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0-0000400 | [ 文 号 ] | 郯政办字〔2020〕43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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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7-15 | [ 公开日期 ] | 2020-07-1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政办字〔2020〕43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县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2020年7月1日前出台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二、清理原则
本次清理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特别是近年来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等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举措和要求,切实解决制度建设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
1.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2.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
3.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
4.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5.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6.与国家和省市有关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
7.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或者脱离工作实际的。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
(二)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
1.存在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的相关规定;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没有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3.存在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存在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相关规定;
5.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相关规定;
6.存在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7.存在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相关规定;
8.存在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
9.存在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相关规定;
10.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存在违反规定,未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11.其他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
1.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不符合精简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的;
2.没有按照规定实行“一次办好”集中审批,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的;
3.不符合“减证便民”改革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证明事项的;
4.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相悖的规范性文件;
5.与中央、省委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三、清理步骤
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立即开展清理工作,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自行组织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因机构改革原因起草部门职能调整的,由承继其职能的部门提出清理工作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对认为应当继续有效的,提供文件评估报告(附件4),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合法性、执行性、实施效果等,并于7月25日前加盖公章报送至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四、清理要求
1、本次清理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司法局负责统一组织,适时抽调相关单位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人员组成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专班,在县司法局集中办公(由县司法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对各乡镇、各部门提报的清理建议进行集中审查,由县司法局提出清理建议。
2、请各乡镇、各部门于7月18日前,将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科室和联系人名单(姓名、职务、手机号码),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县司法局。
3、请各乡镇、各部门认真梳理,于7月25日前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附件1)、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附件2)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有关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附件3)加盖公章报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各乡镇、各部门要参照本单位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于7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至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联系人:赵欣 左守瑞
联系电话:19853933203 18353903570
协同办公:郯城县司法局,地址:县文体中心B座二楼
附件1: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附件2: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附件3: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附件4: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
附件5: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部门(公章): 填表人: 电话:
(一)拟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拟废止原因 |
1 |
|||
2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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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拟继续有效的期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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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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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备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中,已经到期或拟于2020年到期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如继续使用或近期内无修订计划,请在“(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备注”栏中,注明拟继续有效的期限(没有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2年)
附件2
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部门(公章): 填表人: 电话:
(一)拟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拟废止原因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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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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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拟继续有效的期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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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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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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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备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中,已经到期或拟于2020年到期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如继续使用或近期内无修订计划,请在“(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备注”栏中,注明拟继续有效的期限(没有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2年)
附件3
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
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
部门(公章): 填表人: 电话:
(一)拟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拟废止原因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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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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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拟继续有效的期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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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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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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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备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中,已经到期或拟于2020年到期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如继续使用或近期内无修订计划,请在“(二)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备注”栏中,注明拟继续有效的期限(没有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拟继续有效的期限不超过2年)
附件4
拟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评估情况 |
附件5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编号 |
有效期至 |
1 |
郯城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县水务公司 |
郯政办发〔2007〕6 号 |
2007年1月7日 |
TCDR-2016-002004 |
2018年12月31日 |
2 |
郯城县文物保护 管理办法 |
县文广新局 |
郯政发〔2012〕16 号 |
2012年3月16日 |
TCDR-2017-001001 |
2020年4月30日 |
3 |
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
县法制局 |
郯政发〔2012〕36 号 |
2012年6月7日 |
TCDR-2017-001002 |
2020年7月6日 |
4 |
郯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县法制局 |
郯政发〔2012〕56号 |
2012年12月10日 |
TCDR-2012-001008 |
2020年12月30日 |
5 |
郯城县水资源管理 办法 |
县水利 水产局 |
郯政发〔2013〕39 号 |
2013年11月28日 |
TCDR-2013-001002 |
2018年12月27日 |
6 |
郯城县出让到期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
县国土 资源局 |
郯政发〔2014〕4 号 |
2014年2月19日 |
TCDR-2014-001002 |
2019年10月1日 |
7 |
郯城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标准规定 |
县城管局 |
郯政发〔2014〕22 号 |
2014年7月26日 |
TCDR-2014-001004 |
2019年4月30日 |
8 |
郯城县户外广告设置 管理规定 |
县城管局 |
郯政办发〔2014〕8 号 |
2014年2月25日 |
TCDR-2014-002001 |
2018年11月30日 |
9 |
郯城县居民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办法 |
县民政局 |
郯政办发〔2014〕52 号 |
2014年8月11日 |
TCDR-2014-002003 |
2018年12月25日 |
10 |
郯城县人民政府法律 顾问工作办法 |
县法制局 |
郯政办发〔2014〕58号 |
2014年10月20日 |
TCDR-2014-002004 |
2019年11月20日 |
11 |
郯城县质量工作 考核办法 |
县质监局 |
郯政办发〔2015〕9号 |
2015年5月29日 |
TCDR-2015-002004 |
2019年12月31日 |
12 |
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郯政办发〔2015〕11号 |
2015年6月19日 |
TCDR-2015-002005 |
2020年6月19日 |
13 |
郯城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郯政发〔2015〕17号 |
2015年7月10日 |
TCDR-2015-001002 |
2020年7月31日 |
14 |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 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字〔2015〕49号 |
2015月8月1日 |
TCDR-2015-002006 |
2020年8月31日 |
15 |
郯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县人社局 |
郯政办发〔2015〕19号 |
2015年9月16日 |
TCDR-2015-002011 |
2020年8月31日 |
16 |
郯城县首席技师选拔 管理办法 |
县人社局 |
郯政办发〔2015〕23号 |
2015年10月20日 |
TCDR-2015-002013 |
2020年10月31日 |
17 |
郯城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
县编委办 |
郯政办发〔2015〕27号 |
2015年12月2日 |
TCDR-2015-002014 |
2020年12月9日 |
18 |
郯城县社会救助办法 |
县民政局 |
郯政发〔2015〕34号 |
2015年12月3日 |
TCDR-2015-001004 |
2020年6月1日 |
19 |
郯城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郯政发〔2015〕36号 |
2015年12月22日 |
TCDR-2015-001005 |
2020年12月31日 |
20 |
郯城县畜禽养殖 管理办法 |
县畜牧局 |
郯政办发〔2016〕4号 |
2016年2月19日 |
TCDR-2016-002001 |
2021年3月19日 |
21 |
郯城县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办法 |
县城管局 |
郯政发〔2016〕4号 |
2016年3月7日 |
TCDR-2016-001001 |
2021年3月31日 |
22 |
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 管理办法 |
县体育办 |
郯政办字〔2016〕25号 |
2016年4月19日 |
TCDR-2016-002002 |
2021年4月30日 |
23 |
郯城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县住建局 |
郯政办发〔2016〕19号 |
2016年9月29日 |
TCDR-2016-002006 |
2019年9月30日 |
24 |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县农业局 |
郯政办字〔2016〕59号 |
2016年10月13日 |
TCDR-2016-002005 |
2019年10月12日 |
25 |
郯城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交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 |
县国土局 |
郯政办发〔2016〕22号 |
2016年11月1日 |
TCDR-2016-002007 |
2019年11月14日 |
26 |
郯城县行政应诉 工作规定 |
县法制局 |
郯政发〔2016〕28号 |
2016年 12月2日 |
TCDR-2016-001004 |
2021年6月30日 |
27 |
郯城县畜禽规模化养殖三区布局规划 |
县畜牧局 |
郯政办字〔2017〕47号 |
2017年7月15日 |
TCDR-2017-002001 |
2020年7月19日 |
28 |
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
县教体局 |
郯政办发〔2017〕7号 |
2017年9月11日 |
TCDR-2017-002003 |
2019年10月11日 |
29 |
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扶持奖励办法 |
县农业局 |
郯政办字〔2017〕61号 |
2017年9月29日 |
TCDR-2017-002002 |
2022年10月29日 |
30 |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发〔2017〕9号 |
2017年9月30日 |
TCDR-2017-002006 |
2019年10月31日 |
31 |
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发〔2017〕20号 |
2017年11月1日 |
TCDR-2017-001001 |
2019年10月31日 |
32 |
郯城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
县人社局 |
郯政办发〔2017〕23号 |
2017年11月15日 |
TCDR-2017-002005 |
2022年11月30日 |
33 |
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县政府法制局 |
郯政发〔2018〕5号 |
2018年2月23日 |
TCDR-2018-001001 |
2022年12月31日 |
34 |
“郯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
县民政局 |
郯政办发〔2018〕11号 |
2018年4月28日 |
TCDR-2018-002001 |
2020年5月31日 |
35 |
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 暂行办法 |
县法制局 |
郯政发〔2018〕8号 |
2018年6月20日 |
TCDR-2018-001002 |
2020年6月30日 |
36 |
郯城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管理实施细则 |
县交通运输局 |
郯政办发〔2018〕83 号 |
2018年10月10日 |
TCDR-2018-002002 |
2021年11月30日 |
37 |
郯城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字〔2019〕50号 |
2019年11月13日 |
TCDR-2019-002001 |
2024年11月30日 |
38 |
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郯政办发〔2020〕3号 |
2020年3月16日 |
TCDR-2020-002001 |
2023年12月31日 |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印发
文字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4/170527.htm
图文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6/170528.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tancheng.gov.cn/info/3725/1714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