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政办字〔2017〕74号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保证郯城县医药产业园PPP项目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郯城县医药产业园PPP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现将成立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李晓法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吴清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孟卫东 县发改局局长
颜廷峰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鹤亭 县住建局局长
朱 晓 县规划局局长
李 晗 县审计局局长
吕久鑫 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县金融办主任
王丽霞 县法制局党组书记
徐雪芹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
杜启志 县医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郯城县医药产业园筹建指挥部,杜启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郯城县医药产业园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管理,涉及重大事项变更、重大项目采购等,由办公室提出实施意见报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正文结束TCDR-2017-002006
郯政办发〔2017〕9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助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郯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扶持全县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按照“规范管理、分步实施、倍数放大”的思路,产业基金积极与社会资本设立精细化工产业基金、高科技电子产业基金、新材料产业基金、高级木业产业基金、现代物流产业基金、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文化旅游产业基金、现代农业基金等子基金,力争将基金总规模放大至20亿元。
第五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产业基金合作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合作基金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合同等,明确合作基金公司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二章 决策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设立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办、招商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产业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 郯城宏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根据县财政局的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需报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决定。
投资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九条 县财政局向投资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原则上每年截至上年年末产业基金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第十条 投资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运作原则和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县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县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可以采取直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等方式运作。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投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债权投资。是指投资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债权投资的行为。
(三)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是指投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的行为。
(四)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投资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公司”)等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五)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的操作流程:
(一)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产业基金给予扶持。
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数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以债权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利率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以股权和债权结合投资的,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股权投资金额、债权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利率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二)投资机构可以向产业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操作程序: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向理事会办公室申报,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明确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三)中央、省和市级产业基金已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可以申请县级基金给予配套扶持,操作程序:企业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风险评估等,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等,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安排投资公司办理投资手续、投后管理等。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退出:
(一)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二)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三)与上级产业基金配套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四)产业基金通过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债权,可根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出。需要退出时,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五)产业基金通过股权和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和债权,可根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退出。需要退出时,可参照第十四条(一)和(四)执行。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在投资前,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等安全性和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增加收益。
产业基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或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上市企业股票等;
(二)对外担保、抵押等;
(三)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子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投资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子基金,也可申请对已成立子基金进行增资。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七条 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事先依法约定,子基金公司应当在郯城县注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最近五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理事会办公室、投资公司要对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推进子基金尽快落地。
县发改局、工商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子基金公司注册登记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在子基金公司设立前,子基金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应已确定,并签署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全部出资人(或合伙人)应已确认,并承诺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不受20%的比例限制。
县内企业组建的并购子基金可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60%的子基金投资于县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
(二)子基金全部投资于县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
(三)子基金投资范围限定为县内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
(四)县级产业基金与上级产业基金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投资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与子基金公司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由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应退出:
(一)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规定出资的;
(二)子基金公司完成设立后3个月,未开展业务或6个月没有投资项目的;
(三)子基金公司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20%的;
(四)子基金公司未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有证据证明有采取不法手段骗取产业基金资金的;
(七)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的托管金融机构选择在郯城县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由子基金、投资公司共同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五条 在子基金合作期满后,投资公司可将其投资项目超额收益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产业基金享受固定收益除外),以调动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积极性:
(一)在基金投资期内,第一年投资进度达到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20%;
(二)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30%;
(三)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基金规模一半的,奖励40%;
(四)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全部基金规模的,奖励50%。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
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投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县财政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冲减风险补偿金。投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县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二十八条 投资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各种方式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可事先通过投资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优先清偿权或同股同酬等权利。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
投资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公司内部的薪酬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投资公司可以采取与其他业务不同的薪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三十一条 投资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投资公司根据约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投资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三十三条 投资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投资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止。原《郯城县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郯政办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郯政办字〔2017〕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育工作的开展,强化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立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陈海玲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晓法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吴清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孟卫东 县发改局局长
颜海廷 县人社局局长
刘忠业 县科技局局长
张学智 县教体局局长
莫 峰 县农业局局长
谢 伟 县林业局局长
李 挺 县水利水产局局长
杜秀龙 县农机局局长
李敬辉 县畜牧局局长
王超峰 团县委书记
王慧敏 县妇联主席
毕建英 县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 燕 县农业局副局长
李学伟 郯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倪 晨 马头镇政府镇长
王建龙 李庄镇政府镇长
王 飞 重坊镇政府镇长
鲁成凯 杨集镇政府镇长
杨大刚 庙山镇政府镇长
杜玉民 高峰头镇政府镇长
徐 波 港上镇政府镇长
徐希武 红花镇政府镇长
禚海燕 胜利镇政府镇长
马龙军 泉源乡政府乡长
郑庆永 花园乡政府乡长
王传海 归昌乡政府乡长
赵安宁 马陵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郭 强 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郯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莫峰同志兼任。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对郯城县2017年粮食高产创建平台建设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郯城县2017年粮食高产创建平台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立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李晓法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清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莫 峰 县农业局局长
成 员:毕建英 县财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马 丽 县发改局主任科员
宋文浩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孙卫东 县农机局副局长
马秀成 县畜牧局副局长
杨一强 郯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徐希遵 泉源乡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局,莫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城各单位,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对产业引导基金工作的领导,确保基金规范运作,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经研究,确定成立郯城县产业基金理事会,主要负责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重点等大政方针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理事会主任:陈海玲 县委副书记、县长
理事会副主任:李 炜 县政府副县长
吴守居 县政府副县长
理事会成员:张保国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经研中心主任
孟卫东 县发改局局长
陈 彬 县经信局局长
刘忠业 县科技局局长
吕久鑫 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金融办主任
黄广华 县商务局局长
徐 可 县招商局局长
冯 辉 县中小企业局局长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吕久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对郯城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郯城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立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李晓法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吴清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 挺 县水利水产局局长
朱 晓 县规划局局长
颜廷峰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陈乃学 县水利水产局副局长
陈广智 县规划局副局长
陈委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窦军 县农业局副局长
管文章 县渔技推广中心主任
杨一强 郯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诸葛令堂 马头镇统战委员
张晓明 李庄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宝伟 重坊镇主任科员
田夫通 杨集镇政府副镇长
刘士然 庙山镇政府副镇长
李娟 高峰头镇政府副镇长
王学彬 港上镇政府副镇长
倪振兴 红花镇政府副镇长
房文利 胜利镇统战委员
徐希遵 泉源乡主任科员
王振峰 花园乡政府副乡长
刘芸静 归昌乡统战委员
任超 马陵山景区社会事务科科长
陈强 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
旅游开发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水产局,管文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郯办发〔2016〕36号)和《2017年郯城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郯政办发〔2017〕5号)要求,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郯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我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务公开工作重要部署的具体政策、措施,审议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办法、监督考评等制度性文件。
(二)调度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
(三)协调解决全县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部署重点工作任务。
(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长:张强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庆民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法制局局长
朱文江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史志办主任
成员:杨双宝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王晓升 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公室主任
徐袛成 县委党校副校长
陈秀云 县编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局长
曹峰 县扶贫办副主任
孙中民 县发改局副局长
徐雷 县经信局副局长
蔺灼运 县教体局副局长
孙兆伟 县科技局副局长
于夫利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士明 县民政局副局长
卞伟 县司法局副局长
王朴 县财政局副局长
吴善超 县人社局副局长
陈委 县国土局副局长
孙茂元 县住建局副局长
孙久江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局长
王会猛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郑文波 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运管所党总支书
杨寿春 县农业局副局长
张承厚 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外贸总公司经理
朱凤波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朱怀安 县卫计局副局长
周涓 县审计局副局长
陈洪军 县环保局主任科员
张建 县国资公司副经理
孙华 县国税局副局长
杨启安 县地税局副局长
孙成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全生 县安监局副局长
徐秀琴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王友才 县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徐建坤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陈君默 县法院副院长
严东国 县规划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议题提报、联络对接等。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三、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2次以上。工作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二)工作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随时提报,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议题需其他人员列席的,由议题提报单位一并提出。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
(三)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实行动态调整、相对稳定,因工作分工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成员单位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供替换成员名单。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政务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积极参加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协调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县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我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务公开工作重要部署的具体政策、措施,审议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办法、监督考评等制度性文件。
(二)调度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
(三)协调解决全县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部署重点工作任务。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召集人:张强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召集人:王庆民 县政府党组成员、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法制局局长
朱文江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史志办主任
成员:杨双宝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陈秀云 县编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局长
徐袛成 县委党校副校长
曹 峰 县扶贫办副主任
王晓升 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公室主任
谢堂娟 县经研中心副主任
孙中民 县发改局副局长
徐雷 县经信局副局长
蔺灼运 县教体局副局长
吴士明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朴 县财政局副局长
吴善超 县人社局副局长
陈 委 县国土局副局长
孙茂元 县住建局副局长
朱怀安 县卫计局副局长
周 涓 县审计局副局长
陈洪军 县环保局主任科员
李全生 县安监局副局长
徐秀琴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王友才 县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孙夫虎 县物价局副局长
徐建坤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朱文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联席会议2次以上。
(二)联席会议设联络员,主要负责议题提报、联络对接等工作。
(三)联席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随时提报,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议题需其他人员列席的,由议题提报单位一并提出。
(四)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实行动态调整、相对稳定,因工作分工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成员单位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供替换成员名单。
(五)联席会议各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故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须会前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并由其报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批准。
(六)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发会议纪要,并督促抓好落实。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必要时要向全体成员通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郯城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风险管控,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多元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和省、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统一要求,在现有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土壤相关调查基础上,制定郯城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以耕地为重点,对历史污染灌溉区、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化工、医药、农药、焦化、制革、印染、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表面处理及其他涉重金属、涉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仓储场地及尚未开发再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将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作为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重点,全面掌握遗留地块的分布、使用现状、周边环境状况等信息,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配合建设市级土壤样品库和样品流转中心,提高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卫计局等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原则,科学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风险点位和背景点位。2017年年底前,根据全省土壤监测点位设置要求,完成全县国控、省控监测点位优化设置。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粮油主产区、主要蔬菜种植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矿企业及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周边、大型交通干线两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建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计局等配合)
加强土壤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县环保、农业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土壤管理人员,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结合环保监测机构垂直改革,监测机构配备专业的土壤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采样、制样及监测的能力。按国家、省、市要求,组织监测技术人员参加土壤环境监测业务培训。建立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县政府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等配合)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发改、经信、农业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配合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等配合)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县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根据临沂市生态红线、临沂市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以“两个优先”为原则,即优先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环保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2020年年底前,全县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44.1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政府将对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07.1928万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98.2944万亩不减少,实施保护性耕作11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60万亩。(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水利水产局、县环保局、县农机局、县供销社等配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化工、医药、农药、焦化、制革、电池制造、印染、金属冶炼、石油加工、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及其他涉重金属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等配合)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郯城县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我县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同时,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风险监测和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依托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省、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水产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分布较为集中的果园等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和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重点仓储场所、尚未开发再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县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规划局、县经信局等配合)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和定期监测结果,对化工、医药、农药、焦化、制革、电池制造、印染、金属冶炼、石油加工、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及其他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仓储场所污染地块及其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块、尚未开发再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开展排查工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水利水产局等配合)
2.落实监管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依据《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要求,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住建部门根据已有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等方面的结果,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国土、环保、规划、住建、发改、经信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对处于各种土地流转环节下的地块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进程,统一标准。2018年6月底前,制定郯城县污染地块环境安全联动监管办法。(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负责)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配合)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红线管控,重点保护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红线区域,切实保护好郯城的资源禀赋。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且有污染风险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渗井、渗坑、河流、河道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水产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加油站及其他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自2017年起,县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节能办、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园区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布。自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监测,数据及时上传临沂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变化时,园区或企业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经信部门制订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关停、并转、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环保和经信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等配合)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做好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开展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到2020年,煤炭企业治理已稳沉采煤塌陷地达到80%,新增塌陷地达到同步治理,各地治理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达到80%。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等配合)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现有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节能办牵头,县发改局等配合)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含放射性废渣、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汽车拆解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重点推进污染土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确保全县工业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国家、省有关要求。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县环保局、县节能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要求,结合郯城县实际制定本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推动工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学校及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维修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管理。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可监控、可追溯管理水平。(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教体局、县质监局、县交通局负责)
组织处置查处的涉危险废物案件中遗留的危险废物及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对被污染的场地开展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生态修复,防控土壤污染。(县政府牵头,县环保局、县公安局等配合)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稳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建立减肥增效集成示范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强化高毒、高残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程,积极开展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环保局、县国税局、县供销社等配合)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等配合)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以提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水平为重点,根据养殖规模,选择性推广粪便肥料化利用技术。依托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肥料化生产设施,生产有机肥。积极推进农村废弃物三级网络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县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县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耕地,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水产局牵头,县农业局等配合)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规范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提高综合利用率。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全县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5%,城市(含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水利水产局等配合)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未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的,严禁二次开发利用。(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配合)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要结合详查工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及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废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2018年底前制定郯城县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建立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级、市级项目库。(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规划局等负责)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探索适合我县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要结合我县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等负责)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县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县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县林业、环保部门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监察局等配合)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县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配合省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要定期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与治理修复工作进展。(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配合)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术、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配合市级部门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通过省市县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要求,结合郯城县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化工、农药、医药等典型受污染工业地块、农用地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力争2020年年底前完成。组织配套集成以源头防控、农艺措施修复、土壤重金属原位钝化修复、植物萃取修复为重点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强化果菜生产区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设施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在平原、山地丘陵区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县科技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3.加快成果转化应用。依托郯城县的科研技术力量,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机制,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建成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国际国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鼓励科研机构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配合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通过“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机制。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推进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规划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完善激励政策。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配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供销社等配合)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县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统筹财政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郯城支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等配合)
严格执行国家农膜标准、农药包装标准、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督促指导相关方执行使用好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二)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加强农产品、食品安全质量监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重点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以及大宗农产品主产区、蔬菜基地、重要果园、城市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食药监局、县畜牧局、县水利水产局等配合)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落实《郯城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结合郯城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针对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以及尚未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采取严格管控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扩散,减少环境安全隐患。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污染地块,要求责任主体采取修复治理等措施。结合环保监察执法机构垂直改革,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县级有关执法机构,配备执法人员、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组织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参加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等配合)
2.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总结和推广青岛、烟台、潍坊、德州、聊城及我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验,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三)加强社会监督,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县政府将定期公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国控、省控、市控等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走进企业看环保”、“环保专题日宣传”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健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违法举报途径。鼓励公众通过“12369”、“12345”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平台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邀请环保监督员志愿者参与现场环境执法、重大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依托“互联网+”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县级环保微博、微信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2.开展宣传教育。制定郯城县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郯城县土壤状况和防治情况。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把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利用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大范围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牵头,县教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局、县文广新局、县粮食局、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县科协等配合)
(四)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本工作方案要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从2017年起,逐年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政府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划、住建、房产、城管、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改、经信、科技、财政、水利、卫计、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2017年起,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各有关部门每年12月1日前向县政府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县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政府。12月15日前县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等配合)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等配合)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分年度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等配合)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管委会和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等配合)
土壤安全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基础,对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县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我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郯政发〔201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郯城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风险管控,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多元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和省、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统一要求,在现有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土壤相关调查基础上,制定郯城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以耕地为重点,对历史污染灌溉区、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化工、医药、农药、焦化、制革、印染、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表面处理及其他涉重金属、涉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仓储场地及尚未开发再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将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作为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重点,全面掌握遗留地块的分布、使用现状、周边环境状况等信息,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配合建设市级土壤样品库和样品流转中心,提高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卫计局等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原则,科学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风险点位和背景点位。2017年年底前,根据全省土壤监测点位设置要求,完成全县国控、省控监测点位优化设置。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粮油主产区、主要蔬菜种植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矿企业及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周边、大型交通干线两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建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计局等配合)
加强土壤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县环保、农业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土壤管理人员,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结合环保监测机构垂直改革,监测机构配备专业的土壤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采样、制样及监测的能力。按国家、省、市要求,组织监测技术人员参加土壤环境监测业务培训。建立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县政府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等配合)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发改、经信、农业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配合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等配合)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县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根据临沂市生态红线、临沂市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以“两个优先”为原则,即优先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环保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2020年年底前,全县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44.1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政府将对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07.1928万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98.2944万亩不减少,实施保护性耕作11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60万亩。(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水利水产局、县环保局、县农机局、县供销社等配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化工、医药、农药、焦化、制革、电池制造、印染、金属冶炼、石油加工、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及其他涉重金属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等配合)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郯城县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我县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同时,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风险监测和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依托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省、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水产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分布较为集中的果园等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和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重点仓储场所、尚未开发再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县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规划局、县经信局等配合)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和定期监测结果,对化工、医药、农药、焦化、制革、电池制造、印染、金属冶炼、石油加工、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及其他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仓储场所污染地块及其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块、尚未开发再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开展排查工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水利水产局等配合)
2.落实监管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依据《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要求,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住建部门根据已有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等方面的结果,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国土、环保、规划、住建、发改、经信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对处于各种土地流转环节下的地块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进程,统一标准。2018年6月底前,制定郯城县污染地块环境安全联动监管办法。(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负责)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配合)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红线管控,重点保护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红线区域,切实保护好郯城的资源禀赋。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且有污染风险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渗井、渗坑、河流、河道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水产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加油站及其他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自2017年起,县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节能办、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园区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布。自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监测,数据及时上传临沂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变化时,园区或企业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经信部门制订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关停、并转、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环保和经信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等配合)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做好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开展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到2020年,煤炭企业治理已稳沉采煤塌陷地达到80%,新增塌陷地达到同步治理,各地治理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达到80%。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等配合)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现有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节能办牵头,县发改局等配合)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含放射性废渣、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汽车拆解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重点推进污染土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确保全县工业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国家、省有关要求。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县环保局、县节能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要求,结合郯城县实际制定本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推动工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学校及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维修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管理。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可监控、可追溯管理水平。(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教体局、县质监局、县交通局负责)
组织处置查处的涉危险废物案件中遗留的危险废物及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对被污染的场地开展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生态修复,防控土壤污染。(县政府牵头,县环保局、县公安局等配合)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稳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建立减肥增效集成示范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强化高毒、高残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程,积极开展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环保局、县国税局、县供销社等配合)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等配合)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以提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水平为重点,根据养殖规模,选择性推广粪便肥料化利用技术。依托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肥料化生产设施,生产有机肥。积极推进农村废弃物三级网络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县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县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耕地,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水产局牵头,县农业局等配合)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规范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提高综合利用率。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全县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5%,城市(含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水利水产局等配合)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未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的,严禁二次开发利用。(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配合)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要结合详查工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及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废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2018年底前制定郯城县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建立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级、市级项目库。(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规划局等负责)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探索适合我县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要结合我县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等负责)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县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县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县林业、环保部门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监察局等配合)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县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配合省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要定期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与治理修复工作进展。(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等配合)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术、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配合市级部门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通过省市县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要求,结合郯城县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化工、农药、医药等典型受污染工业地块、农用地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力争2020年年底前完成。组织配套集成以源头防控、农艺措施修复、土壤重金属原位钝化修复、植物萃取修复为重点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强化果菜生产区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设施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在平原、山地丘陵区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县科技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3.加快成果转化应用。依托郯城县的科研技术力量,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机制,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建成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国际国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鼓励科研机构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配合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通过“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机制。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推进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规划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完善激励政策。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配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供销社等配合)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县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统筹财政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郯城支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等配合)
严格执行国家农膜标准、农药包装标准、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督促指导相关方执行使用好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二)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加强农产品、食品安全质量监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重点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以及大宗农产品主产区、蔬菜基地、重要果园、城市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食药监局、县畜牧局、县水利水产局等配合)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落实《郯城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结合郯城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针对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以及尚未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采取严格管控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扩散,减少环境安全隐患。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污染地块,要求责任主体采取修复治理等措施。结合环保监察执法机构垂直改革,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县级有关执法机构,配备执法人员、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组织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参加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等配合)
2.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总结和推广青岛、烟台、潍坊、德州、聊城及我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验,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三)加强社会监督,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县政府将定期公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国控、省控、市控等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走进企业看环保”、“环保专题日宣传”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健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违法举报途径。鼓励公众通过“12369”、“12345”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平台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邀请环保监督员志愿者参与现场环境执法、重大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依托“互联网+”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县级环保微博、微信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局等配合)
2.开展宣传教育。制定郯城县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郯城县土壤状况和防治情况。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把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利用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大范围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牵头,县教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局、县文广新局、县粮食局、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县科协等配合)
(四)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本工作方案要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从2017年起,逐年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政府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划、住建、房产、城管、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改、经信、科技、财政、水利、卫计、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2017年起,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各有关部门每年12月1日前向县政府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县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政府。12月15日前县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等配合)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等配合)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分年度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等配合)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管委会和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等配合)
土壤安全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基础,对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县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我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郯交普字〔2017〕30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公司:
国庆、中秋及党的十九大相继来临,为切实做好各重要时段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公司要切实认清做好“两节”及党的十九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务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及早安排部署,要有针对性的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细节落实,目标明确,责任到岗、到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重点,确保安全
要结合“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于国庆假期前开展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具体检查措施,强化隐患检查重点,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在抓好面上安全检查和集中整治的基础的同时,集中力量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安全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对各个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到“五个紧盯”:
1、紧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两节”及党的十九大期间要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长途运输的安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关,充分发挥GPS的动态监控作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及运输车辆全程监控,确保运输企业的应急安全保障能力。并且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做到全面检查,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停产整顿,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2、紧盯运输企业、客运班车安全。要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双班驾驶员、中途休息、夜间禁行等规定,严把准入关,抓好大雨、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下的安全行车工作。同时,严格对运输设备设施进行技术性能检测、检验,防止车辆带“病”上路。要强化安全检查措施,严查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上车。加强对公路运营客车和驾驶员安全监管,严把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和安全技术要求车辆上路运营。
3、紧盯水上运输安全监管。要加强对渡口的现场安全监管,重点抓好大风、大雨等灾害天气下船舶的安全运行,要坚决做到“逢四不开”;加强客运渡船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因天气原因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问题;要加强重要时段沿河巡查力度,对非法设置的渡口及渡船,要联合乡镇人民政府加大打击力度,及时予以取缔。
4、紧盯工程施工领域安全。参与工程施工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切实做好工程施工期间各项安全保护措施落实,严格施工安全制度,设置好安全警示标志,强化施工机械管理,加大一线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力度,杜绝思想麻痹松懈,为工程平安施工打造便利条件。
5、紧盯办公场所消防防盗。加强重点部位、危险源监管,配备完善消防设施,加强办公区、生活区用电线路的保护检查,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一旦发生险情,要迅速扑救,严防发生火灾事故;加强固定财产存放及库容场所管理,既要防火,又要防盗,确保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三、健全机构,加强值守
各单位要增强大局观念和安全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本单位工作职责,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保证反应迅速、指挥得力、处置及时、救援有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应快速高效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不瞒报、漏报、迟报,努力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9月25日
!正文结束郯统字〔2017〕21号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增加权力运作透明度的必然要求。我局自推行政务公开以来,服务职能逐步强化,办事效率明显提高,促进了机关作风的转变。按照县政府、县纪委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机关勤政廉政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方便群众办事,树立统计队伍“甘于寂寞、求真务实、积极进取、乐于奉献”新形象,努力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统计服务体系,实现“用数字说话,为发展服务”。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
对外公开项目:
1、统计单位登记;
2、统计人员持证上岗;
3、统计调查项目(报表)审批备案制度;
4、统计违法行为受理和查处程序。
对内公开项目:
1、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2、接待费、差旅费、电话费开支使用情况;
3、汽车修理费、公里汽油费情况;
4、干部职工考核、考勤、奖惩、交流情况。
三、公开方式与方法
对外公开:上墙公布、网络公布、报纸公布。
对内公开:公示栏公布。各种费用支出按月公布,其他视情安排。
四、保障措施
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2、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对外公开的四项统计行政事务,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必须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按照公开的项目,明确分工,摆正位置,规范行为,注重实效。
3、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为增强政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县局制订与政务公开有关的监督与惩处措施,如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首问责任制,倡导文明用语,禁用忌语,杜绝推诿、搪塞现象发生。保证监督渠道畅通,设置政务公开举报箱和举报投诉电话(6221325),不定期召开各类座谈会,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机关工作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
凡违反政务公开要求,未按服务规范或服务标准实行的,办事拖拉、推诿的,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的,一经查实,视当事人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严肃处理;如行政执法过错,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各科室、队、中心年度目标与定量管理考核范围。
郯城县统计局
2017年9月15日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郯南农场:
为切实加强对郯城县2017年基层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郯城县2017年基层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立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陈海玲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 组 长:李晓法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吴清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莫 峰 县农业局局长
李 挺 县水利水产局局长
刘忠业 县科技局局长
吕久鑫 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县金融办主任
李学伟 郯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倪 晨 马头镇政府镇长
王建龙 李庄镇政府镇长
王 飞 重坊镇政府镇长
鲁成凯 杨集镇政府镇长
杨大刚 庙山镇政府镇长
杜玉民 高峰头镇政府镇长
徐 波 港上镇政府镇长
徐希武 红花镇政府镇长
禚海燕 胜利镇政府镇长
马龙军 泉源乡政府乡长
郑庆永 花园乡政府乡长
王传海 归昌乡政府乡长
赵安宁 马陵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郭 强 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于 明 郯南农场副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水产局,李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正文结束郯政发〔2017〕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临政发〔2017〕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县政府决策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代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县长(代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代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县政府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省、市直驻郯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团组织等负责同志,以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县人武部长,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同志,县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局负责同志常规列席会议。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县长(代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二章会议议题
五、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具体贯彻意见。
2.讨论审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县《政府工作报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季度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县级预算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其他重大事项。
3.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4.讨论需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有关文件,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5.讨论县政府起草的政府规章草案,审议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6.讨论审议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提报的重要工作事项。
7.审议人事任免、给予或解除行政处分、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表彰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等事项。
8.其他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六、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政府领导同志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县政府办公室予以汇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定。
七、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进行充分酝酿,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深入调查研究。沉到基层一线了解真实情况,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
2.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3.合法合规性审查与风险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县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作用,对决策方案的风险和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和审查,评估和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4.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会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充分沟通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主导性意见后再提交会议研究。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的政策性文件,事先应送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局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城市规划、公共交通和安全、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实利益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涉及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须由县编办出具书面审理意见。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表彰奖励等事宜的,在议题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公室之前,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再提交会议研究。
特别重大、复杂的议题,可先经县政府专题会议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研究,对有关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八、会议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主办部门应按县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议题材料。主要包括:
1.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等。
2.议题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形成过程,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单位意见情况,社会公示、听证和调查论证情况等。
3.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情况的说明、会签意见、调查论证报告以及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附件一般不印发与会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和议题主办单位各留存一套备查。
议题材料须行文规范、观点清晰、依据充分、主题突出、建议明确。材料较长的须起草汇报稿,主要包括背景和过程、研究事项主要内容、有关情况说明和建议等,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会上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
第三章运转程序
九、议题材料由主办部门向县政府正式行文请示(包括请示正文、汇报材料、会签说明及部门会签复印件、列席单位名单、拟定密级及保密期限等),县政府办公室受理并初审,经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批。县政府规章草案报分管业务工作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批。议题材料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签批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定是否上会。
十、议题材料应提前2天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运转,未及时报送的,不提交本次常务会议研究。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会前不临时安排议题上会。
十一、根据领导工作安排和事项紧急程度,县政府办公室起草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清单,提前1天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十二、议题材料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会前1天送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初审后,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阅。
第四章会议召开
十三、县政府办公室一般提前1天下发会议通知、汇总参会情况,并及时将与会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十四、召开会议时,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议题内容后,与会部门负责同志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补充说明有关情况,与会县政府领导同志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如果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因公出差、出访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书面提出意见。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议题相关材料,准备会议发言,提高会议决策质量和水平。
十五、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做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记录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根据文档管理规定将常务会议记录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十六、县政府常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发。
第五章会议纪律
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按时与会的,必须按照《郯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几点具体要求>的通知》(郯政字〔2017〕49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会议管理严明会议纪律的通知》(办字〔2015〕53号)文件要求,严格履行请销假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
十八、与会人员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议题主办单位可安排1名工作人员列席,其他与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会场;一项议题结束后,与下一项议题无关人员应立即退出会场。
十九、与会人员参加会议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对标注会后收回的材料,须按要求退回;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不应公开的内容和讨论情况,以及尚未作出的决定;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六章宣传报道
二十、除保密事项外,县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参加。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内容和密级,报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确定公开报道的议题。
二十一、对公开报道的议题,县政府办公室会同议题主办单位负责进行政策解读。
第七章会议落实
二十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后,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下发确定事项通知,明确落实时限、落实要求等。
二十三、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及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
二十四、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调度督办。县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并定期更新会议确定事项办理情况台账;每次常务会议形成1期督查落实情况报告,每半年形成1次常务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综合报告,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二十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应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或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议题,需要修改的,由主办部门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定;不需要修改的,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县委办公室或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六、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县法制局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签,加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个人名章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八章附则
二十七、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正文结束郯统字〔2017〕19号
为深化平安郯城建设工作要求,巩固和发展建设成果,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贯彻平安郯城建设工作精神,以构建和谐统计、创建平安单位为载体,以加强治安防控和年度平安建设工作为核心,以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法治化管理水平,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二、工作目标
把平安建设工作同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同深入推进普法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持续深入开展“平安单位”建设,切实做好维护本单位的稳定工作,确保全局工作秩序井然有序,干部职工的生活稳定、和谐。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度,紧紧围绕“平安单位”目标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切实担负起确保平安单位、平安处室的责任。
(二)加大综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干部职工防范意识。一是大力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加强统计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教育干部职工弘扬新风、培树正气,严厉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和邪教组织的渗透颠覆与分裂破坏活动。二是加强安全教育,使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三是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利用多种形式进行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及文件,引导统计干部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理念,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三)严格落实安全防范各项制度。坚持节假日值班制度和检查监督制度,落实值班人员,明确值班责任,预防责任事故发生。严格遵守内部安全、文件保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办公区域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乱堆乱放文件资料、报表,保证室内整齐清洁。禁止违反规定使用电器,督促工作人员下班时切断电源、锁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同时进一步加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切实搞好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做到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安全行车。
(四)发挥社情民意调查优势,继续做好群众安全感和社会治安的满意度调查工作,客观准确地了解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度以及对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的真实感受,找准当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挥重要的信息和咨询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平安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而提高干部职工参与和谐平安单位建设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营造人人支持、个个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考核,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创建平安单位活动是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整体上台阶的有力抓手,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工程。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计划。
郯城县统计局
2017年9月12日
!正文结束TCDR-2017-002003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郯城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育体育局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区域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育体育局聘任。
第九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须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育体育局批准。
第十条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县教体局提出,由县教育体育局裁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育体育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7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1日。
郯政办字〔2017〕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推动《郯城县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郯城县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实施,确保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全面落实,确定今年为妇女儿童办8件实事:
一、继续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2017年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幼儿园21所。全县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86%。(牵头单位:县教体局,配合单位:县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房产局、县物价局)
二、开展第二轮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普查工作。自201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县约9万名35—64岁农村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检查费用每人次128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2017年,对2.91万名农村适龄妇女进行“两癌”免费检查。(牵头单位:县卫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妇联)
三、大力发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把发展“沂蒙大姐”居家创业就业项目作为促进妇女创业就业的主渠道,通过教育培训、基地示范、孵化服务等,鼓励妇女发展家庭手工业、商业贸易、家庭服务业、农家乐旅游、特色种养殖业等适合居家创业就业的项目。2017年,新增加工点、经营户、小微企业50个,扶持建立示范基地5处,从业妇女3000人,网上就业妇女100名。(牵头单位:县妇联,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
四、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继续实施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示范市工程,扎实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2017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320人,认定经营管理型新型职业农民260人,其中培育新型职业女农民100人,认定经营管理型新型职业女农民60人,吸引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员、退伍军人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五、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制度。开展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组织受委托监护人全部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无人监护等困境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牵头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综治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六、实施“贫困妇女儿童救助千万行动”。开展贫困母亲阳光“1+1”救助,通过争取全国“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和发动社会捐助等措施,救助贫困妇女100名;壮大“爱心助童联盟”力量,开展志愿家庭结对帮扶农村贫困儿童工作,发动社会爱心人士救助困境儿童800名。(牵头单位:县妇联,配合单位:县民政局)
七、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程。各级财政加大投入,2017年对100名脑瘫、智障、自闭症和听障儿童开展抢救性康复救助。(牵头单位:县残联,配合单位:县卫计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八、实施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改造提升工程。设普法教育厅、不良行为教育厅、犯罪行为教育厅、禁毒教育厅、维权教育厅、思想感悟厅和少年模拟法庭七部分,通过现代化的教学实践,培养青少年学法、探究法律的兴趣,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提升青少年遵纪守法水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配合单位:县教体局、县财政局)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的责任意识,把为妇女儿童办实事作为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加大保障力度,狠抓推进落实,确保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妇女儿童。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督导作用,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各项实事办好,为全县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正文结束郯民发〔2017〕14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公室,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民政办公室: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居)委员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45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成立村(居)民委员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鲁民函[2017]229号)、《临沂市民政局关于成立村(居)民委员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临民函[2017]100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村(居)民委员会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和妥善处置工作,确保我县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村(居)民委员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可秉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解祥勤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吴士明 党组成员、副局长
田全文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倪 真 政权社团科科长
徐 波 安置办主任
孙振梅 社会救助科科长
屈守光 社会事务科科长
侯洪学 社会救助科科员
吴士亮 办公室科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组织做好村(居)民委员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权社团科,倪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郯城县民政局
2017年8月28日
!正文结束郯农农安字〔20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定于8月下旬至9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县2017年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农产品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是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主要手段,是衡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效和保证全县人民餐桌安全的重要举措。对此,各乡镇(街道、景区、银杏开发区)要给予高度重视。
二、各乡镇(街道、景区、银杏开发区)要积极配合,确保做好农产品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抽检工作
此次监测采取大范围随机抽样方式,各乡镇(街道、景区、银杏开发区)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协助做好样品采集和前期处理等工作。县农安办要按照《监测方案》和《农业部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要求,抓紧组织抽样、检测。
三、例行监测主要工作要求
例行监测工作要严格遵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执行任务严肃认真,证件齐全,确保监测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县农安办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统一检测方法,统一判定原则,按时按规定完成监测任务。监测结果及分析报告,及时报局及有关部门。未经县农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对在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各乡镇(街道、景区、银杏开发区)要及时依法查处,并进行源头追溯,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监测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县农安办联系。
联系人:贺敬华 电话:2108317
附件:2017年郯城县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2017年8月21日
附件
2017年郯城县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7年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抽样数量
全县共抽取监测样品150个,各乡镇(街道、景区、银杏开发区)分别抽取样品及数量见郯城县2017年第一批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分配表。
监测的蔬菜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时令蔬菜。
二、抽样地点
各乡镇(街道、景区、银杏开发区)农产品种植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示范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产品生产基地,涵盖瓜菜果茶食用菌生产基地。
三、抽检时间
各乡镇(街道、景区、银杏开发区)在9月4—8日间将抽检样品送至郯城县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与结果汇总在10月10日前完成。
四、监测的农产品种类
监测的蔬菜样品种类应在黄瓜、番茄、茄子、豇豆、扁豆、辣椒、芹菜、菠菜、生菜、蕹菜、结球甘蓝、花椰菜、西葫芦、茼蒿中选择,原则上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如超出,所抽蔬菜也应属于茄果类、瓜类、甘蓝类、白菜类、绿叶菜类、豆类蔬菜。
五、监测要求
抽取的样品种类应按规定的品种随机抽取,抽检样品要当场装袋封存标号,严禁弄虚作假;拒绝抽检的单位和个人样品按不合格处理。
六、抽检方法、检测项目
(一)抽样和检测方法
抽样按NY/T 789-2004《农药残留分析样品的采样方法》规定执行。样品检测依NY/T 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标准执行。
(二)检测项目
蔬菜样品检测项目主要有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敌敌畏、乙酰甲胺磷、三唑磷、杀螟硫磷、水胺硫磷、久效磷、磷胺、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联苯菊酯、溴氰菊酯、三唑酮、百菌清等22种农药残留。
七、判定依据
根据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以及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判定,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郯民发〔2017〕15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马陵山景区旅游开发办、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民政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建设暨“救急难”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和临政办发〔2017〕6号文件精神,根据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通知》(临民〔2017〕3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本次活动从8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二、工作重点
这次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要突出抓好低保信息长期公示,着力纠正民主评议决定审批结果,低保对象认定不精准,动态调整不及时,亲属备案制度、书面告知工作落实不到位,家庭收入与补助水平不等于低保标准等问题;要与扶贫开发工作紧密衔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再开展一次调查摸底,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一)强化镇街审核主体责任。低保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乡镇(街道)、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好受理及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职责,按照“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压实乡镇(街道)工作人员,避免在受理申请、入户调查等社会救助审核过程中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困难群众、不及时受理;将应承担的工作责任推给村(居)委员会,导致政府管理服务缺位等现象发生;要注重调动村级民政助理员的积极性,使其履行主动报告职能。
1、精准认定救助对象。要严格按照乡镇(街道)受理、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程序办理低保;乡镇(街道)低保入户核查率要达到100%,并留存好入户核查记录,所有入户调查表必须由低保申请家庭和入户调查干部本人签字,代签一律无效;充分发挥民主评议作用,民主评议只对入户调查结果和申请家庭申报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记录完整规范,并做好整理归档。
2、坚持长期公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坚持低保长期公示制度,每季度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口、户月保障金额、每季度新增对象、取消对象、监督电话等,不要公示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不应当公示的内容。
3、强化动态调整。各村(社区)有责任配合各乡镇(街道)将辖区内的动态调整情况主动发现、主动上报,对因不及时上报信息导致全县不能按时发放资金、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每月20日前报送低保动态管理表(低保对象的自然减员、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成员就业情况等),未按规定进行上报的,对予应减发和停发的低保金由所属乡镇(街道)按规定进行资金追回并按年度考核规定给予扣分。
4、坚持亲属备案及书面告知。继续坚持贯彻落实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根据村(社区)干部调整情况及低保调整情况,及时按要求对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进行备案上报;对取消人员及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做好书面告知。
5、规范档案填报。确保档案表格填写完整、真实,补充材料齐全;要根据低保对象实际困难情况合理界定家庭收入,体现出其实际困难程度,家庭收入与补助水平要等于低保标准,绝不能出现整村同一个补助水平的现象;民主评议表签字必须本人签字,代签一律无效。
6、加强复核力度。对所有在保低保对象进行入户走访,重点核查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变化情况,确保不漏一人一户,入户走访率要达到100%,并逐户填写走访核查表,所有入户核查表必须由低保对象和入户调查干部本人签字,留下影像资料报县民政局存档。
(二)发挥低保制度的托底保障作用。各乡镇(街道)、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要按照我县《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郯政办发〔2017〕6号)文件要求,再次对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并在排查的基础上,确保按规定程序、规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不能简单了之,省略程序,更不能随意确定补助水平。对于因病致贫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也要把握一个基本原则,不能一发生疾病接着就纳入低保,应当根据其困难情况先给予一定的救助,如长期治疗花费较多造成支出型贫困确实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自申请之月起前12个月内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报销单原件再按照规定程序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内。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重视程度。城乡低保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社会关注度极高。近年来,虽然我县先后开展了阳光低保专项行动,阳光低保回头看、以低保为主的社会救助专项整治等系列活动,也取得了明显成效,赢得了群众点赞、社会认可,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影响着民政形象和政府公信力,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务必高度重视这次活动,继续下大力气,集中攻坚,坚决纠正。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要积极争取对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最大支持;成立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强化工作措施,狠抓推进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局将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列为年终考核重要内容,随机对低保长期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我县也将该项工作纳入民政工作考核,每季度对各乡镇(街道)活动开展及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郯城县民政局
2017年8月12日
!正文结束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17〕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生态郯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郯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相邻区域通报本辖区可能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县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
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4.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于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环保部门,加强企事业单位应急责任的落实。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事件分级
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
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级环境事件、二级环境事件两个级别。
(1)县域一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一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乡镇)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炼、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2)县域二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其他对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
另外,初步判断达到或可能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二级以上标准(含二级),执行《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各组成部门职责见附件2。
2.2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
会)是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信息,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县卫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食药监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县新闻中心牵头,县经信局、县环保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信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l.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
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4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
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市、县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5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
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
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
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本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发布蓝色预警根据事件大小可以实行分级预警。
蓝色一级预警发布条件:满足本预案一级环境事件标准的发布蓝色一级预警;满足本预案二级环境事件标准的发布蓝色二级预警。
一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发布蓝色一级预警。县政府成立应指挥机构,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接到指令要第一时间到达指定位置,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准备。
二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应急办报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同意后发布蓝色二级预警。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应急办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或政府应急办主任担
任,相关县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接到指令要第一时间到达指定位置,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准备。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环保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超出蓝色预警以上级别执行《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预警要求。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人民政府。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可以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5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初步判断符合本预案设定的一级环境事件标准的,县环保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和临沂市环保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确认情况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
初步判断符合本预案设定的二级环境事件标准的,县环保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和临沂市环保部门报告。
对初步判定符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和县政府立即执行《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报送要求。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山东省环保厅、临沂市环保局报
告,同时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临沂市环保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及时按照变化后的级别进行信息报告与通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先于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核实并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
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相邻区域通报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4.1.2响应启动
4.1.2.1一级响应。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本预案设定的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由县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临沂市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保持与市环保部门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4.1.2.2二级响应。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本预案设定的二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由县政府授权的政府应急办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县政府应急办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持与县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4.1.2.3初步判断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较大级别以上的(含较大),在先期处置的基础
上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环保局,按照《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响应要求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污染的清洗和洗消)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
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
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环境应急监测
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市
级环境监测部门给予支援或指导。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
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
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或市环保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环境事件上升为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2.5安全防护
4.2.5.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
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
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应急终止
4.3.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
挥部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或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调查,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
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依据《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环境应能力软硬件达二级标准,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
6.1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对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乡镇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必要时,报请上级支援。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省、市级投资安排的,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县乡财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乡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应急车辆保障
积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各单位公务用车优先保障应急使用,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能赶赴事件现场。
6.5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专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
规划建设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8.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8.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环保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级人民政府预案、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单位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
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
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环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 附则
8.1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郯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挥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环保局局长
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组成部门及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指导全县公安消防突发环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监察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
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符合工伤相关规定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县住建局:做好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调度工作,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内河通航水域有关船舶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水利水产局:负责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河流及跨县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开展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监测和处置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文广新局: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县林业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县安监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食药监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县地震办: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引发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制定,并为事故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县信访局: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县新闻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郯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郯政办字〔2017〕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郯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临沂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郯城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省、市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文化强县建设,县政府定于2017年7月至10月举办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省2017年度主题:荟文化·惠生活
市2017年度主题:畅享文化·快乐生活
县2017年度主题:畅游文化·惠享生活
二、活动名称及时间
名称: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
时间:2017年7月20日——2017年10月20日
三、活动目的及原则
以推动文化消费结构升级、加快建设文化强县为目标,着力培育文化消费理念,引导文化消费行为,优化文化消费环境,丰富文化消费业态,释放文化消费潜力,发挥文化消费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方面的积极推动作用,努力使文化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成为文化惠民利民的新力量。
政府引导。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文化消费理念,培育良好的文化消费习惯。推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调整,着力建立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的长效机制。
市场运作。突出市场导向,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依托企业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产品和优质便捷的服务吸引消费者。
注重实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整合现有公益性和市场化的文化活动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形成整体合力,实现效益最大化。
普惠大众。大力开展群众性惠民文化活动,扩大文化供给,引导消费升级。通过发放文化惠民卡,采取财政直补消费者、商家优惠折扣和社会支持等方式,让文化消费真正深入人心,惠及大众。
四、活动内容
统筹政府、市场两种资源,策划实施“双十”惠民工程,即举行10项公益文化主题活动、成立10家文化消费企业联盟,着力构建“主题板块支撑、线上线下联动,部门参与配合、乡镇协同推进”的活动体系,实现全民共同参与,共享文化资源,共品文化盛宴。
(一)开幕启动仪式
1.时间:2017年8月7日
2.地点:县人民广场
邀请县有关领导同志、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分管领导同志、文化名人及部分文化企业代表参加。
(二)主题活动内容
消费季主题活动由政府主导主办的公益主题活动和各类文化企事业单位自筹自办的公益性、商业性文化项目活动组成,包括“文艺精品展演”、“文化旅游娱乐”、“品味精品书香”、“文化创意体验”、“乐享数字文化”和“匠心工艺传承”等六大板块。
1.文艺精品展演。以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线,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在全县范围内组织“三看”活动,即看电影、看演出、看展览等各类文艺展演活动,加大文化惠民演出力度,将近年来我县创作的《窦娥冤》、《花开四季》、《好人宋保印》等优秀剧目进行展演。举办公益电影主题放映月、2017郯城文化馆“七彩梦想”少儿美术展、郯城书画名家展等系列活动。
2.文化旅游娱乐。以丰富市民群众文化活动为出发点,利用文化广场、健身公园等公共设施举办广场舞培训、“舞林大会”,办好第二届郯城广场文化艺术节。发挥郯城商城优势,组织加盟商家对文体活动用品开展优惠促销,让利于民。整合县内文化旅游资源,开发适合不同群体的文化旅游特色产品,推出一批文化旅游目的地精品线路,重点打造乡村游、红色游、传统文化游等主题旅游活动。
3.品味精品书香。以提升广大市民人文素养为重点,举办“阅享生活 清凉一夏”暑期主题阅读活动,依托各级图书馆、新华书店、民营书店(书吧)、农家书屋等阅读场所,组织开展“亲子阅读”、“精品图书优惠展销”、“体验式阅读”、“主题征文”、“读书沙龙”等活动,打造“书香郯城”文化品牌。同时,发挥各级公共文化场馆阵地作用,开展国学经典诵读、文明礼仪培养、诗词歌赋欣赏、文化论坛讲座、诗词大赛等活动。
4.文化创意体验。实施“文化+”行动计划,推动文化创意与旅游、农业、制造业、商贸、体育等领域深度融合,让文化创意无处不在、提升生活品质。依托郯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银都电影城、新华书店等文化创意企业组织文化创意产品展示展销、“文化创意集市”互动体验等活动,让广大市民在欣赏、购买产品同时,感受文化创意之美。
5.乐享数字文化。以数字文化虚拟现实体验活动为主题,通过数字图书馆、文化网络超市等数字化平台将文化思想理念、文化活动成果广泛传播。在文化电商、网络视听、数字出版、在线教育、动漫网游、电子竞技等领域开展数字体验、网络特卖等消费季专场活动。举办智能家庭、动漫游戏交易、动漫衍生品展销等活动。
6.匠心工艺传承。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为着眼点,深入挖掘郯城特色非遗传承项目,让“木镟玩具”、“中国结”、“手工刺绣”、“草柳编”、“挂门笺”、“面塑”等非遗产品走进图书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儿童游乐园等公共场所,积极举办“传统工艺精品展销”、“非遗传习展演”、“非遗文化进校园”等活动,让广大市民近距离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博大精深和沂蒙大地灿烂的历史文化。
(三)线上线下联动
文化惠民消费季的开展,重在平台搭建、文化资源整合以及信息的有效传播。线上依托山东省文化惠民消费信息服务平台(网站或APP)。线下依托各类文化场馆、影院、书店、文旅景区、文体广场、文创集市等发展载体开展活动。
(四)部门协同参与
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整合各类文化资源,推动文化与旅游、体育、农业、工业、商务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共同营造有利于文化消费的氛围,打破行业壁垒,形成跨界融合、相互支撑、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
(五)乡镇特色活动
以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丰富文化活动载体、打响区域品牌为目的,整合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特色活动,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需求,优化文化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文化消费。
(六)活动总结
活动结束后,对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进行全面总结,通报消费季总体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研究促进文化消费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为今后持续开展积累新经验、探索新模式。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对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进行指导协调,协调安排新闻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
(二)县文广新局:负责牵头制定活动总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搞好活动具体实施工作。
(三)县旅游局:参与消费季,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类系列主题活动,负责推荐遴选重点文化旅游企业、景区加盟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并配合做好相关调度协调工作。
(四)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参与消费季,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类系列主题活动,负责推荐遴选影院、网吧、KTV、书店等文化企业加盟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并配合做好相关调度协调工作。
(五)县商务局:参与消费季,组织开展文化会展类系列主题活动,负责推荐遴选销售文化产品的大型商场、超市加盟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并配合做好相关调度协调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统筹调剂文化专项资金,为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七)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组委会工作部署,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六、运行机制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要求,采用“一卡一券一平台”的运行模式。
(一)一卡。消费者可到银行办理银联卡( 62开头卡号的银行卡),或者通过手机移动端、PC端、电视机端登录山东文化惠民消费服务平台免费注册领取文化惠民卡。消费者持银联卡和文化惠民卡到签约商户进行文化消费即可享受惠民折扣、积分奖励等多项优惠,在指定商户可以使用消费券,同时采用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消费金额作为积分记录到文化惠民卡中。
(二)一券。通过银联钱包APP和山东文化消费信息服务平台,利用政府文化消费引导资金支持发放文化消费券,让消费者主导消费,改进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撬动和促进大众文化消费,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文化企业生产提供更多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需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一平台。依托银联APP平台和利用山东文化消费信息服务平台,连接供给端和消费端,实现文化信息活动发布、百姓文化消费数据搜集、文化消费引导促进等功能,通过文化惠民卡、文化消费券的发放,使消费者注册申领消费卡券更简单便捷,同时可实时监测消费卡券的发放和消费情况,实现指定企业消费折扣、消费数据统计、信息传输、业务管理、数据分析等功能,为完善文化消费季顶层设计提供决策支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会同县旅游局牵头主办,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个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政府共同参与联合主办,形成县直部门单位和乡镇联合主办各尽其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专业服务公司运作执行的筹办工作机制。成立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分管部长和县文广新局局长担任,负责全面组织实施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筹办组织工作。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保障本地文化消费季有效落实,形成县镇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组织体系。
(二)加强资金保障。统筹调剂县级财政资金,支持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消费券发放、购买文化消费服务平台、全县活动宣传推广以及活动的组织、审计、评估等工作。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
(三)加强宣传推介。充分利用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官方网站及微博、微信公共账号以及新媒体,及时发布文化消费活动信息和展会信息。在县内新闻媒体统一开设“相约文化惠民消费季”专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文化消费季活动品牌的认知度,营造文化消费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安全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参加人员较多的大型重要活动,活动举办单位要提前做好预案,切实做好安全保卫、组织疏散、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参加活动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首届郯城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李炜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邹强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联主席
张保国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经研中心主任
夏立坤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王永伦 县旅游局局长
王晓升 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公室主任
黄广华 县商务局局长
于海龙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成员:李真 共青团郯城县委员会副书记
周利伟 县科学技术协会副主任
马丽 县发展和改革局主任科员
冯宪杰 县经信局经济运行办副主任
郁传信 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蔺灼运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孙兆伟 县科技局副局长
解祥勤 县民政局副局长
史继余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会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郑文波 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运管所党总支书记
杨寿春 县农业局副局长
朱怀安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张克友 县审计局副局长
岳喜军 县体育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房树法 县统计局副局长
王玉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肖文聪 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李在选 县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高 玮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副经理
李洋 郯城街道党工委统战委员
高军 马头镇政府主任科员
孙同岭 李庄镇党委宣传委员
周丽娜 重坊镇党委宣传委员
郭艳美 杨集镇党委宣传委员
徐祗东 庙山镇党委宣传委员
郭冠家 高峰头党委镇人武部长
尹荣 港上镇党委宣传委员
张岩岩 红花镇党委宣传委员
常红霞 胜利镇政府副镇长
朱奉伟 泉源乡党委宣传委员
庄伟 花园乡党委宣传委员
黄宗太 归昌乡党委宣传委员
许利娟 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丁伟 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旅游服务科科长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邹强、夏立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正文结束郯政办字〔2017〕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有序开发河砂资源,切实保障河道安全,经研究,决定对郯城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李晓法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清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冉贤兵 郯城河道管理局局长
颜廷峰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 挺 县水利水产局局长
吴传甲 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经理
叶生伟 县公安局政委
成 员:田庆松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邹维华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县委610办公室主任
徐雪芹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
王 渊 县水利水产局党组成员、
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潘月强 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副经理
孙学文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舒永君 县地税局副局长
朱万春 郯城河道管理局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李学伟 郯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倪 晨 马头镇政府镇长
王建龙 李庄镇政府镇长
王 飞 重坊镇政府镇长
鲁成凯 杨集镇政府镇长
杨大刚 庙山镇政府镇长
杜玉民 高峰头镇政府镇长
徐 波 港上镇政府镇长
徐希武 红花镇政府镇长
禚海燕 胜利镇政府镇长
马龙军 泉源乡政府乡长
郑庆永 花园乡政府乡长
王传海 归昌乡政府乡长
赵安宁 马陵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郭 强 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河道采砂管理办公室,吴清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朱万春、王渊、邹维华、潘月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正文结束郯交政字〔2017〕101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保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改革任务,经局党委研究,成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杨 坤
副组长:孙学文 郑文波 李友忠 崔宝泉 杜清华
成 员:诸葛荣堂 张庆明 徐付龙 邵明广 张 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政工科,崔宝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庆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7月31日
!正文结束郯教发〔2017〕20号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我县基础教育健康稳定均衡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儿童少年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7〕8号)和《临沂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临教基字〔2017〕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我县义务教育生源和教育资源现状,制定《2017年郯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依法开展招生入学工作的原则。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本着稳步完善的宗旨,规范招生秩序,强化过程管理,实施阳光招生,促进教育公平,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坚持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继续坚持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与分布状况、学校布局、规模、条件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各学校招生范围。按照就近免试原则,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设立咨询监督电话、网站公告、张贴招生通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信息,加强沟通交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四)根据市教育局招生意见规定,今年拟在城区公办学校报名就读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均需登录“临沂市城区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乡镇小学和民办小学仍采用现场报名的办法。
(五)加强新生学籍管理。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新生入学报到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新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加强学生信息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
二、乡镇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由乡镇政府签发《小学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就读。
农村小学毕业生严格执行对口交接制度,直升本乡镇初中,严防小学毕业生流失或辍学。初级中学招生由乡镇政府根据本乡镇小学六年级毕业生人数签发《初中入学通知书》,小学毕业生持《初中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证书》直接到本乡镇初级中学就读。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延缓入学的要由乡镇政府据实签发《延缓入学通知书》。
对未按时报名的学生,招生学校需列出名单,一式三份,毕业学校、招生学校、县教体局各一份,9月1日前毕业学校和招生学校共同负责完成该部分学生的追踪工作。初一新生报名实行双向评估,对小学评估巩固率,对初中评估入学率。
三、城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一)城区小学阶段入学工作
1.城区常住户口(及有自购房产)的适龄儿童入学
(1)入学条件: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年满6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具有郯城县城区户籍(城区空挂户未有房产者除外)或家长在招生片区内有自购房产的适龄儿童(条件中的城区户籍,指在招生片区范围内有合法常驻固定住所,落户需一年以上,村街新迁入居民须有房产证。条件中的自购房产,指学生监护人在招生片区内自有或自购的房产,以房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3个月以上的水电费发票、物业管理费、购房交费票据或政府拆迁还建手续为准)。
(2)工作流程: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于8月7日—8月14日登陆“临沂市城区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http://123.132.250.21:8082)进行网上注册——>入学信息登记—>申报片区内学校——>携带证明材料原件(户口簿、家长身份证、房权证、山东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到申报学校现场审核确认——>县教体局和各小学汇总监护人提交的入学信息,到有关部门及现场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教体局复审,符合条件录取——>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3)片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经核定的该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址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学位不足的由县教体局统筹调剂到周边片区学校入学。一是郯城县户籍的学龄儿童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一致,均在学校片区的;二是郯城县户籍的学龄儿童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不一致,但自购房产在学校片区的;三是郯城县户籍的学龄儿童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不一致,但户籍地在学校片区的(学龄儿童单独一个户口簿或在集体户上的,需提供监护人户籍信息和房产信息);四是外来人员自购房产在学校片区的。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是指在我县务工经商有稳定工作、住所、收入并交各种保险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1)入学条件: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父母至少一方在我县务工或经商一年以上,在学校片区内租赁房屋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郯城县县外户籍适龄儿童。
(2)所需材料:
①户籍证明:原籍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含复印件)。
②务工或经商证明:
在郯城县务工者:提供父母一方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始缴费单据或我县人社部门出具的个人社保缴纳证明。
在郯城县经商者:提供父母一方在我县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③租房证明:提供在房产部门备案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现居住邻居的有关信息、3个月以上的水电费发票(地址需与居住证一致)。
④户籍地乡镇或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材料。
⑤学生家长签订诚信保证书。
以上②、③项等各种证件需满一年以上,时间均截至2017年6月30日。
(3)工作流程:登陆“临沂市城区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http://123.132.250.21:8082)进行网上注册——>入学信息登记—>申报片区内学校——>携带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申报学校现场审核确认——>县教体局和各小学汇总监护人提交的入学信息,到有关部门及现场进行资格审查、核实——>统筹学位——>县教体局复审,符合条件录取——>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4)录取办法:所申报片区内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根据申报志愿,按照在郯城县务工或经商时间长短,依次录取。由于学位不足而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4号)中明确提出“确因学位限制无法在流入地就学,要求回流出地就学的随迁子女,流出地要妥善安置”,请无法在我县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家长做好回户籍所在地上学的准备。或自行申请到民办学校入学。
(二)城区初中阶段入学工作
1.有郯城县小学学籍的毕业生入学:城区小学依据六年级学生户籍信息和房产信息,划片安排到就近或相对就近初中学校就读。在学校片区内有自购房产的,安排到片区学校入学。受学位限制,凡有城区小学学籍,但招生片区内无自购房产的,均按相对就近的原则进行调剂安排。
2.有城区户籍无城区小学学籍的毕业生入学:由学生家长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含复印件)和学籍证明(含全国统一学号,分别由小学毕业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于8月7日—11日到县教体局基础教育科登记、报名,由县教体局依据学生住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3.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无我县六年级学籍)入学:所需条件同小学入学部分第(2)款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要求。符合条件的家长,携带户口簿及家长身份证(含复印件)、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务工或经商证明、学籍证明(含全国统一学号,分别由小学毕业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等有关材料,于8月7日—11日到县教体局登记、报名。有自购房产的,材料②、③项可不提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据学生住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四、特殊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建立以随班就读为主、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等其他教育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格局,使每个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各学校要搞好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调查统计工作,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要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管理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的建设,将适合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招入普通学校,并做好随班就读工作。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县特殊教育学校要不断扩大招生规模,使更多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校接受教育。
五、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注册,具有办学许可证,办学行为规范。否则,不准招生。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县教体局申报备案,经县教体局审核后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民办学校招生结束后,将新生录取信息及时上报县教体局。对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存在安全、教育教学管理、招生等问题、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落实取消招生计划或减少招生计划等措施。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中小学招生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热点工作,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二)网上报名,规范秩序。今年继续使用“城区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信息采集办法。各学校要在县教体局统一安排下,通过城区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采取信息比对、家访认定等方式,加大认证初审的力度,确定录取资质,坚决制止择校行为。建立监护人诚信承诺制度,对提供无效证件或虚假证件者,一律取消公办学校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报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划片范围,不得招收范围外的学生,否则,不予建学籍。遇有学位不足需要分流调剂等特殊情况,由县教体局和学校学统筹安排,任何学校不得无故拒收。
(三)严格政策,阳光招生。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文件精神,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让家长及时了解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公开招生咨询电话,认真、及时、热心解答学生及家长的咨询。
(四)严肃纪律,严格程序。各学校要明确招生服务范围。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是证明服务范围的主要依据,要做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全部入学。要严格审核,做好现役军人(或军转人员)子女、引进的各类人才子女、贫困家庭子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的入学工作。今后,各中小学校将逐步建立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信息档案登记制度。动员和组织学校教职员工对随迁子女、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帮扶,随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困难,并尽可能及时帮助其解决。要规范办学行为,严禁超班额招生,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名义违规分班,严禁随意扩大招生规模,严禁乱收费,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招生政策和规定、扰乱义务教育招生秩序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及时予以纠正。县教体局将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学校的年度考核指标。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由县教体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等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监督电话:6221323 6221360 6221362
附件:1.2017年郯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
2.2017年郯城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
3.2017年郯城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表
郯城县教育体育局
2017年7月26日
附件1
2017年郯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学智
副组长:蔺灼运 乔 闪 肖增平 李洪彬田 伟 徐 涛 施利宝 沈雁彬 徐祗晗
成 员:张方维 袁以平 朱玉宏 薛金峰 张可德 马毅荣 杨再锋 李奎发 郭金平 张可东 诸葛军堂 孙宏志 王 磊 周传海 于秀彩 何 洁 姜玉田
附件2
2017年郯城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
一、城区小学
实验一小古城路校区:郯西路以东,人民路以北的县直单位(不包括人民路路北沿街县直单位);郯西路(南到古城路,北到北外环)路西沿街的县直单位;郯西路以西城里一居民;北关一、二、三、四、五、七居民;景都国际、龙域中央、馨园、万泰名城、郯子明珠等。
实验一小树华校区:前东庄、后东庄、杨楼、叶庄、中央华庭、檀都小区、墨泉小区、万泰新城、天泽华府、悦府、联泰中心城等。
实验一小北城校区:郁顶新村、王城后、英城后、薛城后、皮城后、郑城后、官南、官北、尚城嘉园、富贵新区、北华园、汇源小区、利民小区、北城名苑、清华苑、御龙佳园、壁桂庄园、北关小区(聚福园、聚丰园、聚富园)、万和小区、文昌名苑、北关村自建小产权房等。
实验一小进修学校校区:郯西路以东人民路以北城里一居民、郯子湖小区、平安悦城、郯西路以东郯东路以西人民路以北沿街县直单位。
实验二小西(老)校区:人民路以南,郯东路以西,西从郯西路向南到西南园巷,再向东到郯东路(含西南园巷南国税局、地税局两单位);郯西路(北至古城路,南到建设路)路西沿街的县直单位;城里二、城里三,西南园巷以北南关二部分居民;丰瑞丽都、商业广场、现代城等。
实验二小东(新)校区:郯东路以东,北到人民路(包含人民路路北沿街县直单位),南到皇亭路,东到国道以内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郯东路以东人民路以南城里一居民、前八庙、后八庙、东南场、沙窝崖、许庄、湖里、袁庄等及村里的小产权房;有花苑小区、富民小区、朝阳小区、财富高地、蓝泊湾、盛翔小区、银星华府、北京印象、广厦兰都、喜园小区、金盾小区、银河花园、香榭丽都、和谐花苑、万泰名都、名都新苑、东关小区等。
实验三小北校区:郯西路以西,西到白马河,北至北外环,南到南外环的县直单位;西关二、西关三、西关四、北马庄(北关六)、管庄;中央城、西城印象、万泰怡景、皇营御林、聚龙花园、京都花园、翔宇嘉园、聚鑫家园、龙泉新村、龙泉小区、龙泉嘉园、惠民小区、西关商贸城等。
实验三小南校区:郯西路以西,建设路以南的村街,西关一、西马庄、白溪汪、东升村、英庄、王巷、吴庄、金湖、张林、城里二部分居民,聋哑学校、黄山煤矿、金域澜亭等。
实验四小:圩东、圩西、栗圩子、何圩子、刘花园、桃行、崔庄、高圩子、徐庄、吴庄、班庄、吉庄、魏庄、刘庄、刘楼、郯城经济开发区。
实验五小:汪卸、王卸、张卸、葛庄、坝子、坡里、前龙门、后龙门、大旺、二旺、郯东村;东方御景、东方帝景、金檀花园、建馨嘉苑、书苑府邸等小区。
郯城街道中心小学:西南园巷以南,郯西路以东,郯东路以西,建设路至南外环郯东路路西的县直单位;郯东路以东,皇亭路以南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南关一、南关二、南关三、东马庄、大小黄楼、梅岭齐;一品尚都、万泰丽景华都、锦绣嘉园、洪苑小区、一品澜湾、泽润园、金海岸小区、蔚蓝海岸、皇亭华府、万泰阳光花园等。
二、城区初级中学
实验中学:郯东路以东,南到南外环,北到北外环,郯城街道归义片区。
育才中学:南至人民路以北,西至西外环(包括阳煤恒通化工),东至郯东路,另外包括团结路东段(从原建筑公司至郯东路)以北的部分单位。
郯城街道中学:人民路以南(团结路东段从原建筑公司至郯东路以北的单位除外),郯东路以西,西至西外环(包括东西圈子、管庄)。
附件3
2017年郯城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表
郯政字〔2017〕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临编〔2017〕7号),经研究,整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和机构,以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水产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地震办公室、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县旅游局、县商务局、县林业局、县粮食局、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18个部门(单位)的相关执法职责,组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加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三定”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另行印发。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
郯政字〔2017〕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临编〔2017〕7号),经研究,整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和职责,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全县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市场监管工作。不再保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三定”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另行印发。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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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政办发〔20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郯城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2017年郯城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全面提高政务公开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12号)精神和县政府有关要求,细化政务公开任务,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切实以政务公开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
二、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
(一)围绕稳增长加强政务公开
1.加强预期引导。及时公布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新一轮政策,深入解读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以及政策亮点等。及时发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等,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提供解读素材等形式及时宣传解读。按月公开全县财政收支情况,解读财政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围绕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加强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及时传达政策意图,主动回应关切,提振市场信心,稳定社会预期。加强舆情收集研判,针对涉及我县经济发展的误导和不实信息,及时通过有效公开渠道发布权威消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组织召开季度、年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和通气会,及时公布统计资料和经济运行情况,诠释解读社会关注的重要统计数据,注重反映经济增长新旧动能转换、新经济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社会民生以及经济运行质量、效益、结构等成效方面的内容,正确引导社会各方认识经济形势。(县统计局牵头落实)
做好中央、省、市、县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公开,尤其要加大问题和整改结果的公开力度,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县审计局牵头落实)
2.推进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信息公开。重点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时公开新出台的减税降费、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优惠政策,做好在政府网站集中发布、新媒体推送、加强政策宣讲等工作,帮助市场主体将政策用好用足。在政府网站集中展示、实时更新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时公开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降低物流成本、降低企业用电用地用矿等要素成本各项政策措施以及执行落实情况,扩大传播范围,让更多市场主体知晓政策、享受实惠。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主动公开经办依据及流程,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结余、预算等情况,适时公布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县发改局、县物价局、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3.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及时发布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做好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结果信息公开,特别是重大水利工程、现代农业、生态环保等重大建设项目,着力推进实施过程信息公开。建成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与国家、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将碳排放权、排污权、林权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以及履约信息都要统一在平台上发布,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运行。(县发改局、县政务办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4.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设立PPP专题专栏,全面公开国家关于PPP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项目进展、专家库等信息。加大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汇报机制等内容的公开力度,及时公开PPP工作最新进展、政策文件、项目中标公告、咨询机构名单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最新的PPP项目入库和试点名单。(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5.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信息公开。设立政策法规专栏,及时发布解读新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及时发布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加大产业招商项目的宣传推介,重点加大对农业(食品)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医药产业、木业产业、冶金产业、化工产业、商贸物流业、文化旅游产业、新能源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产业招商宣传;及时发布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流程,包括项目预审、项目签约、许可审批、项目供地、项目建设、项目投产、项目终止、项目奖励等程序;做好招商引资重大业务的安排部署和完成情况、招商引资活动的安排组织、招商引资项目统计督查等信息公开。(县招商局负责落实)
(二)围绕促改革加强政务公开
6.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以清单管理推动减权放权,根据权责事项取消、下放、承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在政府网站集中发布、开设反馈意见箱、增加在线提交意见建议功能等方式,及时让公众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完善县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公开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公开县、乡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投资核准事项清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设立后的经营许可清单等都要集中发布,接受群众监督,推动政府更好依法规范履职。(县编办、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落实)
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全县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县政府法制局、县政府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对接省、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积极向乡镇、街道拓展延伸,年内实现市、县、乡与省平台四级全联通。加快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一体化管理,推动县级主要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公开和网上办理,并通过微信大厅和政务服务APP等方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全面、更便捷、更高效的综合政务服务。(县政务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负责落实)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围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内全覆盖目标,全面公布县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加强抽查结果公开,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开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失信“黑名单”信息。(县编办、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7.推进国资国企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改革重组结果,企业负责人重大变动、年度薪酬,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重点工作情况。做好国有产权交易和增资扩股项目的信息披露和结果公示工作;研究制定推进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指导企业做好信息公开试点工作。(县财政局、县经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8.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信息公开。做好农业经济信息公开,定期发布主要农产品批发价格等信息,及时发布春耕生产、夏管、秋收秋种等关键时段农业生产指导信息,发布重要农产品面积、产量、进出口等经济数据。加大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业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创业创新等政策措施发布解读力度,及时公布全县农业结构调整、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质量安全品牌创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信息。推动县乡政府及时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方便农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县农业局、县人社局、县粮食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9.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信息公开。加大我县全面推开“营改增”相关配套措施、改革进展及成效的公开力度,密切跟踪企业对“营改增”改革举措的舆情反映,及时回应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逐步建立政府债务举借情况随同预算公开的常态机制,指导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公开本级政府债务种类、规模、结构和使用、偿还等情况,强化对政府债务的监督。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各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按照规定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细化公开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和资产信息等情况。在政府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推进征管改革措施、税收数据、税收执法等信息公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三)围绕调结构加强政务公开
10.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工作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解读新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加大对现代产业、立体交通、开放型经济、城乡统筹发展、现代农业等相关政策及执行情况公开力度;加大科技创新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科技创新指标年度完成情况等公开力度,及时发布科技金融结合、支持企业创新、创新平台建设等先进经验和做法,总结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方法,调动企业和科研人员参与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的积极性。加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公开。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要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等方式,扩大相关市场主体的参与度。注重收集公众对新旧动能转换政策的反映,主动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和舆论引导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11.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信息公开。健全去产能公示公告制度,实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分批次向社会公示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轮胎等产能过剩行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及已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及时公开取缔“地条钢”产能信息。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化解过剩产能情况。对上述行业完成任务企业享受的奖补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在政府网站集中发布化解过剩产能相关信息,并同步共享给“信用山东”网站发布。督促指导县管企业做好去产能公示公告工作。(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12.推进消费升级和产品质量提升工作信息公开。定期发布消费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重点分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情况、限额以上规模企业发展情况、重点商品零售情况。推进产品质量监管政策法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做好商品质量抽检信息公开,电信、金融、旅游、住宅装修等重点领域信息,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析报告,分季度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断完善12315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做好消费者诉求数据分析结果公开工作。加大对查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公开力度,提升消费预警能力。(县商务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四)围绕惠民生加强政务公开
13.推进扶贫脱贫信息公开。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组织开展建档立卡回头看和低收入家庭与人口的动态调整工作,并及时公开。全面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县级政府建立完善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决算、公告等管理制度和监管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景区)管委会和行政村要公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人口名单、扶贫项目实施情况。明确公开时限,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在本级人代会结束6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县扶贫办牵头落实)
14.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及时公布解读各级社会救助政策,突出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落实低保长期公示制度,按季度更新社会救助人数、标准及资金支出等具体内容。积极做好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县民政局牵头落实)
15.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完善环境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加强重大环境政策解读,及时公开环境政策措施、污染治理工作进展等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水平,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限停产企业清单。及时发布全县阶段性环保重点工作情况,按月发布全县水、气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依托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依法公开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县环保局牵头落实)
持续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水务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及时公开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管理保护目标以及河湖保护情况。(县水利水产局牵头落实)
16.推进教育卫生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等重点项目的信息公开;推进教育综合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信息公开;推进解决“大班额”问题和“全面改薄”工作信息公开,设置专栏及时公布工作进度。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公开,县级政府要在每年6月底前公开本行政辖区内各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等信息,并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开招生结果。及时解读适龄儿童延缓入学、休学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等特殊需求的相关政策,公开服务电话接受咨询监督。(县教体局牵头落实)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认真推行卫生计生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做好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和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推进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公开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推进医德医风建设,建立违规违纪问题处理结果公开机制,改善群众就医感受。借助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系统,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公开。(县卫计局牵头落实)
17.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息公开。加大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定期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核查处置情况,以及召回产品、停产整顿、收回或撤销证书等情况。用好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强化食品安全定期常态性抽检信息公开机制,加大政策解读、科普宣教力度。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县食药监局牵头落实)
(五)围绕防风险加强政务公开
18.围绕防范金融风险推进公开。做好上级金融改革发展政策的解读和舆论引导,做到同步联动,防止脱节。密切关注银行信贷、企业投资负债、资本市场运行、互联网金融、政府债务等方面的舆情,针对误读、曲解、不实等情况,注重通过主流媒体、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多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及时开展有理有据的回应,防止风险预期自我实现。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以丰富的内容和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发布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和稽查执法工作动态,及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临沂银监分局郯城办事处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19.围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进公开。按照上级布置安排,做好对差别化信贷、因地制宜调控、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等房地产政策的解读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县住建局、县房产中心、临沂公积金管理中心郯城县管理部、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郯城办事处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向社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执法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信息。加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力度。(县住建局、县房产中心、县工商局、县物价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深化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公开工作。及时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和解读农村危改造、改厕和改水相关政策,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加强对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电梯加装等政策的解读,公开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计划、扶持政策等信息,及时发布进展情况。(县住建局、县房产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及时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和征地批准文件。及时规范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信息,及时公布房地产用地供应数据等。借助征地信息公开系统,加快推进与市、省公开数据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服务。(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落实)
20.围绕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公开。及时发布重特大事故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做好重大风险隐患排查信息、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重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结果。落实好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县安监局牵头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对外公布分工情况。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理顺工作运行机制,尽快调整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政务公开重大事项,部署推进有关工作。要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等参加的政务公开组织协调机制。加强督查评估工作,市级政务公开工作已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制定业务培训计划,探索多种培训方式,增强专业素养,不断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年内要把“五公开”纳入办文程序,加强公文公开属性管理,规范发布程序和渠道,从源头上解决公开属性的认定问题,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机制,有序拓展公开范围。把“五公开”纳入办会程序,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围绕重大决策事项,明确公众参与范围和方式,完善民意汇集机制,增加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要积极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三)进一步健全解读回应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策解读回应的相关规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职责,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主动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实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回应机制,与宣传、网信等部门建立政务舆情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完善舆情应对工作流程,通过购买第三方监测服务、组建专家顾问团队等措施,不断提升舆情应对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时限要求,落实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确保回应不超时、内容不敷衍。
(四)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移动终端建设和管理。优化栏目设置、强化搜索查询功能。加大网站内容日常监测和季度抽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保障不力的关停并转,提高网站集约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与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提升网站的集群和扩散效应。要用好管好政务新媒体,明确开办主体责任,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强化互动和服务功能,保证发布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进一步提升12345市民热线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服务的力度,补齐全媒体服务的短板。发挥好政府公报的标准文本作用,及时准确刊登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历史公报数字化工作,做到应登尽登,为公众查阅、司法审判等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
(五)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维护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在线渠道申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拒收、不予答复、误做信访件转办等情况。健全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明确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责任,答复形式严谨规范,增强答复内容的合法性、说理性和针对性,明确救济渠道的机关名称、地址、时限等信息,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建立以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安排,并在本要点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有牵头任务的部门年内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专项督查评估不少于1次。县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全县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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