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政办字〔20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对郯城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依法依规推进公司改制,经研究,决定成立郯城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立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谷礼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玉林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委办主任
朱文江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史志办主任
付海峰 县财政局局长
李 挺 县水利水产局局长
成 员:秦 震 县编委办副主任
于 斌 县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办公室主任
岳志强 县发改局副局长、服务业办公室主任
彭建伟 县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主任
冯宪平 县经信局副局长
颜廷峰 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房树根 县工商局主任科员
田 成 县住房保障和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乃学 县水利水产局副局长
张克友 县审计局副局长
刘 乾 县物价局主任科员
张星堂 县总工会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水产局,李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郯农安办字〔20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春节即将来临,为确保春节期间我县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山东省农业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清源”行动及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组织好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加强春节期间农产品安全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净化农业生产源头。农业投入品质量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春节期间,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积极组织,牵头配合相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要以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区域和企业为重点,对主要农业投入品组织开展一次执法检查行动,同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用的投入品监测,重点检测是否含有违禁药物成分。要及时发布检测结果,提醒广大农民不要购买质量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对于有问题的投入品,要会同有关部门彻查源头,加大查处力度,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重点监测,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量增加,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加大监测力度,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打击下列违法行为:
1、蔬菜瓜果种植中违法使用禁用、限用农药;
2、蔬菜瓜果运输储存中违法使用保鲜剂;
3、非法制售禁用农药;
4、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死亡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等动物产品;
5、饲喂、注射“瘦肉精”以及非法注水的有毒有害猪、牛、羊;
6、生猪私屠滥宰;
7、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
同时,各地要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烟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开展烟剂农药专项整治活动,完成规定烟剂产品监督抽查任务。
三、开展执法监督,强化司法震慑作用。根据监测暴露出的问题,要及时跟进开展执法监督,建立检打联动制度,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产品要做到件件有查处,严把市场准入关,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集中和人员流动大的有利时机,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及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作用,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曝光违法典型,宣传诚信企业,引导合理消费。
五、完善应急机制,做好突发事件防控。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应急体系。要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预防不安全事件的发生。春节期间,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特别是加强对一些负面报道的跟踪分析,对一些不实的、恶意炒作的报道,要主动应对、妥善处理,减少负面影响。对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及时报告,积极引导舆论,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确保生产和流通秩序稳定。
六、加强领导,及时报送信息资料。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走进基层、深入一线,对“两节”期间有关工作特别是农产品安全执法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在此期间,县农业局将对相关乡镇落实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要及时总结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并于2016年2月26日前将总结及相关资料报县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2016年1月3日
郯政办发〔201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充分调动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级各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棚户区改造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项目原则。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单位组织、市场运作”模式,本着“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按照“居民得实惠,城市变形象”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全面提升我县城市建设水平,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项目的规模。棚户区改造实行区域性规模改造,改造规模不少于3公顷;对于连片改造或特殊区位改造的可适当放宽,坚决杜绝零星改造现象。
三、项目的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牵头,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确认,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财政扶持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划拨供应,安置后剩余土地实行挂牌出让。结合我县实际,为便于操作实施,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实行一次性全部出让,出让金政府纯收益按不超过60%的比例拨付给改造单位,用于补助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郯政办发〔2012〕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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