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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
发布日期:2021-01-05   作者:   来源: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

第一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

第一节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无专职劳动管理机构。建国初,其业务由县计划统计科和手工业联社兼管。1956年8月,县政府成立劳动科,设科长、科员各1人。至1959年增至4人。同年,以劳动科为主并配有关部门新设支援边疆建设办公室,至1961年,支援边疆办公室撤销。1964年8月,劳动科易名劳动局,内有局长、副局长各1人,工作人员5人。1968年3月劳动局撤消,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之计划组兼管劳动业务。1973年4月,县革委又设劳动组,负责前劳动局事务。次年3月复名劳动局,下设安全办公室;1981年后,随劳动方面业务量增加,局内设机构随之增加,至1999年底,其下属单位有办公室、调配工资 科、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安全办 公室、劳动监察室5个行政科室和劳动就业办公室、劳务输出办公室、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农村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劳动监察大队、职业技能鉴定所、劳动技校9个事业单位。全局干部职工172人,其中劳动技校72人。

1999年5月,县劳动局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由人事局、民政局、卫生局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农村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划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用工制度 民国年间用工制度主要有3种,即招聘制、雇用制、典当制。招聘制,多在技术行业实行。用工者聘请他人办理企事业,其工资待遇较高。他们多在重要岗位任职,用工者可随时解聘,被聘者亦可自由辞聘,但应有聘书或相应手续,此类人员多怀有一技之长。雇用制,在境内作坊工场中最为普遍。用工者与雇员达成协议, 然后按协议付给报酬;被雇者则按协议出工。同招聘制一样,用工者可随意决定雇工存留,被雇者亦可随时辞雇。此类人员多系普通劳动者,且因寻找职业困难,故多数不敢冒犯用工者。典当制,多发生在极为贫困者之中。用工者以金钱或财物典当劳动者为其劳动,被典者在无力赎身之前,必须无条件为用工者劳动,且报酬极低,劳作辛苦,除供给食宿外,几乎一无所有,实质上就是卖身工。此类人员多为妇女、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企业固定工制度。1956年完成对手工业和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实行有计划地招收新工人,对临时工、合同工、试用工分批转为企业固定工。1958年用工制度失控,大办钢铁、大办水利等“大办”之风兴起,全县各企事业单位竞相招工。1957年全县实有职工总数包括联营企业仅3087人,而到1958年即达17037人,一年净增4.5倍。1959年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减少机构,压缩非生产性人员。1961年初开始大量精简清退职工。清退对象是1958年来自农村的职工和之后就业的职工家属,当年即清退1072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2230人,集体所有制企业8491人。时因农村生活高于城镇,故精简清退易于进行。此后,严格控制招收使用农村劳动力,招收新工人及合同工、临时工转正等手续须报地区劳动局审查、省劳动厅批准。1968年在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回乡的同时,对留城知识青年进行就业安置,实行统包统配。1971年推行固定工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亦工亦农”制工人,均系农村户口,亦系计划外用工。农业生产责任制前,交纳月工资50%给生产队记工参加分配;责任制后工资全部归己而自种责任田增加收入。1977年7月,全县共有“亦工亦农”人员2901人,占职工总数38.7%。1980年1月,均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至1982年底,合同期满,此用工制度取消,80%以上人员辞退,余之多转为临时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乡镇企业、村办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异军突起,用工制度逐步实行多种形式。1979年推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用工制度。1984年推行劳动合同制度,1989—1991年,计划外用工分别转为城镇合同制、农民合同制或清退。1992年,企业进行人事、工资、社会保险三项制度改革,国家对企业用工实行宏观调控,企业自立,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废除统包统配的用工制度。1993年底,全县企业普遍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

职业介绍 民国年间,大多采取直接洽谈或第三者介绍两种方式。前者当面谈妥,双方同意即可;后者则须履行一定程序。此间,县内招收徒工或雇工时,此第三者通称为“引进师”或“荐工的”,自当熟悉双方情况,从中撮合,达成协议,签订契约,招工即算完毕。

建国初,私营企业招工仍沿用民间方法。县以下集体企业用工则须先造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名额分至基层村队。被推荐者持村队介绍信到用工单位报到即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县级集体企业用工,须先向县统计科(后改为劳动科)写出招工申请报告,待批准后再据此物色人选,被选中者填写登记表,用工单位在表上盖章后返交统计科存档,招工即告完毕。1964年改为县劳动局接上级下达招工指标后,经县政府同意,将指标分至各单位,由单位选拔推荐,劳动局组织体检合格后分配工作。1982年始,改为一年一度招工,时间定在12月下旬。待业者按招工条件到劳动局报名,经文化考核,按考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化成绩合格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领取录取通知书到用工单位报到。1990年为县化肥厂、农机厂、黄山煤矿、服装厂招收工人220名。同年全县清退农村劳动力补充安置城镇待业青年339人,安置城镇退伍军人123人。1991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520人。1993年实行企业自主用工制度。同年6月,县劳动局成立职业介绍所,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为用工单位和个人办理招聘介绍手续,开始由政府统配就业转向市场就业。至1999年12月底,职业介绍所共为7800人办理了用工招聘手续。

劳务输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增加。1985年,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达25万人 。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1986年县劳动局增设劳务输出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县的劳务输出管理工作,当年就向济南、东营、南京等地输出劳务工500多人。1992年6月,全县22个乡镇建立了劳动服务站,设专人负责本乡镇的劳务输出工作。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在东营胜利油田、青岛双星鞋厂、上海虹桥国际机场等劳务工集中地设立办事处,劳务输出渐成规模。

劳动部门进行劳务输出时,一般要派人对用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输出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签订劳务合同,实行跟踪管理服务,确保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1986—1999年底,全县共输出剩余劳动力36万人次,输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8万人次,向国外输出50多人次。县劳务输出务工人员不仅技术素质较高,而且思想素质过硬,如东营胜利油田务工人员宋敏旺(归义乡茅茨村人),为保护油田财产,只身勇斗盗窃歹徒,壮烈牺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青岛黄岛油库务工人员王玉宝(郯城镇王卸村人)在黄岛油库扑火战斗中表现英勇,受到李鹏总理的亲切接见。

在非劳动部门输出人员中,以花园乡、高峰头镇成建制输出建筑工、重坊镇成建制向上海输出经商、炒货人员为多。另有众多个人外出务工者。

劳服企业 本县自1990年始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简称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失业人员任务。当年建劳服企业12家,安置待业人员300人。1991年—1998年间,劳服企业户数虽几经增减,但累计发展户数仍达60户,累计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下岗职工及企业富余人员2087人。至1999年底,本县尚有劳服企业13户,安置失业下岗职工589人。

下岗职工再就业 20世纪90年代,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出现了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至1997年,全县共有破产、改制企业5家,企业富余人员、下岗职工达2000人。1998年7月,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局,简称再就业办公室。1998年对企业富余人员、下岗职工实行分流安置,当年有1500人分流到效益较好的企业。对实在没有工作单位、无收入者,由劳动部门发放困难补助金,至1999年,共发放241万元。再就业办公室设立后,负责审批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下岗职工托管协议,再就业培训及管理,发放基本生活费等工作。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1999年底,有535名下岗职工经再就业培训中心培训后实现了再就业,有47名下岗职工实现了自谋职业,再就业率达73%。

第三节 职工调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无此工作,被雇者更换职业或地方均自我选择,用工者用工多寡均受市场价值规律调节。

建国初,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职工调配属人事科。1958年企事业单位迅速发展,职工调配始属劳动科。调配原则是:调剂余缺,保障生产;解决职工生活困难,调动工作积极因素;调进调出保持平衡,严防单位人员超编。照此原则,凡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优先调入;凡人员饱和之单位,调入严格控制,除对调外,一般不予办理。调配范围是:全民固定工不受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集体固定工则一般不能进入全民单位,且难于出县外调;一切计划外用工和学徒工均不能调动。调配方法是:单位需调配职工,应先报劳动部门审理;调出部门先转职工档案给调入部门,经调入部门同意并确定工作岗位后始得办理调动手续。跨县、跨地区、跨省调动,须报相应一级劳动部门批准。此调配原则、方法一直延用至1999年底未有变更。

1980年起,劳动部门根据有利于职工生活,又不妨碍各地建设的 原则,为夫妻两地分居职工牵线搭桥,分期分批地进行解决。同时,对历年军队转业干部地随调家属,安置在县内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

第四节 劳动报酬

雇工报酬 民国时期,全县经济落后,工商业大多以手工业、家庭作坊和私营商号为主,个人经营,不需支付工资。少数规模较大的手工业和私营商号才雇用几个或几十个伙计进行生产经营。报酬主要有货币工资、粮食(实物工资)和货币、实物加伙食等几种形式。计算报酬方法多为计时制,部分计件制。前者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后者仅在短工和少数部门实行,工资标准均按等级发放。

家庭作坊或私营商号雇员大致可分为4级,即“大掌柜的”或称“经理”等,为领导者;“二掌柜的”(为帐户先生,技师一类人员);伙计(又称“伙友”、“二友”等,为普通劳动);徒工(即学徒,中有相当数量童工)。农业雇员只在长工中分等级,如大管家、二管家、大工、二工、童工等;短工则多行计件制而不划等级。

工资标准变化幅度甚大,受季节、天气、丰歉等因素影响甚多,尤其短工更如此。时最高每人每天1—2块银元,而低者工钱分文不付,只有一日三餐而已。多数情况下,实行货币加伙食,即月付工资且供食宿。大掌柜的年薪70—80块银元(按一银元一斗米折算,下同);二掌柜的40—50块银元;伙计20—30块银元;学徒,无工钱。农村雇工比照此等级但均多低于此。伙食标准无定规,随工场、商号效益差别较大。大字号获利甚丰,雇员一日三餐有鱼肉酒食;小字号则略高于当地农户,仅年节可见酒肉。中等字号则介于二者之间。但无论何类,一家雇员多享用同等伙食。农村雇员多低于城镇,除大管家享用类同东家外,余者同一伙食。雇主之间差别较大。如新村乡黄村有两家地主,一曰黄连壁,一曰黄绍钦。前者“早晨茶(白开水)、晚上茶,一天三顿烂豆芽,短工吃了能受住,东家吃了屁股麻。”后者为雇工所表扬,歌曰:“黄连壁你眼没瞎,你看南头绍钦家,小麦糊涂(稀饭)绿豆芽,黄鲫子鱼儿一大掐,白面馒头尽着吃,青皮鸭蛋每人仨。”工钱、伙食等虽事先商定,但业主克扣雇工、巧取豪夺者仍不为罕有。故许多雇工劳苦终生,到头仍一无所有。即使能得到报酬,亦仅供维持较低的生活水平。

供给制和工分制 建国初,国营企事业单位等实行供给制待遇。其主要内容是供给职工伙食、服装和肥皂等少量生活用品,并给予部分津贴。1952年4月16日,据华东军政委员会所颁《华东区统一工资计算单位办法》,职工报酬改定为“工资分”,每分中含粮食0.8斤、白细布0.2尺、植物油 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折柴为4.4斤)。各项实物价格均按国营贸易公司或合作社零售牌价计算。

货币工资制 1952年,县花纱布公司和百货、粮食、油脂、木材贸易并烟酒专卖等公司职工,首先由供给制改为货币工资制。至1955年7月,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亦全部废除供给制而改用货币工资。此间,县生产工人工资标准为10个等级,月工资22—70元;技术人员为19个等级,月工资22—83元。为解决物价差额,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实行物价补贴。1956年8月工资改革,工矿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生产工人普遍实行八级工资制。1957—1963年间,均进行过数次不同程度调级,对煤矿、建筑等工资偏低行业上调与其它行业平衡。文革期间除1971年曾有局部调整外,全县职工工资基本未动。1977年调资重点是低工资人员;1981年调资为普调,对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均普调一级,少数工作成绩优异,工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者升两级。1982、1983年调资,性质基本同1981年,不同之处仅在于扩大普调范围,并明确界定升两级人员范围。1985年工资改革,企业推行岗位工资制,国家对企业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国家不再统一安排职工工资调整。

工资形式 县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和浮动工资、奖励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等辅助工资形式。

计时工资是按照职工的工资等级和相应工资标准,用劳动时间计量支付工资。其中包括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三种方法。民国期间一般计日标准在12小时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6年前一般为10小时;1956年7月国家规定8小时为一工作日。

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核算和支付报酬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此法在县广泛应用。1950年后,在工业、基建和手工业操作或产品变动不大的企业中实行。1958—1962年间曾一度受到限制。1962年又在部分企业中恢复试行。1966年“文革”开始后,再次被废弃。直至1978年后,不仅个体、集体企业中普遍使用,国营企业中亦日渐推行。1999年底,全县凡能实行计件工资的厂矿、车间、工序岗位,全部实行了计件工资。采用的形式有直接计件、超额计件、包干计件等。

浮动工资有传统和现代两种做法。民国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部分个体企业均使用传统方法,即把劳动者全部工资与企业经营效益系在一起,经济效益好上浮,反之下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营和集体企业,多使用现代做法,即把劳动者基本工资的一部分或全部与奖金捆在一起,随企业经营效益和劳动者贡献成果浮动。1980年前,县极少使用此法。1982年后逐渐推开。到1985年,财贸系统基层单位和多数工矿企业已普遍使用,收到良好效果。财贸系统多为联销联利,工资全部浮动;工业系统多将工资30%左右与奖金捆在一起浮动。

奖金是对劳动者超额完成任务或做出突出贡献,除按标准工资发放外增发部分报酬作为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为“赏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行赏,数额多寡多由用工者自决,但有时亦据劳动者争讨程度而定。当时用工者为自身发展需要,用此法较多且较注重实效。如马头镇胜利街徐颂廷,青年时代曾在该镇“美华同”商店当伙计,一次曾收购7万多斤板栗运销上海。业主初时嫌多,将其狠批一顿。待看到销后获利甚丰,即付奖金120块银元。时境内盛行此风,特别是马头镇,可视为集中代表。该镇“还盛”、“长丰”等数百家工商企业几乎争相使用此法以招揽人才和提高效益。此论功行赏之举,效果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国家奖励政策的变化,历经多次调整。建国初,实行年底双薪制度,1953年取消。1954年,企业实行单项奖,包括超产奖、节约奖、安全奖等。1958年停止发放单项奖,统一发放“大跃进奖”。1960年更名为“综合奖”。此间奖励名目繁多,奖金发放混乱。1965年对奖励名目进行清理整顿,在多数企业中推行“发明奖”、“技术革新奖”、“节约奖”等。1966年“文革”开始后,批判“奖金挂帅、物资刺激”,取消各种资金制度。1974年后,部分企事业单位从工资总额中按月提取7%作为奖金,改为按人均摊,名曰“附加工资”。1978年后,试行一次性年终奖励办法。

津贴是付给特定条件下从事劳动的职工的额外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主要用于井下、野外、高温、夜班和出差等项。井下津贴自1963年10月开始,主要在煤矿中实行,标准为下井工人标准工资的15%,按下井天数计算。夜班津贴自1965年9月开始,按国家规定,对从零点至次日8点作业的生产工人实行津贴。1974年前标准为每班0.2—0.3元,1974年后改为0.4—0.8元;1990年为1元左右,至1999年底每人每月10—50元不等。出差津贴,民国间县内称之为“鞋袜磨损费”或“打尖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称“出发费”或“差旅费”。1970年县规定为每人每天县内补助0.5元,县外0.8元,之后多次变更,至1990年行政事业单位按县内每人每天1.5元,区内3.0元,区外3.5元,省外4.0元执行。企业视情况有多种形式,如购销额与出发费挂钩等,多已与经营效益相联系。野外津贴,自1959年始行,范围是勘探、建筑、农村、交通等野外作业行业,标准为每天0.2—0.8元不等,后亦多动变更,至1999年每人每月补助10—30元不等。

第五节 劳保福利

生活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县用工单位或个人均无劳动保险。聘工、雇员、典当工等生、老、病死诸项全凭用工者施舍。舍者为仁义,不施亦“公道”,不受法律约束。重坊镇太平村徐慎昌,雇给该镇“恒祥号”炸糕点,辛勤劳作37年,到年老体衰被辞退,沦为乞丐,最后冻死在一过道内。该镇胡昌伍雇刘金贵为其做工,工作中遭车祸致残,胡非但医药费分文未付,反将刘立刻逐出厂门……。此类事举不胜举,此间视之为“常理”。雇工生活福利亦无法定,其发放多带施舍与奖励性质。新村乡西鲍村地主金苏氏(女),1941—1946年间雇刘学栋、冯××(外号“大傻”)二人为长工。每年夏,她都要背着冯送刘一套白布裤褂、一顶斗篷、一领蓑衣,表扬刘干活比冯卖力,并嘱咐刘瞒住冯,免冯吃味。反之,又以同样方式与冯。二人皆感其恩,拼命干活力争高低,有时竟恼羞成怒。冯体力不佳未胜刘,积劳成疾,临终前还非常抱歉地对金苏氏说:“我对不起您的小白褂……。”时农业雇工,多数在夏天可享受一套汗裤褂、一顶斗篷、一领蓑衣、一条毛巾。工商雇员可领两吊钱梳洗打扮费(折米4—8斤)。部分大字号亦发放工作裙之类。无论工农商,雇工过节均有额外待遇,但只改善伙食或赠送少量礼品,发放现金者甚为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固定工和长期临时工即有困难补助费。1956年实行取暖费,但仅限于住集体宿舍单身职工,不发现金,免费供应煤炭。1978年始,改为取暖费每年12元,防暑费每年6元,人人均有。1989年取暖费、防署费分别增至24元、12元。修车费自1975年始,每人每月1.5元,后增至5元,1997年调至10元。1980年给予职工每人每月洗理费男2元、女2.5元,1984年调整为男4元、女5元,1997年调至每月15元。此外还有回民伙食补助费、粮差补助、书报费等。在供给制时期,县职工亲属在农村者,享受免费代耕代种。1958—1979年间,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固定工、长期临时工家属在农村者,如工分过低,吃不上平均口粮,可照顾吃平均,所欠工分折为现金由职工向生产队交纳。1980年后,农村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每到农忙季节,单位照顾家居农村职工10天左右假期,期内工资照发。

因工伤残 全县和县以上集团固定工和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合同制工人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间膳食费和就医费用,均由用工单位负担。医疗期间照发原工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他人照顾的,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0—100%,直至死亡为止;虽丧失劳动能力,但饮食起居尚能自理的,按月领取工资的6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应分配做适当工作,并付以相应工资。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人员,医疗间费用与工资均同固定工,残废抚恤则一次付给本人工资12个月为止。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分配做适当工作。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医疗费用、工资待遇同国营但残废抚恤和安置条件各异。

疾病和非因工伤残 全民、县以上集体固定工和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合同制工人的诊疗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等均由企业负担;个别经济困难者企业酌情补助。停止工作连续医疗半年以内者,1980年前有统一规定,即工龄8年以上者发工资100%;2年以内者发60%;介于中间者发70—95%。1980年后不少企业单位自行定规,差异较大,但多数企业单位仍发工资50%以上。停止工作连续医疗半年以上者,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为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救济费,3年以上发原工资60%;不满1年发40%;之间发50%。此费用发至恢复工作或确定残废、死亡为止。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它劳动保险待遇均停止享受。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人员医疗费用,3个月内同固定工,但工资只发50%;3个月后仍未痊愈者,企业单位一次性付给本人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折合本人3个月工资)。1985年后,职工医疗费改革,企业单位多自行定规,方法各异。

死亡和遗属抚恤 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固定工、长期临时工、合同制工人,丧葬费数额为单位人均月工资的3倍;抚恤费供养标准,供养1人者月发工资25%,2人者发月工资40%,3人以上者发50%,该费用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子女为年满16周岁。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人员,丧葬费数额为单位人均月工资额的2倍,无其他抚恤补助。

退休退职 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固定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1953年规定,男60周岁、女50周岁可退职养老,养老费数额,连续工龄5—10年为月工资额50%,10—15年为60%,16年以上为70%,供养至去世为止。井下矿工和高温、低温等特殊行业条件放宽。1978年规定,男60岁,女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可办退休。退休费发放标准,抗日战争期间参加工作,发月工资90%,解放战争时期的发8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作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发75%,15—20年发70%,10—15年发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退职标准,为不具备退休条件,而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费发月标准工资40%,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发至去世为止。1984年后规定,男60周岁,女55周岁,连续工龄满25年的可办理退休,退休费领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发100%,抗日战争时期的每年加发1—1. 5个月工资,抗日战争前加发2个月工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自1986年10月1日起,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但退休费标准需按个人和单位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和本人工资状况等不同比例确定。

遗属就业 自1977年,县允许因工死亡职工1名遗属就业,具体方法:①职工死亡当年,凡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无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均可安排招收1人就业;②子女年幼,爱人符合条件的可招工就业,无子女的,家属招工条件可放宽至农业户口;③若未婚的可招收1名符合条件的弟妹工作。1978年5月实行凡办理退休、退职的工人均可享受1名子女顶班制度。1984年对子女顶班制度进行修改,1986年10月1日废除子女顶班制度。

妇女生育补助 1950年“妇婴费”规定:女职工每月发火纸(草纸)30张;大产发红糖1公斤,鸡2只,鸡蛋60个,火纸200张,棉花2公斤,白布80尺;双生的加倍;4个月以上小产,按照大产标准,但白布、棉花不发;4个月以内流产按小产标准减半;父母均为职工的婴幼儿保育费,2周岁内月发小米80斤,2—4周岁增为100斤,4—6周岁为110斤,6周岁以上按成人标准。1953年规定女工产假56天,工资照发;难产和双胞胎的增产假14天,不满7个月小产假期30天,工资照发;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及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女职工或男职工之妻生育时发给旧币4万元生育补助费。1979年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每月补助5元独生子女费,产假为70天,女职工婴儿两周岁内请长假可发60—75%本人月标准工资,工龄连续计算;男职工绝育手术假期30天, 工资照发;女职工绝育手术假期70天,工资照发。

第六节 劳动仲裁

1987年6月,县成立了由劳动、工会、经委三方代表组成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同年,劳动局相应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为管理劳动争议的有关事宜的行政管理机构。1994年,设立了仲裁庭,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完善“三方机制”,严格按照办案规则,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至1999年底,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1起,全部按期结案,结案率达100%,其中调解结案14起,仲裁裁决结案7起。

县自1984年试行劳动合同制,至1987年,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逐步规范。1993年12月,在全县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并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严把劳动合同鉴证的质量关。至1999年底,共鉴证各类劳动合同3万余份。通过鉴证,增强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履约责任,有效避免了大量违法、无效劳动合同的出现,减少了因违法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1997年10月,又建立健全了劳动合同台帐制度和劳动合同专管员制度。至1999年底,全县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除破产企业和长期停产企业外,全部建立起劳动合同管理台帐,配备了专、兼职劳动合同专管员。

1995年,县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1995年10月6日,县成立“郯城县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领导小组”,同时,劳动局设立“集体合同审查办公室”,职能并入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至1999年底,共审查企业报送集体合同61户,对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第七节 安全监察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无专职机构。1956年劳动科设立前,县劳动安全工作均由用工单位或劳动者自负,之后此工作纳入该科业务范围。1970年,劳动局设一安全干事专负此职。1974年局内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全县锅炉与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为各企业培训锅炉工和电工,督促和检查各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配置安全工具,强化安全措施,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则有权停止其生产或施工。1980年,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用工单位亦建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车间、班组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员。

安全监察 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设在劳动部门,有三项监察职能,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

①锅炉与压力容器监察。1959年,县开始使用锅炉和压力容器,当时因锅炉甚少,亦无专职人员监察。1965年劳动部颁发《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律》和《汽瓶安全监察规程》,县即按此进行监察,但不久,文革骤起,该工作一度中断处于放任状态。文革后期,特别是1974年设安全办公室后,此工作得到重视。1980年国家正式颁发《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汽瓶安全监察规程》;1982年又公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之后又相继颁发了《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等条例。从此,监察工作均按上述文件所规定之办法、程序进行,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规定措施,使全县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处于良好状态。

②劳动保护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用工者均把主要精力集中放在保护其财产上,劳动者安全防护概不负责。新中国成立后,本县的劳动保护工作开始建立,尤其是1978年后,县内各生产单位除对产品原料安全负责外,更注重对工人安全负责。各种通风、防尘、防毒设施和净化、安全装置普遍使用。县化肥、化工、酒厂等单位均建有职工浴池;粮食、棉花、造纸等行业遍置消防安全器具;各单位普遍置有自来水、压水井或茶炉,冬季配取暖设施,夏季则有防署措施。对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各单位均专库存放。各大建筑物均安置避雷针和有关防护设备,施工单位则增配牢固的脚手架、防护网等安全用具。

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后,本县始发放一系列的防护用品,如套袖、口罩、风镜、胶靴等。

③矿山安全监察。本县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始自1990年,之后逐渐走向正规。1992年国家颁布《矿山安全法》后,县监察工作即按照此法规要求、程序,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规定措施。

第八节 劳动监察

1994年2月,县劳动监察室成立,1995年12月又成立了劳动监察大队,与劳动监察室合署办公,接受监察室的指导。有5人专职从事劳动监察工作,在局内聘请兼职劳动监察员7人。1997年3月,又在全县各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中聘请劳动监察协理员64名,逐步形成了劳动监察网络。1995—1999年,共监察用人单位658户次,其中劳动用工年检304户次,查处违反《劳动法》行为157起,责令补发克扣、拖欠工资13.2万元,责令补签、续签劳动合同701份,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208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的方式主要有巡视监察、举报专查、专项或全面检查、劳动用工年检、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等。

县劳动用工年检工作从1996年开始,一年一度。对于年审中发现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时下发《限期整改责令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年检合格的企业颁布《劳动执法合格证》。

举报专查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举报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方式。对于符合规定的举报案件,一般在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举报案件,出具“不予受理劳动监察举 报案件通知书”。1995—1999年,共接待举报16起,受理7起,不予受理9起,查接率100%。

第九节 社会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于1993年开始。至1999年底,全县485个机关事业单位的16055名干部职工全部参保,2430名离退休、退职人员领取了退休费用,养老金滚存结余已达2978万元,单位和个人投保率、保险金收缴率及养老金支付率均达100%。(详见本卷《人事志》)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县劳动社会养老保险于1987年8月开始,主要担负全县企业职工的 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至1999年底参保企业119户,参保职工18383人,离退休、退职职工2755人,累计收缴养老金10297万元,发放8823万元,滚存结余1850万元。

“文革”前,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由各基层工会上缴全国总工会,实行全国统筹。“文革”开始后,改为企业直接支付。之后,由于县内退休职工大量增加,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改变企业职工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1987年,对全县企业单位的固定工退休费由劳动部门实行县级统筹。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全民企业单位按每月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额之和为基数的16%提取,县以上集体企业按每月固定职工工资额加退休费用总额为基数的23%提取,并采取逐年测算的方式。1996年全市统一收缴比例,全县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20%,个人3%,并为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建立了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比例按11%记入,定期向职工公布,退休费的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即离、退休,退职职工凭工资领取证到指定的银行直接领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于1994年4月开始。至1999年底,全县22个乡镇871个行政村的12.5万农民参加投保,养老金滚存结余达3150万元,有2200余名农村老人领取养老保险金。(详见卷十九《民政志》)

失业保险 郯城县失业保险工作始于1986年12月。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县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为事业、企业单位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终结转下年度使用。享受对象是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企业濒临破产在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到1999年底全县共有639家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3173人,收取失业保险金640万元。

医疗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1995年7月。至1999年底全县机关、事业共161个单位17682人参加医疗保险,其中在职人员15181人,退休职工1778人,离休职工542人,革命伤残军人180人,老红军1人。(详见卷二十五《卫生医药志》)

工伤保险 1996年前,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其诊疗费均由工作单位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非因工伤残,按疾病处理,职业病按因工伤残处理,另加特殊照顾。1996年1月,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由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0.8%缴纳工伤保险金,用于因工伤残职工的生活补助。

女工生育保险 1996年1月始企业单位依照职工工资总额0.8%为职工缴纳女工生育保险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工生育时所支付的住院费、医疗费、手术费及女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等。

第十节 职业技能培训

学徒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县企业甚少,一些个体手工业店铺主要依靠手工操作,生产工艺落后,雇用学徒边干边学。1950年后,县工业迅速发展,各工矿企业招收了大批青年工人入厂,工人跟师傅在生产劳动中学习操作技术。1966年,工矿企业逐渐形成了学徒培训制度。根据行业和工种的不同,规定学习期限为3年、2年半、2年、1年半、1年不等。师徒之间签订师徒合同,分别规定师徒之间的职责和权力。合同期满后由劳动部门、厂、车间联合组成小组进行出徒鉴定,合格后方可在车间独立进行操作。培训的方式大多是一师一徒、一师多徒、成组培训和岗位轮换等形式。“文革”中,学徒制度被废弃。1979年后,学徒制度逐渐恢复。1984年随着劳动制度改革,学徒培训逐步被就业培训所代替。

企业职工培训 1984年,县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新职工入厂后,企业利用自己的场地、师资,对新职工进行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至1994年,企业自培职工10000人次。1994年4月,县成立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后,转为以培训中心培训为主。到1999年底,共举办培训班15期,培训就业人员4260名,培训就业人员占全县就业人员的90%以上。

技工教育 郯城县技工学校建于1987年4月,同年招生三个班149人,分仓储、烹饪、建筑三个专业。1994年5月,建成占地7920平方米的实习工厂一处。至1999年底,设有仓储、烹饪、建筑、电工、发酵、电钳、会统、营销、化工、微机、汽修、汽驾、电脑、财会等13个专业,主要招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20周岁的男女未婚青年。学校有教职工72人,其中高级讲师5人,讲师21人。

技工学校实行二年制、三年制两种教学计划。至1999年底,共向社会输送2605名合格的中级技术人才,培训在职职工5800余人次,培训待业青年3800余人次。

职业技能鉴定 1983年,县依据国家颁布的《工人技术考核条例》开始对工人进行技术考核。考核分为转正、定级两种。凡考核合格者,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劳动局颁发《工人技术等级证书》。1989年,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全县开展以考核晋级为重点的职工培训工作。1996年,成立县职业技能鉴定所,将以往工人的技术考核改为技能鉴定,并在职工中分别推行了持证上岗和考核晋级制度。至1999年底,全县共5000人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97%。其中技师为251人,初级工3300人,中级工1200人,高级工335人,对合格者统一核发了技术等级证书,并相应晋升了工资。

第十一节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1964—1979年间,本县先后接待安置外地和动员本地数千名城镇户口之初、高中毕业生到农村“插队落户”、“劳动锻炼”,此即“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管理机关原系县劳动局“知青管理小组”,有成员3—5人,负责处理下乡知青日常事务。1972年10月设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办公室”,直隶县委领导。该室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并配秘书、会计和办事人员等。办公室下设“知青点”,每一“点”(即知识青年插队落户之村庄)配一脱产干部带队。

“知青管理小组”专职管理外地来县插队落户知识青年,包括接待安置、人员调配等;“知青办公室”则除上述工作外,还负责宣传鼓动、思想教育、奖励处罚以及发放安家费、生活费等有关工作。“知识点”为知青办公室下属之基层单位,具体负责知识青年工作、劳动和学习。最初“知青点”有归昌、杨集、大尚庄、何圩子等地;之后又在重坊公社王场、杜庄、倪村、宋园、西高庄、杨庄寺、徐出口和房庄公社花园、徐蒲坦、高大、刘宅子以及马头公社徐大墙、田站、高圩子、刘楼、纪庄、刘庄、崔庄等地设点,高峰头公社麦坡、徐集、城关公社吴庄、英庄等地亦增设知青点。

早期“知青点”,均选在地广人稀之村落;后期,则选在人烟稠密而交通方便、生产生活条件均可称好之生产大队或生产队。1964—1965年间,县劳动局从淄博接来1184人,连同25户家属计1200余人;1970年又接来青岛知识青年156人,加上天津、上海、南京等地回乡落户青年,全县共接收外县知青1600余人。1974年底,县内首批知识青年下乡插队落户;之后每年一批,直至1979年止,共计6批1000余人。

县知识青年下乡之初,基本为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后凡城镇户口青年(已非“知识青年”),除有重大疾病者或独生子女者,均须下乡。凡符合条件而拒不下乡者,一律不安排工作。时国家下拨每人400元建房费给接收点,并供下乡者一年国库粮和100元生活费。另每人发蚊帐、暖瓶、脸盆、茶缸等日常生活用品。此外,下乡者原户口所在地还赠送纪念品几元至数十元不等。

外地知识青年每批来郯,县均召开大会热烈欢迎;县内每批知青下乡,亦要召开大会隆重欢送。但下乡之后,受当时条件限制,接待安置存有一定问题,使不少城镇青年视为畏途。但数年艰辛,玉汝于成,部分青年因此成才,在日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972年始,县每年招收一定数量下乡青年回城工作。1979年底,接上级有关通知,县即不再安排知识青年下乡,且所有先期下乡者一律回城安排工作。1981年2月,县内、外下乡知识青年全部安置完毕,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撤销。

第二章 人 事

第一节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县无专职人事机构。建国初,在县人民政府秘书室设一专职干部,掌握县内人事任免事宜。1951年8月县人民政府设人事科,毛升平任科长,配工作人员7人,负责管理升迁、培养、选拔、调整、吸收录用和福利待遇以及人民来信来访等。1952年至1955年间,增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及干部监察奖惩工作。1956年县人民政府易名为人民委员会,该科亦随之改称县人民委员会人事科,人员和工作范围未变。1957年又增加管理干部退职退休内容。次年,整编大批干部下放 劳动或充实基层,人事科人员由7人减至5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直机关办事机构瘫痪,人事科失去职能。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政工、生产两组,人事工作隶属政工组管理。1970年县革委政治部设立组织组,人事工作隶属其下。1977年1月,县革委设人事局,配局长1人,工作人员5人。1979年增至7人。1981年县革委撤销,恢复县人民政府,人事局改称郯城县人民政府人事局。1984年机构改革,人事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工作人员10人。并增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编制办公室。1992年7月,科技干部管理科由科委移交人事局。1993年春,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局内增设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于1994年4月更名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处。1999年6月又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至1999年底,人事局共有26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副主任科员2人,人才交流中心主任1人,工作人员19人。

第二节 编制

本县虽早在20世纪20—30年代,就有中国共产党组织和人民民主政权,但直至建国,因战事纷繁,仍无固定人员编制。

1949年底,县人民政府设有10个职能单位,即秘书室、公安局、粮食局、银行、民政科、财政科、实业科、司法科、教育科、卫生科。中共郯城县委和群团组织机构有: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农委、共青团、妇联、武委会7个单位。县下设10区1镇。县党政群机关编制111人,实有103人,各区、镇机关编制288人,实有229人。

1955年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增至15个,人员编制总数增加到423人,实有371人,其中县级编制227人,实有223人,区级编制196人,实有148人。

1956年1月,县人民政府改称县人民委员会。同年3月,临沭县撤消,其所辖李庄、大兴、石门、岌山四区划归郯城县。县党政群机关编制494人,实有508人;区级机关编制276人,实有258人。

1958年2月,撤区并乡,全县辖19乡。9月,全县19乡均改建为人民公社。次年,全县两级党政群机关编制总数已达1628人,比1949年增加1194人,10年增加2.75倍;实有人数1636人,比1949年增加1263人,10年净增3.39倍。

1961年9月,临沭县恢复建制,曹庄、店头、大兴、观堂、南古、石门6公社复归其辖,本县尚有12个公社。次年5月,改社为区,仍用原名,原公社下辖之管理区改称公社。全县设12区,103公社。此间,正是国民经济困难时期,根据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和“精简职工、压缩人口”的指示,于1962年下半年对县区两级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进行整编。县委、群团原有14个单位,整编后保留7个;县人委原有26单位,整编后保留17个。全县县区两级机关和企事业人员由整编前的4892人,整编后为4172人,精简14.7%。另有1119名职工,通过说服教育并本人同意,下放农业第一线。1963年,县委、群团机构复增至9个,县人委机构复增至20个,全县县区两级机构人员编制复增至4964人,比精简前反增加72人。

1965年,县委、群团机构增至12个单位,县人委职能单位增至27个。在增设机构的同时,注意了人员的精简。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有4677人,比1963年减少了241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失去控制,县区机构多变。

1977年县人事局设立后,人事机构编制逐渐规范。1979年县委机关群团机构为13个单位,人员编制98人;县革命委员会职能单位为44个,人员编制962人。

1981年县革委会改称人民政府,县委编制106人;县人民政府编制1026人;新设机构县人大常委会11人,县政协4人;18个公社党政群团机构编制826人。

1984年县乡机构改革,两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变动较大,县委包括群团机构14个,编制152人,实有108人,纪委编制20人,实有14人;县政府职能机构30个,编制463人,实有683人。乡级实行政社分设,建立乡镇政府。以社建乡,以大队建村。全县设置5镇17乡,编制763人,实有751人。

1988年,拟定了核编建卡意见,全县建编制卡200册,计27030份,9010人,当年投入使用。编制管理卡片制度的实行,为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增加,组织、人事、编制管理等部门调配人员,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支付工资等提供了依据。

1989年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用工加强了管理,在调查统计摸底的基础上,对1400多名计划外用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了清退、保留和留转。对符合留转条件的报经地区批准共留转 366人,其中集体工转全民工232人,亦工亦农、临时工转合同工和农民合同工134人。

1993年下半年至1994年春,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要求,本着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开展了县乡机构改革。改革后,县直党政群工作部门由原来的81个规范为42个,精简48.1%;内部机构由原来的220个,减少到153个,精简30.5%;县直机关人员由原来的891人,减少到600人,精简32.7%;领导职数下降到3.73职。乡镇内设机构由原来的476个,减少到132个,精简72%;机关人员由原来的941人减少到723人,精简23.2%。改革中,全县共撤各类机构450个(含内设机构),其中正科级单位18个,副科级单位36个,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或服务实体的12个。县乡共清理临时工和借调人员936人,其中县直34人,乡镇902人,工人在干部岗位上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199人,其中县直部门95人,乡镇机关104人。此次改革后,县乡机构设置几经变更,至1998年基本稳定。县委群团14个单位,编制169人,实有162人;政府职能部门32个,编制523人,实有491人;人大编制20人,实有19人;政协编制13人,实有13人;纪委(监察局)编制25人,实有24人;政法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编制552人,实有709人;另有机动编制8人;乡镇有22个,其中镇11个,乡11个,共有编制779人,实有742人。全县党政群机关在职人数为1424人,其中县直党政群机关在职人数为682人,乡镇党政群机关在职人数为742人。全县事业单位在职人数为12763人,其中县直事业单位在职人数为6456人,乡镇事业单位在职人数为6307人。

1999年,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和超编超计划人员进行清理。经调查摸底,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共有临时人员5133人,借调人员1162人。其中县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759人,借调人员387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4374人,借调人员775人,皆在清理清退范围。至1999年底,共清理清退临时人员5133人,其中县直759人,乡镇4374人;清理清退借调人员1162人,其中县直387人,乡镇775人。

第三节 干部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郯城县干部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上级委派,二是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三是从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中吸收。当时干部录用不需要办理手续,一般只要革命工作需要,本人同意,即可脱产参加革命工作。因农民成份的干部占多数,所以干部的文化水平低。1949年底,全县有干部301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干部的数量不断增加,至1999年,全县干部增加到15980人。干部的主要来源有四个方面:一是从工人、农民、复员军人和社会青年中吸收;二是军队干部转业;三是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四是“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吸收录用干部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各行各业急需补充干部,根据党中央解放思想,大胆从工人农民中选拔干部的要求,1953年从农村党员和积极分子中吸收录用58人,充实到基层领导机构。至1966年,全县共选拔录用干部286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正常吸收制度被破坏,大批不脱产的工人、农民和复员退伍军人被吸收到各级革命委员会工作。

1978年从1973年以来录用工分加补贴人员中转为正式干部71人;从“社来社去”毕业生中录用干部41人。1979年从城镇待业青年及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为银行系统录用干部43人;从“社来社去”毕业生中录用干部22人。从“社来社去”毕业生中录用的两批干部皆充实到乡镇基层卫生院和农林水第一线工作。1980年从城镇户口待业青年和退伍军人中为银行系统录用19人;从132名闲散科技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政治审查,择优录用52人,补充了工农业和卫生方面技术人员的不足。同时还从农村人民公社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非国家干部、会计网长、下乡知识青年中录用经营管理人员6人。1981年从城镇非农业户口、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中为银行系统录用干部25人。1982年从财税助征人员和社会待业青年中为财税系统录用干部24人;从工人中选拔公社武装干部25人;从按工人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转为干部的11人。1983年从高中毕业的待业青年和1980年以后的“以工代干”人员中通过考试为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择优录用干部16人。1984年从城镇高中毕业生和银行计划外用工人员中为银行、保险公司录用干部6人;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73人。1985年从乡镇文化站领取公助补贴的工作人员中转为干部9人;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税务、银行、保险公司等系统录用干部85人,其中用专业指标录用40人,从“五大”毕业生和1983年7月11日以前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中录用干部45人;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65人。1986年为公安系统民警转干53人。1987年从1985年以前在编的民办教师中选拔录用公办教师189人。1988年从1984年底前从事农业税助征工作的人员中考试录用农业税干部5人;为审计、政法、税务、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考试录用了56名干部,其中从全民、集体所有制工人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户口非在职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了32名,从本系统内工人中考试录用了24名。1989年从1985年底前从事农业税助征工作的人员中通过考试录用了农业税干部4人。1991年从县直党政群机关优秀工人中考试录用干部7人,仍留在原单位工作。1992年为获得省计划三等奖和省级农民企业家的5人破格录用为国家干部;从1985年在编民办教师中选拔录用公办教师97人。1994年从1985年以前工作的在编民办教师中选拔录用公办教师87人。1995年为51名乡镇副科级以上聘用制干部和市行政干校毕业生办理了转干手续;为法院、检察院、地税局76名符合干部条件的人员办理了转干手续。1996年为10名乡镇副科级以上聘用制干部办理了转干手续;为市行政干校49名毕业生办理了转干手续;从民办教师中选拔录用了275名公办教师。

1996年,对全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及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了过渡公务员考试,经考核考试合格后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同年县直机关过渡公务员930人,乡镇机关过渡公务员650人。在审批中查出不符合过渡条件的4人,其中事业单位借调到机关的2人,因病超过半年未上班的2人未过渡。另有因经济问题正在受审查未结案暂缓过渡的2人。

1997年为县乡党政机关考试考核择优录用41名国家公务员。此次考试坚持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广招人才,是招考国家公务员第一次尝试,为今后继续招考国家公务员打下了基础。

1997年为1995年省计划内自费、电大52名毕业生办理了转干手续。1998年为1996年省计划内自费、电大72名毕业生办理了转干手续;为476名民办教师办理了录用干部手续。1999年为1997年省计划内自费、电大54名毕业生办理了转干手续。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新中国成立以来,本着“统一分配、合理使用、妥善安置”的方针,接收了大批军队转业干部。

1949—1953年,接收军转干部35人,其中连级5人,排级30人,均安置到县区两级政权机关中。1954年接收军转干部32人,安置到党群系统1人,政府系统6人,财政系统21人,卫生系统2人,林业系统2人。1955—1957年,接收军转干部64人,其中营级3人,连级18人,排级43人,安置到县政府8人,粮食系统37人,供销系统9人,公安、工业系统10人。1958—1965年,接收军转干部32人,其中营级4人,连级13人,专业技术干部2人,全部安置到县行政机关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此工作中断近10年。

1975年,中央决定对军队进行整编,有大批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1975—1999年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642人,同时接收安置随迁随调家属410人,子女432人。同时根据中央(1980)3号文件精神,对 1969年1月1日至1975年7月31日间军 队复员干部94人,全部由复员改办为转业。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大中专毕业生是干部重要来源之一。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人事部门负责。1968—1975年由县革委政治部组织组分配,1976年仍由人事部门分配,1983年以后移交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门分配。1997年,根据鲁政办字[1996]153号文件规定,大中专学校毕业的师资类仍由教育部门分配,其它非师范类毕业生复归人事部门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60年,全县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445人,其中大专生24人,中专生421人。分配到教育系统的182人,卫生系统的162人,农林水系统95人,工业系统6人。

整顿以工代干 20世纪60—70年代,由于正常的录用干部数量有限,厂矿、企事业和党政机关群团等部门因干部不足,先后选调了一批工人到干部岗位上工作,因未办转干手续,从而形成了“以工代干”。“以工代干”人员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有的成为骨干力量。但由于长期“工不工”、“干不干”,给干部队伍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

1983年8月至1984年10月对全县“以工代干”人员进行全面整顿。整顿分补办干部手续和办理转干手续两种形式。凡“文革”前一直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现仍在干部工作岗位上工作的;经县以上党委或政府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国务院有关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有关部门考核审定,确定符合干部条件,承认为干部的,补办干部手续。截至1979年底,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以工代干”人员,政治表现好,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的,经组织审查批准,转为正式干部。通过这次整顿,有418名“以工代干”人员补办了干部手续,有757名“以工代干”人员办理了转干手续,成为国家正式干部。

第四节 干部管理

在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县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1956年10月,中共临沂地委决定自11月起,地县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党政机关一般要下管两级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县长由省委(省政府)管理;副县长、县政府各委办主任、各科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各区区长由地委(专署)管理;县各委办科局的副职及各区副区长由县委组织部管理。政府系统所属股级以下(含股级)干部由人事局管理。1984年根据党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指示,干部管理权限下放,由原来的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县级干部管理工作改为地委行署负责,其他干部的管理改由县委(县政府)负责。

调配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没有完整的干部调配任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先后颁布了宪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任免工作人员条例。划分了任免权限和范围,规定了任免程序和手续,使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1949年10月至1957年7月前,县长、副县长由各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7年后,各级国家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分别由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并有罢免权。县政府各委、办、局正副职;各区正副区长;厂矿正副职;中小学正副校长及其以下干部由县政府任免。1953年省政府规定,正副科局长、正副区长由专署任免,股长、科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县政府任免。1957年1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规定:县人民委员会各科局、委、办正副职;公安、税务等局正副股长、正副所长;各区公所正副区长;县属重要地方国营企业、地方公私合营企业正副厂长、经理、场长;初级中学、完全小学正副校长;县属医院正副院长及相当上列各职位的人员,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

“文化大革命”时期,县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由省、地革命委员会任命,公社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县革命委员会任命,其它调配事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1981年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政府所属委、办、局的正职,由县长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其它部门的相当职务及副职干部,由县政府任免。1984年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各委、办、局所属正副股长、科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管局报人事局备案直接任免。此规定一直延用至今,1999年未有变更。

1953年至1954年,在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觉悟、根据德才表现、重视实际工作成效、深入考察的基础上提拔股级以上干部60人,其中县级干部12人,区级干部37人,股级干部11人。1955年干部调配任免工作有所改进,对准备提拔的干部先行考察,在考察的基础上,领导提名,单位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当年提拔股级以上干部16人,其中区级6人,股级10人。1956年,临沭县撤销建制,其所属大兴、石门、李庄、岌山四区划归郯城县,故年内干部调配面较大,共调配干部330人,其中跨省调入8人,调出4人,跨县调入105人,调出83人,县内调整130人。1958年,根据省、地委“全面规划、统一调整、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干部管理原则,在当年“整风”审干的基础上,提拔区级和乡委员干部97人。为加强工业和文教战线,从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抽调125名干部支援工业,抽调41名干部到文教部门任职。次年干部调配继续按此原则,调配干部112人,其中跨省调入3人,调出8人,跨县调入7人,调出20人,县内调整74人。1960年,根据工作需要,全县提拔干部191人,占干部总数的7.7%,其中县级干部3人,科、区级干部52人,股级干部136人,调配干部204人,其中照顾夫妻两地分居36人。

1961年,临沭县恢复建制,郯城的6个公社复归其辖,全县抽调624名干部支援临沭县工作,其中县级4人,科级48人,一般干部572人。县内调整干部238人,重点支援公社和工业、文教系统。此外县内还提拔干部100人,其中县级5人,科级56人,股级39人。

1962年,提拔干部4人,其中科级2人,股级2人。调配干部65人,其中跨县调动6人,县内调整59人,重点充实基层财贸单位。1963年,调配干部167人,其中跨县调配29人,县内调配138人,加强了农业第一线和基层财贸工作。1964—1965年,根据上级关于培养大批年轻有为、“又红又专”的干部指示,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全县培养选拔了348名干部,其中县级14人,科级、区级干部60人,股级干部274人,为各级领导机构注入新鲜血液。同时调配干部151人,其中跨县调动46人,县内调配105人。1966年,为加强供销、粮食、商业和文教卫生部门工作,在这些单位提拔股级以上干部181人。调配干部163人,其中跨县调动25人,县内调整138人。

1967—1977年,县人事机构瘫痪,干部调配任免基本停滞,资料无存。1977年县革委设人事局后,调配任免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程序化。1978年跨县调入20人,调出45人;县内调整98人。

考核 1993年10月,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制定了《一九九四年郯城县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自1994年起,对县乡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也参照实施意见办理。

监察惩戒 1950年县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委员会,具体办理行政监察业务。1953年监察委员会撤销,行政监察工作交由人事科办理。“文化大革命”中监察工作由县革委组织组负责。1977年,行政监察工作复由人事局办理。1990年,县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局,干部惩戒工作移交监察局负责。

1941年山东省奖惩暂行条例规定,惩戒分申诉、记过、免职三种;1943年山东省修定奖惩暂行条例规定,惩戒分批评、警告、记过、停职、撤职、撤职查办六种;1952年规定,惩戒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1957年国务院奖惩暂行条例规定,惩戒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至1990年,该项工作移交监察局时,惩戒的种类未再变更。

对干部惩戒监察,一直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依其所犯错误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惩戒种类给以必要的处分。

1966年前,人事行政监察工作,主要结合历次政治运动和日常发生的干部违法案件的查处进行。1953年结合“三反”运动,受理并查处欺上压下、乱搞男女关系、贪污盗窃10人,其中警告5人,记过3人,降级1人,撤职1人。1955—1957年结合“审干”,受理贪污盗窃、强迫命令、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蜕化变质分子44人,其中警告10人,记过5人,降级3人,撤职4人,开除留用察看6人,开除公职3人,提交纪委开除党籍7人,另有6人因认错态度较好,且有一定改错实际表现被免予处分。1960—1965年,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五反”、“四清”运动,受理187起案件,其中私分挪用、多吃多占、挥霍浪费57起;贪污盗窃、投机倒把52起;道德败坏、腐化堕落48起;历史反革命案4起;工作失职、其它方面26起。上述人员中有64人经教育提高觉悟、主动退赔、表现较好免予行政处分,1人按自动离职处理,2人送政法机关劳动教养,其余120人分别受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

1966—1976年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此工作基本停滞。

1977年人事局设立后至1990年该项工作移交监察局前,共受理干部违法违纪案件113起,其中警告5人;记过19人;记大过15人;降级1人;降职4人;撤职15人;开除留用察看42人;其它12人。

落实政策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历次政治运动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的案件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复议,根据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给受错误处理的干部落实了政策,恢复了名誉。

1978年为6名退职人员改办退休,2名病故干部落实了遗属补助。1979年为47名错处理回家的干部返回原单位工作,为48名退职人员改办退休,为10名干部补办退职。1980年恢复工作6人,退职改办退休16人 ,撤销处分3人。1981年重点对“文革”和“四清”运动中处理干部案件以及其它历史案件进行复议,在复议“四清”处理的12起案件中,改变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的5起,维持原决定的7起;复议“文革”间处理的132起案件中,改变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的99起,维持原决定的33起;复议历史案件66起,改变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的24起,维持原决定的42起。以上复议,凡属原处理错误者,均根据有关政策视情况予以重新安排工作或改办退职、退休或其它符合政策规定之处理。1982年复议落实了130起案件,其中重点落实了1962年下放“四保留”教师问题,对103名“四保留”教师分别作了妥善安置,其中恢复工作70人,改办退休28人,病故5人落实了遗属补助。对历史案件复议27起,其中撤销原处理决定的3人,改办退休退职的6人,恢复工作1人,发给护理费的7人,安置子女就业和家属子女“农转非”9人,维持原结论的1人。1983年,落实政策5人,其中恢复安排工作1人,办理离休退休3人,撤销原处分1人。1984年落实政策27人,其中恢复安排工作6人,办理离退休手续4人,撤销原结论和处分的17人。1985年,复查历史案件14起,其中改变原处理决定10人,办理退职1人,撤销原处分3人。1986年,复查历史案件60起,其中全错全纠的40起,部分错部分纠的6起,维持原处理决定的14起。1987年复查案件44起,其中全错全纠的27起,维持原结论6起,转办4起,办理生活补助费7起。1989年落实政策8起,其中办理退休1人,办理退职4人,发生活补助费的3人。至此,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错案已基本落实完毕。

1978—1999年,全县共受理申诉案件643起,其中全错全纠的67人,部分错部分纠的16人,撤销原处理决定的162人,恢复工作的131人,办理退休的112人,办理退职15人,办理生活补助费17人,办理遗属补助7人,安排子女就业和“农转非”9人,转办4人,维持原结论的103人。

人才交流 198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从政策上鼓励各类人才进行流动。1985年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后,负责全县人才交流服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签证仲裁和组织工作的实施。

1985—1988年,摸清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底子,分门别类建档立卡,建立人才信息库。全面掌握了本县籍在外地工作的人员底子,用书信等方式从中聘请了158名信息员,与之建立密切联系,编印了本县籍在外地工作的人员通讯录,形成了遍布全国各地的信息交流网络。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给外地工作人员发信610封,收到信息38条。

1988年县政府下发了《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该年为乡镇企业输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132人,其中调入1人,组织选派20人,聘用离退休人员97人,对口支援人员14人。1989年继续开展了以人才智力支乡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双放”工作,全县有93名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各种形式支援乡镇企业,其中正式调入11人,对口支援82人。

1988—1999年,为支援企业生产,解决企业急需专业技术人才,从外地引进本科以上学历和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的293人。1994—1999年,组织企业用人单位负责人,一同到省内六所大专院校招聘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69人。与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引进外国专家5人。

1993年6月临沂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临沂地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对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有三年以上工龄的职工,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下,转为聘用制干部。1994—1999年,共为全县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5690人办理了聘用制干部,其中事业单位3306人,企业单位2384人。

离休、退休、退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建国初,无干部退休之政策规定,亦无干部退职之说。对体弱多病或年老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往往采取住院治疗或离职休养一段时间,待身体康复后再行工作。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958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把工人、干部的退休规定统一起来。1978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前两次办法规定作了较大修改,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①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的;②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1978—1999年,此《暂行办法》一直作为干部退休的依据。

1978年以前,退休费标准主要按退休人员工龄长短计发,从1978年6月起,改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两个条件来确定退休费。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8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计发;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公致残的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发给护理费。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对1993年10月后退休干部退休费的计算做了修改;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根据该政策规定,自1982年下半年开始对符合离休条件的,到龄时直接办理离休手续,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又符合离休条件的,由退休改办离休。到1993年共办理离休和退休改办离休的903人,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2个月工资的2人;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年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一个半月工资的142人;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年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工资的187人;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不享受加发工资的572人。

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对因年老或病残不能继续工作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给以办理退职,退职金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据此,本县1956—1978年,办理干部退职417人。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第七条对退职作了进一步明确: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自1978年至1984年,按此办法办理干部退职193人,此后再没有申请要求办理退职的干部。

职称评定 1956—1978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知识分子处于“团结、利用、改造”的地位,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认真落实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全县形成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1981年5月,县政府成立了工程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进行职称评定工作,当年晋升工程师17人,技师3人,技术员110人。1987年,进行职称改革,全县各技术专业系列相继开展了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当时由科委主持。1992年7月转为人事局主管后,制定了《郯城县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方案》,使职称评定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相继成立了小学教师、中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卫生、农业、工程、建筑、图书文博、水利、体育教练、档案、计生12个初级评审委员会,评聘系列17个。从1992年开始,按照以“考”代“评”的规定,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审计专业、统计系列、计算机软件专业、造价工程专业、国有资产评估师专业、注册税务师专业、国际商务专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消防专业,监理工程师、职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18个专业相继开考。至1999年底,全县各系统共评聘、考聘专业技术人员28526人,其中取得高级职称566人,取得中级职称4997人,取得初级职称22963人。经评审和考试取得技术职称并被本单位聘用的,从次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1993年起,年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为奖励专业人员及晋升提供重要依据。至1999年底,经考核优秀率占15%,不称职率占0.5%。

考工晋级 1995年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以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工作年限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经考核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从取得证书的次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1996—1999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113个工种的技术工人申报考核3200人,考核合格3186人,其中高级工1078人,中级工1332人,初级工776人,考核不合格的14人。

第五节 干部待遇

工资 1948年11月至1950年,沿用解放区供给制,按照当时财政经济状况和生活必需,对工作人员免费供给。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生活部分和家属子女生活部分,主要有伙食、服装、津贴、过节费、保健费、妇婴费、老年优待金、医药费、埋葬费等。伙食按职务和工作性质、工作年限分为大、中、小三种灶别。1950年郯城县执行的标准是:①菜金及燃料,大灶每人每日油15克,盐25克,肉20克,煤0.7公斤或木柴1公斤;中灶按大灶的2.5倍折算;小灶按大灶的3.7倍折算。②粮食:各灶均为每人每天0.75公斤。③每年单衣1套,单帽1顶,衬衣1套,棉衣3年2套,棉帽1顶,棉被4年1床,单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蚊帐5年1顶。④津贴:每人每月猪肉0.5公斤,理发费(折小米)1公斤,2—3个月牙粉一包,肥皂一块,每半年牙刷一把,毛巾一条。每人按月发给少量津贴作零星开支。

1951年,干部实行“小包干”供给办法,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费8—10元,服装、被褥等仍由国家统一发给。1952年初,实行“大包干”,此实为初期薪金制。每人按月发给工资,衣、食全由个人自行解决。虽发工资但没有评定工资级别,只是按照职务大体分为:一般干部月工资25元左右,科局级干部月工资30元左右;县级干部月工资35元左右;至年底方实行国家职工定级,划分29个级别。

1954年工资调整,根据“一般不动,个别调整”原则,只纠正少数职工工资过高或过低现象,并对有条件的供给制干部尽量改为工资制。1955年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中仍有工资制和供给制两种形式,当时工资制待遇少于供给制待遇。全县439名干部中,执行工资制 255人,平均月工资33元,执行供给制 184人。

1956年,对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统一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职务等级工资制,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30个级别,工程技术人员分为18个级别。同时按各地区物价、生活水平及工作生活条件,将全国划分为十一类工资区,本县执行三类区。工资改革自8月起至10月结束,全县721名工作人员统一了工资标准,252人升了级,升级面占34.95%,改革后的工资人均39.07元。

1959年对工资级别在职级线以下和工作表现好的42名干部晋升一级工资,其中科区级19人,一般干部23人。1963年工资部分调整,全县升级、套级、定级人数3103人,占职工总数的60%。其中升级1637人,套级1081人,定级385人。此次工资调整后,全县职工人均工资41.58元。1971年12月,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与上述职工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相似的工作人员晋升一级工资。此次在升级范围的3531人,占职工总数的41.4%,人均增资 6.59元。1977年的调资,重点解决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按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技术水平等四项标准,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及工资相似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晋升一级,其余职工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按40%升级面升级。全县为645人晋升一级工资。1980年,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以贡献大小作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为其中793人晋升一级工资,升级面为40%,人均增资6元。1982年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除长期病休和犯有严重错误者外,都可普调一级工资。全县属这次调 资范围的2558人,其中升一级的2281人,升二级的251人,因犯错误未升级的24人,暂缓升级的2人,人均月增资6.77元。

1985年,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二次改革,由原来 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同时为鼓励教师和终身从事护士工作的医务人员,除发给工龄津贴外还加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属这次改革升资的共7966人,改革后全县月增资额134889元,人均月增资16.9元,改革后的工资人均89.31元。

1986年,对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中,1986年9月30日在职工作人员,属于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偏低的2706人,在原套改工资的基础上,提高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6.28元。1988年对列入提高工资标准10%范围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的教职工3946人晋升工资,人均月增资7.81元。按鲁工改(88)10号文规定的范围1318人晋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7.00元。1989年为机关事业单位3133人晋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6.12元。为388名卫生工作人员提高工资标准的10%,人均月增资7.25元。1990年对1989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8828人普调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7.25元。1991年,为9925名职工增加一级基础工资,人均月增资6.25元。1992年为符合升资范围的9152人晋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6.30元。

1993年,对工资制度进行了第三次改革,由原来的结构工资制改为职级工资制。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事业单位改为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1993年9月30日前在册人员11246人,属这次改革升资的11156人,未升资的90人。这次工资改革全县月增额1297071元,人均月增资116.26元,改革后的工资人均421.67元。1996年为1995年9月30日在册连续二年考核称职(合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1727人晋升一级职务(等级岗位)工资,人均月增资24.92元。1998年为1997年9月30日在册二年考核称职(合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3691人晋升一级职务(等级岗位)工资,人均月增资24.38元。

199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至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15级至1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中的固定部分和生活的部分也相应提高。全县有15883人提高了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128元,提高工资标准后人均月工资751.30元。

福利 新中国成立后,全县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福利费,用于解决职工因天灾、人祸、疾病等原因所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以及子女多、无劳力、别无其它收入生活不能维持者,本着“救急不救贫”的原则,由本人写出申请,交本单位民主评定,报人事部门批准发给。福利费的研究审批一般分春秋两季,困难大者多补助,困难少者少补助。1957年,按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元提取福利费32018元,对全县959名困难职工进行补助,其中定期困难补助4人,共31900元,占职工总人数的35.7%。1958年至1959年每年提取福利费和补助职工人数与1957年大体相同。1960年至1962年三年困难时期,提取福利费多于以往年代,除对部分职工补助现金外,还补助少量粮食、布匹和棉花。1963—1965年,在个人补助中注意把政治教育与物质帮助相结合,采取自报公议的办法进行。对拖欠生产队口粮款等债务的,一般直接将补助费发到生产队。“文化大革命”中对历年结余的福利费3472元冻结,并停止此项工作。1979年,人事局当年提取福利费46752元,用于个人补助450人次。1980年提取29997元,用于个人补助481人次。

1981年1月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改按基本工资总额的2.5%提取。当年用于个人补助3988人次,支出68791元,集体福利事业补助38445元。1985年后改为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一般采取年终一次平均发给职工。

1978年后,给予职工每人每年12元取暖补助费。1989年调整为每人每年24元。1985年给予职工每人每年6元夏季防暑降温费,1989年调整为12元。1980年给予职工每人每月男2元、女2.5元洗理费,1984年调整为男4元、女5元,1988年调整为男7元、女8元,1997年调整为15元。1975年给予职工每人每月1.5元交通补助费,1989年调整为5元,1997年调整为10元。

休假探亲待遇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职工全年法定节假7天,其中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十一”国庆节2天,元旦1天。另外,“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分别放假半天。1999年国务院对职工节假放假作了重新规定,职工全年法定节假10天,其中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元旦1天。

医疗待遇 1952年6月起,国家实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凡工作人员患病,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诊疗机构证明,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或休养在6个月以内供给制人员原享受的供给待遇照发;工资制人员治疗或休养在1个月以内者,工资照发,1个月以上至6个月者发其工资的80%。1993年6月,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了改革,建立了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医疗保险基金制度。(详见卷二十《卫生医药志》)

遗属补助 建国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国家给予其遗属三种待遇,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1957年4月,国家内务部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由原工作单位从机关福利费内酌情补助。其标准是两口人的每人每月7元,3人及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6元。1964年1月改由行政事业费开支。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为死者直系亲属,父夫年满60岁,母妻年满50岁,子女16岁以下或16岁以上在校生。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遗属补助标准也逐步提高。1990年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又进行了调整。1996年对遗属改按居住地确定标准。居住地在市区的每人每月补助90元;居住地在县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地在乡镇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

建房补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退休离休后,夫妻双方皆住私房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单位呈报、人事局审批可一次性发给建房补助费。

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 1980年,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通知》,提出尽快解决知识分子夫妇两地分居问题。自1982年开始,对于夫妻两地分居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主要包括正副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40岁以上或具有20年工龄,工作成绩显著的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药师、技师、或年龄不足40岁,工龄不够20年,但有重要发明创造者,其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办理“农转非”。至1984年为17名知识分子的48名家属子女办理了“农转非”1985年为401户,1328人办理“农转非”。至1999年,共办理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1954户,4454人。

养老保险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同时提出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问题。本县从1993年4月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乡镇聘用制干部收缴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按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单位部分按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

1994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明确界定劳动、民政、人事部门分别负责企业劳动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要求,统一由人事局筹集。

1994年4月,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处正式设立,全面负责这项工作。1995年1月全县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固定工的个人部分按月工资总额的2%收缴。1996年5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固定工实行了统筹,单位缴纳部分按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1%缴纳,个人部分按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离退休人员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1999年7月,开始执行新的收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部分均由原月工资总额的2%提高到3%;合同制工人单位缴纳部分由原月工资总额的18%提高到21%。今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

至1998年,全县485个机关事业单位的16055名干部职工全部参加了投保,2430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退职费全部实行了养老统筹,按月到银行凭证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结余已达2978万元,单位和个人投保率、保险金收缴率及养老金支付率均达100%。

1999年6月,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由人事局划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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