行、国债征收等措施并举,使投机浪潮和重物轻帛活动而形成的虚假购买力很快消失。人民币币值提高,投机商大量抛售所囤商品,以致市场供大于求,物价下跌。出现销地价低于产地价,售价低于成本,市价低于牌价,零卖低于批发等反常现象。1951年11月30日,县工商科《简报》写到“土产品、农副产品价格下落,大豆低于国家牌价每市斤四、五十元;信托公司收大豆低于牌价三、四十元;板栗仅新沂收3万斤,其它副产品无人买。”时小麦国家牌价每市斤957元(旧人民币,下同)市场物价仅840元;大豆牌价812元,市价720元;花生油牌价3700元,市价3100元;玉米牌价880元,市价560元,其余之农副产品亦多如此。县按“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总方针,努力发展经济,繁荣市场。到1952年底,工农业生产水平已达到或接近抗战前最好时期,从而使物价稳定建立在可靠基础上。同时,根据“兼顾产、供、销三者利益”之价格政策,建立起相应价格制度,使物价工作走向正轨。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物价(1953~1957年) 1953年,域内物价继续向稳定市场方向努力。当年4月1日,中央批准提高粮价,县面粉由每市斤1200元(旧币下同)提至1550元;大米由每市斤1100元提至1200元;玉米由每 市斤880元提至940元;小麦由每市斤936元提至1050元;大豆由每市斤847元提至926元。同时调整部分工业品价格。其中糖瓷、肥皂、钢笔、橡胶、毛巾、衬衫、汗衫等降低20%。“剪刀差”缩小,使县市场更趋繁荣,物价日益稳定。1954 年9月15日,中央发出“实行棉花统购统销,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同时,对生猪,烟麻等实行派购任务。县财委及时发出通知,要求11—12月间全县合作社零售价和国营牌价取得一致,并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政策。次年2月20日,中央颁布《关于发行新人民币和回收现行人民币的命令》,规定新人民币1元等于旧人民币1万元。3月1日,新币发行;4月1日,旧币停用。此间,县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自2月1日起,冻结物价。10月24日,食用油开始按票计划供应,并对粮食的购销价格进行调整。1957年3月1日,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生猪购销价格的通知》,对生猪购价提高11.7%,猪肉提高6%;食盐销价提高16.7%;甲级香烟提高11.6%;乙级香烟提高6.9%;呢绒上调29%,同时,对牛肉、羊肉等部分副食品价格相应上调。此次调整,由于调整面窄、物品丰实,市场无大波动。总之,此间本县以物价稳定,市场繁荣,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大,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第一繁荣期。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物价(1958—1966年) 此间,有“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和国民经济失调三个阶段,为艰苦曲折发展时期。因“左”的思想影响,否定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加上“瞎指挥”、“高指标”和“共产风”、“浮夸风”等冲击,导致全县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失误浪费严重,物价大幅度上涨。1959—1960年间,县物价普遍高于牌价3—5倍,县商品供应短缺。1961—1962年涨势未减,终成“困难时期”,直至1964年方告稳定,但已付出极大代价。1961—1962年间,域内黑市物价已达惊人程度,布票、粮票、油票等种种票证均有高价出售。如布票1尺卖1—1.2元;粮票每市斤卖0.7—0.9元;质量极差的海栗牌丁级香烟每盒牌价0.15元,黑市高达1.2元/盒。肉、蛋等农副产品均有大幅度涨价,有些高达七、八倍之多。为平衡供需、回笼货币、稳定市场,1961年起,对自行车、手表、针织品和烟酒、糖茶等产品高价出售,敞开供应。此类商品一般高出牌价3倍。同年1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布《提高猪禽、蛋销售价格的通知》规定:“①生猪每头毛重100—200斤,由现价每斤3角3分调为4角5分;凡200斤以上的加价10%,②鸡蛋由现价每斤6角5分调为8角8分;③公鸡由现价每斤5角9分调为8角1分。”同时,白柳条、果筐等19种土特产品分别提高收购价40—80%。1963年,先从农副产品和部分小商品起,全县物价开始回落,至1965年,高价商品回落到平价,全县物价水平已回落到1957年水平。经过动人心魄的短缺猛涨之后,市场再度繁荣稳定。
“文革”时期物价(1966—1976年) 1966年,县国民经济正进一 步好转,许多经济指标已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人们期望的“市场繁荣、物价稳定”正愈变愈好,恰到此时爆发“文化大革命”。人们又重陷入经济困境之中。1967年,全县生产水平明显降低,成本上升,亏损严重,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下降,市场物资供应紧张,财政出现赤字,物价面临失控。但最初几年,虽问题不少,可由于前些年调整和基建投资,职工人数、工资等没出现大问题,物价仍处相对稳定状态。1970年后,形势恶化转变,市场物价混乱现象已成普遍。1974年,遵全国物价座谈会精神,县着重加强物价管理。工作欲始,又逢“批林批孔”,“反回潮”等冲击,只好告终。次年再组力量,但难顺利进行。“文革”期间,一方面是商品短缺,市场萎缩,农村集市物价上涨40%左右,全县经济处危机状态;另一方面,强制实行冻结物价政策,表面物价相对稳定。
“文革”后期物价(1977—1978年)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两年多的时间初步恢复和加强了物价管理工作,对不合理的价格作了局部调整,但由于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还未得到纠正,不合理的价格及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制度没有大的改变。因此,此间市场物价能维持在人为“稳定”状态中。表现在零售价格总水平1978年仅比1977年上升了0.9%,物价指数变化不大,并不是生产发展,市场商品供求平衡和人民生活安定的反映,而是商品短缺、很多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压降人民生活水平的条件下实现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物价(1979—1999年)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此间,市场物价经历了由平稳趋于暴涨阶段,也经历了市场疲软,物价涨幅逐步回落阶段。
①调放结合以调为主的价格改革时期(1979—1984)。1979年后,为解决价格扭曲和权限过分集中的问 题,国家首先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价格,平均提价达20%,稍后,又提高猪肉等8类副食品价格。同时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补贴,使工农产品结构不合理状况有所缓和,同期工业内部结构亦作调整,如原煤提价30.5%,生铁提价30%,钢材提价20%,与其相适应的质量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也开始提升。1981年,按省政府通知精神,“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同年开始经营议价粮油。其价格“随行就市,比市场略低”,并适当降低涤棉价格和提高烟价格。涤棉价格平均每米降低0.66元,150种牌号纸烟价上 调,56种名酒提价。次年,国产机械手表每只降低10%—15%,黑白电视机降低15%,半导体收音机降价10%,弹力呢等涤纶降价15%。1983年,对涤棉布每米降价1.2元,同时棉布价格平均每米上调0.3元。1984年,改革粮、棉、油收购加价方法。由“基础加价”改为“比例加价”。各种粮食收购量的30%按牌价,20%按加价,加价率为50%。并依次规范了理发、洗澡、旅馆等服务性行业的收费标准。经过调整改革,工农产品、基础产品与加工产品之间的差价过大的情况有了较大变化,初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形成了国家定价、浮动价格,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市场价等多种价格形式。社会零售价格水平除1979年因调整农产品收购价,提高8类副食品销售价有所上涨外,其它年度保持了基本稳定。
②调放结合、以放为主的价格改革时期(1985—1990)。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后,本县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加快了经济改革的步伐,在调整重要商品价格的同时,重点进行了以放开价格为主的价格管理体制改革。1985年4月1日,取消了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粮油购销价格,改变购销倒挂的不合理状况。合同定购的品种如小麦、稻谷、玉米。合同定购以内的粮食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购价)。合同定购的花生、收购价格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定购数量以外的和不实行合同定购的其它品种由农民自行处理,自由购销。棉花合同定购数量以内的,由“倒二八”改为“倒三七”比例计价,1986年又改为“倒四六”的比例计价,合同定购以外的棉花自由购销。并对工业用粮一律改为议价供应。同年5月1日,取消了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放开了牛羊肉、海水鱼、鲜蛋等鲜活商品的价格。生产者和集体、个体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有涨有落,自由成交,但不准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同时放开了国产手表,家用电风扇、缝纫机、收音机、自行车(永久、凤凰、飞鸽自行车暂未放开)等供求平衡的商品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亦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议购议销。1986年,为进一步搞活经济、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流通的扩大,又先后放开了黑白电视、名牌自行车、电冰箱、洗衣机、收音机和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品、中长纤维布等7种工业品价格,由企业自行定价。此外,还扩大了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如铁锅、白酒、铁丝、元钉、丝绸、农机产品、中成药、火柴等。可在国家规定的价格上下浮动10—20%,缩小了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扩大了企业定价的权限。
为解决烟酒价格中存在的问题,1988年7月放开了茅台酒、五粮液、郎酒、剑南春、董酒等13种名酒价格;放开了云烟、红山茶、中华、上海红双喜等名烟价格。
③深化价格改革,加强宏观调控时期(1991—1999)。九年间,从市场物价的波动情况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91—1993)由于前几年治理整顿大见成效,上涨的价格逐渐回落,基本处于平稳运行态势。此间,治理整顿措施进一步落实,本着“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宗旨,一方面加强了对物价的管理;另一方面,又不失时机地调整了一些突出不合理的价格,解决了一些积聚已久的矛盾。1991年5月,提高了城镇居民粮油价格,标准粉由0.178元调为0.28元,花生油由500克0.79元调为2.31元。1992年经过两次调整后,供应城镇居民的粮油价格彻底放开。对生产资料价格制定了最高限价,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专营;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并征特别消费税,同时下调了13种名酒价格,整顿了棉纺织品价格及铁锅、铝锅、保温瓶、毛线等日用工业品价格。1992—1993年,是全面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阶段。此间,共放开了1023种(类)商品价格,除中央管理的107种(类),省管理的70种(类)及省地管理的21种(类)商品和少数价格外,其余商品价格全部放开,完全由市场调节。在社会零售商品总额中放开价格已占95%,基本上形成了企业以市场需求为主的价格机制。但这两年的物价指数变化幅度较小,分别为104.3和110.3。第二阶段(1994—1999年),此间,在价格管理上采取“放调结合、以放为主”的方针,对市场物价实行监管调控,抓住价格低幅运行的时机,积极稳妥疏导了一些价格矛盾,调整理顺了部分不合理的价格,加强了对食盐、猪肉、自来水、粮食等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主要商品价格管理。6年间,共调整粮食定购价格3次,小麦定购价由1994年每500克0.54元,调至1999年的每500克0.63元;玉米由1994年的每500克0.41元调至1999年的每500克0.54元,粳稻由1994年的每500克0.56元,调至1999年的每500克0.60元,同时放开了供应城镇居民的粮油价格。
第四节 变换比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交换比价多以粮价为中心,分为农副产品比价、农产品与工业品比价、工业品比价等。衡量一个时期的工业产品价格合理程度时,习惯以粮参照。如境内广为流传的“斤饼斤菜”、“斗米担盐”、“鸡蛋5斤豆子钱”、“8斤高粱1斤酒”等,均以粮价为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以粮价为中心。1950年2月中央颁发《关于物价措施等项紧急命令》规定:“米价与布价比例为1—1.2石比1匹布”。
同年10月,中贸部规定:“华东、山东等小米产区,最低保持1斤棉8斤粮的比价;以小米折算,应保持1斤棉花换7—8斤米(尽可能维持8斤小米)”。当年第一次全国物价会议规定主要比价:①棉粮比价,小米区8斤换1斤棉花,小麦区7斤换1斤,大米区6斤半大米换1斤,东北区24斤高粱换1斤;(以上均指中等标准棉粮)。②粮盐比价,据中财委盐税减低一半的决定,保持农村一般能以1斤米至2斤米换1斤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由原封闭式管理,变为自主经营,实行市场调节,商品比价不作为制定工农产品价格的依据,故无一般性规定。
第五节 物价政策
建国初,本县执行“整顿收支、稳定物价”方针,重点恢复和稳定市场。之后,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实行“在发展工农业生产的基础上,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之政策。
1949年11月12日,中央财委下达平抑物价指示要求“各地区11月25日起,大量抛售物资,一致行动平抑物价”。并指示“开始抛售时价格要依照市价。在大量抛售的情况下带动市价逐日下降”。“对投机商人应在此次行动中给以适当的教训。因此,①目前抢购风盛时,我应乘机将冷背货,呆滞货抛售给投机商,但不可给主要物资;②等到收缩银根与物价平稳,商人吐出主要物资时,我乘机买进”。
1950年3月,县市场物价已基本稳定。至1952年底,此间物价政策是:“不管是否合理,首先要求平衡;之后,从平稳基础上再对某些不合理价格调整”。中心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并颁发物价工作条例,制定物价调查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各种差价、比价计算原则和方法,强调物价管理集中统一。
1953年,结合对私商改造,县贯彻“城市微利,城乡合理”原则。在商品价格上,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缩小地区差价。
1954—1957年,新人民币发行,为防止提高工资后冲击市场,规定除残冷变质品、季差特大副食品和新商品外,余之物价一律冻结。
1958年6月,全国物价会议强调,稳定物价是指商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以便是人民币能够保持一个固定的币值,而不是各种商品价格都要固定不变。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和由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不合理的价格,应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调整。12月,本县农村贸易管理体制实行“两放”(下放人员、资金),“三统”(计划、政策和流动资金统一管理)和“一包”(包财政任务)。此风单行,倒不为过分,但一经和“共产风”、“浮夸风”等结合,再加一平二调和不等价交换等“跃进”之举。导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造成严重经济危机。
铸成失误后,1960年开始,只得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回笼货币。行之三年,1963年后逐步降价。次年适当取消。直到1965年,县经济状况真正好转,最终取消高价。此间,贯彻“在发展工农业生产基础上,稳定市场,稳定物价。
对物价不合理部分,分期分批慎重调整。一要稳定,二要合理。凡供不应求商品均不降价;畅销名牌货贯彻按质论价政策”。
“文革”初,鉴于狂潮骤起之混乱状态,中央规定:“各地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管理。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各项收费标准,不得自行降低。对集市贸易价格,要认真加强管理;国家统购物资一律不准买卖和交换”。由此,全县市场物价冻结,调整停止。
到1970年,国务院在《关于不得自行调整商品价格的通知》中仍规定:“在商品价格政策尚未统一调整前,各地重要商品,可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报中央”,但不得自行调整。与“文革”相始终,县物价基本处冻结状态。
1979年,据中央指示,全国范围大幅度提高粮、棉、油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价格,自11月1日起,本县遵照执行。
1982年7月,国务院公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本县组织专门宣传,并立即贯彻执行。之后,按上级指示,小商品等价格放开。到1985年,按中央《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村下达农产品统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粮棉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生猪、水产品逐步取消派购;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同年4月1日,县猪肉、羊肉、家禽、鲜蛋、水果等商品价格放开。
1987年,在继续放开多种物价的同时,仍贯彻前定总方针:“坚持改革、稳步前进、控制物价、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价格管理工作步入法制轨道。
1988年—1991年,面对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及时作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决定,在管理上坚持“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宗旨,并围绕搞好企业、振兴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大力推进价格改革方针,强化价格调控。
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颁布《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将收费管理纳入法制化。据此,县物价局为240个收费单位颁发了《收费许可证》,每5年一换证,之后定制。
1991年8月26日,临沂地区行政公署制定《临沂地区企业定价管理办法》,县遵照执行。
1992—1993年,由于前段治理整顿大见成效,价格逐渐回落。此间,本着优化产业、产品结构、理顺价格、放调结合的原则,继续稳妥地调整了部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如定量供应城镇居民的粮油、棉花、自来水、电力、医疗费等,放开了51种商品价格和卷烟零售价格。
1994—1999年间,国家出台了近10部有关物价管理的法规,以清费、治乱、减负为重点,突出收费管理,监督调控市场物价,贯彻调放结合、以放为主的方针。
第六节 管理业务
物价检查 县较大规模物价检查始于1956年。当年5月,针对一些价格混乱状况,在全县实行审价核价。发现主要问题有 :一是越权定价。如县粮食局自行将大米售价由每500克0.145元提高到0.16元;城关区供销计擅自将无烟煤价格由每吨41.6元提高为52元,多收价款16000余元。二是压级压价,收费混乱。此次审价后,原取消的基层兼职物价人员多再行恢复,并健全各项物价管理制度。
1964年11月,针对本县价格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对县城商业、粮食、工业等系统全面检查。该次检查以物价委员会和财贸办公室为主,吸收商业、供销等部门共21人参加,分4组,历时12天。检查结果发现多数单位执行物价政策尚好;经营商品均明码标价;管理制度亦严,没发现违价现象。只度量衡器具问题较多,计有30%不合格。
1965年春,借助全国性物价审查,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通知》。到6月底,全面完成工作,县粮食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等单位还写出总结报告。该次物价检查全县共审查商品价格83355笔,发现差错6302笔,占7.6%,其中重点抽查的9个单位,共查9002笔,差错170笔,占1.9%。查后,各单位立即整改,收效较好。
“文化大革命”间,物价检查工作基本停止,各单位自行其是,派性斗争激烈时更是一片混乱。“文革”后,针对“文革”所造成的损失和以前工作的成功经验,县立即将物价检查列为物价工作之重要内容。特别是每年元旦、春节、五一等节日间,检查几成惯例,且每年都要组织1-2次较大规模普查。各单位亦根据行业和季节特点,有重点地组织自我检查。
1978年9月,县召开物价工作会议,重点是布置物价检查工作。会后,组织商业、卫生等部门129名物价工作人员,分36组对全县108家商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检查。检查重点是农机、化肥、农药、饮食服务、医疗收费和土特产收购。该次共查商品价格210548笔,查出差错7703笔,占7.3%。检查规模之大,发现问题之多,均为县史空前。
1979年,8类农副产品购销价格调整后,县市场出现了盲目涨价风。11月13日县革委会发出了《关于开展一次全县物价检查的通知》,同时成立了由计委、财办、工办、商业局、县社、粮食局、工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物价检查临时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领导。自查互查工作结束后,11月18日组织商业、供销、工业、计量等12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122人,分组深入基层进行重点检查。这次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16个,抽查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3520笔,纠正不合理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149笔,占4%。
1983年1月,本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通知》精神,发出《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7月下旬,为贯彻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的紧急通知》精神,县政府及时成立了制止“两乱”办公室,并组织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及业务人员,对县直20多个经营钢材、木材、拖拉机等生产资料的单位进行了检查。共查出非法收入54000余元,基本刹住了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歪风。同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全体委员及物价、工商、计量等单位对全县市场物价进行全面视察。
1984年1月,县物价检查所组建就序,专门开展物价监督与检查工作,同时接待价格方面的来信来访,查处违反物价政策的案件。除履行正常检查工作外,全年共组织大型检查4次。即春节前后重点检查节日物资供应价格;春耕生产时期重点检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五一节前后重点检查城乡市场价格;国庆节前后重点检查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商品价格。
1985年是经济体制改革初见成效的一年,也是本县物价检查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一年。年初,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联合组织了由人大、政协、物价、计量、工商、卫生等部门的52人参加的视察团,分5个分团,对全县321个国营、集体企业,378个工商户经营的商品价格、食品卫生进行了全面视察。严肃查处了174个违价单位和个体户,对执行物价政策较好的132个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扬。同年10月,根据全国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规模较大的物价大检查。在自查阶段,全县参加自查的企业和个体户共234户,成立基层自查领导小组79个,参加自查人员780余人,涉及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129400笔,发现差错128笔,退还用户违价款9556元;在专业检查阶段,对36个国营、集体企业和12个乡镇企业经营的钢材、轻工原料,主要日用消费品等进行了检查。共涉及商品价格234笔,查了违价单位12个,没收非法收入101900元,其中非法收入万元以上的3起,千元以上的4起。
1986年物价检查工作进一步深入。1987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生产资料价格检查的指示,本县及时执行。当年,全县共审查商品价格4000余笔,发现违纪单位11个,违纪金额91000余元,基本退还用户;重点抽查48个国营集体企业,违价单位41个,计非法收入122300元,其中万元以上的3起,五千元以上的5起。
1988年后,物价检查形成定制,一是把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作为兴农支农,保护农民利益、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一项重要措施。每年春耕、秋种期间,都组织人员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化肥、农药、农膜为重点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检查。二是开展一年一度的财税、物价大检查和节日、专项、预算外资金等大检查。1989—1999年,此间共组织大小检查149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1987个(次);查处违价金额1168.5万元;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315个(次),查处违价金额9876.3万元;三是与纪委、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对中小学、医疗、药品、邮电、供电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粮价进行了多次专项检查。如1997年对全县中小学检查,共查出违价金额326万元,对擅自提高学杂费的38个中小学等超标准收费单位进行处罚。1997年为稳定农村电价,在全县开展了查处农村电价乱加价为主的专项检查,共查出违价金额400余万元。
收费管理 清理整顿乱收费,加强收费管理是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1988年,实行《收费许可证》和统一收费票据等管理制度。1999年底,全县共核发《收费许可证》467个,收费项目500项,建立收费单位档案498个,对全县的收费情况基本达到了底子清楚,标准明确,票据管理正规。期间,每年都对全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审验检查。1991年至1999年间,共取消12个部门240项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8700万元,同时共培训收费员3200人(次)。
第四章 技术监督
第一节 机构
1931年(民国20年),县国民政府建立度量衡检定所,设所长1人,检定员1人,隶属县政府第四科。所长由科长樊自信(苍山县吴庄人)兼任,检定员李璧峰(郯城蒲汪人)。在临沂专员公署监管员范少云直接指挥下负责郯城县境内度量衡检定工作。
建国初,市场计量器具由各区市场交易所管理。1959年,县人民政府任命王士根为全县计量管理检定员,直属县科学技术委员会。1975年4月,成立“郯城县计量标准所”(股级单位),设所长1人,计量管理人员5人,隶属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1979年11月,县计量标准所易名为郯城县标准计量局(二级单位),设局长1人,后陆续配副局长2人。1980年底人员增至11人,归口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1984年5月,县机构改革,标准计量局易名为郯城县标准计量所(二级单位),设所长1人,管理人员13人,归口县经济委员会。1985年4月,在局内设立了办公室、标准股、计量股、财务股;5月,又成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计量器具测试站。首次形成行政、事业分设的内部机构。
1988年12月30日,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标准计量所,设立“郯城县技术监督局”(正科级单位),列政府序列。设局长1人,后配副局长3人,管理人员增至30人。1989年2月,局内部设立人事秘书股、财务股、业务股三个行政单位和计量测试检定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两个事业单位。1990年11月28日县编委批准设立马头技术监督管理所,于1991年4月18日正式成立挂牌办公,这是当时临沂地区乃至全省第一个延伸至乡镇的技术监督机构。为适应执法需要,1990年9月,局内又设立了专门执法机构督查和案件审理委员会。
1993年12月,县机构改革,监督局改称技术监督办公室(正科级单位),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内部机构不变。1995年10月技术监督办公室复名技术监督局。内部机构也随着工作需要作了调整。1999年12月,共设有办公室、政工科、财务科、业务信息科、监督管理科、稽查一、二、三科等行政单位和计量测试检定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市场管理所、马头技术监督管理所等事业单位。全局人员增至103人。
第二节 计量及计量管理
计量管理 1931年国民党县政府建立度量衡检定所,对县境内的计量器具,如尺、斗、升、秤、端子(量提)等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计量器具由各区市场交易部门管理。1953年,县取消斗计制,改为市斤计制。
1957年9月25日,郯城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衡器管理工作的通告》。
1959年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向全县发布通告,将旧制16两为1斤的木杆秤改10两为1斤。
1975年设立郯城县计量标准所,加强计量管理。1979年5月1日,县计量标准所等六个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1982年7月25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衡器管理的布告》。1983年1月3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全县集市交易中取消非标准定量铊的通知》。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后,县人民政府也相应的发出贯彻执行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命令。同年为进一步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县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工商局,在商业、供销、粮食等零售企业中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活动。全县共有14个单位荣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双信”奖牌,有2个单位荣获临沂地区“双信”单位称号。
1985年县市斤秤全部停止生产。1986年1月1日起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制,改用千克秤和定量铊。同时规定任何经销部门不准经销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非法定量单位的仪器、仪表和检测设备。
1990年郯城县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对全县实行法定计量单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县多次对集贸市场、商场、摊点进行计量大检查。对少斤缺两行为,除给予处罚外,还公开暴光,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1990年后,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开始对全县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经考核,县化肥厂被定为二级计量企业;农机厂、酒厂、纸板厂、五金一、二厂、水泥厂被定为三级计量企业;砂轮厂、木器厂、工艺美术厂、技术监督局实验厂被定为计量合格企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开展计量管理工作的计量网络体系逐步形成,全县计量管理工作也超出了“度量衡”管理范围。截止1999年底,郯化集团、精华集团、兰陵集团郯城分公司、鲁南纸业集团及水泥、五金企业都建立了专职计量管理机构,计量管理人员达56人。
人员培训 在加强对计量单位及计量器具管理的同时,计量检定及管理人员的培训也随之展开。
1963年,临沂地区计量所调郯城木杆秤工人2人参加检定员培训班,2人经考核合格。1975年县计量标准所建立后,检定员培训考核工作步入正常。1983年,全县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计量检定员达19名。
1985年以后,县标准计量部门开始对木杆秤制修工进行培训考核,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木杆秤制修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展制修工作。
截止到1999年,全县共举办计量管理人员培训班21期,培训人数达1786人次。
计量器具检定 郯城旧的计量器具主要有尺、升、斗、端子(量提)、秤等,各计量器具量值极不统一。如:尺有棉布尺、折尺;斗的计量更是混乱,郯南、郯西每斗50斤(约折合29.32公斤),郯东每斗100斤(约折合87.987公斤);端子(量提)的容积也多少不一;秤的计制参差不齐,盘秤、钩秤,都是毛系秤配用非定量铊,有的16两为1市斤,也有15.3两、14.3两、16.3两为1市斤的。
1931年(民国20年),县度量衡检定所通令规定,凡由木工制作的升、斗、尺、秤一律经检定员检定合格并加盖钢印后,才允许使用和出售。但这些规定只限城镇驻地实行,农村仍使用未检定的计量器具。
1937年(民国26年)后,日伪盘踞,市场计制更乱,旧制大量恢复,城镇商家为牟取暴利,利用单刀秤、双刀秤、乱码秤、四面秤坑害百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计量管理部门陆续建立了各种标准器具,统一了量值,逐步推行国际单位制。市场交易管理部门逐步取消了市场上使用的升、斗,改为市斤计制(16两为1斤,即500克)。
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下达了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同年县府设立专职检定员,开始对全县生产和交易中的杆秤实施检定,并规定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准出售和使用。1960年,对旧制木杆秤进行改革,16两为1斤改为10两为1斤,但中药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直至1978年9月才将16两为1市斤的市制更改为用克、毫克计价。
1975年后,对生产和交易中的计量器具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登记造册。并对市场上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按周期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合格证书并加盖钢印,粘贴标牌等标志。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经维修、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至1999年底,县局共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器具187台件,能对6类19项27种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仅1999年就检定计量器具8220台件,其中检定燃油加油机610台次,地、台、案秤1600台件,天平、砝码38台件,压力表360块,B超、心脑电图机50台,血压计、电度表300台件,电话计费器1600件,车速里程表1400件,互感器1800件,长度检定80件,食用油售油器382件。
计量器具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县除城镇商家从镇江购进部分自用秤外,其余计量器具均由农村工匠制造(秤工修秤、木工造升、斗、尺,锡工造量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全县有秤工20户23人,年产杆秤5000支;锡工6户6人,年产金属量提2000个;竹制量提、木尺、升、斗均由木工制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重视计量制度的统一。1954年,指定县农具厂,组织有较高技术的个体秤工组成专业生产小组,制修木杆秤,该厂年产木杆称2000支,但挂铊由吴冶庄翻砂社铸造。1958年由城关农具厂自己生产,年产杆秤达3000支。1959年秤制改革后,农具厂生产的定量铊上有“郯城县人民委员会制造”字样,取消其它挂铊生产点。1965年10月,郯城县衡器制修生产合作社建立,每年产杆秤7500支。1980年后,除生产杆秤,还大量生产定量铊。
1985年,全国木杆秤定点工作会议在安徽芜湖召开,郯城县标准计量所参加了评比大会,会上郯城县木杆秤被评为第二名,并确定郯城县标准计量所实验工厂为国家级木杆秤及定量铊的定点生产厂。
1985—1988年是木杆秤生产量高峰时期,全县每年产木杆秤4万支,铸造定量铊(1kg—250kg)10万个,增铊(50g—200kg)8000套,四等砝码(20kg)6吨。产品销往山东、江苏、河北、安徽、福建、浙江等地。
1994年后,郯城县技术监督局实验工厂逐渐停止了木杆秤、定量铊的生产,木杆秤的制修工作均由一些个体制修工进行。至1999年底,全县还有26户个体制修户在生产木杆秤。
第三节 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产生及发展 20世纪50年代以前,县内仅有一些个体小手工业者按传统式样生产一些小农具和生活用具。20世纪60年代,逐步建立一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其产品基本上按已有的国家标准、部标准或山东省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县统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化管理工作始于1979年。当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随即县标准计量部门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普查,收集各地有关技术标准资料,开展服务咨询,并对部分工业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检验。
1982年7月25日,县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告》。此后,县标准化事业广泛开展。标准计量部门主动深入工作,协助企业进行整顿,加快了标准化工作进程。至1985年底,县标准计量所收集各种产品资料3750份,其中国家标准1450份,专业标准77份,部颁标准560份,山东省企业标准(现称山东省地方标准)1663份。全所配备标准化管理人员8人,相继开展了工业产品、农用产品等标准化管理工作。
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七届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简称《标准化法》),并于1989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县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图片、宣传车等,进行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标准化一法一条例的要求,1989—1992年,举办了三期一年制标准化培训班,为全县各企业培养了标准化技术人才200余人,推动了企业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1988年后,县技术监督局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消灭无标生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等工作,热情帮助企业制订企业产品标准。在1998年12月28日召开的全省《标准化法》颁布十周年纪念表彰大会上受到省技术监督局的大力表彰,并获得“山东省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企业标准化 1980年初,国家轻工业部委托郯城县五金二厂起草羊角锤部颁标准。该厂工程师杨家奎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同年5月,轻工部通知全国部分省市羊角锤生产企业技术人员及商业、外贸标准、科研等部门代表,齐集郯城讨论初稿,拟发全国征求意见。杨又赴山西、河南、上海、浙江等地详细考察,写出调查报告,同年10月,第二次羊角锤部标准会议复在郯城召开,拟出审定稿报轻工业部。12月初轻工部在吉林省德惠县召开审定会,到会代表28人,在轻工部工程师杨定森、韩俊民杨家奎主持下,最后定稿。1981年4月1日,轻工部以(81)轻金字第7号文正式发布羊角锤部颁标准(SG227—81)《羊角锤》,规定从当年8月1日起执行,并由技术标准出版社出版,新华书店公开发行。此后县又受有关部门委托,先后拟定7个“山东省企业标准”:①1982年,县工艺美术公司刘玉贞起草,由省标准局颁布的“鲁Q603—82手编苘麻帽”和“鲁Q610—82柳制品”企业标准;②1983年县农机厂工程师周传民,会同日照农机厂匡辉起草,省标准局颁布的“鲁Q—765—83HN70.N50型喷风碾米机”企业标准;③1983年,县纸机厂工程师杨慕铎起草,省标准局颁布的“鲁Q752—83ZJK2型0.9m2振框式平筛”、“鲁Q753—83ZJB3型细浆泵”和“鲁Q754—83ZBJ11型罗茨真空泵”企业标准;④1985年县纸机厂工程师杨慕铎又起草了由省标准局颁布的“鲁Q1041—85、GY—1200滚筒压痕切线机”企业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有关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山东省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至1999年底,全县共完成企业产品登记408个,帮助企业制定了产品企业标准82个,审查备案企业产品标准82个,使全县企业的产品标准覆盖面达到了100%。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措施。至1999年全县已有14个产品标准通过了上级技术监督部门的“采标”验收。其中主要有:1996年县化工厂的盐酸、烧碱等产品;县化肥厂的尿素等产品。1997年郯城县峰山水泥厂的425#、525#普通硅酸盐水泥;郯城县粮食局榨油厂的花生油;郯城纸板厂的纸面石膏板护面纸板等通过采标验收,并获得《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1998年,郯城县五金二厂的羊角锤,郯城利福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园头锤通过采标验收,并获得《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同时开展了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活动。经过广大质量工作人员的努力,1998年郯化集团、精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通过了ISO9002和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消灭无标准生产 1997年6月,本县被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列入首批“山东省消灭无标准生产活动试点县(市)”。为此,县政府成立消灭无标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明确分工,专人负责此项工作。1998年4月县召开“全县消灭无标准生产工作动员会”,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各生产企业按照省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全省消灭无标准生产试点县(市)活动实施办法》和县政府批转的郯城县技术监督局《关于进行消灭无标生产工作的意见》以及《郯城县消灭无标生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1998年9月,经省技术监督局验收组验收合格,并颁发了《消灭无标生产工作验收合格证书》,成为临沂市第一个通过消灭无标生产验收合格的县级单位。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1998年5月,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郯城县被列入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银杏示范基地,这是国家在临沂市建立的第一个“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同年,县政府下发了《郯城县国家银杏标准化示范区实施方案》。
郯城县国家银杏标准化示范区确定的总体目标是:到2000年全县银杏种植面积稳定在9380公顷,银杏果产量250万公斤,产干叶600万公斤。具体任务是:
①建立健全银杏标准体系。重点围绕银杏的选种、栽培,叶、果加工及销售等全过程制定标准。1999年10月,省、市、县11名专家已对由县技术监督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起草制订的6个银杏栽培技术规程地方标准进行了审定,并于1999年底发布执行。
②加强示范区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根据示范区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加强示范区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以及加快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努力提高种植效益。
③建立健全银杏监督管理和质量检测体系。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做到了五个统一,即:统一选种、统一种植、统一嫁接、统一浇水施肥、统一防治病虫害,使统一服务工作达到了《验收办法》的要求。
1999年3月,本县被中国特产之乡推荐委员会命名为“银杏之乡”。至1999年底,全县银杏栽培总面积已达到8133公顷,定植银杏1300万株。
第四节 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管理 1979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81年始,县计量标准部门开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1983年召开了全县落实标准化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同年,县政府制定了《郯城县产品质量创优规划》和《重点产品质量考核计划》。当年全县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络在各行业中形成,并开展了有效工作。初,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依据监督检验结果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完善检验设备与检验手段;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是行政管理。对不依据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的企业提出停产整改意见,对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向有关部门建议不计产量和效益,促使企业在质量管理上下功夫。
1984年,县标准计量部门第一次下发了全县工业产品受检目录,并规定了产品的检验周期。同时,对全县工业产品进行了合理分类,明确提出一般产品和优质产品的送检范围。
1985年2月,根据国家标准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县级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县调整了质检网络人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面铺开。同年9月,对在仲秋节月饼质量检查工作中达到质量要求的李庄工办食品厂等12家企业提出表扬,对店子乡供销社加工厂等不重视质量工作的企业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对部分偷工减料,损害消费者行为的企业进行了经济处罚。11月2日对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无动于衷的县玛钢件厂下发《处理意见书》,决定该厂生产的劣质产品不得出口销售。为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11月26日县标准计量所向社会公布了监督电话(350)。
1986年,随着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当年下达了产品受检目录,使受检产品的数量达到了28种;提出了提高冷饮产品质量的九条措施;开展了仲秋及春节期间的质量大检查工作;下发了对流通领域白酒、罐头等产品检查情况的通报;并对购销不合格电视机的三得利商店下达了处理通报。
1987—1989年,随着国务院《国家优质产品的评选条例》的颁布实施,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迈向了新的起点。马头镇欣欣食品厂生产的“婴儿乐”饼干,县罐头厂生产“大枣银耳”罐头,县工艺美术厂生产的柳制品,县五金二厂生产的羊角锤4种产品创省优质产品,填补了历史上无省优产品的空白。至1989年,全县共有4种产品获部优称号,13种产品获得省优称号,19种产品获得地区优良产品称号。
在加强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同时,对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也随之开展起来。1990年1月8日针对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低,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局面,县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严厉惩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商品责任者的公告》。1991年全县开展了“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为搞好《产品质量法》的宣传活动,县政府出动宣传车30台,发放传单、张贴标语1万份,并深入各乡镇、街道进行大力宣传。
1996—1999年期间,在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扶优与治劣相结合,规范与净化市场相结合的原则下,县技术监督局开展了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年共查处质量违法案件953起,受理群众投诉207起,结案率均为100%。
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 县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始于1981年,时因人员及技术力量薄弱,仪器设备不足,故监督范围较小。1983年后,经县政府批准,利用企业质检优势,在机械、化工等28个行业设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公布了18名站长,3名副站长和45名检验人员,在全县范围内建立起质监网络。之后,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又通过技术考核对一些专业机构予以认可。如药品质量由县药品检验所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利质量由水利局质检站自行负责核检;城乡建筑、建材质量由建委质检站负责检查;棉花、种子、化肥、农药等均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监督检查。1985年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监督检查质量,县经济委员会重新调整了质检网点和人员,集中 设立了7处检验点,配留28名检验人员。
1984年,县标准计量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的情况,将全县工业产品分为一般和重点产品,制定了第一个产品受检目录,并规定了产品的检验周期,对重点产品和优质产品按检验周期,及时抽样送省和地区质检部门检验,一般产品由本县质检站检验。
1985年,组建了独立的化验室(又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增置必要化验设备,后又配备了12名质检人员。至年底,已对38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36种糕点、4种白酒、3种果酒、7种罐头和食用植物油、大米、面粉、酱油、食醋等产品进行周期检验;对53家砖厂、96家水泥预制件厂等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进行了普查。对冷饮食品,还按季节每隔10至20天进行一次周期检验。
1989年2月1日,设立郯城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所内部分设理化检验室与建材检验室。理化检验室重点对食品、饮料等产品进行理化检验;建材检验室对水泥予制件、普通烧结粘土砖、钢筋、胶合板等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同年对12类近百个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完成产(商)品检验达1084批次。1990年,监督检查企业255个,监督检验产(商)品1043批次。1991年,县质检机构的食品、饮料类产品监督检验项目和部分粘土砖检验项目通过省级计量认证。
1995年8月,县技术监督局开展了石油和化肥的监督检验工作,对全县流通领域的燃料油和化肥等产(商)品开展了委托检验工作,同年为社会培训质量检验人员211人次。
1995—1999年,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范围逐步拓宽,是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快速发展的时期。1995年,监督检查产(商)品1600批次;1996年,监督检查产(商)品1668批次;1997年,监督检查产(商)品1760批次;1998年为1788批次;1999年为1817批次。至1999年底,用于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的仪器设备达62台套,价值16万余元,能对9大类125个品种的产品实行监督检验,基本能满足对产(商)品的监督检查需要。
第五节 行政执法
197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为初期的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1985至1993年国家相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及规章,构筑了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确定了技术监督的执法地位。
最初,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是依靠行政手段,主要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管理。1959年,依照国务院统一计量制度命令,县人民委员会向全县发布通告,改革旧制。1975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 衡器管理工作的通知》,1979年5月,县标准计量所等6单位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1981年1月,县工商局、计量局制定下发《关于加强计量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1982年7月县政府发布《关于加强衡器管理的布告》,1983年1月,县政府又下发《关于全县集市交易中取消非标准定量铊的通知》,都是对计量器具加强管理的行政性文件,也是技术监督初期执法的依据。
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1986年颁布实施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使技术监督执法工作拓宽到标准化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领域。1986—1988年连续三年在春节期间开展商品质量执法大检查工作。
1988年11月,县标准计量所根据群众举报,对港上乡港上五村刘××开办的个体“糖果食品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刘自1988年8月开始生产和销售掺有大量滑石粉的“糖豆”。经取样化验,滑石粉含量达38.6%,属劣质产品。经研究决定从严处理,没收非法收入6455元,没收滑石粉300多公斤,人工合成色素一盒,没收现存成品855公斤,半成品50公斤和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塑料包装袋34捆,当众销毁;吊销“质量合格证”,并令其写出检查。此举轰动一时,群众拍手叫好。同年,县标准计量所还查处了县烟酒公司销售内蒙古旗尼尔基乳品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乳品厂、黑龙江省856农场乳品厂生产的掺有大量豆粉的奶粉案;褚墩镇农民廖××制售劣质水泥走廊板造成 人员损伤案等等。
1989年,为配合全县的治理整顿工作,县技术监督局开展了大规模的执法活动。全年查处计量违法案件500余起,现场处理480余起,立案查处案件23起,没收违法计量器具790件;检查出780户(次)包装计量不足的问题,共计15种商品总价值66万余元;查处质量违法案件230起,其中立案处理的较大案件7起;四次对4370余户(次)的国营、集体、个体经营者进行检查,查出掺杂使假、假冒名牌、伪造优质标志、无生产许可证及粗制滥造、霉烂变质等伪质商品案值达62.6万元,没收销毁、经济处罚或降价处理的白酒30050瓶,各种饮料21990瓶,掺入大量煤矸石的商品煤330吨,掺假的五香鱼罐头150箱共计3600瓶,变质罐头9100瓶,变质食品460余公斤,无生产许可证的低压电器、机电产品2440余台(件),劣质塑皮电线15400米,假农药2吨,劣质化肥10.3吨。
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屡禁不止的状况,1990年1月8日,县技术监督局向全社会发布了《关于严厉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者的公告》。1991—1995年,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技术监督部门对制售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
1998年,县技术监督局开展了“打假保名优”、“打假保农业”、“打假保消费”、“打假保安全”活动。1999年,县技术监督局集中开展了“净市场、保两节(元旦、春节)”、“查农资、保春耕”、“查建材、保建设”活动,取得显著效果。1996年至1999年县技术监督局共检查各种商品14680批次,检查商品货值金额达1.91亿元,查处违法案件1053起。1997至1998连续两年被山东省技术监督局授予全省“打假先进单位”。
1995年后,县技术监督局在依法做好“打假”工作的同时,积极搞好了群众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至1999年共受理群众投诉453起,结案率为100%,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62万元。为方便群众投诉,县技术监督局在县城3处繁华地段设立了举报箱。
1998—1999年县技术监督局6次对县第一人民医院门两侧、郯贸商城、西关商场及车站等主要地段个体商贩使用的木杆枰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木杆秤716杆,竟有376杆木杆枰属于“鬼枰”,真是触目惊心。县技术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违计木杆秤予以没收,并对违法商贩给予经济处罚,此事社会反响强烈,县电视台开辟专栏进行跟踪报道。
第六节 代码标识
代码又称统一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是指由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一组法定数码。代码标识制度的建立,为政府部门改进和加强宏观调控手段,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代码标识制度始自1989年。1993年5月,县政府下发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通知》,标志着郯城县代码标识制度实施工作正式开始。7月,县统一代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工作实施方案。至8月底,全县首批企业代码证书颁发工作基本结束。9月,县社会团体统一代码颁发工作开始。随着代码证书的发放,代码在各部门的应用也随之展开。同年,代码在银行帐户管理、社会团体登记、工商登记和统计报表填写中应用起来。
1994年4月,县开始颁发村居委代码证书。仅用2周时间,全县864个村居委的代码证书办理完毕,其工作效率在全市代码办理工作中首创,各县纷纷来郯学习取经。同年,仅7天的时间,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发放工作结束。
1995年,统一代码在第三次工业普查中被普遍应用。1996年后,国务税务总局下文要求在税务登记管理中强制应用,公安机关又要求在车辆牌照发放及管理工作中强制应用。1998年,代码数据库管理系统实行全省联网。县级赋码工作结束,全省统一赋码工作开始。截止到1999年底,全县共办理代码证书2764套,其中村居委赋码数量864个,党政机关赋码数量927个,企业赋码1321个,事业单位赋码456个,社会团体赋码40个。
附:郯城县技术监督局实验厂
县技术监督局实验厂,系由原个体杆秤制修作坊合并组建发展而成。建国初,政府明令取消市场“斗”计制,改为“斤”计制后,1954年,县农具厂吸收杆秤制造技术较高的个体作坊户主和工人潘月秋、宋玉春等7人,组成杆秤制修生产组,负责全县该行业务。1958年,该组划入城关农具厂,潘等12人仍为一生产组,但业务已含有修表、刻字、银饰业和白铁工等。
为加速计量器具标准化进程,1965年10月,县人民委员会再度调集全县技术较高的13名杆秤制修工人,组建“郯城县衡器制修生产合作社”,统一管理全县木杆秤和定量挂铊的制修工作。潘等人从城关农具厂析出加入该社,年产值3万元左右。隶属县手工业联社(后改为工业局)领导。
1977年8月20日,县革命委员会决定将该社移交计量标准所管理,并易名“郯城县衡器厂”。人员15人,固定资产9109元,当年12月移交完毕。
1985年3月,县经济委员会决定将该厂再易名“郯城县标准计量所实验厂”。当年产值12万元,年底固定资产4万元,有各种设备30台(件)。
县技术监督局成立后,标准计量所实验厂的名称已不适应。1990年经县政府批准,该厂改称“郯城县技术监督局实验厂”。到1999年12月人员已达42人。
第五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机构
1943年7月,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山东省工商管理局临郯支局成立,局设驻马头镇。有局长、副局长、监委主任、总经理各1人。下设人秘、税务、办事、警察4股和1个警卫连、18处税务所和检查站。
1945年7月20日,临郯支局改建郯海支局,驻地仍在马头镇。改建后,仍设局长、副局长、监委、总经理各1人。有税务、总务2股并1个辑私队、19处事务所和检查站。
1946年6月,局驻地移至江苏东海县桃林镇。次年春,国民党军占领郯城,东海亦被占领,局分解组建3支分队,转入地下进行游击战争,直至1948年11月县境解放,支局再告恢复,驻址县城,才重开业务。其后,设局长、副局长、指导员各1名,有税务、总务、物价统计3股并马头、涝沟等9处事务所(站)。同月,干部整编南下,全局仅留5人转地方财政系统,该局不复存在。
1950年4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工商科,主管全县工商企业工作。并设立郯城、马头、李庄、重坊、大埠5处工商交易所,负责域内市场管理。同时还成立有个体工商户代表参加的“郯城县工商联合会”,具体组织教育私营工商业者。
1956年6—7月间,工商科析置为市管会和商业局。前者全称“郯城县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长兼职,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后者则取代工商科大部分职能,并在局内设立商政科,主持全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957—1975年间,与政治形势之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亦分合撤设无定,正常工作受阻。1975年7月15日,县工商行政管理从供销系统分出独立建制,各公社工商所亦同时全部设立。之后,拨乱反正,工作渐入正轨。
1993年12月,县实行机构改革,物价局并入工商局。1996年3月,物价局复从工商局析出。1998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第二节 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县市场大部为地方势力把持。有固定店铺门面的集镇,由商会或其它联合组织负责管理;无店铺的零碎摊贩,政府亦不派专人看管,而由地方势力以行会形式主办。各集市为一总行,下分若干小行。总行主持历由大地主士绅担任,小行行主则为小地主或地痞流氓恶霸垄断。总行之上还有中心总行,即若干集市之中心集镇。时全县有马头、城关、红花埠、涝沟、重坊等几处,代管周围中小集市。从县到各级行会,均以“卖行”形式决定行主,故无钱无势者只好任人宰割。县政府卖行,民国初期每5年1次,后期限缩短,至抗战前改为3年1次。
卖行方式,初由地方豪强勾通县衙,以行贿等方式,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从中渔利。因其利甚为可观,故豪强争相夺取,不可开交,政府亦只得变换方式。民国初改为投标方式,即将某集市定价若干,设箱投票,谁投钱最多归谁。此法尽管穷人仍无法企及,但比之贿买毕竟进步,故后多沿袭。
时总行下设主要为猪、牛、斗、称四大行。称行最大,其下有蔬菜、油料、煤炭、石灰等数十个小行。猪、牛行,亦称“武行”或“年行”,虽规模不及称行,但油水大,四季不衰,为总行中之主行。该行卖出,多为地痞恶霸独占。买者据行,又称“猪牛经纪”,往往亲自下手,恐油水他流,行中交易不用秤斗,口凭嘴说,“上集带着一张嘴,猪牛群里跑个腿,两面三刀不费劲,捞到一腰大铜子(铜钱)”。据马头牛行老人兰佃英讲,有一年他们5人合伙以400元银洋买下该镇牛行,年终盘结,每人净赚千元。
斗行,俗称“抹斗”,又叫“吃合子”。系以木制斗、升量具做粮食交易之行业。升、斗域内数量不一,但多十合为升、十升为斗。按照所定,麦、豆等吃三合,即每斗交易3%归行主;谷子、高粱等“斗吃半升”,收取行费5%,实际上费用远不止此。交易时粮入升斗,不满买者不许,过满则以手抹平,抹下之粮称“合子粮”,尽归行主,此即“吃合子”、“抹斗”之名由来。该行夏秋两季最旺,冬春冷落。据重坊镇唐宗武讲,当年他在重坊集抹斗,旺时每集抹下的合子粮 2000斤以上。重坊街徐会林,从大地主刘警成手中买下斗行,又转卖别人,股分二成,每集下来,不费吹灰之力,净得粮食400余斤。
除以上几行外。集镇还有“看集的”、“花子行”等。“花子行”,又称“要饭的”、“叫花子”等,多为地痞流氓无赖乌合之众。上集提着个大篮子,或背着个大口袋等。有的在集市中见物就拿,有的在集市口“雁过拨毛”,稍有不意,或躺下耍赖,或拳脚攻之。更有那“唱莲花落”的、“犁(割)破头”的……社会渣滓,举不胜举。
至于“看集的”,县内各集镇都有。如马头、李庄等,每集不下数百人。名为“看集”,实为“官偷”。据重坊镇调查,抗战前该镇有个“看集的”首领叫耿玉才,手下聚徒百余,镇上大小字号每集交钱两吊供其支使,名曰“看集钱”。他们大吃大喝后,即赴集 市各展其凶。团伙设有帐先生,行窃打援各有分工,埋伏截击划有地段。所偷钱财交帐入伙,按“功”行赏。此类组织,已具黑社会性质,群众唯恐避之不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县古会较多,盛极一时。但多为庙会,俗称香火会,群众以烧香还愿为主,兼带物资交流。其中多数因平日无集,年会仅一、二次,随岁月推移多数自行消亡;有些则据地利天时,不断繁盛更新,延续至今。如郯城会、丁屯会、新村会等,上市人数可达10万之众,买卖兴隆蔚为壮观。1949年丁屯解放后四月初八首开古会,为维护会场秩序,人民政府调集500余名民兵荷枪上岗;食品供应除当地竭力保证外,政府还从外地调运熟食15万斤,可见盛况一斑。
抗日战争爆发后,县集市贸易发生巨变,凡被日、伪、顽军盘踞之地,集市急剧衰落甚至消亡;而根据地乡村小集,则发展兴盛。针对此况,1943年7月,共产党领导组建临郯工商管理支局,并设丁沟、涝沟等18处事务所和检查站。除领导和管理当地工商业外,重点控制集市,发动群众以应战争之需。所辖区内,一扫“行主”、“集霸”等旧日污泥浊水。而代之以买卖公平、明买明卖等新型市管体制。
解放区市场管理,主要通过集市征税和交通要道盘查实现。时征税以粮食、牲畜和布匹、杂货为主。征收所用票据由省以上民主政府统一印制,面额分万元、百元或元、角、分不等,用时据收税多少剪去相应票面。此时市场为开放式自由市场,除鸦片和枪支弹药等少数几种不准上市外,余之均可在集市上自由买卖。且鼓励行商将解放区土特产运销外地,再从敌占区购回根据地所需物品。
建国初期,因物资匮乏,市场萧条,物价不稳,城乡物资交流处停滞状态。为改变此况,先从稳定物价入手,尔后大力发展生产,集中打击投机倒把等不法分子,彻底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一九四九年前市场混乱局面,迅速形成社会主义新型运营机制。至1952年,县物价即基本稳定,城乡市场均始繁荣。此间,先后建立的县百货公司、花纱布公司、粮油公司、烟酒专卖公司等国营和县供销联社等集体商业企业发挥重要作用。该类组织着力控制重要物资,根据市场动态,对一些国计民生急需或能左右市场商品,实行有计划吞吐调配,从而平仰住物价,达到稳定繁荣市场目的。同时县政府工商科在马头等经济重镇设立市场管理所,厉行市场整顿,对经商人员普行宣传教育,对不法分子严厉处置打击。至1953年冬,粮食统购统销、棉布包购包销后,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新型市场体制终告确立。
1956年7月,依据市场发展之需,县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县长许传经兼职主任,连续发布市场管理《布告》、《通告》等文,具体规定产品上市时间、范围、价格等,并检查和处理打击不法分子套购抢购、投机倒把、黑市贩运等活动,进一步将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完善。同时,还教育动员个体工商业者走合作道路,组建合作社、合作店等;加之农村政策放宽,允许农民在集市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使市场经济更趋繁荣活跃。
1958年“大跃进”,追求“高”、“大”、“公”等极“左”形式。小商店并进大商店,小集体强组大集体,个体工商业更被强令取消;农副产品市场关闭,商品流通渠道堵塞,仅存国营商业和集体供销网点,经济单一,品种单调,物品缺乏,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和困难。之后,1959—1962年三年自然灾害又至,黑市活动猖獗,物价成倍增长,计划经济失控。此间国家管理的一、二类物资黑市亦有销售,但售价高出牌价竟至10倍以上。无奈之时,只好采取凭票定量供应措施,对烟、酒、糖、茶、肉、蛋、布匹等几十种商品发放票证限购。同时,还采取换购、派购、奖售和高价出售等措施,以求繁荣市场,渡过难关。至1964年,县经济始告复苏,市场再度繁荣。
1966—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县市场管理前期处无政府状态,后期则被取消。以1967年9月13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发布《通告》,15日《大众日报》社论《狠狠打击投机倒把分子》中说:“有一个严惩一个,有两个法办一双”,县市场农副产品贸易基本冻结。
1968年,全县范围开展“一打三反”运动,重点“打击投机倒把”,实际“左”倾扩大,致县市场贸易更趋冷落。时群众私下买卖农副产品,一律以“黑市交易”论处,列入严厉“打击”之列。形势逼得人们铤而走险,致境内“黑市交易”、“集外集”越来越多。1971年“打击”范围愈广,市场上卖面食的、卖豆腐的、卖花生米的等等一律强行取缔。一时集成空场,致外出之人“吃饭”竟成一大难题。
“文化大革命”结束,此风未止。1977年10月,县革委仍决定全县统一集日为农历五、十,余之时间不准逢集;同时取消集市20余处,占全县集市总数50%以上;古会则全部取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执行实事求是、改革开放路线,本县在抓市场管理同时,集中力量搞市场建设。市场建设中,县采取长远规划、中期计划和短期实施并举方针,本着因陋就简、因地制宜、美观大方、经济实用原则,并考虑风俗习惯、交通条件等因素,先城镇,后乡村,先重点,后一般,逐渐由低级向高级过渡。经费来源则“取于市场,用于市场”。1981年,首先建成城关西关固定牲畜市场1处,面积12000平方米。1984年,又建成南关木料市场1处,面积18800平方米以上。1985年,投资近740万元建成省内最大的棚式商场——郯城县人民商场,同时扩建县城商业街道6条,总面积38万余平方米。乡镇新辟市场街道19条,总面积17.9万平方米。至此,县市场建设基础奠就,经营管理随之步入新阶段。至1999年底,全县共投资3.1亿元,新建、扩建城乡综合、专业市场85处,总面积90多万平方米,年成交额达到9.8亿元。
第三节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1950年4月,郯城县人民政府成立工商科,为全县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个体工商业的主管单位,并负责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1950年至1956年,是国民经济恢复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一时期企业登记管理是当时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为了适应实现国家工业化这一艰巨而复杂的工作,1955年初,根据临沂地委、行署的指示,在县供销社建立了“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办公室”,下设商业科,配备办事人员6人。各基层社均设立了专职商政员,由基层社副主任兼管此项工作。全县从事商改工作干部26人。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分工负责、归口包干的办法开展工作。但本县无有大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因而工作的重点则是加强对小商小贩的个体手工业者的社会主义改造。1955年8月,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办公室对全县私营商业进行普查,总户数为4323户,从业人员5286户,资金2943410元。其中摊贩2066户,人员2066人,资金103122元;流动小商户1399人,资金79339元;座商136户,人员229人,资金494150元;饮食业795户,人员802人,资金49339元;服务性行业277户,人员429人,资金224560元。
1956年初,随着全国农业合作化和全国私营商业改造的基本完成,本县对农村小商贩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同年2月全县私营商业341人,过渡到供销社,纳入其它各种改造形式的商贩占私商从业人员的93%。其中半社会主义商业性质的合作商店79个、540人;代销251户、263人,经销141户、157人;尚有自营户147户、147人。饮食业合作组94个、206人。通过商业网点的调整,全县有85%以上的村庄不出村就可以买到日用生活必需品,大大的便利了群众。
根据加强改造,继续安排的方案,1956年下半年先后召开两次全县私商改造会议。进一步检查了私商改造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在全县范围内对私营商贩实行定额税,有411户困难商贩给予贷款维持经营。至1956年,全县共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36处,有职工1329人,分布在18个行业,生产25个品种。到1957年底,全县手工业合作社已发展到43个。同时,发电、石灰和砖瓦等社转晋为县直属厂。之后机械、化工、皮裘、榨油、面粉和金刚石矿、煤矿等厂矿相继建成。
1956年,三大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广大的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者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暂告一段落,转入了正常的登记发证工作。1962年,党中央和国务院针对1958年出现的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的情况,制定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工商登记管理工作重点是会同商业部门恢复一部分在经济困难时期取消、关闭、停业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个体工商业户,调动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1963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国营、合作私营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并配合计划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重新划分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范围,调整网点布局,取缔无证经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当时由于偏重登记,忽略了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措施没跟上,未能充分发挥登记管理工作的作用。再加上此间县市场与物价机构合为一体,人员又少,顾此失彼,更使登记效用大减。“文化大革命”时期,企业登记管理被诬为“资产阶级法权”横遭批判,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受挫,对企业的开、关、并、转、迁和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失去了控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79—1980年,县对工商企业进行第一次普查登记。结果,国营工商企业469户,从业人员7738人,工业产值5037万元,商业营业额18925万元;集体470户,从业人员3509人,工业产值3994万元,商业营业额481万元;个体工商户1993户,从业2461人,资金21.9万元,营业额91.7万元。
1981年6月,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的通知》,县又进行了第二次普查登记。第二次普查登记之后,紧接着进行了一次监督检查,查处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77户;违章违法经营的532户。处理结果,批评教育的156户,停业整顿的22户,罚款处理的349户,罚款5626元,吊销营业执照的5户。经此处理制止了商品流通和经营秩序混乱现象,维护了正当的经营秩序。
在普查登记的同时,县工商部门着力对企业实行监督检查。实施中除召开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会议,加强工商管理法规的宣传外,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坚持把监督检查与企业的自检自查结合起来,建立年检报告制度和查证验照制度。
1985年8月28日,县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工商企业检查清理整顿的通知精神,共组织19人,分6个小组,对县直企业和18处乡镇进行检查。于10月29日全部结束,历时2个月。这次检查清理整顿结果:国营工业30户、集体工业245户;交通运输业国营4户、集体72户;国营商业113户、集体259户,国营外贸1户;饮食业国营23户、集体89户,修理业国营5户、集体33户;建筑业国营1户、集体23户,总计898户国营集体工商业。检查中发现,有113户需缩小经营范围;有20户营业执照超过时限;有476户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不符,其中实有资金大于注册者313户,小于注册者163户;证照不符或不全者20户;自行变更企业名称者6户;自行移动地址者2户;自行改变经营方式6户。另有无证经营4户,丢失执照18户,集体执照转个人者41户,经济性质名为集体实为个人者63户,自行歇业未办手续者31户。据此,县工商局依法变更企业名称14户,变更经营范围133户,变更经济性质63户,变更经营方式12户,补办执照62户,吊销执照115户;另有2户变更营业地址,19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同时变更。对问题严重的36户“三无”(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公司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坚决予以取缔并通报全县。
经过此次清理整顿,使全县的经济秩序和经济环境趋于稳定,确保了全县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健康、稳定向前发展。
1988年10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要求,县成立了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的全县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1988年底,全县共有各类公司81户,其中生产型公司4户,外贸型2户,物资供销型9户,商业批发型34户,金融型1户,劳动服务型1户,其它类型30户。经过清理整顿,全县撤并各类公司24户,占原有公司总数的29.6%。
1989年全国统一核发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其中按企业规模和隶属关系,又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执照,这是对全县工商企业的又一次全面登记。通过法人企业和营业性企业的划分,使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达到了科学化、规范化。
1991年,在围绕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基础上,在支持企业转换机制,搞活经营的同时,以企业年检为重点,强化了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对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专营商品等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其中57家不符合规定经营的企业得到了整顿和纠正。
1992—1998年,进一步改革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走向市场。本着“放而有度,活而有序,管而有法”的原则,正确处理监督管理与协调服务的关系,加强了以年检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工作,并适时调整监督内容,年检率每年都达90%以上。通过年检对违法违章企业进行了查处,对新办企业进行了开业调查和回访,促进了全县工商企业的发展。
截止1999年底,全县共有各类企业1383户(企业法人454户,营业性单位929户),注册资金(本)74394万元,其中国有企业517户,集体企业793户,联营企业27户,股份制企业46户;外资企业22户,注册资金(本)25151万元,从业人员达3990人。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1980年,县工商局业务股改称经济合同管理股,配备股长、办事员各1人。同年,各公社工商所亦均配备兼职合同管理 员;县直各大单位亦多组建相应机构,初步形成覆盖全县的合同管理网络。此间合同仍由工商局、法院、银行等部门会同各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直到1982年才按国务院文件精神,明确规定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由县工商局专办。
1984年1月,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配备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3人,专职经济合同纠纷裁决。1986年5月,又成立了“郯城县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一副县长兼职主任,配副主任2人,委员12人,下设办公室为常务机构,该会成立,标志全县此项工作进入新阶段。
1988年6月24日,“郯城县清理经济合同纠纷领导小组”成立,配组长1人,副组长4人,成员16人。组长由一分管副县长兼任,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同年7月,县工 商局经济合同管理股配专职仲裁员3人,书记员1人;同时,成立马头、李庄、店子3个派出仲裁庭。至此,县经济合同管理、仲裁工作方入正轨。
之前,全县此项工作虽开展甚早,甚至清末民初即有文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一九四九年前多是徒有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即告展开,但因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而时废时兴。20世纪50年代初兴起一时,1958年“大跃进”弃置不用,60年代初再告时兴,“文革”一场风暴又名存实亡,直到进入80年代,方扎实开展,稳步前进兴盛。
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配套,因时制宜,县首先开展以农副产品为主的购销合同管理。1982年,全县共鉴证银杏购销合同448份,金额96万元,履约率100%。次年,全县即签订各类经济合同8050份,总金额达54444万元;鉴证63份,金额132万元;调解纠纷5起,金额15万元;协助县外管理合同35份,金额34万元。
1984年6月10日,县工商局与商业局、粮食局、经委、农牧渔业局、供销联社联合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通知》,在全面推广农商合同制同时,加强对购销矿产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以及借款、租赁等合同管理。
1985年冬,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评选活动,意在深化《合同法》宣传,鼓励企业自尊自爱,提高履约率,减少纠纷,全县358家企业参加考察评比,县酒厂、农机公司、百货公司等17家当选。
为适应经济合同制度发展,1988年,全县22处乡镇工商所全部配备合同管理员;局合同股人员亦由2人增至5人;企业合同网点达120余处,合同管理员由1982年90人增至210人。同时有3000多人参加合同法培训学习。1990年3月,县工商局在店子乡召开由各所所长、合同管理员参加的经济合同专题会议,就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问题讨论研究。会后,各赴其职,一月中即解决纠纷16起,店子乡派出仲裁庭亦由此获地区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一等奖。
第五节 商标、广告管理
商标管理 1904年(光绪三十年),清政府发布了我国第一个由英国人赫德起草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24年(民国13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商标法》,1930年(民国19年),又重新公布《商标法》,并于1935年(民国24年)加以修订。
因受历史发展和经济发展等社会客观条件的影响,郯城县商标注册工作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65年一直未能开展。1966年5月15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并入县供销联合社时,首次为郯城县酒厂办理了“采莲湖”牌白酒商标。“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注册工作又陷入瘫痪状态,名存实亡。
1979年,县工商局增设工商股,1981年更名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股,具体负责商标注册的管理工作。工商股成立后,首先对“文革”前的部分商标注册进行认真清理,并组织工商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商标注册学习。1980年4月郯城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关于加强商标管理的通知》。6月,县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商标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纳入了正常轨道,商标注册工作开始在各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1989年10月,县工商局设立商标广告管理股,具体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商标广告管理股成立后,重点抓了商标注册的登记和宣传工作,先后对2100家工商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了《商标法》的培训,并印制商标法规学习手册10000份,培训人员达4000人次。截止1991年底,郯城县共有17家企业203份商标注册。1992年9月,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要求,县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对全县范围内1983年以前注册的商标进行续展工作。同年11月,根据省局指示,郯城县的商标注册、变更等业务到新成立的山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1994年,根据国家商标局的要求,对全县的注册商标进行验证,此后,商标验证形成定制。同年,机构改革,商标广告股并入工商股。
1995年11月,县工商局对商标印制定点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换发新证。商标印制点单位由原来的4家发展到7家。1997年9月,重新设立商标广告科。
1998年,为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新注册的11件商标中,个体私营占8件。另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件。至1999年底,郯城县注册商标总数154件,使用商标的企业达108家,商标验证率89%。
郯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加强对商标印制管理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商标使用的管理工作,对擅自制造、印刷和假冒他人商标的不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1980年4月,郯城县工商局在对商标使用管理检查中发现,国营山东郯城酒厂擅自将经过批准注册的“采莲湖”牌白酒商标改为未经批准注册的“皇亭”商标,严重违反了商标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县工商局依法对国营山东郯城酒厂做出了处罚。1990年,县工商局还先后对胜利乡沙沃印刷厂、郯城镇南关印刷厂等印刷厂家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有效地遏制了假冒行为。1992年,郯城县工商局加强了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查处,对县烟酒公司销售假冒“五粮液”等6起商标案件进行了查处,没收非法商标标识6000套,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4万元,上缴国库。1995年10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商标违法的专项治理工作,仅11月就查处案件12起,没收非法商标标识17万套(个),罚款9.2万元,上缴国库。1996年5月,按省局指示,清理非法使用中国石化服务商标的单位,对全县20余家非法使用中国石化服务商标的加油站予以查处。
1997年12月,抽调专人,对6起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了查处,共收缴假冒侵权商标标识2500套,罚没款1.6万元。对原有的7家商标印制定点单位进行了整顿,对不符合定点要求的1家企业予以取缔。
广告管理 县广告管理工作始自1980年。初,重点抓了广告管理工作学习宣传工作,使许多工商企业提高了对广告管理工作的认识,1980—1985年,郯城县共办理广告业务675次,其中招生广告213次,戏曲广告24次,推销货物广告268次,收购广告69次,公告28次。1989年10月,郯城县工商局增设商标广告管理股,具体负责郯城县广告管理工作业务。同年,在县城的各主要交通要道共为企业设立了路灯广告牌79个,专用大型广告牌17块,计3100平方米,帮助企业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扩大了产品销售渠道。到1999年底,广告经营单位已发展到9家,其中个体、私营企业8家,从业人员40余人,年经营额36万元。
1993年下半年,县工商局组织人员对非法设置有碍市容的户外广告进行了彻底清理。1994年,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工商局在郯东路设置商标广告一条街,长约4000米。1995年7月,对郯城县科技学校刊登虚假广告一案进行查处。1997年后,加强了对户外、印刷品及店堂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严格上述广告发布前的审查登记。至1999年底,共办理广告登记审查122家,其中户外广告67家,印刷品广告42家,其他14家,查处吴乃华非法张贴虚假行医广告等案件2起,罚款1.2万元。为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省、地以上级报纸电台办理广告1800次,在县级广播、电视台办理广告4600次,查处各类违法侵权广告案件37件。
第六节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郯城县个体工商业发展历史悠久。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郯城县就已有了商会组织,这是郯城县最早的关于个体工商业管理的组织机构。国民党统治时期,商会配有会长,副会长,文书和勤务若干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郯城解放后,商会组织随旧官府的灭亡而消失,随即建立了由个体工商户代表参加的郯城县工商联合会。1954—1956年,县政府工商科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了对全县4000多户私人工商业和个体手工业者的社会主义改造,组织手工业者和小商贩走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1958年“大跃进”时期开始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县内个体工商业的发展遭到严重破坏。
1979年,郯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工商股,主管全县个体经济管理工作。由于执行政策对路,郯城县个体工商业得以迅速发展,至1981年底,全县个体工商户数已发展到2027户,从业人员超过5000人。
1982年后,为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了部分优惠政策,到1988年,全县个体工商户达到20293户,从业人员33499人,注册资金达到3579万元。1989年,全县个体工商户虽有少量的减少,但对全县个体经济的发展没有造成根本的影响。
1984年,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经济体制改革农村转向城市。在这个过程中,县内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善于经营,积累了大量的资金,生产和经营的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数目,已经成为私营企业。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使私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中有了明确、合法的地位。县工商局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大户进行登记注册,转变经济性质。1991年底全县共有私营企业12家。
1992年后,全县迅速掀起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新高潮。县委、县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文件和措施,在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吸引外地客商、引导城镇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等方面进行宣传动员,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实行从业人员范围、生产经营范围、营业注册和开业手续、经营领域、产权组织和资本运营、税费征收等6个方面进一步放宽政策,使全县个体私营经济每年以15%以上的速度递增。到1996年底全县个体工商户达到36000户,私营企业468户,实现 产值16.16亿元,上缴国家税金3500万元。
1997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县委、县政府按照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先后于1997年、1998年多次召开有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参加的个体私营经济会议,带领他们到外地参观学习,解放思想,共商全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大计。1998年,县委、县政府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十条规定》,6月27日召开了全县千人大会,再次掀起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新高潮。1997年,被省政府授予全市唯一的“山东省个体私营先进单位”。至1999年底,全县个体工商户已发展到41200户,从业人员116500人;私营企业620家,从业人员12000人。全县涌现出资产5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129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43家,500万元以上的15家。
附:郯城传统庙会
自唐以来,佛教传入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不仅以封建的律条管制人民,同时又加上神权统治。特别至明清时,一切都归神的造化,神可控制一切,故而郯城居民十分相信迷信。旧时本县各村都建有庙宇(土地庙各村皆有)。如火神庙、关帝庙、观音庙、奶奶庙等。沂河两岸村庄多建有大王庙等。并有和尚、道士、尼姑专管庙事,规定日期,举行庙会,送香拜神。
郯城十月十五庙会 为境内规模最大,历史最久的古会之一。是为纪念汉孝妇衔冤、感恩清乾隆帝来巡而兴。初为香火庙会,后添骡马市集。历数百年之久,占地利人和。终演变居全县物资交流大会之首。
据旧志记载:清乾隆十六年(公元1751年),弘历帝南巡过境,豁免县赋税钱粮十分之三,并赐老者银牌,“灾民加帐一月,贫民有牛无力喂养者每头给银九钱”。御驾回郯,县于城南二里处建“感恩亭”(俗称“南皇亭”)以迎之。乾隆大喜,御笔赋诗一首:“龟蒙回望数峰先,大野春光取次拈,……。”刻于碑石,立在亭侧。百官见之,蜂拥来和;士绅名流,亦纷纷颂德歌功。一时碑群林立,竟成“郯城碑林”光景。
而在此之前,随晋《搜神记》、宋《太平御览》,特别是元关汉卿《窦娥冤》问世,“东海孝妇”故事早广为流传。于公高风,孝妇奇冤,在封建社会黑暗统治的漫漫长夜中,对受压迫者无疑会引起巨大震颤和反响。故城东孝妇冢、城南孝妇祠,一时香客云集,善男信女竟不远千里而 至,其盛况远过“感恩亭”之威赫。
随着岁月流逝,祠破亭毁,“感恩”已无人提及,“孝妇”亦数被冷落;但建祠立亭之处兴起的香火之会却代代相袭,历久不衰。“农历十月十五日”,似乎成了人们心中永久的纪念;而“十月十五郯城会”,则约定俗成,竟演变成全县最大的物资交流市场。
该会自清初兴起,原为骡马大会3天加香火会祭神等,共约10天左右。民初达于极盛。10余省客商云集:张家口皮货、东北三省骡马、济南银楼、苏杭绸缎等塞街满巷,上市人员可达10余万之多。后战乱迭起。时兴时衰,但续延未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党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古会再度兴起并迅速发展。至20世纪80年代末,已基本形成规划整齐、行市有序、建设配套之新型物资交易盛会。
火神庙会 火神庙会在郯城北门外,每年农历正月初七举行。此时正值春节(农历正月初一至十五),送香的队伍,锣鼓开道,从四面八方云集此庙。玩狮子、旱船、踩高跷、玩“婊老爷”的等都来参加。庙门前锣鼓鞭炮齐鸣,赶会的人们来来往往,络绎不绝,约达数万人。庙会僧人念经,送香人焚香,赠香礼(给僧人),跪拜火神老爷,祈求四季平安,免除火灾。
冷雨庙会 庙址在郯城西关。每年农历二月二这天,群众都到冷雨庙送香,敬奉冷雨奶奶,有尼姑敲木鱼念经,送香者焚香叩拜,祈求冷雨奶奶免除雹灾。民国年间,此庙改为学校,到此送香之俗遂废止,而二月二这天仍有物资交流会,延至解放初期。
另一庙址在花园乡的冷庙村。此处每年二道会、夏农二月初二和六月初一,尤以六月初一为重,这天除本县居民外,尚有南京、上海、苏州等外地人前来参加,约达数万人,香火会持续三、四天。如遇当年有雹灾,香火则更盛。此俗延至20世纪50年代中期才废止。而农历二月初二、六月初一仍为该处物资交流会,沿袭至今。
奶奶庙会 庙址在郯城县的重镇马头。每年农历三月十五逢庙会,民众送香敬奉泰安奶奶,祈求四季平安。到民国年间,以刘之言为首的中共临郯县委组织发动反迷信活动,马头二小革命师生进行拉神拆庙,从此送香之俗已废,而物资交流会仍存。现改为农历三月十七。
天齐庙会 庙址在郯城北关,每年农历三月十八,郯城民众奔赴天齐庙送香,敬供东岳大帝。盛时到会约达五万人。新中国成立后,送香之俗废止,是日仍为本县的物资交流大会。
雹神庙会 郯城县黄山乡丁屯村建有雹神庙,每年农历四月初八在此举行香火会,敬供雹子老爷,祈求免除雹灾。到会人约达数万人,香火极盛。特别是雹灾过后,则香火更盛。故郯地有喜恶不喜善之说。雹灾越严重,送香敬供雹神的越多。新中国成立后,送香之俗已废,今日此处仍为物资交流大会。
城隍庙会 庙址在郯城城内。城隍庙里供奉城隍老爷、阎王爷爷,谓城隍老爷管全县亡灵。本县居民于农历五月二十八向此庙送香,祈求城隍老爷为祖上亡灵免灾脱难。此时正值雨季,故有“五月二十八,道人妈妈洗脚丫”。“大旱不过五月二十八”之说。民国年间,送香之俗废止,物资交流会至今仍存。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一节 机构
郯城县于1984年5月建立审计局。有干部职工10人。至1999年底,人员已发展到38人。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内设机构有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工交商贸审计科、基建审计科、审计管理科、审计师事务所。
第二节 审计业务
国家审计 县审计机关1984年至1999年,共完成审计项目527个,审计单位786个,完成审计调查123项,调查单位232个,审计金额212535万元。共查出违纪违规金额19356万元。会同县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查处各种经济案件46起,罚没上缴县财政961万元,共提交审计报告308篇。
1994—1999年,县审计机关共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238项。1998年为配合全县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参与企业清产核资小组,抽调18人,核查全县63个单位,历时三个月,摸清了企业家底,为县委、县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了依据。到1999年,共完成省、市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任务264项,审计单位293个,审计金额121156万元。
内部审计 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1994年共设立内部审计机构13个,内审人员28名。到1998年,内部审计机构发展到38个,内审人员189名。
社会审计 1988年5月成立审计事务所。到1999年共接受社会委托项目790个,其中企业年检220项,年检金额295636万元;注册资金验证995户,验证资金153252万元;清产核资106项,清核资金额130301万元。
第七章 土地矿产管理
第一节 机构
1987年7月,县成立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县土地管理工作,设局长1人,工作人员4名。后又配副局长2人。1988年设郯城镇土地所。1991年各乡镇成立土地管理所,股级事业单位,隶属县土地管理局。1993年机构改革前,土地管理局设办公室、建设用地股、农房股、地籍股、档案股、宣教股、地价评估事务所、监察信访股、财务股、土地勘查规划站,干部职工43人。
郯城县矿产管理局于1988年成立,设局长1人,后配副局长2人。局设办公室、财务股、监察室、直属矿管所及店子矿管所5个单位,共有干部职工26人。
1993年底政府机构改革,土地管理局和矿产管理局合并,成立郯城县土地矿产管理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局内设人秘综合科、财务科、地政科、监察科、矿管科、地价评估事务所和店子、新村、褚墩、沙墩四个矿产管理所。干部职工69人,各乡镇土地所(郯城镇土地所除外)下放乡镇政府管理。
1999年1月,局内机构调整,设办公室、后勤科、地政科、农房科、执法队、监察信访科、地籍科、车队、政工科、矿管规划站、财务科、宣教科、矿管科、土地规划站、地资科、档案科及褚墩、店子、新村、郯城四个矿管所,有干部职工118人。
第二节 土地管理
土地资源调查 1958年进行第一次土壤普查,基本查清了全县土壤的状况,为制定国民经济计划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并建立起土地统计登记制度。
1980年5月开始第二次土壤普查。县建立土壤普查办公室,组成100余人专业队伍。采取专业人员、干部、群众三结合办法,1982年土壤普查工作结束。通过这次普查,根据国家土地分级标准,把全县土壤表层综合养分情况分为7级。一级土壤约81190.1亩,占可利用面积的5.9%,大多分布在沂、沭、武河两岸的平原阶地,多数为轻壤均质潮土,肥力较高,适耕性好。二级土壤约322666.1亩,占可利用面积23.3%,分布在河流的两岸高地及涝洼平原,为砂壤均质河潮土,肥力高,生产潜力大。三级土壤约350389.1亩,占可利用面积的25.3%,分布在河间、岭间、涝洼平原的中坡地,灌溉设施差,氮 磷比例失调。四级土壤402243.0亩,占可利用面积的29.1%,分布在涝洼平原的底部,多为砂姜黑土,质地粘重,耕种困难,极度缺磷。五级土壤146085.0亩,占可利用面积的10.6%,分布在马陵山及西北部孤山丘陵以下的坡地,多为潮棕壤地,质地砂,养分少,漏水缺肥,易旱易涝,严重缺磷。六级土壤37474.1亩,占可利用面积的2.7%,七级土壤43743.0亩,占可利用面积的3.2%。六七级土壤主要分布在低山丘陵上,土层薄、质地粗、易旱涝,水土流失严重,属棕壤性土及褐土性土。查得全县土壤养分有机质平均含量为1.12%,含氮量平均为0.072%,速效磷平均为8.29pm,速效钾平均为7.0ppm,碱解氮53.1ppm。
1989年开始第三次土壤普查,县利用航片、正射影像图等先进技术对全县各种地类进行大规模的调查汇总。1990年末,查得全县土地面积为131233.86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94523.05公顷,耕地面积83387.23公顷。此次调查准确地掌握了全县各类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源开发利用等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为保持土地利用现状的现实性和连续性,全县于1991、1992、1994、1995年连续四次进行了土地资源变更调查。1996年10月31日全国性同一时点进行1996年度土地资源变更调查、汇总,至年末土地总面积131261.33公顷,其中农业用地93848.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15743.07公顷,交通用地4881.02公顷,水域用地面积13213.0公顷,未利用地面积3575.54公顷。
1988年12月,开展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翌年初,全县国家、集体单位申报587个、925宗,面积851.5万平方米;城镇居民申报7777户、8987宗,面积168.7万平方米。2月进入地籍调查阶段,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有宗地图的宗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建立地籍档案。当年完成调查505宗,占单位申报宗地数的54.6%。
土地征用管理 建国初期,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基本建设逐年增多,但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却处在放任自流状态。1953年12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5年山东省政府下达了实施细则,规定按3—5年的实际产量总值累计计算土地补偿费。1962年,国家为严格控制征用土地,杜绝浪费,将县级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归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国家将征用土地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对征用生产队土地、收归生产队耕种的国有土地和划拨国有土地10亩以下并迁移居民5户以下(不论是耕地、良田、空地及其它非耕地),均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971年3月,山东省政府又规定征用土地5亩以下的由县批准;5亩以上、20亩以下的由地(市)批准;20亩(含20亩)以上的由地(市)审核后报省批准。补偿费一般每亩耕地(3年总值累计)217.17元,非耕地25元,良田694.94元。
1982年后,国家开始严格控制建设征地数量,征用土地需经申请迁址、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积、划拨土地四步程序。规定征用土地3亩以下由县政府批准;3—10亩由地区行政公署批准;10亩以上报省政府批准,并需支付被征方土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收入高的菜地、渔塘等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年产量的6倍,一般耕地补偿年产量的4—5倍。1987年开始执行《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征用土地必须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经各级政府审批,对征用、划拨土地10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耕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的,由地(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支付被征地单位补偿费,一般耕地为被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青苗补偿按一年的产值计算,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按折价补偿,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每亩产值的3倍以上,不超过10倍,征用其它土地安置补助费为亩产值的2倍。1988年以前,征地费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村自行协商解决,故用地单位拖欠征地费较为严重。1988年后,征地款由土地管理局与征地单位进行结算,存入县建设银行土地管理局帐户,按被征地单位经济发展需要拨付。
农村宅基地管理 从1957年成立高级合作社开始,土地归集体所用,农民建房用地须经生产队批准。20世纪70年代后,改由大队同意,公社审批,县政府农房办公室批准,并发给《宅基地使用证》。规定每户的住宅面积,平原地不超过0.25亩,山区、丘陵地不超过0.4亩,并按村规划建设。农村公社建设用地,除经批准领取《集体宅基地使用证》外,还由公社农房办公室给予放线。20世纪80年代初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农村兴起建房热,乱占滥用宅基地的现象十分严重,耕地大量减少,民事纠纷增多。为改变这种状况,1989的6月15日,山东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严格审批手续,并对建房的对象、条件、用地标准、审批手续作出明细规定,要求建房户必须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经乡镇审核,由县政府审批。1988年,县搞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翌年在全县推行,以实现宅基地使用良性循环。1993年,政府遵照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乡镇村集体用地管理 20世纪50年代末,公社工业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单位提出申请,由公社审查,报县批准。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公社工业的崛起,企业用地大量增加。为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和节约用地,1982年,执行山东省颁布的《贯彻实施〈国家建设用地条例〉暂行规定》,全县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开始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1986年,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乡(镇)村企业用地单位须持县级以上政府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向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给被用地单位以适当的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1987年后,乡镇 (镇)村企业用地根据县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定额,考虑企业、公益事业发展计划,经县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县政府审核,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根据用地定额逐级下达指标,不能突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管理 1991年上半年,县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在城区进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试点,下半年全面推开。规定凡需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土地管理局代表县政府征为国有,然后采取协议或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给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在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之后实行国有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办法。
第三节 土地资源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地资源保护受到各级政府重视。20世纪50—60年代,主要开展以水土保持工作为重点的土地资源保护,采取修复地堰、平整土地、兴修水利、封山育林、疏林补植、严禁陡坡开荒等措施,预防水土流失,防止耕地沙化、盐渍化。20世纪70年代后,工业用地日趋增多,县革委会本着控制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用地申请制度,对没有用地指标的项目不予批准,对建设项目严格审查,尽量少占耕地。对建设用地单位实行“批前、批中、批后”的全过程管理。20世纪80年代后,针对城镇、农村建设用地较多,耕地迅速减少的局面,严格实行控制建设征地数量和征地审批权限,对征而不用的闲置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新的建设项目,不能重新安排使用的及时复垦,对村庄建设用地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土地;平原村庄建设改造要求逐步向楼房发展。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土地资源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非农业生产用地采用经济、行政加法律手段进行严格控制。对采矿、砖瓦窑用完的非耕地实行复垦,复垦后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给予优惠。对农村部分承包土地户弃农经商务工出现的土地荒芜现象,县政府采用收取土地荒芜费的经济手段加以制止,或通过转包形式转给其他农户承包。
为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需要,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1998年10月修定完成县1996—2010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全县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基础上,又细化为9个区,分别是农业用地区、园地区、林业区、牧业区、基本保护区、城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自然和人文景观区及其它区。划定基本农田1101373.7亩,设立22个基本农田保护区,880个基本农田保护片,5016个基本农田保护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对149058.0亩土地进行整理,通过土地复垦、开发,新增耕地34510.8亩。1989年后,对违法占地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遏制违法占地现象的发生。
第四节 矿产管理
矿产资源 本县因其在大地构造上的特殊地位,地层比较齐全,构造十分复杂,拥有得天独厚的成矿条件,也就形成了较丰富的矿产资源。主要有煤、铁、金刚石、重晶石、建筑黄沙、建筑石材等。
金属矿主要为铁矿,境内铁矿主要集中在县境中部小埠乡小埠岭区之内,故名“小埠岭铁矿”。该矿C级储量为162.8万吨,另有东北方向距该矿一公里处的马屯矿,储量为18.5万吨。
非金属矿主要有:
金刚石,为境内矿产之代表。1981年8月在本县发现一颗重124.27克拉的钻石,在全国四大钻石中位居第三,取名“陈埠2号”;另一颗是1937年秋天本县农民在李庄镇金鸡岭干活时发现,重281.25克拉,比位居第二的“常林钻石”几乎重一倍,憾此国宝今下落未明。全县金刚石C1+C2级储量大于74375克拉。
煤,境内煤田分布范围约43平方公里,主要品种是烟煤和无烟煤。1997年底,保有地质储量5214万吨,可采储量1824万吨,分布在褚墩、黄山、沙墩三镇境内。
重晶石,境内重晶石主要分布在泉源、李庄等地,以泉源房庄重晶石规模最大、质量最佳。地质储量330万吨,其中B级储量24.3万吨。全矿平均品位37.66%。萤石作为伴生矿种与房庄重晶石产于同一矿体内,目前保有储量32.3万吨,平均品位15.98%。
建材矿产主要有河砂、红石(砂岩)、砖瓦粘土、石灰岩、钙质页岩等几种。
河砂境内河砂资源比较丰富,总储量3.2亿立方米,主要沿沂河、沭河分布,另在武河及白马河下游有少量分布。
红石,主要沿马陵山西侧分布,存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
砖瓦粘土,作为矿产资源范畴的砖瓦粘土是指地表0.5—1米腐植土层以下的松散粘土层。本县绝大多数地方都赋存着厚层粘土。
石灰岩,俗称青石,主要分布在庙山、黄山、褚墩等地。1992—1995年达顶峰时期,年消耗石灰岩达到60万吨。1996年后年采石量不足100万吨。
钙质页岩,为1996年后新开发的矿种,产于黄山西侧,总储量300多万立方米。
此外境内还有黄山一带的白云岩,大尚庄望海楼附近的瓷石,清泉乡前城的花岗岩以及泉源乡泉源头的琅琊石等几种矿产,今尚未开发利用。
探矿、采矿管理 县探矿、采矿管理,自1988年县矿产管理局成立后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探矿的管理规定,凡来境内进行勘探的单位,必须持有勘查许可证到县矿管理局登记,在工作期间每年向县矿管局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结束时提供完整的勘查资料等。
采矿管理规定,凡采矿者(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关闭矿山须提前6个月逐级申请审批并收回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必须加强矿石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管理。私营及个体采矿,只限于开采普通建筑材料,如砂、石、粘土等。采矿者必需依法缴纳资源补偿费。1998年贯彻《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