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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
发布日期:2021-01-05   作者:   来源: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清末巡警 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郯城县衙设三班六房。三班即皂班、壮班、快班,分工负责警务。各班均有“班房”,临时关押人犯。每班配30—40人不等。其时政警一体,民畏衙如虎。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清政府设巡警部。次年,县成立巡警局。知县兼正巡官,另设副巡官1名,巡弁3名,警兵30余名,局址在黉学(今郯城镇粮管所处)。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局改称巡警分区,知县兼警务长,副巡官改称区官,巡弁改称巡官。

民国警察 1913年(民国2年),县巡警分区改为警察事务所,翌年冬改称警察所。至1919年,警察所设一、二等警佐、警长各1名,巡弁3名,巡警14名。1925年,警察所设官警14人,配枪16支,子弹5000发,马1匹。同年警察队改为警备队,共有官警308人,枪232支,子弹2203发。

1929年(民国18年),县警察所改称县公安局,驻址迁至城隍庙(今粮食局直属库处)。设局长、科长各1名,科员、巡官各2名。1930年,改科为课。次年又改课为股,设主任、股员、巡官各2人,巡长3人,步马警60人,在涝沟、马头设置公安分局。至1936年,公安局与民团合并,改编为县保安队,局长改任队长,辖3个分队,是年冬,保安队又改称警察局。

1938年(民国27年),国民党县长梁钟亭回县扩军,将警察局取消,改编为保安总队。次年又改为保安团。1940年,梁钟亭将保安团编为山东保安独立第三旅第二团,勾结日本侵略军,残酷镇压革命群众。1945年6月,梁部被八路军歼灭。

1945年10月5日,国民党郯城县警察局在徐州成立,下设总务、司法两科,共72人。1947年2月,国民党军队占领郯城,警察局迁至县城南部(今农业局处),建立了刑事警察队、保安警察大队、训练所等机构,下设马头警察所,南关、归昌、红花埠警察分驻所。保安警察大队即有一二百人。其时警察局滥杀无辜,残害人民。至1948年11月,郯城解放,国民党警察局溃散消亡。

人民公安 1942年5月,马陵办事处公安局成立,危益民任局长,驻泉源区。1943年1月,马陵办事处公安局改称郯城县人民政府公安局。1943年7月,局下设三股一队;一股教育人事,二股侦察 ,三股审讯,政治保卫队负责看押犯人和公安警卫工作。1944年,又建立侦察队,进行武装反特工作。

1945年7月,郯城马头解放,县公安局由泉源迁驻马头镇,次年5月,又迁至县城宜顺恒药店(今工商银行处),在马头设公安分局。1947年1月,国民党军队陷境,县公安局进行调整。一部分人隐蔽身份做情报工作,一部分人留守后方。同时组成两支武工队,开展敌后武装斗争。

1948年11月,郯城再次解放,公安局恢复建制,迁至县政府路南,王兴任局长,下设3股1室1队和1分局。1949年12月,红花埠盘查站改建公安分驻所,各区配公安员1人。1952年8月,增设保卫股,成立政治协理室。公安员改称公安助理员、公安干事,1953年5月,又改称公安特派员。

1954年2月,县公安局调整编制,局机关设5个股,共36人,下设分局1处,20人;公安特派员13人,12月,马头公安分局易名派出所。

1958年8月,增设户籍股。12月公安局和检察院、法院合署办公,内设行政、治安保卫、批捕起诉和预审审判4科,对外仍用旧名。1959年8月,增建城关派出所。10月公、检、法分署办公,机构依旧。次年5月,侦保股分为政保股和刑侦股。

至1966年8月,各公社派出所相继成立,全县形成一较为完整的公安机构体系。但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次年2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再次合并,实行军管,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郯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和审讯、治安、办事组和城关、马头派出所,负责人皆为军代表,1970年,增设政工组;翌年,又设办公室。1973年6月,军管组撤销,县公安局恢复,设正副局长和政治教导员各1人和政工、秘书、政保、治安、预审、检察6股并设城关、马头派出所和看守所;各公社配一公安特派员,1975年5月,恢复刑侦股并新设消防股。各派出所亦陆续恢复。

1978年9月,撤销检察股;12月,成立自行车管理所。1979年9月,恢复保卫股;11月,成立行政拘留所。1982年3月成立史志办公室;8月,又建林业派出所。至此,县公安机构设置基本完备。

1984年5月,机构改革,任命局长1人,副局长2人,副教导员1人。8月,局机关调整,设股、所、队、室共13个,派出所23个。各股室正职37人、副职39人、其中新村、小马头、大尚庄和司家派出所为新设;秘书股改称办公室;政治协理室改称政工办公室;刑侦股改称刑警队。12月,史志办公室改称政策法律研究室,至1985年底,全局有局长1人,副局长4人,副政治教导员1人;下设3室、2队、7股、3所和22个乡镇派出所及1个林业派出所。

1989年8月撤销郯城派出所,成立郯城东关、西关、南关、北关派出所。1990年3月成立局工会,设工会主席1人。1990年7月成立城区交警队,列事业编15人。1990年10月成立信访科、财务科,1990年设局长1人,教导员1人,副局长5人,全局共有干警228人。1993年4月成立局纪委。刑警队改为刑警大队,人员增至10名。1994年9月成立外事管理科、保安科、法制科。1994年12月林业派出所改称林业公安科。1996年7月保卫科改称经文保科。1997年5月,预审科、看守所合并,成立预审监管大队,为副科级单位,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人,副大队长2人。同月成立指挥中心,为副科级单位,设主任、教导员各1人。1998年11月成立督察队。至1999年12月,设局长(县委常委)1人,政委1人、副局长3人、副政委2人,其中1人兼任纪委书记。全局共有363人,其中事业编25人、工勤人员22人。

基层治安组织 1944年春,县公安局据山东锄奸会议精神和滨海区党委指示,在抗日根据地内即选拔村级公安员。其任务是维护农村革命秩序,防奸锄奸保卫人民革命胜利果实。村级公安员产生由村民大会选举,并报区公所批准,必要时亦由区公所委派。

抗战胜利后,县各区随政权建设先后配齐村级公安员;3—4村公安员合编为一锄奸小组,并配有组长领导群众反奸斗争。后国民党军占领县境,该组织在锄奸反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等方面发挥很大作用,故引起敌人仇视,发生西榆林、后东庄等 村公安员惨遭杀害事件。1948年冬一九四九年后,县及时训练整顿,充实基层保卫组织。

1949年,撤销村公安员,组建村治安委员会。该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受区公安员和村党支部领导。在机关、学校和其它较大单位,建立保卫科、股;较小单位则设保卫委员等,负责本单位或本地区反奸防特、防火防盗等工作。

1952年,据公安部《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全县城镇以机关、学校、街道等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普遍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其组成由群众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审查、评议,酝酿成熟后选举产生,受公安派出所领导。其任务主要是防奸防特、防火防盗、监督管制反革命分子、教育反革命家属和协助组织搜集反革命分子罪证等。

1958年公社化后,县公安局每年都对基层治保组织集训整顿,使其逐年纯洁加强。此间,治保工作明确为“四防”(防特、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和监督改造“四类分子”两大任务。当时,全县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小案不出村”已是普遍现象,大案、要案发生率也很少。

“文化大革命”间,治保组织明存实亡。

1980年以后,县公安局全面整顿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全县的治保组织。至1985年,全县共有治保会1094个,治保小组1108个,治保人员3334名。1992年,县公安局在全县积极开展了创建“治安安全乡村”活动,并推广18—45岁男性公民义务站岗巡逻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农村治安防范中的“断层”问题。红花乡朱沟崖村长期抓义务站岗巡逻和治保组织的建设,村里10年没发生一起刑事案件,20年没发生一起治安案件,成为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村。

第二节 惩治和改造反动势力

锄奸反特 1940年11月,驻临沂日本侵略军顾问川本率日伪军千余人占领郯城,并以日军石川中队为主设防,发展伪军2000余人。次年秋,日军以万余重兵对鲁南实行为期数月的“双十大扫荡”,县境大部沦陷,反动势力纷纷投靠日伪政权。为打开郯马抗日局面,振奋人民革命精神,鲁南三行署公安局在局长危益民带领下深夜跋涉数百里,插入敌后,一举处决刘月亭、张先、郑洪叶、高云帮等几十名罪大恶极之叛徒、汉奸。

1942年6月,为打击日伪宪兵队猖狂活动,县公安局多次派员深入敌区侦察详情,找寻战机。得知临沂道尹公署顾问川本召开地区宪兵队长会议情报后,遂作周密部署。在境西北桥头村一举击毙临沂县宪兵队长王清一、邳县宪兵队长刘均(女)和本县宪兵队长杨保忠等10余名巨恶汉奸。之后,县公安局又乘胜出击,处决23名高级日伪特务和一批叛徒。至年底,嚣张一时的宪兵队便基本垮台,余之零星队员只得散逃以贩毒等为生。

1943年秋,日、伪、顽改变策略,由正面军事强攻转向根据地派遣大批特务,利用会道门、投机奸商、恶霸地主、伪军家属等多方破坏根据地。与此相对,县民主政府亦取组织防特戒严、监视重点疑点、建立侦察武装和通过内线打击敌人等方式,在统一战线旗帜下,执行宽大与惩办相结合策略,迅速粉碎汉奸日特进攻。1945年底到1946年夏,重点又转向反日特、国特并举,而愈后愈以反击国民党派遣特务为主,仅1946年春,县公安局即逮捕10余名从徐州派入的国民党特务。特务孙思杰潜入马头后,拉拢部分地主,领取“鲁苏边区第一支队”委任状,建立秘密反动武装,尔后又与马头另一特务房雪楼和城关特务孙涣珍接头策划,秘密组织两个暴动大队,计划在城关和马头同时暴动,被公安局侦破后一网打尽。

1946年10月25日,中共滨海地委下达反特工作紧急指示。据此,县公安局采取宽大和镇压相结合,建立武装侦察和反特组织,迅速处理在押罪犯等措施,相继镇压叛徒、特务300多人,有力地推动了解放战争胜利进展。

取缔会道门 清末,境内有收元道、三教堂、八卦道、争地会等封建迷信团体。至民国年间,圣贤道、九宫道、一贯道、先天道、三圣坛、眼光会等传入蔓延。1940年九宫道首李书田投靠日军,将该道改称“东亚未来和平佛教会”,提出“万道归九宫”、“与共产党势不两立”等反动口号,并组织2000多人的反动武装,进攻抗日根据地。日军特务机关内专设“会门工作部”,利用反动会道门欺骗群众,破坏生产,扰乱社会治安。1947年国民党占领郯城后,反动会道门又策划组织“保国部队”、“平仁部队”等反动武装四处劫掠与人民为敌。此间,人民政府明令取缔会道门,武装打击其破坏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公安局对全县的反动会道门进行调查摸底,并于1951年5月10日拂晓统一行动,逮捕道首41名。随后,全县以文艺演出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让小道首现身说法,由道众控诉,对会道门罪恶进行揭发。各乡干部分工到各村召开村民大会,迫令办道人员到公安机关登记。此后,结合镇反运动,对罪大恶极的反动道首处以极刑,一部分骨干分子进行劳教,认罪较好的教育释放。其间有16269名道众退道,境内反动会道门基本被摧垮。1980年后,反动道首王传尧保外就医回家后又秘密传道,敛财自肥,造谣说1983年(癸亥年)是末劫年,不见日月星辰,世界一片混沌,搞得人心浮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县公安局于1983年9月侦破后取缔。

处理敌伪人员 1945年7月,郯城第三次解放,县人民政府出示布告,明令取消一切日伪政权组织。据此,县公安局自8月起在全县开展敌伪人员悔过自新登记,多数自新人员被宽大处理。之后,针对不同情况,公安局又组织自新人员集训。多数日伪军政人员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后,即恢复其公民权。

1948年11月,郯城第四次解放后,为搞好社会治安,掌握斗争主动,县公安局据上级“摧毁反动党团特组织”的指示,开展对县内国民党、三青团和特务组织的自新登记。登记时,据其身份、罪恶分别对待;国民党区分部书记以上到县公安局登记;以下到马头分局或各区登记。经耐心教育,登记进展顺利。

据1949年底统计,全县共121名国民党员、115名三青团员、18名中统特务登记自首。遵照“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原则,对多数予以宽大处理,给予公民权;少数反动骨干则据悔过诚意和立功大小,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公民权,让其带罪立功,并给以出路。至1950年夏,登记处理工作结束,全县共有268名反动党团特骨干和地富分子受到管制。

镇压反革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境内反革命分子活动猖獗,残匪敌特、恶霸地痞经常进行打家劫舍,绑架暗杀等破坏活动。1950年10月,公安局为稳定郯城形势,狠狠打击反革命分子破坏活动。根据中央布置在全县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镇反运动从1950年11月始至1955年3月31日结束。共逮捕土匪119名,恶霸678名,不法地主分子528名,特务39名,反动会道门头子118名,日伪组织和国民党的骨干分子581名。对这些反革命分子根据其所犯罪行,分别依法判处极刑、有期徒刑和交群众管制劳动。之后,又于1955年7月1日至1957年10月31日开展了第二次镇反运动,镇反对象增加惯偷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此间,公安和司法部门采取专门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针,发动全县各阶层群众,揭发、控诉反革命分子罪行。在法院配合下,公安局选取典型案例下乡宣判,做到家喻户晓。致使有些群众检举揭发其亲属罪恶活动,许多反革命分子认清了形势,向政府自首,取得重新做人的机会。

德国神甫台义施在抗日战争期间同日军相勾结,在解放战争期间从事特务活动,一九四九年后又包庇反革命分子。1951年经县公安局侦察,从台义施住所搜出藏匿短枪3支,于1952年将其驱逐出境。

1940年10月至1954年6月,境内先后从南部邻县传入“毛人”、“水鬼”的谣言,并愈演愈烈,造成群众恐慌,社会混乱。县公安局分片调查研究,召开民兵、治安保卫委员会议,教育群众,控制谣言。逮捕“毛人”谣言犯113名,挖出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使谣言很快平息。

在镇反运动的同时,为纯洁革命队伍,在全县公职人员中开展“肃反”运动。1956年始,经内查外调,发现历史上有反革命罪恶的32人。运动于1957年结束,县公安局根据中央提出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指示,对肃反对象进行了处理。

打击取缔法轮功组织 法轮功组织在县内的渗透发展始于1995年10月,分别从济南、临沂、枣庄、佳木斯等地传入。1998年以后,法轮功组织主要向机关单位、学校和农村传播渗透,习练者自称700多人,后经调查核实参加法轮功组织的人数为419人。

1999年7月22日,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法轮功组织被国务院民政部认定为非法组织,并决定予以取缔。郯城县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全面处理法轮功问题。经宣传教育,全县法轮功练习者,纷纷退出,其中县辅导站站长和骨干成员都写出书面材料,主动表示彻底退出法轮功组织,并现身说法,劝导其他练习者退出这一非法邪教组织。有关修炼法轮功的书籍、音像制品、图像和练功服等全部收缴并销毁。对态度恶劣,思想顽固,进京聚集上访闹事的个别人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刑事拘留。至1999年12月,县内法轮功组织完全解体。

第三节 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

刑事侦查 建国初,县公安局即开展刑侦技术工作。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组织专门力量,从事刑事案件侦破,并开始运用近现代刑侦技术。1952年即破案84起。

1957年,县公安局刑侦人员增至7名。除2名技术干部外,余之5名亦学用提取痕迹破案等一般刑侦技术。年中,共勘查各种现场161起,采取足印21只,指纹痕迹18个;提供16处现场、24件犯罪证据;绘制现场 平面图41份;拍照21起;技术检查破获刑事案件5起。

1960年,县公安局增用警犬侦查破案。至1964年,警犬共出示各种现场102起,有条件用犬72起,直接以此破案17起,为破案提供线索和指明方向40起。此外,警犬鉴别破案4起。增用警犬后,配合有关刑侦技术,大大加快了破案速度并相应提高了破案率。1960年秋,县汽车站经常发生煤炭被盗,但始终未能破案,后启用警犬,一直追到案犯家中,迫其束手就擒,破案过程不足1小时,1964年春港上区盗窃案件突增,县公安局派警犬连续破案3起,案犯恐惧纷纷自首交待,群众情绪迅速安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侦查一度松弛。1980年,公安工作复入正轨,刑事侦查亦迅速恢复发展。1980年10月,县公安局增设法医1人。新开展人身伤亡技术检验。1983年,刑侦股有4人经考核担任痕迹技术员;政保股1人经考核担任文检技术员,当年提取痕迹物证案件38起,痕迹物证利用率达92.1%。

1986年,提取痕迹物证案件59起,提取利用率为98%,8月6日李庄二村少女王某在村北玉米地内被强奸,王在现场昏迷达3小时,当时由于受害人的亲属进入现场寻找衣物,使现场遭到严重破坏,技术人员将进入现场的足迹进行逐个排查,最后在中心现场上认定一枚脚前掌赤足印为罪犯所留,后又根据该足印在外围现场上提取了罪犯遗留的赤足印和鞋印,为及时破案提供了证据。

1987年,县公安局为刑侦工作配备了录像机和夜视仪器,填补了本县刑侦工作的空白。对看守在押人员逐人建档,到1987年底,已为人犯建档660份,包括指纹材料、照片都载入档案,随着刑事侦查不断向科学化迈进,刑侦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1988—1989年,共勘查现场168起,勘查率为87%,提取痕迹物证155起,法医检验活体31人,尸体119具,使用技术直接破案32起,间接破案50起,利用警犬直接破案3起,提供侦察方向6起。

1991年,刑侦技术人员增至6人,全年共勘查现场530起,提取痕迹物证287起379件,法医检验活体209人,尸体138具,出具鉴定书233份。

1992年,在郯城县医院成立法医门诊。1993年为加强情报资料管理,县公安局配备微机1台,所有的档案均输入微机管理。1996年在发生的重特大案件127起中,现场勘察率为100%,提取痕迹物证126起,痕迹物证利用率达到98.5%,法医主持检验各类尸体198具,活体750人,提供物证、毒化结果共28件次,解决了多起疑难案件的定性问题。1998年,县公安局将预审部门与刑侦合为一体,增设预审中队,并购置微机2台,测谎仪1台,为及时侦查破案提供有利条件。

打击刑事犯罪 早在1946年7月2日,县公安局即破获一起伪造北海币,破坏解放区经济案件。马头镇 案犯冯保顶、吴玉贤、张志3人以其高超雕刻技巧,仿制当时流通于解放区之货币——北海币印版。私印26万元假币,在马头、城关等地抢购物资,造成物价上涨,群众生活不安。县公安局迅速破案,逮捕冯保顶等3人,缴获全部印版和票纸,并经审讯报行署公安局批准将其全部处决。

建国初,重点打击盗窃、抢劫犯罪。1955年,集中力量对刑事犯罪分子搜捕打击,加强专案侦查,提高破案效率。第二次镇反运动中,将刑事犯罪列入打击目标。

1959年12月23日,苏鲁交界东海、沭阳、新沂、邳县、苍山、郯城、新海连7县市在郯召开协商会议,加强协同作战,共同打击流窜刑事犯罪活动。

1961年,县公安局对抓获的57名流窜犯罪分子和破获的386起流窜作案案件定性分析。研究找出其规律特点。之后,取“打防并举”方针,针对其特点“追、堵、限、查”。发案时迅速组织追击,设卡严密堵截,加强防范限制,随时清查疑点。至1963年后,刑事案大为减少。

1980年,在全县对流窜犯调查摸底,共查出流窜犯罪分子136人。同时分析改革开放后流窜犯罪增长快之特点,确定重点打击对象为:流窜惯犯和重大流窜犯、流窜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在逃未决犯和通辑案犯等。

1983年8月,遵照中央“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指示,县专门成立“严打指挥部”,公安、检察、法院等10余单位联合办案,协同作战。对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强奸等重要案犯特别是团伙组织重点打击。当月,逮捕犯罪分子454名,破获刑事案件431起。“严打”中,公安干警克服困难,夜以继日艰苦奋战。公、检、法、司密切配合,快审、快结、快判。白杰流氓集团案,从逮捕、审讯、起诉、一审判决到省高院驳回上诉执行枪决,仅用52天。9月间,又贯彻中央“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抓获犯罪分子207名,破获刑事案件3723起。此间,还开展对违法犯罪人员登记悔过。县公安局组织150余名干警专此工作,对所有不够捕办和宽大处理人员详细登记,并逐人建立悔过档案。其间,全县共有649名此类人员登记,其中反动会道门骨干分子364名,刑事犯罪分子285名。同时,对627名一般会道门道众进行说服教育,责令退道。

1984年下半年,县集中力量组织“破案战役”,先后破获“路庄爆炸案”、“王楼凶杀案”等一批影响大、危害重之恶性案件,至1985年底,共抓获各类犯罪分子262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430起(其中重大刑事案件55起。)

1986年,地处两省交界处的郯城县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集市上出现了很多“扒手”,人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损害,针对这种情况,县公安局成立了反扒窃小组,开展专项治理,全年共抓获集市扒窃分子36名,有效地控制了局势。当年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公安局组织了3次打击流窜犯罪活动,共抓获流窜犯18名,查破各类刑事案件108起,缴获赃款赃物共折款1万余元。

1988年,根据地区公安处关于在临郯苍3县市结合部开展破案会战的指示精神,县公安局组织力量,进驻黄山乡和褚墩镇,会同临沂、苍山公安机关开展了破案会战,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92名,其中逮捕18名,收审2名,治安拘留13名,摧毁犯罪团伙6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15起,查处治安案件58起,解决了结合部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稳定了当地的治安局势。

1990年至1992年先后在205国道南部开展“打击车匪路霸”专项斗争18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800余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91起,摧毁犯罪团伙24个,抓获团伙成员154名。如:1990年9月18日晚,浙江省瑞安市运输公司一辆运送亚运会啦啦队服装的卡车,行至205国道大院子路段时,被犯罪分子劫走3箱货物价值1万余元,影响十分恶劣。刑警大队会同大院子派出所迅速出击,将此案当夜破获,及时追回全部被抢物资,送往北京,以实际行动为保卫亚运会做出了贡献。

1993年,针对205国道修建时北片乡镇车匪路霸猖獗的情况,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先后在李庄、庙山等地组织了16次大规模的破案会战,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900余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870起,摧毁各类违法犯罪团伙127个,抓获团伙成员501名,缴获赃款赃物折款67.74万元。

在打击车匪路霸的同时,县公安局还对日常重大刑事案件加强侦破,破获包括“凌庄群体性持枪械斗案”、“7·30陈守军抢劫、强奸案”、“9·11颜士民、颜士林等19人破坏电力设备集团案”等刑事案件1449起,干警人均破案42起。1992年11月,组织力量在郯南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彻底打垮了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斧头帮”、“九条龙”等流氓恶势力。

1993年县公安局针对城区社会治安情况,组建了集巡逻、机动、防暴、反扒、打流于一体的多功能巡警队伍,对城区社会治安实行动态管理,有力地控制和稳定了城区的治安局势。当年巡警队共处置各类突发治安案件280起,破获刑事案件220起,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好事240宗。如在当年10月13日凌晨,一名被劫持的安徽蚌埠市出租车司机跳车向执勤的巡警人员求救,巡警队迅速出击,将4名案犯全部抓获,经突审,一举破获了5起系列抢劫出租车、杀害出租车司机的特大案件,找到了失踪4个月的被害司机谢云立的尸体,起出了被劫的四辆出租车。在1993年7月4日以来,郯城南部5个乡镇的19个村庄先后发生了20余起系列抢劫、轮奸恶性案件,郯南群众人心惶惶,县公安局针对这种情况,抽调刑侦、派出所人员,组成专案组,局长孙建阔亲自挂帅,白天便衣深入发案地周围的100个村庄走访调查,夜晚巡逻守侯在各个路口,连续攻坚,经过五个月的奋战,终于在店子乡将陈兆连等8名案犯挖出,其中4名主犯被判死刑,群众闻讯后,鸣放鞭炮,奔走相告,表示庆贺。 1994年,县局针对当时的工作情况制定了“稳定县城,巩固南片,重点治理北片,突出两线,狠抓边缘,打击开道,治理紧跟,城乡一体同步进行”实施方案,针对每个时期的犯罪特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集中优势兵力,重点打击那些影响较大的犯罪团伙,先后破获了以重坊镇重坊五村村民孙秀山为首的16 人 流 氓 集 团、“8·15特大强奸、杀人、抢劫、纵火焚尸案”、“城区盗窃自行车案”等一批影响大危害重的恶性案件。1995年,针对城区连续发生的多起趁夜间抢夺妇女坤包案,县局及时调整力量,全面分析案情,制定了蹲点守侯和摸底排查的方案,终于在一个月之内将作案30多起的犯罪分子王相国抓获。

1998年,县局组织力量在城区开展“打霸治痞”专项斗争,对一些无故寻衅滋事、称霸一方的村霸、街霸、建筑霸进行打击,利用3个月的时间摧毁了以王玉庆(外号济公)、曲华山、孙绍田等为首的13个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痞霸团伙,抓获各类痞霸分子100余名。1999年,县公安局共列上网逃犯189名,3个月共抓捕127人,追捕率67.2%。

刑事预审 1942年11月10日,马陵办事处公安局即成立审讯股。在极艰难条件下,开展对罪犯审讯、处理等工作。时审讯人犯多为汉奸、特务、土匪或该类嫌疑分子。故审讯中侧重进行抗日前途、宽严政策、民族大义等教育;实行劝导与严惩结合,既用宽大政策与诚恳态度去感化人犯,又用材料事实、人证物证强化攻审。审讯中禁用肉刑、车轮战、辱骂等不人道手段。每份口供均交人犯亲阅签名;如有不同意之处,允许修改。因环境险恶,人犯到案后,审讯人员需昼夜工作,速审、速查、速决。大部罪犯月内即处理完毕。案结后,以县长名义对死刑犯出示布告,余之判刑犯人则送往根据地劳改。

1945年9月,贯彻滨海区审讯工作会议精神,县认真总结抗战期间工作经验教训,制订健全规章制度,审讯工作质量大为提高。审讯工作强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1947年国民党军陷境后,因县地处要冲前线,处决犯人权力下放至县公安局。局侦察队专行逮捕、处决罪大恶极之凶犯任务。此间,审讯人员高度负责,忠于事实。每判均达稳、准、狠之目的,使巨恶枭首大为震慑。一般人犯则教育后当场释放。

1949年4月,滨海专署公安局召开审讯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全区工作。县公安局制定出更为详细的内勤、批回、审讯笔记等制度。推动工作更稳定健康发展。年内,共审查处理各类人犯1114人,其中反动会道门9人,特务25人,土匪506人,恶霸地主163人,反动党团骨干17人,国民党军政人员386人,判徒8人。审讯后,按“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原则,极恶者处决一批,罪恶大者判刑,余之大部教育释放。其间人犯审讯,注重感化教育,减少罪犯顾虑,使审讯过程大为缩短且质量较高。时全县人犯均关押在县城南皇亭临时劳改场所,边劳动、边审查。审讯中,注意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郯四区高册村干部、民兵打死保丁殷学礼后,反诬还乡地主殷士培唆使殷学礼之妻以盐卤害死。并将殷之妻拷打承招后送县要求处决,审讯股认真核查,发现疑点,迅即证实逮捕真正罪犯。

1955年5月始,贯彻国家《逮捕拘留条例》。预审员在逮捕人犯前需履行报请检察院批准手续。次年,县公安局始用处理案件书、结束预审报告书和移送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1963年始,贯彻执行公安部《预审工作细则》,严格依法办案,提高预审质量。次年,全县预审各类逮捕人犯53名,刑事拘留222名;预审破获案件332起。此间,主要审查破坏生产和社教运动案件。预审人员经常携卷下乡,现场办案,做到结案迅速,审理准确。 “文化大革命”间,因极“左”路线影响和派性干扰,一些群众团体亦任意拘捕审案,严重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和罪与非罪界限,造成不少冤、假、错案。

1980年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条例,在着力纠正“文化大革命”冤假错案的同时,严格贯彻执行新法。预审依照法律,执行从逮捕或拘留人犯始,直至结束预审,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处理为止。预审人员讯问查证,保障无罪人不致蒙冤,犯罪者亦难得逃脱。

1992年,预审科提高办案质量、办案速度,实现月月无积案,8月,临沂地区预审工作现场会在郯城召开。

1994年,预审科通过深挖,相继破获了县内第一起贩卖海洛因大案——苍山张永安、颜丙志等贩毒案,缴获海洛因237克以及省厅电话会议通报的杀伤过路司机、抢劫现金2000元的特大恶性案件,为此受到省厅的表彰。

1995年,预审科又突破了县内第一起特大拐卖男婴案,县人民政府为他们记大功一次,公安部十三局奖励摄像机一台。

1996年10月,山东省公安专科学校批准郯城县公安局预审科为“山东省公安专科学校预审教学科研基地”。1998年8月,预审人员在审理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时,注重深挖,一举破获了两起特大劫车杀人案。11月公安局按照公安部侦审合一改革,将预审中队整建制并到刑警大队,预审监管大队改为监管大队。

第四节 治安管理

枪支弹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主要根据滨海行署《关于建立枪证制度的训令》加强对枪支弹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自1951年始,据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散存社会枪支全部收缴,对窝藏枪支之反革命分子和其它扰乱社会治安分子严厉惩处。

1957年始,根据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对全县民用爆炸器材制造、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贮存等各环节均行控制管理。未经批准一律禁止生产此类物品;其它各环节亦必须按照县公安机关所发证明进行。

1981年8月,县公安局再次对全县军用枪支、体育枪支、气枪、猎枪等清理登记。凡符合持枪规定人员,申请核定后发给持枪证。并对所持枪支编号砸号备用。凡不符规定枪支一律没收。当月,全县共清理登记各类枪支1584支;收缴枪3支、子弹14发,炸药750公斤、雷管4650个,手榴弹12枚。之后,收缴登记枪支成为一经常性工作。1982—1985年间,即收缴登记枪支65支、子弹643发、手榴弹49枚、雷管10885个、炸药8400公斤。1984年,县公安局协助临沭县公安局破获一匿藏枪支弹药犯罪集团,缴获长短枪8支,子弹200发,手榴弹4枚。当年,县公安局还取缔违法生产炸药点4处,违章私造鞭炮者672户;并对定点生产鞭炮厂家进行安全检查。在全县11处炸药储存点订立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1223名爆破员进行业务培训,发放作业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1990年,社会上制造、贩卖、持有枪支人员大量增加,涉枪犯罪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为此,自1992年起,县公安局先后集中开展了五次集中收缴非法枪支工作,特别是1996年配合《枪支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收缴非法枪支工作达到高潮。至1999年,全县共收缴各类非法枪支13048支,子弹3521发,查处涉枪案件285起,处罚403人。同期还收炸药11056公斤,雷管2268枚,导火索2896米。在1996年治爆行动中,我县捣毁马头宋庄村一私造炸药的黑窝点,违法分子被依法刑事拘留。

改造“四类分子” 一九四九年后,一些外逃地主、富农和国民党军政人员陆续回乡。除少数犯有罪恶者外,多数希望人民政府对其宽大处理,使之安居乐业。对此,县公安局在进行登记后,除对268名极为反动或仍有破坏行为者强行管制外,余之均行妥善安置。

1952年,中央颁布《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据此,县公安局对有罪恶且无悔改表现的特务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日伪和国民党军政官吏、地主富农分子及其它应予管制分子依法管制。至1953年9月4日,共管制547名,其方法主要是剥夺其政治权利,生活上给出路,强迫劳动改造;实行思想教育和监督劳动相结合、政府管制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并视其被管制期间表现决定撤销管制时间。

1956年,县普遍开展“四类分子”规划入社工作。对8624名地主、3814名富农、1235名反革命分子、831名坏分子进行评审。有58名表现较好者被摘掉“四类分子”帽子而成为正式社员;112名表现一般但有进步者评为侯补社员,不摘帽子,不变成份。

1958年后,对“四类分子”管制实行月考、季评、年升降制度,视其表现决定撤销或延长管制。经多年教育改造,有许多人认识到自己罪恶,决心弃恶从善。但因受“阶段斗争为纲”一类极“左”路线影响,“四类分子”改造工作亦出现偏差;甚至在“文革”期间不少“四类分子”亦受株连,严重背离了党的不株连、给出路和教育、感化、挽救政策。至1978年底,虽其多数已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并有千余名摘掉帽子,但仍有7976名未予处理。

1983年,据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的通知》,对全县尚未摘帽的“四类分子”一律摘帽。

禁烟禁毒 1950年2月始,遵照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县开展全面禁烟肃毒运动,对种毒、贩毒、吸毒分子均行严厉打击。

1952年7月,县公安局用近一个月时间对县禁烟肃毒情况调查:全县有8个区、79个村、182户种植罂粟4342棵。有6区24户吸毒,其中2户既吸毒又贩毒。鉴此,县组织力量深入群众,广泛宣传禁烟意义,号召人民群众与之斗争。并强制戒除,严禁种毒,打击惩处贩毒,之后,又将屡教不改分子,轻者收审教育,重者依法逮捕。自1958年,此恶习在县内基本绝迹。

查禁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打击聚赌罪犯一直是县内惩禁非法活动重点之一,其主要打击目标是赌头、赌棍,几乎每年都有此类人犯受拘审处理。

1954年4月,西曹村一伙赌徒,在郯四区聚赌。为打击犯罪,将其中3名赌头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余之10名赌棍审查教育后释放。

1957年春,县境内赌博活动一度较为普遍,直接影响春耕生产和社会秩序。当年共拘捕赌头、赌棍87名。至1959年,赌风大为收敛。

1980年后,县境内赌风又起,一些不法分子长期流窜在外,甚至以此为业。且多数结成团伙,越赌越大。一夜输赢上千元已不为罕见。鉴此,县政府发布《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查禁聚赌。1985年1—5月,仅归昌派出所即查获赌徒93人,捣毁赌场12处,收缴赌具120多付。对一些情节较重赌棍均按乡规民约罚款,一般赌众亦集中教育,留迹照相。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分片包干,检查落实。此后,赌风大减。

1990年后,农村赌风复起。因赌博而造成的抢劫、盗窃、打架斗殴等犯罪增多。同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放开搞活,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公共娱乐场所公开进行赌博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们的思想,滋长了犯罪。为了净化社会环境,减少犯罪,本县对禁赌工作常抓不懈。坚持一手抓宣传,一手抓打击,日常管理与集中打击相结合。1998年4月,县公安局集中警力一举捣毁3个公开设赌窝点,抓获赌头、赌徒90余人,当场没收赌资10万元,收缴赌具啤酒机等20余台,对违法人员分别依法进行了处罚。有效地净化了社会环境,刹住了漫延的赌风。

查禁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淫秽物品在县内基本绝迹。1980年始,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而入,致使黄色书刊、黄色录相带、录音带等在社会流传,严重危害人们身心健康。1981年,强奸幼女案件骤增,占全部强奸案50%以上。作案成员又多系青少年。据查,绝大多数是看黄色书刊、录相和电影、电视中的不健康镜头而引起。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境早已绝迹的卖淫活动再度出现,性病传播,引起人们深切关注。

对此,县公安局组织力量狠狠打击。仅1981年,即收缴淫秽书刊15本,黄色录音带208盘。

1985年,查禁淫秽物品、禁止淫秽录相放映,严禁卖淫嫖娼,列入县公安工作重要内容。当年,收缴淫秽录相带3盒,查封禁映录相带45盒,录相机2部,彩电1台,取缔淫秽录相放映点3处。

1997—1999年连续三年开展了“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以县城为重点,对印刷业、书摊、音相制品销售点进行清理整顿,全县共收缴非法出版物27300册,盗版光盘及录相带12800盘,淫秽书籍2350册,淫秽录相带312盘,淫秽光盘1461盘,取缔录相放映点18个,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07名。1999年6月,在集中清查中,将贩卖淫秽光盘300余盘的罪犯抓获,并依法逮捕判刑。

特种行业管理 1948年解放后,县公安局即对旅店业、旧货业、修理业、印铸刻字等行业分别审查登记,建立管理制度。公安局定期召开会议,检查落实制度,并奖罚兑现。

1951年始,遵照公安部《城市旅店业暂行管理规则》指示,县公安局制定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1955年,结合户口整顿,特种行业管理进一步加强,各业人员遵章守纪自觉性日益提高,故一般问题均能及时发现。马头镇胜利街景五客栈发现一行迹可疑人当即报告,经审原系脱逃犯人。至1959年,县内特种行业管理已基本走向正轨。

“文化大革命”后,针对管理削弱情况,自1979年始,县对特种行业复行认真整顿,对符合要求之营业户颁发许可证。1980年,全县特种行业共发证309家,其中自行车修理98家,钟表家用电器维修17家,旅店35家、废品收购20家,旧货业19家,印刷刻字业120家。1979—1980年,通过收购废旧物品发现可疑线索10余条,查获铜线、铜板300余斤,其中140斤属盗窃,城关公社叶庄大队一社员到采购站卖铜线20余斤,迹象可疑,报告公安机关,遂破获一起国防电话线路被盗案件。

1985年,对全县965处特种行业点登记造册,再次整顿。调查登记中,抓获犯罪分子25名,破获刑事案件78起。

1994年,先后开展了对旅店业、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的清理整顿,共摸清了全县有旅店业305家,刻字业19家,印刷业100家,废旧金属收购业169家,在此基础上,建档立制,强化管理,配合《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着重抓了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理整顿工作。通过整顿,全县共取缔废旧金属收购点65个,责令停止整顿42个,吊销许可证33个,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12吨,查处违法人员11人,进一步理顺了废旧金属的管理程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修理业作为新兴的特种行业日渐增多,这些场所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成为匿赃、销赃的场所。1999年7月份,黄山派出所查获1名为犯罪分子擅自改换车颜色的违法机动车修理业主。为了加强管理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县公安局于1999年9月,对全县的机动车修理业进行摸底登记,共摸清全县共有机动车修理业175户,在此基础上,规范机动车修理业的登记和查验等一系列制度,逐步将其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正规渠道。

自行车管理 1973年,自行车管理工作由县工商局负责。1978年12月移交公安机关。当月,县公安局成立自行车管理所,各公社派出所亦展开相应工作。1982年,管理所正式设编3人,各公社招聘车管员1人。至1985年,全县有自行车156426辆,其中当年砸牌登记24332辆,年审132094辆,破获自行车被盗案65起。

1990年以后,随着自行车的普及,自行车管理工作量不断加大。为了方便群众,各乡镇车管员主动深入到各单位、村、街上门服务,登门验证,既加强了管理,又方便了群众。

工作中,管理人员认真负责,积极发现违法犯罪线索,1988年6月26日,南关派出所在自行车交易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名低价出售凤凰牌自行车的可疑青年,当即进行盘问,从而挖出一个5人盗窃自行车团伙,破获盗窃自行车案件50余起,缴获凤凰、永久、飞鸽牌自行车50余辆。

城区治安 郯城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成立于1994年9月5日,属副局级单位,下设巡逻、特警、执法三个中队和一个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打流、巡逻、机动、防暴。成立之初,条件艰苦,人员不足,巡警多采用徒步、自行车或摩托车、机动车等方式交叉巡逻,对城区实行24小时全方位监控,随时接受公民的报警和求助,在巡逻中履行打击流窜犯罪,并为群众提供各种服务。自1994年9月至1996年间,巡警大队共查处刑事、治安案件670起,抓获现行犯罪分子795名,参加处置火灾事故21起,警戒突发性治安事故现场72次,劝解、制止民间纠纷537起,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肇事行为105次,接受公民报警334次,查处各类交通违章1552起,处理违反市容卫生规定936起,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10人次,为群众做好事2922余件,收到表扬信62封,镜匾、锦旗39面。1995年7月11日,巡警大队根据巡逻民警提供的线索破获一起拐卖婴儿案件,解救不足月男婴3名,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9月,又在巡逻中破获一团伙诈骗案,并将主要犯罪嫌疑人张作团抓获归案。

1997年,110报警服务台开通,巡警大队成为公安局最主要的110机动队,负责着城区外环路以内的110接处警任务。配备了专用电话和出警专用车,并在车上配置了防弹背心、救生衣、防毒面具、绳索药厢等物品;同时制订了严格的出处警纪律。出警人员配戴110袖标,随时携带证件,24小时值班备勤,严格按照要求5分钟内到达市区现场,10分钟内到达郊区现场,严格履行“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灾必救、有求必应”的“四有”承诺,切实做到出警迅速,处警及时。

1999年,巡警大队改变了勤务方式,将警力放在街面上,在出警车上安装电话,边巡逻边出警,既节省警力又提高了出警速度。1997—1999年,巡警大队共出处警2154次,破获刑事案件164起,查处治安案件1125起,救助病人134人,帮助寻找丢失儿童31名,制止醉酒人闹事43起,参加各类堵截13次,抢险救灾74起,处理各类纠纷94起,好人好事400余件,得到了社会的一致赞扬。

外事管理 县公安局外事工作除出入境、居留、旅行等管理外,大量工作则是日常帮助教育和生活安排,利用办理签证、缴验证件、节假日等机会,县公安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对外侨进行形势宣传,友好教育和法纪教育,力图增进中外人民友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县境内长期居住的4名外侨均为朝鲜籍,金甲顺子,1955年随夫来县城关区张庄定居。1958年政府安排她在城关当招待员,之后又对其多方照顾,直至去世。孙洪兰等3位侨民于1960年前后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孙加入中国共产党,并于1981年被评为省“三八”红旗手。

实行对外开放后,来县观光旅游、洽谈贸易、科技交流的外国人日渐增加,1980年3月29日,县接待首批来访,即西德商人马弗利德至县五金一、二厂洽谈业务。此后,又来2名美国学者,至马陵山一带科学考察。对此,公安干警周密部署,妥善安排,外国友人深表满意。1985年,国际地质对比计划IGCP第206项目第二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11月5日,会议安排11国22名外宾和20名中方代表,由国家地震局丁国瑜和山东省地震局局长秦国柱陪同到郯庐断裂带考察。10日,到店子乡麦坡一带,本县采取周密措施,使其工作圆满完成,受到有关单位并友人好评。

1994年9月,郯城县公安局正式成立“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至1999年底,全县共办理出国(境)手续204人次,接待外国人96名。

第五节 户籍管理

1949年春,全县刚获解放即对城关、马头二镇户籍清查。始,以旧政府所留户籍档案普查,抽查或多方调查,逐户校正补充整理。随后,建立来客报告、迁移批准、生死登记制度。在马头、城关两镇各村建立户籍组。

1953年,城关镇参加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从7月1日始,历时10天,查出全镇总户数5303户,总人口22429人。该次普查不仅推动城镇户口管理,亦为之后农村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打下基础。

1955年,通过更换户口簿,对马头、城关镇实施户籍清理整顿。之前,先召开各村街治保人员会议,并以马头镇胜利街为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登记过程中发现有问题40余户,其中有9名犯罪分子。

农村户口管理,始于1954年11月,由县民政科主管,乡镇人民政府为基层户口管理登记机关。具体工作由乡文书或民政助理员负责;村文书或治安员协助做好常住户口变动登记。1956年初,遵国务院关于农村户口统计工作移交公安机关通知,县公安局接受此项工作;但乡镇户口仍由原办理人员负责,在全县农村普遍建立迁出、迁入、出生、死亡4项登记制度。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县内城镇户口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7项登记;农村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和生、死、出、入4项登记。随后,为适应人民公社体制,将原乡管户口改为公社、大队两级管理,建立单人户口登记卡片,装订成活册户口卡片簿取代原户口登记簿。户口卡片登记一式二份。公社、大队各管一份。之后,县内户籍管理进入正常。

1964年2月11日,县成立人口普查办公室,主管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7月1日零时始,历时3个月,对全县550854人普查登记。

1981年初,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颁发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试行规定的通知》。县公安局将“文革”间被废弃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重新恢复,对刑事嫌疑分子和刑满释放后继续犯罪分子和其它可能扰乱社会治安的分子逐村排查,建立817名重点人口登记卡,并形成相应材料和管理。下半年,为配合第三次人口普查,先行整顿户口,据省公安厅指示,农村废除卡片登记,改用1户1张活页装订成册的户口簿册式。1982年7月1日零时,县768388人参加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整个工作直至次年春结束,普查后,城镇居民新填户口簿;公共户口亦建起集体户口簿。

随开放搞活,城镇暂住人口日益增加,为适应形势发展,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县公安局对全县城镇暂住人口进行全面登记管理,共登记2997名,并发放临时户口证。

1985年3月,据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县公安局重新详细调查,对反革命嫌疑、刑事犯罪嫌疑、刑满释放、取保候审、判处管制等多种可能危及社会治安人员,逐人建档立卡,确查1062人。据此,当年共查出犯罪分子50名,逮捕19名,破获刑事案件104起。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县政府成立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在取得郯城镇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1987年3月份在全县展开。到1989年11月份,全县共手工制证569860张,制证率达94.7%,制发合格证件53.2万张,占应发证人数的90%。

1990年,自7月1日起,开展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3月16日开始,着手人口普查前的整顿工作,并摸清确定了全县在此次人口普查中的七种对象共计875250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1989年9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为此,1990年,进行颁发居民身份证的补办和扫尾工作,并对全县年满16周岁,进入发证年龄的公民18000人作了登记。

1991年,全县户口管理向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9月20日,县局印发了《郯城县户口管理系统工程管理规定》,在全县实行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系统工程,内容包括:人口管理、门牌管理、家庭管理、财产管理、治安联户管理。

1992年4月,县局户政科制定了外来人口申办《暂住人口租赁房屋许可证》和签订《暂住人口管理责任书》的办法。1993年3月,又印发《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和实行租赁房屋 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以及《暂住人口须知》、《租赁私房规定》、《外地劳务团体规定》。派出所均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村、街、单位建立暂住人口管理小组,层层负责,严格管理。到11月30日,全县共摸清暂住人口2887人,发证2520人,租赁房屋254处,发证197处。

1995年,4月25日,制定了《郯城县公安局关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实施方案》,筹集资金40万元,购买了12套计算机及辅助设备,9月20日,在郯城镇召开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试点会议,并由城四关派出所首先展开人口信息的采集和数据录入建库工作。1996年3月即实现全县25个派出所每所一台微机,并普遍着手对辖区内常住人口信息的数据录入、建库。1999年7月进行县、乡二级微机联网,实现了全县22个乡镇、25个派出所的常住人口信息网上共享。达到了办理各类户口手续方便、准确、快捷、高效的目的。

1996年2月,县公安局印发了《关于对流动人口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用两个月时间,对全县流动人口作一次彻底摸底调查。各派出所组织专人逐单位、逐村、逐户查对,并对暂住人口和外流人员分别登记建档,到6月底,全县摸清外流人员36570人,发证33644人,发证率92%,暂住人口3642人,发证3419人,发证率93.9%,租赁房屋1128户,安装门牌号1072个,建立流动人口档案1万卷。

根据公安部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2000年底完成。郯城县1997年7月开始到1999年7月提前完成任务。新《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一律采用微机打印。

1999年推行户政管理警务公开办事制度,按照规定,凡办理农转非、户口迁移、办理身份证工作一律向群众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让群众监督,使群众满意。

第六节 监所管理

看守所 1942年夏,马陵办事处公安局初建之时,即从鲁南三行署公安局押解来县十几名罪犯,由县局看押、审讯。时审讯人员身兼二职,既要审讯教育人犯,又要站岗放哨看押。其关押场所系暂借民房,破旧狭小,极易发生事故,因此看守人须时刻警惕,以防不测。年底,局成立警卫看守班,专司警戒看押人犯。1943年7月,又成立政治保卫队,有3个班,35人,主要执行看守任务。看守工作实行看守长负责制。看守长由政卫队长兼任,工作受审讯股领导。

1947年1月底,国民党军陷境,县公安局押100多名重要人犯撤退至三井村遭敌机轰炸,住房被炸塌,公安人员死1人,伤数人,人犯乘机逃跑。次日,除少数脱逃外,余之复被捉回。之后,又迅速向北转移。到莒南县坪上区魏家柳沟驻扎看押,直至当年冬才返回郯城境内。

1948年11月,县公安局迁入县城,看守所设在局机关南则,有房屋15间,能羁押人犯80余名;有武装看守力量1个排37人,行政属军队领导,业务由县公安局负责。时看押采取政治犯与刑事犯分监制,且同案分押,以防串供。各监房均贴有看守所规定,使人犯入所即能了解。犯人教育一般5日1次,另还给人犯书报阅读,点名每晚1 次,随之清查。发现有不守监规者,轻则教育,重则加戴戒具。

1959年,特赦犯人33名,反革命犯李洪勋在村民大会上真诚地介绍了劳改队的人道主义精神;特赦分子徐勤伦哑巴十几年,政府不但把他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还治好了他的哑巴病。此类介绍引起很大反响。23名已决犯订立改恶从善措施,30多名未决犯主动要求交待问题,有4名罪犯自觉供出家中埋藏的枪支。此后,人犯违犯监规现象大大减少。

1963年6月,山东省公安厅派员来县看守所检查整顿,使干警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大为提高,看守工作进一步改进。

“文化大革命”间,因形势混乱等所致,看守工作亦受较大影响。1978年后,看守工作建立健全起各项规章制度进入正轨,在对收押、提审等制度严格执行同时,看守所还增配兼职医生,所内人犯饮食、卫生等均得到相应改善。仅1984年,即组织人犯种菜5万多斤,全部用来补助其生活。年底检查结果,40%人犯与入狱前体重平衡,60%体重还有增加。同时,还注重思想教育,通过上大课、个别谈心、听广播等形式,使人犯提高思想觉悟,弃旧图新。

1985年4月,临沂地区公安处在郯城召开南片七县市预审看守工作经验交流会。8月出席全区公安纪检工作会议,介绍了《狠抓干警纪律作风教育,依法做好监所管理工作》的经验,当年被评为全区先进看守所。1986年,看守人员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政策、法制和前途教育,年终被评为全省先进看守所。1987年上级拨款11000元进行监狱维修,加高狱墙300米,新建岗楼2个,监室顶部全部使用水泥浇灌,使监狱更加坚固,更符合安全规定。

随着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不断深入,在押人犯逐年增加,看守任务日趋繁重。1988年收押人犯288名,1994年全年收押在押人员1053名,是看守所有史以来收押人员最多的一年。

1995年,看守民警开展“签订承包监室责任合同”和“在我班上无事故”等活动,增强执法水平和责任心,严格清监查狱制度,坚持每月一大清,每天一小清。及时对在押人员进行思想转化教育,请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上大课,看守民警经常上小课,促使在押人员认罪服法,遵守狱规,有效地消除了不安全隐患。对个别不服管理,打骂同监在押人员的牢头狱霸,采取个别谈话,限期改正,严格约束等措施整治监室秩序。

1997年5月,看守所与预审科合并成立郯城县预审监管大队,为副科级单位,大队下设8个中队1个办公室,其中有4个中队负责看守业务。对外仍称郯城县看守所,经山东省公安厅评定为三级看守所。

1998年6月,看守所进行较大的监所改造工作,把原来的15个监室扩大为19个,增大了在押人员的铺位面积,为每个监室建造了卫生间和放风场,重新改建了值班室、会见室、管教室、禁闭室,加高了围墙,院内种植花草,绿化美化了环境。加强对在押人员的严格管理,文明管理,杜绝了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的现象。11月26日,根据上级指示精神,预审监管大队的预审业务划归刑警大队,遂改称郯城县公安局监管大队,对外仍称郯城县看守所。

1999年看守民警增至24人,在看守任务仍很繁重的情况下,看守民警对新入监的在押人员实行7日跟踪教育。

拘留所 1957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草案)》,本县始进行行政拘留。1961年,据公安部指示,县停止行拘;1979年,再行恢复之后,为使其与逮捕、刑拘严格区分,11月,建县行政拘留所。

针对行拘人员周期短、变化大等特点,所内重点加强思想教育,建立阅览室、广播室等,以个别谈话、集体学习诸形式强化教育。1982年,还建起水泥构件车间,组织被拘人员生产水泥制品,既利于教育,又年增收3000余元。1985年,黄山乡蒋史汪一女青年因打伤他人被拘,进所哭啼不止,行为反常。干警们不辞辛苦诚恳相谈,并在其鞋内找到老鼠药和用围巾拧成的绳子,避免一起恶性事故发生。

1987年8月,行政拘留所改称治安拘留所。全所民警对被拘留人员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做到不打骂,不体罚,不辱人格,用法律、道德、人情去教育和挽救他们,使之尽快地迷途知返,成为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1992年3月,拘留所被临沂地区公安处评定为一类拘留所。从1992年始,拘留所建立了被拘留人员回访制度,每年拘留所民警回访人数达200余名。原被拘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人数大大降低,绝大多数回到社会之后都能力戒前非,守法从业。

拘留所民警想方设法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所获收入主要用于改善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和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同时,在被拘留人员中开展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活动。仅1995年,就揭发违法犯罪线索8条,协助破获各类治安、刑事案件11起,有5名被拘留人因检举有功被批准提前出所。

1999年7月7日,被拘留人谢某在拘室内突发急病,值班民警迅速将谢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并派车将谢某父母接来看望,又付给医疗费300元,谢某及其父母深受感动,表示要好好教育孩子,做一个学法、守法的好公民。

第七节 公安交通管理

郯城县交通监理站,始建于1972年4月,隶属交通局。

1987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郯城县交通监理站改称郯城县公安交通警察队(简称交警队),建制为股级单位,属临沂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郯城县公安局双重领导。当年,警力已至25人。

1988年,各类机动车增长到7000余台,道路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1988年一年发生了320起交通事故,其中重大交通事故9起,死亡8人,重伤7人,经济损失达11万余元。交警队率先推出了路段承包方案,各位交警日以继夜地工作,郯城境内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率大大下降,各项规费收入也在全区名列前茅。1989年1月,交警队建制升副科级单位,下设内业、路查和事故处理3个组。采取了科学化管理,使各有车单位形成了管理体系,个体车的出现也纳入了归口管理,因此,在驾驶员管理上,没有失控。每年进行两次安全教育、优秀驾驶员评选,各有车单位在交警队的帮助指导下做了扎实有效的工作。1989年1月至1991年3月,郯城境内共发生交通事故560余起,都得到了结案处理,还侦破逃逸案1起,事故处理工作正逐步走向规范化、正规化。

1991年4月,郯城县公安交通警察队改称郯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隶属关系未变。交警大队下属建制4股1室,即:监考股、牌证股、交管股、肇处股、办公室。当年着手筹建办公楼,购进微型面包车一辆,更新轿车一辆,摩托车两辆,手持对讲机8台,交通、通讯能力有所提高,1991年共发生交通事故391起,外地司机肇事占87%。由于各地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同,事故结案率只达80%左右,有的久拖不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警的形象。

1992年,筹建店子、马头、李庄3个乡镇中队和收费处(店子立交桥)六中队,同时组建郯城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年共发生交通事故601起,结案率在80%左右。

11月份,全地区乡镇中队规范建设现场会在郯城召开,李庄中队被树为全地区乡镇中队规范化建设典型。店子中队党支部(含六中队)被县委组织部授予先进党支部称号。这一年中,省总队的领导先后七次来郯城视察,旨在推广郯城的乡镇中队建设先进经验。年内,更新汽车5台,全部装备中队,安装程控电话13部,无线通讯与全市连网。

1994年,郯城县交警大队设4股1室4个中队。同年,乡镇中队的“五小工程”(小食堂、小浴室、小菜地、小图书室、小娱乐室)经验在全市交警系统推广。由于个体车辆的增多,郯城县机动车已发展到2.1万多台,驾驶员达21200人,交通事故发生1036起,重大事故36起,经济损失27万余元,全年结案率在87%左右。

1995年11月,正式理顺了县交警大队与原城区交警队的关系。同年成立了宣传股。全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051起,其中特大交通事故1起,死亡3人,重大事故43起,经济损失49万余元。由于一些进口车辆,特别是翻新车辆,不允许挂牌,无牌无证、肇事逃逸的事故在不断增多,全年共发生肇事逃逸案11起,侦破9起。郯城县机动车已发展到21320台,驾驶员达到21000名(不含外地办证)。

1996年是学习济南交警活动开展最热烈的一年,大队在全市交警系统标准化指挥大练兵会演中获第六名的好成绩。同年,以交警大队为主线掀起的捐助交通事故受害者小吴博的献爱心活动波及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全年发生交通事故1831起,死亡79人,重伤51人,经济损失63万元,审结率达89%。

1997年3月,成立了交通事故合议庭。11月9日郯城县公路巡逻民警大队正式挂牌成立。

是年,购进轿车9辆,装备基层科、室、队,办公室、财务、车管、肇处全面实现了微机化管理。1997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986起,死亡113人,重伤72人,经济损失87万元,结案率90%。

1998年,建立交通安全村10个,小交警学校3个。档案管理跨入省一级先进单位行列。全年发生交通事故2010起,死亡168人,重伤83人,经济损失达92万元,结案率92%。

1999年,县交警大队改制为市局直属单位,由郯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改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同时由原来的副科级单位升格为正科级单位,原基层建制股室改称科室。

是年,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2001起,死亡121人,重伤37人,经济损失87万元,结案率96%,交通事故四项指标比上年有所下降。1999年全县各类机动车已发展到32879辆,驾驶员34758名。在11月16日顺利通过了省总队对205国道郯城段创平安大道的验收,四中队被评为创人民满意单位。

第八节 武装警察

武警中队 1942年底,县公安局成立看守班。负责人犯看守和有关保卫工作。次年7月,组建县公安局政治保卫队。1950年,政卫队易名公安队,下设3个班,隶临沂公安处武装科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

1955年,公安队改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郯城县中队,行义务兵役制,着上黄下蓝警服,1963年1月,改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郯城县中队。1966年12月,又改建中国人民解放军郯城县中队,着陆军军服,归县人民武装部领导,任务与待遇不变。

1976年1月1日,解放军县中队易名为中国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郯城县中队。属地区公安处民警科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82年6月,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郯城县中队。简称县武警中队。1983年1月1日,临沂地区武警支队成立,该队归武警支队领导,其人员分配、干部调动、训练费用等属支队管理,业务指导由县局负责。1995年,武警中队由内卫执勤改为武装外围执勤,任务和领导体制不变。

武警中队依照法律规定看押人犯和保护监狱安全。在执行任务中,坚持文明执勤,抵制腐蚀引诱,有效防范和制止了人犯的逃跑、闹事、行凶、破坏和暴乱骚乱等。1951年5月25日夜,人犯梁役昌乘法警不备,脱下手铐,逃出监室,该队速至现场,黑夜中将梁击毙。1985年2月7日上午,盗窃犯陈某在提审返监途中冲至监房顶欲跳楼自杀,值勤人员迅速赶至将其抱住,避免一起自杀事故。

1991年7月23日,在押重刑犯吴某利用放风之际,偷偷拿了一根铁棍,藏于身上,想伺机逃跑,在24日凌晨三时撬开监室铁窗,跑出监室,窜至监房楼顶,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想越墙逃跑,被执勤哨兵当即发现,立即报警,将该 犯抓获,避免了一起人犯脱逃的事故。

在1999年8月,部分法轮功练习者聚集闹事,按县政府和上级的命令,该队派出兵力协助公安机关,维持治安,打击首恶,有效地维护了当地治安秩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誉。

消防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县内无专门消防组织。建国初,检查防火工作、现场勘查、火灾统计等即列为公安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并为治安股一项基本业务。1976年12月,消防业务从治安股中分离,专设消防股,负责全县防火检查、勘查和宣传等工作。次年5月,着上绿下蓝消防警服以示区别。1981年底,消防股独立办公。1983年1月,消防人员转为现役,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序列,人员、经费等均为武警部队管理,1989年6月,武警郯城县消防中队建立,编制20人,专职灭火任务,配消防车3台。1991年10月,扩建为消防大队。对外亦称消防科,为县公安局一职能部门,科队合一。大队(科)负责防火宣传、检查等工作,中队则仍为专职灭火。全队共有消防车5台,其中后勤保障、指挥车各1台。灭火车3台。另有摩托车1辆。

1998年11月3日下午,郯城县第二棉花加工厂发生火灾,县消防中队于1时20分接警后立即出动2部消防车于1时30分到达火场展开灭火工作,1时15分临沂消防支队接警后也赶往火场进行支援。大火于下午2时55分被扑灭,其后,消防大队展开调查,其原因为棉花垛上人员带有玻璃杯由于阳光直射聚焦引起火灾。此次火灾共烧毁籽棉5万斤,价值约16万元。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检察机构

1953年7月,始建郯城县人民检察署,共有3名检察干部。1955年1月,郯城县人民检察署易名为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次年检察干警增至14人,1957年达18人。内设办公室、侦查组、批捕起诉组。是年成立中共党支部,1962年改设院党组。1964年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体制日见成形。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县人民检察院各项业务工作基本中止,年底,检察机关全部瘫痪。1967年,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郯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对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军管小组”撤销后,检察机关的职能由公安机关内设的检察股代行。

1978年5月,郯城县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县人民检察院。当年10月1日,重建后的人民检察院正式开展工作。时设检察一股、检察二股、检察三股、检察四股,分别行使法纪检察、审查批捕、审查起 诉和监所检察的职能。共有检察干警12人,办公设备极为简陋。

1980年4月,增设经济检察股。1982年内设机构改股为科,同时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和政工科。至1985年底,检察干警人数增至63人。各项检察业务日渐规范。

1987年,调研室成立。1988年税务检察室和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相继成立。1989年成立检察技术科。1994年与县保险公司成立了保险理赔鉴定中心,1996年在县中医院开设了法医门诊。1991年先后成立了县检察院驻县工商局、县农业银行、县供销联合社、县矿产局、县烟草公司检察室。1992年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和县检察院驻郯城酒厂检察室。1993年6月在原经济检察科基础上,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内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综合科。1994年全国政法系统增编补员,本院增加编制22人,通过考核政审共录用20人。对内部科室调整,增设行政装备科和第一个乡镇检察室——郯城镇检察室,将调研室合并到办公室。1995年成立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办公室。1996年至1997年间,先后成立了马头镇检察室、驻县商业局检察联络室、驻县技术监督局检察联络室、驻县财政局检察联络室。因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继实施,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有了明显调整,1997年底撤销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办公室。反贪污贿赂局又增设犯罪预防科。1998年6月撤销了驻县直单位的检察室和保险理赔鉴定中心。

1999年4月,在原法纪检察科的基础上,成立了渎职犯罪侦查局,内设侦查科和综合科。年中成立司法警察大队。

至1999年底,县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反贪局(内设4个科)、渎侦局(内设2个科)、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含举报中心)、办公室、政工科、行政装备科、检察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和郯城镇检察室、马头镇检察室。全院 共有干警114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检察员59人,助检员22人,书记员7人,司法警察3人,工勤及其他人员18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3年县检察署成立后,由于内设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工作经验缺乏,再加当时法律不完备,检察署尚未能够全面行使刑事检察职权,只是在边工作边学习中,行使一定的法律监督职能,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刑事检察工作才得以开展。

1955年始开展审查批捕工作,工作中执行“先由县级检察院审查 案件,认为应当批捕的,再呈报上级检察院批准”之程序,同年12月1日,审查起诉工作也全面开展。至次年底,受理提请批捕案件913起,审查后呈报临沂分院 批捕876起;受理移送起诉案件325起,经审查提起公诉234起。1957年至1958年,受理提请批捕案件后,经呈报临沂分院共批捕1088人,其中反革命犯491人,其他刑事犯 597人;受理移送案件后,经审查提起公诉1135起。

1958年12月,公、检、法合署办公,内部采取“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上下一起抓,回来再分家”和就地批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审判的工作方法。次年10月又分开办公。1960年纠正合署办公的失误,对刑事检察提出“狠、准、稳、细”的工作标准。至1965年底,共受理提请批捕案犯851人,经审查呈报临沂分院批捕504人;受理移送起诉案犯55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44人,其中1964年免诉2人。自开展刑事检察至1965年底,共纠正错案3起,提出抗诉1件,提纠正意见12起,提抗议8件。1966年刑事检察工作资料全部遗失,当年刑事检察工作无从考查。

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设立的检察二股、检察三股,分别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之职能。1979年改为批捕检察股、起诉检察股。1982年改为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1979年7月1日起按照新的刑诉法要求开展工作。至1982年,共受理提请批捕案犯457人,经审查批捕360人;受理移送起诉案犯343人,经审查,上呈临沂分院审查起诉5人,提起公诉319人,免诉6人。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下达后,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审查批捕、起诉工作按照“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指示投入工作。至1985年底共受理提请批捕案犯995人,经审查批捕896人;受理移送起诉案犯837人,经审查上呈临沂分院审查起诉140人,提起公诉707人(含往年结存),免诉14人,对审判案件提出抗诉1件。1986年至1996年开展的全国范围第二次“严打”斗争结束,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科室提请批捕案犯3055人,经审查批捕2572人;受理移送起诉案犯2963人,经审查上呈临沂分院审查起诉258人,提起公诉1932人,免诉139人。共对278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中防止错案71件。对47起案件改变定性,追捕追诉漏犯226人,追加漏罪87件,对审判案件提出抗诉1件。1997年10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刑事检察职能发生明显变化,立案监督工作被提到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位置。检察机关免诉权取消,对不起诉赋予新的概念并予以行使,至1999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科室提请批捕案犯695人,经审查批准550人;受理移送起诉案件631人,经审查上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0人,提起公诉573人。共对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受理立案监督线索28件,通知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9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6件,公安机关立案后逮捕犯罪嫌疑人4名,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共对348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中防止错案48件,改变案件定性15件,追捕追诉漏犯7人,追加漏罪1条,纠正违法行为270次,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3年县检察机关成立以后,逐步加强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行为的监督和查办。所设立的侦查组负责法纪检察之职能。至1966年,结合受理控告申诉案件,共处理案件420件。

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内设检察一股,行使法纪检察职能。后改为法纪检察股、法纪检察科。法纪检察所管辖的案件有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剥夺宗教信仰、侵犯通信自由、泄露国家机密、渎职等罪名。1982年增加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罪。1983年10月增加无被害人控告的重婚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1979年办理案件始,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全部由法纪检察部门负责。1989年,将法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移交本院刑检部门。1978年至1985年共立查12起法纪案件。1984年立查的县公安局大院子派出所民警胡友成等三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影响颇大。

1986年至1992年。法纪检察工作有了较大发展,检察业务范围也较广泛。期间,共查办法纪案件47起,向有关发案单位发检察建议3份,并数次对县邮电局及下属邮电支局进行检查指导工作。1991年不再管辖无被害人控告的重婚案件。

1993年,依上级检察机关指示,法纪检察工作把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五类案件作为法纪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至1995年,共立案查处案件42起60人,其中五类案件34起35人,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依法解救人质26名。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1996年,高检院提出了要把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纳入反腐败总体格局的要求,法纪检察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当年立查法纪犯罪案件20件24人,其中,徇私舞弊案1件1人,玩忽职守案件3人,非法拘禁案9件11人,重大责任事故案6件8人。办案数量连续4年在全市处于第一的位置。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实施后,法纪检察工作所管辖的罪名增加至43个,但查处的犯罪主体严格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工作难度明显加大,至1998年底共立查案件15起。

1999年4月8日,法纪检察科易名渎职犯罪侦查局(正科级单位),内设侦查科、综合科二个部门,年内共受理案件线索37起,立案侦查8件11人,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线索3件4人,移交本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后,挽回经济损失17.8万元,本年度共向发案单位发检察建议5份。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53年县检察机关成立后,即开始承办经济犯罪案件。1956年成立的侦查组担负了经济检察之职能。其工作重点是:查处破坏农业合作化和农业生产及贪污、盗窃、破坏农业合作化财产的案件,维护国家关于粮食计划和统购计划、供应政策的落实。1956年至1966年共办理经济类案件321起(含信访案件)。1954年立查的原郯城县二区刘港口联村供销合作社营业员刘汉云贪污、盗窃该供销社161.8万元(旧人民币)资财案,影响颇大。

1978年检察院恢复,1980年设经济检察股,重新开始经济检察工作。1982年改“股”设科,时受案范围是:重大责任事故案、偷税抗税案、盗伐滥伐林木案、玩忽职守案、贪污案、贿赂案等。其工作方法是:从初查、立案、侦查到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这一系列程序都由经济检察职能部门负责,时称“一杆子插到底”。1982年,将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划归法纪检察部门管辖 。1985年将盗伐滥伐林木案转由公安机关管辖。1988年开始受理挪用公款案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978年至1988年,共受理案件208起213人,立案112起136人,决定逮捕83件93人,提起公诉69件78人,挽回经济损失207.8万元。

1989年,检察机关实行侦查与逮捕、侦查与起诉、免诉分开的办案制度,将经济检察的决定逮捕、起诉、免诉职权移交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当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经济检察部门在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下开展工作。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91件126人,立案44件58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12.7万元。特别是立查了14起副科级以上干部贪污、受贿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1990年至1993年共立查案件129起159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61万元。

1993年6月,在经济检察科基础上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经济检察工作日趋规范,案件管辖范围更加具体。工重特点主要是“三机关一部门”,即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立查的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抗税等案件。1994年至1996年共受理案件189起,立案102件11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76.7万元。

1997年以来,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继实施,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立查的罪名规范为12个,立查的犯罪主体范围也有了新的规定,办案的要求更加严格,但办案质量也越来越高。至1999年底,共受理案件84起,立案63起7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31万元。其中立查贪污案32起38人,受贿案9件9人,挪用公款案7件7人。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6年,县检察院开始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主要任务是检察在押人犯有无逃跑、暴动等非法活动和有无违法拘押、违法释放、虐待犯人等违法行为。每年度均按规定对看守所进行检察,至1966年底,共对看守所检察31次,通过检察发现在押人犯逃跑20人,死亡9人,不服从管教16人,重新犯罪13人,预谋暴动1次,看守所违法收押29人,并有超期羁押和虐待在押人犯等现象。实施监督后加刑16人,督办法律手续28件,对15名看守干警进行批评教育。1959—1960年,对石门劳改农场进行7次检察。1959年开始参加社会改造工作,对不法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进行监督改造。1960年对全县7610名“四类分子”的改造进行了评审工作,落实了月考、季评、年升降和“十好夹一坏”的监督制度。1962年到101个自然村检察社会改造工作开展情况。

1978年检察院重建,设立的检察四股,履行监所检察职能。1979年改称监所检察股,后改为监所检察科。其主要职责是:对在押人犯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对看守所工作及看守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受理在押人员的申诉,打击重新犯罪,对五类外执犯监管改造情况进行考察,同时还担负社改检察的任务。1981年6月19日,监所检察实行驻所检察。至1985年底,共上法制教育课112场,举办联席会议74次,个别教育2747人次,检察长检察63次。共纠正违法行为25次,消除事故隐患7起,防止重大事故1起,打击重新犯罪9人,加刑7人,受理申诉案件208件,社改检察16次,每年都对外执犯进行专项考察。

1986年,监所检察科和县看守所联合制定《共建文明看守所公约》,得到省、地检察机关的肯定和称赞。1987年,对改造工作的“三个延伸”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会同县政法委组织帮教团到劳改队做劳改犯人的教育工作,把家乡人的温暖和期望送到劳改队,并开展了犯人家属归劝活动。同时,继续落实和完善了各项监所检察制度,建立健全了五类外执犯的考察档案。1991年,协助县政法委起草了《全县外执犯监管工作评比办法》。1994年制定的《监所检察一日规范制度》被临沂地区政法委在全区转发推广。1998年,全面贯彻高检院“监所检察要狠抓办案”的指示精神,把查办案件摆到重要位置。1986年至1998年,通过检察长检察、监所检察干警检察,共提纠正违法建议219条,提安全建议203条,排除重大事故隐患21次,立案侦查犯罪案件3件3人。1986年至1989年共签定监管改造协议和接茬教育协议201份,去三河口、梨杭劳改队签帮教协议257份,个别提审教育在押人员3895人次。1987年至1989年,解决犯人家庭生活困难42件,1994年至1997年,转化反改造尖子163人。为解决超期羁押现象,1998年,先后向办案单位催办65次,督办6次,联席通报6次。在对监外执行考察时,严格审查制度,1995年至1998年,共对7名丧失外执条件的罪犯向有关部门发出收监建议。

1999年,检察长共在看守所上法制课、教育课23次,监所干警上法制教育课36次,受教育对象10286人次。个别提审教育和入、出监教育1087人次。口头提检察建议60次,书面提检察建议31次, 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3次。对久押不决案件催办19次,督办10次,召开联席会议10次。参加留所服刑人员减刑会议3次,办理监所管辖案件4起。

第六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2年,依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初建之际,本着“积极、认真、稳妥”的原则,着重抓了宣传、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等项工作。至1995年底,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3件,审查后立案22件,提请临沂分院抗诉5件,建议临沂分院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3件,向一审法院发改判建议7件,作终结息诉11件。

1996年,民事行政检察按照上级检察机关“敢抗、会抗、抗准”的工作部署,对明显不公的民事、行政和经济案件的裁定和判决进行了提请抗诉工作。年内,共受理申诉案件21件,审查后立案9件,提请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抗诉5件,建议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1件,向一审法院发检察建议1件,提出纠正违法建议1件,通过审查申诉案件,立案侦查一起刑事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6件(含往年提请抗诉案3件)。1995年提请抗诉的县烟草公司与郯城县郯城镇城里一街一个体户购销卷烟货款纠纷案,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于1996年9月9日作出改判决定,为县烟草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1.7万元。这起案件,成为山东省首例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开庭再审并获改判的民事抗诉案件。

1997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广泛宣传、大胆受理、认真审查、慎重提请”的工作方针,当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1件,其中不服一审裁定、判决案件22件,不服二审裁定、判决案件9件,审查后立案9件,提请抗诉6件,建议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3件,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改判4件。姜士振交通肇事申诉案,朱印祥、徐勤号行政处罚申诉案的改判,不仅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还被列为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典型案例。这三起案件改判后,先后被《检察日报》、《山东检察》等数家刊物给予报道。1998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53件,经审查立案21件,提请抗诉16件,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8件,经再审改判4件,1999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7件,经审查立案14件,提请抗诉17件,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7件,再审后改判3件(含往年提请)。

自1995年起,县检察院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列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系点,1996年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一直在全市处于第一名位置,在全省处于先进行列。

第七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3年检察署开展工作之初,主要是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并会同县监委、纪委等部门,积极开展维护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为加强法制宣传和便于人民来信检举犯罪,1957年还在郯城、马头两地设立黑板报和检举箱。1961年为加强信访工作,专门指定2名干部负责该项工作并建立了登记、批办、催办、归档一系列工作制度。至1966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案件1378件次。到1988年底,共受理来信来访3413件次,转其他部门1426件,自行办结610件。

1988年成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专门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控告申诉检察科还担负了检察机关的理赔工作。内设机构改革时,控告申诉和举报中心实行“一个部门、两个牌子”对外办公。至1998年底,共受理举报案件线索1843件。其中有573件转反贪、法纪部门后予以立案侦查;受理申诉案件77件,均给予办结。对10件重婚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对3起申请赔偿案件进行了审理。1999年受理申请赔偿案件7件,立案3件,办结3起,受理申诉案件19件,办结15件,受理举报案件线索326件,移送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34件。

第三章 审 判

第一节 审判机构

清代,县区域内发生各类案件均由行政首脑兼职主持审判。此时的县衙设“三班六房”,其中刑房分管刑事案件。县衙内又有大堂、二堂、三堂、四堂。大堂审案放粮,二堂留予审案,三、四堂则用作审理机密案件。遇大案、要案可让县丞、主簿帮审、或巡检等办理,然决断权仍集于知县。

清末,依据《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清律例》及临时约法等法规进行审理案件。但审判制度及程序略有变更。在“四级三审”制中,县为初级审判厅,生死予夺仍在知县手中。

民国初,改知县称“县知事”,县知事兼主审性质未变。改刑房为司法处(后又称“科”、“审检所”等),设承审员帮审,列县衙编制。直至1928年(民国17年),境内形势稍稳,设立县法院,并可审理一些较轻案件,但决断权仍在县知事。

1932年(民国21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县设地方法院,首席法官称“推事”,兼院长。之后一般刑民案件由法院专审;“盗匪”和“烟毒”案件以及贪污等大案则仍由县府审理。

1938年,日本侵略军占领县境。县内国、共、日伪“三权并立”,审判亦各自执行。此间,日伪政权,由伪政府、伪警察署全权司法,以镇压中国人民反抗为目的,肆意屠杀,基本无“法”可行;民主政府设有司法科,因政权新立,该科仅办理一般案件,大案、要案则仍由县长主持决断。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一方完全剥去“法制”的伪装,而代之以法西斯血腥屠杀。同期,人民政权审判制度日趋发展完善。县政府司法科已配备22人,并初行较完备审判规程。但因当时征战,仍以急快简洁为先。加之1948年冬,抽调干部南下,有关土地、婚姻等案件由农会负责,就地办案,不足更是难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审判制度受重视。1950年7月,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改建为县人民法院,受县委、县政府领导,副县长庄道源兼任院长。法院的审判制度、审判程序以及审判任务等亦逐步确立。此时只有办公室、问事处、看守所。1951年7月看守所交公安局管理。1953年建普选法庭3处,1954年6月撤销3处普选法庭,随又建2处巡回法庭,问事处改称“人民接待室”,1956年1月,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并派出马头、归昌、巡会、李庄4处法庭。此时,审判活动依据全国人大颁发的各项法律、法令、条例等,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只服从法律,不接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审判组织分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实行两审终审制,时县设立了审判委员会,为县法院审判组织最高形式。

1958年12月,公、检、法合署办公,至次年10月,又分设如旧。

“文化大革命”间,县审判机构一度瘫痪。1967年2月公、检、法再度合署办公,易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郯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设审判组。到1973年6月,军管撤销,法院独立复置,审判工作始稍正规。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派出马站、马头、归昌3处人民法庭。

1978年后,审判工作复受重视。恢复县人民法院后,法院建设迅速发展,随编制扩大,装备加强、审判程序及各项制度等亦走上正规。1980年,设7处人民法庭。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专管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

1984年,县机构改革。办公室析出政研室、政工室。9月,设立了执行庭、法医门诊室,至1991年人民法庭增至21处。1996年,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1999年1月,法院进行机构、人事改革。法院只设18个庭、室、队,并将原21处人民法庭合并为8处中心人民法庭。

第二节 刑事审判

郯城县刑事公诉、自诉案件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分别负责。刑一庭自建院之初即单列庭室,原称刑庭,1988年析置出二庭,刑一庭主要审理杀人、放火、抢劫、爆炸、强奸、反革命、贪污受贿等公诉刑事案件。刑二庭主要审理轻伤案、重婚、虐待、遗弃、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军婚等自诉刑事案件。

建国初至1953年底,全县判决王其信等300余名土匪、恶霸、反革命分子死刑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958年“大跃进”,县法院也卷入其中,先是向邻县应战,继而向莒南、日照等县挑战,并制订了“公诉案6天判结,自诉案10天判结,月结案90%”的制度,虽积案少,但因忽略了法定程序等导致部分冤假错案。1962年后复查,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纠正不够彻底,加之“文化大革命”又起,出现了冤假错案。1973年后,法制逐渐走上正规,部分得到复查纠正。1983年秋起,全国统一实行“严打”,县法院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依法严惩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收到了明显的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良好效果。

1984年至1985年本县又分别进行了严打的第二、第三战役,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为了巩固改革开放的形势。1987年起,仍贯彻严打方针。1990年后,审判工作则按“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重点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提供服务。

1994年受理了庙山乡流氓故意伤害犯吕方虎和重坊镇抢劫、强奸、盗窃犯刘成平两起公诉刑事案件,由于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认为案情重大,罪行严重,民愤极大,应予严惩。于是呈报上级法院管辖审理,最后依法判处二犯死刑。有力地教育了群众,震慑了犯罪,促进了社会稳定。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派出的人民法庭行使对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裁判权。民事案件主要有婚姻、债务、财产、宅基、伤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

建国初,主要贯彻《婚姻法》,破除封建专制陈规陋习,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1950年下半年审理离婚、退婚案件179件,占民事案件的80%以上,至1953年,通过审判、调解,并宣传教育等有关工作,自由婚姻意识在本县已初步确立。1957年,本县发生了严重水灾,处理水纠纷一时成为当年民事审判的主要工作。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由于当时国家民法尚未完备,有法者依法,无法者即按国家政策处理,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解”的十六字方针,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不久“大跃进”、“反右倾”等骤起,民事审判受冲击尤甚。1960年,整顿初见成效,“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事审判庭一度被弃置销迹,致群众状告无门,直至1979年,民事审判方重兴起。20世纪90年代民事案件以婚姻、债务、土地、山林、鱼塘承包等涉农纠纷案件较多。

县法院1995年依法受理并审结了涉农集团诉讼赔偿纠纷案件。本县大院子乡渠沟村69户瓜农先后从江苏省新沂市薛某处购得标明“香港益农牌”金冠龙西瓜种子85筒,至夏初种在地里的西瓜长出秧子不结果,或只结一点拳头大的小生瓜,造成减产、绝产,假种子坑害了瓜农,法院依法判决赔偿瓜农25.989万元。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1年9月,县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专责审查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和建筑工程、货物运输等合同纠纷案件,经济犯罪案件不属该庭审理。之前,经济纠纷案件由民庭审理。对“三角债”等拖欠纠纷进行了重点集中清理,为企业发展增强了活力,为规范经济秩序提供了优质服务。

经济庭还依法审理了一些企业破产案件,既妥善解决了债权债务关系,又配合县政府妥善地安置了大量的下岗职工,使许多企业破产后,获得了新生。

1994年4月28日,本县沙墩乡小塘村农民魏元红在其娘家责任田里培土时拾到一颗34.69克拉的钻石,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商家言称价值上千万元。然而,法院审判认为,该钻石是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于是逐级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本县法院判决,钻石由郯城县人民政府收归国库。这一案件是全国钻石纠纷第一例。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8年5月,县人民法院增设行政审判庭,专责审理行政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大胆收案、积极办案、慎重判案”,涉及治安管理、土地管理、林业管理、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监督、以及农民“三提五统”案件等所谓“民告官”案件。既要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1997年县妇幼保健站起诉城里一街于某土地使用权行政案件,县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于某败诉,应自行拆除建在县妇幼保健站使用土地上的非法建筑的二层楼房,到期后于某仍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于是法院组织70余人、10辆汽车,依法强制拆除了非法建筑物。社会轰动较大,群众深受法制教育。

第六节 执行

1984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庭,专责执行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实行“审执分立”之前,法院处理案件实行“审执合一”,即各庭办案各庭执行,刑罚则由公安机关执行,死刑由武警执行。

1998年6月县法院依法执行黄山镇凤凰庄村一起财产过付案件时,被执行人李××及受其煽动的围观群众采取围攻、威胁等手段阻碍执行公务,并殴打执法人员,非法扣留警车。县公安、检察、法院对暴力抗法者李××以妨碍公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宣传了法制。

1999年夏,中共中央下发11号有关搞好执行的文件后,县法院先后抽调26人、4辆汽车充实执行庭,连同8处中心法庭集中开展了大执行行动。在100天内执结了1000余件案件,认真清理了大量的积案,收到了明显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第七节 审判监督

1999年初,县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监督庭,专责审理当事人申请的、检察院抗诉的、本院决定再审的、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定再审的案件,人大、县委、县府信访部门提交法院决定再审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再审案件及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它是严格执法,防止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审判公开、公正、公平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通过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召开群众座谈会、回访案件当事人、评查案件审判情况、强制措施的使用审查、纪检监察信访监督等措施,实行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相结合和错案追究制,以促进审判水平和案件质量的不断提高。

之前,县法院进行了4次案件大复查工作,最大可能地减少冤假错案。1956年秋开始对1955年1月至1956年4月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案件全面复查,重点区分反革命案件与一般案件和工作错案,对该期审判的740件中应查681件全部查毕,并对问题加以解决;1962年开始复查“大跃进”案件。重点审查“公诉十天结案,自诉六天结案”之高速度所形成的380件案件,并对问题加以解决;1978年8月开始对“文化大革命”中大量冤假错案进行全面复查,重点本着“有错必纠”,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注意派性牵连等人为案件。该次历时3年,共查1132件,纠正冤假错案54件,部分改判178件;1985年又对知识分子案件及有关统一战线案件集中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均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

第四章 司 法

第一节 机构

1980年10月郯城县设立司法局,县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同时成立。局下设办公室和法制宣传、基层调解2组。局对公证、法律顾问2处实行组织领导并业务监督。

1984年12月,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指示,局下设办公室、法制宣传股、基层调解股和教育股。局人员由初建2人增至17人。1993年12月,全县机构改革,确定全局编制41人。下设办公室、政研室、法律顾问室、信访办公室、基层股、宣传股、教育股、政工股和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经济律师事务所。乡镇设法律服务所,共有人员66人。1999年全局共有在职人员47人。下设办公室、政研室、信访办公室、宣传科、教育科、政工科、基层科、公证律师科、“148”法律服务中心、公证处、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山东马陵律师事务所。22处乡镇均设有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共有71人。

司法局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 列政府序列。

第二节 法制宣传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县司法行政机关基本和重要任务。其主要内容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使人们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巩固发展安定团结政治局面,实现国家社会风气好转和长治久安;保障和促进社会稳步发展。其形式多种多样。1981年至1985年,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县司法局出动宣传车1400台次,受教育者达百万人次以上;全县办宣传栏105处,出专栏1200多期;自制、购置各种宣传图片、宣传画25000余幅;制黑板报1300多块,出黑板报2万期以上;编写印发各类宣传材料近10万份;举办广播电视讲座95期,播放295场次;上法制课3000多次,受教育者在6万人次以上;自制、购置幻灯片71套、1785幅,放映495场。观看者有80余万人次。同期,开展法制宣传月、宣传日活动8次,抽调人员224人,接待来访1747人次,解答法制询问1547件,代书各种法律文书31件;订阅各种法制报刊8750份,订阅法律书籍135780册;选配法制宣传员1980名,培训宣传骨干2100名,培养先进典型11个。1986年,本县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绩突出受中共山东省委和山东省人民政府表彰。之后,全县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法制宣传工作即转入经常化、制度化。

“一·五”普法教育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85)23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并依据五年规划制定了1986—1990年的各年度实施方案。

普及的内容:“十法一条例”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森林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一五”普法实施期间,全县逐级建立普法领导小组987个,办事人员4900多名,组建法制宣传队1748个,法制骨干8880多人,购买发行干部、职工、农民法律常识读本18.7万册,全县出动宣传车1280多台次,建立法制宣传栏506处,出专栏2430期,举办各类法律培训班248期,600多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4300多名农村基层干部、8000多名法制宣传员、12000名党团员、民兵、妇女骨干率先学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十法一条例”,全县52万余名普法对象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

郯城县普法办公室、十里乡原司法助理员朱贵时被评为省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郯城镇、十里乡、供电局等九个单位,杜全利、郭冠杰等23人被评为地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全县“一五”普法教育总结时76个单位、126人受到了表彰奖励。

“二·五”普法教育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0)20号文件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制定了《郯城县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计划》,并依据规划的要求,制定了各年度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实施方案。同时,郯城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依法治县的规划》。

在“二·五”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中普法领导小组调整到997个,办公人员增加到6300多人,从上到下形成普法网络,保证了“二·五”普法的顺利进行。

在“二·五”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中,全县共发行“二·五”普法教材20余万册,县、乡镇两级举办法律培训班257期,800多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6000多名基层干部、法制宣传骨干率先学完了“十五法两条例”。县人大、县普法办公室两次对880多名科级干部、51万多名普法对象进行考试,参考率占94%,合格率为100%。22个乡镇、798个行政村实施了依法治理活动,全县印制依法治村“小章程”、乡规民约、村规民约21万份,建立政务公开栏820处,书写法制宣传标语1780多条,固定法制宣传牌4400多块,这些形式对深化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实施依法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6年“二·五”普法总结时,郯城镇党委、政府,县司法局徐祗伦分别被省政府记三等功一次。县政法委、马头镇党委等19个单位被评为市级先进集体,张德胜、邱宝文等28名被记市级三等功一次。县委办公室、工商局等104个单位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集体,李静响等148名被评为先进个人。

“三·五”普法教育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1996)9号文件《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制定了《郯城县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并依据“三五”普法规划制定了1996—1999年的各年度依法治理实施方案。为使规划落到实处,在全县实施了“六、六、一OO”计划,抓好6个乡镇、6个县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100个村的普法依法治理试点工作。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8年12月4日、1999年6月1日两次召开了普法依法治理现场会,总结推广了试点单位的先进经验,有力地推动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不断向高层次发展。

第三节 民事调解

郯城县人民调解制度始于194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每村设一名调解员,负责调处村民之间的一般民事纠纷。全县的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司法科通过设在各基层行政区内的民政工作人员统一管理。1950年后,为适应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之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始设立。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全县基层调解组织遵此建立健全。1977年始,为强化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各公社相继配备司法助理员,具体负责基层调 解组织的管理并处理相应的民事纠纷,隶属于县人民法院领导。1980年10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划归县司法局管理并对司法助理员行使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权限。之前,基层调解组织主要建在农村,司法局成立后,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1992年各乡镇设司法所,它是乡镇(街办)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又是县司法局派出的司法行政机关。具体任务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乡镇法律服务站(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法、参加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代表乡镇政府处理民间疑难纠纷等项工作。在1999年11月,全县已建调 解委员会934个,其中农村856个,厂矿企事业单位78个。配备调解人员2802名。为加强基层调委会的工作力度,1997年始,农村856个调委会主任已全部进入村支两委班子。

1980年10月至1999年12月,全县基层调解组织累计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26744件,调处成功125031件,成功率为98.6%。较好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乡镇法律服务所始建于1985年6月,主要业务是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有偿法律服务;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定团结。自1985年6月至1999年11月,全县累计解答法律咨询54776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3012件;代理诉讼、非诉讼事项2708件;协办公证6634件;办理见证19233件;审修合同32077件。

第四节 公证业务

郯城县公证处于1980年10月成立,次年初配备人员3名,1981年4月1日正式开始对外办理公证业务。

县公证处从1981年4月9日办理第一件收养公证开始,到1999年10月31日止共办理公证业务23000余件,仅1992年办证就达到11094件。坚持办证原则,严格办证程序,注意严把质量关,在真实合法上下功夫。1990年后,县公证工作以稳定大局,稳定人心,注重社会效益,积极为经济改革服务为重点,主动出去联系案源。1990年10月20日地委行署召开了全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赡养协议公证现场会议之后,公证人员骑着自行车下乡传达这次会议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赡养协议公证,解决了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在1999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为了确保基层村委会组织换届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顺利进行,避免选举中的不正当行为,维护基层民主选举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县公证处积极主动地参与基层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胜利乡和大院子乡的基层村委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中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协助制定选举方案,增加选举的透明度。在选举过程中,对发放选票,投票及计票结果三个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使整个选举现场井然有序,村民们高兴地说:“有公证处现场监督,我们放心”。

第五节 律师事务

郯城县律师制度始于1956年。是年1月,成立郯城县法律顾问处,属郯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由主任律师吴传礼和律师陆振忠2人组成。1958年2月,反右斗争开始,2人被打成右派,该处即自行取消。

1980年10月,在郯城县司法局成立的同时,郯城县法律顾问处亦重新建立,列事业编制,受国家司法机关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设律师工作者2人,1981年增至6人,其中:主任1人,律师工作者3人,特邀、兼职律师工作者各1人;1982年,增加到10人。1991年8月,改称郯城县律师事务所。1993年6月,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又分设郯城县经济律师事务所1处,先后更名为临沂银光律师事务所和山东马陵律师事务所,由3名律师组成,律师人员从郯城县律师事务所调出。1999年郯城县律师事务所改称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并经民主选举主任,律师自由选择。到年底,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共有8人,其中:主任律师1人,副主任律师1人,律师4人,律师工作者2人。山东马陵律师事务所共有12人,其中主任律师1人,副主任律师2人,律师3人,兼职律师3人,律师工作者1人,工作人员2人。

律师业务开展情况分六个方面。一是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981年11月,与县造纸厂签订首家常年法律顾问应聘合同。到1999年底的19年间,共担任常任常年法律顾问69家。其中有县政府、乡镇政府、各局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和公民等。其间,帮助聘请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室69处,培训法律骨干240人,审查修订草拟各项法律文书6895份,追回外欠款5000万元,避免经济损失1.5亿元,上法制课1800场次,参加诉讼代理625件,参与调解、仲裁486件。

二是民事代理。自1981年3月30日承办首件房产纠纷诉讼代理起,至1999年底,共办理民事代理案件2287件,其中:房地产案196件,婚姻纠纷案363件,财产债务案865件,损害案839件,其他72件。

三是刑事辩护和公诉、自诉代理。1981年2月27日,接受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承办首件×××杀人刑事辩护案,至1999年年底共承办刑事辩护、刑事公诉、自诉代理2429件,其中,杀人案107件,抢劫案272件,强奸案208件,故意伤害案736件,流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175件,交通肇事案76件,非法拘禁案24件,爆炸、放火案18件,其他223件。

四是经济代理。自1981—1999年底,共承办经济纠纷代理872件,为当事人追回经济损失7000万元。

五是代书和法律咨询。至1999年,共代书各类法律事务文书10106件,解答法律咨询18.7万人次。

六是行政诉讼代理。自1992—1999年底,共承办行政诉讼代理案54件。

自1981—1999年,全县律师服务收费共322.9万元。被评为先进单位14次,荣立集体三等功3次。获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5人次,荣获山东省优秀律师称号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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