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民发〔2016〕10号
郯城丰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你们关于变更郯城丰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名称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管理条例》,决定准予郯城丰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名称变更为郯城县丰华职业培训学校。
郯城县丰华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名称后,原登记证书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郯城县民政局
2016年3月25日
郯民发〔2016〕9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去冬今春,全国多家媒体先后两次就我县部分乡镇敬老院空调成摆设问题进行了报道。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亲自批示;县纪委专门成立调查组对敬老院存在的问题进行摸排,并结合实际对敬老院提出8条整改建议,为确保领导批示精神落到实处,现将各乡镇敬老院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主要为6个方面内容:
1、挪用敬老院空调问题。经纪委检查,部分空调被乡镇或有关部门挪用。分别是李庄镇17台,重坊镇10台,杨集镇9台,红花镇2台,庙山镇10台,归昌乡6台,7台损坏。对挪用的空调,尽快归位;对损坏的空调,抓紧维修,确保正常使用。同时要做好资产登记。
2、空调遥控器问题。为杜绝类似问题再发生,各敬老院要安排专人教会入住五保老人人人会使用遥控器;对确实学不会的,指定专人代为操作。
3、用电线路问题。要全面做好敬老院用电线路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对需要维修、更换的线路,抓紧投入行动,确保用电线路安全,空调运转正常,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另外,泉源乡敬老院要将电费单独列支,便于统计管理。
4、敬老院拨款问题。据县纪委检查,部分敬老院生活费拨付不及时或拨付资金不足;部分乡镇没有或缺少乡镇配套资金;部分乡镇敬老院虽拨付资金,但没有用于五保老人生活,仅用到人员工资上,造成五保老人生活质量较差;还有的乡镇虚增五保对象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等。对生活费没有拨付到位的,及时足额拨付;没有配套乡镇承担30%部分生活费的,及时配齐;要将五保老人生活支出与工人工资账目分别列支,确保分类明细、有账可查。
5、完善敬老院配套设施。敬老院房间、上下楼梯,要按要求安装扶手,方便五保老人出入;院内有台阶的地方要修建坡道,方便坐轮椅人员;洗手间、厕所要加装防护扶手,配置灯具,方便夜间使用;没有配呼叫器的敬老院,每室尽量安排两名五保老人同住,便于相互照应,保护老人安全。
6、增设文化活动室。各敬老院要完善文化活动室,满足五保老人的精神生活。冬季可用于白天集中取暖,节约资源;其他时间可以看电视、下棋,开展系列娱乐活动,丰富五保老人日常生活等。
请各民政办公室对照以上内容,结合纪委检查组提出的和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落实报告以表格形式,逐条标注整改结果,经乡镇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于2016年3月15日前上报县民政局。
郯城县民政局
2016年3月6日
郯环发〔2020〕5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保办,各有关企业,局各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执法和服务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2020年2月13日
关于开展执法和服务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在生态环境执法中既严格规范执法,又强化服务意识,对轻微违法、无心之过或能力不足的企业加强帮扶指导,在去年我局组织开展的企业环保精细化管理、厂区环境公众开放日等举措的基础上,开展执法和服务提升年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方式,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对企业主动帮扶,通过持续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达到提升企业守法能力的目的,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真正、全面落到实处。
二、服务方式
(一)推行环保管家服务。在郯城县高科技电子产业园试点推行环保管家服务管理模式的基础上选择具备条件的园区、企业,积极推广环保管家服务管理模式,搭建第三方污染治理平台,依托专业的人干好专业的事,解决环保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业务能力低下的问题。
(二)深化企业精细化管理。在去年我局制定的《郯城县企业环保精细化管理评价标准(试行)》,基础上,今年要在行业上和参与企业方面实现突破,争取有更多的企业参与进来,从内驱动,让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由局科级领导干部和监察执法人员对首批17家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并每季度组织一次精细化管理观摩现场会,推进企业共同进步、共同提高。
(三)开展厂区环境公众开放日。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展示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进展,推动公众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激发公众环境责任意识,搭建市民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形成答疑解惑、良性互动的平台,满足市民对环保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力推动和形成生态文明良好风尚,共建美丽家园。
(四)依托行业协会帮扶。行业协会由企业负责人和环保业务骨干组成,他们具有丰富的环保业务知识和一线操作经验,不仅对本行业的污染情况了如指掌,还对行业内可能存在的环境隐患了然于胸。他们熟悉企业,了解企业难处,沟通交流没有障碍。针对存在的问题“开方诊治”,及时“纠偏补漏”,企业更易接受和执行。在目前化工、钢木家具、木塑、油炸花生米等现有行业协会的基础上,再指导、督促成立铁艺、铸造、页岩砖等几个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行业中的独特作用,充分发挥其专业价值,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为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消除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污染给企业和社会造成的损失,按照“练为战”的原则,选择化工、散乱污等不同行业的代表性企业,每季度由县局应急办和一个中队牵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三、监管措施
(一)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大力推行重点排污企业环保公开承诺制度。进一步强化排污企业环境守法意识,推动形成企业守法经营的良好局面。与重点排污企业签订《环保承诺书》。如企业违背承诺,致使公众权益受到损害,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赔偿责任和社会损失外,应向公众公开道歉,督促企业强化守法意识,恪守环保信用。
2.积极推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对群众反复投诉、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违法行为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企业,除了依法查处外,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约谈”制度,通过约谈,督促其落实整改要求。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将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曝光,并纳入社会诚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二)全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
1.提高“双随机、一公开”公信力。依托生态环境数据中心,对检查事项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随机抽查事项、抽查依据和抽查内容,向社会公布。
2.开展联合执法。制定检查计划时,整合执法力量,力争多科室联合检查,争取“一次检查、全面体检”。通过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开展联合检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企业负担。
3.突出监管重点。合理确定检查比例和频次,对一般监管对象,至少按照1:1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重点行业、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应保证每年至少检查2次。按照《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4.完善信息公开。依托网络资源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率达到100%,提高履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活动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认真履行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坚持依法行政。禁止“一刀切”,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各类环境问题,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杜绝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巡视等名义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粗暴做法。
(三)优化服务方式。不断改进作风,加大帮扶力度,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视情予以通报、约谈、问责。局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送环保服务下企业、进基层,帮助企业解决环保工作中的困难,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
附件: “一对一”帮扶企业名单
郯环发〔2019〕24号
局各单位、各持证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规范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将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一)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制是依法依规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文书,也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依据,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证实施到位的关键环节。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
按照《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要求,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点行业摸排清理整顿,通知排污单位按时限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注册申请排污许可证。
(四)排污许可证变更与延续
按照《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要求,排污单位有关事项发生《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中“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应及时组织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二、排污许可证后管理
(一)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制度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排污许可证核发、执法、监测、监控等机构,对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依法持证排污情况的现场检查,对违反排污许可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监测、环境监控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能,配合环境执法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提供业务支持。上级环保部门定期对下级环保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1、督促排污单位开展自查
排污单位每年自行组织开展自查1次,重点对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及相关附件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等内容。自查中发现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发现在自查过程中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2、开展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
环境执法机构按照《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鲁环办〔2015〕47号)规定的频次和比例重点对持证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抽查的频次和比例纳入双随机抽查整体工作。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持有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情况,是否需要变更及延续,且排污许可证正本是否悬挂在方便公众监督的营业场所内。根据双随机检查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监察大队及时提出专项执法检查建议。
对环境选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现场核查需重点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相符性,重点关注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监测设施及采样口设置、厂区平面布置等相关信息,必要情况下也可核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情况等内容。对于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整改。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置。
3、检查环境管理台账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环保部门每季度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检查1次。检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重点检查环境管理台账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是否完整、真实,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记录频次和记录形式是否规范,是否记录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等内容。
4、核查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按月核查排污单位执行报告系统上报情况。环保部门每年组织开展1次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现场核查,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重点核查执行报告的上报内容、报送频次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等,核查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是否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是否报告了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内容变化、公众举报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于在执行报告检查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实际执行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内容等不一致的,应责令排污单位作出说明。对于未能提供相关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对于有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应提高检查频次,并纳入排污单位环保信用信息中。
5、检查自行监测
环保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应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规范性、监测行为完整性、监测过程规范性、监测数据真实性以及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等,重点检查监测点位、指标、频次、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信息记录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期间生产负荷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是否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主管环保部门。对于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检测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疑问的可延伸至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应视情况开展在线设施的比对检查。
6、做好信息公开监督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环保部门每年开展1次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并对信息公开情况检查结果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可通过年度执行报告中记录的信息公开情况,核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方式、时间节点和内容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运营期间的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公开内容。
(三)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管
1、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办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法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现场填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束后,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录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局生态环境数据中心,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3、按照季度对执法人数、抽查排污单位数量、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进行汇总,通过填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双随机抽查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报送上一级环境执法机构;按照年度对全年排污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行成书面报告,于年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报送上一级环境执法机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3日
郯环发〔2019〕1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郯城经济开发区、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9]73号)意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深化“一次办好”改革,通过流程再造,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贯彻“只跑一次”服务理念,推行“零跑腿”、“不见面”审批,建设单位从受理到审批“最多跑一次”,确需沟通对接的,可采取电话、电子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进行沟通。
1、受理
建设单位向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郯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受理公示,报告书项目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补齐补正的内容。
2、技术评估
对于报告书项目,由局评估中心组织技术评估,召集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现场勘察、评审,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其中,评审中提出报告书需要修改完善的,局评估中心通知建设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报送,修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3、审查审批
审批科室审查。环评科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局分管领导审核。建设单位按照环评科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环评科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进行研究。
审批委员会会议审定。局分管领导召集审批委员会成员参加。环评科汇报拟审批项目的审查意见,与会人员讨论研究,确定审批意见。
4、公示批复公告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信息在郯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设单位在落实审批委员会会议相关意见后,环评科起草批复文件,按程序签发,并在郯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通过快递、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等形式分别将批复文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
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受理之日起,报告书项目10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含受理公示、技术评估和拟审批公示时间)。因建设单位未及时完成整改或者环评文件编制有重大问题导致时间延误,不计入时限。
审批委员会会议原则上5个工作日召开一次。重大项目环保部门应主动服务、提前介入,督促建设单位尽早开展环评,合理安排报批时间。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随时开会研究。
生态保护红线审查办法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鲁环发[2018]190号)执行。编制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影响专章,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穿越文件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估中心邀请环评科、水科或生态科等有关科室派出代表参加技术评审会,专家评审结论纳入评估报告。
二、事中事后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是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体现。通过加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1、加强对环评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
环评科严格按照《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鲁环发[2018]191号)、《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等有关规定对环评文件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2、环境监察大队应当在日常管理中监督项目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3、将排污许可制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特别是“上大压小”“上新压旧”“上高压低”等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的,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4、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纳入排污许可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纪律要求
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技术评估、审查审批、生态保护红线审查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要热情、严谨、高效服务,严禁吃拿卡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和《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自觉维护环保人员形象。对违反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对于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的环评机构,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日常考核中发现的环评机构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上报上级环保部门。上述情况记入环评机构诚信记录。
3、对因建设单位造成的审批延误以及申报材料不实造成审批失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本通知与国家和省市政府今后出台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放管服”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0日
郯环发〔2019〕15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环保办、局有关科室:
为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爆炸重大事故教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全力防范和遏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严守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按照省厅、市局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郯城县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1日
郯城县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临环发〔2019〕2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治理目的
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爆炸重大事故教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彻底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切实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全力防范和遏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严守全县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二、排查治理范围
本次排查治理范围包括全县所有环境风险源企业。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三、排查治理重点
1、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产、批建不符等环境问题。
2、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达标情况。检查是否按环评和审批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暗管偷排、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3、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废水进入清净下水管网偷排、清净下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稀释排放等环境问题。
4、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处置情况。结合全市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检查危险废物是否全部落实有效处置途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申报、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利用、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问题;废气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5、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检查自动监测设施是否按要求实现废水、清净下水、废气的全覆盖,是否全部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维护记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扰乱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等环境问题。
6、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全面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科学评估环境风险等级,是否及时修编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是否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是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7、环境应急监测预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在风险单元安装自动监测预警装置,并保持运行情况良好。
8、环境应急防范设施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是否科学合理设置围堰、应急池等防范设施,是否在罐区等风险点安装自动喷淋设施;结合正在开展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调查工作,重点查看应急处置物资是否配齐配足。
9、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构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
10、企业建立环境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情况。包括企业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培训和演练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材料是否齐全。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中旬)。结合全县工作实际,细化检查重点,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4月中旬至5月上旬)。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环保办督促辖区环境风险源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有关企业开展全面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并将检查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中,对发现的一般环境风险隐患迅速进行整改;对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立即制定整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5月10日前,有关企业向县环保局报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全面检查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上旬)。县环保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现场综合检查小组,对全县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填写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表(见附件1)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表(见附件2),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对重大环境风险隐患跟踪治理,确保整改到位。
(四)省、市级抽查阶段(6月中旬至7月中旬)。迎接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查治理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督促检查以及“山东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系统”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随机抽检工作。
(五)总结上报阶段(7月中旬)。7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工作总结上报市生态环境局(lyyjzx@163.com)。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责任感、敏感性和主动意识,牢固树立“隐患险于事故、防范胜过救灾”的理念,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依法依规完善环境安全责任,切实把环境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压紧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二)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挂账销号制度,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跟踪落实整改;严重危及环境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三)构建长效机制。要以本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构建环境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开展专项行动或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发现属地责任不落实、问题查处不严、整改进度缓慢、工作措施不力的,将视情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表
郯民发〔2016〕3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养老机构管理,全面提升服务水平,12月29日、30日,县民政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实地查看、随机调查、查阅资料等形式,对13处乡镇敬老院和4处民办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资金拨付、环境卫生等10个方面进行专项检查,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敬老院管理工作会议之后,各乡镇迅速投入到行动中,结合敬老院各自实际,认真进行整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一是领导重视。各乡镇、街道及时将张凤梅副县长的讲话精神进行传达汇报,党委政府负责同志从讲政治的高度,对五保供养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敬老院资金配套投入、提高供养质量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民政办公室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强化管理、认真落实,有力推动了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落实责任。按照敬老院管理标准要求,各乡镇、街道敬老院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在入住、医疗、娱乐等方面采取切合实际的办法,提高入住老人的满意度。并结合敬老院冬季管理实际,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人员外出请销假制度,努力实现管理制度化。三是环境改观。各敬老院积极组织人员对院内环境进行清扫;对室内环境进行整理,敬老院室内外整体环境有所改观。
二、存在问题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及时兑现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对部分敬老院实施改扩建,更换更新室内物品、厨房用品,敬老院整体建设得以有效提升。在此次检查中发现,除李庄、庙山敬老院相对较好外,大部分乡镇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在资金方面,部分敬老院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个别乡镇至今也没有落实乡镇配套部分资金,没有严格按照集中供养人员供给标准进行保障,造成生活水平低下。在管理方面,有些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对配发物品管理不严,不严格落实登记制度,造成物品丢失、流失现象;服务人员少,或基本没有服务人员,造成五保对象穿着破旧、房间杂乱、充满异味,人员精神面貌差。值班制度落实不好,敬老院大门敞开,人员自由出入。在安全方面,除庙山等个别乡镇敬老院已进行用电线路整改外,大部分敬老院用电线路老化,无法满足空调正常使用需求;灭火器缺失,有的甚至已过期;食堂食品贮存不符合要求,没有餐具消毒设施,食堂卫生不够整洁。
三、整改建议
贯彻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加强和改进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高度,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一是要高度重视五保供养工作。家家都有老人,人人都会老。五保对象作为最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关爱。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影响敬老院良性运转的难点问题,切实保障好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要跟上指导、协调和督查,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二是要加大管理力度。要高度重视敬老院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省星级敬老院的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配套设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管理服务人员培训,努力达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管理目标。要重视敬老院院长选拔工作,切实将热爱养老事业,有丰富管理服务经验的人安排到岗位上来。三是要确保供养资金到位。认真落实当前五保供养对象,按时足额下拨生活费用,不得再出现挤占五保对象生活费或不拨付乡镇配套资金部分的现象,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确保他们吃得好、吃得舒心。四是要切实解决问题。针对敬老院存在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明确责任到人,逐一落实整改到位,以务实之举为全县敬老院建设工作再上台阶作出应有努力。
郯城县民政局
2016年1月8日
郯交普字〔2019〕8号
根据《郯城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袭战乘胜追击60行动”实施方案》和县扫黑办相关文件要求,对照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回头看”反馈问题,积极整改并推进交通运输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稳步开展。经研究,现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开展郯城县交通运输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袭战乘胜追击60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按照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指示,为打好交通运输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郯城战场“破袭战”,集中在60天内,聚焦线索摸排、集中整治和宣传发动等重点工作,在前期工作开展的基础上,乘胜追击,健全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安全保护机制,紧紧围绕“黑恶积案清零、问题线索清零”的目标任务,扎实开展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核查、交通运输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和中央督导反馈问题整改落实跟踪问题行动,向各类黑恶犯罪、腐败和“保护伞”势力发起新一轮强大攻势,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交通运输系统内实现新突破。
二、行动时间
2019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线索核查力度,重点摸排交通运输核心领域内涉黑恶势力问题
针对黑恶势力进入蛰伏期的特点,进一步明确阶段性主攻方向,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资源,以线索核查、案件办理为突破口,在交通运输领域全力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核查行动,确保实现“黑恶积案清零、问题线索清零”的任务目标。主要集中对以下领域进行重点摸排。
1、交通运输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在交通运输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强揽工程施工、恶意暴力围标、强霸材料供应的黑恶势力;煽动群众或者组织社会人员在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寻衅滋事的黑恶势力;在交通运输公路工程建设、设施养护招投标、工程许可审批等领域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2、交通运输市场领域。在物流站场、客运枢纽等客货运源头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非法从事客货运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出租汽车经营等扰乱市场的黑恶势力;充当“车托”“证托”干扰正常证件办理秩序的黑恶势力;在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领域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3、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聚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盯梢威胁执法人员,为违法车辆带路闯关、收取“带车费”的黑恶势力;有组织拍摄炒作负面新闻并对执法部门实施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为涉黑恶运输业户、利益集团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二)加强集中整治力度,全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环境
继续强化在交通运输领域内的集中整治,开展综合治理,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广泛出击的工作格局,源头治理、全面突破,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生存空间,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要强化责任担当,全面摸排线索,彻底摸清涉黑恶底数,明确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把专项整治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实现扫黑除恶的全面突破。
1、聚焦重点领域集中整治。一是工程口要以农村公路“三年集中攻坚”重点工程为着力点,有效规范工程施工、招投标、材料供应、工程余料处理等环节流程。二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要在客货运源头及动态监控等环节上加强排查,落实客货运输环节实名、验视制度和道路运输驾驶员“黑名单”制度。三是出租客运管理单位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申请从业资格的“无暴力犯罪、无交通肇事、无危险驾驶、无吸毒”等条件进行审核。四是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要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暴力抗法等行为。
2、全力推进结对帮扶工作,集中开展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整治。根据上级要求,做好在交通运输领域内的结对帮扶工作,深入调查了解,摸清真实情况,结合实际,扎实进行帮扶。要针对“出租客运行业”这一帮扶方向,认真落实《临沂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制定方案,集中开展出租汽车客运行业集中整治。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对有操纵市场、组织非法经营、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聚众干扰执法、暴力抗法等特征的涉黑恶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我局正在对全县交通运输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开展集中整治工作,要求执法大队积极联合公安部门,加大力度治理出租客运市场经营秩序。
3、开展“保护伞”专项预防整治。按照《关于对黄赌毒和黑恶势力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问题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一是将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作为整治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工作内容,如存在相关问题,坚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二是加强廉政警示教育,强化内部控制,通过开展纪律作风“回头看”、“廉政自省日”、廉政讲座、观看廉政警示片等形式,筑牢抵御黑恶势力侵蚀的思想堤坝。三是要扎进篱笆,以完善体制为重点,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反腐打伞”长效机制,提升廉政建设水平,铲除可能滋生问题的土壤。
(三)加强宣传发动,确保浓厚斗争氛围
1、加强外部宣传。在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辆,高速公路出入口、货物集散地、车站、公交站牌等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采用车载电视和LED电子屏滚动宣传、发放宣传明白纸、张贴宣传公告、广播宣传录音、悬挂宣传标语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
2、开展内部教育。要结合当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提升交通运输系统内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树立“红线意识”,避免有人误入雷区。
3、配合媒体宣传。要积极正确面对媒体记者的采访活动,围绕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宣传,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出现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例,要积极上报到县扫黑办。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重点,取得实效。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积极参与、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细化主攻方向、作战重点,列出关键点、突破口。建立重要节点台账,以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督查倒逼落实,确保在交通运输领域内60行动任务圆满完成,取得实效。
(二)连续作战,扩大战果。要发扬连续作战精神,深刻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坚持问题导向、战果导向,自觉克服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的思想,克服扫黑除恶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思想,克服天下太平、无黑可扫、无恶可除、无线索可查的思想,克服侥幸麻痹、松劲懈怠、“挤牙膏”的思想,以中央督导组“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为抓手,以进一步扩大战果为目标,打好今年的收官之战。
(三)明确重点,协调推进。跟进上级步伐,做好“啃硬骨头”的思想和工作准备,与各部门密切配合,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
(四)强化职责,严格考核。实行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将切实履行职责,把“破袭战乘胜追击60行动”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纳入年度考核体系,进一步落实各单位科室责任,推动我县交通运输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10月25日
郯民发〔2016〕2号
郯城街道蓓蕾幼儿园筹备组:
你们关于成立郯城街道蓓蕾幼儿园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郯城街道蓓蕾幼儿园成立登记。
郯城街道蓓蕾幼儿园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局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郯城县民政局
2016年1月6日
郯环发〔2018〕36号
局属各科室、各有关企业:
《郯城经济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运行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4日
郯城经济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郯城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环境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应对环境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和有效避免事故状态下对外环境的污染危害,提高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园区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以下简称防控预警应急体系)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条 防控预警应急体系的平台和监测设备验收交付后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工作(验收交付前由建议方负责维护),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以保障平台、微型站、VOC超级站、雷达站等设备稳定运行,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上传。
第三条 局成立预警应急体系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环境应急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担任,局应急办、大气科、水科、监察大队综合科、监察大队开发区中队、环境监测站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园区日常预警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对园区企业管理提出措施。
第四条 预警应急管理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结合局周例会或月例会并联召开,必要时单独召开。对园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各微型站和超级站点近一周检测数据形成周分析报告,并上报局党组。
第五条 局应急办对运营公司的日常维护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应急指挥体系统数据库的维护和更新。
第六条 园区自动检测系统数据报警信号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预警应急体系管理小组各成员,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办负责人,微型站周边企业负责人。
第七条 园区自动检测系统超标数据处于危险状态且有持续升高趋势,第一时间启动局应急响应程序,局应急、监测、监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落实原因。
第八条 环境监察大队开发区中队对存在问题企业进行调查,督促整改,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 局大气科负责经济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熟练应用系统监测数据和3D可视激光雷达等先进技术手段判断空气污染物来源,精准施策、加强管理,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
第十条 相关企业接到数据预警通知后要第一时间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园区环境安全,最大限度发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预警应急体系作用。
郯环发〔2018〕34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环保办、局有关科室:
根据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县深入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确保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全县深入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确保辐射、危险废弃物处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4日
全县深入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确保辐射、危险废弃物处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当前和下半年的安全生产保障工作,根据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县深入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确保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确定从现在起到2019年1月份,在全县组织开展辐射、危险废弃物处置行业领域集中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精准发力,严明安全生产责任,严查安全生产风险,严除安全生产隐患,加快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确保下半年特别是重点时段、敏感时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我县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掌握全县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有效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安保体系,确保全县环境安全。
三、检查内容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核查企业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的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对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重点检查利用处置设施的合法性,是否开展环评并验收;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按照国家“十三五”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计分,判定是否达标。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暂存点),重点核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和规模相符;接收的危险废物是否与上游产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相符;实际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接受的一致,是否存在向外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按照国家“十三五”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计分,判定是否达标;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行情况。
(三)全县涉及核技术利用单位,目前濒临破产倒闭或已破产倒闭的涉源单位,核技术利用辐射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放射源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安保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02)情况,从业人员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辐射监测仪器、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对可能出现的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等;法规要求落实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各项工作记录的档案保存情况等;放射源进出口、转让等审批办理情况,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送贮的事后备案要求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对涉危废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有关要求打分、综合评估。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清单,实行问题清单销号制度,明确限期完成时限,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检查问题按期得到解决。
(二)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数不清、账物不符等情况的单位,应梳理清楚,做到账物相符底数清,特别是对移动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及其作业现场要重点检查;对管理系统内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或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未通过系统办理完成的,应指导相关单位补充完整相关数据;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的,着力解决检查中发现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和安全保卫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明确限期整改要求。
五、时间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2018年8月下旬)。
根据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县深入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确保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完成全县辐射、危废行业领域整治工作方案并下发实施,同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检查整改阶段(2018年9月-2019年1月上旬)。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对本辖区内涉辐射源、放射源及危废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督促企业切实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局生态、固废、监察等业务科室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发现的一般环境风险隐患迅速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责令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跟踪治理,确保整改到位。
(三)总结阶段(2019年1月中旬)。
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完善档案材料。
六、工作措施
(一)严格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集中行动的各项工作要求,严重危及环境安全的,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整改治理无望的企业,提出关闭建议报县政府。
(二)采取明查和暗访方式。集中行动期间,按照“四不两直”要求(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查现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检查。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坚决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不走过场。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集中行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关注、积极参与集中行动,大力营造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加快整改,及时清零。对发现的环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环境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临时强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在集中行动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风险管控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将严肃问责。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典型事件,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郯交普字〔2017〕22号
局属相关单位、各施工、监理单位:
当前已进入持续高温季节,雷电、暴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频繁,给当前施工安全带来诸多不利因素,为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广大建设工程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当前高温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扎实抓好夏季高温和汛期在建交通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各在建交通工程项目办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监理单位要加强巡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高温季节及汛期施工安全生产,加大夏季高温及汛期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要针对季节特点和行业特点,研究具体的安全生产方案,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安全、防暑、防汛、防雷电、防坍塌、防摔伤措施,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确保安全度夏。要全面落实夏季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工作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保证抢险物资准备充足,抢险队伍落实到位,汛情信息畅通准确,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措施到位。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管理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好防汛自查。
二、结合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落实安全责任,全面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做好夏季高温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防范夏季高温和汛期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事故作为当前首要任务。针对夏季高温和汛期的特点,各在建交通工程项目办及各从业单位要认真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全面组织隐患排查,努力减少和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对深基坑的管理。
夏季汛期雨水多,极易造成深基坑积水和基坑支护坍塌。所有深基坑必须制定专项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的要求进行支护施工。平时随时观测边坡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做好观测记录,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基坑周边所建的临时设施、堆放的材料,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搬迁。能回填的基坑,要加快进度,争取尽快回填完毕。
(二)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
严格落实机械管理的各项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使用安全。重点做好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灵敏度的检查,提高防雨、防雷电性能,对存在有事故隐患的设备,要立即暂停使用进行整改,对整改达不到标准要求而使用,并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尤其要做好配电箱、用电设备的防雨措施,接地装置的设置,漏电保护器的灵敏度试验,配电线路、设施的日常检查等工作。施工现场在大雨之前、大风天气时要全部停止供电,停止施工;雨后施工前,要由专业电工队对所有用电设施和线路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报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加强对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管理。
重点加强对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立杆基础的落实检查,要做到基础平整、坚固;立杆基础设置垫板和钢底座;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确保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系统的整体稳定性。要对脚手架和支撑模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扣件的连接情况、固定情况等的完善情况,该紧固的紧固,该增设的增设,该疏通的疏通,做到拉结有效,结构稳固。
(五)加强对临时设施的管理。
施工区及生活区办公室、宿舍、伙房等临时设施必须用轻质隔热复合夹芯板或砌块等建设,严禁使用其它质量低劣、使用周期短的各种板房。各施工企业要对工地临时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临时设施是否牢固抗风,房顶是否严密不漏雨,四周排水不畅通、破损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临设要坚决予以拆除;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采取维护和加固措施,提高临设牢固性,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
三、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夏季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各项目办要高度重视夏季高温条件下的安全生产施工,认真落实劳动保护和卫生防护措施,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配备充足的防暑降温药品和物资,科学合理,人性化安排高温条件下的施工及休息,减轻劳动强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确保施工人员、伙房、厕所、淋浴室等临时设施符合标准要求,满足防暑降温需要;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发生传染病或食物中毒等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严格控制高温天气下加班加点,抢进度,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开中午高温时段,如无法避开的要采取有效通风、隔热、降温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四、强化安全值守,确保安全防汛信息畅通
各在建工程项目办及从业单位应制定值班值守安排表,切实做好隐患排查和应急值班值守工作,严格落实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安全责任,实行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事故时能够出击迅速,组织有序,处置得当。对未落实值班制度或未履行好值班职责,引起安全防汛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值班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7月20日
郯环发〔2018〕2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群众反映和监控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随机抽查办法(试行)》(鲁环发〔2018〕10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动态数据库。建立随机抽查工作分类管理动态数据库,具体由综合科负责,数据库分信访舆情、监测监控、环境应急等类别,内容实行动态更新。具体内容如下:1、山东环境公众投诉(信访)平台内的信访舆情案件整改落实情况;2、省环保督察热线举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3、“山东环境政务微博”转办的环境舆情案件整改落实情况;4、省控及以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案件、与省监控平台联网的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案件查处整改落实情况;5、突发环境事件、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2倍以上启动应急的事件、重大舆情案件整改落实情况;6、其他需列入随机抽查数据库的工业污染源环境污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前款第1项、第2项中的重复信访舆情案件和第5项列为重点抽查对象,其余列为一般抽查对象。(上述6项内容,以下简称“上级交办问题”)
二、建立办结档案。原则上,上级交办问题由属地中队会同属地乡镇共同办理。办理完毕后,相关材料交由综合科集中建档备查,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文书,要求属地乡镇环保办一并签字;给乡镇的告知函;上报县政府断电的请示报告;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或企业整改报告。综合科建档时,要审查相关材料,判断是否办结,未办结的要定期督促,并在动态数据库中注明。办结标准:(1)污染被控制或生态破坏得到恢复。列入清理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要落实“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列入整改提升类的“散乱污”企业,要按照“两全三化一达标”的标准(手续齐全、治污设施齐全,搬迁入园化、发展规模化、产业现代化,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限期完成整治,整治无望的立即取缔;对燃煤小锅炉,要做到“断水断电、烟囱倒地、锅炉移位、清除原料”。(2)群众对处理结果认可并不再举报。(3)有关查处程序已基本履行到位。(4)对短期内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要制定有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相关治理工作应正在有序推进中。对合法的工业企业,能立即整改必须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督促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限期完成,并走访周边群众说明情况、争取谅解。
三、实行销号管理。对已经整改完成的,进行销号处理,并将证明材料报综合科归档。
四、定期进行巡查。每月第一个周对上个月上级交办问题和未销号问题进行集中巡查,巡查工作主要由直属中队负责。同时,对办结的实行双随机抽查,防止死灰复燃。
五、提交巡查报告。直属中队在巡查的基础上,客观反映问题,提交巡查报告。同时,综合科根据巡查报告,起草通报,将有关情况通报至有关乡镇。
六、实行闭环管理。对未按照要求整改完成的,找出症结,提出办理意见,需要继续跟踪落实的由责任中队跟踪落实,需要列入督办的上报县督查办进行督办,直至问题解决。
七、其他类型案件,县督察办参照本办法督办。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0日
郯交普字〔2016〕13号
为落实环境监管责任,提升环境监管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临沂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5〕18号)和《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郯政办字〔2015〕70号)规定,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消除环境监管盲区为重点,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模式,实现精细化管理,妥善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快生态郯城建设步伐。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局、二级单位、乡镇交管所三级环境管理网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综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环境质量,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网格划分及职责
(一)一级网格:包括局党委班子成员。局长为一级网格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网格化监管办法,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任务;负责有关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落实全县环境质量改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2、加强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将危险废物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等环保工作,落实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二)二级网格:包括二级单位。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指导和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
2、负责做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将危险废物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等工作,落实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3、完成上级网格安排的其他环保工作。
(三)三级网格:包括各乡镇交管所。各交管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协助上级部门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将危险废物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等工作;
2、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违法行为;
3、对辖区内环境信访问题及时进行调处,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
4、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发动村民积极关注环保、参与环保,及时研究解决重要环保工作事项;
5、完成上级网格安排的其他环保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网格建设时限。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并指导做好下级网格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做到“定区域、定人员、定职 责、定任务、定奖惩”。
(二)规范网格运行流程。要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监督检查、问题告知、问题处理、后督察等流程,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闭环式监管。各级网格责任人员要及时开展日常巡查,掌握网格内主要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风险隐患点,对网格内企业做到生产工艺、污染物治理流程、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环节“四个清楚”。下级网格要及时发现、查处并上报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积极开展执法稽查。采取拉网式排查、昼夜巡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频次,加强网格内排污企业落实环保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实责。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支持相关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指导协调辖区环保工作,研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要细化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强化监管执法措施,确保监管实效。要按照县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地方政府共同责任、部门共同管理、执法共同落实的环境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时限与标准等要求,制定工作流程,落实监管责任,保障各级网格高效运转。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加强网格、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建立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建立督导考核制度,加大对网格化监管工作的督导推进力度。
(三)严格责任追究。实施环境监管“一岗双责”,对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 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网格监管责任,对县政府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而未认真履职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2016年6月26日
郯交普字〔2016〕4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公司:
“五一”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小长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我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小长假期间,气温转暖,加之小型客车免费通知,预计将会出现旅游、探亲客流高峰,势必加大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压力,对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管理责任及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提前部署,制定切实可靠的方案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运输安全组织,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持续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要突出服务和安全两大主题,认真做好交通运输保障。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各科室、单位、企业要突出安全重点,全面落实“五一”期间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1、确保渡船渡口为重点的水上运输安全。小长假期间,客流量大、客流高峰较为集中,给水上运输安全带来很大压力,海事机构要严格落实船员管理、渡船检查、值班等安全措施。严格执行船舶抗风等级制度,做到“逢四”不开。要切实加强对渡船、渡口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超载及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载客行为,督促乡镇政府严格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2、确保以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为重点的道路运输安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的关规定,确保车辆出入库存检查、“三品”检查、双班驾驶员、强制休息、夜间禁行、GPS监控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客运班车、旅游包车特别是个体车辆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包车程序,强化包车客运安全规范运行。同时积极推动道路运输安全治理,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车辆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货车非法载人等违法行为,要严肃凌晨2-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对运距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要切实加强检查。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运输车辆的检测、维护,要联合有关部门整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问题。进一步做好源头管理,把住站门、车门,把好包车审查关,加强车站及客车的安保措施,严禁“三品”进站上车和超员车辆出站。
3、确保公路畅通。加大公路管理养护力度,科学安排施工诸葛,合理调整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进度,加大公路日常维护力度,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
4、切实加强现场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合理安全值班值勤计划,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监管到位。运管、海事要切实加强汽车客运站、渡口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严格落实车辆检修、报班等规定,对不合格的车辆坚决不予出站。海事所要加强对热点水域的现场管理,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坚决打击违章行为,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公路科要针对公路沿线重点部位、薄弱环节,重点排查危窄桥、急弯陡坡、平交道口等重点路段,增加完善安全设施。交通监察站要加强对超员、超限车辆的路查与分流,坚决遏制超员、超限现象。城市公共、出租企业要加强运营高度和安全管理,深入查找整改运营安全隐患,提升运营安全防范能力。
5、加强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各相关单位要将小长假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纳入,制定和落实好各项预防措施。要加强领导干部带班制度的落实,及时掌握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安全动态,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遇有突发事件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保证政令和通讯畅通。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1、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交通监察、运管、海事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协调公安、安监等部门,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积极研判形势,强化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置,不断提高协同工作能力和综合运输服务水平。
2、加强节日运输督导检查。各相关职能科室要落实检查、指导、高度、监管责任,要求有关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节日运输搞好评估检查,查找薄弱环节,抓好整改落实,节日期间,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暗访暗查活动,确保“五一”小长假期间安全形势稳定。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2016年4月29日
郯环发〔2018〕21号
局属各单位、科室、各环评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县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规范环境影响环评机构的行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等,我县制定了《郯城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郯城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郯城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影响环评机构的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所有在郯城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所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第三条具有生态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评机构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有效期限之内,依法依规在郯城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环评业务。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并对环评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及编制本级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记录本部门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行为规范
第六条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社会负责。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七条环评机构须在资质评价范围、有效期限内承接环评业务委托和开展环评工作,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证书,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严禁擅自降低或提高评价等级。
第八条环评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
第九条环评机构应加强资质证书、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环评文件所附资质证书的公章不得以报告书专用章、下设机构或分设机构及其他印章代替,法人代表名章不得以他人名章替代。
第十条环评机构应制定内部质量管理流程和制度等,加强内部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环评机构对环评结论负责,不得隐瞒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编造数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二条主持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必须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及会前现场踏勘,并负责汇报环评文件的主要内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需事先征得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的,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第三章 环评机构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不得与环评机构发生利益关系,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评机构,不得指定环评机构,不得设置条件限制环评机构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环保部门负责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和监督管理。环保部门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告市环保部门。
第四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对该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抄报上级环保部门。
第十七条环评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被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环保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及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
第十八条环评机构被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前已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环评文件编制的,应继续履行完合同并向下达整改的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在整改完成后,应向下达限期整改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环评业务。
第二十条环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郯城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郯环发〔2018〕9号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做好我县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处置单位监管,做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控制,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安全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郯城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我县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掌握全县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有效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控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二、危险废物监管重点单位识别原则
1、危废经营单位:省厅、市局、县局已发证及经市、县批复试运行复函的危废经营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站、暂存点。
2、辖区重点危废产生单位、危废自行利用处置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0吨的企业为国家级重点产废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企业为省级重点产废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吨的企业为市级重点产废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吨的企业为县级重点产废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低于1吨的企业为县级其他产废单位。
3、涉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区域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平均合格率低的行业。
三、危险废物检查要求
1、由固废与土壤科与监察中队联合制定实施检查企业名单(名单见附件1),名单实施动态更新。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产废单位和危废经营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其他产废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确保对纳入监管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年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采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列入名单的危险废物单位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6家(其中经营单位不少于3家,产废单位不少于3家)。上一个月检查基本达标和不达标的涉危废工业企业,下一个月必须继续进行检查,直至其危废规范化管理全部达标。上一个月检查、抽查达标的涉危废工业企业,原则上下一个月不再进行抽查。
3、对涉危废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有关要求打分、综合评估,并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4、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清单,实行问题清单销号制度,明确限期完成时限,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检查问题按期得到解决。
四、检查重点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现场执法检查要点
1、重点核查企业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
3、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的数量是否一致;
4、是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5、对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重点检查利用处置设施的合法性,是否开展环评并验收;
6、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7、按照国家“十三五”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计分,判定是否达标。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暂存点)现场执法检查要点
1、重点核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和规模相符;
2、接收的危险废物是否与上游产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相符;
3、实际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接受的一致,是否存在向外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4、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
6、按照国家“十三五”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计分,判定是否达标;
7、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行情况。
五、责任科室与岗位职责
固废与土壤科负责牵头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检查,负责检查名单的抽取和组织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负责建立问题清单及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上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监察中队。监察中队将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纳入污染源监察工作计划,参与检查并对检查组移交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环评科负责把控环评审批关,核实企业环评审批、验收情况。法制宣传科负责查处案件的审核、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配合局相关科室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做好衔接协调涉危险废物案件的移交等后续工作。
六、其他要求
要加强与公安部门联勤联动,发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存在违法问题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同时落实好《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在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并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附件:1、 郯城县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名单(第一批)
2、 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3、 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日
郯环发〔2017〕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郯城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30日
郯城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为加强我县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升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打造安全土壤环境,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33号)和《郯城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郯政发〔2017〕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年底,全面摸清我县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严格环境监管,加大对重点行业及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暂存设施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及时限期予以治理。建立全县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单位清单,掌握相关情况。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2.加强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完善县城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建立需要整改企业的清单,掌握相关情况。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3.严控农业污染。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等。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通过建设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效降低农业化学品使用量。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投入品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关于农产品产地和农产品生产的环境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推行化肥使用备案制度,建立肥效监测网络,开展肥料施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田地力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开展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工作,推广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调整农药产品结构,降低杀虫剂在化学农药总量中的比重;建立农药使用跟踪制度,严格控制投入品中重金属、POPs等污染物含量。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中有毒有害成分进行检测。建立农药生产和使用的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置体系。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供销社、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二)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1.2018年底前,明确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完成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的划分。主要包括: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区、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2.在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完成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07.1928万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不少于98.2944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11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60万亩。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3.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性评估,根据具体用途评定和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将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域划定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区,明确保护区的范围,设立保护标识,建立和完善保护区防护设施。对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区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将整治后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基本农田纳入保护区管理范围。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区建立土壤定位监测点、综合监测点,开展定期监测,结合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的划定,对保护区内严重影响土壤环境的污染源,提出搬迁和整改的计划。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4.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专项调查,摸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现状,查明威胁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的潜在因素,重点监测不达标的饮用水源地。及时分析查找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成因和污染源,移除或者封闭有关污染土壤区域;从保护土壤净化水质和涵养地下水功能的角度,对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土壤不达标的进行分析和研究,及时隔离有关污染区域并提出改善和修复土壤环境质量的方案,定期跟踪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三)强化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1.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制度。对存在土壤环境风险的场地,要明确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技术要求和修复标准,开展治理修复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禁止未经评估和达不到治理修复标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在旧城镇、“城中村”、旧厂矿和工业区、镇街企业用地等工矿建设用地整治过程中,严格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特别是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相关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治理和修复方案以及验收报告应当报送环保部门备案,永久保存备查。“十三五”期间关停、搬迁的企业场地要全部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建档。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3.加强各类场地土壤环境的日常管理。重点加强对化工、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加强县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乡镇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建设。及时清理因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泄漏、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土壤。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以重污染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1.强化土壤监测和执法监督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点位,整合农业、环保的监测力量,增加监测人员和设备,全面提高全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制定全县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专门土壤环境现场执法装备,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2.强化污染农田土壤环境管理,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3.强化规模化养殖场周边地区土壤环境监管,主要监管区域为陆地性的养殖基地,具体监管点位土壤调查中存在主要污染物超标的养殖基地周边地区。结合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筛选出各乡镇生猪、家禽年出栏规模最大的主要养殖场企业,对企业内部土壤以及污水排口周边的土壤环境进行调查;查明土壤污染超标的来源;给出处置和整改措施建议,防止养殖场过量使用含烟酸铬、吡啶羧酸铬(畜禽饲料抑菌剂)、洛克沙砷等有机重金属成分的饲料,造成养殖基地土壤的污染。
责任单位:县畜牧局、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4.强化果蔬基地土壤环境监管。建立果蔬基地土壤污染环境监管制度和土壤质量监管体系,对基地土壤质量进行实时定位、长期有效监测,严防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对基地的污染,防止有毒有害物以及病原微生物污染基地。此外,对达不到安全生产环境要求的,以及达不到高产稳产地力水平的基地进行修复、改良培肥,修复、改良后仍不达标的,坚决退出果蔬基地。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推进我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划、住建、房产、城管、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改、经信、科技、财政、水利、卫计、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责任。
(二)筹措资金,加大投入。
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央、省、市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库。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县委宣传部编制宣传方案,组织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有效利用公益广告、板报橱窗以及车站、商场、社区等公共场所的固定宣传设施,大力宣传全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宣传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大力宣扬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及时曝光行动迟缓、整治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完善环境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的渠道,让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整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环境整治舆论环境。
(四)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任务和目标。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要与本辖区内的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工作成果的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
郯医保发〔2019〕2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持续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医保发〔201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重大意义
医保基金监管是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增强医保基金安全,确保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提高认识,自觉规范医保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二、要进一步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增强行动自觉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对本单位医保经办流程、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变被动监督为主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定点医疗机构:重点自查在参保患者入院、检查、治疗、用药、服务项目、收费等环节是否存在通过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等手段,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下属卫生室报销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盗刷医保个人账户等违规现象。定点药店:重点自查是否存在串换药品、物品、刷卡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我县将形成合力,持续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我县将建立常规稽核与重点稽核、日常稽核与举报稽核、数据筛查与智能监控等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形成部门合力,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行为筛查、违规查处、违法移交等违规行为查处程序,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核查、及时处理欺诈骗保行为,有效维护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
附件: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持续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0日
郯环发〔2017〕46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发挥整体监管合力,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并印发了《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240号),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商务厅、工商局下发《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鲁环函〔2017〕554号)及市环保局、发改委、节能办、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临环函〔2017〕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环保局、发改局、节能办、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郯城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5日
郯城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240号)及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商务厅、工商局《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鲁环函〔2017〕554号)和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节能办、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临环函〔2017〕号)要求,制定我县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执法力度,按照“依法取缔一批、重点整治一批、规范引导一批”原则,集中力量解决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突出环境问题,为建设生态郯城、美丽郯城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活动;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和集散地,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引导再生利用行业健康绿色发展。
三、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引导再生利用行业健康绿色发展,重点完成以下三个方面任务。
(一)依法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的非法再生利用企业。对下列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报请县政府依法对违法企业予以关停或转产:
1、与居民区混杂、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环境的无证无照小作坊;
2、无环保审批手续、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且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5、加工利用“洋垃圾”的企业(洋垃圾是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废旧衣服、生活垃圾、废轮胎等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走私进口的固体废物);
6、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废物、废塑料(如沾染危险化学品、农药等废塑料包装物,以及输液器、针头、血袋等一次性废弃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加工利用的企业。
(二)重点整治加工利用集散地。本次清理整顿集散地是指:在一个工业园区或行政村内聚集5家(含)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街道)内聚集10家(含)以上的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再生利用作坊和企业。重点检查集散地规划环评的审批和落实情况、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对行政村内或城乡结合部与居民区混杂的集散地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环保基础设施落后、污染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集散地,报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对集散地内的非法加工利用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县政府切实做好集散地综合整治、产业转型发展、人员就业安置、维护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引导集散地绿色发展。
(三)规范引导一批再生利用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生资源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引领作用和回收利用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推动省内废物再生利用集散地园区化、规模化和清洁化发展;鼓励合法合规再生利用企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
四、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年9月)
县环保局联合发改、节能、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分解落实任务,提出具体措施,确定联络员名单(见附件1)。
(二)摸排阶段(2017年9月)
按照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开展本辖区内专项清理整顿摸排工作,填写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再生利用企业信息表(集散地外)(附件2)、集散地信息表(附件3)和再生利用企业明细表(附件4)报县环保局固废和土壤管理科。
联系电话:0539-6229970,邮箱:tcxhbjwfk@126.com。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7年10月-11月)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按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和摸排出来的企业明细,开展本辖区内清理整顿行动,清理整顿报告于2017年11月3日前报县环保局固废和土壤管理科。县环保、发改、节能、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及时汇总报送工作信息,并于2017年11月10日前分别向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节能办、公安局、商务局和工商局报送清理整顿总结报告。
(四)抽查总结阶段(2017年12月)
省市有关部门将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督查采取部门联合督导和分头督导的方式进行,督查结果作为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清理整顿工作开展不力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环保局要联合发改、节能、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快捷、高效的信息共享联络员机制,负责清理整顿期间信息共享与交换工作,形成执法合力;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对清理整顿工作遇到的共性问题,要抓紧研究对策措施,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对本辖区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的摸排和清理整顿负总责,环保、发改、节能、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开展集散地整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引导;环保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摸排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信息;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工信部印发实施的相关行业准入(规范)条件,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公安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依法开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查处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配合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广新型回收模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环保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发挥各自职能,依法严肃查处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排污、证照手续不全等行为,将违法企业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开展联合惩戒。对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由县政府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或者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舆论环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各部门要全面加强此次清理整顿的宣传报道,强化舆情跟踪。及时拍摄、收集反映专项行动的影像资料,及时报送新闻素材。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彰显清理整顿再生利用行业的坚定决心和工作成效,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五)巩固长效机制。要及时总结清理整顿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并转化为工作机制和制度。梳理检查中发现的再生利用行业监管漏洞,健全制度、强化能力,严防污染问题反弹。
六、各部门联络方式
县环保局固废与土壤环境管理科
电话:6229970
县发改局地环科
电话:15168906615
郯城县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资源节约科
电话:15753908152
电话:6153363
县商务局流通业发展科
电话:1572529657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电话:13668693000
郯交普字〔2020〕6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公司:
根据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夏雷”专项行动方案》(郯安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局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夏雷”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市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结合近期开展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部署,通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影响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强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进交通运输畅通高效、安全绿色发展。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范围:水路交通、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工程施工等领域。
内容:把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二)交通运输系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水路交通:非法载客和非法从事渡船渡口运输的。
2、道路运输:(1)营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限、超速行驶的;(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3)营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4)运输介质和核定介质不符行为的;(5)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及相关人员资格非法行为的。
3、城市客运:(1)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的;(2)非法从事出租车运输的。
4、公路工程施工:(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2)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设备和建筑材料的。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0年4月27日-5月7日)。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尤其是安全生产执法和治理行动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打击重点内容,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出工作部署安排,切实抓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8日—5月25日)。实施规范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三)检查督导阶段(5月26日—5月底)。加强督导检查,注重行动实效。各单位要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工作指导,防止行动流于形式,主要采取企业自查、局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对“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检查督导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打非”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科。
(二)突出重点,打击到位。各单位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明确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对象,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对非法违法行为做到“露头就打”。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三)切实注重统筹兼顾。要将打非治违“夏雷”行动与集中整治活动、“安全生产月”、企业隐患排查自查自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双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紧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协调推进,务实求效。
(四)切实强化督办考核问责。要坚持“四不两直”,深化暗查暗访,加强督察督办,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深查问题、彻查隐患 ,并将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539-6120089,对举报人员信息严格保密。
各有关单位分别于5月13日、23日前将《打非治违“夏雷”行动情况统计表》报局安监科邮箱。
联系电话:0539-6120089;联系人:邵琳
邮箱:tcxjtjaqk@163.com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28日
郯环发〔2017〕26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保办、局各科室:
现将《郯城县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0日
郯城县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2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7号)及《临沂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临环发〔2017〕66号)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环境安全红线,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风险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深化建立,进一步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全县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自2017年5月开始,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5月)。根据《临沂市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郯城县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治理措施,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成效,依托各监察中队管辖区域成立4个整治督导组(整治督导组成员见附件一)。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保办要全面排查本辖区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摸清底数,建立管理档案。各监察中队负责指导所辖环保办开展排查工作,明确整治企业名单。各整治督导组要督促涉危化品企业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一般环境风险隐患要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要督查企业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跟踪治理,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总结阶段(2019年9月)。对开展的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及时报告市环保局。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管理制度,企业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时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台账记录,及时将废弃危险化学品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移、运输过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转移、运输和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倾倒、随意堆放。
(二)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风险
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的环境安全风险,做好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等企业排查摸底工作。依据国家《高危化学品目录》,落实管控措施,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氯气、液化石油气等高危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管控。开展涉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隐患排查管控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督促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按规定编制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环境风险管控,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
(三)严把危险化学品环境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和涉及重点防控化学品和重点防控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将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确保规划符合安全要求。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具备产业链延伸条件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上涉及氟气、氯气及光气等气体类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杜绝新上剧毒化学品及合成氨生产建设项目,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市政府确认的化工园区(集中区)。严禁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应急救援工作
完善符合郯城县实际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流程和现场处置程序,确保事件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与安监、消防、交通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和信息沟通机制,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避免次生污染。通过组织联合演练和专题培训,提高环保部门环境应急、监察、监测等队伍应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借助各级网络、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媒体,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基础知识及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防控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合理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护能力,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绿色发展。
附件:整治督导组名单
附件:
整治督导组名单
郯环发〔2016〕40号
局各科室,各涉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1672号)及省厅《关于开展全省放射源和工业辐照加速器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77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全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临环函[2016]230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2月起开展全县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现就做好我县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放射源安全和安保相关法规标准为依据,开展全县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全面核实梳理我县放射源现状,对销售、使用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账目的盘存情况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放射源安全和安保体系,全面提升我县放射源安全水平。
二、检查范围
全县销售、使用放射源(不含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放射源应用现状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在用和非在用放射源底数,放射源完整数据信息,账物相符情况。
(二)放射源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
放射源安全保卫设施和措施的运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及放射源安保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辐射监测仪器、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对可能出现的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应对能力情况。
(三)法规要求落实情况
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等审批办理情况,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送贮的事后备案要求落实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各项工作记录的档案保存状况等。
(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数据使用情况
管理系统内的单位基本信息、许可活动种类和范围、单位台账(管理系统内的台账、单位自有台账和放射源实际数量三者应保持一致)、辐射工作人员数据、个人剂量监测数据、放射源的各项审批和备案手续等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
四、领导机构
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环保局成立全县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毛建兵副局长任组长,王传浩大队长任副组长,生态科相关人员,各监察中队相关人员为成员。
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全县专项行动,负责制定有关检查计划,组织督导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生态科,吴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综合检查工作,负责汇总、整理、上报全县检查情况。
五、检查方式和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研究部署(2016年12月5日前)
县环保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项行动部署、准备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印发行动通知,通知各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启动自查工作。
(二)第二阶段:组织自查(2016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
各环境监察中队组织辖区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完成对本单位放射源应用情况、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法规落实情况及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的自查,督促其按时提交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自查表和自查报告。辖区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检查专项行动自查表和自查报告,由各环境监察中队于2016年12月21日前汇总后报送县局生态科,由生态科统一上报市环保局辐射科。
(三)第三阶段:实施检查(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
结合上一阶段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自查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目标和重点内容。对未开展自查、自查不彻底、自查数据与监管部门掌握情况不符以及在以往的检查中曾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应作为检查重点。
各环境监察中队对本辖区涉及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可能持有放射源的无证单位并将其纳入监管。
在检查中,对存在放射源底数不清、账物不符等情况的单位,应梳理清楚放射源底数;对管理系统内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或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未通过系统办理完成的,应指导相关单位补充完整相关数据,着力解决管理系统内放射源备案不及时造成的底数不准确和后续手续无法完成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立即查处。于2017年4月1日前完成辖区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放射源信息核实和检查工作。
(四)第四阶段:分析总结(2017年4月1日至5月1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于2017年5月1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要求。
检查人员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及时报送重要信息,按时提交总结等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实施检查工作。
(二)全面排查,做好结合。
本次专项行动应对辖区内可能存在放射源的单位全面排查,检查工作尽量结合年度执法检查同步进行,避免重复检查,给核技术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三)强化整改,着眼长效。
各监察中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继续对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进展进行跟踪,做到“就不放过一个漏洞、绝不丢掉一个盲点、绝不留下一个隐患”,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通过此次检查,推动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高度重视辐射安全工作,加强资源保障,健全责任体系,切实把各项核与辐射安全措施落地实处,着力构建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常态化机制,推动我县辐射监管水平全面提高。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日
郯城县科学技术局
关于公布郯城县2016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的通知
郯科发〔2016〕14号
各项目承担单位:
现将郯城县2016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予以公布,本批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共25项,为保证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签订项目合同。计划下达后,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计划下达后15日内,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的技术内容和指标要求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将合同按一式四份及时报县科技局备案,逾期不签的视为自动放弃计划项目。
二、切实加强计划项目管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县科技局。
三、切实管好、用好项目经费。受到资金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计划项目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应用技术与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违反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出将追回项目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尽快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验收(鉴定)报告,同时报送项目全套材料和项目经费决算表。
附件:2016年县级项目计划表
郯城县科技局
2016年11月10日
郯市监字〔2022〕32号
为了规范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涉老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的管理措施
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三、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条件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郯市监字〔2022〕9号
各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现将《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郯城县公安局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3月28日
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按照省药监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市市场监管局党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即日起至年底集中开展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与全县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点攻坚专项工作同步进行。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领导批示要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坚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相结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与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全力排查风险隐患与加强药品监管能力相结合,树牢“靠前一步、主动作为”工作理念,强化责任担当,针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中药饮片、网络违法销售为重点,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查严防严控质量安全风险。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移送一批案件线索,打掉一批犯罪链条,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消除一批风险隐患,完善一批机制制度,进一步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药品安全保障能力,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整治重点
(一)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药品领域
经营使用环节: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行为;销售国家禁止
使用的药品行为;无证经营药品或者从无资质单位购进药品行为;通过伪造资质证明文件、出租出借证照等非法购进销售药品行为;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行为;隐瞒真实的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等行为;违法回收药品或者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骗购套购国家管制药品等行为;擅自降低经营条件行为;在核准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行为;未按温度要求储存、运输疫苗行为;网络违法违规销售药品行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医疗器械领域
经营使用环节: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行为;无证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者未经备案、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通过伪造资质证明文件、出租出借证照等非法购进销售医疗器械行为;网络违法违规销售医疗器械行为;从无资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未按产品说明书规定储存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不健全;擅自降低经营条件,擅自变更注册场所或者仓库地址,擅自设立仓库行为;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的行为等。(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3.化妆品领域
经营使用环节: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者备案化妆品的行为;标签明示暗示医疗作用的行为;网络违法违规销售化妆品行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自行配制化妆品行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药品风险隐患
在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基础上,以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疫情防控产品、集采中选产品、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可用于医疗美容医疗器械、儿童及特殊化妆品等为重点对象,以农村、城乡接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创新药品、新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以及新建企业、新增车间、扩充生产线、委托生产、零售药店、基层医疗机构、“失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等为重点对象,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整治措施
(三)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要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形成强大震慑力量。重点查办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情节严重、足以吊销或者撤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含本数)以及涉嫌犯罪案件等大案要案。通过查办大案要案,带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要严厉打击药品领域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实施行业禁入。
公安机关要全力攻坚案件侦办。紧盯疫苗类、抗癌类、急救类、降压降糖类、美容针剂类产品,制售假药劣药源头地、职业犯罪人输出地、药品集中中转地、医院周边、中药材市场等重点场所,药品犯罪前科劣迹人员等,以大要案侦办带动整体打击,按照“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查流向”的打击目标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侦办要求,坚持“打大、攻坚、惩恶”,狠抓大案要案侦办,依法严惩犯罪行为,确保打击效能。
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鲁药监规〔2022〕1号),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公开案件处罚信息。落实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依法对严重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加强案例解读,警示震慑不法分子,促进守法经营。
(四)全力排查风险隐患
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检查和抽检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的集中整治,防止出现“两张皮”。加强对集采中选品种、基本药物、中药饮片等重点品种的抽检。要坚持“线上线下一体推进”,用好药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加强网络销售监管。要从检查核查、监督抽检、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网络监测、舆情监测、投诉举报等渠道全面排查违法违规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开展分析研判,认真筛查价值大、成案性强的违法违规线索,切实提高专项整治的针对性、靶向性和有效性。对各类违法违规线索,要建立问题清单,实施销号管理。对各类问题线索,要上追源头、下查流向,追根溯源,彻查产品渠道,依法责令违规企业停产停业、召回问题产品,严控质量安全风险。各县区公安机关要网上网下结合、人力技术结合,全面开展线索排查,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及时发现获取犯罪线索,有力挤压犯罪空间。
(五)深化行刑衔接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行刑衔接机制,细化案件移送、线索通报、证据转换、检验鉴定、联动执法、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合督办、信息发布等方面工作要求。要保持密切协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与按需召开相结合,加强工作联系交流,共同研究解决执法办案实务问题,提升药品安全保障能力。坚持行刑衔接关口前移,完善联合查办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妨害药品管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罪名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召回、约谈等行政处理措施,经初步调查,涉嫌犯罪的,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早介入、早支持、早侦查,形成案件查办合力。对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决定立案侦办;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移送的案件,进一步拓宽案件来源,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后,及时通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药品执法检验工作程序(试行)》(鲁药监执法〔2020〕12号)等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相关检验、认定等技术工作。涉案药品认定意见原则上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可以提请省药监局、省公安厅协调解决。
(六)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加强上下协同。严格执行《山东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鲁药监发〔2021〕2号)的规定,既要分工负责,守土尽责;更要强化协同,形成合力。要坚持案件查办“一盘棋”,加强案件协查联动、信息互通和执法协同,发现案件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统一协调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跨区域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及时汇总案件情况,及时将大案要案查办线索、调查进展、处理情况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行政审批、卫生健康、医保、工信、网信、商务等部门协同联动,形成案件查办合力,进一步增强专项整治的协调性和威慑力。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卫”字号、“消”字号、“健”字号等相关产品涉嫌非法宣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功能或功效,涉嫌走私等违法违规线索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勤联动,推动提升案件线索移交的数量和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七)统一思想认识
专项整治行动关系药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是服务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强烈的政治担当落实责任,把“严”的主基调贯穿于监管、执法、办案全过程。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坚决杜绝有案不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问题。要增强协调配合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力协作、主动作为、统筹协调、一体化推进,有效整合打击药品违法犯罪的行政资源和刑事资源,锻炼队伍协同执法办案能力,全力履职尽责,筑牢安全防线,巩固发展基础。
(八)加强组织领导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共同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法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大案件查办协调督办组。
县市场局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落实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汇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九)加强能力建设
县市场局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和《省“十四五”药品安全规划》,坚持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强化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加强药品监管机构和检查稽查队伍建设,推动检查稽查融合,充实基层一线监管力量,强化数字化监管手段和检查执法装备配备,强化专项整治工作的技术支撑,不断提升药品监管现代化水平。
(十)衔接市级督查督办
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公安局将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重大案件查办会商会,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应对市级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工作,通过实地检查、数据抽查、审阅案卷等方式,对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
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与宣传、网信等有关部门建立舆情应对协作机制,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对外发布重大信息,须认真评估社会稳定风险,把握好“时度效”,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防止误读炒作。
(十二)规范信息报送
县市场局每月29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统计报送专项整治月度进展情况,4月1日前、6月20日前、9月20日前分别报送专项整治季度进展情况,2022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取得的典型经验,要随时上报。县公安局每月4日、18日报送工作情况,每季度报送工作小结,每半年报送工作总结,重大案件侦办情况随时报送市公安局。
郯工商字〔2017〕5号
各工商所、县局各单位:
现将《郯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钢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郯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15日
郯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钢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月13日、1月14日,市、县政府分别召开了取缔“地条钢”等钢铁违法项目的专题会议,就取缔“地条钢”等钢铁违法项目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为进一步加强钢材市场的监管,规范我县钢材市场秩序,防止劣质钢材进入市场,确保钢材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郯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流通领域钢材为重点,加大对钢材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钢材质量监测,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假冒劣质钢材、“地条钢”等违法行为,完善钢材销售追溯制度,确保钢材商品质量,营造健康有序的钢材市场经营秩序。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局长石洁同志任组长,主任科员房树根同志任副组长,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市场合同科、消保科、商广科、法制科主要负责人和各工商所所长为成员的钢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消保科,由房树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协调、调度和督查等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内容:检查钢材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是否合法、所经营钢材产品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督促建立和规范进销货台帐,查清钢材的产地和流向等。
(二)重点品种:按照国家对不同建筑标准所使用的钢筋级别、标号的要求,主要针对钢材(包括螺纹钢、圆盘钢等),特别是劣质钢材、“地条钢”等。
(三)重点区域:各类钢材批发市场、钢材零售商、经营门店和建筑工地等,实行普查、抽查和暗访相结合、特别要加大对重点钢材市场的检查,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钢材市场经营户的全面检查。
四、整治内容
(一)加强主体资格清理。对已登记企业使用“炼钢、炼铁、轧钢、钢铁生产、钢铁冶炼”等字样的,要检查企业档案。对照有关钢铁行业产业政策的要求,排查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政策予以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排查经营“地条钢”行为。立即开展对三类对象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即:一要进行地毯式排查,彻底取缔“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二要开展对钢材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查看经营的钢材是否属于地条钢;三要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在建工程中使用“地条钢”和不合格钢铁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流通领域钢材抽检工作。迅速对本地钢材市场进行一次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钢材,一律责令停止销售。对认定的“地条钢”生产企业进入流通环节的商品进行追踪并依法予以处置。对2016年钢材抽检认定不合格批次,要逐一回头看,对还在销售不合格钢材的,坚决查处,一个不漏。
(四)规范钢材市场经营者行为。检查钢材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是否规范,重点检查钢材经营者是否建立购销货台账、经营者销售钢材商品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出据发票及信誉卡,检查经营者是否有欺行霸市、搭售等违法行为。
(五)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以辐射面广、经销量大钢材经营相对集中的区域为重点,开展全面大检查,核查所销售钢材的生产厂家资质、质量检验报告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销售无证企业产品、销售伪劣产品、假冒他人厂名厂址、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经营行为,一律依法进行查处,力争查办一批大要案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适时公开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五、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自1月16日起至2月28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时间为2017年1月15日至20日。各工商所要立即对辖区全面走访摸底,摸清本辖区钢材商品经营者和钢材市场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好思想发动和责任落实工作。特别是要调查是否有地条钢生产窝点,对可疑场所,立即进行执法检查。要加强对建筑钢材经营单位巡查频次,与其签订《建筑钢材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对发现有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销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二)清理规范阶段。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至25日。引导辖区钢材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采取与所有经营者签订责任书的方式,明确经营者的责任,督促经营者自觉守法规范经营。
(三)全面整治阶段。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至2月25日。各工商所、县局各执法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对辖区内钢材市场开展检查,重点检测,全面整治。要严格依法查处经销不合格钢材的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力争查办一批大要案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针对钢材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对反映问题较多的重点区域、交易较多的重点市场和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样检验。同时,对监测不合格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根溯源,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控不合格钢材流入市场。
在检查中发现生产“地条钢”的违法行为要上报县局后报请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切实做到“五彻底”(即彻底断电、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没收原材料、彻底没收不合格产品),认真追查劣质钢材产品的流向,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快从重从严查处到位。
(四)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2017年2月25日至28日。对钢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整治钢材市场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钢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和市场主体抽查两种监管方式的作用,明确专项整治目标和责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好此次集中整治行动。
二是要大力开展钢材市场监测。要把依法监测作为钢材市场整治工作的主要方式,加大对流通领域钢材商品的监测力度,对涉嫌质量问题的钢材商品进行抽样监测,切实提高整治效率。
三是要狠抓大案要案。要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分子,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推进钢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开展。
四是要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钢材商品流通的长效监管机制,要落实好工商所辖区管理责任制,督促引导钢材商品经营者建立好购销台帐,对进出市场的商品要有详细记录,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建材流通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
五是要加强信息宣传,强化信息反馈。在整治工作中,各内部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确保在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上有声、有影,以此扩大工商机关在整治钢材市场的社会影响力。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局消保科反馈。
郯文广新发〔2018〕42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综合文化站、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0月26日
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两大类。
第七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八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和省、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与列入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县文广新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牵头设立项目库,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县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报送省文化文化厅、省财政局。
社会团体申请保护补助费,按其登记管理层级向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包括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本年度项目保护情况、下年度项目保护规划、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总数,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本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条 接受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县财政局和县文新局可以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回收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县文新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文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郯文广新发〔2018〕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优化我县社会文化环境,服务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局,根据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放管服”改革作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领域转职能、提效能、激活力、促发展的重要抓手,在我局开展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活动,通过全面排查、认真分析全县营商环境现状,以问题为导向,以关键环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全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实现“六个一”( 企业开办时间再减少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掉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一律取消。)要求和山东省政务服务“一次办好”工作任务为目标。为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发展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务
1、深化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了进一步落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完善,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群众,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要求,全面梳理行政权力事项,积极做好局本级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清理工作。推进职能转变,强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视领域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与职能相协调的经费保障机制。
2、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项目建设。文物保护建设项目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为使项目单位尽快了解文保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我们从文物保护政策、项目选址、考古勘探方面给予支持,一次性申请上报,让项目单位少走弯路节约成本,让项目尽快落地。
3、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整合内设机构,派专业人员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实现集中办公、集中审批。推动审批服务制度化、标准化、便利化,制定出台《文广新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业务手册》、《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行政审批流程图》等文件和制度,完成审批系统全面更新。并缩短审批时限。
4、规范中介服务。清理文物包涉及的考古勘探、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等中介服务,提出清理意见,形成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
5、落实“联审联办”。推行“一窗受理、一车踏勘、三测合一、同意审批(限时办结)、统一缴费、统一发证”六个一办理模式和“初审确认、容缺办理、疑难会商、协助报批”保障机制,推动投资建设项目尽快落地、早投产、早见效,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6、完善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提供高效规范服务。全面规范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工作,按照“热情、高效、便捷”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工作,重点做到两个一次性:一个是通过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窗口集中受理审批申请,对要件不全的申请,要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充的材料,说明有关办理部门,逐项列出补充清单;二是受理后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予以审批同意的,要书面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和原因,说明怎样才能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夏立坤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我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物管理所。
(二)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各科室、馆、所要站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着力”要求、建设和谐郯城的高度,高度认识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认真细致抓好专项工作在本单位的落实。
(三)抓好检查督导。局对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常态化检查督导,对在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抓到底,解决在加快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追责。
郯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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