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政办发〔2024〕2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67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中医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强化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投入与体制机制创新并举,统筹力量集中解决重点领域、重要环节的突出问题,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改善中医药发展条件,全面推进中医药振兴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增强能力,服务群众。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发展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统筹推进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等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
2.遵循规律,发挥优势。坚持守正创新,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成果和技术方法,巩固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名科、名医、名术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
3.提高质量,均衡发展。推进高素质人才队伍和优质高效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中医药协同创新体系,促进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水平,促进中医药优质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4.创新机制,激发活力。配套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激发中医药振兴发展的巨大潜力和活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中西医结合防病治病水平显著增强,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中医药特色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中药质量不断提升,中医药产业蓬勃发展,中医药文化大力弘扬,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振兴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中医药成为全面推进健康临沂建设的重要支撑。
二、实施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一)持续加强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支持县级中医医院提质扩能,力争2024年年底前完成县中医医院新院区建设任务。加强县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到2025年底,县中医医院至少建设2个以上中医药特色专科和1个适宜技术推广中心。扶持加强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急诊等临床薄弱科室建设,不断提高传染病筛查、预警和防控能力。(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二)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内涵建设,推动全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医师占比达到25%以上。推进精品国医堂和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每家国医堂开设1个以上中医特色专病门诊,中医药诊疗人次数占比达到35%以上。积极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力争2025年达到评审标准。(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三)创新中西医融合发展模式。建立中西医协同长效机制,健全中西医临床治疗协同体系,提升中西医协同攻关水平,“宜中则中、宜西则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服务。强化非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工作,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加强中医医师配备,打造中西医协同团队,健全中西医联合查房、会诊等管理制度,创新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模式。强化中西医结合诊疗体系建设,支持县妇幼保健院开展“临沂市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聚焦脑卒中、肿瘤、糖尿病、感染性疾病等重大疑难疾病、慢性病及传染性疾病,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和多学科诊疗体系,形成一批可推广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强化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建设,以中西医结合为基础、以中医特色为优势,医教研协同发展,积极创建1-2处市级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发挥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作用,有条件的医院可在门诊或病区设置中医综合治疗室,根据患者病情提供中医综合治疗。加强护理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根据辨证施护原则积极应用中医护理技术。(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四)探索中医治未病服务模式。实施重点人群中医药健康促进项目,探索将中医治未病理念融入健康维护和疾病防治全过程,形成可推广的中医治未病服务模式。完善中医治未病服务体系,推进县中医医院治未病中心和基层医疗机构国医堂治未病科建设。开展重点人群中医药健康促进行动,推广妇幼健康、青少年近视、儿童哮喘、肥胖和脊柱侧弯等中医适宜技术,制定慢病人群、亚健康人群及妇幼人群等系列中医药特色治未病服务技术包,聚焦老年人、青少年、久坐人员等人群,普及传统康复功法,强化对生命不同阶段的有效健康干预。做实重点人群中医药健康管理,针对65岁以上老年人、0-3岁儿童、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和高血压、糖尿病、肿瘤、脑卒中等重点慢性病,不断提升中医药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五)提升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服务场所适老化建设,强化县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在老年病的现有诊疗基础上,探索完善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模式,提升临床、康复、护理、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能力,优化老年人群的中医治未病服务和防治康服务。持续加强综合医院、基层医疗机构老年护理病房及护理院、养老院等机构的中医药服务介入力度,推动中医药与医养结合、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健康服务相衔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
(六)建设中医药数字便民和智慧医疗体系。推进智慧中医医院建设,针对患者需求,加快就医流程再造,推出人性化、便捷化的诊疗服务。推进“互联网+”医疗便民惠民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疗,完善移动诊疗系统和远程医疗体系。推动智慧共享中药房建设,实现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全覆盖,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中药颗粒调剂配送服务,整体提升中医医院管理体系水平和患者就医便捷度。(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大数据中心)
(七)加强全县中药制剂调剂使用。依托中医医共体积极推进全县中药药剂调剂使用工作,根据中药制剂调剂品种目录内品种,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调剂使用申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中药制剂调剂质量控制管理,强化不良反应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停止调剂使用,并按照有关报告,确保患者用药安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实施中医药产业突破专项行动
(一)推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持续巩固银杏中药材种植优势,种植面积稳定在300万亩以上。落实《山东省道地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指南》,大力发展郯城地产名中药材,重点加强重坊银杏、马陵山酸枣仁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养殖。有序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GAP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发挥国家中药质量追溯体系作用,建设郯城道地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从源头提升中药质量。落实“鲁十味”品牌管理细则,突出郯城特色,积极参与打造“齐鲁道地药材”品牌。(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
(二)推动“中医药+”融合发展。着力推动中医药向健康食品、康养旅游、健康养老等领域跨界延伸,深入挖掘药膳传统文化,开展“百味千膳进万家”活动,支持开发缓解疲劳、增强体质、术后恢复、四时养生等个性化药膳食品,推进中医养生食疗产业发展。大力发展以中医药产品体验和文化传播为主题的中医药康养旅游,提升中华银杏园项目品质,积极争创“齐鲁康养打卡地”“本草拾趣园”“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三)促进中医养生保健发展。落实中医养生保健行业规范,对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服务场所、服务内容、从业人员以及服务模式进行规范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促进中医养生保健行业规范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鼓励集团化发展或连锁化经营。鼓励探索中药在养生保健等方面的需求,合理推动中药食品、保健品、日化及护理用品等在养生保健行业、康养旅游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行动
(一)强化基层人才培养。加大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引进力度,适当放宽医疗机构对中医类人才引进要求限制。扩大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规模,加大中医药类专业人才招聘力度,约定最低服务年限,逐步提升中医药诊疗服务水平,更好适应群众就近享受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强化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基层中医馆骨干人才培养,面向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和乡村医生开展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到2025年底,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85%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务人员。(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
(二)建设中医药人才平台。持续推进临沂名老中医(药工)工作室、工作站建设和中医药学科发展,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中医药人才培养平台,不断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能力。建设高水平中医药重点学科,推进多学科深度交叉融合,建立“大专业、大学科”的中医药重点学科新形态,打造高水平人才学科团队。到2025年建设3-5个市级中医药重点学科。推广中医医共体内基层骨干人员择优“双聘”工作,畅通医共体内各单位间中医药人员流动及互认途径,形成人才“双聘”平台流动创新模式。建设基层中医药实践推广培训基地,推进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医院建设。建设一批名老中医、老药工传承工作室,到2025年力争建设市级名老中医(药工)工作室3个以上。(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社局)
五、实施中医药文化弘扬专项行动
(一)推进中医药文化保护和传承。开展中医药文物资源普查,系统阐释本地中医药文化的历史渊源、思想观念、人文精神、价值观念等。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深入整理挖掘中医药特色理论、技术、疗法、方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开展中医药老字号、老商号寻访。支持中医药文创基地建设,开展中医药文创产品设计研发、评估评价、生产制造和转化应用,推动中医药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促进居民中医药健康素养提升。建立健全中医药文化知识传播普及长效机制,持续开展中医药健康文化“六进”活动,常态化开展以专家义诊、中医药文化科普、健康咨询、八段锦演练、中药养生膳食指导、常见中草药辨识、特色疗法体验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文化夜市”惠民活动,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激发中医药服务社会需要。在基层中医馆、国医堂、村卫生室、村(居)委会等群众活动场所建设一批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角。开展有中医特色的价值观念、健康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居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三)推进中医药伴我成长活动。有序推进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增进中小学生对中医药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知晓度、热爱度和文化认同。针对低视力、脊柱侧弯等青少年常见病,依托全市儿童青少年视力低下中医防控中心、中西医结合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中心和儿童青少年脊柱侧弯中医防治中心,培育专项技术服务团队,健全县防治基地和服务网络,增进青少年对中医药的获得感和健康认同。鼓励企业从青少年衣食住行、文体娱乐等方面入手,应用中医药元素,丰富产品种类,促进青少年了解中医药、体验中医药、热爱中医药。(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体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促进中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工作台账,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标准,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及时研究推动工作。加大对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投入力度,有效保障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将中医药振兴发展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合力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二)加强监测评估。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加强日常督导,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任务落实情况的监测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应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即知即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中医药振兴发展的进展和成效,宣传中医药维护健康的特色和优势。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典型报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对中医药的认可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氛围。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257235.htm
专家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5592/257240.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267461.htm
郯政字〔2024〕9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表扬2023年度全县金融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23年,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县金融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金融力量”。全年新增存款49.74亿元,新增贷款45.7亿元,在全省率先上线“金融管家”云工作室,全市首批“人才保”成功落地郯城,“金融管家”暨金融辅导工作相关做法入选全省“金融管家”典型经验做法、2023年全省金融管家示范案例、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十佳创新案例,被《新华财经》《大众日报》等主流媒体报道。
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推动全县金融工作再上新台阶,县政府决定,授予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2个单位“全县先进金融企业”荣誉称号;授予徐小强等12名同志“全县优秀金融企业家”荣誉称号;授予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3个单位“金融贡献奖”;授予县人民法院等40个单位“全县金融工作先进单位”;授予郯城街道等7个乡镇“全县美德积分金融转化工作先进乡镇”;授予泉源镇等7个乡镇“全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先进乡镇”;授予陈书鑫等74名同志“全县金融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扬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乘势而上,进一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保障。全县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广大金融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对标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迎难而上、苦干实干,为加快建设富强、文明、开放、进取新郯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全县金融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附件
全县金融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金融企业、优秀金融企业家
全县先进金融企业: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郯城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
华海财产保险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临沂市郯城支公司
全县优秀金融企业家:
徐小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 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行长
刘 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郯城县支行行长
葛 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行长
赵月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行长
李松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行长
李增君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行长
张付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行长
杜建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总经理
刘加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总经理
黄继鹏华海财产保险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总经理
王 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临沂市郯城支公司总经理
二、金融贡献奖
郯城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郯城监管组
三、金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全县金融工作先进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郯城经济开发区、县融媒体中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县国资中心、县大数据中心、县人寿保险、日照银行郯城支行、郯城汉源村镇银行、县城投集团、县土发集团、县财金集团、县建投集团、县水务集团、县交投集团、县高新投集团、县医化集团、县农发集团、县人才集团
全县美德积分金融转化工作先进乡镇:郯城街道、马头镇、归昌乡、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李庄镇、杨集镇、红花镇
全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先进乡镇:泉源镇、港上镇、重坊镇、高峰头镇、庙山镇、花园镇、胜利镇
全县金融工作先进个人:
陈书鑫 陈 欣 陈雅婷 程国富 窦 璇 杜建波
高明春 管 辉 管少甄 韩东洋 韩海峰 韩明儒
黄广浩 惠志文 霍志佳 孔振兴 李广睿 李 楠
李如玲 李文娟 李 云 林庆旭 刘 财 刘传林
刘丹丹 刘丰毓 刘小琼 陆佳阳 孟祥钦 任广新
沈延明 宋海燕 苏常香 孙 磊 孙 蕾 孙 锐
孙雪峰 孙 炎 田沁平 王 凡 王洪飞 王 辉
王 辉(人寿财险)王敬红 王如意 王永坤 徐任田
徐晓磊 徐翌朔 徐园园 颜 明 杨 冬 杨国营
杨靖雯 杨 敏 姚明奇 叶厦厦 张安诺 张景霞
张利新 张 琪 张 伸 张永怡 张 雨 张御懿
张 媛 张之峰 赵芳彤 赵仁文 赵舒悦 周优优
禚昌雯 禚光前 宗水香
!正文结束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备案时间 |
1 |
《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
郯政办发〔2023〕5号 |
TCDR-2023-002003 |
2023年11月30日 |
县烟草专卖局 |
2023年12月12日 |
郯科发〔2023〕4号
郯城县科学技术局
关于公布县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全县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县科技局牵头组织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评估和清理。经县科技局研究,决定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
对宣布废止的县科技局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废止的县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郯城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1日
附件
宣布废止的县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登记号 |
施行日期 |
1 |
郯城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郯城县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郯科发〔2022〕2 号 |
TCDR-2022-005001 |
2022年2月25日 |
郯政字〔2023〕93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省派第五轮第一书记、第三轮
工作队队员记功、嘉奖的决定
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是党中央着眼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的重大部署。按照省委选派工作安排,2021年10月开展第五轮第一书记帮扶工作,2022年12月开展第三轮省派工作队帮扶工作。驻村以来,省人大、省科技厅等省直、市直部门单位选派的46名干部,圆满完成驻村帮扶工作任务。
两年来,他们按照省委的部署要求,带着派出单位的嘱托,深入基层,围绕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目标,突出做好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产业发展、乡村治理三项重点任务,投入帮扶资金4300余万元,争取社会投资1800余万元,实施开展帮扶项目117个,实现村集体经济增收400余万元。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广大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在乡村振兴一线奋勇争先、建功立业,经报请县委研究,决定给予以上46名同志记三等功或嘉奖一次。
附件:记三等功、嘉奖人员名单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
记三等功人员名单
徐永强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地方人大代表联络处处长
王传利 山东省科技厅外国专家服务处四级调研员
王爽俭 山东省信访分析研究中心副主任
刘 鹏 山东省信访局调研处三级主任科员
王圣冰 山东威海海事局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处)主任
翟大恒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审计处二级主任科员
刘晋明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保卫处综合科科长
管 波 中国人民银行郯城支行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主任
李际峰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科员
邱继民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规划科四级主任科员
李成勇 临沂市委台港澳办机关专职党务工作者
王世双 临沂市计生协会业务部部长、一级主任科员
朱西武 临沂市社科联一级主任科员
嘉奖人员名单
吴振刚 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刘兆彬 山东科技大学人事处人才政策与服务科正科级干部
薛 力 山东科技大学合作发展处副处长
韩 威 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学团工作部正科级干部
端木祥展 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教学科研部教务科科长
江 峰 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学团工作部教育管理科科长
陈飞翔 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工会主席
李 嘉 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地矿大厦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荆彦玮 青岛大学党委组织员
于 文 青岛大学党委正处级组织员
张子义 青岛大学研究生处(研究生院)综合信息办公室主任
王洋洋 青岛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团委书记
赵雪峰 齐鲁石化公司离退休事务中心副经理
董世明 齐鲁石化公司氯碱厂烧碱车间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段 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烟台市分行党委委员
李 彬 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工作人员
盛善江 临沂市技师学院安全保卫处工作人员
郝学文 临沂市技师学院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
张启元 华东革命烈士陵园管理服务中心综合科工作人员
石业林 临沂市财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
李晓东 临沂市政府决策研究中心民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王欣志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促进中心工作人员
李春霆 临沂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十级职员
安绪强 临沂市高铁(火车站)区域服务中心副主任
赵金奎 临沂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
诸葛绪海 临沂科技职业学院科技研究院工作人员
黄 健 临沂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
黄聚锋 临沂市技师学院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
李晓晖 临沂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正高级农艺师
钟建峰 临沂市农科院纪委书记
安绪华 临沂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阚京涛 临沂市农科院工作人员
宁宝德 临沂市财金通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职员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90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郯城县马头镇马东村、北花园村村庄
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马头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请求批准郯城县马头镇马东村、北花园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镇上报的《郯城县马头镇马东村、北花园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村庄规划》)。
二、同意《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发展定位,衔接好上位规划,做好原有的产业升级,统筹协调村镇产业、环境整治,完善配套设施,全面提升村庄综合竞争力。
三、你镇应严格按照村庄规划成果,统筹用地布局。今后要根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空间,凸显乡村特色,有序引导村庄建设管控。
四、批准后的《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用地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一切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规划要求,请你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指导村庄的发展和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文结束郯政发〔2023〕5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2023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如下,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县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后)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县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后)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1 |
郯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2 |
郯城县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3 |
郯城县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TCDR-2023-002003
郯政办发〔2023〕5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郯城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轮候排序。
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所属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第九条 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第十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第十一条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间距参照城镇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且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六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七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每年通过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城区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镇区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60米,农村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郯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郯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郯政办字〔202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郯城县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
2.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1
郯城县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
序号 |
名 称 |
市场单元编码 |
四 至 |
容量 |
现有有效户数 |
人口数 |
备注 |
1 |
新汪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223521601 |
东至沂河、南至南新汪村南、西至S230、北至北新汪村北(南新汪村、北新王村) |
18 |
19 |
6629 |
|
2 |
贸易庄市场单元 |
37132211223621601 |
东至贸易庄东、南至白果树村南、西至老南村西、北至北高园村北(北高园村、老南村、白果树村、贸易庄村、北刘宅子) |
9 |
9 |
3522 |
|
3 |
房庄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223421601 |
东至沂河、南至桃园村南、西至S230、北至后房庄村北(桃园村、胜利村、前房庄村、后房庄村) |
23 |
24 |
6000 |
|
4 |
三合庄市场单元 |
37132211223721601 |
东至X259、南至三合庄村南、西至贾湾村西、北至南刘宅子村北(南刘宅子村、贾湾村、三合庄村) |
10 |
11 |
2541 |
|
5 |
赵楼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223721602 |
东至周贾庄村东、南至赵楼村南、西至兰陵界、北至杜圩子村北(杜圩子村、周贾庄村、葛沟村、大池头村、赵楼村) |
17 |
18 |
6144 |
|
6 |
高大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223821601 |
东至沂河、南至田窑村南、西至X259、北至沙沃村北(沙沃村、高大村、果园村、田窑村) |
20 |
21 |
7825 |
|
7 |
蒲坦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223921601 |
东至沂河、南至沈村南、西至徐蒲坦村西、北至张塘村北(沈村、徐蒲坦村、吴蒲坦村、张塘村) |
15 |
16 |
5474 |
|
8 |
胡村市场单元 |
37132211223421602 |
东至沂河、南至沂河、西至X258、北至杜村北(胡一村、胡二村、胡三村、渡村) |
13 |
14 |
3290 |
|
9 |
北花园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129921601 |
东至益民村东、南至黄金殿村南、西至沂河、北至东爱国村北(西爱国村、东爱国村、黄金殿村、二刘庄村、花园新村、桃行村、刘花园村、富民新村、桥头村、杨庄村、益民村) |
27 |
29 |
8590 |
|
10 |
玉带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130021601 |
东至兴业路、南至郯马路、西至刘楼村西、北至S230(刘楼村、崔庄小区、徐大墙村、高圩子村、何圩子村、圩西村、圩东村、大圩沟村、栗圩子) |
23 |
24 |
8477 |
|
11 |
采莲湖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129821601 |
东至G205以西、南至石站村村南、西至京沪高速以东、北至郯马路以南(石站村、田站村、陈村、韩楼村、高楼村、南新庄村、梁庄、科技村、茅庄村) |
30 |
31 |
7789 |
|
12 |
桑庄市场单元 |
37132210129721601 |
东至京沪高速、南至颜湖村北、西至沂河路、北至沂河路 |
26 |
28 |
6774 |
|
13 |
马西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129721602 |
东至建设街、南至郯马路、西至京沪高速、北至沂河路 |
17 |
18 |
3905 |
|
14 |
南园街市场单元 |
37132210129611701 |
东至正大街、南至郯马路、西至建设街、北至沂河路 |
28 |
30 |
4814 |
|
15 |
振兴桥市场单元 |
37132210129611702 |
东至南园街、南至郯马路、西至正大街、北至沂河路 |
30 |
31 |
2581 |
|
16 |
马东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129611703 |
东至通达路、南至郯马路、西至南园街、北至黄金殿村南 |
36 |
36 |
3278 |
|
17 |
东城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911201 |
北至马陵山路、西至东环路、东至沭河路、南至人民路 |
35 |
33 |
11160 |
|
18 |
东庄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111501 |
北至后东庄、西至富民路、东至东环路、南至文化路 |
21 |
22 |
5306 |
|
19 |
富民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011501 |
北至文化路、西至富民路、东至东环路、南至人民路 |
28 |
30 |
7197 |
|
20 |
许庄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211701 |
北至人民路、西至郯东路、东至东环路、南至建设路 |
66 |
65 |
15127 |
|
21 |
郯国古城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210801 |
北至建设路、西至富民路、东至东环路、南至袁庄村南 |
9 |
10 |
2470 |
|
22 |
南关三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210302 |
北至建设路、西至郯东路、东至富民路、南至南外环 |
34 |
34 |
8142 |
|
23 |
浩源商贸城市场单元 |
37132200104010601 |
北至建设路、西至郯西路、东至郯中路、南至城南村南 |
30 |
32 |
7669 |
|
24 |
黄楼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00104021601 |
北至南环路、西至郯中路、东至郯东路、南至宏泰加油站 |
8 |
8 |
1998 |
|
25 |
南皇亭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311701 |
北至建设路、西至郯中路、东至郯东路、南至南环路 |
19 |
20 |
4883 |
|
26 |
团结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411701 |
北至人民路、西至于公路、东至郯西路、南至皇亭路 |
66 |
65 |
15068 |
|
27 |
西环新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04021602 |
北至皇亭路、西至西外环、东至郯西路、南至南外环 |
19 |
20 |
4833 |
|
28 |
西城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510901 |
北至人民路、西至兴业路、东至于公路、南至皇亭路 |
24 |
25 |
6105 |
|
29 |
广源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130521601 |
北至人民路、西至姬庄西、东至白马河、南至二郎庙南 |
10 |
10 |
1183 |
|
30 |
商业广场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310101 |
北至人民路、西至郯西路、东至郯东路、南至建设路 |
66 |
65 |
15469 |
|
31 |
北园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821601 |
北至205国道、西至郯东路、东至富民路、南至北环路 |
30 |
29 |
6960 |
|
32 |
北关五街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611702 |
北至北环路、西至郯东路、东至富民路、南至人民路 |
66 |
65 |
15467 |
|
33 |
古槐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611701 |
北至北环路、西至郯西路、东至郯东路、南至人民路 |
56 |
55 |
13105 |
|
34 |
杨楼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810401 |
北至石化第一加油站、西至郯西路、东至郯东路、南至北环路 |
24 |
25 |
6015 |
|
35 |
龙泉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710701 |
北至郁顶村北、西至昌盛路、东至郯西路、南至人民路 |
88 |
87 |
20793 |
|
36 |
北关六街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711501 |
北至北环路、西至白马河、东至昌盛路、南至人民路 |
8 |
8 |
1998 |
|
37 |
坝子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921601 |
北至坝子村北、西至东环路、东至沭河路、南至马陵山路 |
21 |
22 |
7741 |
|
38 |
坡里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03921602 |
北至人民路、西至东环路、东至沭河路、南至中石化第十加油站 |
18 |
19 |
6701 |
|
39 |
重坊镇驻地市场单元 |
37132210227411701 |
东至重坊沂河西路,南至泉重路苦乐城大酒店,西至坤元村,北至重坊医院 |
32 |
33 |
3324 |
|
40 |
北街市场单元 |
37132210227411702 |
东至滨河西路,南至祥和路,西至泉重路,北至吴村 |
7 |
6 |
1900 |
|
41 |
出口市场单元 |
37132210227521601 |
东至东庄村,南至出口村,西至出口村,北至刘马村 |
16 |
17 |
5528 |
|
42 |
宋园市场单元 |
37132210227621601 |
东至新和村、南至吴村、西至倪村、北至宋园村 |
15 |
14 |
5802 |
|
43 |
铺里市场单元 |
37132210227721601 |
东至铺里村,南至铺里村,西至杨庄寺村、北至刘管线 |
11 |
9 |
5324 |
|
44 |
管集市场单元 |
37132210227721602 |
东至龙华村、南至龙华村、西至管集村,北至管集村 |
14 |
15 |
2784 |
|
45 |
高庄市场单元 |
37132210227821601 |
东至东高庄村、南至前高庄村、西至西高庄村,北至后高庄村 |
19 |
17 |
7637 |
|
46 |
太平市场单元 |
37132210227921601 |
东至太平新村、南至太平新村、西至银杏村,北至银杏村 |
10 |
11 |
3103 |
|
47 |
大刘庄市场单元 |
37132210227921602 |
东至林孟场村东,南至大刘庄村南、西至大刘庄村西、北至林孟场村北 |
9 |
10 |
2914 |
|
48 |
新村驻地场单元 |
37132210228011701 |
东至新村一村东、南至温泉度假村,西至滨河东路,北至孙埠村北 |
27 |
24 |
5840 |
|
49 |
银杏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228021601 |
东至新村二村东、南至银杏村南,西至滨河东路,北至新村二村北 |
10 |
8 |
4695 |
|
50 |
丁沟市场单元 |
37132210228121601 |
东至丁沟一村、南至丁沟五村,西至于庄村、北至丁沟一村 |
15 |
14 |
6186 |
|
51 |
赵林市场单元 |
37132210228221601 |
东至王庄村,南至赵林村,西至西鲍村、北至中鲍村 |
18 |
19 |
5032 |
|
52 |
黄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228321601 |
东至郝庄村,南至埝东村、西至滨河东路,北至黄村 |
13 |
11 |
5884 |
|
53 |
金滩市场单元 |
37132210228421601 |
东至东滩头村、南至卢庄村、西至西滩头村、北至炉上村 |
16 |
17 |
5133 |
|
54 |
财富广场市场单元 |
37132210722411701 |
东至港上一村东、南至港上五村南,西至港上三村西、北至港上一村北 |
32 |
30 |
7889 |
|
55 |
珩头市场单元 |
37132210722521601 |
东至垳头东村、南至珩头中村、西至珩头西村,北至珩头中村 |
7 |
5 |
5375 |
|
56 |
邵庄市场单元 |
37132210722621601 |
东至冷庙村西南至邵庄村南,西至向阳村西,北至观光路 |
9 |
9 |
3372 |
|
57 |
姜庄市场单元 |
37132210722721601 |
东至朗里东村、南至朗里中村南、西至朗里西村、北至姜庄村北 |
12 |
11 |
4817 |
|
58 |
停庙市场单元 |
37132210722821601 |
东至停庙村东,南至停庙村,西至颜湖村西、北至颜湖村北 |
14 |
15 |
3847 |
|
59 |
徐圩子市场单元 |
37132210722421601 |
东至徐圩子村东,南至徐圩子村南,西至蔡官庄村西、北至蔡官庄村北 |
10 |
9 |
3749 |
|
60 |
樊埝市场单元 |
37132210722721602 |
东至樊埝前村,南至樊埝前村,西至滨河东路,北至樊埝后村 |
10 |
10 |
3581 |
|
61 |
桥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722921601 |
东至王桥村东,南至付桥村、西至刘桥村,北至王桥村 |
18 |
19 |
5565 |
|
62 |
高册商业街市场单元 |
37132210130110701 |
东至玉新中学,南至小马头一寸,西至白马河东路,北至化鲍线 |
10 |
9 |
3345 |
|
63 |
高册市场单元 |
37132210130121601 |
东至陈高册村、南至仇高册村,西至张高册村,北至新河村 |
21 |
22 |
3690 |
|
64 |
小马头市场单元 |
37132210130221601 |
东至马一村、南至马三村,西至白马河东路,北至马二村 |
8 |
8 |
2425 |
|
65 |
王店子市场单元 |
37132210130221602 |
东至盛村,南至盛村南,西至王店子村、北至王店子村北 |
4 |
4 |
1966 |
|
66 |
凌高册市场单元 |
37132210130221603 |
东至黄墩村,南至皇庭路,西至白马河东路,北至凌高册村 |
5 |
4 |
1962 |
|
67 |
张林市场单元 |
37132210130321601 |
东至双兴村,南至张林二村、西至双槐树村,北至郯城县看守所 |
20 |
21 |
6034 |
|
68 |
大坊市场单元 |
37132210130421601 |
东至新房村,南至埝上村、西至大坊村、北至大坊村北 |
17 |
17 |
6708 |
|
69 |
G2京沪高速郯城服务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130420401 |
东至G2高速,南至服务区办公室,西高速公路,北至服务区加油站 |
4 |
4 |
0 |
|
70 |
赵庄市场单元 |
37132210130421601 |
东至宋庄村,南至南赵庄村,西至南赵庄村,北至北赵庄村 |
12 |
13 |
2169 |
|
71 |
宋窑村市场单元 |
37132211325321601 |
东至田哨村,南至田哨村,西至宋窑村西,北至宋窑村北 |
14 |
13 |
5380 |
|
72 |
商城大街市场单元 |
37132211300010701 |
东至310国道颜庄,南至捷庄北,西至310国道苏鲁交界,北至田哨南 |
30 |
28 |
4275 |
|
73 |
西于村市场单元 |
37132211326121601 |
东至南沟崖村东,南至西于庄村,西至白马河东路,北至周庄村 |
3 |
2 |
3388 |
|
74 |
捷庄市场单元 |
37132211325621601 |
东至白马河西路,南至刘湖村北,西至花马路,北至捷庄社区 |
11 |
10 |
5450 |
|
75 |
南涝沟市场单元 |
37132211325721602 |
东至白马河西路,南至新马村南,西至南涝沟社区,北至刘湖村北 |
25 |
27 |
5987 |
|
76 |
大宋庄市场单元 |
37132211325721604 |
东至宋庄村东,南至宋庄村南,西至大拐村西,北至大拐村北 |
4 |
4 |
1352 |
|
77 |
秦庄市场单元 |
37132211325721601 |
东至秦庄村东、南至南官庄村,西至白马河东路,北至北涝沟村北 |
12 |
12 |
4491 |
|
78 |
狼湖市场单元 |
37132211325921602 |
东至荒介子村,南至前狼湖村,西至后狼湖村西,北至丁庄村 |
7 |
6 |
2665 |
|
79 |
大埠子市场单元 |
37132211325921601 |
东至大埠子南村东,南至大埠子南村南,西至大埠子北村西,北至大埠子北村北 |
5 |
5 |
1870 |
|
80 |
李村市场单元 |
37132211326021601 |
东至G2高速西,南至310国道北,西至李村西,北至观光路 |
7 |
7 |
2445 |
|
81 |
冷庙市场单元 |
37132211326121602 |
东至冷庙村东,南至徐前村南,西至白马河东路,北至冷庙村北 |
15 |
16 |
3806 |
|
82 |
贾庄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825721601 |
东至沭河西岸、南至葛道口村南、西至205国道、北至城区外环路 |
10 |
11 |
3109 |
|
83 |
曹村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825721602 |
东至205国道、西至曹村村西、南至南张庄村南、北至庙后村北 |
19 |
20 |
5014 |
|
84 |
店子街市场单元 |
37132210825611701 |
东至沭河西岸、西至205国道、南至烟墩村北、北至店子村北 |
29 |
31 |
3065 |
|
85 |
蒲汪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825621601 |
东至205国道、西至蒲汪村西、南至解庄村南、北至蒲汪村北 |
21 |
22 |
3425 |
|
86 |
高峰头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825921601 |
东至高三村村东、西至沭河东岸、南至310国道、北至杜庄村南 |
11 |
12 |
2907 |
|
87 |
后高峰头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825921602 |
东至杜庄村东、西至沭河东岸、南至杜庄村南、北至南蔺村北 |
11 |
12 |
3102 |
|
88 |
徐庄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825821601 |
东至麦坡村西、西至沭河东岸、南至前茅茨村南、北至徐庄村北 |
10 |
10 |
3986 |
|
89 |
李圩子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825821602 |
东至麦城村西、西至沭河东岸、南至周庄村南、北至长疃村北 |
12 |
13 |
2640 |
|
90 |
中心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826121601 |
东至爱国村东、西至沭河东岸、南至联进村南、北至310国道 |
12 |
13 |
4801 |
|
91 |
曹中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826021601 |
东至周岗村西、西至曹西村西、南至曹中村南、北至曹东村北 |
12 |
7 |
4628 |
|
92 |
周岗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826021602 |
东至曹村村西、西至周王庄村西、南至蔡圩子村南、北至周王庄村北 |
14 |
13 |
5454 |
|
93 |
麦坡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826221601 |
东至马陵山、西至徐庄村村东、南至310国道、北至麦城村北 |
7 |
7 |
2721 |
|
94 |
三堂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128221601 |
东至杜海子村东、南至小朱庄村南、西至黄沟崖村西、北至后三堂村北 |
14 |
15 |
4043 |
|
95 |
沟北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128321601 |
东至马陵山、西至固疃村西、南至陈刘庄村南、北至310国道 |
14 |
10 |
5231 |
|
96 |
袁堂村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128421601 |
东至袁堂村东、西至朱沟崖村西、南至袁堂村南、北至徐林村北 |
10 |
8 |
3922 |
|
97 |
大尚庄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128521601 |
东至马陵山、西至张庄村东、南至山外岩村南、北至大尚庄村北 |
10 |
11 |
3656 |
|
98 |
联伍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128621601 |
东至马陵山、西至联伍村西、南至孙塘村南、北至联伍村北 |
13 |
14 |
4675 |
|
99 |
马圩子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128721601 |
东至张庄村东、西至沭河东岸、南至徐海子村南、北至马圩子村北 |
12 |
13 |
4444 |
|
100 |
大院子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127811701 |
东至沭河、西至205国道、南至大院子南村南、北至后苍村北 |
28 |
30 |
1972 |
|
101 |
渠沟村市场单元 |
37132211127821601 |
东至沭河、西至205国道、南至大院子北村北、北至后苍村北 |
14 |
10 |
5316 |
|
102 |
重兴村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127921601 |
东至沭河西岸、西至205国道、南至关戚村南、北至北郑村 |
14 |
15 |
4591 |
|
103 |
前小店村市场单元 |
37132211128021601 |
东至沭河西岸、西至龙湖村、南至前小店、北至后小店(包含高速出口路边) |
19 |
20 |
2680 |
|
104 |
壮口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128021602 |
东至沭河西岸、西至205国道、南至前壮口、北至杨庄村 |
11 |
12 |
3565 |
|
105 |
大新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128121601 |
东至卫东村、西至李林村、南至大新村、北至岳庄 |
12 |
12 |
4706 |
|
106 |
楼下村市场单元 |
37132211128821601 |
东至沭河、西至京沪高速、南至红花埠、北至楼下村(包含高速出口路边) |
14 |
34 |
3109 |
|
107 |
红花埠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128821602 |
东至沭河、西至京沪高速、南至韩庄、北至红花埠 |
25 |
27 |
4945 |
|
108 |
问庄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128921601 |
东至联伍村西、西至沭河、南至老庄子、北至房溜村 |
20 |
21 |
5858 |
|
109 |
杨一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527711701 |
东至杨集镇镇东、南人民路、西至房下村、北至北张庄 |
22 |
23 |
3952 |
|
110 |
杨集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527711702 |
东至丁庄村、西至窦墩、南至宋庄、北至人民路 |
21 |
22 |
5809 |
|
111 |
梁海子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527821601 |
东至梁海子村东、西至刘瓦线、南至徐杨庄、北至高庄 |
18 |
19 |
5919 |
|
112 |
大滩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527921601 |
东至刘瓦线、西至小滩村、南至南汪崖、北至三北头 |
14 |
13 |
5244 |
|
113 |
高瓦房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528021601 |
东至杨集镇西、西至高瓦房、南至南湖里、北至范桥 |
11 |
10 |
4434 |
|
114 |
孔圩子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528121601 |
东至小泥湖、西至省界、南至孔圩子、北至西杨庄 |
13 |
14 |
4900 |
|
115 |
官集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528221601 |
东至官集东、西至省界、南至沟南、北至官北 |
11 |
12 |
3469 |
|
116 |
陆庄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528221602 |
东至李庄、西至十三甲、南至陆庄、北至南吴庄 |
10 |
11 |
3947 |
|
117 |
程集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528321601 |
东至周塘村、西至刘瓦线、北至张楼村、南至刘桥 |
14 |
15 |
4980 |
|
118 |
塘崖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528421601 |
东至省界、西至塘北村、北至北陈、南至张敦 |
6 |
5 |
2359 |
|
119 |
玉皇庙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20326221601 |
东至刘瓦线、南张楼、西至玉皇庙、北至曹滂 |
10 |
11 |
3916 |
|
120 |
陈庄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20326321601 |
东至老归昌、西至刘瓦线、南至陈庄、北至310国道 |
9 |
9 |
3360 |
|
121 |
前学村市场单元 |
37132220326321602 |
东至范庄、西至前学、南至310国道、北至小于庄 |
9 |
10 |
3482 |
|
122 |
朱村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20326421601 |
东至朱村村东、西至薛寨子、南至关庙、北至郯庙 |
19 |
19 |
7303 |
|
123 |
官庄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20326121601 |
东至道东村、西至杨葛村、南至三合村、北至林子村 |
16 |
17 |
5347 |
|
124 |
樊村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20326021601 |
东至东樊村东、西至益新村、南至樊村、北至葛大村 |
14 |
13 |
5231 |
|
125 |
归昌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20325911701 |
东至刘瓦线、西至归昌社区西、南至马王村、北至中于庄 |
23 |
24 |
6033 |
|
126 |
八里屯连埠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821601 |
东至东连埠村东路、南至八里屯南路、西至八里屯西路、北至东连埠村北路 |
10 |
9 |
3775 |
|
127 |
大官庄杨屯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621601 |
东至大官庄村东路、南至大官庄村南路、西至205国道、北至杨屯村北路 |
10 |
11 |
3893 |
|
128 |
福泉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721601 |
东至莫疃村东路、南至莫疃村南路、西至福泉社区西路、北至福泉社区北路 |
12 |
13 |
3996 |
|
129 |
工业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610901 |
东至杨屯村西路、南至华埠村北路、西至滨河路、北至大将军北 |
2 |
2 |
658 |
|
130 |
华埠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921601 |
东至205国道、南至华埠村南路、西至滨河路、北至华埠村北路 |
16 |
14 |
6093 |
|
131 |
金岭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329221601 |
东至前宅村东路、南至沙墩与庙山交界处、西至205国道、北至后宅村北路 |
15 |
16 |
4940 |
|
132 |
李庄二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411702 |
东至李庄镇东外环、南至工业大道、西至滨河路、北至李庄一村南路 |
22 |
23 |
2133 |
|
133 |
李庄三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411703 |
东至李庄镇东外环、南至曹李公路、西至滨河路、北至工业大道 |
16 |
17 |
2038 |
|
134 |
李庄四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411704 |
东至205国道、南至朱庄村北路、西至滨河路、北至曹李公路 |
10 |
11 |
1895 |
|
135 |
李庄一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411701 |
东至李庄镇东外环、南至李庄一村南路、西至滨河路、北至沂东村北路 |
14 |
15 |
4505 |
|
136 |
刘道口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521601 |
东至205国道、南至刘道口南路、西至滨河路、北至梅埠收费站 |
10 |
10 |
1215 |
|
137 |
沙墩办事处市场单元 |
37132210329211701 |
东至办事处东路、南至沙墩村南路、西至沙墩煤矿、北至公路站 |
12 |
13 |
2509 |
|
138 |
沙墩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329221602 |
东至办事官庄村东路、南至沙墩村南路、西至205国道、北至沙墩村北路 |
8 |
7 |
3022 |
|
139 |
尚庄市场单元 |
37132210329121601 |
东至尚庄村东路、南至尚庄村南路、西至滨河路、北至尚庄村北路 |
9 |
8 |
3512 |
|
140 |
神泉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721602 |
东至神泉村东路、南至福泉社区、西至西神泉村西路、北至神泉村北路 |
7 |
7 |
2220 |
|
141 |
唐庄市场单元 |
37132210329421601 |
东至沂河、南至唐庄南路、西至西唐庄西路、北至唐庄北路 |
15 |
16 |
5867 |
|
142 |
王沙沟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329421602 |
东至沂河、南至王沙沟村南路、西至沂河道、北至沂河 |
5 |
5 |
1540 |
|
143 |
小哨岭红埠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821602 |
东至临沭交界、南至岭红埠村南路、西至岭红埠西路、北至小哨村北路 |
10 |
11 |
4030 |
|
144 |
茂华市场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510701 |
东至李庄东外环、南至茂华市场南路、西至205国道、北至茂华市场北门 |
5 |
5 |
670 |
|
145 |
青山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521602 |
东至205国道、南至青山村南路、西至滨河路、北至青山村北路 |
16 |
16 |
7008 |
|
146 |
新河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0329321601 |
东至沙墩与泉源镇交界、南至沙墩与泉源镇交界、西至大塘庄西路、北至东风岭村北路 |
18 |
19 |
6195 |
|
147 |
义合陈埠市场单元 |
37132210329521601 |
东至蔡村至塘庄鲁、南至前陈埠南路、西至205国道、北至赵屋村北路 |
18 |
19 |
6578 |
|
148 |
张蔡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821603 |
东至蔡村东路、南至曹李公路、西至蔡村村西路、北至张村村北路 |
9 |
10 |
2582 |
|
149 |
张场市场单元 |
37132210329221603 |
东至金柳社区东路、南至与庙山镇交界、西至205国道、北至张场村北路 |
9 |
10 |
2071 |
|
150 |
朱庄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621602 |
东至朱庄村东路、南至大官庄村南路、西至205国道、北至朱庄村北路 |
8 |
8 |
1672 |
|
151 |
株柏市场单元 |
37132210329021601 |
东至205国道、南至株柏村南路、西至滨河路、北至株柏村北路 |
12 |
13 |
4604 |
|
152 |
诸葛店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328621603 |
东至205国道、南至诸葛店村南路、西至滨河路、北至界牌村北路 |
8 |
9 |
1812 |
|
153 |
子房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329121602 |
东至沟上村东路、南至子房村南路、西至滨河路、北至子房村北路 |
7 |
7 |
2659 |
|
154 |
大埠市场单元 |
37132210924221601 |
东至205国道、南至茶安村南路、西至岭北西村西路、北至大埠村北路 |
12 |
11 |
4508 |
|
155 |
吕村刘埠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921221601 |
东至205国道、南至吕村南路、西至吕村西路、北至刘埠村北路 |
12 |
12 |
4400 |
|
156 |
马站市场单元 |
37132210921011701 |
东至马占村东路、南至交警队、西至205国道、北至邮政局 |
14 |
15 |
1850 |
|
157 |
庙山村市场单元 |
37132210925221601 |
东至新庄村东路、南至庙山村南路、西至滨河路、北至新庄村北路 |
11 |
11 |
4289 |
|
158 |
新城市场单元 |
37132210923621601 |
东至新城村东路、南至城前村南路、西至滨河路、北至大佃村北路 |
15 |
9 |
5648 |
|
159 |
薛庄立朝市场单元 |
37132210925021601 |
东至薛庄村东路、南至薛庄村南路、西至滨河路、北至薛庄村北路 |
21 |
15 |
8138 |
|
160 |
仇村市场单元 |
31732210924621601 |
东至岳泉村村西,西至205国道,南至仇村村南,北至石桥村村北 |
3 |
2 |
1326 |
|
161 |
海沿村市场单元 |
31732210921821601 |
东至长埠村村西,西至仇村村东,南至陈绍村村南,北至后海沿村村北 |
9 |
9 |
3617 |
|
162 |
莎草汪村市场单元 |
31732210922321601 |
东至东三里汪村西,西至庙山驻地东,南至大高庄村北,北至陈绍庄村南 |
7 |
5 |
2827 |
|
163 |
前林村市场单元 |
31732210920321601 |
东至桃园村村西,西至205国道,南至于高庄村南,北至后林村村北前林村 |
7 |
5 |
2809 |
|
164 |
泉源镇驻地市场单元 |
37132211427911701 |
东至沭郯线,西至泉源头村西,南至集东村南,北至泉源头新村村北 |
22 |
21 |
1490 |
|
165 |
泉东村市场单元 |
37132211427921601 |
东至小马庄东,西至沭郯线,南至泉东村南,北至孙庄北 |
6 |
6 |
1429 |
|
166 |
尚寺村市场单元 |
31732211427921602 |
东至后寺村东,西至沭郯线,南至前寺村西,北至后寺村北 |
6 |
5 |
2322 |
|
167 |
柳沟村市场单元 |
31732211427921603 |
东至东柳沟村东,西至西柳沟村西,南至桥北村村南,北至西柳沟村北 |
7 |
5 |
3577 |
|
168 |
夹埠村市场单元 |
31732211428021601 |
东至龙泉寺村东,西至南夹埠村西,南至大王庄村南,北至石泉村村北 |
13 |
12 |
5831 |
|
169 |
邵湖村市场单元 |
31732211428121601 |
东至沭郯线,西至邵湖村西,南至邵湖村南,北至邵湖村北 |
7 |
7 |
2211 |
|
170 |
房庄村市场单元 |
31732211428021602 |
东至房庄村东,西至西房庄村西,南至房庄村南,北至东房庄村北 |
4 |
4 |
1680 |
|
171 |
段宅村市场单元 |
31732211428121602 |
东至后段宅村东,西至前段宅村西,南至前段宅村南,北至后段宅村 |
6 |
6 |
2073 |
|
172 |
班庄村市场单元 |
31732211428121603 |
东至翁屯村东,西至前班庄村西,北至翁屯村村北,南至前班庄村村南 |
6 |
6 |
2334 |
|
173 |
清泉社区市场单元 |
31732211428521601 |
东至沭河河西,西至清泉寺庙,南至山里赵村南,北至清泉寺纯净水厂 |
10 |
10 |
1210 |
|
174 |
裂庄村市场单元 |
31732211428521602 |
东至沭河河西,西至马陵山,南至裂庄村村南,北至集子村村北 |
8 |
9 |
1997 |
|
175 |
北毛村市场单元 |
31732211428221601 |
东至小王庄村东,西至大马庄村西,南至桑寨村村南,北至纪庄村村北 |
7 |
6 |
2768 |
|
176 |
南毛村市场单元 |
31732211428221602 |
东至围山河路,西至南毛村西,南至陵坡村北,北至北毛村南 |
3 |
3 |
918 |
|
177 |
红石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4321601 |
东至围山河路,西至红石村西,南至红石村北,北至南毛毛村南 |
4 |
4 |
1170 |
|
178 |
三井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4321602 |
东至围山河路,西至三井村西,南至南泉村北,北至红石村南 |
8 |
9 |
1882 |
|
179 |
南泉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4321603 |
东至围山河路,西至新白马河路,南至南泉村南,北至三井村南 |
4 |
3 |
2150 |
|
180 |
鲁庄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4521601 |
东至沭河,西至鲁庄村西,南至山南头村北,北至穆柯寨村北 |
9 |
10 |
1820 |
|
181 |
山南头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4521602 |
东至沭河,西至窑上村东,南至山南头村南,北至鲁庄村南 |
4 |
4 |
915 |
|
182 |
窑上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4521603 |
东至山南头村西,西至沭郯线,南至沭河,北至窑上村北 |
5 |
5 |
1081 |
|
183 |
郯东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4621601 |
东至郯东村北,西至沭河,南至郯东村南,北至郯东村北 |
8 |
7 |
3366 |
|
184 |
旺庄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4621602 |
东至江苏省际边界,西至沭河,南至旺庄村南,北至人民路 |
10 |
11 |
3097 |
|
185 |
埝里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4121601 |
东至埝里村东,西至白马河路,南至沭河,北至埝里村北 |
7 |
7 |
1267 |
|
186 |
归义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4121701 |
东至埝里村西,西至归义村西,南至坝子村北,北至归义村北 |
20 |
21 |
6485 |
|
187 |
榆林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00134221601 |
东至归义村西,西至白马河,南至郯薛线,北至榆林村北 |
12 |
13 |
3982 |
|
188 |
官塘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3621701 |
东至205国道,西至官塘商业街西,南至十里村北,北至米庄村北 |
12 |
12 |
2211 |
|
189 |
颜庄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3621601 |
东至颜庄村东,西至205国道,南至颜庄村村南,北至东风村南 |
5 |
3 |
2475 |
|
190 |
官路东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4021601 |
东至205国道,南至米庄村北,西至官路东村西,北至官路东村北 |
7 |
7 |
1566 |
|
191 |
马屯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4021602 |
东至官路东村西,西至马屯社区村西,南至陈西里村南,北至马屯村北 |
13 |
9 |
5194 |
|
192 |
孙港口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3721601 |
东至孙港口村东,西至滨河大道,南至马港口村北,北至洪福寺村南 |
8 |
8 |
1496 |
|
193 |
马港口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3721602 |
东至马港口村村东,西至滨河大道,南至刘港口村北,北至孙港口村南 |
8 |
8 |
2407 |
|
194 |
刘港口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3721603 |
东至杜港口村村西,西至滨河大道,南至刘港口村南,北至马港口村南 |
13 |
14 |
3357 |
|
195 |
秦港口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3721604 |
东至小埠岭西,西至夏广民店东(杜港口),南至新庄村村北,北至秦港口村北 |
6 |
6 |
1779 |
|
196 |
小埠岭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3921601 |
东至梧桐村村东,西至小埠岭村西,南至刘小埠村村南,北至梧桐村北 |
8 |
8 |
2859 |
|
197 |
前进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3921602 |
东至前进村村东,西至前进村村西,南至窦林村村南,北至刘小埠村南 |
11 |
12 |
3745 |
|
198 |
十里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3621602 |
东至205国道,西至前进村东,南至郯薛线南,北至官塘商业街南 |
7 |
7 |
1674 |
|
199 |
唐桥村市场单元 |
37132200133821601 |
东至唐桥村村东,西至吴桥村村西,南至高炉村村南,北至新庄村村南 |
13 |
13 |
4921 |
|
200 |
高赵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00134421601 |
东至新白马河路,西至205国道,南至榆林村村北,北至宋庄高庄村村北 |
11 |
9 |
5024 |
|
201 |
倪五湖村市场单元 |
37132211428321601 |
东至新白马河路,西至倪五湖村西,南至倪五湖村村南,北至宋五湖村北 |
3 |
3 |
940 |
|
202 |
李五湖村市场单元 |
37132211428321602 |
东至沭郯线,西至新白马河路,南至宋五湖村村北,北至泉源驻地南 |
8 |
8 |
3000 |
|
203 |
东五湖村市场单元 |
37132211428321603 |
东至沭郯线,西至新白马河路,南至东五湖村南,北至东五湖村北 |
2 |
2 |
781 |
|
204 |
郭庄社区市场单元 |
37132211428421601 |
东至新白马河路,西至长埠村村西,南至东三汪村村南,北至大王庄村村南 |
13 |
14 |
4397 |
|
205 |
黄圈村市场单元 |
31732211428621601 |
东至城子村西,西至沭河,南至肖家村村南,北至黄圈村村北 |
4 |
3 |
1607 |
|
206 |
城子村市场单元 |
31732211428621602 |
东至省际边界,西至黄圈村东,南至城子村村南,北至临沭交界 |
7 |
7 |
1580 |
|
207 |
王家村市场单元 |
31732211428621603 |
东至河疃村村东,西至沭河,南至社子村村南,北至肖家村村南 |
7 |
7 |
1882 |
|
208 |
洪福寺村市场单元 |
31732200133721605 |
东至马屯村村西,西至沂河路,南至孙港口村北,北至南埝村村北 |
5 |
5 |
1690 |
|
209 |
新庄村市场单元 |
31732200133821602 |
东至新庄村村东,西至新庄村村西,南至郭庄村村北,北至杜港口村南 |
5 |
5 |
1450 |
附件2
郯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一、测量规则
(一)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测量工具。
(二)实地测量时,由两名及以上烟草核查人员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最后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对测量工具、测量过程、测量结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测量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三)申请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间距的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实地测量一次,以最后一次测量的结果为准。测量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烟草核查人员须同时在场。
(四)申请点与学校、幼儿园、最近零售点间距测量应当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五)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测量时应当依法绕行。
(六)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车辆等,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等,以及因施工影响通行的围挡设施不视为障碍物。
二、测量标准
(一)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上述学校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包括消防通道、应急通道、教职工通道等。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短的进出通道口中间点作为测量起始点。
(三)常见零售点间距测量类型:
1.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道路无隔离带和斑马线情形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的,道路有隔离带但无斑马线情形的,选取最近障碍物断口开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的,道路上有隔离带且有斑马线的,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选取最近斑马线,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6所示)
(图6)
(图7)
8.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8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8)
9.各类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10.在商场商厦、综合体等大型建筑室内设置柜台的申请点,按照上述测量方法,以距离最近通道口的柜台中间点为测量起始点进行测量。
11.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呈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250822.htm
简明问答:http://www.tancheng.gov.cn/info/4261/251000.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251018.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251053.htm
郯政字〔2023〕87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无偿划转原房管局办公楼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将原房管局办公楼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给郯城县建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郯国资〔2023〕67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原房管局办公楼办公楼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郯国用2010第65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057平方米)无偿划转至郯城县建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你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郯城县建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要求及时入账,全面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安全完整。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89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郯城县城区部分道路命名的
批复
县民政局:
经县政府2023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对城区部分道路进行命名的方案,批复如下:
1.原205国道城区段,北起G205山深线郯城县官塘村东,南至G205山深线与郯东路交叉处,命名为“郯子大道”;
2.盛世华府小区西侧南北向道路,北起田园路,南至师郯路路段,和郯中路在一条线上,仍命名为“郯中路”;
3.郯城县第一实验小学南门前东西向道路,东起东庄路,西至盛世华府小区,命名为“盛文路”;
4.四方家居南侧东西向道路,东起沭河西路,西至工业路,命名为“长安路”;
5.山东龙立恒医药有限公司北侧东西向道路,东起于公路,西至恒通路,命名为“扁鹊路”;
6.医药产业园医药IT区东侧南北向道路,北起建设路,南至皇亭路,命名为“仲景路”;
7.山东福长药业有限公司南侧东西向道路,东起恒通路,西至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命名为“福长路”;
8.山东海量新材料有限公司西侧南北向道路,北起白马河东路,南至团结路,命名为“立新路”。
请按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23〕56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扩大内需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扩大内需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扩大内需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扩大内需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加快释放市场消费活力,深挖内需潜力,补齐农村消费短板弱项,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多元化、便利化消费需求,促进消费稳定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结合郯城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纵深推进“十大扩需求”行动,充分依托庞大市场空间和规模体量优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深度挖掘释放内需潜力,着力畅通经济循环,更好服务构建统一市场,有效激活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内生动力源,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县建设筑牢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2023年-2025年,全县扩大内需工作稳步推进,2025年底实现年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220亿元,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超15亿元,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超17500元;“四新”经济投资占比进一步提高,制造业投资加快增长,互联互通高等级公路主骨架构建形成,国道、快速路、高速公路和高铁等高效衔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80万千瓦;水利、电力、信息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持续增强。
二、着力拓展提升消费需求
(一)全面提振传统消费
1.加大批零住餐行业支持力度。深化“惠享山东消费年”行动,每年举办不少于20场专题活动,打造商旅文体、吃住行娱深度融合的消费场景。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以便民、惠民、利民为核心,更好服务社区,打造现代化智慧社区,到2025年,全县建成便民生活圈5个以上。鼓励商贸企业和餐饮门店延长营业时间,繁荣发展夜购、夜娱、夜宵等夜间消费服务。(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2.激发文化旅游消费活力。积极争取省市财政资金的同时,加大县级财政资金配套力度,发放文旅消费券,举办文化旅游消费活动。鼓励A级旅游景区开展灵活多样的精准促销活动。高水平举办郯城县旅游发展大会,持续办好鲁南特色小吃文化节、广场文化艺术节、中国结编织大赛、二胡文化节、马术比赛等节事活动,鼓励支持各乡镇重点培育1-2个特色活动品牌。到2025年,做优做强银杏生态旅游区、郯国古城、醉东风乡村艺栈、望海楼四季慢城、马头古镇等精品旅游区,新增至少1处4A级景区、1处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和1处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集中打造1-2个精品文化旅游名镇,全域旅游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5%。(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3.扩大汽车家电消费。落实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优惠政策,扩大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加快公共区域、居民小区等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到2025年实现公共充电站乡镇全覆盖。积极引导企业、经销商以乡镇、农村为开发重点,大力建设农村商业网点,努力提升家电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网点、家电回收网点建设,鼓励家电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发适应农村市场特点和老年人消费需求的市场体系。(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
4.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创新举措稳定房地产市场。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大力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三年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43套。合理满足房地产和建筑业信贷需求,加强在建在售开发项目监管,全面排查梳理风险项目,对新风险项目及时纳入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管好用好居民小区公共收益。(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培植壮大新消费热点
1.优化医疗健康服务供给。建设一批省、市级重点专科,乡镇卫生院建成一批特色重点科室。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远程医疗覆盖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村卫生室。加强县中医医院二级甲等医院标准化建设、县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中医药特色单位”建设,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10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网络。(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2.提升教育服务质量。支持学前教育多元办学,优化普惠资源结构,稳步增加公办学位供给,扶持和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学位供给,推动基本教育公共服务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城乡一体化。加快教育云网融合建设,推进校园网络提质增效,持续开展智慧教育示范创建,到2025年全县“数字校园”实现全覆盖。加快职业技术学校发展,鼓励校企合作办学,建设一批示范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学校通过继续教育体系向社会开放优质数字化学习资源、提供教育服务,参与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3.深挖养老托育消费潜力。深化落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大力推行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重点支持发展护理型养老床位,到2025年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达到75%以上。持续巩固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成果,进一步提升县域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积极培育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连片托管运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家庭养老床位模式。(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
4.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实施品牌引领计划,持续开展社区家政便民服务网点建设工作,培育一批家政服务品牌。打造家政社区示范性消费场景,支持家政企业以连锁形式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网点,建立“家政服务超市”,开展在线预订、上门服务、便捷支付等一站式服务。2025年,全县培育5家社区家政便民网点。深入开展诚信家政社区惠民促消费等活动,培树诚信家政星级企业。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监管制度,开展诚信家政进社区惠民促消费活动。(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郯城街道、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5.升级信息服务消费。丰富5G网络和千兆光网应用场景。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培育电子信息制造、软件与信息技术等服务市场。开展“上云用数赋智”等活动,推进自动化、网络化、信息化与工业生产制造深度融合,打造一批数字化标杆工厂。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到2025年基本建成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惠民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6.支持倡导绿色消费。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全面推进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等公共领域车辆和公务用车电动化。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政府投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其中,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广采用绿色建材。全面推进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到2025年,100%的县级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持续优化消费环境
1.打造消费核心圈。围绕“引进来”和“本土培养”模式,引导县外企业和县内企业,通过城市建设、组合、加盟、并购、合作等多种形式,组建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城市商圈或者城市商业综合体,特别是“郯国古城夜经济市场”、“御道桥-商业广场美食购物示范街区”、东城新区鲁商城市广场商业综合体等项目,逐步加大扶持力度,打造郯城地区消费促进核心圈,提升县域居民消费热情,扩大社会消费规模。(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2.促进农村消费升级。开展农村商业体系创新试点,支持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农贸(集贸)市场。督促农村电商服务站充分利用智慧乡村服务应用APP,推动整合农村服务站点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着力培育乡村站点造血功能,加快农村电商服务站数字化改造。引导电商企业加快农村电商服务站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级,优化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功能,提升服务站数字化水平。提升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乡村民宿等服务品质,开展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生活服务等下乡惠民活动,促进品质消费进农村。(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
3.培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依托山东丝路云互联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播电商基地,吸引和集聚国内优质直播电商平台、直播机构、MCN机构、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入驻,形成聚集效应,打造富有郯城特色的直播电商基地。优化直播电商人才培训体系,高度重视直播电商人才的培养与引进。通过与高校、专业培训机构合作,针对返乡大学生、创业青年以及本土传统企业等培育一批优质直播电商人才;同时重点引进、扶持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电商人才,扶持培育网红达人,支持企业针对专业主播进行包装和打造,培养一批头部网红。全面推广“老字号+博物馆”模式,推动老旧工业厂区向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转型。(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4.开展放心消费创建行动。推进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消费纠纷在线解决,全力维护消费者权益。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鼓励和规范消费金融创新,加大消费信贷投放力度。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行动,培育一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一)加快技改项目建设
加力提升技术改造投资。全面落实《郯城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行动计划》,“一业一策”推动绿色化工、农业食品、建材家居、电子信息等重点传统行业改造提升,每年实施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60个左右。县财政每年统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撬动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建立技术改造培育库,每月及时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困难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二)大力推进能源转型发展“九大工程”
1.规划建设清洁高效煤电机组。有序推进恒通化工#1、#2小煤电机组关停,加速推进恒通化工#4、#5、#6、#7四台6万千瓦机组抽凝改背压技术改造,统筹协调2台5万千瓦供热背压机组建设。(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2.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安全有序推进上海电气190MW陆上风电项目建设,加快开展全县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工程。到202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70万千瓦。(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供电公司)
3.提升绿色电力消纳能力。发展新型储能,在集中风光项目接入点、220千伏变电站等重点区域实施新型储能示范工程,加快储能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创新,到2025年,新型储能规模达到200万千瓦左右。(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三)优化项目投资管理机制
1.健全重点项目协调机制。统筹实施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定期组织开展全县重点项目现场推进会,确保项目梯次推进、持续发力。实施项目联审会商,开展问题线上线下征集梳理,统筹解决项目推进建设中的堵点卡点问题,建立分级办理、限时反馈、督导落实的工作闭环。(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行政审批局)
2.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推动示范性强、影响力大的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实施,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根据省“十四五”规划、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任务,筛选一批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优质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3.深化“要素跟着项目走”。全面落实用地指标提前预支、分级分类保障,加强能耗指标县级统筹,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对上争取,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统筹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林水利、社会事业、科技创新等补短板项目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4.创新项目投融资模式。用好专项债券资本金政策,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全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申报,优化专项债券资金投向,提高项目集中度,加大对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带动作用,加大与央企、省属大型产业集团、头部创投机构合作力度。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积极搭建有利于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的平台。(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四、着力畅通经济循环
(一)深化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实现快速交通、干线交通、支线交通均衡发展。加快构建以G2京沪高速、京沪高铁辅助通道、G205山深线、胶新铁路为纵向骨架,以岚荷高速、G310、G327(规划)为横向骨架的综合交通网主骨架,实现北联京津冀、南接长三角、向东靠港出海、向西对接中原经济群。在主骨架的基础上,制定国省道快速化改造计划,逐步实现干线公路提质增效。对农村公路网络实施提档升级,提高二级公路以上比例。实施乡村公路提质增效,有效提升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道路品质。到2025年,综合交通供给能力明显提升,基础设施结构合理性进一步增强,运输方式衔接顺畅,运输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初步形成“三河六岸、九纵十横”的县内公路运输网络,进一步改善与周边县市的外联通道建设,为我县融入淮海经济圈、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交通保障。(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2.加快构建现代水网。推进开展郯城县南围山河综合治理工程前期工作。力争2023年底完成郯城县重坊橡胶坝工程、白马河上游水系连通及生态修复工程、临沂市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邳苍郯新片区治理工程郯城片区的建设任务,完成郯城县白马河综合治理工程收尾工作,加快推进马头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草木灰河综合治理工程、新白马河综合治理工程、郯城县新白马河北夹埠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3.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加快完善物流基础设施,推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大市场、大流通、大物流”整体发展格局。壮大现有物流园区。着力打造电商产业园智慧云仓物流项目,建立全自动物流仓储分拨赋能平台,实现京、津、冀、苏、皖、豫等周边500公里范围内当日达或次日达。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物流配送设施,有序推广新能源车辆参与城乡物流配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通行有序、绿色环保的城乡配送网络体系。建设现代化、多功能城乡配送中心,全面打通县、乡、村三级物流渠道,解决农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到2025年,布局形成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县级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建制村快递服务全覆盖。(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邮政管理局、县供销合作社)
4.优化城市公用设施网。加快城市燃气、供水、热力、排水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提升,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推进管线入廊。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确保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力争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加快建设5G基站、千兆网络等新型通信基础设施,到2025年,累计建成开通5G基站1500个以上,推动城市、乡镇和行政村千兆光网普遍覆盖。(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1.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实施营商环境创新提升工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态调整优化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深入开展“双全双百”提升工程,巩固深化“一网通办”“一窗受理”改革,优化完善“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合,加强“无证明城市”建设,提升“一次办好”改革成效。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快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网站省市县一体化,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大数据中心)
2.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开展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清理行动,全面取消对民间资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加快推进能源、铁路、交通、电信、公共事业等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对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严格落实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3.实施高质量“双招双引”。加大招商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提升专业招商水平。加大宣传推介力度,组织参加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港澳山东周等重大经贸活动,聚焦日韩、欧美、东盟等重点国别地区,聚焦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重点区域,开展推介活动,精准引进符合我县产业的补链延链强链项目。加大高精尖缺人才引进力度,开展青年人才集聚行动,引进一批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聚集全面对接长三角,深化校地企融合发展,推动一批校地合作项目落地郯城。(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科技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五、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郯城县扩大内需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总体部署,将相应任务目标列入工作规划和计划,充分履行工作职责。成立全县促进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统筹促进消费相关工作,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完善政策体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落细上级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密切跟踪分析政策落实情况及形势变化,聚焦促消费、扩投资、畅循环等扩大内需各领域各环节,因时因势精准谋划、集成制定、动态推出政策清单,抓好政策预研储备,保持政策供给充足、连续稳定、支撑有力。
(三)鼓励示范创新。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抢抓经济快速恢复“窗口期”,围绕扩投资、促消费、畅流通,积极探索开展管理体制、业态模式、应用场景、制度机制等领域创新,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打造一批扩大内需新热点,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四)强化实施评估。紧盯扩大内需目标任务,跟踪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成效综合评估,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实现预期目标。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251688.htm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88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郯城县市派第五批第一书记
记功、嘉奖的决定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2021年10月开展第五批第一书记帮扶工作。驻村以来,市政法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11个市直部门单位选派的17名市直干部,圆满完成驻村帮扶工作任务。
两年来,他们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带着派出单位的嘱托,深入基层,围绕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目标,突出做好建强基层组织、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四项重点任务,利用上级专项资金4000万元,发挥杠杆撬动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金1.4亿元。其中公共基础设施投入9150万元,村级办公场所投入1155万元,农业生产设施投入3798万元,有力助推郯城县乡村振兴事业发展。
为表彰市派第五批第一书记工作成绩,决定给予任职期满的17名市派干部分别记三等功或嘉奖一次。
附件:记三等功、嘉奖人员名单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
记三等功人员名单
赵国强 临沂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焦述逵临沂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治安保卫科二级主任科员
嘉奖人员名单
邵永泽临沂市财金集团财金大学生科技创新园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万祥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勤服务部职员
王恩礼临沂市检验检测中心工程师
孙成考临沂市检验检测中心化妆品检验检测室主任
孙铁军临沂市融资担保集团办公室主任(中层正职级)
胡家欣临沂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四部职员
王 昊临沂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个人金融部副经理
陆国祥临沂市科技馆展品研发部部长
王兆军临沂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工会主任
陈 钧临沂市政法综合服务中心(市法学会机关)网格化服务室主任
周 磊临沂市政法综合服务中心(市法学会机关)综合协调室副主任
张洪军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党政办副科级干部
蒋春阳临沂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高级教师
孔 旭山东交通技师学院教师
解学连临沂市广播电视台保卫科科长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84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转郯城宏创高科技电子产业园
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无偿划转郯城宏创高科技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郯国资〔2023〕6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郯城县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郯城宏创高科技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至郯城县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划转郯城宏创高科技电子产业园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郯政字〔2023〕71号)同时废止。
二、你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要求郯城县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对权属企业的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防范风险。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81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转郯城县兴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无偿划转郯城县兴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郯国资〔2023〕6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郯城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持有的郯城县兴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郯城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二、你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郯城县兴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明确经营主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防范风险。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79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成立郯城县绿之源智慧农业发展
有限公司的批复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成立郯城县绿之源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请示》(郯国资〔2023〕65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郯城县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寿光市绿之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郯城县绿之源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郯城县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300万元,占股65%。公司成立后主要运营郯城县绿之源智慧农业产业园项目。
二、你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郯城县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对投资企业的管理,严格规范投资行为,聚焦重点环节加强监督,严控投资经营风险,规范财务制度,防止“只投不管”,采取相应的收益保障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正文结束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投资入股郯城县沭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请示》(郯国资〔2023〕62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郯城县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入股郯城县沭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累计投资567.22万元,占股56.722%。
二、你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郯城县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对投资企业的管理,严格规范投资行为,聚焦重点环节加强监督,严控投资经营风险,规范财务制度,防止“只投不管”,采取相应的收益保障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正文结束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成立临沂万柿便利有限公司的请示》(郯国资〔2023〕60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郯城县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皮广伟合作成立临沂万柿便利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郯城县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0万元,占股40%。
二、你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郯城县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对投资企业的管理,严格规范投资行为,聚焦重点环节加强监督,严控投资经营风险,规范财务制度,防止“只投不管”,采取相应的收益保障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83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投资建设郯城县城市片区集中供热工程的批复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投资建设郯城县城市片区集中供热工程的请示》(郯国资〔2023〕64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郯城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郯城县浩源供热有限公司为主体投资建设郯城县城市片区集中供热工程。
二、授予郯城县浩源供热有限公司在郯城县北部供热分区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三、你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郯城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对权属企业的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防范风险。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正文结束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2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信息报告
5.3 先期处置
5.4 现场应急处置
5.5 辐射应急监测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7 安全防护
5.8 应急终止
5.9 总结报告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6.2 培训
6.3 演练
6.4 应急保障
6.5 值班制度
7 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的较大辐射事故,指导全县范围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放射源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处置辐射事故。
分级响应,先期处置。根据不同辐射事故响应级别,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平急结合,常备不懈。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详见附件1。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省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省外发生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1.1 专项小组组成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组成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转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长为总指挥,副组长为副总指挥。
3.1.2 专项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山东省及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关于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协调、指挥全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县内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上级部门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的引导和监控工作。
3.1.3 组成部门职责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处置、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协调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当地政府发布信息等。
县委网信办:负责应急期间网络舆情监测,网络舆论引导和管控等。
县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等任务;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县卫健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指导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等。
3.2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承担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决定和指示,协调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县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及监督,向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组织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综合演练。
3.3县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业组,包括: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6个专业组。应急专业组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监测单位参加。承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工作;承担搜寻放射源、划定隔离区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
医疗救援组:由县卫健局牵头,有关医疗机构参加。根据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参加。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等;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组:由县政府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参加。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保障。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可利用放射源在线监控平台等方式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辐射影响的事故信息。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原则上,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等级对应。进入预警状态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经请示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报告和发布有关辐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成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当事故发生风险已经解除,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省政府,按照上级政府指示,根据《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2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省政府,按照上级政府指示,根据《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3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指示,根据《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并转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听取事故发生原因、现场处理情况汇报,并及时向县政府、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指挥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处置。
(2)派出相关应急救援、监测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及时向县政府、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等情况;各相关组成部门保持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
(4)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申请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6)Ⅳ级响应工作应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5.2 信息报告
5.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工作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发现或得知辐射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告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特殊情况下,辐射工作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景区)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及时研判并上报。
辐射事故处置情况汇报应由牵头应急响应工作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送同级政府并向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汇报;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详见附件2)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详见附件3)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故信息应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3 信息通知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通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3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规定向县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县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 现场应急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可成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地周边地区辐射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及时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等。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个体防护,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等。
5.5 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的技术支撑。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
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7 安全防护
5.7.1 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辐射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7.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县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县政府根据我县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5.8 应急终止
5.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5.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
(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者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 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6.2 培训
县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应急培训计划,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6.3 演练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组织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提出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6.4 应急保障
县财政负责落实应由县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监测等公务用车,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6.5 值班制度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和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7 附 则
7.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7.2.1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7.2.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7.2.3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7.2.4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7.2.5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附件:
1.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1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表1释放到大气中的同位素相对于I-131的放射当量
同位素 |
乘数 |
Am-241 Co-60 Cs-134 Cs-137 H-3 I-131 Ir-192 Mn-54 Mo-99 P-32 Pu-239 Ru-106 Sr-90 Te-132 U-235(S) U-235(M) U-235(F) U-238(S) U-238(M) U-238(F) 天然铀 惰性气体 |
8000 50 3 40 0.02 1 2 4 0.08 0.2 10000 6 20 0.3 1000 600 500 900 600 400 1000 可忽略不计(实际为零) |
注:肺吸收类别:S-慢;M-中等;F-快。如果不确定,使用最保守值
表2 各种同位素的D2 值
同位素 |
D2(TBq) |
Am-241 Am-241/Be Au-198 Cd-109 Cf-252 Cm-244 Co-57 Co-60 Cs-137 Fe-55 Gd-153 Ge-68 H-3 I-125 I-131 Ir-192 Kr-85 Mo-99 Ni-63 P-32 Pd-103 Pm-147 Po-210 Pu-238 Pu-239/Be Ra-226 Ru-106(Rh-106) Se-75 Sr-90(Y-90) Tc-99m Tl-204 Tm-170 Yb-169 |
0.06 0.06 30 30 0.01 0.05 400 30 20 800 80 20 2000 0.2 0.2 20 2000 20 60 20 100 40 0.06 0.06 0.06 0.07 10 200 1 700 20 20 30 |
表3 各个核素的Sr-90当量计算因子
核素名称 |
Sr-90当量因子乘数 |
氚化水 |
6.00E-04 |
OBT (有机束缚氚) |
2.00E-03 |
P-32 |
9.00E-02 |
Mn-54 |
3.00E-02 |
Fe-55 |
1.00E-02 |
Co-57 |
8.00E-03 |
Co-60 |
1.00E-01 |
Ni-63 |
5.00E-03 |
Ge-68 |
5.00E-02 |
Se-75 |
9.00E-02 |
Sr-89 |
9.00E-02 |
Sr-90 |
1.00E+00 |
Y-90 |
1.00E-01 |
Mo-99 |
2.00E-02 |
Tc-99m |
8.00E-04 |
Ru-103 |
3.00E-02 |
Ru-106 |
3.00E-01 |
Pd-103 |
7.00E-03 |
Cd-109 |
7.00E-02 |
Ag-110m |
1.00E-01 |
Te-132 |
1.00E-01 |
I-125 |
5.00E-01 |
I-131 |
8.00E-01 |
Cs-134 |
7.00E-01 |
Cs-137 |
5.00E-01 |
Pm-147 |
9.00E-03 |
Eu-152 |
5.00E-02 |
Gd-153 |
1.00E-02 |
Tm-170 |
5.00E-02 |
Yb-169 |
3.00E-02 |
Ir-192 |
5.00E-02 |
Au-198 |
4.00E-02 |
Tl-204 |
4.00E-02 |
Po-210 |
4.00E+01 |
Ra-226 |
1.00E+01 |
U-235 |
2.00E+00 |
U-238 |
2.00E+00 |
Pu-238 |
8.00E+00 |
Pu-239 |
9.00E+00 |
Am-241 |
7.00E+00 |
Cm-244 |
4.00E+00 |
Cf-252 |
3.00E+00 |
附件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称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邮编 |
|||||||||||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 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类 |
故型 |
□人员受照□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 |
||||||||||
□丢失□被盗□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经过 情况 |
|||||||||||||
报告人签字 |
报告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称 |
地址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报告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
受照人数 |
□人员污染 |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被盗□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级别 |
□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
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 |
联系人: |
(公章) |
|||||||||
电话: |
|||||||||||
传真: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77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县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于广威同志: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税务、国防动员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郯城县税务局。
龙希锋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于广威同志负责财政、审计、税务、国防动员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城乡规划、林业、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资金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统计、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服务、园区建设等方面工作。
协助于广威同志分管县财政局、审计局,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郯城县税务局。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大数据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县能源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国有林场总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委管理领导班子国有企业。
负责与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群团组织联系等方面工作。
石启立同志: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引资、民营经济、电业、邮政、石油、通讯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科学技术局(县外国专家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局)、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联系县科协、县工商联、国网郯城县供电公司、郯城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郯城县分公司、中国石化郯城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郯城分公司、中国联通郯城分公司、中国电信郯城分公司、中国铁塔临沂分公司郯城县办事处。
王芳太同志:负责教育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文物保护)、档案、融媒体、广播电视、广电网络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新闻出版广电局、县文物局)、马陵山景区管委会。
联系县档案馆、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郯城县分公司。
赵岩同志:负责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保险、检验检测、残联、红十字会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检验检测中心、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县残联、县红十字会、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驻郯城银行、保险机构。
张玉安同志:负责交通、水利、农业农村、供销、生态环境、沂沭河管理、采砂管理、气象、烟草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畜牧兽医局)、郯南农场、县供销合作社、市畜牧场。
联系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郯城河道管理局、县气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郯城县中心、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
曹晓飞同志:主持县公安局全面工作;负责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交警、军民关系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县交警大队。
王永坤同志:协助石启立同志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工作。
联系郯城高科技电子产业园。
各位领导成员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涉及一票否决的工作。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文结束TCDR-2023-002002
郯政办发〔2023〕4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城市规划区域内及郯城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行政审批部门执收,缴入县级财政。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在城市中心城区(含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镇镇区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第七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抄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并开具《郯城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后,持《郯城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到执收部门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执收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执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具山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建设项目缴费情况于每月月度终了后5日内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竣工验收等业务时,应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经批准发生变更的,以及规划竣工核实时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认定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通知执收部门按规定标准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收费减免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改变容积率或未达到原建设标准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经批准保留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
(一)按照县区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体制进行分配,包括:
1. 城市道路、桥涵、照明、排水、河道、闸坝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支出;
2. 城市公园、滨河景区、道路绿化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有关园林绿化设施建设支出;
3. 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保洁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
4. 城市博物馆、规划展馆、科技馆、图书馆等公共场馆设施建设支出;
5. 上述项目维修、改造等支出。
(二)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供热、供气、供水等管网建设工程支出。
1. 供热、供气、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于每年10月份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各专业经营单位资金需求,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向县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县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
2. 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项目立项、年度计划、建设等审批文件及工程预算和建设合同等资料,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结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申请拨付资金。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拨款有关制度和程序,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县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专业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专业经营单位,应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收、免收、缓收造成收入流失的,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9日。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245472.htm
图文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6/245475.htm
音频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4750/245470.htm
媒体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5591/250942.htm
专家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5592/251048.htm
!正文结束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登记编号 |
发文时间 |
起草单位 |
备案时间 |
1 |
郯城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郯财资〔2023〕5号 |
TCDR-2023-010001 |
2023年9月1日 |
县财政局 |
2023年9月11日 |
郯政字〔2023〕76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郯城县重坊镇滩头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重坊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请求批准郯城县重坊镇滩头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镇上报的《郯城县重坊镇滩头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村庄规划》)。
二、同意《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发展定位,衔接好上位规划,做好原有的产业升级,统筹协调村镇产业、环境整治,完善配套设施,全面提升村庄综合竞争力。
三、你镇应严格按照村庄规划成果,统筹用地布局。今后要根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做好村庄规划的修改和完善,加大村庄规划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村庄建设行为。
四、批准后的《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用地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一切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规划要求,请你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指导村庄的发展和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9日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75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郯城县郯城街道小埠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郯城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关于请求批准郯城县郯城街道小埠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上报的《郯城县郯城街道小埠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村庄规划》)。
二、同意《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发展定位,衔接好上位规划,做好原有的产业升级,统筹协调村镇产业、环境整治,完善配套设施,全面提升村庄综合竞争力。
三、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村庄规划,统筹用地布局。今后要根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做好村庄规划的修改和完善,加大村庄规划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村庄建设行为。
四、批准后的《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用地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一切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规划要求,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指导村庄的发展和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9日
!正文结束郯政字〔2023〕74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郯城县郯城街道五棵松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郯城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关于请求批准郯城县郯城街道五棵松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上报的《郯城县郯城街道五棵松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村庄规划》)。
二、同意《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发展定位,衔接好上位规划,做好原有的产业升级,统筹协调村镇产业、环境整治,完善配套设施,全面提升村庄综合竞争力。
三、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村庄规划,统筹用地布局。今后要根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做好村庄规划的修改和完善,加大村庄规划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村庄建设行为。
四、批准后的《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用地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一切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规划要求,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指导村庄的发展和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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