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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0-0000418 [ 文       号 ] 郯政发〔2020〕5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7-29 [ 公开日期 ] 2020-07-29 [ 有  效  性 ] 失效

郯政发〔2020〕5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号)、《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4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建设)、管网建设配套费(供气管网、排水管网、供水管网的建设)、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财政局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委托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征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30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9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0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0元,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10元。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两层以上的(含两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用于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两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财政局设立专户,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在办理规划许可、房屋初始登记等事项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七条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收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负责征收,资金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

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依据完费票据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房屋初始登记审批手续时认真把关,严格审核。缴费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施工许可面积与房屋初始登记面积不一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相关许可前,要及时通知行政审批服务局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获得规划许可审批之日起,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足额缴纳的,行政审批服务局不予办理相关许可。

第三章减、免范围及办理程序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免征、减征。

(一)廉租房、土地增减挂安置房项目、人民防空地下室、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幼托、学校、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免征全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除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它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设施;

2.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3. 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4. 城中村(居)居住区和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5.工业项目中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办公室、综合楼、职工公寓、餐厅等除外)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减征除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县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企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减按50%征收;

2. 对酒店、商业市场等能够长期形成税收的服务业建设项目,减按50%征收;

3.投资强度在每亩100万以上新注册落地的工业企业,自土地挂牌出让成交网签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用于企业配套生产服务的建筑(办公室、综合楼、职工公寓、餐厅等),减按30%征收;

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备供水管道和燃气管道的,经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批准后,免收相关配套费。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县政府相关减免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或改变容积率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监管及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须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城乡规划编制等部门应当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相关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全额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财政、行政审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城乡规划编制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本办法出台前县政府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印发


文字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4/171552.htm

图文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6/177690.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5/177688.htm

简明问答:http://tancheng.gov.cn/info/4261/171406.htm

动漫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4262/1720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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