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级储备粮小麦轮入工作的批复
郯政字〔2021〕26号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你中心《关于县级储备粮小麦轮入的请示》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进行7503吨县级储备粮小麦轮入工作,具体工作由你中心与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郯城县支行协调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郯政办字〔2021〕28号
郯城街道办事处,马头镇人民政府,李庄镇人民政府,东北片区指挥部,西北片区指挥部,西南片区指挥部,城投集团公司,各棚改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
《郯城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交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郯城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交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交付,按照山东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交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全省住房保障和棚改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2021年3月起,在全县开展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交付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和部署安排,以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配套设施建设为重点,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竣工交付,让广大人民群众早日入住,早日实现“安居梦”,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列入全省2016年及以前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在建项目清单的官北片区和皇亭路北侧片区二期棚改项目,于2021年5月底前必须竣工交付;列入全省2017年计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在建项目清单的郯城街道4个项目,实现2021年底前竣工交付项目占全县项目总数80%以上;列入全省2018-2019年计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在建项目清单的郯城街道7个、马头镇1个、李庄镇2个项目,实现2021年底前竣工交付项目占全县项目总数60%以上。列入全省2019年及以前的所有棚改项目在2022年底前实现竣工交付率90%以上。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人社局、规划编研中心、住建局、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房保障中心、郯城街道、马头镇、李庄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交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住房保障中心。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专项整治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不仅关系群众福祉和切身利益,也是检验党委政府兑现承诺、提高执行力的标杆,更是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的必然要求。全县各棚改实施单位、部门,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衔接,全力以赴完成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交付等工作任务。要认真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厘清属地管理职责、部门监管职责、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压实三方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加强指导服务,共同推进整改落实工作。郯城街道、马头镇、李庄镇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包案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强化推进措施,确保按期完成棚改工作任务。
(三)重点突破,分类施策。要对所有棚改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棚改安置房逾期项目,要摸清底数,了解情况,找准症结。2016年及以前年度的项目要坚决完成扫尾,2017年及以后年度项目,要增强风险意识,存在逾期交付风险的项目要强化项目管控,及时提示和警示。要坚持“一个项目一个方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尚未全部签订协议、尚未开工的项目,要逐个列出时间表,制定路线图,倒排工期,挂牌作战,跟踪督查,加快开工建设进度。对施工进度慢的,要强化施工组织,加强施工力量,加快工程进度。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要积极协调水电气暖等单位加快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做到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建设资金不足的要充分发挥棚改专项债券支持作用,综合运用市场化运作手段,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对未办理竣工交付手续的要及早完善项目各类手续及时达到交付条件。对回迁办理慢的,要及早做好群众动员宣传工作,制定回迁方案,启动安置住房分配、群众回迁工作,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四)强化督查,严格问责。要加强棚改项目建设管理,强化部门协同作战,针对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短板认真研究制定推进措施,力争棚改项目在2-4年合理工期内建设完工,确保不再发生逾期未交付问题。各棚改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时调度和查看项目进展情况,掌握工程进度,对工作推进缓慢的项目和责任人要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并视情节采取约谈问责措施。县住房保障中心要严格按照省、市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加强对各项目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实行半月调度、月份通报机制,落实提示函、督办函、问责建议函“三函”机制,对月度整改率落后的项目下达提示函,对季度整改率后三位的下达督办函,对不作为、慢作为或舆情举报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向县政府提交问责建议函,并将全县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进行汇报。
请相关部门、单位每月2日和16日前将本单位实施的棚改项目台账报送至住房保障中心。联系人:卢会卓。
附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交付专项整治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郯城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交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推动全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交付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经县政府研究,成立郯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交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苗运全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柏亮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毛贵川 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居国防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12345政务服务受理中心主任
吴清华 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魏 飞 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副主任
徐雪芹 县财政局副局长
田全文 县审计局副局长
韩子刚 县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孙佃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王 彬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吴善超 县人社局副局长
王 健 县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刘林超 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彭建伟 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匡 伟 郯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传海 马头镇政府镇长
戚传敏 李庄镇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住房保障中心,吴清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增加县级储备粮规模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30号
郯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根据临政办字〔2021〕98号《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地方储备库规模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县县级储备粮规模增加到2.8万吨,粮食储备品种为小麦。你单位作为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今年做好储备粮入库工作。同时做好最低保护价粮食入库工作。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郯医保发〔2021〕2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公司、郯城镇卫生院、郯城仁康医院: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创新开展定点医护机构上门指导服务的新模式。我局严格按照《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县居家护理人员实际情况和需求,根据前期工作座谈会精神,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现将《郯城县职工长护险居家护理上门指导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承办机构和各定点医护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积极承担相应的职责,切实为失能人员提供优质的长期护理保障。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30日
郯城县职工长护险居家护理上门指导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初步选定郯城镇卫生院、郯城仁康医院两家定点医护机构为参保职工失能人员(以下简称“失能人员”)提供居家护理上门指导服务工作。郯城县职工长护险居家护理上门指导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及工作计划如下:
一、居家护理人员分配:由两家医护机构各自承担50%失能人员护理工作任务,以后每次评定公示结束后,新增的居家护理人员根据个人意愿自行选择上门指导定点医护机构。
二、入户医护人员要求:入户指导时要求两家医护机构至少安排一名门诊医生和一名专业护士组成医护团队到失能人员家中,了解失能人员实际病情、生活照护注意事项等基本情况,制定详细的护理计划,为每一位失能人员建立护理康复指导计划档案,记录每次护理指导工作情况、健康恢复情况及康复计划等内容。入户上门医护人员要统一着装,穿戴有明显“郯城职工长护险”字样标示的绿马甲,佩戴郯城县医疗保障局统一制作的“郯城县职工长护险”工作证件。
三、上门指导时间要求:医护机构每月25日前为失能人员近亲属提供至少一次上门指导服务,结合失能人员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上门指导培训和照护计划,原则上入户指导时间不低于一小时。
四、上门指导培训要求:通过实际操作示范对失能人员近亲属进行照护指导和培训,具体实施标准根据失能人员实际,参照《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生活照护服务项目》标准执行。
医护机构上门指导需填写《临沂市职工长护险居家照护培训及照护计划明细表》,并留存照护失能人员现场照片一张,照护指导结束后将附件1和照片上报至承办机构存档。特殊情形下,医护机构可通过电话、微信等非现场方式为失能人员近亲属提供护理咨询和指导,原则上比例不高于10%,真正做到为失能人员提供优质的长护保障。
五、监督管理:为切实推进职工长护险居家护理上门指导政策落实,制定监督管理机制。
承办机构要做好医护机构上门指导回访监督工作,次月10日前对医护机构上门指导开展情况采取现场或非现场形式进行抽访,原则上抽访比例不低于20%。回访结束后如实填写《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回访工作记录表》,定期将回访监督情况如实反馈至郯城县医疗保障局审计稽核科。
审计稽核科要做好医护机构和承办机构稽核检查工作,如发现患者对医护机构上门指导连续三次评价不满意,直接取消医护机构的指导资格,重新更换医护指导机构;如发现患者对承办机构提供的服务不满意,立即开展现场约谈,情节严重的由承办机构提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整改报告。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人民政府202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人民政府202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调研、论证、制定前评估、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其他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共同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县司法局要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郯城县人民政府202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29号
县直有关单位:
《郯城县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郯城县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不断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品质,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28号)、《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造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在县城区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不含住宅拆除新建)。
(二)改造内容。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基础改造、完善和提升,基础类改造主要是拆违拆临、安防、环卫、消防、道路、照明、绿化、水电气暖、光纤、建筑物修缮、管线规整等,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完善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和物业用房、建筑节能改造、停车场、文化、体育健身、无障碍设施等,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小区环境品质;提升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物业、养老、托幼、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社区等。具体标准参照《郯城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内容及指导标准》(附件2)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造目标。完成“十四五”期间省住建厅批复我县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数,在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基础上,确保完成2005年前建成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的90%以上,力争全部完成,建设宜居整洁、安全绿色、设施完善、服务便民、和谐共享的“美好住区”。
(四)改造原则和工作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各方支持、多元融资、统筹推进的原则。落实县政府负责、部门牵头、分片改造、分批实施、统一组织、街道配合和原产权单位全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政府对老旧小区改造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落实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和长效管理责任。
二、组织实施
(一)计划申报。县政府组织对老旧小区全面调查摸底,建立老旧小区数据库,坚持居民自愿、自下而上原则,合理确定改造项目和时序,生成县老旧小区改造总体计划(2020-2025)和分年度计划。
1.征集改造需求。县政府统筹安排,组织原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或业主委员会等做好群众工作,把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作为凝聚人心的重要抓手,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认真征求居民意愿,确定改造项目、内容及改造完成后的物业管理模式,形成改造项目清单。
2.制定初步方案。优先推进水电暖气网等政府兜底性的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基本需求。在此基础上,完善和提升物业、养老、健身、家政等服务设施,做到能改则改、应改则改。要按照“一小区一策”的原则、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引导居民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收益、捐资捐物等渠道出资,制定初步改造方案及预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同步制定初步改造方案。
3.公示改造方案。初步改造方案,在改造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列入下一年度全县改造计划。
(二)计划确定。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对提报的改造计划进行联合审查,确定下一年度项目安排,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
(三)项目实施。按照年度改造计划、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招投标、工程实施和监管等具体工作。
1.方案审查。改造方案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联合审查批准,在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情况下,优化老旧小区改造立项、土地、环评等手续。
2.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公开招标程序和施工标准,择优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公司、建筑材料和产品,强化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确保工程质量;涉及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改造项目的,专业经营单位配合实施。
(四)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同时邀请居民代表参加。涉及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改造验收的,可由专业经营单位按有关政策组织实施。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完成工程决算,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五)物业管理。将改造后的老旧小区纳入社会治理范畴,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以“沂蒙红色物业”党建联建推动共建共治共享,逐级列入专业化物业管理或公益物业服务实体、街道、社区统一管理等模式,逐步实现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对接管老旧小区的物业企业,县财政制定扶持政策给予适度补贴,做到“改造一个、管好一个”,巩固老旧小区改造成果。
三、创新改造方式和融资模式
按照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要求,运用系统思维、市场手段,创新老旧小区及小区外相关区域改造方式和融资模式。
(一)大片区统筹平衡模式。把一个或多个老旧小区与相邻的老城区改造和既有建筑功能转换等项目捆绑统筹,生成老旧片区改造项目,尤其加大片区内基础类项目的改造力度,做到项目内部统筹搭配,实现自我平衡。
(二)小区内自求平衡模式。在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内新建、改扩建用于公共服务的经营性设施,以未来产生的收益平衡老旧小区改造支出。
(三)政府引导的多元化投入改造模式。对已确定改造的老旧小区,由政府引导,通过居民出资、政府补助、各类涉及小区资金整合、专营单位和原产权单位出资等渠道,统筹政策资源,筹集改造资金。
(四)鼓励结合实际探索多种模式。引入企业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营。
四、创新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
(一)创新不动产登记做法。小区内增加公共建筑的,立项前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等相关方达成权属协议。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探索所增加公共建筑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做法。
(二)强化专营设施协同改造。老旧小区内入户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专营单位要主动承担专营设施设备改造费用,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专营单位出资改造,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改造后的专营设施产权移交给专营单位,并由专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三)加大信贷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金融服务力度,优化贷款流程和授信进度,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支持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居民户内改造和消费提供融资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综合协调、规划设计、项目审批、资金保障、专营设施改造服务、宣传报道等工作,统筹推进全县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牵头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制定及实施。负责全县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编制、改造标准制定;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补助资金支持;搞好项目日常调度、统计上报、督导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争取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督导协调供电公司做好老旧小区供电设施设备改造和移交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县级奖补资金;配合住房保障中心、发改等部门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支持,适时对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发行专项债券;指导做好老旧小区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县公安局:协助县委政法委做好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 “雪亮工程”视频监控的规划设计和指导。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老旧小区改造施工质量、安全和老旧小区验收等工作。
6.县行政审批和服务局:负责办理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手续。
7.县民政局:指导按照标准做好老旧小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8.县司法局:指导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的矛盾纠纷调处。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办理老旧小区内及周边新建、改扩建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等的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手续;指导统筹老旧小区片区规划和项目设计;老旧小区内违建拆除治理工作。
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各老旧小区做好处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工作以及侵占绿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11.县商务局:指导完善社区商业、便民市场、家政服务等设施,将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社区商业设施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12.县审计局:负责做好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审计监督。
13.县教体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提出体育设施配建设标准,指导设施布局并做好验收。
14.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上级金融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措施。
15.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老旧小区消防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
16.县委宣传部、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原产权单位等负责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所涉相关专项工作的推进。
17.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要主动承担专营设施设备改造费用,同步完成改造或迁移任务;负责做好相关专业经营设施接收管理。
(二)强化统筹谋划。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优先改造涉及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项目。要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做到小区改造、拆违拆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地下与地上设施改造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
(三)健全推进机制。建立工作例会、信息报送、定期通报、督导检查等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将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专业经营单位出资改造情况纳入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考核内容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市民群众及退休干部,参与对全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老旧小区改造评价机制,对改造项目民意协商、方案编制、改造成效和居民满意度,定期开展评价。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强化居民的主人翁意识,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郯城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郯城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苗运全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居国防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12345政务服务受理中心主任
吴清华 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成 员:魏 飞 县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副主任
吴士明 县民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徐雪芹 县财政局副局长
韩子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孙茂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徐 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李方梅 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周 涓 县审计局副局长
孙佃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陈广智 县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孙传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乐平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苏 南 县消防救援大队工程师
张思明 县水务集体副总经理
孙运志 国网郯城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张开华 中国移动郯城县分公司副经理
马 涛 中国联通郯城县分公司副经理
陈兴江 中国电信郯城县分公司副经理
王 程 山东广电网络公司郯城县分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中心,吴清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郯退役军人〔2021〕3号
为进一步规范享受抚恤补助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切实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全面提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保障水平,推动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全市优抚褒扬纪念工作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沂市退役军人工作会议关于光荣单送达工作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紧紧围绕“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一目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服务导向,政治上高站位、工作上高标准,不断增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优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在加快推进优抚工作提标增优、提质增效上下功夫,探索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防和军队改革相衔接、与服务对象贡献相匹配的优抚工作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作用,彻底解决政策宣传“下不去”、日常联系“缺载体”、实际情况“不掌握”等突出问题,实现“点到点”宣传。政策进村入户、“心贴心”的交流,沟通更加融洽、“面对面”服务,温暖送到心坎、“手拉手”帮扶,关爱更加精准,破解全县优抚褒扬纪念工作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破除影响和制约优抚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通过改革创新突破,着力打造“三个优抚”—“活力优抚、暖心优抚、智慧优抚”,从而使广大优抚对象获得感、荣誉感不断增强。
三、送达对象
送达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
四、送达内容
(一)基本要素。内容包括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姓名、属别(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待遇金额、发放日期、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二)设计要求。设计上要契入“传承鱼水情、服务沂蒙兵”党建品牌元素;光荣单的填写要工整规范、内容详实、金额准确,实现一人一单、每月一单;光荣单上要公布乡镇、村(社区)两级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联系电话,让服务对象能及时找到人、顺利办成事。
五、送达规范
(一)按时送达。光荣单实行一月一填、一月一送,每月抚恤补助资金打入个人银行账户后5日内,送达本人手中。
(二)分类送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按照活跃程度分为一类人员(诉求2年以上未得到解决的)、二类人员(诉求未得到解决的)和一般人员。一类人员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相关乡镇的班子成员负责送达;二类人员由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负责送达;一般人员由社区、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送达。
(三)政策宣传。为优抚对象讲清讲透资金的打卡时间、待遇标准等,让优抚对象心里有本明白账。要积极宣传和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把关于优待抚恤、就业创业、困难帮扶等好政策及时告知优抚对象。
(四)问题收集。通过每月上门送达光荣单,工作人员要与优抚对象见面谈心、沟通交流,掌握优抚对象身体状况、思想动态,对提出的问题诉求、意见建议要及时收集,认真填写《优抚对象问题意见收集表(样表)》,上报反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五)业务帮办。对残疾带病、年老体弱等优抚对象提供必要服务,对需要办理待遇审批、身份认定、就业培训、创业贷款、困难帮扶等业务的进行帮办代办。
(六)协助配合。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光荣牌悬挂、医疗巡诊、走访慰问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增强思想认识。乡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切实增强对光荣单送达重要性的思想认识,自觉以光荣单送达工作为抓手,真正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光荣单的宣传、交流、服务、帮扶四大作用。
(二)统筹工作开展。按照县退役军人局主推指导、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主抓落实、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责送达的工作原则,统筹开展全县光荣单送达工作。
(三)严格督导落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光荣单送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采取日常督导、随机暗访、电话抽查等多种方式检查,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严格落实送达工作规范要求,切实将送达工作落到实处、发挥作用、满意群众。
郯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4月27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郯政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郯城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等;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县政府办公室应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县政府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
县政府办公室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县政府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二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组织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由议案、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上以上方案。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分析预测报告。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报请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其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基本情况说明;
(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
(四)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等;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观点。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的时间、听证参加人及听证程序等事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民意调查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使用、诚信考核、退出等机制。专家库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第三十二条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控性;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书面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不得提请县政府作出决策。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单位可以就决策事项的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提交县政府。
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过程中转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
(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过程的起草说明;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六)部门会签意见;
(七)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论证。
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七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七)县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五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八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县政府、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县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县政府依法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决定或者修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五十五条 建立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其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十七条 依法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第五十八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县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制定本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9日。
郯司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近日,根据国办函〔2021〕39号文件要求,山东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结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法〔2021〕5号)及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临司发〔2021〕7号)要求,现将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责任
纳入此次专项清理范围的是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和“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请各单位对自己负责起草或者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县政府部门制定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二、清理内容和要求
各单位对起草、实施的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从以下几方面逐一进行严格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依据是否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处罚法补充和完善了对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实施程序,如明确了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延长了一些重大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的罚款额度,明确简易程序适用两人执法,扩大了听证的适用范围,延长了听证的申请期限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新修订的内容要求;
(三)是否存在其他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在清理过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查找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逐件提出相应的修改、废止等清理意见,并列明依据和理由。需要修改的应一并提出修改方案。
三、其他要求
各单位请于4月 28日前,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至县司法局。同时各单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发现的问题清单、工作计划(形成清理报告)和对有关行政法规的具体建议、修改方案、修改废止理由以及有关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一并予以提报。
此次涉及行政处罚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郯城县司法局
2021年4月26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年郯城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26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各金融机构:
现将《2021年郯城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2021年郯城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方案
第一条 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建立政银企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考核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引进开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条 考核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其中,定量指标包括存贷比及增长率、贷款增长率、贷款余额增量、支持实体经济贷款、不良贷款防控、不良贷款处置及加减分指标。
(一)定量指标
1.存贷比及增长率(10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余额存贷比以及考核年度内余额存贷比增长情况。考核计算方法按照功效系数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存贷比数值以及增长率分别除以最高值即为各行本项评分的系数。存贷比及增长率以 6:4 权重分别计算得分,存贷比增长率为负数的存贷比增长率项得零分。
2.贷款增长率(20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投入的贷款增长率。考核计算方法按照功效系数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除以最高值即为各行本项评分的系数,增长率为负数的本项得零分。
3.贷款余额增量(18分)。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达到37亿元。其中:工行4亿元、农行6.5亿元、中行2亿元、建行8亿元、农发行1.6亿元、农商行7.3亿元、邮储银行2亿元、临商银行2.5亿元、日照银行2.5亿元、汉源村镇银行0.6亿元。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新增贷款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完成目标任务的得18分,未完成的根据(实际新增贷款量/新增贷款量目标任务)*18分,计算得分。
4.支持实体经济贷款(20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支持实体经济贷款余额和增速。考核计算方法按照功效系数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贷款余额和增速分别除以最高值即为各行本项评分的系数。支持实体经济贷款余额和增速以6:4权重分别计算得分,增速为负数的增速项得零分。
5.不良贷款防控(20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信用风险防控情况,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情况。考核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较年初下降值,考核计算方法按照功效系数法,以4:6权重计算得分。
6.不良贷款处置(12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不良贷款处置额和不良贷款处置率情况。
①不良贷款处置额(4分)。考核计算方法按照功效系数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数额除以最高值即为各行本项评分的系数。
②不良贷款处置率(8分)。不良贷款处置率=当期不良贷款处置规模÷(年初不良贷款余额+当期新形成不良贷款金额+ 期末本金或利息逾期 90 天以上但未计入不良的贷款余额)。不良贷款处置率得分=8x(本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率-倒数第2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最高处置率-倒数第2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率)。不良贷款处置率排名后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得零分,考核等次下调一个等次。
7.加减分。
①年末乡村振兴贷款增速每高于全县平均值0.2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2分。
②年末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增速每高于全县平均值0.2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2分。
③便捷信贷单项考核,第一名加3分,按照排名依次递减0.2分。
④已建立债权银行(人)委员会或者与企业签订债权银行合作公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债委会相关规定,对不加入债委会、不履行债委会职责、拒不执行债委会决议、拒不履行债务重组方案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影响债务重组顺利推进的,每有一次减10分,不设上限。
⑤在推动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试点县试点工作、积极参与全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创建、“金融管家”试点等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及金融辅导、人才贷、不良贷款压降等市对县考核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加分,贡献特别突出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根据以上指标得分情况,初步确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等次。
(二)定性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根据定量指标初步确定的考核等次一票否决,直接列入较差等次:
1.对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执行不彻底、不到位的;
2.发生挤兑事件等影响全县金融稳定的;
3.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案件的;
4.其他情形。
第四条 考评小组
成立郯城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住房保障中心、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协调、调度、指导工作。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考核对象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计算得分,形成自查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分别报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
(二)数据审核。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对各考核对象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其中,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定性指标;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负责审核存贷比及增长率、贷款增长率、贷款余额增量、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及加减分指标第1、2 项;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负责审核不良贷款防控、不良贷款处置及加减分指标第3、4 项。
(三)拟定等次。共分优秀、良好、较差3个等次。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结合各考核对象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考核情况拟定考核等次,其中优秀、良好、较差分别占60%、30%、10%。政策性银行结合考核指标得分和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综合拟定考核等次。
(四)上报审定。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根据考核情况形成年度考核报告,将各考核对象拟定等次报县考评工作小组审定。
第六条 结果运用
(一)财政性资金、房屋维修基金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时,以金融机构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指标,县财政局、住房保障中心参照综合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二)根据考核情况,县政府安排专项工作经费补助,对金融机构进行补助:(1)对完成全年贷款考核目标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分两个档次考核,目标内新增贷款额按0.3‰予以补助;高于融资指导计划部分按0.4‰予以补助。对当年新设立的银行机构,按照本外币新增贷款和表外业务融资新增额进行考核,最高奖励0.3‰。该项指标各金融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2)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保函等的票据融资按照新增累计签发额的0.2‰补助。(3)对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按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前6名奖金平均数予以工作经费补助;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按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前6名奖金平均数的50%予以工作经费补助。
(三)通报表彰:(1)对完成新增贷款量考核目标任务或纳税数额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金融机构,给予“先进金融企业”称号,并授予企业负责人“优秀金融企业家”称号;3000 万元(不含)至 1 亿元的,给予“明星金融企业”称号,并授予企业负责人“杰出金融企业家”称号;1 亿元(不含)以上的,给予“功勋金融企业”称号,并授予法人代表“功勋金融企业家”。(2)对在本年度金融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异的个人,授予“全县金融工作先进个人”称号。(3)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主管单位,授予“金融贡献奖”称号;对获得“金融贡献奖”的单位职工的奖励,由各单位根据自身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自行确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个月工资额,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四)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表扬;县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优先向全县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推荐,推动银企开展合作。
(五)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考核评价工作小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考核结果和整改建议通报上级行;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向上级行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
第七条 附则
(一)本方案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进行解释。
(二)本方案第六条结果运用(三)通报表彰适用于2021年度郯城县保险业金融机构考核。
(三)《2020年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方案》(郯政办字〔2020〕24 号)同时废止。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省派第四轮第一书记记三等功的决定
郯政字〔2021〕23号
按照省委统一部署,2019年4月,青岛科技大学体育学院、省信访局、省地质局、山东科技大学、齐鲁石化公司、省农发行、山东海事局、山东大学、省委办公厅选派了1名挂职县委副书记和22名第一书记。
两年来,他们扎根郯城,充分发挥一线“尖兵”作用,聚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认真履职尽责,任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累计协调投入各类帮扶资金1.2亿元;18个任职村规范基本制度、提升党建阵地、带强支部书记,建强了基层党组织;用活“三资”清理政策,指导党支部领办27个合作社,实现村集体经济增收230余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脱贫;基础设施显著改善,村容村貌焕然一新,群众幸福指数显著提升。部分乡镇、村先后被评为“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和“省级美丽乡村”。
为表彰第一书记工作成绩,决定给予省派第四轮第一书记领队张霄同志和省派第四轮第一书记张领军等23名同志各记三等功一次。
附:记三等功人员名单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记三等功人员名单
张 霄 青岛科技大学体育学院党总支书记
张领军 省信访局接访二处副处长
郭 利 省信访局网络信访处四级调研员
魏延勇 省信访局驻京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李 硕 省信访局排查协调处二级主任科员
张志胜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副院长、党委委员
柴治国 省地矿局801地质水文大队副主任
马鹏飞 省地矿局科技馆馆长
刘 治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大队副主任
毛庆东 山东科技大学电气信息系党总支书记、主任(兼)
张志刚 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正科级干部
郭涛林 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安全管理部副主任
李恒忠 山东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辅导员
于海峰 山东科技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副科级干部
谢献文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齐联事务部副经理
唐卫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信息中心站长
冯 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粮棉油处副处长
宋新功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沂市分行高级客户副经理
孙吉好 烟台海事局指挥中心、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主任
类淑毅 山东大学校卫队队长兼公安处副处长
王树礼 山东大学工程师
马向东 省委办公厅后勤保障中心七级职员
王庆重 省委办公厅三级调研员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郯城县“四好农村路”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县域道路网络布局,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工程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郯城县“四好农村路”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王立军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晓法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莫 峰 郯南农场场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许新年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岳志强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吕久鑫 县财政局局长
秦 震 县审计局局长
徐守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局长
刘凤康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夏立坤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卢忠志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陈 峰 县住建局局长
马龙军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局长
吴清华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李 平 县工信局局长
杨大刚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于昕光 县地震监测中心主任
谢 飞 县水利局局长
邢 飞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郯城县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孙 刚 县供电公司经理
宋爱珂 县移动公司经理
张海晨 县联通公司经理
梁成宝 县电信公司经理
孙传东 县广电网络公司经理
孙凤玲 县奥德燃气公司经理
司动宾 县铁塔公司经理
匡 伟 郯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传海 马头镇政府镇长
戚传敏 李庄镇政府镇长
陈康健 重坊镇政府镇长
孙厚祥 杨集镇政府镇长
王慧敏 庙山镇政府镇长
贾 磊 高峰头镇政府镇长
李 威 港上镇政府镇长
刘 峰 红花镇人大主席
周步青 胜利镇政府镇长
蒋欣平 泉源镇政府镇长
王超峰 花园镇政府镇长
孙继远 归昌乡政府乡长
周士瑞 马陵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清宝 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刘凤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全县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强县,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到2025年,全县大牲畜存栏达到5万头、出栏6万头,生猪存栏150万头、出栏300万头,家禽存栏5000万只、出栏3亿只,肉蛋奶总产量达80万吨,畜牧业产值过200亿元,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90%,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到2030年,提前五年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畜牧业现代化。
二、工作重点
(一)培育壮大三条产业链。大力发展规模化养殖,全力壮大以牧原农牧、郯润食品和大羽养殖为龙头的生猪、肉鸡产业链条,从用地、保险、金融、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鲁南苏北最大的集育种、养殖、饲料、屠宰、无害化处理、有机肥生产及配套农业种植为一体的全产业体系。发挥我县秸秆资源优势,扶持明昆农牧、五湖牧业、尚氏牧业等养牛场做大做强,同时大力招引牛羊类养殖和牛奶加工项目,在食草动物产业上求突破,“十四五”末,奶牛存栏量超过1万头,肉牛年出栏量超过5万头,羊年出栏量超过20万只,培育完成我县第三条畜牧产业链条。(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强育壮产业龙头。支持以生猪、禽类屠宰加工为主的郯润食品、旺侬食品、顺鹏食品、正润食品等畜禽产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公司+基地和公司+养殖场(户)发展模式,提供信息技术、疫病防控、管理营销、废弃物利用等专业化服务,提升我县养殖档次与发展水平。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平台经营新模式,构建产业发展一体化格局。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我县畜产品主供由山东省周边地区逐步向长三角、珠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日本、韩国等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转变。(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绿色养殖。加快养殖场户提档升级步伐,从土地规划、手续办理等方面支持县畜牧循环产业园、肉鸡循环产业园“两园”建设,形成肉鸡、生猪南北两个集聚示范带。争取政策支持,将乡镇驻地及自然村周边、沿河流、沿国道省道农业设施用地集中调整规划到适宜区域,为中小型养殖场户搬迁升级创造条件,同时大力发展养殖合作社,实现小散户退出散养、退出庭院、退出村庄和进入规模场、进入合作社、进入市场循环的“三进三退”,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深化农牧循环,实现清洁生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规模化养殖场(区)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畜牧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发展畜禽种业。扶持山东树芽禽业做大做强,建设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保持单场年孵化能力全国第一位,为全县肉鸡产业提供质优价廉鸡苗。支持郯城牧原建设种猪场和研发中心。从财政扶持等方面,鼓励支持良种奶牛、良种猪等畜种引进,推进联合育种,推动生猪、家禽等主要畜禽品种本土化选育,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应用。(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大做强饲料兽药。规划建设动物营养品产业园,从土地供应、配套设施、手续办理等方面特事特办,3年内落地饲料企业15家,形成年产饲料300万吨生产能力;同时,支持沂和、德惠等现有10家饲料企业扩大规模和“无抗化”生产,优化饲料配方,加强蛋白饲料资源和生物饲料原料开发,到“十四五”末,建成鲁南苏北最大的饲料供应基地。支持阳煤恒通漂白粉厂做大做强,加强研发,提升核心竞争力,建成全国最大的兽用消毒制品生产基地。加强饲料兽药监管,推进抗菌药物减量使用。(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强化疫病防控。以贯彻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的《动物防疫法》为契机,压实动物防疫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综合防控措施。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完善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平台,建设县人畜共患病流调监测中心。支持种畜禽重点疫病和牛羊布病、结核病监测净化。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加快全县免疫无口蹄疫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鼓励企业建设无疫小区。(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委编办、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保障质量安全。深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检打联动和行刑衔接,严打违法犯罪行为。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加强“郯城畜牧”公用品牌和智慧供应链建设。优化屠宰企业布局,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牛羊禽等屠宰管理和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管理,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立完善冷链配送体系。(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打造智慧畜牧。完善“郯城智慧畜牧”综合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养殖场、饲料兽药厂、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等全部入网管理,建设一批智能畜牧场,全面实行生产经营信息直联直报,形成养殖档案规范化、动物检疫痕迹化、统计数据分析自动化、服务监管实时化的可追溯监管体系。(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大数据中心、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乡村产业振兴实绩考核,落实“菜篮子”负责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措施,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禁养限养。(县委农办、县发改局、财政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扶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畜牧业支持力度,探索推进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推进政策性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积极稳妥开展活体抵押贷款,扩大优势特色畜产品保险覆盖面。。提高对养殖场户政策性信贷担保服务水平。(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创新。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重点加强良种培育、高效生产、疫病防控、质量安全、资源化利用和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配套。加强实用人才培训,提高科技服务能力,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体制机制。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落实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将畜牧兽医领域法律政策执行、拟订发展政策和规划、行业监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以及重大部署、重大事项组织协调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承接到位、履职到位。统筹农业综合执法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力量,向动物卫生等畜牧兽医执法岗位倾斜,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员。加强乡镇(街道)畜牧兽医工作体系建设,推动管理和技术力量下沉。乡镇(街道)统筹工作力量,落实好畜牧兽医相关职责。(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委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管理服务。加快依法治牧相关制度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县司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郯政字〔2021〕22号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郯城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山东绿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请示》(郯国资〔202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郯城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县城投集团)收购临沂檀轩建设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山东绿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县城投集团要做好相关收购工作,在今后的经营中,企业要建立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郯城县水务公司改制的批复
郯政字〔2021〕21号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郯城县水务公司改制的请示》(郯国资〔2021〕16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郯城县水务公司改制为郯城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0万元,由郯城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100%控股,作为县属一级企业管理。领导班子由县委统一管理,设置董事会、监事会,设置董事长、总经理各1名(可以兼任),设置副经理3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营范围:市政、农村、工业供水;市政道路管网工程;污水管网建设维护;污泥焚烧;包装饮用水生产与销售;绿化、保洁等。
你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规章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防范风险。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增加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批复
郯政字〔2021〕20号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增加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请示》(郯国资〔2021〕17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郯城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三级全资子公司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由3000万元增资为20000万元。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郯统字〔2021〕5号
局各科室、中心:
现将《郯城县统计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郯城县统计局
2021年4月9日
郯城县统计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和省、市统计局相关要求,严加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郯城县统计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统计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县统计局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各职能部门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严惩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务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上级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党校(行政学院)将统计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建立完善党组(领导班子)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
(五)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建立专门统计执法机构,配强统计执法人员,充实统计执法人才库,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件,推动树立统计执法权威,增强统计执法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学习国家局、省局、市局、县委县政府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省局、市局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督办重要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进行督办、做好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和省统计局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本单位、本系统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七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一)组织协调法治工作。根据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及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党组(领导班子)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指导督促法治机构制定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听取法治机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二)组织拟定法治文件。组织起草拟定统计规范性文件,组织对本单位印发的文件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中予以体现。
(三)组织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法治机构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本单位、本系统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四)组织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组织落实既定的统计执法检查事项,推动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及时查处本地区、本系统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及时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审核处分处理意见和执法文书。
(五)健全法治监督机制。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充实做强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
第八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专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一)落实专业分管责任。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专业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分管专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督促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分管专业培训。
(三)组织依法开展调查。组织分管专业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
(四)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分管专业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五)建立数据核查机制。组织分管专业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法治机构,支持配合法治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的监督责任:
(一)组织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按照权限指导本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正确履行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的监督职能。
(二)组织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按照权限组织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党纪政务责任追究。
(三)强化统计权力约束。组织对本单位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权、统计调查权、数据评估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权实施监督,及时查处统计权力运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风险教育。组织指导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内容,推动增强统计干部依法统计和廉政风险意识。
第十条 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
(一)统计调查设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调查目的和计划,依法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科学确定调查范围、调查指标、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频率、调查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内容。确保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符合设计目的,调查表式(问卷)的内容能够清晰、准确反映调查目的,调查指标规范统一,指标解释明确清晰,所用统计分类标准正确,调查方法科学严谨。合理设置调查指标精度,科学测算样本量,确定切合实际的抽样和样本轮换方式。
(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审查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符合国家、省、市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要求,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调查单位的确定要符合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要求。
(四)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人员。应当按规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法定标识的调查项目,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
(五)数据采集人员。应当准确把握统计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定调查对象,如实采集、初审、报送调查对象原始数据,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
(六)数据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审核下级机构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提供的数据,如有疑问应按规定及时退回下级或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
(七)数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
(八)数据质量核查人员。应当坚持独立扎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现场确认,认真核查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调查表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九)统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十)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研究和制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县统计局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人员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统计局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成员、统计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县统计局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统计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国家、省、市统计局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国家、省、市统计局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六)本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责任,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未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该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县统计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郯财办发〔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局属各单位、科室: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实施方案》,提升财政预算管理现代化水平,根据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统一部署要求,为便于统筹协调,推进我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试点工作落实,经研究决定,成立郯城县财政局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吕久鑫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徐磊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徐雪芹 党组成员、副局长
夏传永 党组成员、县财政事务中心主任
张建 县国资中心主任
王新光 党组成员、副局长
谢丽华 县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徐勤贵 预算科科长
沈利 国库科科长
邵泽松 资产管理科科长
魏纯东 会计科科长
王新志 监督科科长
王金亮 信息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试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各项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要求;研究提出一体化建设建议;按照财政部制发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接改造现有各业务系统;切实做好新旧系统切换,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新系统平稳运行;指导各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业务组、技术组和综合协调组,其中:
业务组主要负责根据一体化建设需求研究制定财政业务规范,并组织业务数据上传工作。成员单位包括预算科、国库科、办公室、综合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监督科、会计科、各支出管理科。先期集中人员:
预算科:徐勤贵、马光成、薛希志
国库科:沈利、程琳子、付瑜、孙大智
行政政法科:马燕舞、候桥、张媛
教科文科:魏拂晨、董建生
经济建设科:李光、刘传林
农业农村科:谷峰、郑冬梅
工商贸易科:李向军、赵舒悦
社会保障科:管金光、柴艳梅、李楠
综合科:张安诺、孙守飞
资产管理科:邵泽松
监督科:王新志、马思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倪新茹
技术组主要负责软硬件环境搭建和资源准备等技术支持保障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监督科、会计科、各支出管理科。先期集中人员:
预算科:徐勤贵、马光成、薛希志
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及有关方面的工作联络、对各预算单位应用情况进行督办等工作。成员单位为办公室。先期集中人员:
办公室:汪松涛
注: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各小组将适时从成员单位增加有关人员。
郯城县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
郯民发〔2021〕13号
临沂郎丰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师郯壹号院”小区命名申请书》收悉,根据《郯城县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市场监管局西侧,南临师郯路,西临“阜丰·观澜郡”小区,北临“桂花四季”小区。总建筑面积180966.56平方米地块,命名为“师郯壹号院”小区。
二、“师郯壹号院”小区内建筑物楼幢号、单元号编制必须按自然序数排列;室户号编制必须以楼幢的单元和层次为单位,自东向西、自下而上顺序排列。
三、“师郯壹号院”小区内的地名标志(门楼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按规定制作和设置,并在地名标志设置完成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此复
郯城县民政局
2021年4月7日
郯政办字〔202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关于开展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郯城县关于开展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做好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持续加强特殊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工作,有效提升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的救助保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政府集中监护照护试点工作,创新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监护照护服务模式,提升全县精神障碍贫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照护服务水平,有效遏制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全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建立健全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保障制度,进一步增强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夯实稳定脱贫基础,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
二、工作任务
(一)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范围及确认。
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范围,是指通过县级和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两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在人员确定工作中,乡镇、社区负责逐户入户排查,并征求其监护人意见;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等部门负责人员信息复核,确定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基本信息、残疾及疾病状况。
(二)集中监护照护定点机构选定。
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服务机构需具备相应的精神医疗和集中监护照护服务资质,且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服务场所、供养床位及医护人员,第三方机构的选定应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选定第三方委托机构后,由县民政局与第三方机构签订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协议。
(三)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内容。
根据监护照护服务需求,为集中监护照护人员进行全面治疗和集中托养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提供日常护理服务,按实际需求配备专业护士和护工;
2.建立服务对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集中监护照护协议书等有关资料,长期保存,并做好患者档案信息保密工作;
3.提供康复服务,设立康复中心,开辟相应的治疗和康复等功能服务区,为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提供设备齐全、环境卫生舒适的治疗和生活环境;
4.按食品卫生要求,提供适合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需求的膳食;
5.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一般每年应给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至少添置春秋装、夏装、冬装及内衣、裤各两套。
(四)集中监护照护经费标准的确定。
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对象均为精神障碍患者,根据身体能力等级认定,基本可认定为失能人员和半失能人员,参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经费标准,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标准支付集中监护照护经费。医疗救治费用另行结算。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3月20日—31日)。做好前期摸底排查、意见征求等准备工作,并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任务目标,细化任务措施,制定工作方案。
(二)启动阶段(2021年4月1日—30日)。启动试点工作,按程序选定第三方集中监护照护服务机构,并完成集中监护照护场所改造工作,确保达到集中监护照护服务规范标准,并配齐相应设备和人员,满足集中监护照护服务需求。
(三)实施阶段(2021年5月1日—6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坚持“应治尽治、应养尽养”的原则,保障救治和生活服务;同时,加强对集中监护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四)总结阶段(2021年7月1日—31日)。根据试点实施情况,对照试点方案,及时总结经验,并上报省、市民政部门,争取形成典型实践案例,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集中监护照护费用除残联、民政、卫健等部门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兜底保障,从社会救助资金列支;委托机构场所改造及设施配备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二)增强服务保障。集中监护照护服务机构在场所设施、人员配备等方面,应达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和集中监护照护服务标准;要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集中监护照护服务,保障集中监护照护人员的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
(三)强化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对集中监护照护托养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监护照护服务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抽查,定期开展民政、财政、卫健、残联等部门联合检查,坚决杜绝虐待、欺诈等行为发生,确保监护照护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加大宣传引导。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宣传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政策举措。积极主动入户,宣传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的相关政策;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全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精神障碍贫困患者集中监护照护的“郯城模式”。
郯政办字〔202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关于加强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郯城县关于加强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和省市部署要求,探索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增强兜底保障功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郯城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为重点,按照“全面开展照护,重点实施监护”的原则推进监护责任落实,全力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基本权益。探索建立适应特困人员监护照护的服务模式,创新特困人员监护照护制度,实现集中供养管理服务专业精准,分散供养监护照护全面覆盖,全力打造特困人员监护照料的“郯城模式”。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托清人员基本情况。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负责本辖区特困人员摸排工作。依法依规对辖区内特困人员身体状况、财产状况、近亲属情况等进行详细登记,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管理的特困人员进行生活能力评估,进一步托清全县特困人员生活能力基本情况。在自理、失能和半失能三种情况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二次分类管理,逐人逐户建立工作台账。
(二)依法确定监护照护主体。按照特困人员监护照料“五有”工作要求(有照护协议、有服务标准、有定期探访、有动态管理、有应急预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监护工作,由县民政局依据《民法典》监护责任相关条款,依法确定监护人,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护工作,由县民政局和乡镇民政部门落实照护机构或照护人,并负责监督照护情况。
(三)分类落实监护照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维护特困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分类贴心监护照护。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监护照护。试行监护人与照护人统一,监护人同意集中供养的,依法签订协议委托机构行使监护权,由托养机构设立精神障碍、传染疾病、盲人等专科实施监护照护;分散供养的,由第三方机构签约其监护人日常监护照护,并监督评估日常照护情况。
2.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护。本人愿意集中供养的,及时纳入相应专区供养。分散供养的,由第三方机构结合本人意愿进行照护,其中愿意近亲属照护的,机构签约其近亲属进行日常照护;愿意机构直接照护的,采取机构定时照护与发放物品相结合的形式实施照护。
3.依托“特困供养云基地”统筹监护照护。委托第三方机构在12349养老服务平台基础上,拓展功能建设“特困供养云基地”,统筹全县所有特困人员的监护照护,为特困人员配备智能手环、智能床垫等服务终端,实行服务需求“一键通”、服务人员“网格分布”的方式提供照护,对分散供养人员每月至少定时照护2次,临时生活照护需求45分钟内到达现场,医疗需求15分钟予以救治。
(四)全面落实保障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监护照料工作全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所需资金除民政、卫健等部门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兜底保障,从社会救助资金列支。购买服务标准为:
1.集中供养标准按郯政办明电〔2020〕4号规定执行,半失能、失能人员分别为每人每月2200—2500元,自理人员照护10人(不足10人按10人计费)每月3000元服务经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供养费用另行安排。
2.分散供养护理费用统筹使用,按照“定时+日常”、“服务+物品”的形式开展照料护理服务,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自理150元、半失能400元、失能700元。
3.政府购买委托机构运营12349平台及“特困供养云基地”,保障照护服务线上线下同步运行、及时高效。运营经费每年30万元,服务终端每年使用费用10万元。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1年3月15日—3月31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对全县特困人员全面摸底排查和生活能力评估,全面做好建档立卡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4月1日—6月30日)。依据《民法典》和有关政策规定,全面实施试点工作,指导托养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分类分区实施监护照料;充分发挥“特困供养云基地”作用,实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照料智能人工有机统一,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总结阶段(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31)。对试点进展、受益人群、资金投入、监护效果等形成试点评估报告,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全力打造特困人员监护照料工作“郯城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卫健、残联、医保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各乡镇要托清底数,逐人逐户进行落实,确保信息详实准确。
(二)做好制度衔接。各级各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资金保障。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挥中央、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效能,县财政对剩余资金和购买服务资金予以兜底;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监护照护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成立郯城县庙山镇食品加工产业聚集区的批复
郯政字〔2021〕19号
庙山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成立庙山镇食品加工产业聚集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郯城县庙山镇食品加工产业聚集区,拟建的食品加工聚集区位于庙山镇马站社区马站村,占地约600亩。
二、以现有屠宰加工企业为依托,延伸产业链条,合理布局产业,通过完善规划设计,加大投入力度,形成以食品加工、销售为主的产业聚集区。
三、产业聚集区主要规划生猪屠宰加工区、肉鸡屠宰加工区、高端熟制品加工区、仓储区、行政区等。
四、要加大企业培植和招引力度,鼓励企业引用先进的生产设备,不断提高生产水平。要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坚持低污染、低排放,突出体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郯统字〔2021〕4号
局各科室、中心:
《郯城县统计局2021年岗位职责考核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郯城县统计局2021年岗位职责考核办法
郯城县统计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
郯城县统计局2021年岗位职责考核办法
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局全体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科级干部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实施。
二、考核时间及内容
(一)考核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分三个部分:市统计局考核30分、机关建设考核50分、统计服务考核20分。(基础总分100分,上不封顶)
三、考核依据及方法
(一)市统计局考核(30分)
基础分: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得18分。
综合排名得分: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县区统计局业务工作考核情况通报》。第一名至第九名分别得12、11、10、9、8、7、6、5、4分,未获奖的计0分。一个科室考核多项业务的,按平均分计算;个人负责多个科室的,在平均分的基础上加2分;考核不涉及的科室,按所有考核业务的平均分计算。
工作出现延误或失误,被市局反馈至领导班子的,每有一次扣10分。
(二)机关建设考核(50分)
1、政治业务学习(10 分)
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卫生大扫除、行政事务等活动,认真开展学习强国、灯塔党建在线、履职考评学习、填报。集体活动未请假或无故不参加的,每缺席一次扣0.1分。学习强国、履职考评填报每缺席一天扣0.1分。个人代表单位参加全县文艺汇演、演讲比赛等活动的,每次加1分。
2、日常考勤(20分)
(1)考勤实行每天上班两次签到,以考勤机结果为准。迟到一次扣0.05分,旷工半天扣1分,旷工一天扣2分。
(2)请假应先与年休假相抵,请假超过未休年假天数的,每请事假一天扣0.5分,病假一天扣0.2分。考勤实行不定期查岗,被查到无故缺岗的,每次扣2分。考勤实行倒扣分,下不保底。
(3)全年累计旷工达到15天,请事假达到30天,病假达到90天的,不享受精神文明奖,同时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4)请假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半天(含)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半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5)在非工作时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凡因通讯不畅通或经通知后无故不到岗以致贻误工作的,每次扣2分。
3、民主测评(20分)
局内民主测评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结合工作实绩和平时表现,由全体在编在岗干部职工进行无记名投票,科级干部为A票,其他人员为B票,其中A票占60%,B票占40%,最后折算计分。
扣分项
违反八项规定、反“四风”、保密规定等,被各级纪委监委机构或上级领导机关查实违纪违法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精神文明奖。
同事之间公开闹矛盾的,每人每次扣10分;发生打架斗殴的,每人每次扣30分。
对分管领导安排的工作拒不执行的,经局党组研究确认后,每次扣20分;对局党组研究决定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拒不执行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精神文明奖。
(三)统计服务考核(20分)
1、基础分(20分)
完成全年信息、分析基本任务的,得基础分20分。基本任务为:除办公室、财务、法规、社情民意四个非专业科室的人员每人每年20篇信息或简析外,其他专业科室人员,每人每年4篇分析,12篇信息或简析。所有稿件被县两办或市局内网采用视为有效。
2、分析加减分
(1)领导正面批示、获奖、发表情况加分(每篇不重复计分):市局、县主要领导批示加5分,其他县领导批示加3分。省局评选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加6、4、3、2分;市局评选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加4、3、2、1分。在国家局、省局(省队)网站上发表的每篇加5、3分。
(2)完成数量加减分:在完成基本任务量的基础上每多一篇信息或简析加0.2分,每多一篇分析加0.5分,加满5分为止;未完成全年任务的,按照每篇分析2分、信息1分扣除相应分值。
3、专业数据报送
市局、县两办安排的约稿或资料报送,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的,每次扣2分。特殊情况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推迟的不予扣分。
四、结果运用
1、领导班子成员和挂职第一书记、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队员按照所有人员平均得分执行。
2、岗位职责考核由县统计局岗位职责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并对岗位职责考核情况进行公示,考核结果作为精神文明奖发放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个人奖金总额=个人基础奖+在岗人员文明奖总金额÷人员总得分×个人得分。(文明奖总金额为扣除内退人员发放金额及个人基础奖后余额,内退人员发放金额为8000元,个人基础奖金额为8000元)
3、岗位职责考核结果排名最后两位的,取消次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4、违反各项规定被纪委监委等部门发现并处理的,取消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五、考核机构
县统计局成立岗位职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岗位职责考核相关工作。
组 长:潘宗龙
副组长:郭佩秋 杜国强 梁译文
成 员:李见杰 丁泉林 陈兆伟 何光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岗位职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
本办法由岗位职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6日起实施,《郯城县统计局2020年岗位职责考核办法》(郯统字〔2020〕5号)同时废止。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0〕20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3号)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守耕地红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守住耕地红线是筑牢粮食安全的根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当前,我县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的极端重要性,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压紧压实责任,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为保障我县粮食安全,服务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新时代现代化建设,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落实
(一)全面梳理现行相关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0〕20号)要求,全面梳理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规划方案和考核指标,对违反通知精神的,立即停止执行并调整完善。
(二)坚决制止新增耕地“非农化”行为。对《通知》下发以后新出现的各类耕地“非农化”问题,坚决做到“零容忍”。要严控各类建设、造林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准用地、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县政府将加强督查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职尽责不力导致新增耕地“非农化”行为的,予以全县通报、警示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三)稳妥有序处置存量耕地“非农化”问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照耕地“非农化”行为“六个严禁”,充分利用国土“三调”及卫星遥感影像成果,结合“十三五”时期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任务分工,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摸清辖区内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底数,分清类型,建立台账,准确掌握耕地“非农化”的真实情况。对存量的“非农化”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限定整改时限。该完善手续的要及时完善,该停止补助资金的要及时停止,该恢复耕种的要限期恢复,切实将整治整改做细做实,坚决不搞应付式整改、虚假整改。2021年是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年,县政府将全面检查“十三五”时期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并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
三、加强组织领导,构建严格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
(一)严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按照《郯城县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详见附件)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强力措施,确保耕地保护工作落实落地落细。
(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压紧压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督促本领域、本行业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耕地“非农化”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三)强化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读耕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增强珍惜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耕地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于2021年4月20日前将《通知》执行情况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及时报送县政府。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郯城县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12号)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经研究,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耕地保护“田长制”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夯实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将监督管理延伸到“最后一公里”,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工作,形成各级各部门密切合作、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确保全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保护。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坚持权责一致。依照行政管辖和土地权属,构建县、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下同)、社区三级“田长制”管理体系,健全分级保护、逐级负责、属地管理制度。
坚持奖惩并举。将“田长制”实施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并与耕地保护激励乡镇评价挂钩。
(三)总体目标。
到2021年4月底前在全县各乡镇全面落实耕地保护“田长制”,实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完善耕地保护监督考核、奖惩机制,加快构建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确保完成全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行“田长制”。以自然村为耕地保护网格单元,设置县、乡镇、社区耕地保护一级、二级、三级田长。
1.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4月1日前完成),各乡镇制定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推进实施阶段(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0日)。乡镇、社区二级田长确定到位,明确各级田长负责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以及工作职责,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20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各乡镇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2.田长设置
一级田长: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二级田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三级田长:社区主要负责人。
涉及国有农用地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田长。
3.田长职责
一级田长对县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制订实施办法、综合评价办法及相关制度,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督促二级田长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及时处理耕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落实本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开展耕地保护工作自查;负责定期召集二级田长会议,部署安排相关工作;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本辖区耕地保护及“田长制” 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组织对下级田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二级田长对乡镇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研究部署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督促三级田长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及时处理耕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落实本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开展耕地保护工作自查;负责组织宣传耕地保护相关政策;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耕地保护工作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辖区内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等“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并督促落实查处和整改措施,确保按要求整改到位;负责定期召集三级田长会议,部署安排相关工作,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每季度向上级田长报告耕地保护工作及“田长制”开展情况;负责组织对下级田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三级田长对社区辖区内耕地保护负总责。负责定期巡查辖区内耕地,第一时间发现、制止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挖沙、取土、采石、建厂、建窑、堆放固体物以及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等破坏行为及损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行为,及时向上级田长、县(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告;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违法拆除、调解纠纷;负责对地块承包人、经营者开展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承包人进行耕种,杜绝破坏、撂荒、改变种植结构等现象的发生;每月向二级田长报告耕地保护工作情况;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巡查,做好记录;自觉接受上级田长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分片确定二级、三级网格员,协助二级、三级田长落实耕地保护工作。
(二)以耕地保护考核为手段,确保“田长制”落实到位。将“田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乡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各乡镇要结合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科学制定本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设置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定量评价为主,全面考核耕地保护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指标既要体现自然禀赋,也要体现耕地保护落实措施,合理分配指标权重,在综合考虑耕地保护任务较难地区任务落实的情况下,向耕地保护任务较重地区倾斜。要重点考核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同时合理设置非法占用耕地情况指标权重,真实反映“田长制”工作成效。
(三)以考核奖惩为导向,压实“田长制”责任。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充分发挥激励资金效用。对耕地保护工作突出、符合《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乡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申报省级耕地保护激励乡镇。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
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多元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各级田长、各级网格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保护耕地的持续动力。县政府将配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管控措施,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约束和奖励;对落实“田长制”工作较好的各级田长、网格员给予表扬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耕地保护“田长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凝聚力量,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乡镇作为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推进落实“田长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调动各方保护耕地积极性,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要制定实行本级“田长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细化措施、明确责任,扎实推进“田长制”管理工作,确保2021年4月底前落实到位。要强化对各级“田长”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实行约谈;对严重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关建立衔接工作机制,形成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工作合力。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巡查检查,积极与区域范围内的田长进行对接,确保及时发现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房、挖湖造景等占用、破坏耕地等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多种媒体平台,紧紧围绕“田长制”工作重点,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增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耕地保护意识。每个乡镇至少设立两到三处田长制公示牌,印发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图并在社区公开栏张贴公示,标明保护范围和二、三两级田长(网格员)及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关注、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良好氛围。
附件:郯城县“田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郯城县“田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立军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苗运全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莫 峰 郯南农场场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吕久鑫 县财政局局长
岳志强 县发改局局长
徐守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局长
秦 震 县审计局局长
孟凡昌 县公安局政委
戴建国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学智 县司法局局长
马龙军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局长
卢忠志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谢 飞 县水利局局长
匡 伟 郯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传海 马头镇镇长
戚传敏 李庄镇镇长
陈康健 重坊镇镇长
孙厚祥 杨集镇镇长
王慧敏 庙山镇镇长
贾 磊 高峰头镇镇长
李 威 港上镇镇长
王绍强 红花镇书记
周步青 胜利镇镇长
蒋新平 泉源镇镇长
王超峰 花园镇镇长
孙继远 归昌乡乡长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郯城县国有林场总场开展封山育林工作的实施意见
郯政字〔2021〕18号
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国有林场总场开展封山育林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郯城县国有林场总场开展封山育林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林场"建设步伐,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21年4月起至2026年12月,在我县国有林场总场内所有山林区域全面开展封山育林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5年的封山育林,禁止非抚育性、非更新性采伐,全场森林面积达1.8万亩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8万立方米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83.5%以上。重要生态区域和重点部位的林相明显改观,生态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
二、封山育林区域和期限
(一)封山育林区域。对国有林场总场内所有山林区域实行封山育林。
(二)封山育林期限。2021年4月6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4月6日—4月30日)。制定封山育林实施方案,发布封山育林通告,成立封山育林领导机构,召开封山育林动员大会,利用宣传标语、微信、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在全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5月1日—9月30日)。制定封山育林、护林防火等规定,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组织护林队伍开展护林巡逻,摸清辖区森林资源状况;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整顿林区秩序;在封山育林主要地段,建立封山育林界桩、公示牌、宣传牌等设施。
(三)检查验收阶段(每年年底)。组织对全场封山育林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措施不到位、未达到封山育林标准的予以通报;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进行约谈问责。
四、工作措施
(一)对进出山口实行严格控制措施。全场清泉寺林区和马陵山林区两处林区在封山育林期共需封闭19个出入山口、设置12个看护栏杆。同时在两处林区各新建1处护林检查站,使全场检查站达到8处,确保主要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守,切实为封山育林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明确“八种禁止”行为。在封山育林期内禁止以下六种行为:一是商品性林木采伐;二是未经批准从事开垦、采页岩、采石、建墓地等活动;三是乱挖乱采野生树木、野生花草等行为;四是猎捕野生动物;五是在林区烧荒、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行为;六是在幼林地放牧及人为影响林木生长的活动;七是擅自移动、破坏封山育林标志等设施;八是违反合同约定,未经林场同意,私自转包、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
(三)强化采伐管理。对以下五种特殊用材实行采伐专项审批管理:一是实施林业工程项目需要采伐的林木;二是因发生森林病虫害、火灾等灾害林清理需要采伐的林木;三是非规划林地需要采伐的林木;四是开辟森林防火带、电力和通讯线路、防洪抢险及安全排险需要采伐的林木;五是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的林木。
(四)加强森林防火管理。各护林大队森林防火任务按签订的防火责任状执行,确保无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对不认真履行防火职责的进行约谈问责,同时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护林防火队伍建设,发挥好林场护林员“排头兵”作用,实现森林防火管护全覆盖,切实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要高度重视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防治”,切实整体提高森林病虫害、疫病疫源监测水平,认真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日常监测工作,确保全场林业生态安全不受侵害。
(六)严格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出售、运输和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禁止非法采挖野生植物,切实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国有林场总场封山育林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国有林场总场、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景区)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国有林场总场各科室各护林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场封山育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有林场总场。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乡镇(街道、景区)要团结一致、协同作战,各负其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协调督促国有林场封山育林工作。县国有林场总场负责封山育林的具体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各护林大队封山育林工作开展情况和封育成效的监测;制订相应的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并在封山育林区进山主要路口等醒目处设立封山育林公示牌;严格护林员队伍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封山育林区进行巡逻,发现情况及时处置,重大林业案件及时上报。有关乡镇(街道、景区)要教育引导周边村居群众支持配合封山育林工作。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发掘先进典型,报道先进事迹,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三)广泛宣传发动。采取制作标语、宣传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封山育林的重要意义;设立封山育林举报电话,引导周边群众遵纪守法,形成“爱林护林光荣,破坏资源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依法依规治理。严厉打击阻挠、破坏封山育林工作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该批评教育的教育到位,该罚款的收缴到位,该打击的依法打击到位,绝不姑息迁就。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导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查处。
郯农安字〔2021〕1号
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2021年郯城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总体计划》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9日
2021年郯城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总体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监测内容
全年县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不少于800批次;乡镇完成农产品定性检测不少于31200批次,快速检测数量根据任务安排由各乡镇具体制定。
二、任务安排
(一)县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不少于800批次,并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要在蔬菜、水果采收及水产品投放、收获高峰期、农药使用高峰期以及重大节假日等时段开展监测,可定量和快检相结合。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并将监测计划、方案、结果等有关情况,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二)乡镇:各乡镇开展快速检测,快速检测总数不得少于3500批次;省级示范乡镇监管机构所在乡镇全年快速检测总数应当不得少于2400批次,种植业面积低于5万亩的可视情减量。确保所辖区域内合作社、大户、农业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全覆盖。
三、监测对象
“三品一标”认证产品、县级以上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园区、一村一品、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部分种植散户。
四、监测种类
(一)蔬菜。监测的蔬菜品种为当地主要蔬菜生产品种与消费品种。种类应在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西葫芦、苦瓜、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芸豆、豇豆、扁豆、大白菜、普通白菜、芹菜、菠菜、生菜、蕹菜、茼蒿、韭菜中选择,原则上不能超出以上范围。如确需超出,可在茄果类、瓜菜类、豆类、叶菜类、鳞茎类、芸薹属类等蔬菜中抽取。蔬菜名称填写要规范,蔬菜名称参考GB2763-2016附录A中“中文名称”,严禁使用俗名、别名。
(二)水果。重点监测苹果、桃、草莓等主要水果和时令水果。
(三)其他。食用菌、茶叶、中药材等也应列入主要检测种类。监督抽查的样品种类还应包括群众举报、明察暗访等涉及到的重点、高危品种以及在风险监测中出现的不合格样品种类。
(四)水产品。主要包括草鱼、鲢鳙鱼、鲤鱼、鲫鱼、乌鳢、
鲟鱼、河鲈、梭鲈、狗鱼、金丝鱼、大鳞鲃等
五、抽样方法、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抽样方法。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的抽取样品按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及NY/T 789-2004《农药残留分析样品的采样方法》及DB 37/T 3489-2019《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乡镇抽取的样品种类应按规定尽量多抽取,被抽检乡镇的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蔬菜生产、管理总体水平。
(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蔬菜水果及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判定限量值见附表。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根据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 2763-2019 以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进行判定,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七、对不合格样品的追查及监督抽查
检测结果出来后,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检测情况反馈到被检乡镇,由受检单位确认。同时,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协同县农业执法机构对不合格的样品进行追查并跟进监督抽查,对确认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主体,依法进行查处和督促整改,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农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要落实经费保障,加大监测力度;要科学制定监测计划,统筹安排实施;要加强督查督办,推动工作开展,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各乡镇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农产品生产的规律特点,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实施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执行。
(三)努力提高监测管理水平。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要不断提高检测管理水平,检测产品以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为主,其它类食用农产品不得超过抽检总数的5%;原则上对风险较高的重点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批批跟踪检测,做到“凡检必公开”。要对附带合格证食用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测,督促生产主体做好自检,乡镇机构做好巡检,县级主管部门还要依据生产主体名录库实施“双随机”抽查,开展定量检测。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
郯医保字〔202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医疗保障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根据市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医保办〔2021〕4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2021年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讲话中关于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示,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落实医疗保障权利、义务、责任。深入宣传解读《条例》,加强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做到人人知法、守法,切实增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法治意识,持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合规合理使用,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宣传主题
2021年郯城县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的主题为“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基金监管”。
三、宣传内容
(一)宣传解读《条例》。通过开展集中培训、座谈交流及其他普法活动,促进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等准确理解各项条款的具体释义,提高其法律意识、自律意识,营造全民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宣传基金监管政策。重点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规定,加大对基金监管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三)宣传医保惠民政策。向参保患者讲好医保基金使用规范、医保惠民政策,激发群众参保热情。宣传介绍医保经办业务办理途径、流程和标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大力宣传住院报销、门诊慢病、长期护理保险、抗癌药物纳入医保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工作举措,增强民众获得感、幸福感。
(四)曝光违规违法案例。用好用活案例通报曝光利器,通过对多发、易发典型问题进行集中曝光,强化欺诈骗保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引导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五)宣传先进典型。发现和宣传在医疗保障领域涌现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凝聚力量,树立全县医疗保障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宣传活动
(一)集中宣传月启动仪式。3月底前,开展集中宣传月启动仪式,发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第三方合作机构和参保群众广泛参与,全面推进集中宣传月各项活动。
(二)分级分层次开展培训。对县医保部门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全体人员开展《条例》培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解读《条例》和有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开展欺诈骗保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确保医保部门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全体人员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自觉做到学法、知法、尊法、守法。
(三)《条例》学习测试。在全县医保系统和定点医药机构中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局统一命题的医保政策法规知识测试活动。测试内容涵盖《条例》《社会保险法》条款,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住院报销、门诊慢病、长期护理保险等医保惠民政策。
(四)医保知识有奖竞答。我局将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市医保局组织开展的、面向社会各界的医保法规政策在线有奖问答知识竞赛,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扩大宣传效果。
五、宣传方式
(一)多种形式宣传。通过海报折页、宣传栏、公益广告、情景短片、普法栏目、普法知识竞答、动漫视频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方式,运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方法,加强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
(二)多种载体宣传。组织媒体集中报道,主动发布《条例》解读、新闻稿件、典型案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多种渠道,通过制作播放专题节目、开辟专版专栏等宣传《条例》内容,利用户外大屏、楼宇终端、公交、移动电视等播放普法公益广告、动漫宣传片和欺诈骗保情景短片。组建志愿者队伍,以志愿者为载体扩大医保政策法规宣传面。
(三)贴近群众宣传。宣传月期间,在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第三方合作机构开展集中宣传,利用LED显示屏等滚动播放《条例》宣传用语和宣传片,同时在城镇中心广场、大型商超、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医疗机构就诊窗口、医保经办窗口,发放宣传折页,张贴宣传海报。组织医保宣讲团到机关单位宣讲《条例》及医保政策。同时,推进部署“四进”专题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宣讲《条例》及医保政策,答疑解惑,实现宣传活动全覆盖,提高知法率,增强敬法、守法意识,构筑“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舆论氛围。一是进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二是进定点零售药店,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及从业人员医保药品销售服务行为;三是进村居社区,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基层医保服务行为;四是进参保单位,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四)邀请社会监督员、依托行业自律协会参与宣传。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在《条例》宣传活动中的助推剂作用,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增训、学习和宣传活动,促进宣传内容入脑入心。依托行业自律协会参与宣传,强化药店自我约束管理,源头预防。
六、活动要求
(一)提高站位,精心组织。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靠上抓,精心组织,保证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二)多种方法相结合,扎实做好宣传工作。定点医药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医保宣传优势,发挥窗口宣传作用,设立医保政策咨询服务台,悬挂宣传条幅,在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滚动播放宣传内容,投放宣传彩页。特别是各乡镇卫生院,要充分利用好村居卫生室这个重要的医保宣传阵地,督促辖区内所有卫生室利用开辟宣传栏、每位就诊人员发放一份宣传彩页等方式进行宣传,保证宣传效果。
(三)举一反三,认真总结。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以此次宣传为契机,严格规范自身的诊疗服务行为。提高思想认识,扎实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出实效。将工作总结及宣传图片于4月20日报送至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管理科。
附件:《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宣传用语》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宣传用语
1、贯彻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条例,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为
2、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3、医保基金救命、欺诈骗保入刑
4、守护群众医保救命钱,打击欺诈骗保零容忍
5、防范基金风险,责任重于泰山
6、织密医保基金安全网,守好参保人员救命钱
7、做医保卫士,保人民健康
8、欺诈骗保少一分,百姓权益多一份
9、举报医保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你监督我监管,共同管好医保钱
11、管好医保救命钱、百姓健康有保障
12、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设法治和谐医保
13、医保基金专款专用,群众监督合理使用
14、珍惜医保基金就是珍爱身体健康
15、提高全民参保意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16、贯彻落实《条例》,“亮剑”欺诈骗保
17、规范医疗服务,建设法治医保
18、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促进基金使用高效
19、打击欺诈骗保齐参与,共享医保基金同受益
20、监管条例出重拳,基金安全有保障
21、医保守护千万家,基金安全靠大家
郯文旅发〔2021〕5号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解决文化和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中存在的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有盲区、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深层次问题,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以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依靠提高文化和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智慧化监管、实施正向激励、强化基层基础、严格监督问效等措施、实施“33243”工程,大力提升文化和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本质安全,为富有实力、宜居宜业、生态优美、开放包容、人民幸福的新郯城建设奠定稳定可靠的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基础。
二、任务目标
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和预防控制体系,补齐文化和旅游领域安全生产短板弱项,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牢安全生产防患基础,提高行业管理部门、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广大游客安全意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健康持续向好发展。
三、主要措施
1、深入开展文化和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教育。根据不同企业需求,制定不同的培训内容,重点培训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等内容。根据县安委会要求,对文化和旅游企业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及时应对紧急事件。
2、对于重点企业实施上门现场督导,立即整改。对于文化和旅游企业应该以预防为主,遵循“简明、规范、实用”的原则,全面彻底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对于个别企业要现场监督,当即整改,培养职工岗位安全操作习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安全现场管理水平。
3、重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差异监管体制建设。根据平时的自查和现场检查结果,并根据企业安全风险程度,将企业评出红黄蓝绿四个等级,实现对文化和旅游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等级的不同对企业进行差异监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评级为红黄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4、建立企业自查制度,每月自查自评一次。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行业标准,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每月将自查结果报送局机关备案。
5、建立监管执法能力提升机制。局机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科室有关人员任成员,科室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协调工作。联合县综合执法局和县消防支队对全县文化和旅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配备专门的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
6、实行异地交叉监督执法检查制度。联合其他县区进行交叉执法,实行异地监督执法,检验全县文化和旅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水平,及时排查治理一批事故隐患和问题,并依法查处,达到推动和震慑的效果。克服本地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执法监管不严,“宽松软”等问题。有效避开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执法权威性。加强不不同县区之间学习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执法,有效提升全县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业务能力。
四、组织领导
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小组,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根据监督管理制度对文化旅游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和教育,重点企业上门督导,营造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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