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政发〔2016〕6号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建设步伐,提升建设品质和管理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增强城镇综合功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决定2016年在全县开展“城乡建设提升年”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新型城镇化决策部署,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进城乡建设提质增速,全面提升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
坚持规划引领建设。充分发挥规划引导调控作用,确保发展规划、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精准对接,科学指导城乡建设,确保每个建筑项目都严格执行规划。
坚持基础设施先行。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思路,优先布局各类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百年大计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为城镇化建设提供硬件支撑,为未来发展留足空间。
坚持产城融合发展。城镇建设与产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促进产业结构、就业结构、消费结构相匹配,以产业集聚提升城市“人气”,以城市“人气”推动产业发展,实现以产兴城、以城聚产。
坚持内涵品质提升。充分体现红色文化、历史文化、山水文化、商贸文化特色,彰显城市个性,提高城市品位;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城乡建设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便利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
按照县城、小城镇、农村社区“三位一体”建设发展思路,以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两化”建设为目标,全面提升城乡建设水平。2016年,计划投资22.3亿元,实施20个重点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和8个城市综合体及片区改造开发项目,加速推进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味。协同推进特色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乡管理水平,切实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加速城乡融合、优化人居质量,更好地彰显生态、文化、和谐、精致的特色魅力,打造宜居宜业、美丽美好的新郯城。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城市功能。按照“提升形象、丰富内涵”的建设要求,以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滨水生态、平原特色的临沂副中心城市为目标,坚持新区建设与旧城改造并联推进,城市建设与文化建设同步实施,加快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特色、较大影响力的地标项目,着力推进道路管网、科教文卫等各类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精心打造历史文化项目,为城市注入现代气息、人文精神,精塑城市个性、提升城市“软实力”,提高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
1. 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城市功能需求,继续加大城市道路建设投入,加快实施富民路南段建设工程、人民路东段拓宽改造工程、沭河路北延工程、沂河路打通工程、古城路及文化路东延工程、工业路南段建设工程、恒通路南段等9项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进一步完善城区路网结构,优化城市交通环境。同步实施供水、燃气、供热、雨水、污水、弱电、强电等市政管网工程,着力推进老城区弱电管线下地,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切实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2. 文化项目建设。依托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积极推进郯国故城项目建设,启动博物馆、大剧院、文化广场建设,挖掘和展示古郯历史文化要素,延续文化脉络。加快一中新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文教卫生项目建设,确保如期投入使用,增强新区公共服务功能。
3. 配套设施建设。启动城区公厕、街头游园和停车场建设,实施老城区背街小巷绿化提升工程,全面提升城市对外形象。结合城中村改造,合理布局,新建3处农贸市场,让城市更加宜居、舒适,让居民更加便利、满意。
4.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利用丰富的水系资源和独特的平原环境,编制完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积极探索生产透水透气砖等铺装材料,改进和创新施工工艺,积极推进集雨型绿地、透水性人行道等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建设。继续推进城区水系综合整治,采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推进黑臭水体整治,改善水体环境感官质量。实施活水济城、清水润城、碧水绕城工程,重点抓好沭河、白马河、窑上干渠、李墨干渠等滨水景观带建设,打造活水公园城市。
(二)展示生态魅力。积极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抓手,以创建国家园林县城为载体,致力保护和展示郯城得天独厚的生态禀赋,坚持生态修复与生态展示并举,功能建设与景观打造并重,着力构建、完善城乡生态基础设施网络和生态景观体系,切实优化城乡生态环境品质,提升城乡生态文明水平。
5. 生态绿化建设。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推进新村温泉开发项目建设,做大做强4A级中华银杏生态旅游区,进一步打响“银杏之乡”品牌。科学稳妥推进神舟古栗园的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倍加珍惜保护这片“城市绿肺”。实施造林绿化工程,抓好铁路、干线道路、河流水渠沿线绿化补植,造林2万亩,助推生态环境建设。
6. 公园绿地建设。推进沭河滨河公园二期工程、景观风貌轴二期工程建设,打造特色景观,为广大居民群众营建秀美环境,提供理想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加强城区绿化建设,加快实施道路绿化、庭院绿化、节点绿化工程,新增城区绿化面积100万平方米,确保城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达到38%、33%,人均公园面积达到9.2平方米。
7. 城乡治污保洁。健全完善人工湿地、污泥处置、污水处理等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开工建设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万吨/日。巩固沂河、沭河、白马河等主干河流治污成果,实现主要河流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加强河流沿线生态建设,推进水质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好水生态。加快中节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确保年底前投入使用,为处理生活垃圾、改善人居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覆盖。
8. 扬尘污染防治。持续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城市交通扬尘、露天采石场扬尘、餐饮油烟污染等专项治理行动,采取有力举措,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材产业,扩大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推广绿色施工,推进城镇绿色发展。
(三)建设美丽镇村。以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活动为契机,以城乡环卫一体化为切入点,加快实施农村“硬化+改厕”工程,大力提升小城镇、新型社区、美丽乡村建设水平,着力优化村庄布局、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水平,努力打造一批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美丽宜居镇村。
9. 小城镇建设。坚持突出特色、产城融合、规模合理、配套健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按照新市镇的标准,用足用好扩权强镇措施,把李庄建成临沂东南部新城和县域次中心。加快推进马头、重坊、高峰头等中心镇建设,积极打造杨集、泉源区域商贸物流中心,提升辐射带动水平。以乡镇驻地综合开发为重点,采用PPP合作模式等,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小城镇建设,推进道路、排水、人行道等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增强产业与人口集聚能力。
10.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紧密结合,加快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力争完成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拆旧复垦1500亩,新立项5个村、规模800亩,年内每个乡镇新建2个农村新型社区。同步完善配套设施,加快文化广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推进燃气入户、生活污水处理,启动农村供暖工程,提升居民幸福指数。注重村镇特色风貌,保护好传统村落,提升乡村建设品味。以村庄“五化”达标提升为目标,年内每个乡镇至少打造10个有规模、有特色、有品位的美丽乡村。
11. 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对接精准扶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完善以贫困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信贷支持和社会帮扶的农村危房改造筹资模式,建立农村危房精准改造台账,规范工作流程,严控工程质量,年内完成560户危房改造任务。全面推进农村道路硬化“户户通”、农村“改厕”以及农村汪塘整治等工程,力争五年完成村内道路硬化、三年实现农村改厕全覆盖,2016年完成农村示范汪塘整治34个。
(四)推进住房保障。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的惠民理念,立足民生需求,着力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积极实施棚户区改造、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燃气供暖等民生实事工程,着力形成层次分明、梯度覆盖、全民普惠的住房保障工作格局,真正让百姓共享城建发展成果,提升百姓的幸福感、舒适感和归属感。
12. 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棚改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前东庄、西关二、富民路片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力争早开工建设、早投入使用。年内建设公租房100套,棚户区改造1700户。加大棚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同步配套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营造功能完善的宜居环境。
13. 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意见》,对城区老旧小区进行系统整治改造,加快实施县疾控中心、鲁南纸业、县中小企业局家属院改造,完成8.12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同步推行物业管理,防止出现“前改后乱、无人管理”的局面,启动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和谐小区”创建活动,力争年内70%以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达到规范化水平,切实改善人居质量、惠及居民群众。
14. 房地产市场稳控。坚持新城老城协调发展,稳步推进房地产开发。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开发总量,稳定住房价格,鼓励和引导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比重达60%以上,促进棚改与去库存的有效衔接,推动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发展。
(五)完善城乡规划。坚持高起点规划,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挖掘文化底蕴,彰显地方特色,不断提升规划设计水平和城乡建设档次。继续完善执行规委会决策制度,创新规划管理机制,严格规划竣工验收,切实提高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强制性,树立规划的权威。
15. 推进“多规合一”。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各类空间性规划,积极完善“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实现“一个规划一张图、一张蓝图干到底”。坚持集约节约用地,2016年盘活利用低效闲置土地860亩,进一步拓展用地空间,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16. 科学规划设计。启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尽快完成城市综合交通、综合管线、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编制,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彰显城市品质、塑造城市气质。加快乡镇总体规划修编完善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积极开展片区城市设计,以更新的理念、更优的创意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特色。
(六)加强城乡管理。建立完善服务、管理、执法“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以打造整洁有序城乡环境为目标,突出建管并重,强化严格执法,着力提升城乡综合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
17.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积极推行数字化城管,健全“无缝隙、全覆盖、全天候”管理网络,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标准化水平,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继续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落实属地管理和执法主体责任,加大控违拆违力度,实施户外广告、露天烧烤、洗车市场专项整治,展示整洁有序的城市面貌。巩固载客三轮车整治成果,加强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打造便捷顺畅的绿色交通环境。
18. 加强乡村建设管理。深入宣传贯彻执行《郯城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晰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强化日常监管,切实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无序建房和违规建房,严厉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强化乡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19.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积极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模式和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启动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行业的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挂钩,营造“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扎实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努力打造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的“百年建筑”。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以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燃气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行动,确保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建立建筑劳务用工信息平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要求,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围绕“层级分明、畅通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城乡建设提升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坚持牵头领导联系项目、挂靠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各项工作制度,全员动员、全程跟踪、全速推进。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和建设任务,构建分工明确、部署科学、推进有力的工作格局,实现又好又快推进。各责任单位要立足自身职责,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责任分工,严格落实项目奖惩、效能问责等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提神、提速、提效,确保各项既定任务圆满完成。
(二)齐心协力,强势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集中精力推进各项重点城建项目建设,形成全程加压、合力推进的建设态势,确保各项重点工程“出成果、展新颜”。承担重点城建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要坚持“一线工作法”,加强对接、强化沟通,实时掌握项目建设动态,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尽力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质效,着力为工程推进排忧解难,构建起“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各方联手、合力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强化督查,严格监管。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将深化“城乡建设提升年”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县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着力细化督查内容、完善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实时监控、动态监督重点工程建设进展和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表彰先进、奖励优秀,鼓舞士气,全力推动各重点项目快速推进。同时,健全完善项目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建设与工程建设的任务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考核,营造拒腐防变的良好氛围。
(四)舆论引导,营造氛围。高度重视舆论对开展“城乡建设提升年”活动的推动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集中力量、集中时段、集中安排宣传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特别是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进一步深入组织成果宣传、亮点宣传和典型宣传,引导广大居民群众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发挥百姓民意的促进激励作用,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献计献策活动,集中民智、体现民意、激发民力,积极营造社会协同、全民参与城乡建设的浓厚氛围。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5日
郯政办字〔2016〕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成品油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县政府确定建立郯城县成品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总召集人:张继宾 县政府副县长
召集人:郭传航 县经信局局长
成员:刘维省 县经信局副局长
王亚坤 县公安局副政委
徐雪芹 县财政局评审中心主任
房树根 县工商局主任科员
王 健 县安监局主任科员
王现存 县发改局副主任科员
陈庆叶 县法制局副局长
倪敬福 县商务局副局长
李广通 县环保局副局长
徐 军 县质监局副局长
艾卫国 县国税局副局长
刘德海 县地税局副局长
武玉波 县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副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维省同志兼任。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TCDR-2016-002001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广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畜禽养殖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 县国土、环保、畜牧、发改、财政、科技、卫计、物价、质监和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七条 县畜牧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内畜牧业发展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编制区域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 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三)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四)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五)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县畜牧部门备案:
(一)生猪存栏200头以上;
(二)牛存栏50头以上;
(三)羊存栏200只以上;
(四)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
(五)兔存栏300只以上。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县畜牧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五)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
(六)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
第十四条 县畜牧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给予备案。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畜牧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统一编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县畜牧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通报县环保部门,并按规定汇总报市畜牧部门。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县畜牧部门申请变更;县畜牧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手续。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 畜禽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畜禽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并接受专业知识培训。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饲养工作。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提倡动物福利。
禁止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投入品。
第二十一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畜禽进场检疫和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并配合县畜牧部门做好畜禽疫病检测检验和重大疫病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县动物检疫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应当服从县卫计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并配合县卫计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迅速、有效地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禁止销售、加工或随意抛弃病死畜禽。
第二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水和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实现废水、废气和其他废弃物的循环利用。
禁止将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污水等直接向水体或其他环境排放。
第二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并实行药物残留检测制度。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出售畜禽,应当向动物检疫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第二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事项:
(一)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奶畜应当载明生鲜乳的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合格证;
(七)畜牧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还应当载明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养蜂场应当建立养蜂档案,蜂产品出售时应当加贴蜂产品标识。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科技、畜牧部门应当将畜禽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畜牧业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现代畜牧业的技术进步。
第三十条 县发改、经信、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畜禽养殖、良种推广、疫病防治、饲料生产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畜牧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畜牧机械产品的,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补贴资金,予以重点扶持。
第三十三条 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畜禽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技术服务。县政府应当保障县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鼓励畜禽养殖者、畜产品加工企业和畜产品经营者进行联合,实行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者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应当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荒山、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关闭、搬迁或者不再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县政府应当采取整治措施,对其进行复垦治理,改善环境,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界定为畜禽养殖类设施农用地范围。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设施农用地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政府审核同意。设施农用地申请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场选址要符合本办法规划布局要求。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第三十七条 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三十八条 县级审核。县政府组织国土、环保和农业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环保部门重点就环境影响做出评价。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国土部门做好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等相关工作,县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政府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县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条 预防、综合利用和治理。县环保部门会同县畜牧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报县环保部门备案。县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县畜牧部门。
县环保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检测。
第四十二条 县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完善备案程序,组织实施畜禽生产规范,指导安全生产,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畜禽生产规范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四十三条 县畜牧部门在畜禽养殖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第四十四条 县畜牧部门应当制定对畜禽养殖环境、疫病、投入品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不得重复进行,监测结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
第四十五条 县畜牧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网络,健全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
县畜牧部门应当健全畜禽养殖者诚信档案制度,对畜禽养殖者的违法活动、不良行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公布的内容不得涉及畜禽养殖者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四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畜禽养殖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畜禽养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国土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对不符合规定要求,违法违规用地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以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第四十八条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第四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做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的。
第五十二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环保部门做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县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五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畜禽养殖者违反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畜牧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
(二)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三)销售、加工或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
(四)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伪造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畜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发给畜禽养殖代码的;
(二)各有关部门不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有限期自2016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
郯政办字〔2016〕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全县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2日
2016年全县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2016年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不断强化政务值班和信息报告工作为重点,以着力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为核心,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夯实基层应急管理基础,全面提升应急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工作
(一)切实做好值守工作。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配足值班设施,改善值班条件,加快构建职责明确、定位清晰、运转高效的值班工作体系。
(二)认真做好节假日和重要节点、敏感时期的值班工作。继续抓好“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的落实,确保指挥灵敏、信息畅通、运转高效。
(三)加强对政务值班工作的检查指导。完善督导检查制度,推进政务系统值班组织体系建设和工作能力建设。
二、依法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水平
(一)依法严格执行信息报告时限。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09号)精神,切实提高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的能力,在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10分钟内向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事发时间2小时,坚决杜绝迟报、瞒报行为。
(二)提高信息报告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优化信息接报、转办流程,尽快实现通过手机移动平台传、报信息的目标,立争做到无纸办公、快捷流转、高效工作。规范完善信息报告流程、信息报告要素,推广应用《呈报单》、《值班信息》等表格模板,促进信息报告工作更加规范、准确。
(三)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切实加强对微博、微信、网络媒体等互联网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线索和重要敏感信息。
三、扎实推进应急体系建设
(一)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和预案要求,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的编制修订工作,提高预案的时效性、实用性和操作性。根据预案修编进展情况,适时汇编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抓好预案的审核、备案、宣传等工作,强化各相关预案之间的有序衔接。督促指导应急演练工作的开展,增强演练的针对性、综合性和实战性。
(二)协调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进一步搞好队伍、物资基本情况普查,健全完善信息数据库,实现应急资源信息动态管理。
(三)抓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建设。强化应急救援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各方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一系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进一步细化事件现场分级处置规程,制定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现场处置操作手册。不断深化军地警民联动,提高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关口前移,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消除风险隐患,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推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设,逐步全面建立预警制度,健全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响应,努力提高管控风险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提升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处置救援、事后恢复重建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推进应急产业发展。立足商贸物流和批发市场资源,通过政府采购、鼓励社会储备等途径培育应急产品市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把形成应急产业的基础能力作为一项基础性任务,以增加应急装备品种、改善应急装备质量、完善应急服务网络、提升应急服务水平为重点,加快提升应急产业的基础能力,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应急产业的基本需求。依托应急平台建立应急产品储备名录和资料库,包括企业应急产品及生产能力储备资料库、应急资源库等,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三)推进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完成应急平台建设任务,实现与市、县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和视频会议功能。县直部门单位、各乡镇等视频监控平台、业务数据平台和视频会商平台接入县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整合利用全县种类不同、功能各一的应急平台,基本做到覆盖全县、数据共享、协同联动。实现市、县、乡和部门信息上报、应急联动、日常办公、数据管理、督导考核等一体化云管理。
(四)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作用。发挥专家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利用专家组人才智力优势,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理论研究、技术创新和决策咨询。
(五)做好年度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典型案例选编,选择部分典型案例,形成系统的电子数据库,为今后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借鉴。
(六)制定“十三五”应急管理规划。根据省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十三五”规划,研究制定全县“十三五”期间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具体措施。
五、广泛深入地开展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
(一)推动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强化对全县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的指导,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举办“减灾日”、“消防日”、“安全月”等主题活动,把应急管理作为宣传的重要内容。在郯城电视台播出应急公益广告,构建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动机制,开展应急文化建设,积极宣传应急管理常识等内容。印制《郯城县市民应急手册》20000册、应急宣传海报50000份,向社会免费发放。开展应急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等宣传活动。
(二)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在各级党校举办的培训班设置应急管理课程。按照“引进来、走出去”的思路,组织专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学习外地先进的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和现场救援救护知识技能。经常举办应急管理专题培训班,加强应急管理、政务值班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三)认真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和应急网站建设工作。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动态信息的采集、上报和统计工作,大力拓宽信息渠道。组织好郯城应急网站信息的更新、发布工作,推广和普及应急知识,实现与市应急网站的链接。
六、不断夯实基层应急管理基础
(一)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等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强化基层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能力,确保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村(居)委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明确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并确定专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
(二)抓好县级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健全完善县级应急管理示范点评比标准,对达到县级应急管理示范点标准的,县政府发文授牌,实行动态管理。总结推广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先进经验,组织基层单位参观、学习应急管理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带动作用。
(三)组织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应急管理专项考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考核,不断优化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式、细化考核标准,严格执行扣分机制,发挥好考核的导向、评价、激励、约束作用,有效促进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特别是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应急管理专题调研。围绕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专题调研,研究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措施,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创新发展。
TCDR-2016-002001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郯城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广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畜禽养殖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 县国土、环保、畜牧、发改、财政、科技、卫计、物价、质监和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七条 县畜牧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内畜牧业发展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编制区域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 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三)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四)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五)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县畜牧部门备案:
(一)生猪存栏200头以上;
(二)牛存栏50头以上;
(三)羊存栏200只以上;
(四)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
(五)兔存栏300只以上。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县畜牧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五)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
(六)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
第十四条 县畜牧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给予备案。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畜牧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统一编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县畜牧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通报县环保部门,并按规定汇总报市畜牧部门。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县畜牧部门申请变更;县畜牧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手续。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 畜禽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畜禽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并接受专业知识培训。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饲养工作。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提倡动物福利。
禁止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投入品。
第二十一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畜禽进场检疫和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并配合县畜牧部门做好畜禽疫病检测检验和重大疫病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县动物检疫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应当服从县卫计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并配合县卫计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迅速、有效地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禁止销售、加工或随意抛弃病死畜禽。
第二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水和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实现废水、废气和其他废弃物的循环利用。
禁止将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污水等直接向水体或其他环境排放。
第二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并实行药物残留检测制度。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出售畜禽,应当向动物检疫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第二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事项:
(一)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奶畜应当载明生鲜乳的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合格证;
(七)畜牧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还应当载明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养蜂场应当建立养蜂档案,蜂产品出售时应当加贴蜂产品标识。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科技、畜牧部门应当将畜禽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畜牧业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现代畜牧业的技术进步。
第三十条 县发改、经信、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畜禽养殖、良种推广、疫病防治、饲料生产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畜牧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畜牧机械产品的,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补贴资金,予以重点扶持。
第三十三条 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畜禽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技术服务。县政府应当保障县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鼓励畜禽养殖者、畜产品加工企业和畜产品经营者进行联合,实行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者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应当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荒山、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关闭、搬迁或者不再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县政府应当采取整治措施,对其进行复垦治理,改善环境,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界定为畜禽养殖类设施农用地范围。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设施农用地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政府审核同意。设施农用地申请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场选址要符合本办法规划布局要求。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第三十七条 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三十八条 县级审核。县政府组织国土、环保和农业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环保部门重点就环境影响做出评价。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国土部门做好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等相关工作,县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政府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县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条 预防、综合利用和治理。县环保部门会同县畜牧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报县环保部门备案。县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县畜牧部门。
县环保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检测。
第四十二条 县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完善备案程序,组织实施畜禽生产规范,指导安全生产,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畜禽生产规范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四十三条 县畜牧部门在畜禽养殖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第四十四条 县畜牧部门应当制定对畜禽养殖环境、疫病、投入品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不得重复进行,监测结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
第四十五条 县畜牧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网络,健全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
县畜牧部门应当健全畜禽养殖者诚信档案制度,对畜禽养殖者的违法活动、不良行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公布的内容不得涉及畜禽养殖者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四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畜禽养殖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畜禽养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国土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对不符合规定要求,违法违规用地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以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第四十八条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第四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做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的。
第五十二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环保部门做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县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五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畜禽养殖者违反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畜牧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
(二)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三)销售、加工或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
(四)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伪造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畜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发给畜禽养殖代码的;
(二)各有关部门不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有限期自2016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
郯民发〔2016〕7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精神,2月15日至16日,县民政局抽调部分人员对全县13个敬老院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敬老院管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县政府先后两次召开了全县敬老院管理工作会议,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高度重视,能够按照会议要求进行整改,绝大多数乡镇(街道)敬老院空调取暖、环境卫生、饮食质量、服务质量有所改观,从面上看,初步取得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乡镇敬老院空调数量少于县里配发的数量;二是部分乡镇(街道)敬老院个人房间卫生整理不彻底;三是部分乡镇(街道)敬老院在管理上人存在服务人员不足、出入登记制度不完善、娱乐场所条件差等问题;四是部分乡镇(街道)敬老院电路老化、室外照明等问题已经开始整改但尚未到位。
三、聚焦问题根源,认真抓好整改
县委刘书记批示:“针对面上存在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力补短板,彻底打通最‘后一公里’,全力解决民生问题”。各乡镇(街道)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高度,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聚焦问题根源,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整改落实到位。
一要高度重视五保供养工作。五保对象作为最弱势群体,更需得到关爱。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影响敬老院良性运转的难点问题,切实保障好五保对象合法权益。
二要提升服务管理水平。要高度重视敬老院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意识,配备好管理服务人员,尽快完善内部配套设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尤其要做好出入登记,确保五保对象人身安全。
三要确保供养资金到位。认真落实当前的五保供养政策,按时足额下拨生活费用,配套公共服务经费,不得出现挤占五保对象生活费等现象,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生活。
四要切实解决存在问题。针对当前存在的空调取暖、管理人员少,环境卫生、室内卫生、个人卫生、伙食条件差,出入登记不规范、娱乐场所条件差等问题,各乡镇(街道)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明确责任到人,逐一落实整改到位。
郯城县民政局
2016年2月17日
郯政办字〔201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重点项目环保论证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
郯城县重点项目环保论证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建立完善论证、审查、评估相结合的重点项目环保评审新机制,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提高项目审批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结合郯城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工作规定适用于在郯城县境内投资的涉水、涉气、涉危废、涉重金属等需要办理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全县重点项目环保论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论证会议随时召开。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和办理报告表的项目,办结情况定期在领导小组会议汇报。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环保论证,按照申报、预告、论证及召开会议研究的程序进行。
(一)项目引进责任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提交项目情况报告。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有关情况,确定参加论证的部门和专家,并将项目情况预告与会人员。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四)领导小组根据论证意见,适时组织召开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项目引进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参加,由项目单位技术负责人汇报项目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决议形成论证评估报告,呈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五条 项目论证过程中,项目引进责任单位负责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起草合同文本;县发改、经信、财政、环保、国土、住建、规划、安监、招商、水利水产等部门及项目落户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选址、效益、风险要素供给等方面内容的论证、评估;县环保局负责会议的组织;县招商局负责项目优惠政策及合同文本的初步审查;县法制局负责合同文本及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通过论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重点项目环保论证意见书》,并纳入联审联批工作程序,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凡是县直部门职权内的审批事项,要本着能快则快的原则,在最短时间内给予办理,确有特殊情况的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更不允许散漫拖拉、无故拖延。对需省、市相关部门许可的事项,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对口跟踪落实。
第七条 本工作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全县重点项目环保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工作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郯安监发〔2016〕8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安监办:
经县安监局研究同意,现将《2016年郯城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2016年郯城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郯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郯城县201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2016年郯城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一)总量控制原则。依据各乡镇人口分布情况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点控制数量。做到既要方便群众购买,又要便于安全监管,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
(二)专店经营原则。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烟花爆竹的工商营业执照,方能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方便群众原则。每个社区保证至少有一家烟花爆竹点,方便群众就近购买。
二、布点规划数量
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控制在400家左右。郯城街道城区内(已设禁售街道除外)规划40家零售专店(零售点应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远离城镇中心的安全位置),每个乡镇驻地规划4-10零售专店,每个社区规划2-3零售专店。
(一)以下地点划定为禁售烟花爆竹范围
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2、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0米范围内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3、公园、林地等重点防火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4、学校、体育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
5、住宅小区内。
(二)城区以下道路划定为禁售烟花爆竹区域
东西向:
1、人民路:从文明路路口至兴郯路路口
2、北环路:新汽车站路口至郯西路路口
3、古城路全线
4、朝阳路全线
5、团结路:郯东路路口至郯西路路口
6、建设路:从文明路路口至郯西路路口
南北向:
1、郯东路:北大出口至南灯塔
2、郯中路人民广场至皇亭路
3、郯西路全线
禁售区域内已经审批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可继续经营至《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许可证到期后将不再审批。
三、布点规划条件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核查,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1、民用建筑专门商铺。烟花爆竹零售点应设置在民用建筑专门商铺,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二楼以上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房屋满足防火要求。销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不得有生活设施,照明要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电线绝缘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3、严格实行专店销售。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安全距离符合要求。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无违法违规行为。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良好、销售经验丰富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考试方式决定;
6、法律规定其他条件。
四、布点规划实施
(一)发布通知。各乡镇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报的通知,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郯城县烟花爆竹零售点申报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3月5日。
(二)报名登记。经初查经营现场符合条件的零售点,由各乡镇根据布点规划数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统一上报县安监。
(三)现场核查。县安监局将组织专人对提出申请的零售点逐一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四)培训考核。申请人必须参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证。
(五)颁发许可证。经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后,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其他要求
1、严格条件审查。各乡镇安监办要高度重视,依据法律法规严把初审关,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申请上报。
2、严格经营管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安监办要根据职责,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日常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烟花爆竹规范安全经营。
3、建立退出机制。将逐步减少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郯政字〔201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要求,县政府决定,调整32项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3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项,列入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7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调整完成后,我县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类别。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应有关行政权力事项处理决定,及时对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和行政权力清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及时完善对应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以及权力运行流程图,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对取消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及时研究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市驻郯有关单位要于2016年2月1日前将衔接落实情况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老人事局三楼)。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9日
郯政字〔20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5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县各级、各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抓住改革新机遇,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着力构建产业新格局,经济社会实现平稳较快发展。工作中,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立足本职,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真抓实干,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县政府决定给县国土资源局、县公路局、县信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农业发展银行郯城县支行、县“三引一促”办公室、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办公室8个单位各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希望被记功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珍惜荣誉,戒骄戒躁,扎实工作,再创佳绩。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抢抓机遇,自我加压,对标赶超,争创一流,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郯政字〔2016〕6号
县粮食局:
你局《关于轮换县级储备小麦的请示》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轮换县级储备小麦,具体工作由你局与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郯城县支行协调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5日
郯民发〔2016〕5号
经研究,现下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列“2081501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预算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要与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按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对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给予补助。
二、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救灾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救灾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分配要保障重点,严格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要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不得截留、挪用救灾资金。请抓紧时间将救灾资金发放到户,并于2月7日前,将受助人员相关信息录入救助台账。
郯城县民政局
2016年1月25日
郯民发〔2016〕4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马陵山景区社会事务局,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民政办公室:
据气象部门预报,近期将有较强寒潮来袭,为确保五保供养对象安全温暖过冬,现就做好当前防寒防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民政办公室要以对五保供养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做好当前防寒防冻工作,认真落实并执行好县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郯民发〔2015〕45号)要求,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各项有效措施,确保五保供养对象不发生挨冻受饿现象。
二、要积极开展“送温暖”慰问活动,特别是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要在安排人员定期探望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保证他们吃饱、穿暖、住好;对集中供养人员,要严格按照供养标准,制定好节日期间的生活食谱,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无忧。
三、严格落实安全防范举措,要注意用火安全,切实防范室内一氧化碳中毒现象发生;要加强用电管理,特别是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使用电暖气、电热毯的,一定要加强安全教育,确保不出现意外事件。同时,要规范五保供养对象出行,避免滑倒摔伤等问题发生。
郯城县民政局
2016年1月20日
郯政发〔20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完善劳动模范工作体制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35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劳模评选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构
郯城县劳动模范评选每五年组织一次。充实完善县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评选委员会,负责劳模的评选、管理等工作。县劳模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总工会,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二)评选原则和评选程序
评选原则: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评选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的先进人物,确保一线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坚持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相适应,注重把各行各业、各种经济组织中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
评选程序: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人选须经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或村支两委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企业负责人、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推荐人选,应按规定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核,保证推荐质量。要实行逐级公示制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劳模推荐评选,形成社会化评选格局。
(三)评选纪律
劳模评选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要强化对推荐评选工作各环节的管理,严格纪律检查,确保推荐人选信息真实准确,推荐评选过程公开透明,真正把德才兼备、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要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使劳模推荐评选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全面提高劳模管理水平
做好劳模日常管理是发挥劳模作用的基础性工作,要积极完善劳模管理相关制度,使劳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县级以上劳模认定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认定:户籍在本县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劳动模范、临沂市振兴沂蒙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县级劳动模范。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是指国务院命名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是指省政府命名表彰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市劳动模范是指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县劳动模范是指县政府命名表彰的县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各部委和人社部联合表彰的各部委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表彰决定注明)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山东省各厅局与人社厅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表彰决定注明)享受市级劳模待遇;临沂市振兴沂蒙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先进工作者(需表彰决定注明),享受县级劳模待遇。部队表彰的人员和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是否按照劳动模范管理,由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二)规范劳模日常管理
推进劳模分级管理,实行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系统、基层单位(企业、社区、村居)三级负责制,自下而上、层层管理(对因企业停产、破产、倒闭等原因导致无管理单位的劳模,实行属地管理或归口管理),日常工作以基层单位为主,重大情况及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劳模的动态管理,建立定期联系与走访制度,及时掌握劳模的思想、工作、生活、身体健康状况。要建立劳模定期考核制度,激励劳模自强自律,始终发挥模范作用。
(三)健全劳模管理档案
劳模档案是证明劳模身份、落实劳模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行政及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劳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乡镇、本系统劳模信息档案,由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在全面掌握劳模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劳模档案信息,确保基础数据清晰、管理动态高效、分类服务明确、事迹宣传有力。
(四)建立劳模轮训制度
加大对劳模的培训力度,采取脱产培训、短期培训为主的方式。一般每五年完成一次对县级以上劳模的轮训,并选拔优秀劳模到院校深造,提高劳模的政治理论修养、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水平和生产技能,实现劳模中的普通工人向技能型工人转变,生产模范向创新模范转变,行业标兵向社会标兵转变。
(五)建立劳模退出机制
劳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的;受到刑事处罚的;其它自身不良行为造成集体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取消郯城县劳动模范称号,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县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政府批准。劳动模范称号取消后,其各项劳模待遇自行终止。
三、严格落实劳模相关待遇
(一)落实劳模奖励机制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获得郯城县劳动模范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实行劳模岗位津贴制度,在岗全国劳动模范每月200元、省(部)级每月100元、市级每月80元,县级劳模每月60元。在企业工作的劳模,由企业支付;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模,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未满60岁的农民劳模(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按照同级在岗劳模标准发放津贴,所需资金由所在乡镇财政列支。
(二)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
加大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劳模的关心帮扶力度。自2016年起,县财政整合利用现有资金,每年预算安排5万元,专项用于困难劳模生活救助。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劳模困难帮扶资金,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完善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发放机制
省(部)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政策按照鲁政办字〔2014〕103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级劳模离退休后,劳模荣誉津贴标准按照临政发〔2014〕35号文件规定执行。县级退休劳模、年满60周岁的县级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退休劳模及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县总工会负责发放。
(四)落实劳模其他方面待遇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在政治、工作、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的待遇,积极为劳模创造便利的生产、生活条件。在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售、配租中,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劳模给予优先保障。企业因改制、破产、倒闭等原因安置单位职工时,应优先安置劳动模范。每年“五一”前后组织县级以上劳模在县医院进行健康查体,关心劳模身体健康,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一解决。
四、充分发挥劳模示范引领作用
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改善企事业生产经营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以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为平台,鼓励劳模进行科技创新,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操作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全力打造出成果、出人才的劳模团队。劳模协会要发挥纽带作用,架起工会与劳模、劳模与职工沟通、联系、交流的桥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劳模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增强劳模事迹的吸引力、感召力,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郯政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6日
郯民发〔2016〕1号
郯城县少林拳筹备组:
你们关于成立郯城县少林拳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郯城县少林拳协会成立登记。
郯城县少林拳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局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郯城县民政局
2016年1月6日
郯政办字〔20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对郯城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依法依规推进公司改制,经研究,决定成立郯城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立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谷礼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玉林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委办主任
朱文江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史志办主任
付海峰 县财政局局长
李 挺 县水利水产局局长
成 员:秦 震 县编委办副主任
于 斌 县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办公室主任
岳志强 县发改局副局长、服务业办公室主任
彭建伟 县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主任
冯宪平 县经信局副局长
颜廷峰 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房树根 县工商局主任科员
田 成 县住房保障和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乃学 县水利水产局副局长
张克友 县审计局副局长
刘 乾 县物价局主任科员
张星堂 县总工会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水产局,李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郯农安办字〔20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春节即将来临,为确保春节期间我县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山东省农业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清源”行动及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组织好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加强春节期间农产品安全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净化农业生产源头。农业投入品质量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春节期间,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积极组织,牵头配合相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要以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区域和企业为重点,对主要农业投入品组织开展一次执法检查行动,同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用的投入品监测,重点检测是否含有违禁药物成分。要及时发布检测结果,提醒广大农民不要购买质量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对于有问题的投入品,要会同有关部门彻查源头,加大查处力度,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重点监测,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量增加,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加大监测力度,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打击下列违法行为:
1、蔬菜瓜果种植中违法使用禁用、限用农药;
2、蔬菜瓜果运输储存中违法使用保鲜剂;
3、非法制售禁用农药;
4、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死亡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等动物产品;
5、饲喂、注射“瘦肉精”以及非法注水的有毒有害猪、牛、羊;
6、生猪私屠滥宰;
7、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
同时,各地要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烟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开展烟剂农药专项整治活动,完成规定烟剂产品监督抽查任务。
三、开展执法监督,强化司法震慑作用。根据监测暴露出的问题,要及时跟进开展执法监督,建立检打联动制度,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产品要做到件件有查处,严把市场准入关,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集中和人员流动大的有利时机,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及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作用,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曝光违法典型,宣传诚信企业,引导合理消费。
五、完善应急机制,做好突发事件防控。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应急体系。要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预防不安全事件的发生。春节期间,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特别是加强对一些负面报道的跟踪分析,对一些不实的、恶意炒作的报道,要主动应对、妥善处理,减少负面影响。对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及时报告,积极引导舆论,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确保生产和流通秩序稳定。
六、加强领导,及时报送信息资料。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走进基层、深入一线,对“两节”期间有关工作特别是农产品安全执法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在此期间,县农业局将对相关乡镇落实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要及时总结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并于2016年2月26日前将总结及相关资料报县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2016年1月3日
郯政办发〔201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郯城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充分调动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级各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棚户区改造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项目原则。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单位组织、市场运作”模式,本着“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按照“居民得实惠,城市变形象”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全面提升我县城市建设水平,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项目的规模。棚户区改造实行区域性规模改造,改造规模不少于3公顷;对于连片改造或特殊区位改造的可适当放宽,坚决杜绝零星改造现象。
三、项目的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牵头,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确认,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财政扶持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划拨供应,安置后剩余土地实行挂牌出让。结合我县实际,为便于操作实施,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实行一次性全部出让,出让金政府纯收益按不超过60%的比例拨付给改造单位,用于补助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郯政办发〔2012〕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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