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安排部署,聚焦房地产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推进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建房函﹝2021﹞1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1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持续加大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力度,集中解决房地产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显著减少,涉房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
二、整治对象
此次专项整治重点针对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在本县注册或经营的涉房网络平台及自媒体等。
三、整治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规划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进行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新建商品房项目违规交付。
(二)房屋买卖。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诱导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等;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四)工程质量。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常见质量问题。
(五)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接项目或交接程序不规范,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不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等。
(六)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方法
(一)全面收集问题线索。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下同)、涉房主管部门、单位要在新闻媒体、政务热线、门户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与信访部门进行对接,全面梳理近年来房地产领域信访投诉事项。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形成整治问题清单。
(二)建立整治工作台账。逐项梳理排查核实各类问题,分类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形成“四个清单”、即问题清单、原因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定期督导调度。
(三)部门协同联合惩戒。县住房保障中心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担当作为,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工作会商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联动查处、齐抓共管。对本地违法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发现的涉嫌犯罪问题,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逾期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调整有关政策,不断完善监管措施,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建立房地产监管长效机制。
五、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4月底前)
制定实施方案,县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乡镇、涉房领域主管部门、单位要督促所有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住房租赁、物业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按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逐项逐条对照,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专班办公室汇总报送企业自查自纠书面材料。
第二阶段:检查和整改阶段(2022年5月—2024年)
1、全面复查。各乡镇、涉房领域主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率达到100%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复查。要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合理安排督查进度,对正在销售、正在建设、正在提供服务的项目(企业)进行全面复查,原则上在三年内,复查率要达到100%。
2、重点检查。及时对群众信访、投诉较为集中、媒体曝光的不良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每年检查面不低于25%。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3、监督验收。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对各有关部门、企业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总体情况和自查、复查、重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抽查验收。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贯穿全过程)
各乡镇、涉房领域主管部门、单位要深入剖析查处事项背后问题根源,研究建立市场监管和内部监督机制,着力从源头上补短板,促进专项整治常治长效。
六、责任分工
县住房保障中心:牵头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整治,制定行动方案,组织开展摸底自查,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建设质量问题。
县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配合做好专项活动期间的有关负面舆情处置工作,根据相关部门通报的涉嫌网络虚假房地产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等问题。
县规划编研中心:负责对开发项目是否按照规划建设进行核查并移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房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一般违法违规企业对其资质不受理升级延续等业务;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适当提高预售许可条件,商品房预售低层和多层住宅,达到主体结构封顶,中高层达到规划设计三分之二,高层达到规划设计一半,方可办理预售许可;并对其资质做降级或限定资质以及吊销资质证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县信访局:负责梳理住房领域信访突出问题,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化解。
县税务局:负责查处非法逃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违规为竞买保证金、土地价款提供资金支持等违法违规问题;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并对问题银行进行惩戒。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成立郯城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日常工作。专班设立综合协调组、房地产开发整治专组、房地产市场整治专组、工程质量整治专组和物业服务整治专组,分头开展整治工作。工作专班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督评价考核。各部门、单位要按时报送台账,于每周四上午向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工作台账,每季度末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专班办公室及时汇总上报市工作专班。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专班办公室每半年对各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县政府。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履行监管责任不力、未及时妥善处置的,按程序进行约谈问责。
(三)正确引导社会舆情。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继续强化传统媒体、自媒体的舆论引导,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弘扬正能量;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违纪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工作开展情况将在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形成浓厚整治氛围,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郯城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附件1
郯城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一、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 飞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居国防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县12345政务服热线受理中心主任
吴清华 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成 员:管金莉 县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主任
孙夫虎 县发改局副局长
梁绍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林超 县住建局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徐 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执法大队政委
李粟洲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孙传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桑东亮 县信访局信访督查专员
范继乐 县税务局副局长
王 健 县规划编研中心副科级干部
陈都堂 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主任
张乐平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孙久江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武 洋 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副行长
刘 财 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副主任
夏利娟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郯城分中心副主任
朱奉伟 郯城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于夫庆 马头镇宣传统战委员
徐鹏飞 李庄镇副镇长
邢洪洋 重坊镇副镇长
王金光 杨集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张 路 庙山镇人大主席
刘 涛 高峰头镇人大副主席
孙 伟 港上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颜小赏 红花镇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王春山 胜利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周丽丽 泉源镇党委宣传委员
林凡伟 花园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丁东升 归昌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吴 琦 郯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岳永刚 马陵山景区规划建设科科长
丁 伟 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
二、工作职责
工作专班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全面工作;规范解决房地产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落实;研究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其他事项。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主 任:吴清华 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副主任:孙久江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冯全伟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房 明 县住房保障中心党总支副书记
成 员:张 伟 县住房保障中心开发服务股股长
罗 涛 县住房保障中心市场服务股股长
刘桂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
刘夫卿 县住房保障中心物业服务股股长
王玉强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
王广亮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执法队三中队队长
李 丁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
杜从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科长
办公室设立以下工作机构:
1、综合协调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行动方案,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宣传报道、协调调度、统计上报,总结通报等工作;并对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效能监督,汇总并移交问题线索。
联络人:孙然刚 联系电话:6221555
2、房地产开发整治专组。负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规划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进行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未经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行为;挪用交易监管资金,未按规定将预售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超越资质开发行为。
联络人:张 伟 联系电话:18854962285
3、房地产市场整治专组。负责整治: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未按规定落实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有关要求;未落实商品住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包括预售监管资金、二手房交易托管资金);限制或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规避限购政策;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以畸高价格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经纪从业人员未进行实名登记、未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并移交线索。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炒房,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并移交线索。
联络人:罗 涛 联系电话:18854952578
4、工程质量整治专组。负责整治: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突出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和基础配套设施质量安全不达标,未按施工设计图施工,保修期内不履行维修责任等行为;负责解决交付即维权等诸多行业弊病,加快推行“一户一档”式,分户验收做法,全面实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
联络人:刘桂祥 联系电话:15853968259
5、物业服务整治专组。负责整治:未按规定开展承接查验或承接查验发现问题未整改;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对违规装修、高空抛物、违规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未尽劝阻、报告义务;未依规将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建设单位拒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因未筹备和成立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成立有异议的,未按时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物业服务等引发的问题。
联络人:刘夫卿 联系电话:18854961605
郯文旅发〔2020〕2号
根据市、县关于确保全县脱贫攻坚,集体增收等重点任务落实落地,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经济运行等工作实际,助推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安排,县文旅局派驻乐泉社区第一书记现就做好2020年工作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发挥民族乐器非遗作用,加快文旅融合,实现助力脱贫,推动乡村振兴。
二、内容措施
(一)毫不放松地抓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复工复产工作。
(二)进一步夯实扶贫工作措施,按照“扶上马送一程”的要求做好扶贫工作,确保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三)以党建为引领做好党建工作,开展好“三会一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争取资金扶持民族乐器发展,积极组织非遗传承人参加各种展会拓宽销售渠道,至少组织一次。
(五)以打造美丽乡村,文化振兴为目标,开展村容村貌整治工作。
(六)文旅融合,打造乡村旅游示范点。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3月10日
郯发改〔2022〕16号
郯城县住房保障中心:
你单位《关于确定郯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申请》收悉。经研究,郯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仍按照《关于郯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郯发改〔2019〕5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一、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4元/平方米。
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每月5元/平方米。
该标准自2022年3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10日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郯城县卫生健康局
郯城县医疗机构“一站式”集成审批新模式工作方案
郯行审发〔2022〕5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医疗机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在全县推行医疗机构“一站式”集成审批新模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行医疗机构“一站式”集成审批新模式,对拟开办医疗机构所涉及相关事项通过实行一次受理、并联审批、联合办结的方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着力解决医疗机构各类执业许可中办事环节多,时限冗长等问题。
二、具体内容
1、一次申请、一窗受理。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等许可项目统一整合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中,申请人只需提交一次材料,即可办理上述所需许可事项,避免了部分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在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另行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放射诊疗许可,减少申请人跑腿次数、方便群众办事。
2、并联审批、联合踏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内部进行审核。材料审核完毕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共同进行现场联合踏勘,踏勘合格的统一进行发证。
3、统一年度校验。将需要年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等许可证校验事项进行整合,同步校验,下一步合并校验将扩展到全部医疗机构。一是整合校验材料,对于开展母婴保健和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每年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只需提交一套材料,重复材料不再提交。二是一次踏勘,对于需要现场踏勘的校验事项,将有关方面的专家统一组织起来,对校验事项一揽子踏勘。
4、主动靠上、帮办代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建立帮办代办制度,组建专业帮办代办队伍,对申请主体进行全周期、全方位的服务。建立线上线下审批咨询辅导服务机制,为申请主体量身定制代办计划,帮助申请主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并记录代办信息、整理代办材料、归档代办过程中产生的文字信息、服务记录、工作台账等,实现申报辅导、办事预约、办件回访一条龙专业化服务。
三、推进计划
1、2月底前,召开各有关部门协调会议,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并落实改革工作推进方案。
2、3月,着手整合改革涉及得各事项审批材料,形成“一张申请表、一套材料、一串流程、一套现场踏勘标准”。
3、4-5月,按照前期准备的材料、流程,选取1-2个申请单位进行试点;在政府网站、公众号、山东政务服务网等网络媒体上进行宣传。
4、6月,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发现的问题,不断得改进和完善,完成改革事项总结,并力争形成长效机制。
5、7-8月,做好宣传引导。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等平台,积极推行医疗机构集成审批新模式,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四、组织保障
1、制定方案,明确分工。医疗机构“一站式”审批的相关单位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各大医院的相关专家。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受理、审核、踏勘、审批决定等相关时限,制定并落实改革具体方案,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和衔接。
2、整合材料。一是在充分研究医疗机构各审批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整合各事项申请材料,做到让申请人以“一张表单”、“一套材料”进行申请;二是制作详细的服务指南和业务手册,站在申请人的角度,将服务指南制定的尽可能详细、有操作性;三是明确现场踏勘标准,制定统一的踏勘评审表并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送达申请人,以方便申请人按要求进行准备。
3、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发现的问题,不断得改进和完善,完成改革事项的总结和推广工作,力争形成长效机制。
4、做好宣传引导。一是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发布服务指南、申请材料和操作手册;二是在相关责任单位网站和公众号上做好宣传工作;三是充分利用微信管理群帮助申请人进行材料准备和进行填报指导等工作。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郯城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7日
郯文旅发〔2022〕34号
2022年,文化旅游普法工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普法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文化和旅游领域普法宣传,提升广大机关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强化文旅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和广大县民游客守法维权能力,为我县文旅事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普法宣传工作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普法责任制
按照“推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全面落实局机关普法责任制。局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普法工作组织领导。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履行县文旅普法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副组长负责部署和督导分管领域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本处室普法工作。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局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2022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年度普法重点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党内法规、民法典和文旅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创新学习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一)组织局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学法。
1.开展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政策法律学习。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重点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党内法规和文旅领域法律法规,提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依法治理能力,全年集体学法不少于3次;落实《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年度局长办公会议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开展机关干部集体学法。以干部网络学院为主要学法平台,按照上级部署,开展公共法律知识、党内法规、国家政策方针理论学习,按时组织普法考试。
(二)推进文旅企业和社会普法宣传教育。
1.以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务网为法治宣传阵地,持续开展文旅领域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教育。同时,针对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托网络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强化文旅企业和社会依法防控病毒传播意识,提升文旅防疫法治水平。
2.利用宪法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旅游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家安全日、全县信访法治集中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法律知识主题网络宣传活动。
3.加强执法重点工作、重大行动、典型案件宣传报道,以案释法,编发文化旅游领域行政执法信息,引导广大市民、游客和经营者关注文旅执法,深入了解文化旅游领域法律法规,强化遵法旅行、守法经营观念,扩大文化和旅游执法社会影响力。
4.推进法治文艺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指导各级各类文化机构、文化团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创作,打造一批优秀法治文化产品,积极开展法治文艺宣传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局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并结合实际,落实具体措施。
(二)落实责任。局内各科室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落实普法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总结提高。局内各科室要注意及时收集普法教育成果,及时将好的做法和经验编辑成简报或信息。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3月1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临沂市泓泰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
郯政字〔2022〕5号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成立临沂市泓泰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请示》(郯国资〔2022〕6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成立临沂市泓泰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由临沂市沂蒙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020万元,占股51%;郯城县水务集团排水有限公司出资980万元,占股4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环境质量检测、污染源检查服务);水产品零售;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水资源管理;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张倬峰、马保健、周洋,张倬峰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马保健任公司总经理。设执行监事一名,由吕丽娜任职。
你单位要按照公司制改革方案严格执行,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规章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防范风险。
特此批复。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TCDR-2022-005001
郯科发〔2022〕2 号
全县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现将《郯城县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郯城县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25日
郯城县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的基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的窗口,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载体,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科学技术研究平台。为规范和加强郯城县重点实验室( 以下简称实验室) 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县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优势学科、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重点,开展前沿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获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增强全县科技综合实力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三条实验室分为依托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依托企业建设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类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科技局是全县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 二 ) 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 三 ) 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 四 )会同财政管理部门监督有关实验室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五条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国家、省、市和县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 二) 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 三 )及时落实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
( 四 ) 协助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 一) 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 二 )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 三 ) 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 四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
第七条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 实验室从事本领域科学研究 3 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承担过县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近3 年承担过县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获县级以上科技奖励成果原则上不少于3 项。依托大学、科研院所组建的实验室应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 篇(一部学术专著视同 5 篇论文,一项授权发明专利视同3 篇论文)。
(二) 实验室须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低于10 人,其中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三分之一,一般应拥有学术带头人。
(三) 实验室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实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200 平方米以上;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 (包括农业科研基础设施) 总值一般应在 500 万元以上。
(四) 实验室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资产和知识成果等产权关系明晰,积极开展科技合作,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 五 ) 依托单位有筹款能力和筹款信誉,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
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六) 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在郯城县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或者内资控股的民族品牌合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依托单位研发经费投入较大,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
第八条申请建设实验室的名称必须与实验室专业方向一致,涵盖准确。依托科研单位建设的实验室名称一般为“郯城县(技术或学科领域)重点实验室”,依托企业建设的名称一般为“郯城县(技术或学科领域)企业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县科技局根据总体规划,坚持突出特色和优势、避免重复建设、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下达年度实验室组建计划。组织程序为:
( 一 ) 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郯城县(企业)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 二 ) 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至县科技局;
( 三 ) 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郯城县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报
县科技局审批。“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执行依据和验收考核的重要文献,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实验室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郯城县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向各级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建设期满,依托单位填写《郯城县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县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通过的授予证书及标志牌。
第四章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实验室与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实验室在经济及管理上可相对独立,有条件的可作为二级单位管理,进行法人登记。鼓励发展法人实体、企业化运作、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新型科研机构运行模式。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
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推荐。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各项工作,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
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岁,任期为三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定开放研究课题。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由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为3-7 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为国内本领域知名专家;委员由依托聘任,任期三年,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的应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到会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流动人员包括访问科技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实验室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聘任。
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十八条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学
术交流。鼓励实验室将科研成果、研究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鼓励实验室主动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活动。
第十九条实验室可设立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 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做到资产管理严格、明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公用网。根据需要,县科技局会同实验室主管部门可以调配处理实验室中由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提倡严谨治学、潜心钻研、团结协作、勇于攀登的精神。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建立健全科技档案。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建设后的运行经
费,近三年投入实验室建设经费不少于100万元,并承诺建设期内匹配投入建设经费不低于300万元。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县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县科技局定期组织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工作由专家组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给予连续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调整、撤销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撤销
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科技局批复。
第二十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实验室资格或建设立项:
( 一 ) 在实验室申请立项、建设实施和年度评估、项目申请等方面,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二) 无故未能按照《郯城县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
( 三 ) 对评估不合格被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 四 ) 不接受县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或不参加绩效考评和年度考核的;
(五) 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挪用实验室建设、科研和配套经费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 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6日。
郯市监字〔2022〕5号
各有关社会组织:
随着我县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在海外的影响力不断提高,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风险给企业的外贸安全带来威胁。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县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运用、服务等工作。现针对各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
1、相关概念。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是企业在海外发展经营过程中,通过有效运用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来维护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安全的前瞻性和预防性工作。即企业在制作产品研发计划和市场开拓方案时,通过大量收集和具体分析相关领域内的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等知识产权信息,以及技术、市场、政策等宏观信息,掌握该领域尤其是主要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布局,从而判断和预测技术未来的发展趋势、了解目标市场的竞争环境与格局,尽早发现潜在侵权风险和侵权对象,及时调整研发方案和发展方向来规避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将损失减少的一系列行为。
2、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流程
(1)确定目标内容。
(2)对目标内容进行文献检索,包括阅读筛选、数据指标、技术分类三方面。
(3)通过风险分析识别进行风险评价。
(4)得出预警结论,并根据预警结论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专家、企业决策层共同分析和决策,及时处理风险。
在整个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流程中,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是最重要环节。
3、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识别
知识产权风险识别是指对还没发生的、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归纳的过程。这个过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是风险管理中最基本的程序。
在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识别时,需要收集有关的知识产权、技术、市场等信息,例如:海外本行业知识产权状况信息、海外竞争对手知识产权行动信息、海外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信息、海外知识产权执法情况信息等。基于前述检索分析,企业还应对其知识产权体系进行专项“体检”,找出防范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缺陷。根据对项目方案的技术理解和技术特征分析,进行知识产权文献的检索,及时发现可能会威胁项目预期方案的知识产权风险,以便及时调整项目方向、更改方案设计以及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在这个风险识别过程中,将初步筛选出的专利数据与项目方案进行比对是确认知识产权风险的关键环节。
4、海外知识产权风险评估
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及严重程度等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是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
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通常从行业知识产权风险度、知识产权竞争实力两个维度进行评测。对知识产权风险的评估,主要是从风险发生可能性和损失度两个维度进行综合评测,然后确定知识产权的风险水平。
5、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措施
(1)获取知识产权许可。当企业通过分析,发现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时,可主动与权利人进行沟通谈判,取得知识产权许可。或谋求与风险专利的专利权人进行交叉许可谈判,获得风险专利的实施许可,避免剽窃、抄袭国外企业的专利技术。
(2)无效宣告。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企业可以在出口前根据当地法律请求宣告风险专利的专利权无效,从而清除目标市场的专利障碍。
(3)规避设计。如果通过检索确认了关键技术方案存在侵权风险,企业可通过对该技术方案展开针对性的规避设计,降低技术侵权风险。如果商标标识存在侵权风险需要及时更换,避免落入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
(4)技术合作。就知识产权风险较大的技术,可通过与知识产权持有人共同开展技术方案或项目合作,实现共赢,以消除知识产权风险。
(5)签订免责协议。以贴牌、代工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主动索取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如果存在侵权可能,可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知识产权免责协议,转移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二、海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1、相关概念。海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指在海外项目投资、并购、知识产权交易、技术合作等经营活动过程中,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核心专利、商标、版权等)进行权属调查、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的专业活动,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决策支撑。对于跨国企业并购这类大型交易活动,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更是一项生死攸关的核心事务,事关企业长远发展。
2、海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场景与目标。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会出现在很多场景中,不同场景下知识产权尽调的目的从宏观上讲基本相同,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厘清知识产权状况,二是分析知识产权风险。但是不同场景下尽职调查的范围、重点、难点则有很大差异。
3、海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内容。海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应当尽可能覆盖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情况,以全面防范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以新产品上市为例,其专利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①主要竞争对手在相关领域技术的专利情况(包括主要技术分布领域、主要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情况、专利申请趋势、专利法律现状等);②目标国家/地区市场相关技术领域专利情况;③核心技术及高风险专利深度分析(包括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体技术方案、创新点、技术效果、技术手段、技术先进性的分析等)。以跨国并购为例,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①并购目的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②被并购方关键的知识产权资产是否包含其中;③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属是否明晰;④目标方附属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属情况;⑤并购对目标方知识产权协议的影响;⑥知识产权的价值;⑦并购后知识产权资产的转移问题(所在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或限制);⑧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责任的承担等。
4、海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可由企业知识产权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往往涉及知识产权法律层面的内容,也涉及技术层面的内容,应根据需求匹配相应的专业领域人才。
5、海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主要步骤。①明确尽职调查的需求,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②准备尽职调查的清单及资料;③自行开展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④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三、建立海外知识产权联盟
“走出去”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战略需要,通过组建或参加海外知识产权联盟,获得专利技术交叉许可、专利技术研发、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等资源支持。有关的知识产权联盟包括海外专利联盟、国内专利联盟、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三种。
1、海外专利联盟。专利联盟是企业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利益,以一组相关的专利技术为纽带达成的联盟。联盟内部的企业实现专利的交叉许可,或者相互优惠使用彼此的专利技术,或者对联盟外部共同发布联合许可声明。全球工业化的发展催生了各种技术领域的专利联盟,其功能大同小异——通过联盟内部专利池的交叉许可,限制内部竞争、抵御外部威胁。专利联盟既可以是进攻性的,也可以是防御性的。专利联盟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通过一定的专利组合或者搭配,可以在很短时期内改变产业的竞争态势,为企业带来多重价值。海外的专利联盟旨在建立主导产业技术发展走向的技术专利,市场化性质更明显,以专利运营收益为主要组建目标和动力。
2、国内专利联盟。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指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是以知识产权为纽带、以专利协同运用为基础的产业发展联盟;是由产业内两个以上利益高度关联的市场主体,为维护产业整体利益、为产业创新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而自愿结盟形成的联合体;是基于知识产权资源整合与战略运用的新兴产业协同发展组织。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主要任务包括:加强产业关键领域知识产权运营,建立订单式知识产权研发体系,构筑和运营产业专利池,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的融合,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支撑成员单位创新发展,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服务,构建以专利池为基础的产业发展核心要素池,搭建知识产权产业化孵化体系;服务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创新知识产权创新创业模式,开展具有产业特色的大众创业服务等。
3、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参加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联盟,有助于从整体上增强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信心。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可以是同一个行业的中国“走出去”企业进行联合,也可以是同一个地区的中国“走出去”企业进行联合,或者在同一个目标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国“走出去”企业进行联合。国内现有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往往是由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等多种性质的主体联合组建而成。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地向各社会组织推送相关常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以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纠纷应对能力。也希望各社会组织在遇到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时及时拨打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539-272272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专题辅导。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
郯政字〔2022〕4号
2021年,全县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和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群众诉求无小事”的理念,扎实苦干、开拓创新,全力以赴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为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表扬先进,决定授予花园镇等10个乡镇(街道、开发区)“2021年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先进乡镇”称号;授予县教育和体育局等45个单位“2021年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丁姗姗等82名同志“2021年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扬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以一流的标准为群众服务,以一流的服务让群众满意,进一步提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质量和水平,为加快建设富强、文明、开放、进取的新郯城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郯城县2021年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
附件
郯城县2021年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乡镇(10个)
花园镇 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 归昌乡
重坊镇 高峰头镇 港上镇
马头镇 红花镇 杨集镇
胜利镇
二、先进单位(45个)
县教育和体育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卫生健康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民政局 县医疗保障局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公安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发改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土地发展集团 县水务集团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县消防大队 郯城经济开发区
县交通运输局 县供销社
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县商务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直机关工委
县委组织部 县委编办
县红十字会 县委政法委 县委党校 县融媒体中心
县残联 县供电公司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市公积金郯城县分中心 县税务局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郯城县分中心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县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中心
郯城二中 县计生妇幼中心 县第一人民医院 郯城一中
三、先进个人(按姓氏笔划排序)(82个)
丁姗姗 王艺涵 王 生 王成杰 王光秀
王思东 王思雨 王振乾 王 钰 王裕添
毛明申 尹弘毅 邓亚东 邢宝明 吕春雷
庄旭东 刘才芹 刘月琴 刘 丽 刘保荣
刘翱龙 闫庆德 孙中静 孙明杰 李太强
李 丹 李 芳 李国栋 李建坤 李春霏
李奎富 李钦佩 李济强 李艳梅 李高林
李鸿基 杨向峰 杨 虎 杨晓峰 肖丙胜
吴 杰 吴 悦 沈耀香 宋 超 张之峰
张云龙 张现金 张 林 张 奇 张清斌
陈 涛 陈 森 陈景印 郁宝平 周晓辉
屈邦梅 孟凡超 孟祥芮 赵 伟 赵 静
姚 鑫 袁俊鹏 夏利娟 顾伟波 徐文轩
徐加龙 徐佳强 徐艳华 徐勤勇 高 伟
高培亮 高 翔 黄宵婷 曹国全 梁成浩
梁韶娣 裴孝飞 禚子域 樊继兴 颜星海
潘 鑫 薛天芝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郯城县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近视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全县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 统筹协调,提高全县青少年健康素质,经研究确定成立全县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王芳太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新建 县国有林场总场场长、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 鑫 县政府职能办副主任
成 员:肖增平 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胡金民 县卫生健康局二级主任科员
冯 飞 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马 飞 县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新光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沈 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赵咏雪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徐秀琴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洪涛 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副主任(副台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和体育局,李新建兼任办公室主任,肖增平、胡金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郯城县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郯城县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一、阶段性目标
认真落实《山东省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推进计划》,力争实现到2023年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在2018年的基础上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同时,2023年前,全县所有学校(单位)明确承担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机构,设立示范基地;全县儿童青少年健康档案建档率达100%;学生、教师和家长对近视防控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二、推动和督促学校强化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
1.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严格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安排教学活动,严格按照“零起点”正常教学,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完成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初中不得超过90分钟,高中阶段也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2.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坚决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校内统一考试次数,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不得超过1次,其他年级每学期不得超过2次。严禁以任何形式、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严禁以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拔学生。(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3.积极改善教学设施和条件,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校教室照明改造达标计划》,落实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等采光和照明要求(教室课桌面维持平均照度值不低于300LX,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按照国家和省标准采购和使用课桌椅,每月根据学生座位视角、教室采光照明状况和学生视力变化情况,调整学生座位。(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4.确保全县中小学校严格组织全体学生每天上下午各做1次眼保健操。(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5.督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强化体育与健康课和课外锻炼,确保中小学生在校时每天1小时以上体育活动时间,落实早操制度。严格落实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确保小学一二年级每周4课时,三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阶段每周2课时。中小学校每天安排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有序组织和督促学生在课间时到室外活动或远眺,防止学生持续疲劳用眼。全面实施寒暑假学生体育家庭作业制度,督促检查学生完成情况。(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6.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依托健康教育相关课程,向学生讲授保护视力的意义和方法,提高其主动保护视力的意识和能力。培训培养健康教育教师,开发和拓展健康教育课程资源。支持鼓励学生成立健康教育社团,开展视力健康同伴教育。(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7.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引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养成信息化环境下良好的学习和用眼卫生习惯。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要进行统一保管。使用多媒体设备教学时长原则上不超过教学总时长的30%;视屏时间小学生每次不超过20分钟,中学生每次不超过30分钟,年龄越小视屏时间应越短;每天视屏时间学龄前儿童不超过1小时,中小学生不超过2小时。连续视屏时间超过20-30分钟,需向6米以外远眺至少10分钟,原则上采用纸质作业。(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8.指导督促小学接收医疗卫生机构转来的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确保一人一档,并随学籍变化实时转移。严格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每学期2次视力监测制度,学校及时把视力监测结果记入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9.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校领导、班主任、校医(保健教师)、家长代表、学生视力保护委员和志愿者等为一体的视力健康管理队伍,明确和细化职责。将近视防控知识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医务室(卫生室、校医院、保健室等)力量,按标准配备校医和必要的药械设备及相关监测检查设备。(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10.指导督促幼儿园严格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重视生活和游戏对3-6岁儿童成长的价值,严禁“小学化”教学。保证儿童每天2小时以上户外活动时间。为儿童提供营养均衡、有益于视力健康的膳食,促进视力保护。幼儿园教师开展保教工作时要主动控制使用电视、投影等设备的时间。(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三、推动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强化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
1.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关于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要求。0-6岁儿童每年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90%以上。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及时更新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并随儿童青少年入学实时转移。认真开展中小学生视力筛查,及时更新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筛查出视力异常或可疑眼病的,及时提供个性化、针对性强的防控方案。(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2.指导督促综合医院普遍开展眼科医疗服务,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近视防治指南》等诊疗规范,提高眼健康服务能力。制定跟踪干预措施,检查和矫治情况及时记入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积极组织开展近视防治相关研究,加强防治近视科研成果与技术的应用。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中的作用,制订实施中西医一体化综合治疗方案,推广应用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法。(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3.发挥健康管理、公共卫生、眼科、视光学、疾病防控、中医药相关领域专家的指导作用,积极宣传推广预防儿童青少年近视的视力健康科普知识。加强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开展营养健康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四、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和职责
1.成立县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专门机构。(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卫健局)
2.强化示范引领,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3.进一步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发展制度和体系,不断完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加快体育与健康师资队伍建设,聚焦“教”(教会健康知识和运动技能)“练”(经常性课余训练和常规性体育作业)“赛”(广泛开展班级、年级和跨校体育竞赛活动)“养”(养成健康行为和健康生活方式),深化学校体育、健康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校园体育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4.加强现有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建设,按照标准要求强化人员和设备配备。(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人社局)
5.开展全县学校校医等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专项督导检查,着力解决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及相关设备配备不足问题。(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
6.坚决治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每年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采光照明、课桌椅配备、电子产品等达标情况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
7.培养优秀视力健康专业人才,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防控站点。加强基层眼科医师、眼保健医生、儿童保健医生培训,提高视力筛查、常见眼病诊治和急诊处置能力。加强视光师培养,确保我县(乡镇)均有合格的视光专业人员提供规范服务,并根据儿童青少年近视情况,选择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法。(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8.组建全县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和视力健康专家队伍,科学指导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和视力健康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教体局)
9.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严格规范儿童青少年的教材、教辅、考试试卷、作业本、报刊及其他印刷品、出版物等的字体、纸张,以及学习用灯具等,使之有利于保护视力。(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
10.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学校、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以“双随机”(随机抽取卫生监督人员,随机抽取学校、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方式进行抽检、记录并公布。(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教体局)
11.增加适合儿童青少年户外活动和体育锻炼的场地设施,持续推动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责任单位: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教体局)
12.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各类儿童青少年体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冬夏令营、训练营和体育赛事等,吸引儿童青少年广泛参加体育运动,动员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广大儿童青少年参与体育锻炼提供指导。(责任单位: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教体局)
13.统筹整合现有教育资金,积极支持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
14.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医、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
15.严格监管验光配镜行业,不断加强眼视光产品监管和计量监管,整顿配镜行业秩序,加大对眼镜和眼镜片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执法检查力度,规范眼镜片市场,严防不合格眼镜片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6.加强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近视防控产品广告。(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7.根据国家游戏总量调控要求,控制新增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数量,探索适龄提示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时间。(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18.县科学技术局协同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加强儿童青少年眼健康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有发展潜力和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申报省、市级科技计划;大力推进新技术的开发和转化应用,不断提高近视防控工作科技水平。(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
19.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推广近视防治知识。(责任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文旅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
郯民发〔2022〕4号
各参评单位: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1〕30号)要求,县民政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县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评估结果公布如下:
3A级社会组织(7家)
郯城慈善总会
郯城县义工联合会
郯城县马头镇慈善爱心协会
郯城仁康医养结合养护院
郯城县仁康养老服务中心
郯城县爱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郯城大唐学府
郯城县民政局
2022年2月17日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建设项目取退水集成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郯行审发〔2022〕4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各级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根据市局《2022年全市行政审批服务系统改革创新任务清单》(第一批),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放管服”改革及市局“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费用、减跑腿”“六减行动”工作要求,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基础上,再造关联事项“集成办”主题服务流程,为企业群众提供清晰的办事指引和集成化的办事服务,全面构建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实现“建设项目取退水集成办”一张表单、一组流程、一套材料、一次办好,推动全县“建设项目取退水集成办”审批水平走在全市前列。
二、工作流程
1、改革前办理情况
“建设项目取退水集成办”主题事项涉及3个事项:市场主体设立、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阶段)、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需提交12份材料,串联办理用时65天,跑动3个窗口。
2、改革后办理情况
通过梳理事项及材料清单,结合数据共享、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方式,减少申请材料,优化办事流程。以“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费用、减跑腿”为工作目标,持续提升办事群众和企业的体验感和获得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一)优化后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或现场填报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规范完整等进行审核。
3.审查
审查申请资料、专家意见和现场踏勘意见,一并出具审查意见(将水资源论证与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合并于同一个报告书中,共同评审,合并验收)。
4.决定
根据审查情况,准予决定的,制作结果文书,不准予决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5.送达
即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结果文书。
(二)优化后一套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取退水集成办申请表》;
2、负责人(法人)身、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不再提供复印件);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需要立项审批的提供主管部门对本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意见;不需要进行立项批复的,应提供相应的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不再提供复印件);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复核意见;
5.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优化后一表申请单
(四)实施成效
以下数据包括数据共享、无重复提交两种缩减路径的实施成效,不包括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缩减路径的实施成效。
三、实施步骤
1、1-2月,针对建设项目取退水集成办审批进行改革事项可行性调研,积极与水利、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完成取水、退水报告编制内容要求,编制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书,优化流程。
2、3-6月,通过调研,打造试点企业,联合水利、生态环境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共同评审项目取水、退水工程,合并验收。对目标企业全面了解基本情况,在企业办理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流程中给予专业指导和协助,让企业办事更加方便快捷,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3、7-9月,对改革事项全程进行梳理回顾,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典型案例,逐步推广至全县建设项目取退水企业。
4、10月,做好宣传引导。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等平台,积极宣传“建设项目取退水集成办”服务,扩大改革影响力。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分管局长为组长,科长、业务人员为成员的改革小组,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与涉及改革事项的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以全面有效推进事项合并办理工作开展。
(二)强化指导服务。及时把握政策调整的节奏和力度,做好企业审批事项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审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三)强化信息宣传。在改革事项成熟后,要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大联办事项。宣传一批通过审批服务改革提质增效的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2月16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郯政发〔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统一登记、编号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并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查。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四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2、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3、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争议较大的;
4、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
5、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必要时应征求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行政司法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1、书面审核;
2、必要的调查研究;
3、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4、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县政府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县政府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其中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动的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特别复杂、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核期限。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七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二十八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根据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等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符合规定的,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TC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六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文件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统一公布。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七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县政府备案,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多个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四十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一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景区)、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县文件相抵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具体解释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作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2.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5.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6.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五十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县政府根据国家、省、市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审查,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组织文件清理工作。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2.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3.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4.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5.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6.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7.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8.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和县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4日。《郯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郯政发〔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郯文旅发〔2022〕3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文旅行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活动,切实防范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的重大意义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文旅行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好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提高企业职工安全意识、确保复工复产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积极倡导和弘扬“安全是最大的效益”“严格的安全监督是对企业最大的支持”“质疑保守”等安全理念,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文旅行业单位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迅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开工第一件事就是讲安全、抓安全”的思想,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把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作为复工复产准备的必要内容和重要工作,亲自组织、亲自授课,确保开工安全、生产安全。
二、严把“开工第一课”授课时间范围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文旅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单位假期情况、停产停工情况,原则上在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及复工复产后第一个上班日召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文旅行业单位根据单位实际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取全员会、视频会、现场会等方式,必须覆盖本单位全体职工。可创新授课形式,采取播放视频、图文展示、VR、AR互动体验等形式,让员工受到更形象、更直观的教育,切实增强“开工第一课”的学习教育效果。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亲自授课、覆盖全体人员的要求,对未及时参加的人员要组织补课,未落实学习内容不得复工上岗。
三、精心制定“开工第一课”授课内容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文旅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授课人员要针对假期后员工易出现的身心疲备、心情烦躁、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等,及停工停产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不当等问题,精心准备授课内容,对企业全员开展以统一职工思想、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开工第一课”,提高企业广大职工安全意识,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授课内容要有分析形势政策,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安排部署,本单位面临的安全形势,各岗位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职责义务、劳动纪律规定等内容。授课内容要有事故警示教育,包括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本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或者本地其他单位发生的事故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通过观看事故警示片、事故案例分析,让全体员工了解违法违规操作事故给企业、家庭、个人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真正受到警醒,汲取教训,切实筑牢思想防线。授课内容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包括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和防控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特殊作业操作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点环节,有针对性提出具体要求和工作措施,同时鼓励职工积极主动查身边隐患,严格举报奖励,强化隐患排查整治,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四、加强督导检查和新闻宣传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文旅行业单位要提高认识、细化具体措施,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活动的组织实施,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开工第一课”的相关材料,留好影像资料。“开工第一课”活动是安全生产督导检查重要内容。局机关从现在开始对全县文旅行业督导检查“开工第一课”活动开展情况,并通过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多种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的优秀做法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开工第一课”活动开展情况,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在文旅行业推广。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2月9日
郯应急发〔2022〕2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急办、郯城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全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8日
(此文公开发布)
“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全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意见》(临安发〔2022〕1号)、《郯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郯城县“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郯安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统筹安全生产、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扫黑除恶“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四位一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着力破解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按时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安全生产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推进安全管理能力提升
1.坚持学深悟透。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全局党政领导干部必修课,坚持原原本本学、原汁原味学,继续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理论学习内容,认真学习研讨。推动企业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机制,扎实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企业“开工第一课”活动,持续开展“刷脸”比对考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督促企业组织员工学规章制度、学安全知识、学操作规程,切实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做到应急演练“每周一小练、每月一大练、每季度一检验”。
2.强化集中攻坚。对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年度目标要求,不断梳理自查,找准找全问题和不足,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逐一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列出时间表、路线图,强化重点攻坚,着力解决影响行业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聚焦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以零容忍的态度排查整治各类隐患,严格闭环管理,多重布控、纵深防御,坚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危险化学品领域,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系统性安全风险以及化工园区区域性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加快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独栋厂房限人、二道门防人”工程,全面完成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有序推进“差评”企业关闭退出。矿山领域,提升非煤矿山“通风防火、提升运输、防治水、采空区充填”四个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推动装备优化升级和安全智慧矿山建设,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手段优化整合现有信息资源,集成式建设涵盖基础管理、岗位风险管控、风险监测预警等内容的非煤矿山信息应用系统。同时,持续抓好森林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
3.强化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各乡镇应急办,局机关监管责任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主管职责,统筹抓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认真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坚持动真碰硬,坚决避免选择性执法,把风险大、隐患多的中小企业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常态化组织开展异地执法、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把从严执法要求落到实处。负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责的科室(单位)要强化统筹、协调和指导,积极组织开展示范执法,带动提高全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效能。
4.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利用学习、培训、考核等方式确保企业全体职工入脑入心。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危化品、非煤矿山、冶金工贸行业率先完成企业“一册一卡”(“一册”即政府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指导手册,“一卡”即企业一线岗位“安全生产明白卡”)基础上,向其他行业领域推广,解决基层不会查、查不深、查不透的难题。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快构建从企业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督促企业按要求配齐配强安全总监,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对受理的举报线索,认真核实、跟进执法、跟踪督办、严厉查处,创新形式为举报人及时兑现奖励政策,解决举报人后顾之忧。加强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定期曝光典型案例。
5.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持续加大智能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化监管等建设力度。分行业、分单位研究制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工程和“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实施计划,加快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使用,推动减人、增安、提效。加快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率先推动矿山实现开采环境数字化、生产设备现代化、生产过程控制自动化、巡查监管可视化,打造智慧矿山。利用县应急救援“一网四平台”系统,加快建设重点部位安全风险监测工程,在主要河道、重点水库、拦河闸坝、防火林区普遍建立起实时监控体系,加强智慧应急指挥平台应用,提升安全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深入开展企业“全要素评价”,围绕“人、机、物、环、管”要素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大诊断行动,组织专家团队深入企业和生产现场,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诊断,帮助企业全面查找安全生产缺陷,研究提出系统治理方案,进行差异化监管,推动企业系统性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深化纪律作风建设,持续推进干部队伍素质提升
1.倡树严慎细实作风。突出政治建设,树立鲜明政治导向,深入开展严字当头、质疑保守、精准精细、务求实效的安全生产工作作风建设活动,在“严、真、细、实、快”上狠下功夫,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敢于斗争、善于攻坚、狠抓落实的良好作风,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开展作风集中整顿。全面排查工作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执行中打折扣、搞变通,推诿扯皮、避重就轻,只查好企业、不查差企业,只管大企业、不管小企业,只管合法、不管非法,跑风漏气、执法不严,不作为、慢作为等突出问题,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对整顿中发现的不适合安全生产工作和执法监管的人员,该调整的调整,该辞退的辞退。对整顿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3.实施能力提升工程。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全员培训任务,广泛开展“学法用法守法”和“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提升安全监管干部队伍专业化素质和能力。对照全省全市全县先进水平,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比学赶超”活动,明确学习赶超目标和计划,抓好组织实施,力争各项工作走在全县前列。大力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细化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演练和行业专业演练,突出预案与时俱进、协同作战、科学有效,确保发生事故、灾害第一时间科学高效应对。
4.主动服务企业基层。认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积极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帮助企业全面排查影响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着力解决企业“意识不到、发现不了”的安全生产问题。完善安全生产包保督导和驻点监督制度,建立问题上报解决机制,“点穴式”促进企业解决问题隐患。帮助企业培养安全管理人才,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扶正固本,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5.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要深刻把握作风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作风建设分析研判、教育引导、监督检查、通报约谈、源头防治等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作风问题排查治理,及时发现解决党员、干部安全生产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三)深化廉政建设,持续推进重点领域惩治腐败
1.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开始排查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行业监管工作各环节、全过程廉政风险点,建立廉政风险点清单,完善防控措施。深化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开展“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
2.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要切实加强矿权设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资质审批、安全监管执法、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实行依法上会决策、公开办理,消除权力寻租空间。充分发动群众,发挥监督作用,对发现的各类腐败问题,一律从严查处、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3.开展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专项整治。规范机构资质管理,严格评价、考核、验收报告质量审查,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终身追责”,对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严格执行职业禁入制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4.深化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突出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分行业分领域开展“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以案释法、以案明纪,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四)深化扫黑除恶,持续推进行业安全乱象整治
1.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聚焦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领域突出问题。通过以打促治,深挖线索根源,及时核查处置。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倒查,对重点涉黑涉恶案件和线索进行“回头看”和全面梳理,及时上报有关问题线索。坚持重拳出击,凝聚整体合力,构筑社会力量防控网,健全完善全方位防控体系,从源头铲除涉黑涉恶问题滋生土壤。
2.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帮助群众了解安全生产领域涉黑涉恶的具体表现形式,鼓励、动员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安全生产领域涉黑涉恶问题和事故隐患,打好扫黑除恶人民战争,稳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3.建立长效管控机制。主动加强与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强化督导检查、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面加强行业监管。研究梳理涉黑涉恶和乱象问题所暴露出的行业隐患和监管漏洞,及时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三、时间安排
从2022年1月-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召开动员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全省“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制定“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统筹推进重点工作任务。
(二)重点攻坚阶段(2022年2月1日-2022年9月30日)。
各乡镇应急办,局机关责任科室、局属各责任单位既要排查整治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紧盯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核心目标,强化集中攻坚,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要排查在干部作风、腐败、黑恶势力犯罪方面存在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移交违纪违法犯罪线索,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对构成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
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完善长效机制,逐项推动落实,及时系统总结提炼整治行动的成熟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予以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把“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强化领导责任,层层抓好组织落实。局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件亲自督办,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同时,承担好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责任,细化方案,明确分工,统筹推进重点工作落实。
(二)强化安全执法。要把强化执法检查作为“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切入点,通过安全生产对照自查、随机抽查、暗查明访、季度执法评估等多种形式,深入排查发现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领域典型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发现一批重点整治的案件线索。
(三)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分析研判机制,定期组织对专项行动发现问题进行会商研判,梳理典型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单位;二是建立协作联动机制,要加强与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门、政法机关协调联动,强化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深挖背后的作风建设甚至涉黑涉恶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多种措施,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和问题落实闭环情况,推动各项任务措施不折不扣落实落地。
(四)严格问效问责。要落实责任追究,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坚决问责。要紧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从严深挖彻查腐败问题,解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徇私舞弊、保护伞、失职渎职等腐败问题。
郯农安字〔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2022年春节即将来临,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将于2022年2月4日至20日在北京市、张家口市举行。为切实做好春节和冬奥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冬奥会和“两节”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旺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易发多发,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人民群众欢乐祥和过春节、成功举办冬奥会意义重大。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党政同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部署要求上来,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将春节及冬奥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相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生产者主体责任落实,细之又细开展工作,精准掌握监管对象清单,加强对生产基地和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将监管措施真正落实到乡、村,落实到生产者,全面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的要求,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在“产出来”和“管出来”上做到无缝对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切实抓好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21]20号)要求,深化春节和冬奥会期间专项整治,严格投入品管理,严格农兽药管理,强化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等问题,从严管控上市农产品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让生产者牢固树立“不合格不上市”意识。要加强县乡两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及乡镇快检力度,有条件的乡镇要开展专项抽检,严格检验检测,严把质量安全关,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技术支撑;重点抽检节日期间消费量大、问题隐患较多的“菜篮子”产品,及时研判和处置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跟进监督抽查,追溯查处,不留隐患;发现涉及其他县区的问题农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区农业农村局彻底追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春节和冬奥会期间要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实施精准打击,处罚一批违法违规主体,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威慑作用;要聚焦种子、农药、肥料等重点物资和深入抓好农资打假工作。
三、切实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相关单位要加大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力度,对已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生产经菅主体,指导其规范开具,在试行品种和批次上实现全覆盖;对试行品种范围内尚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生产主体,要督促其按要求尽快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提高试行覆盖率。要加强对开证生产主体的日常巡查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加强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对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索证索票,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工作。
四、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春节期间,返乡群众多,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相关单位要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各级农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加强安全用药技术指导,深入田间地头、种养殖基地(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指导他们科学选药、合理用药,确保农产品农药残留符合最新标准要求。在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管控方面,实施县域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一张图”工程,以县为单位全面厘清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经营单位,地图数据面向社会公开,每半年县乡联动对县域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确保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全部赋码上市、产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全部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渔业发展保护站要进一步宣传指导健康养殖方式、技术,推行绿色防控技术,从根本上消除残留超标等安全因素,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生产记录,最终达到从源头上消除隐患的目的。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宣传,积极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
五、切实强化应急处置。做好春节和冬奥会期间值班值守,畅通投诉举报热线,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问题。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对各类谣言或恶意炒作,要主动发声、加强科普,尽可能降低负面影响。对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迅速报告、果断处置,坚决防止事态发酵和放大,及时妥善处理应急案件(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春节和冬奥会期间值班电话:0539—6221013)。
联系人:张晓伟,电话:0539—2108388,邮箱:tcna2108317@163.com。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7日
郯建管发〔2022〕1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驻郯项目部,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县住建局对辖区在建工程施工安全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无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与现场实际产品严重不符的模板支架及施工脚手架构配件,以及模板支架及施工脚手架外观质量较差等情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威胁着我县建筑施工安全。为保证我县建筑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模板支架及施工脚手架主要构配件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程)的有关规定
自即日起,全县所有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模板支架及施工脚手架主要构配件必须符合现行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施工扣件式超高强薄壁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T/ZJEM001-2020)等相关规范规定。
二、严格执行模板支架及施工脚手架主要构配件使用管理制度
(一)加强源头管控。模板支架及施工脚手架构配件租赁供应商提供的构配件是建筑安全施工的关键环节,对合格构配件的流通具有重要作用。县住建局将对工地使用的构配件定期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伪劣构配件查封清退出场。
(二)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模板支架及施工脚手架主要构配件进场与使用管理。模板支架及施工脚手架主要构配件进场时应具有与产品相匹配的合格证明、质量检测报告等,凡是没有合格证明、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企业应建立购买、租用、进场计划、进场验收、抽样送检、日常维护、报废管理等管理制度,应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其来源、数量、质量检验情况,坚决杜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使用。要严格报废制度,凡是有严重锈蚀、变形、有孔洞、出现裂纹、壁厚不符合标准等问题的产品必须报废处理,严禁再使用,并录入台账检查。
(三)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模板支架及施工脚手架的主要构配件的见证送检和使用管理。监理企业应在模板支架及施工脚手架主要构配件进场后做好全程抽样,并按规定见证送检。不得由检测机构上门收样或施工单位送样,发现违规未按要求送检的,要及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巡查时发现锈蚀严重、变形、有孔洞、出现裂纹、壁厚严重不符及其他不符合标准情况的,应及时督促施工企业进行清理报废。对检测不合格的批次须及时督促施工企业清理退场。严禁材质、壁厚等不合格的主要构配件在模板脚手架及施工脚手架工程上应用,并做好如实记录。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购买、租赁、使用不合格的构配件。要高度重视模板支架及施工脚手架主要构配件的管理工作,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做好抽样,见证送检工作。
三、加强模板支架及施工脚手架主要构配件监管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即日起,全县各在建项目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项目已经采用的不合格模板支架和施工脚手架构配件、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要求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施工架体,要及时停止,进行重新论证加固,直到满足施工安全条件。各供应建筑脚手架构配件(特别是模板支架及施工脚手架使用的钢管及扣件)业务的租赁企业,要进行自查统计,对于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构配件要及时进行清理报废。
(二)督促国企、央企发挥带头作用。凡是在本县从事建筑施工总承包的国企、央企需要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为同类企业发挥带头作用,全面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规范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构配件及时进行整改,自行制定整改方案。对新开工项目加强使用符合规范的施工构配件材料的引导,特别对减碳绿色材料的优先应用发挥引领作用,为建筑行业的绿色发展减碳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实行一票否决。对拟评先报优项目,一旦发现使用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安全设施或材料,进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监督检查。近期,县住建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目及租赁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四、推广绿色减碳安全模板支架及施工脚手架合格构配件的应用
(一)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特别在我国双碳背景下,为发挥科技创新在建筑施工安全中的引领作用,加大建筑施工安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力度,拓宽应用范围,为推动全县建筑施工安全高质量发展,提升安全生产的本质水平,优先加强推动符合安全规范的新技术新材料,特别是对于屈服强度大于1000兆帕级的超强薄壁型的脚手架钢管,优先在施工脚手架领域应用,推动鼓励减碳绿色产品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应用推广。
(二)对应用符合安全规范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项目,在评优工程中予以加分。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4日
郯民发〔2022〕1号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经研究,现将领导干部联系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工作责任分工予以公布。局领导干部要深入所联系的乡镇(街道、开发区)进行调查研究,帮助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以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基层政权治理和社区建设、社会事务、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要积极配合,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促进全县民政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郯城县民政局
2022年1月6日
郯发改〔2021〕93号
各事故、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道路救援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事故及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613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29号),临沂市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明确我市事故、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1〕369号),现将我县事故、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收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停车场
郯城县事故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执行以下标准:车辆停车按天收费,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并负有保管责任。大型车辆30元/车·天、中型车辆20元/车·天、小型车辆10元/车·天、农用三轮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8元/车·天。对同一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后,不再单独收取货物看管服务费。
二、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和卸至停车场的货物看管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标准如下:
1.货物装卸收费。铲车或叉车装卸基价为260元/车·次,装卸费为35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人工装卸收费标准为7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
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超限运输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转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超限运输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安装卸费的50%计收(基价无折扣)。在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现场装卸的,免收基价,只收取装卸费。
2.货物看管服务收费。单独货物按照2元/吨(立方米)/天收费,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
3.停车服务收费。郯城县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执行以下标准:车辆停车按天收费,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并负有保管责任。大型车辆30元/车·天、中型车辆20元/车·天、小型车辆10元/车·天、农用三轮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8元/车·天。对同一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后,不再单独收取货物看管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
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本通知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车主与经营方协商确定。
2.因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发生的车辆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当事人原因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期限的,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保全措施前,应告知当事人可能产生的车辆保管费用。
3.事故、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应向同级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停车场名称、位置、联系人等信息,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半年末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推送有关情况。
4.车主可自行委托装卸服务机构进行货物装卸,也可以自行装卸货物。对自愿委托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提供货物装卸服务的车主,停车场可以收取货物装卸费,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车主自行装卸货物,不得收费。超限车辆在消除违法状态过程中,由车主自行选择货物装卸方式及装卸数量,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装卸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5.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费已于2019年7月1日放开,救援服务由事故车辆车主自愿选择救援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强行指定或变相指定救援服务机构,救援服务机构应做好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串通涨价、价格欺诈。
6.各事故、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装卸服务机构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郯环发〔2021〕12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法治为民办实事”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更好地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郯城县人民法院决定联合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接待对象
全县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
二、接待人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法规与标准科及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法律顾问。
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环境资源审判相关人员。
三、接待时间
每月第四个周的周四下午14:30—17:00。(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接待地点
单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三楼会议室(地点:郯城县郯西路98号)。
双月,郯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信访大厅(地点:郯城县郯东路)。
五、接待事项
(一)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帮助解决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
(二)生态环境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可以提供咨询的法律相关事项,但不包括信访、投诉问题以及之前市生态环境局已明确予以解答的重复事项;
(三)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的裁判规则及环境污染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解读。
六、预约流程
为提高接待质量,申请企业可通过两种方式申请:一是需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微信公众号郯城生态环境“法律服务”栏目进行预约登记,实名填写相关问题需求或咨询事项。二是拨打0539-6221028电话进行预约登记,实名回答需咨询的相关问题或事项。原则上每个接待日接待企业不超过10家,每个企业来访人数不超过3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郯城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5日
郯自然资规发〔2021〕30号
各所,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及服务水平,畅通不动产登记和权籍测绘工作的投诉渠道,确保不动产登记和权籍测绘的公正、合法、廉洁、高效,推进投诉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诉内容
(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问题。如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态度恶劣、言语粗暴、刁难群众等。
(二)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工作人员存在怠政懒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等问题。
(三)工作不规范问题。未依法依规办事,工作流程不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地籍图、测绘结果等存在错误不予更正,超时办结业务等问题。
(四)工作建议和意见。包括对人员管理、登记大厅建设、业务办理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投诉请求。反映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权籍测绘机构的有关情况,或提出相关投诉请求的。
二、投诉渠道
(一)通过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执线进行投诉。
(二)通过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电话:0539-6151081)进行投诉。
(三)通过在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事大厅设置的意见箱进行投诉。
(四)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张贴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三、投诉内容办理
投诉处理程序主要包括受理、调查、交办和答复四个部分。各单位接到投诉后无论是独立开展调查还是交办的,都要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需经各主管领导批准,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进行落实处理,同时答复投诉人。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4日
郯自然资规发〔2021〕28号
各所,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及时了解企业需求,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企业沟通回访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4日
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企业沟通回访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及时了解企业需求,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企业沟通回访制度(试行)》。
第二条 全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与企业对话沟通回访、为企业提供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加以落实,采取多种沟通回访形式,了解企业诉求。协调解决企业在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难题,形成“沟通一回访一提前沟通”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和认同感。
第三条 企业沟通回访内容:
(一)听取企业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办理程序的合理性及便捷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
(二)宣传不动产登记中涉企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便民利企政策。
(三)协调解决企业在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难题。
第四条 企业沟通回访形式:
(一)专员访。企业在专区办理业务时,企业业务服务专员要与企业经办人进行面对面沟通,提供业务咨询和引导,并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
(二)问卷访。企业在专区办结业务后,企业业务服务专员邀请企业经办人填写《企业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
(三)座谈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定期举办企业专题座谈会,与相关企业加强双向沟通,对企业提出的可行性建议应力行力改。
(四)实地访。不动产登记机构主动实地走访企业,积极征求意见和建议。
(五)电话访。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电话回访企业,了解企业满意度和工作建议。
第五条 企业沟通回访范围和频率:
“专员访”“问卷访”每笔登记业务均要开展;“座谈访”“实地访”从近期办理业务的企业中随机选取,“座谈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实地访”每个月不少于1家企业;“电话访”每月从近期办理业务的企业中抽取半数以上的企业进行回访(业务量少的,应全部回访)。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与企业的对话沟通回访,认真听取、收集和整理企业的意见建议,建立不动产登记企业沟通回访记录台账。对沟通回访中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要积极化解、妥善解决。
第七条 回访人员在回访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度的通知
郯自然资规发〔2021〕29号
各所,各科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一系列“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提升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度,切实提高全县不动产登记服务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企业登记一窗受理,优化工作流程,创新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
因地制宜设立企业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专窗,将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交易、税收缴纳列入“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综合受理的相关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以满足其职能、业务需求,有关部门在并行办理相关业务中产生的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作为登簿的要件。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的要求,能合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事项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一并审核、分别登簿。实施实体经济企业不动产登记申请容缺受理机制,除权属来源等关键材料以外,企业未及时提供的相关材料可容缺受理,由申请人按承诺期限在不动产登簿前补交到位。不动产地籍调查可提前完成,在建设项目相应阶段的土地勘测定界、综合验收测绘等工作中,同步完成不动产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成果提前审核入库,进一步压缩登记时限。探索联合验收申请与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同步,在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实现新建项目“交地即办证”“验收即办证”。
二、加大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推广应用
加大与同级部门、部门内部各业务之间的信息共享。同类信息优先使用属地共享信息,在属地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依次共享省级、国家级信息,支撑不动产登记材料核验。加大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宣传,在媒体、不动产登记大厅、微信公众号等公示“一网通办”流程。10月中旬前,各地完成对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誉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技术培训,引导使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开展线上申请、线上获取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
三、严禁增加企业经济负担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要求,企业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认定标准(http://xwqygsxtgovcn/mirco/regu_info),作出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的承诺。对承诺属于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即按小微企业的减免政策要求予以免收登记费;没有作出承诺且没有提交小微企业相关证明的企业按照相关收费政策执行
四、推进土地管理质量指数提升健全不动产地籍数据库。
加快完成各类存量不动产登记信息整合入库,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关联、落图,编制不动产登记代码;建立不动产登记系统与不动产地籍数据库关联机制,以不动产登记单元号作为唯一关联码,实现不动产登记“带图作业”,确保不动产地籍数据库与登记信息一致性;规范不动产登记上传内容,首次登记以及宗地分割或合并引起界址变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上传时,应一并上传矢量数据。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优质查询服务,除向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外,还可依申请将地籍地图信息通过不动产单元统一代码关联后一并提供查询。支持相关部门业务联办,为相关部门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注册、金融监管、公证、公积金贷款、抵押贷款、社会救助、水电气暖过户等提供便利。局机关各科室要密切配合,压实工作责任,积极做好工作衔接,要积极探索创新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化新模式,强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推广经验做法,打造不动产登记优质服务品牌。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4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优化提升乡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的意见
郯政办字〔202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发202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提升市县乡公共体育设施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乡镇(街道、开发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推动我县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着力点,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开放惠民、科技智慧”的公共体育设施体系,为加快体育强县和健康郯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在“十三五”期间全面完成乡镇“两个一”工程基础上,着眼新时代新要求,提升建设标准、拓展建设内容,进一步完善功能、优化布局、强化管理、规范使用。到2025年,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建成“四个一”工程,即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一个社会足球场。
三、建设标准
(一)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筑面积≥1500㎡,且用于体育健身的室内场地面积总和≥1000㎡,包括大空间健身房、小空间功能房。经常开展体育活动场地种类≥5种,宜配置篮球、羽毛球、乒乓球、牌室或其他健身活动室等。
(二)灯光篮球场:应配置一片带看台的标准篮球场地,场地面积至少608㎡(32m×19m),场地面层应是合成材料或PP材料悬浮式拼装地板。增设围栏,配备相应的照明设备。
(三)多功能运动场:可以是多功能转换场地(即一块场地重叠划线);也可以是2种以上健身场地平行分布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设施配置可满足3种以上健身项目使用。场地面层应是合成材料或PP材料悬浮式拼装地板。增设围栏,配备相应的照明设备。
(四)社会足球场:具备条件的建设标准足球场,场地比赛区(划线区)不小于90m×45m;场地条件受限的可建设7人制足球场、场地比赛区(划线区)不小于45m×45m,比赛场地外应设置缓冲区,增设围栏,配备相应的照明设备。
四、管理服务
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机制,不断提升公共体育场开放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好场地设施的使用效益。
(一)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开放监管。确保全面开放健身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基本功能,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执行开放要求。
(二)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配套服务。适当设置卫生间、更衣室等附属配套用房,建立应急救治机制,加强对场馆工作人员的急救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场馆健身站点和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加强对健身群众的指导和服务。
(三)推动体育场馆现代化智慧化建设。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应用,提升体育制造科技含量。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逐步推行智慧化管理运营模式,加强资源整合、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实现科学健身指导、体育场地预定、赛事信息发布等功能,不断提升网络服务水平。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引入各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管理公共体育设施,拓展服务领域,延伸配套服务,实现最佳效益。
五、时间安排
(一)2021年12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计划,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
(二)2022年1月底前: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全面落实好项目选址、用地指标、建设资金等保障。
(三)2022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手续,基本完成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等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四)2022年6月底前:确保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开工建设。
(五)2024年6月底前:所有新建、改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六)2024年12月底前:县体育中心组织第三方对全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解决好土地、资金等保障性问题,明确整体目标任务和各年度落实举措,形成定期研究、统筹推进的高效工作机制。
(二)加快工作进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地抓好任务落实,在切实摸清工作底数的基础上,坚持一事一策,把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与第26届省运会承办作结合起来,统考虑场馆建设标准和进度,千方百计确保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任务。
(三)确保工作实效。请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于12月20日前,将《郯城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报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政府办公室将以此为基础,形成工作台账,建立定期报告、调度讲评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要坚持安全底线,保证建设质量,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坚决杜绝凑合过关,确保到2025年全县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附件:《郯城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
郯城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公共体育设施优化提升工作推进表
郯农安字〔2021〕3号
各乡镇(街道)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为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业务水平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广,经研究,定于2021年12月13日在县开发区维也纳大酒店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业务技术能力培训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1年12月13日-12月18日。
二、培训地点
维也纳大酒店一楼会议室。
三、培训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综合业务技能等。
四、培训对象
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纳入农业种植主体名录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负责人。
五、有关要求
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请各乡镇将培训通知传达到村级监管人员、纳入农业种植主体名录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负责人,一并参加培训。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8日
郯政办发〔202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应急救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三个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应急救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三个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要求,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郯政发〔2019〕6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应急救援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县与乡镇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积极推进全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县级应急救援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县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县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县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乡镇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乡镇财政事权,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国家和省、市、县级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和省、市、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确认为乡镇财政事权,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县级主要负责县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乡镇主要负责本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县级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乡镇财政事权,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县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县性应急普法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乡镇组织开展的应急普法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乡镇财政事权,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全国和省、市、县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承担县级部门直接开展的全县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县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县级为国家和省、市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国家和全省性、全市性、全县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县级主要负责县级部门直接实施的全县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乡镇主要负责本行政区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国家或省、市、县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乡镇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由乡镇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乡镇财政事权,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按照确定的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领域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按上级要求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自然资源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要求,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郯政发〔2019〕6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自然资源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县与乡镇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基础性、专题性地理国情监测,全县自然资源通用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等地质调查,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基础测绘
将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运维,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政府委托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上级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法律授权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测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县级、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相关专项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级落实的任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乡镇落实的任务,确认为乡镇财政事权,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县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授权农转用、委托土地征收转用的市级管理和具体实施的事项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全县性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国家级和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和省市县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家和省市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安全
将县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和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病、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的野生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分析、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区域国有林区等关键区域林业防灾减灾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八)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县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对乡镇政府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管辖和全县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按照应急救援领域实施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协同推进改革。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领域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生态环境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要求,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郯政发〔2019〕6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生态环境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县与乡镇事权、支出责任和财政相适应的制度,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县级生态环境规划与综合性政策、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的制定,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全县主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全县重点监管行业监督抽测,全县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全县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县级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和督察,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定为县级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县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县性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地方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县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全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全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全县性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监督管理,全县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陆源污染物入河管理、重点河湖调查评价、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及更新等,确认为县级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县界、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通过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社会资本缺乏投资意向的个别危险废物种类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其他未列事项参照《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郯政发〔2019〕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县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按照确定的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郯政办发〔20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医疗卫生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医疗卫生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要求,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郯政发〔2019〕6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医疗卫生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的要求,推进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发展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进一步合理确定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我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和能力建设四个方面。
(一)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等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县级根据国家、省、市基础标准确定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全县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全县统一实施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免费产前筛查等妇幼项目。全县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为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根据事件涉及人群和地域范围、受害程度等因素予以补助;全县统一实施的妇幼项目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县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
(三)计划生育。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级根据国家、省、市基础标准确定全县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人均经费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四)能力建设。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补助,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县级财政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县乡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县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等,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县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卫生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站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角度,提高政治站位,精心谋划组织,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统筹协调解决研究改革中的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改革顺利实施。
(二)统筹协同推进。该项改革是一项系统性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和事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将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三)强化责任落实。县和乡镇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提供。
郯政办发〔202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教育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要求,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郯政发〔2019〕6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教育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教育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范围涵盖三个方面,包括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根据省定基础标准执行,由县级财政承担。
1.公用经费保障。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2.校舍安全保障。县直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乡镇中小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县级财政和乡镇财政承担。今后根据国家、省和市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情况相应调整完善我县政策。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按照省定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4.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和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等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乡镇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县财政集中统一代发,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总体为县级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
1.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平均资助标准,由县级财政承担。
2.高中阶段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县级财政承担。
3.高校学生资助项目。包括高校国家助学金、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高校赴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和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等,所需经费除上级财政承担外,资金缺口部分全部由县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对公办幼儿园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县级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县级根据中央及省、市要求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县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县与乡镇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依法依规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二)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教育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郯政办发〔20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科技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技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要求,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郯政发〔2019〕6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科技领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为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乡镇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积极开展地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对聚焦全县发展战略需求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县重大战略部署和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对高端装备、卫生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中需长期演进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县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乡镇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乡镇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由乡镇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为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和乡镇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省、市、县批准设立的、聚焦科技创新和研发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助,由县级财政和有建设任务的乡镇财政根据相关规划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相关规划等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为县或乡镇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级实施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兑现引进人才补助等涉及科技人才专项,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乡镇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以上财政主要通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府引导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乡镇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由乡镇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为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县与乡镇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乡镇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乡镇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为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和乡镇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县级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乡镇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乡镇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为县或乡镇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县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科研机构承担乡镇委托任务,由乡镇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八)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县级与乡镇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九)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县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县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县各小微园区及飞地经济涉及以上领域应由财政承担的扶持资金,按受益财政比例分别由县级和受益乡镇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增强财力保障,落实支出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把科技创新作为财政保障和预算安排的重点,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只增不减。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持续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
(二)协同深化改革,突出实施绩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经费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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