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政字〔2016〕11号
在经济新常态下,为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强全县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乡镇统计能力建设
(一)加强乡镇统计工作力量。一是要完善统计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根据人口总量、经济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确保乡镇统计队伍稳定。各开发区(景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二是要落实统计人员“双重管理”制度。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需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干部和统计人员的培训、轮岗、交流,注重将优秀的干部充实到统计部门,并重视他们的使用和培养。对已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规定予以落实。三是要保障工作经费。各级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做好统计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一般公共预算,保证重大普查、专项调查经费的拨付,确保能够及时完成日常统计报表上报和各类大型普查、专项调查工作。
(二)全面推广统计协管员及基层统计网格化管理模式。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成立辖区统计协管员管理服务中心,选取有条件的社区成立统计协管办公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等设施设备,统计协管领导小组职责、协管办工作职责、人员守则与统计资料报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齐全,搜集整理村级统计相关文件和业务资料,并立卷归档。公开考核、选聘村级统计协管员,选聘熟悉本村居情况、统计业务能力强或有统计业务基础的村会计或其他人员担任。年初要把统计协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保障社区、村级基层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行政村居(社区)统计组织网络建设,明确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承担并完成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
(三)加强基层统计教育培训。一是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居(社区)及各类统计调查单位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法律、统计知识及统计从业道德的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要积极探索统计教育网络化建设,逐步推进统计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向信息化方向发展。二是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统计机构应当在县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建立健全统计人员职责、调查任务、数据采集、联网直报企业数据审核上报、统计原始记录、统计资料发布与归档管理等工作制度,规范统计业务流程,保障乡镇统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发挥综合统计职能,逐步实现乡镇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四)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评定。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搜集、整理同级编制、民政、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管理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及时做好本辖区内统计单位的新增、变更、注销、核查等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名录库单位不重不漏、基础信息准确完整,如实反映所有调查单位现实情况。
(五)加强统计数据资料管理和发布工作。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实行统计资料保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做到数据资料检索查找方便、快捷、共享。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统计调查网站,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及企业发布和提供非涉密的统计资料。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不能越权越级,不能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能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一)夯实部门统计工作基础
1、加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各部门、单位要健全统计工作机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统计负责人,配齐配强统计人员,在业务经费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落实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统一统计标准、调查方案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部门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依法接受县统计局的统一管理。
2、规范部门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各部门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与报送县统计局的有关资料相一致。部门统计资料与县统计局掌握的统计资料有交叉、重复的,应当在与县统计局协商后再对外公布。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县统计局备案。县统计局要加强数据发布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提供和统计新闻发布制度,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重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发布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凡涉及主要经济社会指标、目标考核和小康监测等事关全局的统计数据,应召开联席会议,通过确认各方信息,认真开展横向分析,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反映我县实际。各新闻媒体新闻报道中涉及到综合性的经济社会统计数据,以县统计局发布为准。在向社会发布信息时,应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
3、健全单位名录库。基本单位名录库是统计工作特别是部门统计工作的基础。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及时向县统计局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更新、维护好部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全面掌握部门主管行业单位数量,有效推进部门全行业统计工作。
4、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审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数据要经本部门、单位统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查、复核,并签署或盖章后才能上报。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公布、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本单位和所管理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对因统计口径、统计渠道、统计方法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与县统计局数据不一致情况,要及时答复统计查询或做出必要说明。
5、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要不断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意识。各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县统计局的执法活动,及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对于拒不提供统计资料、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积极推进部门统计改革创新
1、创新制度方法。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完善新型城镇化、园区建设、旅游娱乐业、文化产业等行业统计制度,积极探索电子商务、民间融资、新型服务业等新业态、新行业的统计方法。推行部门全行业统计制度,积极拓展统计范围,建立覆盖全行业的统计调查制度,丰富和完善政府统计体系的信息资源。
2、健全统计监测和评价机制。完善统计监测评价制度,做好财政、税收、主导产业、规模工业、服务业等重点统计监测工作。各部门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以促进行业积极发展。
(三)加强部门统计能力建设
1、提升信息化水平。把统计信息化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重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数据库,整合统计资源,实现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全面提升统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各部门要配备统计工作所需的专用计算机设备,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网络,逐步实现调查单位网上直报,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源头数据质量。
2、提升统计人员素质。县统计局和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统计的特点,制订培训计划,组织专业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确保高质量完成部门统计工作任务。
3、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各部门要加强对各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分析监测,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做好月度、季度信息的分析提供工作,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统计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
4、强化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县统计局作为统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一是负责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表的审批和管理,及时公布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二是研究制定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管理制度,明确部门报送数据的范围、时间、频率、质量要求及责任;三是积极推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达标制度;四是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巡查、稽查和执法检查,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五是定期对各有关部门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各部门做好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六是健全完善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和评价机制,更好地发挥统计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工作
(一)加强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企业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企业统计工作,要按照《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1-2人,统计人员必须具备从业资格,按时参加统计知识培训。应配置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打印机,计算机能够正常上网,满足网上直报要求。
(二)加强统计报表管理。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上报,统计口径要一致,上报数据与企业留存数据要一致。报表应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填报日期应齐全。各类数据要按照统计部门规定的方式、方法调查采集,做到数出有源,数出有据。各类报表要规范、整洁、无涂改,要按时上报,不得迟报、误报。上报数据要进行横向纵向对比,上升或下降幅度较大时,必须附有文字说明。报表方式以纸质和网络两种方式同步进行。
(三)加强企业档案管理。各企业要不断完善档案的原始资料、证件的归档、装订和保管。专业统计台帐由统计人员根据原始记录或报表主要指标及时进行登记,台帐的数据要和上报数据一致,各项指标要相互匹配。月报、季报和年报的基层报表,要及时装订成册,集中归档。要求装订整齐,卷内有目录,卷外有索引,分类清楚,查阅方便,盒面和侧面有统一打印的卷名和卷号。
四、进一步深化统计改革,推进统计制度建设,提高科学统计水平
(一)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体系。围绕全面真实反映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国家统计制度,做好国民经济核算、三次产业、三大需求、社会发展、文化科技、民生人口、生态环境等常规性统计工作。围绕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健全和优化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科学的核算数据评估机制和地区生产总值核算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统计局提供统计工作所需的基础数据资料。统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认真做好各类大型普查,建立普查、常规调查衔接机制。
(二)充分发挥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建立和完善月度、季度经济形势分析制度,按照“全面、及时、准确”的要求,加强对宏观形势、经济走势和周边态势的分析研判,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变化和亮点,准确把握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动向,提出对策建议。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预警,要特别关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消费、能耗、就业等数据资料的变化情况,切实提高对统计数据的分析预判能力、诠释解读能力和决策咨询能力,增强经济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科学开展统计指标比较应用。加强省内外、市内外、县内外统计信息的搜集、编辑和积累,有针对性地开展县区间、区域间经济运行对比分析。积极拓宽思路,开辟统计服务新领域。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提供县政府对各季度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类分析比较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四)拓宽服务领域。根据政府、企业、社会的统计需求提供统计信息共享服务,构建涵盖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公共服务网络体系,为各级各部门提供优质统计信息服务。加强民生领域的统计监测,实时监测并发布市场物价、平均工资、保障房建设等信息。进一步加强民生、民意、社会满意度和党委、政府部门绩效等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法制和信息化建设。一是强化依法统计意识。各乡镇政府和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要将《统计法》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内容,提高各级领导依法统计意识。二是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常态化管理,实施统计巡查、统计执法大检查、统计稽查和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执法制度,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大领导力度。重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充实统计力量,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直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工作负总责。对国务院、省、市、县政府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大型调查,要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普查和调查队伍,落实工作经费,确保统计调查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人才的引进、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统计人才库,提升各乡镇、部门和企业统计队伍素质和活力。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积极推荐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从事统计工作,要保持基层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调整专职统计人员要事先征得县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类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应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调查单位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进行安排。对各级统计部门抽中的以反映城乡居民收支情况为主的记账户及其辅助调查员、县乡明确的村居统计调查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度进行调整。切实改善基层统计部门工作条件,保障基层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建立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制度,对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和物质奖励。
(四)强化统计宣传。统计部门要与新闻宣传单位密切合作,健全统计新闻发布会和统计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要在政府统计门户网站,设立统计数据发布栏目,及时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建立在线统计工作平台,深入解读统计数据,诠释统计指标。建立初步统计数据发布制度,满足各类统计用户的多层次统计需求。新闻宣传机构要适时组织报道重大统计活动,普及统计知识,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抓好评先树优。对在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统计机构(组织)和统计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建立乡镇基层统计人员考核奖励制度和办法,对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要建立长效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并给予通报表彰,促进统计工作全面提升,推动全县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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