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教发〔2018〕28号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8〕8号)和《临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临教基字〔2018〕10号)要求,结合我县义务教育生源和教育资源现状,制定《2018年郯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依法开展招生入学工作的原则。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本着稳步完善的宗旨,规范招生秩序,强化过程管理,实施阳光招生,促进教育公平,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坚持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与分布状况、学校布局、规模、条件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各学校招生范围。按照就近免试原则,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设立咨询监督电话、网站公告、张贴招生通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信息,加强沟通交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四)加强新生学籍管理。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新生入学报到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新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加强学生信息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按省市要求,今年各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不得突破省市规定的标准班额。
二、乡镇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由乡镇政府签发《小学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就读。
农村小学毕业生严格执行对口交接制度,直升本乡镇初中,严防小学毕业生流失或辍学。初级中学招生由乡镇政府根据本乡镇小学六年级毕业生人数签发《初中入学通知书》,小学毕业生持《初中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证书》直接到本乡镇初级中学就读。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延缓入学的要由乡镇政府据实签发《延缓入学通知书》。
对未按时报名的学生,招生学校需列出名单,一式三份,毕业学校、招生学校、县教体局各一份,9月3日前毕业学校和招生学校共同负责完成该部分学生的追踪工作。初一新生报名实行双向评估,对小学评估巩固率,对初中评估入学率。
三、城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一)城区小学阶段入学工作
1.城区常住户口(自购房产)的适龄儿童入学
(1)报名条件:①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③具有郯城县城区常住户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学区内有自有房产且实际居住(条件中的城区常住户口,指在招生片区范围内有合法常驻固定住所,落户需一年以上,村街新迁入居民须有房权证;条件中的自有房产,指学生监护人在招生片区内自有或自购的房产)。
(2)所需材料:家庭户口簿、学区内房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小产权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原始交款发票、水电费、暖气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等票据,需要小产权房小区物业提前提供小区楼房分布图并标注今年所有上学学生具体房产位置;还建房需要提供政府拆迁还建手续或政府征收部门盖章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还建房交易的需要提供交易协议和公证处公证证明材料)、监护人身份证、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材料),以上所有材料都要原件与复印件。
(3)工作流程: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于8月15日—8月18日携带证明材料(户口簿、家长身份证、房权证、山东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到申报学校现场审核确认——>县教体局和各小学汇总监护人提交的入学信息,到有关部门及现场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县教体局复审,符合条件录取——>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4)片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经核定的该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址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学位不足的由县教育体育局统筹调剂到周边片区学校入学。一是郯城县户籍的学龄儿童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一致,均在学校片区的;二是郯城县户籍的学龄儿童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不一致,但自购房产在学校片区的;三是郯城县户籍的学龄儿童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不一致,但户籍地在学校片区的(学龄儿童单独一个户口簿或在集体户上的,需提供监护人户籍信息和房产信息);四是外来人员自购房产在学校片区的。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是指在我县务工经商有稳定工作、住所、收入并交各种保险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1)报名条件:①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②身体健康并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③父母至少一方在我县务工或经商一年以上,在学校片区内租赁房屋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郯城县县外户籍适龄儿童。
(2)所需材料:
①户籍证明:原籍户口簿、父母身份证。
②从业证明:在郯城县务工者,父母一方需有用工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最近连续满一年,以人社部门系统筛查结果为准;在郯城县经商者,父母一方需持有在我县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有完税证明,最近连续满一年,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筛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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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租房证明:提供在房产部门备案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3个月以上的水电费发票(地址需与居住证一致),在郯城县居住最近连续一年以上的证明和物业交费单据。
④学生家长签订诚信保证书。
(3)工作流程: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于8月18日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申报学校现场审核确认——>县教体局和各小学汇总监护人提交的入学信息,到有关部门及现场进行资格审查、核实——>统筹学位——>县教体局复审,符合条件录取——>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4)录取办法:所申报片区内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根据申报志愿,按照在郯城县务工或经商时间长短,依次录取。由于学位不足而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4号)中明确提出“确因学位限制无法在流入地就学,要求回流出地就学的随迁子女,流出地要妥善安置”,请无法在我县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家长做好回户籍所在地上学的准备,或自行申请到民办学校入学。
(二)城区初中阶段入学工作
1.有郯城县小学学籍的毕业生入学:城区小学依据六年级学生户籍信息和房产信息,划片安排到就近或相对就近初中学校就读。在学校片区内有自购房产的,安排到片区学校入学。受学位限制,凡有城区小学学籍,但招生片区内无自购房产的,均按相对就近的原则进行调剂安排。
2.有城区户籍无城区小学学籍的毕业生入学:由学生家长持家庭户口簿、学区内房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小产权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原始交款发票、水电费、暖气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等票据,需要小产权房小区物业提前提供小区楼房分布图并标注今年所有上学学生具体房产位置;还建房需要提供政府拆迁还建手续或政府征收部门盖章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还建房交易的需要提供交易协议和公证处公证证明材料)、监护人身份证和学籍证明(含全国统一学号,分别由小学毕业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等以上所有材料原件与复印件。请于8月6日—10日到县教体局基教科(6705室)登记、报名,由县教体局依据学生住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3.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无我县六年级学籍)入学:所需条件同小学入学部分第2款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要求。符合条件的家长,携带户口簿、家长身份证、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务工或经商证明、学籍证明(含全国统一学号,分别由小学毕业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等以上所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请于8月6日—10日到县教体局基教科(6705室)登记、报名。有自购房产的从业证明和租房证明两项材料不用提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据学生住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四、特殊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建立以随班就读为主、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等其他教育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格局,使每个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各学校要搞好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调查统计工作,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要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管理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的建设,将适合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招入普通学校,并做好随班就读工作,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县特殊教育学校要不断扩大招生规模,使更多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校接受教育。
五、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注册,具有办学许可证,办学行为规范。否则,不准招生。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县教体局申报备案,经县教体局审核后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民办学校招生结束后,将新生录取信息及时上报县教体局。对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存在安全、教育教学管理、招生等问题、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落实取消招生计划或减少招生计划等措施。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中小学招生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热点工作,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二)严格政策,阳光招生。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文件精神,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让家长及时了解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公开招生咨询电话,认真、及时、热心解答学生及家长的咨询。各学校要充分挖潜现有的资源,确保按标准班额编班上课。
(三)严肃纪律,严格程序。各学校要明确招生服务范围,严禁违规跨学区招生,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是证明服务范围的主要依据,要做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全部入学。要严格审核,做好现役军人(或军转人员)子女、引进的各类人才子女、贫困家庭子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的入学工作。今后,各中小学校将逐步建立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信息档案登记制度。动员和组织学校教职员工对随迁子女、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帮扶,随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困难,并尽可能及时帮助其解决。要规范办学行为,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文化考试,不得将招生工作与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挂钩。严禁超班额招生,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名义违规分班,严禁随意扩大招生规模,严禁乱收费,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招生政策和规定、扰乱义务教育招生秩序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及时予以纠正。县教体局将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学校的年度考核指标。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由县教体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等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6221323 6221362 6221363
附件:1.2018年郯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
2.2018年郯城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
3.2018年郯城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表
郯城县教育体育局
2018年7月18日
附件1
2018年郯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调查入学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学智
副组长:蔺灼运 乔 闪 肖增平 李洪彬田 伟 徐 涛 施利宝 沈雁斌 徐祗晗
成 员:张方维 袁以平 朱玉宏 薛金峰 张可德 马毅荣 杨再锋 李奎发 郭金平 张可东 诸葛军堂 孙宏志 王 磊 周传海 于秀彩 何 洁 姜玉田 李荣征
附件2
2018年郯城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
一、城区小学
实验一小古城路校区:郯西路以东,人民路以北的县直单位(不包括人民路路北沿街县直单位);郯西路(南到古城路,北到北外环)路西沿街的县直单位;郯西路以西城里一居民;北关一、二、三、四、五、七居民;景都国际、龙域中央、馨园、万泰名城、郯子明珠等。
实验一小树华校区:前东庄、后东庄、杨楼、叶庄、中央华庭、檀都小区、墨泉小区、万泰新城、天泽华府、悦府、联泰中心城等。
实验一小北城校区:郁顶新村、王城后、英城后、薛城后、皮城后、郑城后、官南、官北、尚城嘉园、富贵新区、北华园、汇源小区、利民小区、北城名苑、清华苑、御龙佳园、壁桂庄园、北关小区(聚福园、聚丰园、聚富园)、万和小区、文昌名苑等。
实验一小进修学校校区:郯西路以东郯东路以西人民路以北沿街县直单位;城里一郯子湖小区、平安悦城等。
实验二小西(老)校区:人民路以南,郯东路以西,西从郯西路向南到西南园巷,再向东到郯东路;郯西路(北至古城路,南到建设路)路西沿街的县直单位;城里二、城里三,西南园巷以北南关二部分居民;丰瑞丽都、商业广场、现代城等。
实验二小东(新)校区:郯东路以东,北到人民路(包含人民路路北沿街县直单位),南到皇亭路,东到国道以内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郯东路以东人民路以南城里一居民、前八庙、后八庙、东南场、沙窝崖、许庄、湖里、袁庄等;有花苑小区、富民小区、朝阳小区、财富高地、蓝泊湾、盛翔小区、银星华府、北京印象、广厦兰都、喜园小区、金盾小区、银河花园、香榭丽都、和谐花苑、万泰名都、名都新苑、东关小区等。
实验三小北校区:郯西路以西,西到白马河,北至北外环,南到南外环的县直单位;西关二、西关三、西关四、北马庄(北关六)、管庄;中央城、西城印象、万泰怡景、皇营御林、聚龙花园、京都花园、翔宇嘉园、聚鑫家园、龙泉新村、龙泉小区、龙泉嘉园、惠民小区、西关商贸城等。
实验三小南校区:郯西路以西,建设路以南的村街,西关一、西马庄、白溪汪、东升村、英庄、王巷、吴庄、金湖、张林、城里二部分居民,特教学校、黄山煤矿、金域澜亭等。
实验四小:圩东、圩西、栗圩子、何圩子、刘花园、桃行、崔庄、高圩子、徐庄、吴庄、班庄、吉庄、魏庄、刘庄、刘楼、郯城经济开发区。
实验五小:汪卸、王卸、张卸、葛庄、坝子、坡里、前龙门、后龙门、大旺、二旺、郯东村;东方御景、东方帝景、金檀花园、建馨嘉苑、书苑府邸等小区。
实验六小:西南园巷以南,郯西路以东,郯东路以西,建设路至南外环郯东路路西的县直单位;郯东路以东,皇亭路以南的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南关一、南关二、南关三、东马庄、大小黄楼、梅岭齐;一品尚都、万泰丽景华都、锦绣嘉园、洪苑小区、一品澜湾、泽润园、金海岸小区、蔚蓝海岸、皇亭花苑、皇亭华府、万泰阳光花园等。
二、城区初级中学
实验中学:郯东路以东,南到南外环,北到北外环,郯城街道归义片区。
育才中学:南至人民路以北,西至西外环(包括阳煤恒通化工),东至郯东路,另外包括团结路东段(从原建筑公司至郯东路)以北的部分单位。
育新中学:人民路以南(团结路东段从原建筑公司至郯东路以北的单位除外),郯东路以西,西至西外环(包括东西圈子、管庄)。
附件3
2018年郯城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表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2018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2018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郯城县2018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
为抓好《郯城县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郯城县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推进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今年继续开展为妇女儿童办十件实事活动,具体如下:
一、实施幼有所育提速行动。新建3所公办幼儿园;为7所幼儿园添置玩教具、更新设施设备,改善办园条件。(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二、开展“美在农家”、“美在我家”活动。创建县级“美在农家”示范村14个、县级“美在我家”先进单位10个、县级“美在农家”五星级示范户825户,扶持“美在农家”薄弱户700户。(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美在农家”“美在我家”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实施免费产前筛查和无创产前基因检测项目。为全县1.5万名孕妇实行免费产前筛查或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实现孕产妇筛查诊断全覆盖,主要筛查唐氏综合症、爱德华氏综合症和帕陶氏综合症,降低新生儿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牵头单位:县卫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四、实施新生儿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和DNA检测建档项目。为全县1.5万名新生儿进行先天性耳聋、迟发性耳聋、药物性耳聋等方面的4个基因(GJB2、SLC26A4、MT-RNR1、GJB3)共20个位点检测,实现对遗传性耳聋患儿的早发现、早治疗。为全县1.5万名新生儿进行特异性遗传基因数据DNA检测,并在国家基因库中建立档案,为个人身份鉴定、器官移植配型及寻找失踪人口、打击拐卖儿童等提供科学依据。(牵头单位:县卫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五、发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以“沂蒙大姐”居家创业就业项目为依托,积极拓展妇女创业就业渠道。今年新发展小微企业、经营户6家,扶持“沂蒙大姐”居家创业就业示范基地4处,新增从业妇女2000人。(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
六、开展妇女儿童免费体质监测行动。为全县500名妇女儿童免费进行体质监测,提供科学健身指导,保障全县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牵头单位:县体育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七、开展妇女儿童消费用品质量抽检工作。对全县流通领域妇女儿童消费用品进行质量抽检,全年不少于2批次,及时公开抽检结果,为妇女儿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
八、开展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维护活动。重点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调查摸底工作,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赋予应有的集体资产权益,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九、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程。依托专业康复定点机构,为132名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县残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十、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活动。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深入各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讲座51场,以案释法,增强在校学生法治观念,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牵头单位:县教体局,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团县委、县司法局)
妇女儿童工作关系国家的发展和未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积极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拓展妇女创业就业渠道,改善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狠抓推进落实,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强化调度督导,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住房公积金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住房公积金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郯城县住房公积金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按照郯城县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现就我县住房公积金事项“整链条”办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聚焦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短板,以“整链条”办理为抓手,通过“一窗式”服务、减少办事环节、推进信息共享、优化办理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群众和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为打造“四最”政务服务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抓好“整链条”事项的梳理和配套设施建设
1、分类编制“整链条”服务指南。全面梳理“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分类编制“整链条”办理服务指南,并在窗口统一摆放,供办事企业、职工查阅。对“整链条”业务办理涉及事项及提报材料实行“一表通”,同时配套绘制“整链条”办理流程图,并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予以公告。
2、开展自助式服务。设立住房公积金自助查询机,方便群众自助查询住房公积金余额、自助打印缴存明细,查询、打印公积金贷款余额、还款计划表;咨询前台增设身份证自助打印机,方便群众免费自助打印身份证。
(二)按照“一窗式”服务要求建立受理流转机制
1、制定“整链条”办理实施细则。制定住房公积金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细则,统一规范窗口办理制度。县住房公积金事项集中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优化内部办理流程,做到授权到位、权责明确,实现“整链条”办理的标准化。
2、实行“一窗式”服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公积金事项申请。建立“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会计核算记账”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模式,实施内部流转,提供“一窗式”服务,实现提取业务实时到账。
3、实行一次性告知。县住房公积金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对申请办理公积金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实行一次性告知,指导填写相关表格;对提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
(三)建立信息共享互通和容缺办理机制
1、建立部门间信息确认机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办理过程中,需县民政、人社、国土、房产、人民银行等部门核实的事项,经县住房公积金与相关部门签订信息保密协议后,由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通过部门提供的查询端口查询核实,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腿”。
2、实行容缺办理模式。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受理申请时,能通过个人承诺解决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提供;实行容缺办理,对于已提供必备要件材料但缺少部分可容缺材料的,非要件材料可以压后提供,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工作责任。县住房公积金高度重视公积金事项“整链条”办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县优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积极做好综合受理窗口建设和政务服务平台衔接等工作。2018年8月30日前全面实行公积金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
(二)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整链条”办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运用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业务受理、分类办理、信息确认、数据互通等事项进行集中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督查,推进任务落实。县优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住房公积金事项“整链条”办理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部门单位,适时提请县委督查落实办公室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正文结束郯统字〔2018〕14号
县局各科室、队、中心:
为确保第四次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省、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现将郯城县第四次经济普查内设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公布如下:
一、办公室内设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
1、综合组
组 长:李见杰
副组长:张 艳 徐 涛 李 皓
成 员:孙丽萍 李 晨 李会 时亚楠 张倩 杨娟娟
2、业务一组
组 长:孔德秀
副组长:石贵祥 郑标迎 杜加山 段文刚 李海防
陈兆伟 何光雨
成 员:孙一祯 颜丙娇 赵胜男 许玉萍 汪 杰
3、业务二组
组 长:徐 玲
副组长:何光雨 石贵祥 郑标迎 孙 珩 段文刚
杜加山 林江萍
4、数据处理组
组 长:陈兆伟
副组长:李 皓 徐 玲 何光雨 石贵祥 郑标迎
孙 珩 段文刚 李海防 杜加山 林江萍
孔德秀
成 员:赵胜男
5、执法检查组
组 长:林江萍
副组长:徐 玲 何光雨 石贵祥 郑标迎 孙 珩
段文刚 李海防 杜加山 陈兆伟 孔德秀
二、内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为确保我县第四次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各工作组在郯城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普查任务。
1、综合组。负责提出普查工作总体规划,协调推进普查工作进度,协调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职能;研究起草有关普查工作公文、领导讲话、汇报材料和工作总结,编制普查工作简报;沟通协调普查经费安排、政府采购等事项;负责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印章管理和使用、文件管理和归档;负责大型活动和综合性会议的组织承办,协调材料印刷、培训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各级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制定普查宣传计划、宣传工作方案,制作各类宣传品,协调主流媒体搭建普查宣传工作平台;根据普查工作进展策划选题和大型活动,利用各种媒体适时开展普查宣传;协调普查成果宣传;组织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完成经普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2、业务一组。负责组织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试点方案、事后数据质量抽查方案等各种普查业务方案,补充地方普查用分类标准和目录;组织编写普查(指导)员手册、业务培训教材和资料开发应用培训教材;提出数据处理需求;统一布置普查方案,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组织开展普查试点、普查区划分与绘图、部门名录资料搜集整理、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质量检查、事后质量抽查等工作;组织开展清查数据审核、查询、加工汇总和清查结果的部门认定。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工作;完成经普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3、业务二组。负责组织制定经济普查全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全程监控指导;组织相关专业进行普查数据收集、审核、查询、修改和查重补漏,以及数据综合审核、加工汇总、分析评估,及时纠偏;组织相关专业对部门业务统计资料和普查结果进行收集、审核、评估、加工整理和分析应用;组织相关部门对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和认定,向部门反馈相关普查数据;组织普查公报起草、数据发布、资料编辑和分析研究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数据收集、审核评估、加工整理和汇总分析。完成经普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4、数据处理组。负责制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与实施细则;参与制定普查方案;负责普查用电子地图信息搜集和数据处理设备采购;负责部署普查数据处理环境,提供普查数据管理应用平台;配合单位清查、部门资料收集整理、普查区划分与绘图等工作;协助进行普查报表布置、数据接收、审核、加工整理和分析应用,进行数据反馈;负责数据处理技术支持,编写数据处理培训教材和PAD操作手册,负责相关问题解答;参与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负责普查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完成经普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5、执法检查组。负责受理对普查违法行为举报,转办、督办案件;依法对重大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编写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教材;督促各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协助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完成经普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郯城县统计局
2018年7月4日
!正文结束郯统字〔201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统计局关于做好迎接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五落实”工作督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乡镇于7月6日前将《临沂市第四次经济普查“五落实”情况表》和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县统计局普查中心。
联 系 人:孔德秀
联系电话:15315082592
邮 箱:tjj0539@163.com
附件:《临沂市统计局关于做好迎接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五落实”工作督查的通知》
郯城县统计局
2018年7月3日
附件
临沂市统计局关于做好迎接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五落实”工作督查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统计局,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经发局:
近期,省政府、省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市工作部署、机构组建、办公场所、人员、经费的“五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抓紧对第四次经济普查“五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督查,全面做好迎查工作,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五落实”工作督查,是全面掌握各市经济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工作落后地区加快进度的有效手段。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成立迎检小组,安排熟悉经济普查工作的同志负责本县区经济普查的迎查工作。
二、切实做好县、乡两级“五落实”工作。各县区要立即行动起来,针对《临沂市第四次经济普查“五落实”情况表》的要求,逐条、逐项、逐级地进行填报,督促并指导辖区各乡镇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无缝隙、全覆盖。市级将实时对县乡“五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
三、做好经济普查阶段性总结。各县区要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前期各项工作的阶段性总结,突出各自工作亮点和特色,形成总结性文字材料。
四、做好有关材料的上报。请各县区于7月9日前将《临沂市第四次经济普查“五落实”情况表》、《县(区)第四次经济普查集中办公人员联系方式》和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
临沂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
!正文结束郯民发〔2018〕14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加快新旧动能转化,推动县域经济科学跨越发展,根据省、市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创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实现流程简化优、管理依法合规、服务便捷高效、政策衔接有效的任务目标。
二、任务目标
通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实现“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为目标。对我县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进行梳理,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个体营业执照设立登记、食品卫生经营许可、民办非企业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等事项性质进行整合分类,将事项分成多个大类。编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服务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依托代办服务机制,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变“多头受理”为“统一受理”,建立“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政务服务模式,解决事项互为前置、群众多次跑腿的等问题,让群众“办多件事、跑一次腿”。
三、适应范围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涉及部门(单位):县编办、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药监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涉及事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个体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事项。
四、办理流程
(一)综合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养老机构设立“整链条”办理综合受理窗口签订代办服务协议,填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申请表》后,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综合受理窗口指导申请人填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申请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审査要求的予以受理,上传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平合;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材料
(二)分类审批。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内部流转,按材料类别将各部门(单位)所需的要件,分别流转至县编办、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后台,各部门(单位)后台接收到流转的申请材料同步启动迅速实施审批。对前一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置环节采取容缺受理,按规定确实不能够容缺的申请材料由后置环节部门(单位)以信息共享的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统一出件。各相关部门(单位)接到综合受理窗口流转的申请材料后,按时办结相关事项,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同步将办理结果反馈至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告知申请人。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养老机构许设立事项的办理;县民政局负责非盈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编办办负责公办养老机构的法人登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盈利性养老机构的《个体经营执照》设立登记、县卫计局负责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或备案、县食药监局负责养老机构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梳理阶段(6月30日之前)。由县民政局牵头,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涉及事项为突破口,组织县卫计局、县食药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药监局、县编办梳理养老机构涉及的事项,对符合整链条办理的事项,纳入整链条办理模式,出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方案。
(二)指南编制阶段(7月10日之前)。由县民政局牵头,按照“三多一精简”的原则,组织县编办、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将多个服务指南优化为一个服务指南,多个申请表格合并到一个表格,多个咨询号码整合为一个号码,精简重复的申请材料,硫理各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要素,编制养老机构整链条办理服务指南;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服务指南印制成册,摆放在各相关部门窗ロ、大厅显著位置供办事群众查阅。
(三)制定机制阶段(7月15日之前)。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编办、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药监局等相关单位,绘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流程图,制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细则;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录入到政务服务平台,负责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流程图以海报、信息展板等形式在政务服务大厅展示;其他各相相关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自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实施细则,明确后台审批人员和内部部流转程序,杜绝整链条办理方式与传统办理方式发生冲突的现象出现。
(四)业务推进阶段(7月30日之前)。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编办、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药监局局等相关部门(单位),采取集中授课的形式开展业务受理、办理流程、流转方式的培训,确保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顺利推进;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领域内相关工作;综合受理窗口设在县民政局大厅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施内部流转,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
(五)实施运行阶段(8月30日之前)。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模式,开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运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整链条办理事项涉及单位要加强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整链条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县民政局、县编办、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药监局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整链条办理顺利推进。
郯城县民政局
2018年6月30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8〕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郯城县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郯城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年)》(郯发〔2017〕14号)要求,制定该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和实名制,积极承接上级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深入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推广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切实推进部门自建政务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数据集成,优化审批环节和流程,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规范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进“两单”融合。(牵头单位:县编办、县发改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探索成立集中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实现“一个主体对外、一枚印章审批、一个平台服务”。(牵头单位:县编办)
3.全面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整合职能相近的机构,解决机构设置过细、部门各自为政和职能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牵头单位:县编办)
4.推动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推行事中事后监管“六双”模式,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信息化+标准化”全覆盖。(牵头单位:县编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府部门间的应用,实现“一个部门发照、所有部门流转”。(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执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成县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公示,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改革,推进监管平台信息化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体系。(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8.建立健全村级自治管理制度,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9.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开展涉金融领域问题专项治理,规范政府举债行为,优化金融生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做好信访问题就地解决、“雪亮工程” 延伸应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公安基础建设三年攻坚战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扎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牵头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食药监局)
10.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蓝天、绿水、净土保卫战,开展散煤、“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行动,统筹推进扬尘治理、机动车治理和秸秆禁烧,严格落实“河长制”,深入贯彻落实“水十条”、“土十条”。(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
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1.出台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认真进行合法性审查。(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局)
12.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定期发布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及时公布已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做好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工作。(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局)
13.结合机构改革推进情况,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局)
三、健全依法决策制度机制
14.编制公布县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局)
15.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局)
16. 完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强化县委、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考核管理,提升法律顾问履职能力。(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局)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7.根据中央、省、市改革部署要求,结合机构改革,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牵头单位:县编办)
18.深入推进执法信息统一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真实、规范、完整记录,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做出前全部经过法制审核。(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局)
19.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理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关系。(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局)
20.强化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动态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局)
21.不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和科技建设等方面的投入。(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2.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调查等工作。自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3.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计划,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制度。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活动,依法纠正行政许可(审批)领域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局)
24.加大财政监督力度,强化预算绩效考核管理,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模式。(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25.继续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新旧动能转换、“三大攻坚战”、全面从严治党等领域的审计监督。(牵头单位:县审计局)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6.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大问题的治理。(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食药监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
27.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理性按程序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信访局)
28.深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加大纠错力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局)
29.落实《郯城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推动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局)
30.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打造人民调解便民化平台,积极推行“互联网+人民调解”模式,巩固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31.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规范信访工作程序,集中开展信访积案排查化解,推进网信系统平台建设,建立“诉访分离”和“分类处理信访问题”衔接工作机制,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县信访局)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2.强化政府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按照《关于完善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要求,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带头讲法制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增强政府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水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33.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增强新录用公务员的法治理念。(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34.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题培训。(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局)
八、加强组织保障和完善落实机制
35.落实党的十九大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将法治政府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要及时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并将报告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局)
36.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展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强化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提升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公众认可度。(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局)
37.大力开展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县政府法制局)
!正文结束TCDR-2018-001002
郯政发〔2018〕8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郯城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框架协议书等具有契约性的法律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转让、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合法性审查、订立以及履行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行政机关之间基于特定行政目的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承办单位。
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委托的合同,根据合同项目所涉职责,由主管部门或由县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合同承办单位。
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委托的合同,由县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自行确定合同承办单位。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查、履行、争议解决、备案等事宜: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
(二)审查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三)负责与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拟定、修改合同文本;
(四)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负责对政府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进行初审;
(六)负责政府合同履行,并对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工作;
(八)负责政府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备案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对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磋商。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磋商工作,在磋商过程中,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全程参与。
(二)合同文本拟定。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应当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并避免与之前签订的同类型合同发生冲突。政府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风险论证。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所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由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聘请法律顾问的可以安排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五)合同报批。经合法性审查后,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必要时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按部门内控制度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合同签署。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县政府或其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九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第十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该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工作部门认为签署的合同需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确定是否需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对金额较大、条款争议较大的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参照法律顾问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一条 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约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
(四)合同约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合同所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损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六)合同是否约定政府一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维护法定权益需要可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
(七)合同约定是否违反公平竞争的有关要求;
(八)合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九)合同是否具备主要条款,是否约定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及保密、不可抗力等条款。
(十)其他事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条款:
(一)超越政府机构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政府机构作为保证人;
(三)将合同效力、合同条款解释、合同履行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约定为境外国家、地区法律;
(四)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三条 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公函;
(二)提请审查的政府合同文本;
(三)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
(四)部门集体讨论记录;
(五)政府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等调查材料;
(六)政府合同尽职调查或者风险评估报告;
(七)政府合同谈判、协商的相关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合同承办单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若未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县政府法制机构可将提交审查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退回合同承办单位。
县政府法制机构对合同承办单位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其合法性审查程序,由县政府工作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
合同承办单位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申请复审一次。复审意见与合同承办单位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合同承办单位应作出说明,报县政府或本部门决定。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内部工作使用,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经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后,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合同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涉及招商引资的合同应当经过项目评审,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我县、落户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定位)、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基础设施承载能力;
(三)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
(四)是否符合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要求;
(五)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较完善的项目申报材料;
(六)是否具有稳定的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渠道,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是否具有投资效益等;
(七)其他需要涉及的相关问题。
未经项目落地评审不得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承办单位应承担督促、监督合同义务履行的职责,及时主张请求权。
政府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因政府一方原因需解除政府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确定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会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
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或经县政府批准签订的政府合同确需解除时,合同承办单位在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前,需报请县政府批准。报批时,应同时提交解除合同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重大人事变动、涉及重大诉讼纠纷、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等,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县政府签订的政府合同或经县政府批准签订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拟定应对方案且向县政府提交报告。
第四章 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负责查明情况及原因,收集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纠纷的起因、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相关资料,并制定应对方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承办单位应积极主动与争议另一方协商、沟通。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申请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收集有关对方违约、对方违约给政府一方造成的损失、政府一方履行合同情况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政府一方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申请的,原则上不得迟于法定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前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因政府合同争议被诉或被提请仲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做好应诉准备并积极应诉。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县政府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放弃属于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指定外,合同承办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包括:
(一)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括往来函电、谈判工作计划、谈判备忘录及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视听资料、电子邮件等;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凭证、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
(三)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来往信函、确认书、电子邮件等材料;
(五)签约审批材料;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七)履行情况记载;
(八)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九)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除另有指定外,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处理、销毁。
第二十八条 因人事变动或机构调整,合同承办单位指定的负责合同文件资料保管及归档管理的专门机构或专人发生变化的,应明确新的保管机构或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实行政府合同备案制度。承办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调阅政府合同的档案和相关资料,对承办单位的政府合同进行抽查,监督政府合同的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六)在应诉过程中,因逾期举证、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七)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擅自披露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造成丢失的;
(十)非法干预或影响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
县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除具有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八)项行为或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违反法律规定外,不因其合法性审查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签订政府合同应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起2018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郯民发〔2018〕24号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力法》的精神,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五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通知》和市民政局边界联检工作部署,为搞好郯城一河东线边界线的联检检查工作,维护两县区社会稳定,结合两县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联合检查工作小组
两县区共同成立联合检查工作小组。由郯城县民政局副局长吴士明同志、河东区民政局主任科员王潇同志担任联合检查工作组组长。两区县区划地名科及办公室其他人员担任成员,组成2018年联合检查工作小组。
二、基本情况
郯城一河东线行政区域界线,界线代号1312132201,共涉及3个镇街5个村,其中郯城县1个镇2个村,河东区2个街道3个村。边界线自河东、罗庄、郯城三区县边界线交汇点起由西向东到河东、郯城、临沭三区县边界线交汇点为止止,全长11.33公里,沿线共埋设界碑4块界桩。
三、检查的内容和任务要求
1、沿边界线仔细的踏勘一遍,对照两区县签订的1:1万地形图,检查边界线两边的地形、地物,结合周围的参照物是否有明显的变化,界线的位置是否改变,有无变化等,界桩维护是否良好。
2、对每棵界桩进行清洗、用红漆进行涂描、拍照,并将照片汇集成册。
3、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有关问题的处理等。两区县根据联建任务进行详查,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在实地逐点详细核对界线及界线标志物等变化情况。对查处的问题,双方将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认真填好相关表格,作为联检报告一并上报
四、时间安排
联检工作将于2018年6月开始准备,8月中旬完成联检工作,并将联检报告送市民政局。
附:联合检查小组成员名单
郯城县民政局
河东区民政局
2018年6月12日
附
联合检查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吴士明 郯城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潇河 河东区民政局主任科员
成员:万亭任 郯城县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科长
张海波 郯城县民政局区划地名科副科长
陈效宏 河东区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科长
!正文结束郯民发〔2018〕16号
一、任职村概况
(一)基本情况
重坊镇太平社区银杏新村(由王场村、米庄村、王庄村三个自然村合并)位于重坊镇北部。人口2234人、党员63名(含两名预备党员)。村两委干部9名(其中支部委员会成员3名),支部书记王开民(兼太平社区总支委员、社区主任、王场村负责人)。全村的耕地面积2234亩。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及主要来源:发包村集体机动地及村集体汪塘废地。村民收入及主要来源:本村年人均收入在12000元以上,主要来源于经营银杏树苗木。
(二)主要特点及优势
银杏苗木基本全覆盖,占全村耕地面积的98%以上。其优点是绿化好,空气好,有天然氧吧之称,有发展生态旅游的潜力。
土壤结构:沂武河冲击土层(暗黄色(夜潮土)为主,土层深厚土质肥沃)适合多种林下作物种植(中药材)。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
1、可使用土地面积缺乏(部分村民在外村包地种植绿化苗木)。
2、全村大的汪塘有三处,水域占地在8亩以上,因常年失修影响发包。
3、农业结构调整迫在眉睫。长期以来,村里主要收入来源于经营
4、银杏树苗木,局限于单一的经济结构。
(四)贫困人口情况
2018年省定贫困人口5户6人。其致贫原因如下: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先天体弱其他近亲属不愿承担赡养.
二、两年任职规划
(一)建强基层组织
针对全体党员加强剖析自身不足,自我加压、勿忘初心,牢记党的宗旨教育,以党支部日常学习和专题党建教育相结合,认真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党员队伍形象。积极发展政治可靠,切实能干、年轻有为、甘于奉献的青年加入党组织。
(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主要规划:一是改变过去单一经济作物种植,积极引进林间套种中药材;二是大力发展乡村旅游观光产业。
(三)弘扬文明新风
1、切实抓好“四德”工程工作,大力宣传好人好事,倡导良好社会风气。
2、加大文化下乡活动的力度,组织为村民捐书籍成立阅览室与老年活动室,组织送电影,送舞蹈,送戏曲下乡,活跃农村文化生活。
3、加大法制宣传,提高村民法制观念,引导村民通过正常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四)银杏新村保障服务民生两年任职规划:
1、提升改造现有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2、改造扩建日间照料中心,强化留守老人及孤寡老人养老服务功能。
3、本村适龄儿童大部分属于留守儿童,鉴于本村情况拟建一所综合型幼儿园。
4、积极引进推广林间种植中药材技术,增加村民收入。
5、村北旅游观光路沟边护坡(含绿化)工程,全长800米,工程造价12万。
6、村西观光路线外围道路硬化全场1200米×3米。工程造价32万。
7、村汪塘整治3亩,工程造价6万元。
8、村主干道路硬化16525平方米,工程造价170万元。
9、村排水沟1150米,整体造价9万元。
10、村巷道硬化5500平方米,整体造价44万元。
11、村绿化美化工程造价60万元。
12、村下水道疏通清理工程600米,造价6000元。
针对制定的两年任期规划,急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深入调查落实全村情况,以便全面掌握全村各方面难点疑点,选派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助力强村富民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确保助力强村富民工作不走样。
二是村两委和选派干部要紧密配合,对照任职规划,积极争取广大群众支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加快逐一落实,并及时反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纠正工作中的不足。每月定期向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报告工作实施进度。
郯城县民政局
2018年5月31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四新”示范工程加快中小企业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
郯政办字〔2018〕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全县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根据临沂市《关于实施“四个一百”示范工程加快中小企业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临政发〔2018〕2号)、《关于印发全市企业综合表彰方案(试行)》(临政办字〔2018〕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实施“四新”示范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为主线,牢固树立新时代、新发展理念,聚焦“四新四化”,着力实施“四新”示范工程,树立标杆,强化引领,对标赶超,分类推进,促进全县中小企业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目标任务
对照“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类标准,每年动态筛选30家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集中优势资源,重点支持培育,打造一批质量效益高、创新能力强、品牌形象好的“四新”经济发展示范企业,推动形成中小企业新技术蓬勃发展、新产业快速崛起、新业态加速集聚、新模式不断涌现的新局面。力争到2021年,“四新”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规模以上企业的30%以上。
三、扶持政策
在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意见(试行)》(郯发〔2017〕23号)基础上,给予“四新”示范企业如下政策扶持:
1、每年从“四新”示范企业中选取10家,在全县经济社会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予以表扬,并通过各种形式加大社会宣传。
2、邀请获奖“四新”企业负责人参加全县新旧动能转换现场观摩会。
3、邀请“四新”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企业家座谈会,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4、全县重要经济政策文件出台前,应征求“四新”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
5、实行县级领导同志联系当年获奖企业制度。当年获奖企业反映的困难,作为全县企业困难问题重点事项,建立台帐,闭环管理,限期解决。
6、同等条件下,县发改、经信、科技、商务、人社、财政等部门对“四新”企业优先帮助其申报争取国家、省、市优惠政策;对企业申请,以同意支持为原则,以不能支持为例外;不能支持的,需向县政府和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7、“四新”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对县直各部门单位服务效能的评议,在综合评价中占有适当比重。
8、“四新”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入全县优秀企业家队伍重点培养,优先推荐参加全国、省、市组织的各类企业家培训班。
9、优先保障“四新”企业用地需求。适应产业发展周期和企业发展需求,允许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限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郯城县实施“四新”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工程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中小企业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县直有关部门均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帮扶制度。建立服务直通车制度,对“四新”企业实行部门分工帮包,明确服务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帮扶责任制,将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作为调度解决重点事项,建立台账,闭环管理,限期解决,实现服务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优化发展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宽市场、行业、从业准入条件,规范中介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四新”经济市场活力,增强新生市场主体活跃度。强化检验检测、标准规范、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拓展平台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四)强化动态管理。每年公布“四新”企业名单,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环保、安全、节能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名单,建立合理流动、定期更新、能进能出、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郯城县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例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土地例行督察反馈问题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土地例行督察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对督察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到位。坚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土地管理利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通过整改,进一步强化各级依法管地用地责任意识,健全完善和推动落实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土地管理工作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整改内容
(一)耕地保护方面。划定1994宗不符合要求永久基本农田问题;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108宗被违法违规占用问题。
(二)土地供应方面。1宗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问题;38宗土地出让金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日期问题;3宗土地存在未批先建问题。
(三)土地利用方面。57宗城镇土地空闲问题。
(四)土地执法方面。933宗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三、整改措施
(一)耕地保护方面
1、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符合要求”问题。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回头看”行动,以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下发的问题清单为重点,全面排查清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中存在的问题,对堆放压占的进行清理复耕;对划定之前已经建成的,逐步拆除复耕。
2、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又被违法违规占用”问题。坚决拆除复耕,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农用。
(二)土地供应方面
1、关于“欠缴违约金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日期”问题。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缴纳行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的缴款日期开具出让金票据,严禁欠缴出让金及违约金,对欠缴的限期通知收缴到位。
2、关于“未批先建”问题。坚决依法查处到位。
(三)土地利用方面
关于“城镇空闲土地依然存在”问题。逐宗分析空闲原因,因地制宜,一地一策,制定整改措施,加快盘活利用,确保完成每年不低于20%的处置任务。
(四)土地执法方面
关于“违法违规用地数量多、分布广”问题。要加强执法监管,落实共同责任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土地管理秩序根本好转。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要在对人对事处理处罚到位的基础上抓紧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完善用地手续的,全部清理、拆除复耕到位,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和设施农用地要充分举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确定的重点问题图斑,必须在6月10日前完成整改销号。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0日-5月31日)。围绕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反馈意见,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要逐项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形成整改方案。
(二)集中整改阶段(6月1日-10月31日)。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要对照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反馈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一件、销号一件。要根据土地例行督察的有关要求,举一反三,进一步排查整改土地管理利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整改工作要注意把握3个时间节点:
6月10日前,确保问题整改率达到60%以上。在此时间内整改销号的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将不再交省政府下发整改督办单。
8月31日前,确保问题整改率达到80%以上。9月上旬,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将进行中期督导,对整改工作进展不力的县区进行约谈。
10月31日前,确保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年底前,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将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认真总结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并于11月5日前向县政府提交总结报告。11月6日-11月20日,县政府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全县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要站在讲政治、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县规范土地管理和严格耕地保护的要求上来,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推进整改工作,确保一次性通过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中期督导和全面检查验收。
(二)加强领导,多措并举。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要将整改工作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强化措施,压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整改工作组织领导、调度协调和督促检查。一把手要亲自研究、及时调度整改工作。分管负责人要主动靠上、具体抓好整改工作任务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政策指导、沟通协调、上传下达工作,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定期向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申请销号。纪检、法院、检察、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整改。
(三)严格督导,强力推进。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要建立日报告、周通报工作制度,加强调度和检查督导;要严格整改标准,严把时间节点,高质量按时完成整改任务;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数据造假和虚报成效;要加强督导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强力推进整改。县政府将根据督导和验收情况,对整改不力、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要以此次督察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健全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方面的体制机制,确保各项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要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努力把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发生。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争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争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郯城县争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11号)、《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校园足球发展,大力提升我县校园足球运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校园足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校园足球发展作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推进素质教育、引领学校体育改革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和重要举措。遵循人才培养和足球发展规律,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激励机制,优化发展环境,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学校主体、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格局,健全完善教学体系规范、训练架构完整、人才渠道畅通、竞赛体系完备的机制体制。
二、工作目标
加快校园足球发展,校园足球普及程度大幅提升,经费保障稳定增长,师资水平整体提升,场地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办学质量全面提高,竞赛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足球优秀人才不断涌现,青少年足球竞技水平不断提高。全县60%以上学校达到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力争用1—2年时间完成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的创建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场地建设。按照《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发改社会〔2016〕987号)的要求,把校园足球活动的场地建设纳入足球场地建设规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足球场地与器材实施满足教学、训练需要。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要建成塑胶足球训练场地,学区小学要建成塑胶或草皮场地,满足足球训练的需要。统筹体育场地设施资源的投入、建设、管理和使用,同步推进学校足球场地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有条件的向社会开放以及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向学校开放,形成教育与体育、学校与社会、学区与社区共建共享足球场地设施的有效机制,不断提高校内外运动场所和体育场馆的利用率。
(二)提高普及水平。着力扩大校园足球覆盖面,鼓励支持各年龄段学生广泛参与,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达到学校总数60%以上。充分发挥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的引领作用,推进校园足球的整体发展,大力组织和培育县级和校级足球队,推广普及足球文化,大力发展学生足球社团,让足球运动融入学生生活、扎根校园。经常开展校园足球文化宣传活动,建立校园足球信息发布平台,动态报道足球活动、交流工作经验、展示特色成果。
(三)开展特色教学。依据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教学指南(试行)》和《学生足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出台有关教学指导文件,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加大课程实施管理的研究,不断提高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学生足球运动技能等级合格率。足球特色学校要大力提高体育教学质量,上好每周一节足球课,有条件的学校开展以足球为特色的“一校一品”体育教学改革,开展足球优质课的评选和观摩活动。加强校园足球的大课间、课外锻炼的常态化锻炼机制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以足球为主题的阳光体育活动。逐步形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因材施教、各学段相互衔接的青少年校园足球教学体系和活动体系。
(四)完善竞赛体系。完善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形成稳定规范的赛制。按照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方案,制定全县开展足球课余训练和竞赛的相关方案,规范竞赛管理,构建包括校内竞赛、校际联赛、乡镇、片区、区域选拔在内的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坚持办好“中国体育彩票杯”、“县长杯”足球联赛。建成纵向贯通、横向衔接和规范有序的高中、初中、小学三级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机制和幼儿足球趣味活动比赛。注重校园足球赛事与职业联赛、青少年等级赛事的有机衔接。每年组织开展全县足球联赛,积极参加区域内校园足球联赛和选拔性竞赛,加强国际交流,形成遵纪守法、文明观赛,形成良好的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风气。
(五)畅通成长通道。积极构建青少年校园足球业余训练机制,组织校园足球夏(冬)令营和训练营,积极利用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等重点资源,加强校园足球重点基地的布局和建设,确立固定时间,定期组织代表队,遴选有足球运动潜质、热爱足球运动的学生进行集训。组织足球专业人员对校园足球课余训练、课外活动、教师培训和校内外竞赛等工作予以指导帮助。鼓励加强和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办好校园足球协会和足球俱乐部。探索中小学招生相互衔接的招生模式,形成相应的招生及足球运动员合理流动政策,允许足球特长生在升学录取时合理流动,畅通校园足球学生运动员进入上一级学校、各类优秀运动队、有关足球职业俱乐部的通道,建立和完善教育、体育和社会相互衔接的人才输送渠道。鼓励高中毕业的校园足球学生运动员报考高校高水平足球运动队和运动训练、体育教育等专业。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高度重视校园足球工作,将校园足球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效组织实施。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教育、财政、公安、编办、人社、民政、卫计、体育、团委、妇联等多部门共同参加的争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全县足球发展,制定全县校园足球阶段性改革发展目标与措施,以及每年具体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本县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的考核管理办法,加强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的日常管理与指导,具体指导全县校园足球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好本乡镇学校的校园足球工作。
(二)配齐配强体育师资。编办、人社、教体局等部门要统筹考虑足球师资队伍的配备、培训和发展。加强体育学科教研员队伍建设,在核定编制总量内配齐体育教师,尤其是足球教师的引进,强化足球教师队伍建设,每年开展校园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通过各类外籍教师引智计划,加强校园足球教师的国际化交流,提升校园足球教师的教学与训练水平。落实好体育教师待遇问题,体育教师开展体育教学、足球训练和活动计入工作量,保证体育教师在评优评比、工资待遇、职务评聘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大校园足球经费投入。各部门、各乡镇要加大对青少年校园足球的投入,设立校园足球专项资金,在200万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逐年递增。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参与、多方筹措支持校园足球发展的经费投入机制。优化教育投入结构,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逐步提高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经费保障水平。
(四)强化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各部门、各乡镇要加强校园足球运动伤害风险管理,制定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建成县域性体育运动保险机制,在购买校方责任险的基础上,为学生建立体育运动意外伤害险,提升校园足球安全保障水平,解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后顾之忧。
(五)广泛宣传形成教育合力。各部门、各乡镇、各学校要利用校园网、宣传栏、家长会、各种活动等加强对校园足球的宣传引导,让社会各界对校园足球有正确的认识,使师生、家长、社会形成合力,营造领导重视、学校支持、学生热爱、社会参与校园足球运动的良好氛围。
!正文结束郯建管发〔2018〕11号
局属有关单位、科室,各工程项目责任主体:
根据临沂市住建局《关于承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建基发[2017]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县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质量监管工作,推进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升,促进城乡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控工作
窗体顶端设计单位应进一步重视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工作,确保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符合有关规范。在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应报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施工、监理人员按照防雷施工设计图,针对设计说明,做好设计交底,保证施工正确开展、稳定运行。
二、加强防雷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施工单位应确保防雷装置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施工,对防雷装置的各个分项工程,各工序进行严格把关,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应形成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影像质料等)。防雷工程中许多关键环节如基础防雷接地、构造柱引下线、避雷网格等绝大部分都是隐蔽工程。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防雷施工质量,需要对关键部位的焊接前和焊接后、掩埋前和掩埋后进行检查验收。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装置施工质量安全的检查管理,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三、加强防雷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取得防雷检测资质企业要将资质审批文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资质登记备案后,方可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防雷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进行监督,并按照建设部门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为保证防雷工程施工质量,防雷检测应按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工程竣工三个阶段分别进行,并最终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四、加强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防雷施工任务巡查、抽查纳入工程日常监督内容。竣工验收期间核查防雷检测报告,质量监督机构依据防雷检测结果,结合监督抽查情况,出具项目防雷工程监督情况说明,以质量监督报告附件的形式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要件。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监督机构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防雷装置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抄送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4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8〕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2018年度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郯城县2018年度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环境监管属地责任,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适应环保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处罚“双罚”工作新机制,严肃“三个一律、两个必查”的要求,圆满完成年度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
《郯城县2018年度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方案》(办字〔2018〕18号)、《关于建立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新机制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55号)、《郯城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郯政字〔2015〕70号)、《关于落实镇村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郯政发〔2015〕2号)等文件。
第三条 考核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量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主体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负责。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领导:“一岗双责”落实,网格化监管,环保办机构建设;
(二)大气污染防治:秸秆禁烧,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再提高,10吨/小时以下承压、常压燃煤锅炉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餐饮油烟整治,散煤经营整治,垃圾焚烧整治,露天采石、页岩开采整治,重污染天气应急;
(三)水质综合治理:超标河流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地表水环境质量,涉水工业企业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站运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秸秆及生活垃圾清理,河道非法养鱼网箱清理,洗沙场整治;
(四)农村环境整治: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
(五)“散乱污”企业整治;
(六)环境信访查处;
(七)违规建设项目清理;
(八)中央环保督察组、省市环保督察热线、省市督导组交办案件的办理。
第七条 组织实施
(一)县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考核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将环境信访查处、问题督查、突出问题整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核心内容。
(二)采取日常统计、通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平时考核为主。平时考核按月进行,实行扣分制。对工作开展较好,受到上级表彰鼓励,提供工作现场,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的,每次予以加分。
(三)考核需要查阅有关资料和现场的,在县委考核委的年终统一组织下,进行现场考核;需要有关单位提供情况的,由县督查办负责调度,作为考核依据。情况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考核全年总成绩由两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日常统计、通报占90%,年终考核占10%。
(五)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总成绩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不满95分为合格,75分以上(含75分)不满80分为基本合格,不满75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听取汇报:听取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境保护工作汇报。
(二)现场考核:年底,在县委考核委的统一组织下,负责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的专门考核人员依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考核。考核时,需要查看的材料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统一组织汇总。
(三)现场汇总:现场考核结束后,由参与考核人员对考核内容逐项审议认定,经现场考核负责人审核无误,全体考核人员签名后密封。
(四)汇报考核情况:现场考核情况、县直有关单位提供情况,汇总后上报县委考核委。
(五)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扣分情况实行一月一排名一通报,年终进行统计汇总。对当月考核最后一名的,通报批评;连续两个月考核最后一名的,实行约谈。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被国家、省、市通报或被媒体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如县被市“双罚”,县政府将对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实施“双罚”,由县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统筹用于全县生态环保工作。考核结果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各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增加扣减有关指标的相应分值。对履职不到位、扣分较多的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郯城县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由县督查办另行制定。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大气、水质应急与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大气、水质应急与部门联动机制》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郯城县水气环境质量应急与部门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通过建立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环环相扣的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前预判、掌握主动,更加高效的开展水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联动范围
县督查办、县环保局、其他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二、工作机制
1、预判报告。环保局充分发挥技术优势,针对环境空气质量和水质,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预判,一旦发现环境空气质量恶化或者地表水水质指数升高,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县河长制办公室、县督查办,并提出工作建议。
2、全面巡查。针对环境质量变化,由县督查办牵头,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溯源排查,迅速查明原因,并向相关领导汇报。
2、问题督办。根据溯源排查的问题和职责权属,向相关职责单位和属地辖区下发紧急督办通知,督促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3、问题整改。县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房管、市场监督管理、环保、交警、水利水产、河道、环保、农业、畜牧等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根据督办的突出问题,立即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进行整改,并将问题整改落实报送县督查办。
4、后督察。县督查办要与县环保局密切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密切关注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和工作成效,及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并将问题落实整改情况计入年终综合考核。
三、组织保障
1、环保局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预判意识,及时提出预判预警信息,保持敏感性,及时报告,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数据支撑。
2、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高度重视督办问题整改工作,积极采取应急措施,确保问题整改率,提高工作实效。
3、县督察办要认真开展问题后督察工作。
4、县督察办在督查巡查过程中遇到涉及环保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联系环保局监察人员赶赴现场,应急处置。
5、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县直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有效推动问题解决。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环境督查监察与网格化监管联动机制》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环境督查监察与网格化监管联动机制》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郯城县环境督查监察与网格化监管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构建职责清晰、运行高效、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深入扎实做好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联动范围
县督查办、县环境监察大队、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网格化监管体系。
二、工作机制
1、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所属的各村居(社区)网格要加强对本网格区域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本辖区存在的“散乱污”企业、禁养区内非法养殖以及其他各类影响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及时上报上一级乡镇级网格。
2、乡镇级网格要将各村居(社区)网格上报的问题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安排部署集中整治工作。对于需要县督查办、县环境监察大队协助的,要第一时间形成报告,提出协助申请。
3、县督查办、县环保局收到乡镇级网格提出的工作协助申请报告之后,要启动“督查、监察联动工作机制”,需要县督查办牵头组织各方力量共同解决的,及时组织协调;需要县环保局增派执法力量的,全力靠上支持配合。
4、县督查办、县环保局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需要由属地乡镇级网格办理的,以《督办通知》的形式进行督办、交办,按程序办理。
5、对于自下而上报告的问题、自上而下督办的问题,县督查办牵头负责后督察“回头看”,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计入全年综合考核成绩。
三、组织保障
1、乡镇级网格要加强对所属村居(社区)网格的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奖惩制度、评比制度,确保发挥积极作用。
2、对于各级网格提出的执法协助申请,县督查办要认真履行牵头揽总职能,县环保局要选派得力人员靠上协助,支持配合基层积极开展工作。
3、对于村居(社区)网格本应排查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并上报的环境突出问题,县督查办要进行通报,在全年综合考核中扣分。
4、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切实发挥好网格化监管职能,及时将问题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5、县环保局负责对环境信访问题进行专项考核,根据《郯城县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将环境信访工作与网格员的工资挂钩,进一步压实基层网格员在排查、上报环境突出问题方面的职责。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郯城县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在全县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中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郯政办字〔2015〕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是指由县政府统一组织聘用,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专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的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调查摸底。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辖区污染源情况调查。
(二)进行现场巡查。第一时间发现辖区环境突出问题,并填写巡查台账和污染源信息。
(三)协调处置问题。对巡查发现的环境突出问题,本着立查立改的原则,进行先期处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及时报告情况。对巡查发现的环境突出问题,第一时间向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网格报告,或者直接向环保办报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网格处理不了的,向县一级网格报告,由县督查办、县环保局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五)反馈整改情况。对环境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将跟踪发现的整改情况逐级反馈。
(六)协助开展执法。协助县督查办、环境监察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保办等执法人员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七)参与应急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和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八)参与环保宣传。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宣传贯彻上级的有关决策部署。
(九)做好其他工作。积极落实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聘 用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选聘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采取组织推荐、联合考察、审核确定、教育培训、试用签约、正式上岗的程序,按照“三高三强”(政治素质高、群众威信高、文化水平高和处事能力强、服务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原则选拔聘用对象,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党(工)委批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保办管理使用,并汇总上报县环保局备案。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依托县综治办牵头组织、组建的基层专职网格员队伍,实行重叠兼任。
第四章 培 训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上岗前须经过培训,并接受经常性业务培训。培训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练什么”的原则,制定好培训方案,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重点从基本业务技能、环保法律法规等方面开展培训。岗前培训、业务培训由县环保局组织实施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能聘用上岗。
第八条 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或解除聘用。
第五章 待 遇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工作津贴的发放,参照县综治办研究制定的《郯城县专职网格管理员工作绩效考核及津贴发放办法(试行)》,不重复发放,由县、乡两级财政按照比例分别负担,分为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两个部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党(工)委负责组织发放,基础工作津贴每人每月600元,按季度发放;绩效津贴每人每月150元,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
第十条 为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激发工作内在动力,将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与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的绩效津贴挂钩。①所属辖区的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未能发现环境突出问题,而引发环境信访问题的:一起县级访扣50元,到市越级访一次扣100元,到省越级访一次扣200元,到京越级访一次扣300元;②所属辖区的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未能发现环境突出问题,而由其他方式或渠道发现的:县督查办巡查发现的环境突出问题每起扣50元,县环保监察大队发现的环境突出问题每起扣50元,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馈问题每起扣100元,市环保督察热线交办案件每起扣100元,省环保督察热线交办案件每起扣200元,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案件每起扣300元;③所属辖区的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对本辖区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漠然视之、处置不力而导致问题反弹、反复的:同一问题重复访、重复发现或重复反映两次的每次扣100元,同一问题出现重复访、重复发现或重复反映三次及以上的每次加扣100元。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第十条所规定扣罚的资金,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网格(或环保办)统筹,实行专款专用,对辖区内环境突出问题督查整治工作开展较好的网格员,按照每月50、100、150元三个层次,适情进行额外奖励。原则上每季度扣罚的金额与额外奖励的金额要持平,建立台账明细。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保办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专职网格员的管理,要加日常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做好日常考勤、例会、培训、档案等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县环保局要定期对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进行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等培训,提高网格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的考核工作,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并向县环保局备案。
第十五条 县督查办、县环保局根据上级转办的环境突出问题、日常受理的环境信访问题、巡查发现问题的统计、汇总情况,向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提出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履职情况的意见,作为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为基础。季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有下列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应在季度考核中评价为不合格:
(一)对辖区环境污染源及变化情况底数不清的;
(二)对辖区环境污染问题巡查不及时的;
(三)对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协调处置不力的;
(四)对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五)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情况,不跟踪、不复查、不反馈,致使整改不到位的;
(六)对县政府、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
(七)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不服从管理等各类问题的。
第十七条 一年内出现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者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不得再担任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选聘、增补。
第八章 辞职解聘
第十八条新选聘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因自身原因可以提前辞职,但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保办提出辞职申请,经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党(工)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专职网格管理员出现不能胜任工作、不积极履行职责、违法违纪或者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党(工)委研究予以解聘,报县环保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十条规定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十条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十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暴露出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效益轻安全、重经营轻投入、缺乏高素质技术管理团队、一线工人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地方部门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安全监管专业人员缺乏、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安全培训教育。创新培训模式,采取现场观摩、实景培训、网络培训、岗位实习、专家讲座等方式,定期对政府监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一线工人进行全覆盖培训。1、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重点开展专业化基础、现场观摩、执法技能和纪律作风培训;2、企业管理人员:重点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培训;3、关键岗位一线工人:重点开展岗位操作技能、岗位应知应会和应急处置培训。(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二、建强企业技术管理团队。严格执行《临沂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资质条件严格把关,督促企业通过招聘、委培等方式,加快组建高素质专业技术管理团队。2018年9月10日前,企业各类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按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予以限期停产整顿;到期后整改仍不到位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街道、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三、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工作,通过考录、招聘、遴选、调配等方式选拔具有实践经验的化工专业人才,增加充实监管人员数量,确保专业监管人员占比不低于70%。特别是郯城经济开发区等重点乡镇(开发区),应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人员,使其与承担的监管任务相匹配。建立挂职交流制度,组织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分批赴骨干化工企业多个安全管理岗位挂职锻炼。(责任单位:组织、编制、人社、安监等部门负责,郯城街道、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四、狠抓科技强安工作。加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和工艺,采用自动化控制、智能感知预警、远程监控、遥控应急处置等技术,推广应用DCS、PLC等过程控制系统、SIS等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实时监测预警系统、自动包装机械、自动输送机械等设施,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水平。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要逐企制定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强化推广应用,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全过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基本功能要求》,覆盖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高危环节,督促企业实施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改造,加强日常维护服务,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负责组织推进)
五、推行第三方安全监管。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强制推行第三方监管。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县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第三方机构重点监管企业对危险部位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检维修作业、开停车、外来施工作业等各类危险作业,重点把好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关和作业票证签批审批关,对重要危险作业实行现场盯守。(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六、派驻驻厂安监员。在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发放使用许可证的)和储存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实行驻厂安监员制度。由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统一组织辖区内企业驻厂安监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管理,提供经费保障。驻厂安监员应具备化学化工类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熟悉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主要职责: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动火、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等作业,持证上岗、外来施工单位和危险品运输车辆资质查验等关键环节,现场制止违章行为,及时上报企业涉及安全重要信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七、实施重大处罚约谈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有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按照“谁处罚、谁约谈”的原则,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同志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放大行政处罚警示教育效应。(责任单位: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危险化学品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八、减少“三人以上岗位”。针对企业危险岗位操作人员数量偏多等问题,组织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企业危险区域和重点岗位人员数量情况。对涉及“同一作业区域三人以上岗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改进管理模式,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尽快减少现场作业人数,降低风险和危害。原则上,各乡镇要确保2018年底前“同一作业区域三人以上岗位”数量减少30%,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以后持续推进、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九、严格许可把关。对“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和换发审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委托编制的现状评价报告与实际相符性进行核查,同时核查其他重要事项。对评价报告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依法处罚;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坚决不予许可,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十、强力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通则、化工企业双重预防体系细则和分行业实施指南,对标杆企业,推行“两进四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双重预防体系真正运行,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负责组织推进)。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安全生产领域打非行动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安全生产领域打非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郯城县安全生产领域打非行动方案
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县政府确定从现在起至7月底,利用三个月时间,在全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行动。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按照县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联合行动方式,突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消防、特种设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取缔关闭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有效杜绝因非法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2018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打非范围和重点
打非范围覆盖全县所有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突出以下重点:
(一)重点部位
工作重心向基层延伸,突出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停产或关闭企业、闲置厂房和装置设施等重点部位,比较隐蔽、易被忽视的事故易发区域和地点。
(二)重点领域
1、危险化学品领域。严厉打击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正常生产的企业特别是精细化工企业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超许可范围非法生产的;利用废弃厂房等隐蔽场所非法生产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违反规范要求实施八项危险作业的;化工装置试生产、开/停车,落实各项安全条件和措施要求不到位或违规试生产的等非法行为。
2、道路交通领域。交通运输企业层面,严厉打击运输车辆无经营许可、证照不全,超许可范围经营的;营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上岗的;客运车站不按规定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途中违规上下客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介质不符、“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非法营运的,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等非法行为。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突出对“两客一危”的治理,严厉打击超速、超载、超员以及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夜间违规运行的等非法行为。
3、建筑施工领域。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手续擅自开工的;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混乱,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非法突击抢建的等非法行为。
4、非煤矿山领域。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证照失效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没有取得合格证、资格证上岗的;图纸造假、图纸与实际不符的;没有取得非煤矿山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的;施工资质等级与所承包的矿山工程不相符,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矿山企业打着整改隐患、治理采空区等名义非法盗采的等非法行为。
5、消防安全领域。严厉打击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和化工企业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大型超市、城市综合体等重点部位“三合一”、“多合一”非法生产经营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火栓数量不足、无水和占用防火通道的;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电气线路严重老化的等非法行为。
6、煤矿领域。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证照失效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的;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故意隐瞒作业地点和提供虚假资料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借整合、改造、扩建之名突击生产或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不按设计和时限整合、改造、扩建的等非法行为。
7、特种设备领域。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特种设备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充装活动,特别是企业违规建设LNG自供站,无证经营液化气站,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非法倒灌充装液化气的等非法行为。
8、烟花爆竹领域。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集中连片经营的;利用废旧厂房、闲置民宅等隐蔽场所非法组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等非法行为。
9、城镇燃气领域。严厉打击查处无证经营、超许可证范围经营燃气的;违规建设燃气工程的;企业违规自建内部供气站的;违章占压、非法挖掘、破坏燃气管道的等非法行为。
民爆物品、冶金有色、涉氨制冷、旅游等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打非内容,加强专项治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职责分工
(一)落实属地责任。这次打非行动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以下简称为各乡镇)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安全生产打非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认真分析本辖区非法行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针对性强的方案,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打非力度。针对非法行为多发的重点行业和部位组织联合执法,形成打非高压态势。发挥各乡镇、村居,特别是基础网格作用,村居支部书记是基础网格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排查、上报本辖区非法生产经营窝点。
(二)落实部门责任。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全面分析、梳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新特点、新变化,制定本系统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好打非专项行动。
县安监局牵头制定全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等工贸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研究制定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等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经信局牵头制定全县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除外)等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挥成品油联席会议作用,牵头制定成品油领域(加油站点)打非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会同公安、安监、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组织实施。
县公安局牵头制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领域、民用爆破器材使用领域等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消防大队牵头制定全县消防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交警大队负责制定全县道路交通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全县道路运输打非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旅游、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旅游包车方面打非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制定非法建设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住建局牵头制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非法施工和无证施工队伍、城镇燃气安全等方面打非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全县特种设备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本通知未涉及领域的打非工作,由主管部门单位依据“三定”方案职责规定,负责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强化打击措施。公安部门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对非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暴力抗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各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取缔、关闭、停产等行政决定的,要函告电力主管部门,并由电力主管部门通知供电部门对非法企业采取停电、断电等措施,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
四、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8年5月开始,到7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上旬)。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在农村开展流动宣传车宣传,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行为。宣传部门要组织主流媒体编制安全生产打非专项行动宣传方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设立专题专栏,广泛宣传非法的严重危害、举报途径、打击措施等,曝光一批反面典型,营造强大舆论氛围和打击声势。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也要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督促好打非专项行动。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阶段(5月上旬)。充分发挥乡镇和基层网格的作用,各乡镇组织对基层网格全面排查,逐一排查上报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窝点,准确查找,托清底数。排查过程中发现非法行为的,乡镇要立即制止,落实治理措施和责任,问题严重的及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打击。
(三)集中打击阶段(5月中旬-7月中旬)。县政府组织乡镇、县直部门开展集中打击。对事故频发、非法行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和地区,进行重点执法,对已经取缔关闭的非法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非法企业实行“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县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同时,县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组织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打击非法行为。
(四)总结验收阶段(7月下旬)。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辖区、本行业打非工作开展“回头看”,重点查看因非法行为受到依法处罚的企业是否整治到位;打非行动中取缔关闭的非法企业是否真正取缔关闭到位,有无死灰复燃的现象。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8月5日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建立常态化“打非”工作机制。县政府组织验收组对各乡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县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有关县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各乡镇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参照县里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统筹辖区各方力量,形成打非合力。加强调度督促,县安委会办公室将打非工作纳入“大快严”调度平台,每月一调度、一通报。
(二)创新监管方式。要严防非法企业规避监管,有针对性地改进检查方式。对正常生产的企业,不仅要检查生产装置,还要检查生产原料、工艺参数和产成品是否与行政许可一致,严防企业超许可范围非法生产;对停产企业,要重点检查企业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和监控录像等信息,确认企业是否停产到位。要分级分网格排查隐蔽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拓展和延伸监管触角,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非法线索依照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45、12350。
(三)严格执法问责。对非法行为,采取断然措施,形成高压态势。对存在严重非法行为的,要顶格处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切实转变作风,严厉杜绝“水过地皮湿”。县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打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落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乡镇辖区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查处不力的,从严问责乡镇主要负责人。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甚至充当非法企业保护伞的,要从严问责。
!正文结束郯政办发〔2018〕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十条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郯城县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十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暴露出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效益轻安全、重经营轻投入、缺乏高素质技术管理团队、一线工人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地方部门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安全监管专业人员缺乏、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安全培训教育。创新培训模式,采取现场观摩、实景培训、网络培训、岗位实习、专家讲座等方式,定期对政府监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一线工人进行全覆盖培训。1、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重点开展专业化基础、现场观摩、执法技能和纪律作风培训;2、企业管理人员:重点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培训;3、关键岗位一线工人:重点开展岗位操作技能、岗位应知应会和应急处置培训。(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二、建强企业技术管理团队。严格执行《临沂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资质条件严格把关,督促企业通过招聘、委培等方式,加快组建高素质专业技术管理团队。2018年9月10日前,企业各类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按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予以限期停产整顿;到期后整改仍不到位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街道、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三、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工作,通过考录、招聘、遴选、调配等方式选拔具有实践经验的化工专业人才,增加充实监管人员数量,确保专业监管人员占比不低于70%。特别是郯城经济开发区等重点乡镇(开发区),应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人员,使其与承担的监管任务相匹配。建立挂职交流制度,组织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分批赴骨干化工企业多个安全管理岗位挂职锻炼。(责任单位:组织、编制、人社、安监等部门负责,郯城街道、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四、狠抓科技强安工作。加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和工艺,采用自动化控制、智能感知预警、远程监控、遥控应急处置等技术,推广应用DCS、PLC等过程控制系统、SIS等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实时监测预警系统、自动包装机械、自动输送机械等设施,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水平。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要逐企制定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强化推广应用,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全过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基本功能要求》,覆盖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高危环节,督促企业实施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改造,加强日常维护服务,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负责组织推进)
五、推行第三方安全监管。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强制推行第三方监管。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县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第三方机构重点监管企业对危险部位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检维修作业、开停车、外来施工作业等各类危险作业,重点把好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关和作业票证签批审批关,对重要危险作业实行现场盯守。(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六、派驻驻厂安监员。在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发放使用许可证的)和储存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实行驻厂安监员制度。由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统一组织辖区内企业驻厂安监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管理,提供经费保障。驻厂安监员应具备化学化工类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熟悉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主要职责: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动火、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等作业,持证上岗、外来施工单位和危险品运输车辆资质查验等关键环节,现场制止违章行为,及时上报企业涉及安全重要信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七、实施重大处罚约谈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有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按照“谁处罚、谁约谈”的原则,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同志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放大行政处罚警示教育效应。(责任单位: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危险化学品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八、减少“三人以上岗位”。针对企业危险岗位操作人员数量偏多等问题,组织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企业危险区域和重点岗位人员数量情况。对涉及“同一作业区域三人以上岗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改进管理模式,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尽快减少现场作业人数,降低风险和危害。原则上,各乡镇要确保2018年底前“同一作业区域三人以上岗位”数量减少30%,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以后持续推进、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九、严格许可把关。对“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和换发审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委托编制的现状评价报告与实际相符性进行核查,同时核查其他重要事项。对评价报告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依法处罚;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坚决不予许可,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推进)
十、强力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通则、化工企业双重预防体系细则和分行业实施指南,对标杆企业,推行“两进四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双重预防体系真正运行,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安监部门牵头,郯城经济开发区、郯城街道负责组织推进)。
!正文结束郯农负字〔2018〕1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意见,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郯城县二○一八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量化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郯城县2018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量化考核办法》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2018年4月9日
附件
郯城县2018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量化考核办法
为全面做好全县2018年度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量化考核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和省、市《考核办法》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领导重视情况。主要包括:党政主要领导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否高度重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党委、政府是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签订减负目标责任书,分别于年中、年末认真进行检查;是否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乡镇对村街和乡镇直部门年度综合量化考核内容,作为考核年度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树优、考核和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减轻农民负担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队伍是否稳定,农民负担专项经费是否按规定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保证减负工作正常需要。
(二)政策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进行了清理,是否按规定对涉农法规政策进行了宣传,中央和省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得到了落实,有无违反政策新出台增加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下达涉及农民负担的指令性政绩考核指标、开展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等行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有无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有无强行以资代劳问题,是否按规定出具专用发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否按规定管理使用;涉农收费、税收、价格是否公示到乡镇和村(居);有无存在随意调整土地、随意抽回农民承包地、强行土地流转,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等问题;有无违规征占农民土地,少给土地补偿或截留、挪用土地补偿等问题;有无平调、挤占、挪用、克扣村集体资金等问题;有无截留、挪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情况;惠农补贴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有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问题;在农民建房、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结婚登记、殡葬、农民务工、修建道路、村村通自来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报刊征订等方面是否存在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及强行服务等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强制农民参加各种保险及向村(居)、农户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各项减免政策和各种赈灾、扶贫补助政策是否落实;有无向农民强行收钱收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央和省、市出台的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及时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否发放到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开展情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情况;扶贫资金资产管理情况等。
(三)检查考核和案件查处情况。乡镇党委、政府是否定期开展农民负担检查考核和专项审计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是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了农民负担监督举报电话;涉农信访接待、处理、上报是否及时,处理意见是否落实到位,辖区内有无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违法违纪案件是否按照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查处。
(四)制度建设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是否得到落实,对后进单位是否实施了工作警告、黄牌警告、重点管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五项制度”是否得到全面落实;农村财务监管、农村审计监督、财务公开等措施是否规范;乡村债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
二、检查考核的重点
(一)县直涉农部门。重点检查:财税部门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财政奖补资金项目使用情况;物价部门落实举报电话的公布、价格、收费公示和专项治理情况;教育部门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治理强制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教辅材料、商业保险等情况;土地和住建部门治理向农民建房乱收费情况;卫计部门规范治理计划生育乱收费、乱摊派情况;人社部门治理农村合作医疗收费及向农民工乱收费情况;民政部门治理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收费情况;宣传部门治理农村公费订阅报刊情况;水利部门落实农村灌溉用水价格规范、治理情况等;实行“下管一级、责任到人”的考核制度,系统内不发生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二)乡镇级。主要查看:重点查看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扶贫资金资产管理情况;乡镇经管机构人员配备和村会计待遇落实情况。检查财政所、经管站、扶贫办、土地、乡建、计生、农村中小学、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单位的账据、表册、档案资料是否规范,检查上级转移支付足额拨付到村情况,有无截留、挤占、挪用问题;有无针对集体、单位或个人涉农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问题;了解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涉农乱收费专项治理开展情况;查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情况;查看《减负目标管理责任书》、有关减负工作的文件资料等。
(三)村街级。走访农户,重点查看《农民负担监督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户情况;扶贫资金、耕地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抵扣、截留、挪用等现象。了解农村政策落实情况:农民出工和筹资凭据、建房户和结婚登记户及农村中小学校学生的交费情况;有无存在多留机动地、随意调地、抽地,强行土地流转,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有无违规向农民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问题;有无违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强行以资代劳问题;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健全情况;涉农税收、收费和价格公示情况,报刊限额制落实情况,村级举债履行民主程序情况等。
三、考核计分办法与方法步骤
(一)考核计分办法
1、2018年度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量化考核工作由明查、暗访和涉农信访三部分组成,年度量化考核满分100分,其中:明查60分,暗访40分,涉农信访实行倒扣分。
2、年度量化考核按百分制进行计分,明查按满分60分、暗访按满分40分折算后计入总成绩。每次对乡镇明查成绩,由乡镇和村级得分组成,即被查村得分的算术平均数的60%,加上乡镇一级考核得分的40%之和。暗访由县减负办组织实施,视情况不定期对乡镇、村和乡镇直涉农负担部门进行检查,检查得分即为乡镇暗访成绩。
3、涉农信访扣分按信访量、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信访数量之和占乡镇上年底农业人口的比例及反映问题的层级扣分。年终累计扣分,从年度总成绩中扣除。
即2018年度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信访量占该乡镇农业人口数的比例,每万分之一扣5分,依次类推。乡镇信访量以县减负办公室登记备案数为准(包括部、省、市转来和县领导批办、行风热线、12345等有关部门交办案件数)。到市、省、部的每起分别扣2分、4分、6分。
4、各乡镇(街道)年度量化考核成绩,为明查成绩,加上暗访成绩,减去涉农信访扣分之后的分数。
(二)考核方法步骤
1、明查考核。每年分年中、年末两次进行,明查由县减负领导小组抽调成员单位人员成立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县里下发通知后,到各乡镇(街道)进行检查。采取听汇报、查看档案资料、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被检查乡镇(街道)进行量化考核打分和问题反馈。具体步骤:(入村)走访农户;乡镇检查;现场检查;听取汇报;问题反馈;分数上报。
每乡镇(街道)抽查3个村, 走访1-2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镇直涉农收费单位,每村抽查5个农户(不同类型),村被查名单由县减负办确定。
2、暗访考核。每年根据情况组织1次,由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不下通知,不打招呼,随机确定暗访对象,按照考核内容对暗访对象进行评分,原始成绩折算后,计入年度成绩。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等级的划分
减轻农民负担量化考核结果划分为通报表扬、黄牌警告和重点管理三个等级。年度考核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予以通报表扬;成绩在70分(含70分)至80分(不含80分)之间的,列为黄牌警告单位,限期在2019年内整改;成绩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予以一票否决,列为2019年度重点管理单位。对年度量化考核末位的乡镇列为市级工作警告单位。
(二)列入后进单位管理的条件
按照分级考核、下管一级的原则,县里除对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部门进行考核管理外,同时对工作后进的村街和乡镇直部门实施工作警告、黄牌警告和重点管理。
1、列入重点管理单位的条件
在县组织的明查暗访和日常监督中,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相应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纳入重点管理:
(1)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出台让农民无偿出钱、出物、出工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或开展达标升级活动,或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或以组织和个人名义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情节比较严重的;
(2)本辖区内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事件或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或本辖区内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事件后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3)违反政策规定,组织“小分队”或作风简单粗暴、采取不正当措施甚至非法手段致使农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其他重大后果的;
(4)对涉农信访案件因处理不及时、查处不力,引发重复访、集体访、越级访,造成重大影响的;
(5)年度考核成绩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
(6)对检查中发现性质比较严重的问题,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期限改正,根据检查组的建议需要纳入重点管理的。
2、列入黄牌警告单位的条件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相应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纳入黄牌警告:
(1)年度考核成绩在70分(含70分)—80分(不含80分)之间的;
(2)发生列入重点管理条件中(1)、(2)、(3)、(4)款之一情况,但情节较轻,并及时整改的;
(3)对检查中发现性质比较严重的问题,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的期限改正,根据检查组的建议需要纳入黄牌警告的。
3、列入工作警告单位的条件
全县年度量化考核成绩末位的乡镇党委、政府及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纳入市级工作警告。
(三)列入后进单位管理的程序
农民负担一票否决由县减负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并根据检查和考核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一票否决建议,经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具体执行。
凡被纳入工作警告、黄牌警告和重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一票否决处理决定书》,并抄送县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存查。
(四)后进单位的管理措施
1、重点管理单位的管理措施
(1)进行通报批评,单位党政主要责任人向上级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度单位和党政主要责任人评先树优、晋职晋级资格。
(2)重点管理期间,单位党政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准提拔、晋级和异地调动工作。
(3)重点管理期间,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已评上的予以撤销。
(4)限期一年转出重点管理,年度内实行季汇报、半年考评和年终考核的管理制度,一年转不出重点管理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连续两年转不出来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降职或就地免职处分。
2、黄牌警告单位的管理措施
(1)进行通报批评。
(2)黄牌警告期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准提拔和异地调动工作,不能评为农村工作方面先进个人。
(3)黄牌警告期间,不能评为农村工作方面先进集体,已评上的予以撤销。
(4)限期一年扭转被动局面,年度内实行季汇报、半年考评和年终考核的管理制度,一年内工作变化不明显,仍然被动后进的,下年度转入重点管理。
3、工作警告单位的管理措施
限期一年扭转被动局面,年度内实行季汇报、半年考评和年终考核的管理制度。一年内工作变化不明显,仍然被动后进,且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下年度转入重点管理。
(五)考核结果的报送和备案
全县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县委组织部备案,作为考核乡镇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乡镇年度考核结果报送乡镇组织办备案,作为考核乡镇直部门和村级班子的重要依据。同时,县、乡镇考核结果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作为评先树优、晋职晋级的依据。
五、本办法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正文结束郯审字〔2018〕10号
县委组织部:
为加强审计人员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根据临沂市审计局2018年度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计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报请市审计局同意,拟于近期举办审计人员综合素质能力培训班。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培训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提升审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审计新常态,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
二、培训对象及人数
全县审计系统领导干部及业务骨干,共27人。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2018年5月13日—19日,共7天。5月13日报到,5月19日返程。
培训地点:西南财经大学。
四、培训内容及形式
培训内容:审计人员语言艺术与沟通技巧、审计实务、经济责任的界定与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压力管理与心理调适、当前宏观经济形式分析与热点解读等。
培训形式:采取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结业考试等相结合的方式。
五、培训组织及费用
审计人员综合素质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由西南财经大学主办、县审计局具体承办。经与培训机构协调,参训学员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等预计10.395万元(550元/人/天×27人×7天=10.395万元),由县审计局承担。
六、纪律要求
此次培训,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严肃培训纪律,强化学风建设。没有其他需要向组织部门专门报告的事项。
请予审批。
郯城县审计局
2018年4月27日
!正文结束郯审字〔2018〕9号
各乡镇(郯城街道、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审计办公室、县局各科室:
2017年全县乡镇审计办公室和局机关干部职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走在前列的要求,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大力推进审计全覆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充分发挥了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调动全体审计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2017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授予郯城街道审计办公室等12个单位“审计工作先进集体”,授予徐秋霜等32名同志为“审计工作先进个人”。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发挥好表率示范作用。全县审计干部职工要紧跟新时代、抢抓新机遇、迎接新挑战、展现新作为,以先进为榜样,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争创一流,不断开创审计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富有实力、宜居宜业、生态优美、开放包容、人民幸福的新郯城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7年度全县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郯城县审计局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2017年度全县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全县审计工作先进集体
1、乡镇审计办公室(7个)
郯城街道审计办公室
高峰头镇审计办公室
马头镇审计办公室
李庄镇审计办公室
杨集镇审计办公室
重坊镇审计办公室
红花镇审计办公室
2、县局科室(5个)
办公室
财金科
行政事业科
经责一科
经责三科
二、全县审计工作先进个人
1、乡镇审计办公室先进个人(23人)
徐秋霜 袁河水 崔保花 张 静 李 君 马会芳
徐勤君 左方华 王青青 刘先达 禚洪军 赵启良
高永生 樊 雪 岳 诺 田作飞 李 红 姚莹武
陈敬枫 程 东 梁 明 李永欣 马维广
2、县局先进个人(9人)
王兰州 张家伟 毛 伟 陈 旭 吴 琼 刘 云
谢苏萍 谢士振 程 宇
!正文结束郯农发〔2018〕1号
各乡镇(街道)、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农技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完善监管制度,现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2、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
3、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4、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常态化监测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散农户监管制度
7、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8、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9、农业产地环境保护制度
10、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
郯城县农业局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第一条 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备案并建立监管名录。
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下同)全部纳入监管名录,归类建档,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第二条 县农业局各监管单位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对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监管名录分类造册并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汇总建立全县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并通报相关生产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要按照“产管并举”原则,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不同的农作物品种和最小生产单位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
第四条 县农业局各监管单位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管理、农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附件2
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种植、收获的日期等。
第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能够反映完整的生产过程,形成质量追溯链条,不得漏记、补记和伪造生产记录。
第四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由负责操作的责任人记录并签名。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及配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生产记录人员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要及时将生产记录上交,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汇总、装订成册后归档,并妥善保管。生产记录档案应按类别、产品、批号等建立目录、分类保管,以便查找。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可长期保存。
第八条鼓励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电子档案。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技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县农业局各监管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培训指导,督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3
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规范农业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辖区内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农业投入品是指农业种植生产中使用的种子(苗)、农药、肥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以及农业机械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 县农业局各监管单位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自行制作台账账页;有条件的地方,农业行政部门、农资协会或种子、农药等专业协会可以统一制作印发。
第五条农业投入品台账填写时应该区分不同品种,每一品种(应当为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农业投入品)建立一份(页)台账,对该品种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采购、销售情况依发生时间顺序逐笔填写。
第六条农业投入品生产台账填写下列内容: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检验合格证号、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本批次的配方、原料种类、数量、来源、原料检验情况、产品类别、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检验证号等。
商品种子生产台账还应当填写: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第七条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填写下列内容:
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进货企业或单位名称)、进货时间、数量、金额、型号、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经营许可证号、审定编号等),贮藏、运输(物流凭证或运输证明)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以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金额、销售对象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八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生产、经营的所有农业投入品纳入台账。农业投入品台账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对实际发生的生产、购销情况进行如实填写,保证采购、生产、销售与结(库)存数量吻合,不得漏记、伪造。各类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台账的内容负责。
第九条农业投入品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对台账保存期限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鼓励建立农业投入品电子档案。使用电子台账的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月电子台账统一打印为书式台账保存。
第十一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采购农业投入品生产原料、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有效凭证,查验质量检验合格及有关行政许可证明(属于行政许可的品种)。
销售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凭证须准确记载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名称、数量、金额以及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销售时间、对象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或经营者签名。购货发票、销售凭证存根等须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在与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进行首次交易时,应当向对方索取以下证明:
(一)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
(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包括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登记证或批准文书、同种农业投入品产品定期(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向供货商索要的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进口商品则还需提供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进口检验检疫证明。
(三)销售凭证。包括销售发票或出货单或统一配货单等供货商提供的销货凭证。销售凭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销售单位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全称和联系人及电话、销售时间、与包装一致的商品名称、与包装一致的生产企业、型号和规格、数量、金额、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等。销售凭证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由经营者签名。
附件4
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常态化监测制度
为了加强全县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倡导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促进农产品安全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生产农产品所必需的种子、肥料、农药等。
第二条由县农业局组织,局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为成员单位。县监管人员须取的农业行政执法资格,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级监管人员必须是从事农业工作的农技人员或业务骨干。
第三条农业投入品中,种子、肥料、农药的监管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种子公司及农技推广中心负责。
第四条监管对象为全县内所有农业投入品经营公司、企业、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资经营店、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
第五条 监管内容为是否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是否经营假冒伪劣、包装不符合规范的农业投入品;有效期即将到期或过期投入品是否分柜放置,并有醒目文字说明;经营证照是否齐全;种植户是否滥用投入品,是否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针对农业投入品进行定性或定量的检测。
第六条严禁农业生产者购买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有机肥及污泥、生活垃圾、工业费渣;不得超量滥用农业投入品。
第七条严禁经营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必须建立进销台帐;使用者应做好投入品使用记录。
第八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主动给予购买者销售凭证,并免费提供实用技术咨询;购买者要主动索要购买凭证,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要向执法对象出示有效证件。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使用者必须配合执法检查。
第十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违法经营、使用者违法生产的,由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农业投入品监测工作应常态化,其监督管理单位、个人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农业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5
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第一条监督巡查对象为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
第二条监督巡查内容包括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三品一标”产品)的行为;
6、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三条监督巡查指标
1.日常巡查:县级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个相对人或者2个行政村,建立巡查日志。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巡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巡查指标为准。
第四条监督巡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各监管单位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巡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进入流通环节的农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六条监督巡查程序
(一)县农业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巡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可以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七条监督巡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附件6
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散农户监管制度
第一条所有涉农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村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体系。各村设立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主要负责建立本村种植散户花名册、指导和检查本村种植散户农业投入品使用和生产过程田间档案记录以及负责本村种植散户农产品抽样送检工作等。
第二条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对辖区内散户现状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登记造册。建立辖区农业生产基地(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散户等)监管区域分布图(表)。
第三条 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督促指导辖区内农资经营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禁用农药行为,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
第四条局直有单位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将主导农产品操作规程按季节、分品种转化为操作手册、明白纸,分发到千家万户,督促和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第五条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筛查出的不合格样品立即送县检验检测中心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样品要及时进行溯源并依法处理。
第六条以蔬菜种植散户为重点,通过将散户纳入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另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大力提高农产品生产组织化程度。
第七条建立统一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散户档案,要求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每项农事活动,特别是使用的农药品种、浓度、安全间隔期、产品销售对象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对档案记录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附件7
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第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范围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粮食作物等。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购置、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严格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第四条基地所生产的产品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企业或合作社根据生产记录和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附件8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县农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
(二)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厅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七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八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条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一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二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十五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附件9
农业产地环境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农业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县农业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耕地质量的保护,鼓励和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土壤自净能力。
第七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水、土壤和农产品。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的种植过程中及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后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中回收处理,使用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景区和开发区)和县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沤肥等综合利用技术。
第九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
第十条 禁止向农田或者灌溉水域直接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
第十一条 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废气、粉尘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防止对农作物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条 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造成农作物不能正常生长或者生产的农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区域,不得种植供人畜食用的农作物,不得将受污染的农作物产品加工成食品销售。
第十三条应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对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量标准的农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附件10
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 规模企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三品认证”等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根据农产品生产情况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
第二条 没有达到安全间隔期的产品不能作为农残检测样品、也不得收获上市交易。
第三条 农产品即将上市前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主要采取速测方式,通过抑制率进行判定,样品检测合格的,出具检测报告单,产品可上市。检测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定量检测,在定量检测未出结果前,产品不予上市。对定量检测不合格产品,立即上报县农业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四条 检测报告单与生产记录同步保存,通过检测报告单生成农产品二维码或农产品产地证明,农产品上市交易时凭二维码或持产地证明销售。
第五条 检测记录存档并保存2年以上。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8〕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郯城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1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郯城县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乡镇(街道)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乡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本次普查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筛选普查主要污染物;根据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确定要调查的污染源;摸清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分布的基本信息,核定排放量,建立排放清单;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环境质量—污染物关联响应关系提供数据支撑。
(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现场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普查。
1、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国家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根据生活源锅炉清单,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各类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18年4月15日前):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各级普查机构,落实人员、工作条件;落实普查项目经费渠道,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阶段工作方案。完成普查信息化系统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4月15日至年底前):4月底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组织聘用工作。6月底前,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进行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7月底前,完成普查业务培训工作。8月底前,完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核定。9月正式开展工业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10月底完成数据汇总;同步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11月底前完成数据审核,报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全年):1月底前,建立全县污染源普查信息数据库。3月底前,配合国家、省、市完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逐级完成评估报告编制。6月底前,完成全县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完成普查档案整理和移交。10月底前,完成普查公报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发布。2019年年底前,实现普查成果在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内部共享,组织开展普查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郯城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成立普查办,按照县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具体负责清查和入户调查;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村居设立普查联络员。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培训。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均需要通过培训持证上岗。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分源技术方案、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普查档案;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软件信息系统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县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工作组织动员、宣传、培训,选聘第三方咨询机构技术支持,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据此编制经费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各有关部门按规定管理使用普查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质量管理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各级应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附件:郯城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附件
郯城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全县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部队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发改局:配合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县经信局: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和全县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协助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配合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焚烧厂、处理厂(场)普查,城镇居民用水排水情况普查。
县水利水产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负责提供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普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配合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以及非道路移动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县级普查实施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配合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县公路局:负责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农机局:负责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正文结束郯建管发〔2018〕3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站:
为切实做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县燃气行业安全良好运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站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意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全县燃气安全稳定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大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管道燃气企业重点要对门站、储配站和调压站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加强调压箱和地下管网,特别是对老旧管网、施工工地附近管线和人口密集区管线的巡检;对燃气用户用气情况,特别是大型公共场所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突出对报停供气、用气量少、长年无人或长年无入户安检记录等用户的安检,及时查处纠正燃气用户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违反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汽车加气站要对场站设施设备,特别是压力容器、管道、压缩机等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加强对进站加气车辆气瓶的检查,不得给非法改装车、不合格气瓶加气;严禁对车用气瓶进行超压充装和车用以外的移动式气瓶充装天然气。
(三)各液化气站要对场站的设施设备和在用钢瓶进行重点检查,对安全措施不到位、充装报废瓶等超期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关闭并停业整顿。严禁流动倒灌倒气违法行为,对无证非法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违章存放钢瓶、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违法行为,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推广智能钢瓶的使用,在燃气经营许可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三、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安全用气意识
针对季节用气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同时,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对用户擅自拆、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使用燃气专用软管,违章使用移动式气瓶充装天然气等行为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安全用气意识。燃气企业要积极指导用户安全正确用气,对室内燃气设施及器具经常进行自检,发现漏气及时报修,不得自行处理。
四、加强应急演练,全力做好应急抢修抢险工作
各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站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值班,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措施,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车辆和器械,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保证抢修抢险队伍随时整装待发,做到对各种异常和突发情况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处理;遇有紧急重大事项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上报,防止漏报、迟报。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4日
!正文结束郯统字〔2018〕10号
2018年一季度,从全县记帐户反映的情况看,城镇居民人均4404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4955元,均低于去年同期收入水平,没有正确反映出我县居民收入的真实情况。为规范我县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工作,不断提高全县记账户记账水平,确保记账户调查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精神,3月下旬至4月初,县统计局抽调专业人员到全县15个调查点150个记帐户开展城乡一体化住户记账检查指导工作。
一、检查情况
检查内容包括2017年报、2018年一季度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经费落实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的数据质量、住户调查统计台账、调查方案组织实施情况等。通过进村入户实地走访,到记账户家中面对面交流,对全县的省级调查点,涵盖8个乡镇(街道),对每一个调查点随机抽取3-5户进行入户调查、访问,对记账户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主要询问了村民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住户成员和劳动力从业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每到一个调查户,检查人员认真查看了住户调查记账质量,现场指出记帐中存在问题和改进地方,积极向记帐户传授怎样记好账等统计常识。鼓励记账户如实记录、详细记录,更好地反映整个调查点的实际情况,为国家、省、市、县的住户调查工作提供翔实可靠的数据,用真实的数据反应郯城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收支情况。
二、存在问题
今年是住户样本轮换后的第一年,由于记账户没有经验,加之部分记账户对住户调查的意义认识不到位,致使我县一季度居民收入普遍偏低,没有正确反映出我县居民生活的正常状况。存在以下问题:
1、应付记帐。记账户是上级统计部门随机抽取确定的,有的家庭虽然表面接受了调查,但内心不情愿,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认为是被抽中后辅助调查员上门请求其记账,碍于面子,推托不掉,只好应付记帐。
2. 记帐不完整。部分记账户强调客观原因,对辅助调查员的要求和辅导也能理解,对记帐意义和目的也认同,但总是借故工作忙事多,没有时间记账,为了图省事,只记少部分收支情况,甚至回忆记账,或把账记成了家庭成员个人生活帐,而不是家庭全部收支情况。
3、存在瞒报收入、怕露富心理。随着非公经济不断壮大,个体和私营经济蓬勃发展,私营业主已经成为高收入群体,由于对统计调查工作缺乏正确认识,存在戒备心理,上报收入“缩水”很大,这部分人员收入很难统计准确。
4、个别乡镇(街道)辅助调查员责任心不强。调查中发现有的辅助调查员对记账户缺乏监督和指导,不能及时入户进行指导,有的调查员甚至不知道记账户家有几口人。收发账本时没有做到仔细核实,即使发现问题也没有现场协助记账户改正。
5、有的乡镇统计站重视程度不够。统计站负责各乡镇住户记账本的录入工作,检查发现负责住户调查工作的同志不能及时监督辅助调查员每月收缴的记账本的质量,没有做好数据评估、数据质量监管等指导培训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规范住户调查工作流程,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坚决杜绝代填代报、弄虚作假现象,保证调查数据真实客观反映居民生活水平。
2、做好辅助调查员的管理。辅助调查员是调查工作的依靠和桥梁,管好、用好辅调员也是调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乡镇统计站要加强对记账户和辅助调查员的培训,每年定期培训两次。要求辅助调查员每周通过电话提醒住户记账一次,每季度有针对性的入户讲解一次。年底总结评比先进,在辅调员队伍里激起一个比、学、赶、帮、超氛围。
3、帮助引导调查户养成按时记账的习惯。住户的消费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寻,根据规律,电话跟进,逐户核实提醒。特别是节假日、赶集日、学生开学日、婚丧嫁娶等方面支出是否疏漏;家庭生活中吃、穿、住、用、烧等方面的消费是否疏漏。
4、结合一季度数据汇总检查情况,县统计局将进一步加大检查督导力度,每一季度末将对各乡镇(街道)居民收入及记账情况进行全县通报,使之制度化、经常化,促进全县住户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真实反映各乡镇居民收入情况。
郯城县统计局
2018年4月23日
!正文结束郯民发〔2018〕9号
郯城县业余无线电协会筹备组:
你们关于成立郯城县业余无线电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郯城县业余无线电协会成立登记。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郯城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郯城县业余无线电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局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郯城县民政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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