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
1940年1月,郯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民政司法科(称一科),华景春任科长。1942年春,县级政权郯城县马陵办事处成立,设民政科,邵又绍任科长。1943年1月,马陵办事处改称郯城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邵又绍任科长,至4月,邵离任,王范九接任科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1959年,仍称民政科。1960—1962年,改称民政局。1963—1967年,复称民政科,1968年1月,郯城县人民政府改称“郯城县革命委员会”,设“内务组”,负责民政工作。1970年复称民政局,至今未变。
1999年,县民政局内设政权社团科、救灾救济科、优抚安置科、社会事务科、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地名办公室、婚姻登记室、殡仪馆、军干所、烈士陵园办公室。 此外,全县各乡镇均设一名专职民政助理员,各自然村设一民政主任。
第二章 基层政权建设
第一节 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本县自1948年10月起,即在农村建立村农会政权。各乡镇均由农会行政委员会行使基层政权权力。
1954年,本县始建立乡镇(区、镇)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乡镇人民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多在春节前后进行。乡镇长可连选连任。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全县基层政权形成“政社合一”、“乡社合一”,农村基层政权由生产大队取代。乡级政权主要负责人由选举制改为任命制。
1983年12月,行政社分开,恢复乡镇地方基层政权组织名称和选举制。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87—1996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严格按法定程序选举。四届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的时间分别是:第二届1987年12月份完成;第三届1990年12月份完成;第四届1994年4月份完成;第五届1997年4月份完成;第六届1999年4月完成,其方法为:
选民登记 成立村选举领导小组,村选举领导小组由村民会议推选3—5人组成。村选举领导小组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方法是:规模较大的村可由村民小组将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名单及户口证明报村选举领导小组审查登记;较小的村可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审查登记。
推选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 的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民主推选,各村民小组推选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村民小组推选的候选人名单,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汇总。村民委员会成员 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上述最高差额数,均为正式候选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上述最高差额数,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选民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候选人数的最高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的五日前张榜公布。
投票选举 选举大会由村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选民参加的选举大会有效。选举大会当场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票选举时,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对无行走能力的老、弱、病、残选民,设流动票箱。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参加选举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得赞成票数须超过选票的二分之一。选举大会当众检票、计票和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并将选举结果上报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
村民委员会一经产生,应当在10日内组织选民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一般村的村委会可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第三章 参军 支前
第一节 参军
1937年秋,郯城县教育抗敌义勇队成立。演抗日话剧,唱抗日歌曲,宣讲救亡图存,发动参军参战。
1939年11月19日,八路军陇海东进支队进驻郯城,为支援抗战,以马头清真寺阿訇陈怀孺(字性真,河南沁阳人)为首,成立了“郯城县伊斯兰抗敌救国会”广泛动员回民参战。
1945年10月,为推动参军,全县开展“谁压迫谁?”、“谁要求解放?”、“谁当家?”、“谁革命?”教育。之后,跳台参军兴起。岭红埠村一次跳台参军350人。第二次动员大会,当场跳台500人。“跳到台上戴红花,参军打仗保国家”,“跳台穿军装,保卫咱家乡”。次年春,泉源区青年跳台参军1000余人,有的穿着便装就赴前线。至年底,全县有4000多青年编 入主力部队,即三野三纵九师和滨 海二师。还有东进支队、南进支队、沂河支队等部队,计有万人之多。
抗美援朝期间,全县有1500余名青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并组织了30500人的民兵队伍,随时应召参战。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县人民武装部承担此项工作。
附:傅县长亲送二千多健儿入伍
(郯城讯)郯城县第一批参加主力军的二千多名健儿,已全部脱下旧棉袄,穿上崭新的黄军装,于本月10日整队开赴前线。该县县长傅伯达同志,亲往护送,至翌日晨三时,连续十五个小时的急行军,走了一百三十里,没有一个掉队的……。
(又讯)郯城第一批二千余人参加主力后,接着又有一千余人涌入县大队与区中队,以补充后方的武装力量。至此,全县已有三千一百多人参军。
(1946年12月20日《大众日报》)
第二节 支前
为保障支前任务完成,战争年代,县内设专门支前机构。1947年,成立“郯城县支前指挥部”,指挥为县长傅伯达,政委为县委书记张振华,成员为各科局主要负责人。
1946年下半年,华中野战军在苏北战场五花顶战斗中,郯城人民供给前线熟给养300余万斤,咸菜7万斤,鸡、鸭蛋153000个,肉类8000多斤;出动担架6000副,各种车1000多辆。同时组织1300人的民兵团,随军行动,一次押俘3200人,无一战俘逃掉。
1948年冬,淮海战役前夕,“郯城县支前指挥部”通知,原文如下 :
郯城县支前指挥部通知 粮字 第 号
兹拟定对作战部队供应计划,业经本部讨论决定,希各区分区委、区政府接通知后,立即进行研究布置,并根据本区情况作出具体计划,便于掌握并贯彻执行为要!
此 致
(绝密)
指挥:傅伯达
政委:张振华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一日
各区准备粮食、马料数:
郯一区 小米加工 20万
马 料 5万
郯二区 小米加工 50万
马 料 10万
郯三区 小米加工 40万
马 料 10万
郯四区 小米加工 40万
马 料 10万
郯五区 小米加工 20万
马 料 10万
郯六区 小米加工 20万
马 料 10万
沭河区 小米加工 20万
马 料 10万
泉源区 小米加工 20万
马 料 10万
此后,郯城人民支前实际数为:粮食600余万斤、马草300万斤、猪羊3000头(只),另有银杏、板栗、核桃、花生米、香烟、食油及鸡、鸭、鱼蛋等10余万斤。支前担架队5万多人,运输队1万多人。战后,受到山东省支前司令部和华东野战军供给部的表扬,被评为“滨海区支前工作好单位”。
抗美援朝期间,本县成立抗美援朝分会,为支援省组建空军师,1951年11月20日,全县捐人民币72881万余元(旧币)。1952年2月4日,又捐赠前线人民币10亿零126万余元(旧币)。
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县领导两次带队逐户走访、慰问204名参战人员家属。1985年7月,驻郯参战部队归来,县委县政府组织10余万人的欢迎队伍,搭彩门3座,彩车35辆,过街彩幅310条,彩带1100条。“八一”节前夕,赠给参战部队军鞋3500双,鞋垫、汗衫、枕巾、工艺品、锦旗等价值数万元慰问品。此前,民政局给县籍参战人员寄慰问信270封,毛巾衫199件,鞋103双和袜子、毛巾等物。
第四章 接收安置
第一节 红军及军队离退
休干部接收安置
退伍老红军安置
1942—1946年间,县民政科即对转战县境一带的八路军115师864、865、866团(即老四团、老五团、老六团)一批红军老干部、战士予以安置。他们或因年老多病,或因身残体弱已不适应随军转战。因其多为外籍人,环境险恶,回乡非易事,故抗日民主政府实行就地安置。此间,凡属在县者,均给以土地和房屋,并帮助其建立起家庭和解生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政部门对老红军进行调查登记。每年召开一次老红军座谈会,由县主要负责人主持。一方面学习了解国内外形势,一方面沟通感情解决问题。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尽量给以照顾。
1991年在世退伍老红军有常万福、钱月明、杨福友、张建国,均 安置进县城。至1999年12月底,在 世老红军仅常万富1位。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1年前,本县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采取分散安置,异地定居方法。1981年后,县民政局建军队干休所,实施统一安置。
县军队干休所,位于郯西路中段西50米处,占地3.8亩,建有3座营职房,每座50平方米,1座团职房,70平方米,共安置7人,其中团职4人,营职3人。
第二节 复退军人接收安置
1950年初,县成立转业委员会,负责复员退伍干部、战士安置工作。对于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确实困难的,除给予钱、物等补贴照顾外,还协同当地政府帮助解决房屋、土地等问题,使其真正“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城镇户口的复员战士,一般在城镇就近安置,有就业机会时,优先照顾就业。在职参军者,一般回原单位复职;原系私人企业的,由主管该行业的部门安置。
农村户口复员战士,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可参加区、乡工作。对有家者,1956年前,要分配给足够的土地并帮助解决住房、农具等实际问题,1956年后,视情况解决相应困难。无家可归者,或配给公房或另盖新房,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重点补助解决。对患有慢性病、体弱或三等以上残废军人,医治疾病困难者,除国家给予补助外,当地组织亦给予相应照顾。
义务兵复员安置,按1958年国务院所颁《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入伍前系农村户口的,原则上仍回农村劳动。对有特殊专长者,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招工安置。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至1958年底,志愿兵役制时期复员的战士已安置完毕。1960年后,复员退伍战士全为义务兵役制。1961—1965年间,全县共复员战士1263人,其中1245人回乡参加生产,10人回原企事业单位复职,8人新安置工作。对带病回乡军人,按政策规定均得到减免药费治疗。对回乡安家生产之军人给予重点扶持。
1966年“文革”开始后,此工作由县人民武装部和县革命委员会内务组负责,并联合成立“郯城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70年撤销内务组恢复民政局后,工作复归民政局。
1984年12月,成立“郯城县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在同等条件下,招工招干优先从退伍军人中选拔录用。1982—1985年,全县退伍3078人,218名城镇退伍军人对口安置,163名农村退伍军人被乡镇企业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录用,160人成为专业户,从事副业或服务行业,194人担任基层领导干部。
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在安置中,本着区别对待,妥善安置的原则,对军龄长、入党早,模范共产党员、优秀团员及立功受奖者,基本都安置到较好单位。
对残废军人,既照顾其身体状况,又考虑用人单位合理负担。对因公因病致残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安排工作,实行轻重搭配、合理负担、分散安置方法。
第三节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宽转人员安置
县民政局1963—1978年共接收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139人,其中科局级以上18人,一般职工121人。
1982年,本县接收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宽大释放转业人员40名,其中1名在县生产资料公司复职,2名就业于八0三矿,3名生活条件较好不须补助,34名按月从民政局领取定量补助费。
第五章 拥军优属
1940年,抗日民主政权成立之初,就成立以黄杰三为负责人的县优抚救灾委员会。对抗日军属救济粮,主要是通过地方开明士绅募捐而成。到解放战争时期,仿照老解放区的标准和方法,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发放优待粮和路费。1950年12月初,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同年12月21日又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之后,优抚工作走向正规化、制度化。
第一节 军人抚恤
牺牲、病故、失踪军人抚恤 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凡牺牲和病故,除对死者妥善安葬外,还凭死者所在单位所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抚恤金。
自1980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条例》后,均按此标准发给。
本县对牺牲、病故和失踪军人之抚恤,除按有关规定发给钱物外,还经常组织人员了解其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建国前后,以组织群众帮助代耕代种为主;1958年后,则补助工分和临时困难补助;1980年后,按月发放固定补助金。
革命残废军人抚恤 1950年1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之后,国家对抚恤标准进行过5次调整。
随5次抚恤标准调整,本县对其抚恤证亦先后5次更换。1951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以旧证换发新证。
1962年12月17日至次年2月底,对全县192名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101名在职三等以上残废军人核实换发新证。该次换证人员中,1949年以前负伤致残239人,1950年后54人,调整等级22人。
1964年,又给在乡334名三等残废军人换发新证。其中三等甲级164人,三等乙级170人;残废革命军人327人,工作人员4人、人民警察1人、民兵民工2人。
1972年换证,基本保持1962—1964年间所评等级。
1981年,全县换发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全县换发780人,其中一等14人,二等在职39人,在乡208人,三等在职129人,在乡390人。
第二节 烈士褒扬
在长期革命战争中,无数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为了祖国的解放转战县境:四次攻克郯城,两次解放马头;在淮海、五花顶、于圩子、王海子等数次战役战斗中,壮烈殉国于境内之革命烈士难于确计。他们中多属外籍在伍,有许多虽安息在境,但其中姓名籍贯均难于查清。县烈士陵园安葬烈士遗骨372具,有姓名者仅53人;而战事匆匆散埋于各地之烈士遗骸,更失却家乡籍贯和姓名长眠无语。李庄、高峰头、杨集镇203座烈士坟墓,都是在讨梁战役中壮烈殉国的,竟姓名籍贯全数失却而载无一人。他们牺牲时有的年仅十七、八岁,有的至死仍紧抱着手中枪未曾放下……,无名的丰碑将永远留在高尚人们的记忆中。
1981年3月,遵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收集、整理、陈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烈士的高尚品质。”县民政局组织58人,分6组逐社队调查落实登记,开始编写县籍《革命烈士名录》。最后确知县籍烈士共计1272名;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牺牲8人,抗日战争中牺牲364人,解放战争中722人,抗美援朝118人,中印、中越边界自卫还击战及其它战争60人。烈士中有县团级以上9人,区营级以下1263人;荣立特等功者2人,一等功者6人,二等功者16人,其它功者17人。
第三节 陵园墓地建设
1954年,对历次牺牲散葬于境内的烈士遗骨,进行清理集中,安葬于县烈士陵园和马头、港上两烈士祠堂及李庄、高峰头、杨集、大滩、孔圩子、大泥湖6处墓地。
县烈士陵园 位于县城团结路西端。南北长224米,南端宽104米,北端宽60米,占地面积27.6亩。始建于1955年10月。陵园主建筑为烈士纪念馆和纪念碑;东北部为长110米,宽50米的革命烈士墓区,安葬着372位外籍烈士遗骨。
1978年12月,县革命委员会公布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97年4月,县人民政府议决,将烈士陵园迁往县城东2.5公里,沭河东岸马陵山上。此处依山傍水,风景秀丽。新陵园计划占地315亩,预算资金1000万元,至1999年底,一期工程竣工。
马头烈士祠堂 始建于1958年,原址在马头镇中心路西南园街北侧,占地亩余,有祠堂3间。1974年迁于镇政府东70米处新建路北,南北长85米,东西宽45米,占地3.74亩。大门匾额镌刻“烈士祠堂”4个大字,两侧楹柱书有“振兴中华撼山愿承先烈志,再展宏图洒泪重瞻新祠堂”。祠堂内供有马头镇革命烈士谱,镌刻着镇籍128位烈士英名,并安放着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荣立二等功的烈士杜文平遗像。
港上烈士祠堂 始建于1950年,原址在港上三村高氏家庙内,1972年迁乡建筑队院内,南北长76米,东西宽47米,占地3.08亩。内建烈士祠堂5间,植有青松翠柏,为乡人民瞻仰英烈之处。
李庄烈士墓 位于李庄镇联合中学东土岭之上,东西长80米,南北宽50米,占地6亩余,栽有松树、槐树。安葬烈士22名,其中一名为县籍民兵烈士藏新民,他于1964年4月4日沂河救人、英勇献身。
店子乡烈士墓 位于前高峰头村后,南北长95米,东西宽34米,占地4.7亩。青松掩映中安葬着34名烈士。
杨集乡烈士墓 建在杨集村西、大滩南湖、大泥湖村东和孔圩子西北4处。杨集村西处占地4.05亩,安葬63位烈士;大滩南湖墓地1.8亩,安葬35位烈士;大泥湖东处占地2亩余,安葬20位烈士;孔圩子西北处占地2亩,安葬30位烈士。
第四节 优待优抚
政治关怀 本县多年形成“尊重烈属、烈军属光荣”的社会风尚。三年自然灾害或其它困难时期,尽管群众生活普遍困难,但每次救灾救济都坚持烈军优先的原则;共青团、少先队等都把为烈军属做好事当做光荣之举。每至新年、春节、“八一”等节假日,均举行各种形式的慰问活动。赠送节日礼品、挂光荣牌、贴春联、祝福拜年等,并组织专场文艺演出,设立光荣席位,对年老体弱者专车接送。
政治关怀另一方面是给予优先照顾。对烈军属、退伍红军老战士、一等以上残废军人中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和对越自卫反击战负伤的三等以上残废军人,优先照顾招工。在招生方面,对其子女(特别是烈士子女)给予优先;在乘车方面,残废军人享受半票,在购票、购物、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此外,还提高其社会政治地位。建国前,本县曾多次召开抗属、军属英模会、劳模会、代表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1年,累计召开县级优抚代表会、积极分子会、功模会、老红军座谈会50余次。
群众优待 建国前至1955年,主要形式以代耕代种为主。合作化后至1980年,以优待劳动日工分为主。1980年后实行生产责任制,优待方法变为定额优待粮款方法。从集体提留中拿出一部分,对烈军属实行按户优待。粮款定额,当年兑现。
1952年,全县烈属享受代耕3110亩;军属代耕33550亩,工属3432亩。共发放3批实物补助,其中粮食35280斤。
1955年,全县享受劳动日补助,烈属628户,军属1795户。
1961年,全县共有烈军属和荣复军人5139户,其中享受优待1634户,优待工日78388个,高于社员平均水平10%左右。至1980年,基本保持此水平,并成为一种制度。
1985年,全县烈军属、残废退伍军人享受优待者4385人,共发放优待款769400元。除国家抚恤金外,烈属每户平均补助不低于150元,军属不低于200元,残废、复员病退军人80元。高者达300元以上。给7户老红军家属13人,10户一等残废军人家属20人,办理了农转非手续。
定期定量补助 1961年,全县烈属定期定量补助金额32820元。烈士子女助学金补助金额8376元。复员军人补助金额19300元。烈军属荣复军人不定期补助2431元。县烈属养老院供养18人。至1980年,定期定量补助基本保持此水平。1983年,定期定量补助调整增补款数,补助面扩大到解放战争和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复员军人。
临时困难补助 1952年,发放3批临时性补助,共补助粮食35280斤和其它物资一宗。同年下半年,拨给烈军属治疗费2580.7元,另拨 300元扶持15名烈士孤儿就学。次年,对烈士和军人子女入学,每月给予2—8元补助金。
1962年1月,对抗美援朝战争前失踪革命军人进行追恤。全县受理107名失踪革命军人,追恤47人,补发抚恤金8910元。次年6月30日,又 发放在乡三等荣军补助金8120元。之后,临时困难补助逐年发放,并随经济情况波动。
第六章 社会救济
第一节 救灾
本县自1810年(清嘉庆十五年)至1911年(宣统三年)间,境内共发生自然灾害28次,其中旱灾10次、涝灾17次、火灾1次。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大旱,小麦黄萎绝产,地亩粮钱免十分之三,同时在县城东门口设粥锅一处,每日每人一碗稀粥,前来领粥者络绎不绝,有不少领粥者饿毙途中。许多灾民只好背井离乡,四处逃荒。
民国时期(1912—1949年),县境自然灾害频繁,38年间,共发生大的自然灾害34起,其中涝灾20起,旱灾3起,冰雹灾10起,蝗虫灾1起。1929年(民国18年)夏,郯城遭受蝗灾。全县飞蝗蔽天,所到之处,禾苗皆无。郯城县公署像清代一样在县城设粥厂2处,对灾民施粥救济。1935年(民国24年),国民政府成立了“山东省救济水灾委员会”,1939年,日伪又成立了“山东省公署救灾委员会”,郯城县于1941年成立“山东省公署救灾委员会郯城支会”,负责郯城的救灾事宜。由于国民党政府规定“急赈限于老幼妇孺”,又只限于施粥,加之地方官员腐败,横征暴敛,致使每遭遇灾害发生,广大灾区人民惨罹浩劫,无以为家,被迫辗转流离。
1940年1月,郯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即把救济列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组建以黄杰三为负责人的“郯城县优抚救灾委员会”。同年11月,又成立了由全县各群众团体代表参加的“合组公平负担实施委员会”,选王厚甫、朱小三为副主任,并制定27条救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委、县政府带领全县人民治山治水,加强对疫病和病虫害防治,本县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很大提高,但有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仍频频发生。1949—1999年间,县境共发生自然灾害67次,其中旱灾12次,涝灾28次,风灾9次,雪灾1次,雨淞2次,蝗虫灾3次。每次灾后,县委、县政府均及时组建救灾机构,组织精干救灾队伍奔赴灾区,力求尽快恢复生产,保障人民生活。
1950年4月,红花河东各村降雹,小麦绝产。麦收前后,又干旱无雨,60万亩夏季作物无法播种。7月,又普降大暴雨,沂河决口。县委、县政府组织全县人民打井挖渠,抗旱抢种,达到旱能浇,涝能排。据统计,全县共打井1896眼,修大口井250眼,挖排水沟3500余道,以沙换土改良土壤19775亩。
1951年夏季,高梁齐尺,谷苗二、三寸之时,一日蝗虫从境西微山湖方向如乌云压顶般铺天盖地而来。入县境后,蝗虫分两路,一路在郯南归昌农场和狼湖村一带着陆;一路在郯北马站农场和周围村庄着陆。饥蝗如暴风骤雨般倾泻而下,未及一日南北两片3万多亩高粱、谷子已全成光杆。灾情发生后,县政府组织1万余干部群众赶赴灾区,施展“铁壁合围”、“拉网夹击”战术驱蝗于一处,然后火烧土埋,彻底歼灭。之后,免征3万亩公粮,并发放救济款18.7万元,救济粮86.6万斤。
1957年7月,连续数日普降大雨,降雨量达352.6毫米。18—19日,平均降雨135毫米,最大降雨量262毫米,200毫米以上暴雨点7个,主要降雨历时30小时。山洪急下,径流急增,沂河连续出现了52次洪峰,李庄以下流量达7830立方米/秒,超过堤防标准。7月20日2点30分,重坊区倪楼村右岸,马头区高大寺左岸相继决口。倪楼决口底宽188米,上宽220米,水深6—7米。高大寺决口底 宽70米,上宽80米。山洪如潮涌狂奔苏鲁数县,惊天地撼肺腑令人心碎。县内共淹没村庄34个,冲塌房屋7005间,淹地7万亩,水漫平地2—3米,冲走粮食30.5万公斤,柴草24万公斤,淹死3人,伤260人,淹死大牲畜54头,猪30头。灾情发生后,县政府组织22400人的抢险突击队,解放军驻郯某部全师出动,县委书记单永和任政委、副书记于湘任副政委、副县长李金生任指挥,指挥全县军民抗洪抢险,筑坝固堤。至25日,历时6天方将决口堵复。省长赵健民赶赴灾区慰问,人民解放军空军派直升飞机飞抵县境空投救灾物资。之后,全县人民团结一致,相互支援,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1958年6月29日至7月5日,全县普降大雨,冲毁水库13座,沂河河堤多处决口,成灾44889亩,绝产2435亩。12月11日,境内普降大雪,平地积雪盈尺。缺粮少衣者甚多,个别村庄甚至出现舍婴卖婴现象,冻饿而死者有七、八起之多(引自[1958]郯救字第3号)。是年疫病流行,流感、麻疹、痢疾、百日咳等蔓延全县,使本县灾民雪上加霜。为此,县成立“救灾办公室”和“防治流感办公室”,指挥全县搞好防病救灾。县委、县政府发出“勤俭持家、节约度荒”的号召,组织开展互借互济和生产自救。次年4月,首先清理库存粮食62469斤,解决3842人生活困难;其次开展互借互济运动,灾民互借粮12986斤,款4033元,菜13607斤,柴草2155斤,解决1073户、4211人的生活困难。同时发放救济款19.5万元,生活贷款47.657万元,花生预购资金15.3万元,全县粮食发证供应448社、3652户、167896人、947万斤。组织19534人进行副业生产,收益11.5万元,使全县人民渡过了生活最困难时期。
1961年5月9日,全县6个公社149个大队遭受风雹袭击,损失小麦500万斤,春苗2万亩,大风刮毁房屋9024间,家具12600件,伤167人。6—7月间又降3次大暴雨,积水8万亩,倒塌房屋259间,冲毁水库3座、塘坝15处,造成缺粮户18985户、56316人。县政府拨出救济粮87.8万斤、款1.2万元、棉毯79.5万条、衣服3万余件、棉布91万余尺,棉花2000斤,修房25700户、87400间。
1963年4—5月,连阴31天,下雨26天。6月又干旱无雨。7月6日至8月5日,连阴雨27天,降暴雨12次。至8月15日,降雨710毫米,境内河流漫溢,农田上水46万亩,形成草荒62万亩。豆虫、玉米螟、稻包虫、钻心虫等虫害相继蔓延10余万亩,成灾41万亩,绝产16万亩,减产三成以上25万亩,小麦单产仅114斤,全年减产粮食4180万斤,民房倒塌35471间,砸死淹死14人,伤55人。因灾患病20000人以上,其中水肿病2695人。县政府及时组成121人医疗队,奔赴灾区为灾民治病防病。县区都成立了生产自救办公室,社队均建立生产自救领导小组,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县生产自救办公室引导灾民抢种成熟期短、耐旱涝的荞麦、胡萝卜、大白菜等作物8万亩。同时大抓 代食 品,全县共收集干菜野菜36万斤,并组织150余人奔赴沂水、沂源、沂南以及省外收购各种代食品340万斤,糖渣5万斤。积极开展群众性互济互助运动,全县互借地瓜干112.19万斤、菜82.73万斤,当年除免征公粮3800万斤外,还下拨统销粮1570万斤,临沂公署下拨救济款58万元,棉布15.14万公尺,棉花6万斤,棉袄4700件,棉被400床,棉鞋900双,麻袋3600条,以工代赈得运输款68149元。
1964年春,全县87个大队遭受暴风骤雨和冰雹袭击,刮倒房屋3万余间,11万亩春田缺苗5.4万亩,重种2万亩,损失粮食120万斤,有10人受伤。县政府下派5432名干部投入生产自救,帮助灾民恢复和发展生产。
1974年,先旱后涝,6月干旱无雨;7月雨日20天;8月12—13日降水279毫米,14日沂河流量10600立方米/秒,沭河流量(大官庄)4360立方米/秒,客水加内涝,受淹农田65万亩,成灾48万亩,绝产15万亩,倒塌房屋3万余间,淹死2人,伤28人。县政府拨出大批粮款救灾,并组织10万人抗洪抢险,驻郯部队悉数出动投入抢险救灾。
1984年7月25—26日,连降暴雨并伴有8级大风,华埠沂河左岸滑坡120米,裂庄、黄圈小水库亦造成滑坡。7月28日,大尚庄乡姚马村沭河渡口,发生一起违章超载沉船恶性事故,23人溺水死亡,地委副书记刘兴武亲临现场安排处理善后工作。
1989年6月10—15日,连降大雨,小麦霉烂,夏苗被淹。7月15日至8月24日,又无雨,出现人畜饮水困难,禾苗干枯,全县受灾面积84万亩,重灾58万亩,直接经济损失6000万元。8月25日,山东省副省长王乐泉、地委书记王渭田等赴郯慰问,指挥生产救灾。
第二节 救济
农村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疾苦,遵循“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的必要救济”之方针,对农村贫困户给予生产上的扶持和生活上的救济。1958年,县政府下发救济款19万元,生活贷款47.66万元。1963年,全县发放救款58万元,救济布4.54万尺,棉花6万斤。1965年,全县发放救济款112.66万元,生活贷款26万元,发放统销粮1563.35万斤,救济布111.9万尺,棉花22.29万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但还存有一部分贫困户,县政府贯彻社会救济和扶贫相结合的方针,使社会救济工作由解决贫困户的温饱问题转移到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的轨道上来。
1987年冬,为解决贫困户口粮 和棉衣被不足的问题,县政府于12月14日下拨4.5万元,发给全县贫困户;为乡镇敬老院拨款3.7万元,用于购置棉衣棉被。另外,拨 给郯城镇东升村1400元,归义乡山南村400元救济款,拨给棉衣棉被款20200元。
1988年,为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郯城县22处乡镇均建立了农村救济互助“储金会”和“储粮会”。至年底,全县“储金会”和“储粮会”共储金96万元,储粮100万斤,共扶持847户、2986人发展副业。
1993年夏,县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县政府号召全县干部职工捐款捐物,帮助群众渡过难关。据统计,全县共捐款12.27万元,衣物600余件。县政府下拨救济款105万元,借销粮100万斤。
1998年夏,郯城县又遭受洪涝灾害,全县干部职工向受灾群众伸出温暖的手,共捐棉衣被11338件,其中棉衣8971件,棉被5367床。
城镇社会救济 城镇社会救济是指政府对城镇中那些收入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建国初期,县城中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随处可见,还有流入城区的外地难民。县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这些城镇贫困者实施紧急救济,对孤、老、残、幼给予经常性救济,城镇贫困者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至20世纪60年代初,流入城区的贫困者已很少见到。1980年后,享受城镇社会救济的只是持有城镇户口,既无田地耕种,又无经济收入,且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城镇居民。据1984年统计,全县享受城镇救济的只有34人,其中郯城镇7人,马头镇26人,李庄镇1人。县政府每年发放城镇社会救济款6000余元。1999年,全县城镇贫困居民31人,县政府为每人每月发放救济款27元。
特殊对象救济 建国初期,对麻风病患者实行免费医治和救济。1958—1982年,共收容隔离治疗麻风病患者1829人,治愈470人。县政府每月供给每位麻风病患者生活费100元,医疗费40元,粮食36斤,食油1斤。1993年,郯城 县通过了山东省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20世纪50—80年代,又新增特赦释放战犯生活困难人员、工商业者遗属、归国侨眷、外逃回归人员、宽大释放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冤假错案人员、摘掉右派帽子人员、受迫害错划成分人员、台胞台属、下乡知青因公致残人员等20多种特殊救济对象。1980年后,特殊救济对象不再发展,随自然减员,人数将越来越少。
第三节 扶贫
郯城县扶贫工作,始于1979年。县成立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1年,在庙山、泉源、沙墩、归义、小埠五公社搞试点。被列入扶贫范围的:凡1981年人均收入不足200元者,即为贫困户,采取有重点地帮助贫困乡村和贫困户发展生产,解决温饱。当年,扶持1971户,26%以上户脱贫。
1984年9月,县调整充实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1985年,把县内当年人均收入150元以下的68个村,列为重点扶贫村;把年人均收入200元以下的12388户,建立扶贫档案。县直单位抽调160名干部包村蹲点。对扶贫村采取“扶志、扶本、扶班子”的方针,加强贫困村班子建设。举办学习班,培训贫困村领导班子成员1856人,使原176个贫困村的领导班子成为懂技术、会经营的班子。同时搞好科技扶贫,建立县、乡、村科技培训网络。1979年至1987年,共投放扶贫资金108.48万元,化肥720吨,小麦良种100吨,钢材360吨,木材156立方米,水泥760吨,仔兔140万只,扶持10500户贫困户,其中3250户脱贫。1988年8月,全县贫困户基本脱贫。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随之撤销。
第七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五保户供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大农民在政治上翻了身,成为国家的主人。但生产仍以 家庭为基本单位,许多鳏寡孤独残疾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问题仍无法解决。1956年1月,中央发表《一九五六年至一九五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十三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少年儿童)、保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有指靠。”同年,郯城县对县内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残疾社员进行适当安排,保证其生活不低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1956年,全县享受“五保”的有1896户、2084人。
1960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业合作社中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供养作了明确规定。此后,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制度在县内确立。
20世纪70年代,县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集体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五保供养有了保障,五保户的供养由生产队负责安排。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五保供养的内容逐步由保吃、保穿、保烧、保住、保教、保葬演变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教)。1984年全县供养五保户2000户、2194人。当年,县政府拨付生活费12.7万元,粮食127万斤,并解决棉衣700套,被褥和纹帐各700床,单衣200件。1984年后,全县五保户供养由分散供养向集中供养发展,各乡镇先后建起了敬老院。
第二节 敬老院
1958年,建县级敬老院1处,地址在烈士陵园南侧,入院15位老人,其中烈属13人,退休老人2名。该院实行“勤俭办院、以副养院”方针,自种3亩地,年产粮食1000斤。入院老人除按国家标准供应粮食外,每人每月再补粮3—5斤。敬老院还自办弹棉厂,当年收入900元,还喂养生猪7头,达到食肉自给有余。
1958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老年人(五保户)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由于受左倾思潮的影响,全县各公社不顾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一哄而上,均办起了各种形式的“敬老院”、“幸福院”。因条件不成熟,加之经济困难,至1960年底,随人民公社“大食堂”的停办,大部分敬老院随之解体。五保对象只好回村分散居住,仍由集体供养。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敬老院工作再一次受挫。部分五保对象被批斗,使仅存的几处敬老院被迫解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敬老院工作得到县委、县政府重视。1984年,县民政局对全县五保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建档立卡。1985年,全县共建起敬老院16处,房屋90间,入院老人139位。
1986年,小埠乡孙港口村自筹资金建起县境内第一家村办敬老院。该院占地2600平方米,建住房18间,配服务员1名,入院五保老人21位。1990年,县政府把兴办乡镇敬老院工作列入农村经济工作指标。同年,归义乡和杨集镇建敬老院各1处。1994年初,县政府规定,全县每个乡镇至少要建有1处乡办敬老院。至年底,随重坊镇 、高册乡、港上镇乡敬老院的建成并交付使用,全县22个乡镇均建成敬老院,入院五保老人843人。
1998年10月,庙山镇政府共投资76万元,建成占地9920平方米、建筑面积1250平方米,并安装取暖设备的敬老院1处,入院五保老人30位,成为县内唯一山东省一级敬老院。至1999年10月,全县22处乡镇敬老院中,省一级敬老院1处,省二级敬老院5处,省三级敬老院3处。
第三节 福利生产
1986年4月,县民局设福利公司,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同年6月,依靠国家、集体和群众力量,共投资246.30万元,兴办福利厂19家。共安置628人进厂做工,其中盲、聋、哑、身体发育不健全等社会四残人员241人。
1988年,全县福利企业发展到29家,安置627人就业,其中社会四残人员292人。1995年,又兴办福利企业22家,安置社会四残人员24人。至1999年,全县福利企业发展到57家,年产值1800万元,实现利税102.6万元。同时为150名残疾人个体户办理了优惠证书,使他们享受到了优惠待遇。
第八章 婚姻 殡葬
第一节 婚姻制度改革
建国前,郯城县男婚女嫁,多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婚姻自由。早婚,买卖婚姻,一夫多妻盛行。
1926年(民国15年)北洋政府制定《民律草案》,规定“禁止指腹割衫襟为亲;招婿须凭媒约,明立婚书……”
南京国民政府亦曾于1930年(民国19年)12月公布《民法亲属编》,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立,男未满17,女未满15者,不得订立婚约……。”
郯城县历届政府,曾试图执行以上法规,取代旧有婚姻陋习,但均因措施不力,徒有空文。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公布了《婚姻法》,郯城县同时制定了贯彻执行《婚姻法》实施细则,强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禁止重婚纳妾,禁止早婚及买卖婚姻,青年男女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文化大革命”期间,本县执行《婚姻法》,处于放任状态。
1981年1月,本县实施新的《婚姻法》,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宣传,使新的《婚姻法》家喻户晓。
1996年4月,全县各村成立“红白理事会”,帮助村民喜事新办。
1997年6月8日,县民政局成立了“婚嫁服务中心”和“非法婚姻稽查大队”。“服务中心”在为群众搞好婚姻介绍的同时,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婚嫁服务。“稽查大队”对全县的婚姻进行督查和监控,减少非法婚姻的发生。至1999年底,全县共清理非法婚姻6536对,为已到法定年龄的2610对青年男女补办了《结婚证》。
第二节 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 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到1951年下半年,全县普遍实行自主结婚登记。男20岁,女18岁,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干涉。
1952年3月统计,全县要求重新自主登记结婚者2126对,依法离婚者879对,同时调解众多家庭矛盾。
1955年5月,《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同年,省民政厅印发《结婚证书》样本,郯城县婚姻登记制度日趋完善。
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后,婚姻登记制度又依新法相应修改完善。
1985年前,县婚姻登记由乡政府文书办理。
1985年后,改由在民政局办理。乡民政助理员兼职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
1997年5月,民政局成立了“郯城县婚姻登记管理处”,将全县22个乡镇的结婚登记收归民政局集中办理。到1999年12月,共为15498对青年男女办理了结婚登记。晚婚率达98.6%。
改革开放后,与外省通婚率逐年提高,1995年至1999年,共有2623名青年与外省青年通婚。
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法》,“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规定,在办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时,一般都慎重处理,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实在调解不好的,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基础,搞清当事人的婚姻是包办婚姻,还是出于逃避债务或计划生育处罚等目的。对出于不良目的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对确属感情基础不好,感情已经破裂的,“准予离婚”登记。在发给《离婚证》的同时,收回《结婚证》注销。注意保护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慎重处理离婚后财产,对子女、财产等处理有纠分者,交人民法院处理。1995—1999年,办理协议离婚登记45对。
复婚登记 部分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分居生活和冷静思考,认为与原配偶复婚为好。复婚登记,基本和结婚登记相同,其不同点只是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把原《离婚证》收回注销。1980—1999年,共办理复婚登记38对。
第三节 殡葬改革
建国前,本县殡葬沿袭旧制,多为木棺土葬,1958年后,多数村庄统一划出公共墓地,集中埋葬。1964年“四清”运动中,提倡薄葬留小坟头。“文化大革命”时期,开展“破四旧”,把旧有的墓地坟头,多夷为平地,并改出殡哭灵为开追悼会,披麻戴孝为戴黑纱和小白花。
1976年,郯城县筹建殡仪馆。位址在县城北5公里、205国道东1000米处,占地22亩。建有平楼式车间一栋,25米高水塔一座,办公室、宿舍、车库等配套房舍共28间;另购汽车拖拉机等设备,总投资47万余元。1978年12月10日建成,配备员工26名。
当年11月20日,县革命委员会发布公告,要求全县“采取一切措施,动员一切力量,打一场意识形态领域的丧葬改革人民战争”。自公布之日起,县境各地,废除土葬,一律实行火化。同时,对原有坟墓深埋或平掉。1979年,全县化尸3729具,火化率98%以上。1985年4月6日,召开全县移风易俗专题会议,县、乡都成立了移风易俗领导小组。郯城县人 民政府下发了1985[22]号《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改革殡葬习俗的意见》,要求全县各行政村,在1996年4月份以前,每村要建一处劳动人民纪念堂或公共墓地。要成立红白理事会,帮助村民办理婚事和丧事。1986年3月,全县867个村(街)共修建劳动人民纪念堂763处,公共墓地104处。成立红白理事会867个。各村街红白理事会,根据《红白理事会章程》,对死者要验证火化单,制定办理丧事方案,骨灰存放在劳动人民纪念堂或送公墓埋葬。
在殡葬改革中,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建立了“郯城县殡葬服务中心”,为葬主提供服务。在22个乡镇,建立了丧葬服务站,对全乡镇的丧葬服务实施统一管理。自1987年以来,共为5.3万户丧主提供殡葬服务,节省资金9亿多元,节约木材2万立方米,工时800万个。
郯城县殡葬改革,1996年“平坟还耕”,全县平坟头4万余座。1997年,又开展了“迁坟头、建公墓、清土葬、促火化”。全县867个村,都按“四个一”标准(即一坟头,一平方,一块80厘米高,50厘米宽的小石碑,一棵树),建立标准化公墓。近几年来,共迁坟头27万余座。扩耕土地8600余亩。1997年,成立了郯城县殡葬改革稽查队,至1999年,共清理土葬260具,取缔大棺木制作点70个,扎彩点210个,处理超标准墓碑1400块。使全县的火化率提高到99.7%。1998年,对县、乡镇、村(街)三级殡葬服务队伍进行调整充实后,22个乡镇,共投资64万元,购买殡仪运尸车37辆。1996年,临沂市委、市政府,两次在郯城县召开全市移风易俗现场会。山东电视台、临沂电视台以及《农民日报》、《大众日报》、《临沂日报》等新闻媒体多次报导。1997年6月,郯城县被国家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殡葬改革先进单位”。12月,县民政局被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民政厅授予“全省殡葬改革先进单位”。郯城县殡仪馆被山东省民政厅授予“全省殡葬改革先进单位”称号。1997年12月30日,山东省民政厅以鲁民函[1997]355号文件,批准郯城县殡仪馆为国家三级殡仪馆。
第九章 收容 移民
第一节 收容遣送
1960年,民政、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工作组,设置收容站,先后建港上、红花、马头、李庄、石门、城关6处劝阻站点,其中石门、城关为固定站。后只留城关1处,设于县汽车站内。
1958年后,国内自然灾害频繁,外来流民遍布县内。1960年9—12月,收容34县流入人口2460人,其中安徽1330人,江苏717人,本省和其余各地413人。这些外来人员,多系老弱病残,也有少量妇女和青壮年。他们流入县境失却约束,加之成份复杂,心态各异,除拾拣行乞外,偷盗现象严重,更有拦路抢劫、行凶者,造成社会动乱。此外,外来青年妇女与当地农民私婚私孕者屡见不鲜,1960年即有445人,弃婴80余起。据此,县决定全面收容,妥善安置,尽快遣送。
据统计,1960年全县共收容遣送外来人员1508人,支付经费14535元。
1975—1987年,收容遣送的外流人员中,多为好逸恶劳以乞讨拾荒为生财之道者。
1988—1993年,收容遣送者多为一些不法分子,从贫困地区拐骗妇女儿童来本县卖为人妻人子,期间共收容遣送被拐骗妇女600余人,儿童34人。县财政每年为此拨专款4万元作收容遣送经费。
1993年,县撤销最后一处收容遣送站,其职能由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代管。至1999年底,共收容遣送呆、傻、精神病、盲、哑、残、老等人员217人,弃婴38人。
第二节 移民安置
商河移民 1961年10月上旬,始接移民。至年底,由商河迁来2499户、6885人。县境群众为移民解决房屋2697间,大小炊具4762件、生产工具1209件。次年春,上级《关于移民集体返籍的通知》下达,迁返工作自4月16日始,5月8日结束,历时23天。其间,全县支援移民粮食百余万斤和大量干、鲜蔬菜及代食品。
库区移民 1967—1968年,因修岸堤水库和跋山水库,从蒙阴县桃墟公社苏家后大队迁民于港上公社建向阳大队;从蒙阴县旧寨公社郭家岭上峪大队迁民于红花公社建卫东大队;从沂水县崔家峪公社张岱大队迁民于城关公社建东升大队;从 崔家峪公社马家岭大队迁民于马站公社建东风大队(今属十里乡)。上述四村共迁入1121人,本县划给耕地2243亩。
第三节 赴滇返回人员安置
根据1965年中央162号文件,支援边疆建设,修筑国防公路。本县200人(实去198人),由朱贵同任连长,马德俭任指导员,于1965年7月1日离郯赴滇,1968年10月返回,均属服役制工人。在滇3年余,适值“文化大革命”动乱,人员不幸卷入平浪煤矿派性斗争,死亡11人,伤残71人,被枪决3人。之后,中央批准给鲁、豫两省服役制工人平反,对在武斗事件中伤亡人员,按有关文件给予抚恤;枪决3人中有1人平反,另2人给 予一次性抚恤结案。
第十章 社会团体登记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把社团组织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1990年5月12日,县民政局在全县对社会团体调查。到年底,全县共有各类社团组织180个,其中县直45个,乡镇135个,会员总数69450人。1991年10月29日,县政府成立了郯城县清理整顿社会团体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全县有158个社团组织列入调查范围,到1992年2月份,复查后注册登记的社团33个;到1994年底,注册登记的社团共有43个;到1995年底,共有社团46个,1996年底,注销2个,共有社团44个。1997年清理整顿后,保留14个,合并11个,撤销19个。1998年又新注册登记3个。到1999年11月份,经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团共有1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